互联网广告范例6篇

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范文1

一、互联网广告的特点

互联网广告是新生代的广告媒介,它是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而逐步兴盛起来的,与传统媒介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

互联网广告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通过国际互联网把广告信息全天候不间断地传播到世界各地。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阅读。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球网民已超过10亿,并且据预测,正在以每年10%的速度发展壮大。这些网民具有较高的消费能力,是互联网广告的受众,是他们的推波助澜,让互联网广告业得以持续发展,互联网的广告效果,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但是,互联网广告传播范围广,是相对城市而言的,我国还有很多地方没有能力上网,特别是广大农村,这部分人群接受广告信息,还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体统媒介,因此互联网广告虽然分传播广泛,但还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2.形式灵活多样

网络是伴随着高科技发展起来的,表现手段丰富多彩。互联网广告采用文字介绍、声音、影像、图像、颜色、音乐等丰富的表现手段,并且能够与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相结合,更加吸引受众。互联网广告可以集影视娱乐性、平面的广告文字表现于一体,具有其他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互联网广告还拥有灵活多样的广告投放形式。目前全球互联网广告的形式主要是横幅式广告、竖式旗帜广告,按钮式广告,墙纸式广告,电子邮件式广告,网上竞赛或推广活动,弹跳广告,图标广告,文字链接等等,可谓是五花八形式多样。但是这些广告,也会造成了泛滥成灾,引起了很多网民的不满,给网民造成了不便,更有人对此深恶痛绝。

3.信息容量大

互联网广告的内容种类繁多,大到飞机、小到口香糖均可上网做广告。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互联网广告能够容纳难以计量的内容和信息,它的广告信息面之广、量之大是报纸、电视所无法比拟的。如报纸广告的信息量受到版面篇幅限制,电视广告的信息量受到频道、播出时间和播出费用的限制。随着我国计算机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工商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站点或主页,打出广告,推销自己,推销产品,使互联网广告信息量激增。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也出现了许多负面内容,如何兴利除弊,是互联网广告业的当务之急。

4.受众具有主动性

网络具有过刊查询和资料检索功能。广播、电视错过了播出时间就很难听到、看到,想查看报刊以往刊登过的广告也非易事。如果受众有某种购物需求,需要寻求某类广告,这在传统媒体上是很难做到的。而互联网广告媒体则可以让受众随时查看以往广告,也可以十分方便地通过输入关键词来查询某类广告。这可以说是广告媒体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

此外,互联网广告还具有受众数量可以准确统计、较强的信息互动性,制作周期短,较快,费用低等特点。

二、互联网广告经营策略

互联网广告经营策略选择的得当与否,对互联网广告公司经营状况起着决定性作用。吸引眼球只是目标,效果才是硬道理,根据互联网广告的特点和广大消费者的口味,笔者认为互联网广告经营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策略:

1.树

立互联网广告品牌策略

随着大量网站的建立,互联网广告也在大量增加。为此,广告的竞争更加激烈,一些网站为了扩大业务量、增加知名度,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甚至出现了免费广告,赔本赚吆喝的恶意竞争,网站如何在竞争中取胜,就要有长期发展的眼光,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自毁前程。价格低必然服务质量差,真正想做品牌的企业,在投放广告时,一定会倾向于较有有实力的知名网站,相信这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未来,企业会更加注重广告效果。

如今,互联网广告的价格将不再是大型企业选择网站的决定因素,企业更会选择那些有一定品牌形象,更具备实力的网站作为自己的宣传窗口。因此,将网站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品牌形象的知名网站是增加互联网广告量的关键所在。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互联网广告费被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网络公司瓜分,而互联网广告主也是那些具备相当实力的诸如英特尔,ibm、联想、摩托罗拉和诺基亚等大公司,出现了强强联合的趋势。可见在各个网站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以后,互联网广告收入是网站收入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决定着网站的命运,对于上市网络公司如此,对于那些没有上市的公司就更是如此了。所以,免费互联网广告不是网站发展的长久之策,树立网络品牌才是关键所在。

品牌经营是媒体经营的必由之路,可以通过联盟的方式,短期内迅速扩大影响力,挤身品牌经营之列,利用具有符合自身特点的策划、定位和创建,借助其他媒体,巩固和优化自身的品牌,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文化。

2.增强互联网广告人才策略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技术设备不断更新,但是人才成了制约互联网广告发展的瓶颈。互联网广告人员是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既要具备专业的广告知识,又要掌握丰富的网络专业技术,还要有传统业务工作的推广技能。为了适应互联网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要积极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一是采取招聘、培训等方式,培养新生后备力量,让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广告产业当中。建立起人才培养机制,是要根据人才市场需求来确定人才培养,增加广告人才培训机构,高校培养广告人才要向复合性人才方向转移,根据人才市场行情调整,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是学有所用,还要留住这些人才。二是积极引导互联网广告从业人员对互联网广告的兴趣,有了兴趣,才能做好广告,众人拾柴火焰高。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鼓励创新,增加创意,把广告产品做精做强,这才是根本。

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广告人员的管理,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素质,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淘汰出广告队伍,特别是那些做假广告的人员,坑害消费者利益的人员,制约广告行业发展的公司,热衷于搞恶意竞争的广告人,清理出广告行业队伍,净化广告行业空间,让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例如,前一阶段,国家清理了一批不良网站,这些网站的教训不容忽视。

3.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策略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为企业的产品作宣传时,一定要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规律。产品的生命周期是指某一种产品在市场上出现、发展到被淘汰的全过程。它可分为四个阶段: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制作广告产品时,要根据产品所处不同生命阶段采取相应的策略。比如,产品的导入期是初次上市阶段,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比较少。这时应适当采取强冲击力策略,先声夺人,让消费者迅速记住品牌并了解产品,从而扩大市场占有额。在产品的成长期,产品的生命力有了一定的基础,销量增加,知名度有所提高,此刻制定广告策略时,就要充分去了解消费者心理,采取品牌维持策略,不断地加深消费者印象,从而在消费者心中占居一定的位置。产品的成熟期是产品的兴盛期,销量和利润达到了最高点,此时,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就要采取重复刺激策略和变化策略,通过重复刺激加深对产品的认同,延长产品成熟周期的时间,通过变化策略给人以不断创新的感觉,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产品的衰退期是产品生命周期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这时,产品的销量下降,利润回落,广告要采取感情诉求策略,阻止这种衰退下滑的趋势。

事实证明,经过有针对性的进行广告策划营销,可以改变品牌的生命周期,使老产品焕发和机。许多成功的企业都是综合运用市场开拓与产品再生来延长产品成熟期的。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杜邦公司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预测到随着战争的结束,降落伞的需求会减少,于是采取种种措施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第一,把一部分尼龙从军用转为民用。第二,发明并研制成功尼龙丝袜推向市场。战争期间因节约,妇女多数不穿袜子,战争结束,原有的习惯改变,社交时女士必须穿袜子。同时注意发展不同颜色、不同花样的尼龙丝袜,吸引新顾客使得尼龙丝袜销量进一步增加。第三,寻找新用途,用尼龙制作汽车轮胎、轴承、人造纤维等。当然,那时没有互联网广告,这些新产品的推销都要靠传统方式,现在通过互联网广告,新产品推销推广更加容易。

在实际操作当中,判断一种产品处于哪个阶段很重要,要通过市场的大量调查工作,根据产品所处的不同周期,采取相应的策略,如果找不准定位,投放出的广告很可能就劳民伤财,有的还会适得其反。

4.确立消费者中心策略

互联网广告范文2

遇上互联网广告的春天

自2006年成立至今,秒针公司在5年多的时间里,亲历了互联网广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找准了自己的定位,那就是第三方的广告技术公司。

秒针公司CEO祝伟曾任职于麦肯光明,他说,“我了解广告,当初看到数字媒体广告发展迅猛,却缺少有效的评估机制,还在单纯追求点击率,我就感觉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直到2006年,祝伟经过投行朋友介绍认识了吴明辉。当时,北大毕业的吴明辉刚刚创立秒针公司,正在开发一个海量数据的处理分析平台,想做比谷歌和百度更牛的搜索引擎。他们一拍即合,迅速启动了致力于帮助广告主有效评估互联网广告的投入产出(ROI),优化未来的在线广告投入,提升广告效果的服务。

这个定位为秒针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从2007年开始,随着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预算额的增长,秒针公司的客户已达数百个,其中,宝洁、大众汽车、迪士尼、欧莱雅、肯德基等国际知名品牌占70%以上。

去年,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限广令”一出,据说全国电视台的损失不下200亿元。这笔钱最终极有可能流向互联网。对于秒针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比如2006年、2007年,一个广告主在互联网广告上的预算很少,可能只有十万、二十万,这时,广告主就不会考虑到优化的问题,他们会认为只要把这笔资金投入互联网就是一种创新,这就够了。只有当他们的预算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的时候,他们才会考虑这笔钱花得对不对,是不是物有所值。” 祝伟笑着说,“这样的需求越来越大,我们才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用数据助推互联网行业发展

祝伟介绍,秒针公司的服务有三个层次,第一层就是帮助广告主监测广告投放的有效性,第二层是评估广告投放是否物有所值,第三层是优化广告投放效果。广告主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层次的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秒针公司通过真实科学的数据,一步步帮助广告主节约预算,取得最高的投资回报率。“比如第一个层面,广告主通常会发现以前购买广告的有效性,跟目标差距很大,至少达到40%。第三层的优化效果则更加明显,可能帮助广告主节约50%的预算。”

祝伟认为,这样的优化对整个广告行业也是非常有利的。通过媒体的分化和提高媒体有效性等,刺激更多人的消费欲望,从而拉动内需,为广告行业注入更多资金。

“正如索福瑞的数据对电视广告行业的发展有所贡献一样,我希望我们所做的,也能够有利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期发展。”祝伟踌躇满志地说道。

假数据卖钱是短视行为

在认定了第三方的定位后,秒针公司开始了艰辛的创业阶段。其中最难的就是得到认可。考虑到广告主是牵动整个链条的源头,秒针公司的首要目标是取得广告主的认同。2008年,秒针拿到了第一单业务。之后,秒针的客户量逐年增加。

“我们的原则就是通过数据的公正和有效性,帮助广告主提高优化的水平,逐步建立第三方的地位,从而慢慢影响到媒体,得到更多广告主的认同。”

采访中,祝伟一直强调秒针的第三方身份。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这样的身份难免会遭遇到很多质疑。当初,宝洁公司第一次找到秒针时,就曾尖锐地问道,“你们怎么看待自己的角色,我们付钱给你们去监测网站,如果网站付你们钱,你们怎么办?”这其实是很多广告主都存在的疑问。

“当时,我们就表态,我们会非常公正、中立地去做事情。”祝伟接着举例说,“如今,很多广告主会用我们的数据去作为后续投放的依据。这意味着什么?我们只要稍微改一点数字,网站的收入就可能大幅增加,反之亦然。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立场。如果要篡改数据,我们就没必要投入那么多的技术去做这个系统。我们只要买卖排名就可以了。我们的目标并不是短期的赚钱行为。”

祝伟表示,多年的广告生涯,非常希望能为这个行业的长期发展做点工作,并且能看到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如果我们篡改数据,改一次两次之后,广告主对这个市场不放心了,他们就会减少投入,市场就会萎缩,这对广告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那样的话,三、五年之后,这个公司也就不复存在了。”

第三方用技术和数据说话

互联网行业内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观点,“互联网企业最终胜利的法宝并不是流量,而是技术。”这句话也影响到了秒针公司的团队建设,他们将秒针系统的重心放在数据技术钻研上。

目前,秒针公司员工已超过200人,其中技术人员约占80%,这一比例不难看出秒针的技术公司本质。“因为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媒体也日益细分,对评估和优化的技术要求也多种多样。所以,我们必须紧跟技术发展潮流,保证技术投入,才能适应需求。”祝伟说道。

正是在他的领导下,秒针公司设计研发了中国第一个以目标受众为核心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AdMonitor,并通过iGRP广告优化体系积极推动跨媒体效果比较。其独特的 Moment Tracking 技术更能全面、精准地测量互联网广告对目标受众的到达率及到达频次,并体现目标受众的人口特征和行为特征。

据统计,秒针系统日均处理数据已经超过2TB,数据库拥有中国4.5亿网民,具备日均处理1000亿广告请求的数据处理能力,累计存储、处理数据超过2PB。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数据让秒针这个“第三方”更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祝伟从广告公司投身技术公司,也难免会比较两者的不同。“广告公司靠人吃饭,业务发展总会遇到瓶颈,很难实现快速增长。技术公司则能通过技术进步和不断创新取得飞跃,能大幅提高生产力。比如在互联网的广告统计过程中,我们处理1500万个指标,只要15分钟就能出结果。所以,我们的角色不再是用自己的力量去维护跟客户的关系,而是通过技术,为广告主创造更大的价值。”

跨媒体整合是大势所趋

在媒体碎片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秒针公司进一步将互联网、电视、户外等媒体数据整合起来,进行跨媒体的研究和分析。秒针与全球领先的研究公司Millward Brown合作,基于iGRP广告优化平台,推出了功能强大的跨媒体预算分配工具MixReach,用于电视、互联网视频以及其他混合多屏的媒体预算分配,以帮助用户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通过秒针提供的数据,广告主能够清楚地看到如何跨媒体投放广告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我们与传统电视广告行业分析的衔接,为广告主解决了切实的问题。”祝伟认为,除了广告主,整个互联网广告行业也能从这种跨媒体整合中受益。

“只有跟电视等媒体比较,才能知道互联网的广告投放效果究竟如何。如果只是在网站之间进行比较,那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并没有多大作用。广告主对互联网的整体预算并不会增加。如果数据证明,互联网广告效果要优于电视、户外等媒体广告,那么广告主的资金必然会流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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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报纸广告等。

互联网广告:在互联网媒体上投放、展现的广告。

互联网广告 VS 传统广告要比较两类广告,得回到广告的基本要素:目标、流量、受众、创意、效果。

目标传统广告:早期,由于广告转化很难衡量,各方不得不更关注品牌曝光,不太在意短时间的转化。不过,希望立即获得转化的广告主,会在广告上留下互动的方式,早期是电话等,现在也包含二维码等。

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使得广告的展现、点击、转化等数据能在一定程度上可衡量,较大比例的广告主也开始尝试以立即获得转化为目标来投放广告。搜索广告、信息流广告的客户,大多更看重当下的转化。

流量传统广告:流量规模依赖于媒体固有的受众规模,难以在短时间调整。另外,流量的特点难以准确量化,只能根据各方经验大致分析。流量的细分程度也比较弱。

互联网广告:流量规模除了受媒体本身流量状况影响之外,媒体方还可快速地采购流量,以调整流量规模。同时,由于浏览者的一些信息被媒体获得,媒体能够对流量特点做比较具体的刻画,也使流量细分变为可能。

受众传统广告:广告定向的概念应用并不广泛。广告主多依靠对媒体或场景的受众特点的判断来做决策,选择与自身目标最契合的媒体或场景。

互联网广告:广告主能够选择将广告定向推送给特定人群,筛选人群时可以根据人口属性、地理位置、兴趣偏好等特征,也可根据浏览者与广告主网站的互动情况来做筛选。

创意传统广告:单向的信息传递为主,和浏览者少有直接互动。创意制作对专业人员的依赖较高,且创意优劣难以低成本验证,多数时候只能选择直接呈现给浏览者。

互联网广告:创意形式变得丰富,且能在触达、注意、行动等全流程和浏览者有互动。创意的制作依然需要专业人员支持,不过广告主可以通过一些小流量验证的方式,在多个创意中选择最优的。

效果传统广告:广告的展现量大体上可以统计或估计,但广告的转化数据难追溯、难量化。部分情况下可以笼统地统计扫码量、来电量等,但多数情况难以准确统计。

互联网广告:广告的展现、点击、转化都可在一定程度上追溯、量化。

互联网广告规模持续增长,传统广告受到挤压互联网广告的规模在近20年一直持续增长,它对传统广告的冲击也越来越大。自2012年开始,传统广告的规模增长趋缓,并开始负增长。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传统广告增长趋势转向,但电视广告的规模仍然占整个行业的三分之一以上。

下图比较了各类广告媒体在15年、16年的年同比变化,它大体反应了传统广告的趋势变化。

数据来源:《2016-2017中国广告市场回顾及展望》 CTR媒介智讯

传统广告的一些变化互联网广告带来的冲击,也使传统广告主动求变,有了一些有趣的变化。

电视广告与内容结合越来越多,更易触达目标人群、并塑造品牌形象如果要说电视广告最近几年最大的变化,那我想必然是“植入式广告”的大幅增加。传统的电视广告,主要是节目间隙插入的一些内容,而植入式广告与综艺节目、电视剧等有深入合作,这些合作不仅包括传统的冠名、赞助等,也包括在综艺节目场景中、电视剧的场景中植入相应的广告。

在我看来,这类广告有两大优势:

一是与特定的节目结合,能够大规模地、持续地触达目标受众;

二是与内容结合更能吸引浏览者的注意力、提升转化欲望。

在《极限挑战》中,孙红雷、黄渤给街坊送纯甄牛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植入式广告。广告呈现非常自然,也给人留下了较深的印象。

户外广告、电视广告等开始涉及精细的定向投放以电梯屏幕、公交屏幕为代表的户外广告媒体,以及一些电视媒体,近年来已实现互联网化。这使得在这些媒体上投放广告也能设置定向条件。这些条件不仅包括人群标签,天气状况等标签也能加入到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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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沃移动营销平台瞄准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和应用,成了活跃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移动广告平台的第一领军者。

源起——一步一脚印

安沃传媒筹建于2010年1月,2010年8月正式投入运营。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曾经在全球著名的移动通信、互联网行业跨国企业和著名传媒公司担任重要的管理、技术职位,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和业界经验。如何在新兴的领域优势崛起,安沃传媒坚持一步一个脚印走向卓越。

“纵观时间轴,我们的发展速度是很快的,由于整个行业比较新,安沃传媒赶上了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好时机,从开始筹办到正式上线,相对来说在行业做的也是比较早的,在2011年3月平台2.0正式上线,2011年10月份安沃传媒广告展示次数的PV量已经达到1个亿。移动互联网时代说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我们依靠团队的优势一点点积累,一步一步做起来,安沃移动广告平台也成了国内做的最大的、最好的移动广告平台。”安沃传媒创始人兼总裁郭伟自豪地说。

瞄准——品牌广告主市场

多样化的网络渠道和层出不穷的网络广告形式,打造最适合广告主的应用营销平台,成为广告服务商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安沃传媒致力于提供优质有效的营销产品,使越来越多的广告主获得更多实际效益。

安沃传媒拥有丰富的品牌广告资源,从创立伊始就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致力于针对品牌客户,兼顾行业客户的服务。“相对来说,我们的广告客户更重要集中在品牌客户,现在安沃传媒的收入50%-60%是来自于品牌客户,行业客户比率占30%左右,而目前部分行业合作伙伴及媒体70%的收入是靠行业客户,我们认为品牌客户是移动互联网最强有力的竞争力,这也是很准确的方向”,郭伟介绍。安沃传媒品牌客户比例较高同时也对安沃传媒团队的搭建方面提出了更多要求,所以在很短时间的发展历程中,安沃移动互联网广告平台在创意、开发、执行、销售方面发展都已经很成熟。

品牌客户和行业客户追求的不同使得安沃移动互联网广告平台营销模式选择的大为不同。郭传说道:“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话题,品牌客户和行业客户的追求有着巨大差别。从我个人来看,品牌客户最主要注重品牌的互动性、知名度、美誉度、传播效果等,而行业客户则追求最终的下载量、转化率、投放量、激活数等等。我觉得品牌客户更看用户品质,所以在媒体资源投放的时候我们强调的是和品牌客户的来源密切结合,针对品牌客户希望投放的媒体作为方向拓展,有效提高了我们竞争力。”

N+概念——广告价值链条

安沃传媒通过安沃智能移动广告平台的商业模式整合广告价值链条的各主体利益,实现移动媒体传播价值。

去年,安沃传媒在广告领域提出念“N+”理念,独创N+投放及效果标准体系,通过分析大量的案例和投放数据,安沃发现在品牌广告主的广告展示过程中,在投放量级和用户类别一定的前提下,展示效果(转化率)的数据往往是一个固定数值,打个比方就是只要广告展示次数到一个数值,就能促成一次点击转化。该标准以直观的数据为准则,量化投放频次和结果的标准,将客户的投放效果最大化。安沃传媒目前已经在旗下推出iphone和安卓等全平台推出“N+”评估标准体系,广告主最关心的如何评估投放效果的问题得以解决,增强了广告主投放的信心和力度。“信息轰炸的时代,使我们的平台N+体系可以通过N值为客户判断出每个行业的用户,信息效果比同行业高出30%左右,平台针对每个的独立用户建立一个Passpot,将平台的概念定义为记住用户属性,然后贴上标签,这样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精准投放起到非常好的一步,”郭伟强调。“N+”体系目前在市场的应用已经受到广大广告客户的青睐和信任。

郭伟还对本刊记者分享了对移动互联网营销平台对PV互联网平台的超越的看法、第一,就传播性来看,移动媒体比互联网媒体高很多倍。安沃传媒对此做过相关调研,从互联网广告传播效果看,用户登录到一个互联网页面其广告最终被看到,100个中有10个已算很高,而移动广告平台,在一个页面投放的一个广告,其品牌投放转化率为70%,通过移动智能终端,70%的人记得住他看过的广告。根据品牌调性的不同,效率也不一样;第二,移动互联网强调互动性,移动媒体比互联网技术多了O2O的功能,如移动智能平台的GSP定位、直接拨打客户的客服热线应用等,每一个方面都体现了移动互联网平台可以更直接、方便的精准定位用户。

SDK3.0——互动及优化

目前移动互联网互动平台开发应用刚开始万里长征的起步阶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当下,安沃传媒研发出领先水平的SDK3.0技术,属于行业第一次实现的技术。该技术注重客户技术开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HV的互动,包括向全屏广告、插评广告,利用手机的NBS、手机的动力感应,此技术具体可以应用到3.0平台包括互联网社区的分享,如人人网、开心网等,对品牌用户体验有显著提高;二是针对行业客户做了投放的优化,因为行业客户注重优化率、下载数等,来帮助客户删选用户人群及合适人群,比如为客户定制精品品牌APP占领用户手机端,贴身影响目标用户,筛选忠诚用户为其提供特别服务等;第三、精准投放。上百个品牌客户的投放经验总结以及数千万智能手机用户的数据行为分析加上安沃"N+"评估体系,为品牌广告主开辟出一个可量化、可预估并且随时可调整的移动营销投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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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根据易观国际Enfodesk产业数据库《2009年第4季度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监测报告》显示,2009年第4季度,百度、谷歌中国以及新浪占据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前三名的位置。

在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当中,百度与谷歌所代表的搜索引擎营销模式仍然占据主要地位。相应地,决定了二者的市场位置在短期之内仍然无法被动摇。在以品牌广告业务为主的综合门户网站中,腾讯与搜狐的差距有所缩小。对于搜狐而言,其主要的广告客户来源为汽车、房地产以及网络游戏等。而腾讯则主要是在汽车以及房地产行业与搜狐差距较大,但是在快消品领域则不相上下。易观国际(Analysys International)认为,搜狐相对于腾讯的营销服务优势在未来的一段时期仍将存在,但是,伴随腾讯不断发力与汽车与房地产行业广告客户的拓展,以及加强自身服务于消费品、网络游戏等行业客户方面的优势,二者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淘宝网可以称为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当中的异类,一方面以搜索竞价等模式服务于淘宝卖家旺盛的营销需求,另一方面以互动活动以及图文的展示来服务于品牌客户的推广需求。尤其是前者能够基于淘宝网自身平台实现从“营”到“销”的闭环,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高速的增长,有望实现对于门户网站营销地位的强烈冲击。(编选:中国搜索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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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略),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略)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5年7月1日

征求意见稿编辑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者:

(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

(二)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

(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广告的广告主;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

(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第六条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

从事互联网广告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开展广告活动,并向第三方广告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

第八条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与其身份资格、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广告主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

(二)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广告的,该资源经营者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十二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或者者。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广告。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使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以及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并存档备查;对于在该互联网媒介资源直接显示的广告内容以及其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还应当履行本条前两款规定的互联网广告者的义务。

对已经的互联网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广告样件、合同和证明文件。保存时间应为自该广告最后一次之日起两年。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其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广告主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广告的,在进行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或者影响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广告内容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已自行修改并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自行发现的、公众举报的、广告监管机关提示告诫的虚假违法广告,应及时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互联网广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款情形中,存储于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信息的,是该互联网广告的经营者和者;未存储完整广告信息仅在时调用、推送广告的,是该部分未存储的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是该部分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者。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经营、广告,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名登记本条第一款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登记时应当与对方约定,对方的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

(二)在广告及链接或者互联网终端显示的广告区域上清晰标明自身作为广告经营者或者者的身份,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广告来源;

(三)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广告;

(四)的广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利用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

(三)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四)以结盟、联盟等方式限制他人进入某一市场或经营领域;

(五)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

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送的广告应当在发件人和标题部分明示邮件、信息的来源和性质,使消费者在打开邮件、信息之前即能获悉其广告性质。

自然人以收费或者免费使用商品、服务等有偿方式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使普通互联网用户能够清楚了解该种有偿关系,识别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者不同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身份。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互联网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第十九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本办法规定的广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对同一违法互联网广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案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异地管辖相关广告活动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平台违法广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本办法的互联网广告,可以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媒介资源进行调查、检查,查看、调取、复制有关的广告信息和网站后台数据。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上述调查、检查应予协助、配合,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或者排除技术障碍,不得拒绝、阻挠或者设置技术障碍。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调查取证:

(1)监管机关与当事人双方采取拷屏、页面另存、直接照相等办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后,当场打印并签字;

(2)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3)委托具有法定的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取确认相关证据;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取证方式。

互联网广告的证据,应当包括广告内容样件和网址、IP地址、域名、源代码等与该广告唯一对应的路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资格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广告者所在地、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对不具备真实备案信息和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