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范例6篇

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范文1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环境投资渠道投资组合

社保基金是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国务院已明确表示:“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基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社保基金是维持普通百姓养老保险和基本生计的特殊保障基金,其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将关系到每一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尽管目前社保基金的规模已经达到1000多亿元,但面对老百姓不断增加的保障需求还是捉襟见肘。为了让成千上万的社保基金“活”起来,在遵循基金投资原则的基础上,寻求最佳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运营收益率和抗风险力。

1社保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的资金投资运营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获得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投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低风险原则。低风险,即保障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这是基金进入货币市场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切实保障基金的安全,才能保证受保人员按时足额领取保障金。因此,社保基金投资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预测确定一种适度的风险与收益的标准,并严格遵守此标准选择投资对象、方式,进行投资分类和组合。

(2)盈利性原则。社保基金的投入,既要保值又要增值。在选择投资品种时,没有收益是不予考虑的。在实际投资决策中,只有当投资回报率大于通货膨胀率,基金的保值目标才能实现。否则,仅能起到消除基金贬值的作用。

(3)社会性原则。社保基金投资是政府的一笔大规模的支出,这笔支出首先应讲求社会效益,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利于整体经济的结构优化,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进步。否则,收益再高也不允许投资。

(4)高流性原则。社会保障的支付具有连续性,不能延缓,因此要求基金投资具有高流动性。在具体的措施上,可对投资进行事先预测,留足资金和一定的短期支付使用,对中长周期进行统筹安排,使其资金在应付日常支付前提下充分发挥效益。

2社保基金投资环境分析

要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投资者需要对金融市场的收益、风险及以后的发展趋势做出理性判断,还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政治环境等因素。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无论是市场环境,还是国家政策环境都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但总体上仍存在投资愿望和投资环境的矛盾。

2.1负利率造成社保基金进行银行投资时的隐性贬值

负利率就是物价指数(CPI)迅速升高,导致银行存款利率实际为负。2004年央行《货币银行执行报告》指出,2004年同比价格上涨的递延效应为2.2%。说明2004年即使没有任何新的涨价因素,全年物价上涨也会达到2.2%。考虑到20%利息所得税和物价上涨因素,按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1.98%计算,则实际利率为-1.616%。因此,一向秉承“安全至上,保值增值”理念的社保基金,也无法避免负利率时代所带来的效应。

2.2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

社保基金投资是典型的风险厌恶型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不到20年,国债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企业债券市场仍未得到发展;股市尚不成熟,股价大起大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规模小,风格不明,运作欠理性,甚至存在“黑幕操作”。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股票与GDP的比率仅为20%左右(按总股本而非流通性股本计算),债券与GDP的比率仅为11%左右,而发达国家通常为75%左右。因此,中国股市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

2.3国家政策对社保基金投资的影响

国家政策对社保基金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家投资银行利率的调整、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投资品种的选择、组合以及投资渠道、程序的选择。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仍存在超比例大额持有现象,社保投资内部机制及投资程序仍要进一步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的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3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分析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下面就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主要渠道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进行一般性分析。

3.1银行储蓄存款生息

储蓄存款生息,是指社保基金的专门机构将社保基金的结余全部或者部分采取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定期存款及保值储蓄存款等形式存入国家银行或地方银行,按国家规定利息收取。这种投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无风险、安全可靠,具有完全的资产流动性。在我国目前实际收益率为负值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以下政策措施:第一,存入银行的社保基金给予保值补贴和加上一定的增值补贴,如我国规定,对存入银行的社保基金给予优惠的政策;第二,国家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和银行利率的比率;第三,现行的单利计算方式改为复利计算方式。国家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投资方式。

3.2有价证券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是指运用社保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的债务凭证。它一般分为国家债券和公司债券,国家债券是国家举借债务的借款凭证,例如国库券、专业银行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专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等等。由于债券利率事先固定,可以获得固定的、高于利率存款的预期收入,由政府发行,财政作担保,信誉安全性强,在急需用款时,变现能力强,因此它是社保基金投资的有效形式之一。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依享有分红权利的不同可分为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前者根据事先规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股息;后者的股息随企业赢利的多少而增减。持有者可以把它作为买卖对象或抵押品的有价证券,并享有利润分红的权利;其优点是利润比较高、流动性强,在通货膨胀时期易保值。缺点是没有政府、财政、银行作后盾,承担经营风险比较大,但是在股票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这种投资项目是保险业最大的投资项目之一。

为保证投资的可靠性,需要采取一定的途径与方法对企业的资金偿还能力、现有经济效益做详细的调查分析,然后作出决策或者选择那些有担保、有信誉的企业,力争获得最大的收益。但其中有些操作性的技术,应注意的是对行业企业债券的选择,即采取分散风险的策略,“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这也要求投资者善于识别风险、分散风险。总之,社保基金投资要集中管理与分散使用相结合,既有利于决策机构的统筹安排;又利于保证基金的安全。

4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分析

4.1加大证券投资比例

在收益、风险、流动三者的关系中,基金的投资收益与风险正相关;投资资产的流动与收益负相关。在确保赢余资金流动的情况下,根据各类投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的收益率及其稳定性,将这几种投资进行有机的组合,寻找出一组收益率高而且稳定性较好的基金投资组合方式,或者进行分期、分组、分类的分散投资组合。假定2005年社保基金大致有1700亿元人民币进行投资,选择的范围是年利率为0.06的无风险资产和预期收益率为0.14、标准差为0.20的风险资产,应当如何将1700亿元人民币在这种资产之间进行分配才能取得更大的收益呢?从两种模型进行分析:

(1)银行存款与单一证券资产的投资组合。组合收益率E(R)用公式表示为:

E(r)=wE(rs)+(1-w)rf=rf+w[E(rs)-rf]

其中,E(rs)为证券资产的预期收益率,rf为银行存款利率;w为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1-w为银行存款的比例。

则本例中的投资组合收益为:

E(r)=0.06+(0.14-0.06)w=0.06+0.08w

当投资组合是由证券资产和银行存款构成时,投资组合的标准差δ是证券资产的标准差δs与其投资比重w的乘积,用公式表示为:δ=δsw=0.2w

将投资组合标准差代入预期收益率公式得到收益-风险关系式:E(r)=0.06+0.4δ

(2)以证券1、2构成的组合替代单一证券。

w1=

■,w2=1-w1

将数据代入,得到证券最优组合由69.23%的证券1和30.77%的证券2组成。其收益率和标准差为:

E(r1)=0.122;δ1=0.146

证券1与无风险组合的风险—收益直线由以下公式表示为:

E(r)=rf+w[E(r1)-rf]=rf+[E(r1)-rf]δ/δ1

=0.06+(0.122-0.06)δ/0.146=0.06+0.42δ

可以看出,采取分散式复合投资所得到的收益(0.42)要大于单一的投资组合得到的收益(0.4);从两式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投资组合所得到的收益与所承受的风险成正比,但从我国证券市场前景和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及国际经济环境因素来看,在风险控制允许的范围内,应适当加大风险投资力度,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整体性收益。为了达到相对风险很小而实际收益最大的目标,在实际的组合中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风险投资比例,这是保值增值的关键。

4.2开辟国外市场

下面讨论一种国内低风险的资产投资与国外高风险的投资组合问题,其公式为:

Rm=α·R外股+β·R外债+λ·0.0198/12

其中,R外股为国外综合指数月收益率,R外债为国外成分指数月收益率,0.0198/12为一年期利率结算的月利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α、β、λ为各投资资金的投资比例。

R外股、R外债在美国、英国等一些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上能取得较理想的结果,因此只要在α、β比例适当的情况下{α·R外股+β·R外债}能取得相对最大值,也就是说要取得max{Rm}就要看资金在国内国外的投资比例。只有这样,才能把投资风险分散,取得较大的收益;再者随着各国节余基金规模的扩大,国内资金运营吸纳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又要求基金的增值,向国外投资就成为必要。

5结语

有人形象地把社保基金称为老百姓的“保命钱”,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后备基金,应为受保障者集体所有。若投资失败,公众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不仅对作为最终责任主体的财政政府构成威胁,而且对社会安全也构成威胁。因此一定要保着投资安全性、流动性、长期性的基本原则,先保值、后增值。从我国最近几年资金的投资管理来看,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大力推进社保基金投资的外部环境,包括基金的内部监督机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成熟的金融市场、外部监督机构。第二,重视优秀投资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制度和法律的完善,为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收益性提供了基础,但最终进行投资操作的主体是人。人性的各种弱点,如贪婪、恐惧等不可避免地影响社保基金的投资操作。因此,品德高尚、理性、有良好实践经验的高级投资人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最终决定因素。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2兹维.博迪,罗伯特.C.克顿.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社保基金范文2

一、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近几年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规模越来越大,加强管理和监督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政策、规章来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作,主要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在此基础上,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并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等,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提供了依据。同时我厅还联合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转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通过上述制度政策的实施,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基金的规范管理创造了条件。

(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比较规范。

各经办机构能执行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基金的筹集、使用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总体上能按规定使用基金,按基金会计制度要求,分险种建帐,如实反映各险种的基金收支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基本良好。

在基金的扩面和征收环节,各地为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金收入、净增参保人数以及积累基金支付能力等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在基金的支付环节,各经办机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使用基金,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基金流失,例如,建立离退休人员生存调查制度、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制度;利用指纹系统进行养老金领取的指纹鉴定;聘请医保监督员等。

社保结余基金的储存除用于支付基金支出款项的支出户存款外,主要存财政专户,包括活期和定期存款。

(四)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督查工作。

1998年,我厅和审计厅联合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各地成立了清查工作小组,对社保基金的违纪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年6月,我厅会同监察厅、财政厅,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年9月份,我省开展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清理检查。**年、**年相继开展了企业年金经办情况检查。**年开展了社会保障基金专项检查和企业年金清查工作。目前又开展了社保基金存款优惠利率等专项检查。经过几年的努力,截至**年底,我省已将1998年4月以后发生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回收。全面清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效果是明显的,确保了我省社保基金在收缴、发放、结余各环节上安全运行。

二、我省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省在基金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管理政策还不够完善,管理分散,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收支和管理环节存在一些隐患,瞒报社会保险费基数、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在社保结余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出现少计银行利息、基金余额未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社会保险费未及时从国库划转到财政专户、不同险种的基金相互挤占,甚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挤占挪用、违规动用基金的问题屡屡发生。尤其是1997年以前,由于制度不健全,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对保证基金安全完整的意识不强,我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据统计调查,截止**年9月底,全省尚未回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2106万元,未纠正其他违纪违规社保基金2288万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有委托放贷、购买优先股、企业借款、建办公房和担保抵押被扣等,并且这些借款企业大部分已破产,无资产可还。未纠正的其他违纪基金,均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大部分存在信用社、保险公司等,目前有些地区信用社、保险公司已倒闭,无法回收。

分析我省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社保基金情况,主要原因是:

1、监管体系不健全。由于没有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没有一系列完整的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缺乏基金监管的有效手段,从而造成社保基金管理出现问题。

2、地方政府认识错位,安全意识不强。部分地方政府认为,社保基金就是政府的钱,可随意动用。如XX市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1992年批准,动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优先股。后因市国信被国务院强制撤销,资产还在清算中,造成基金一时无法收回,目前损失难以估计。这种由政府出面动用社保基金的情况在我省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中占了大部分。

3、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1997年以前,由于制度不健全,没有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一些地区劳动部门随意作企业借款担保、定向委托放贷及出借社保基金。如XX社保局1994年动用养老基金向企业委托放贷至今未回收。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政策,没有建立结余基金安排制度,结余基金的存储安排不规范。

4、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并实现保值增值,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按照国家规定,社保基金结余部分只能存银行或购买国债。部分地区,为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将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获取高额利息,本意是好的,但却违反了基金管理制度,给基金带来了风险。如XX地区下属的两个区社保中心1996年将养老基金分别存入保险公司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后因公司倒闭,基金未能收回。

三、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社保基金管理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质量,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的风险,及时综合有关情况,评价基金管理、运作状态,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危害,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省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及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计划提供可靠信息和依据。为此我们就做好我省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体系。

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尽快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为统领,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共同组成的基金监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管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由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基金监督涉及面广,仅仅依靠单一部门或各部门孤立开展工作,无法形成合力,难以实现监督目标。我们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的机制,逐步建立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导,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当前,要争取尽快成立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通过成立监督委员会,构建起全省社保基金监管网络,为切实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组织保证。

(二)提高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思想认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如果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监管,那么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维持。因此,监管工作首先是要确保基金安全,避免和减少基金损失,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其次是要防止滥用权力。现阶段基金管理主要由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运作尚在规范之中,为了保障这项巨额资金的正确运用,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权力、,必须予以经常、有效地监督制约,形成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第三是要保证支付。社会保障基金是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职工患病、职工因工负伤的活命钱、治病钱,管好用好这笔基金,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才能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三)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依法检查必须有法规保障。我们要抓紧基金管理制度建设和基金监督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国家有关基金监管政策和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使基金监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要尽快出台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在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基础上,还应制定《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等,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建立推动社保基金监管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力度。

要积极探索基金监督的方式方法,研究制定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并以事前监督为主的监督程序。要加强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政府应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运营等过程进行监督。依法由国家审计机关定期对社保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以杜绝和减少违纪行为发生。同时,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收支、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参保者本人知晓有关情况,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舆论监督氛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全面清查和专项督查,发挥各地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作用,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抓紧追偿处置社会保险基金不良资产,解决过去挤占挪用基金的遗留问题,该收回要坚决收回,可以核销的要抓紧核销。要进一步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的清理和转存工作,逐项逐笔研究解决办法,尽快将基金存款全部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规范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合规运作,是减少基金损失的基础。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化解管理运营风险,必须完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具体运作行为。一是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稽核检查机构,为基金管理提供组织保证。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保经办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依法经办、规范运作,防范和化解经办管理风险,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稽核管理制度,建立补充保障基金的管理制度,并要协同财政部门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则、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行为。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基金监督和稽核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一支与当前形势发展相适应的基金监管和专业化稽核队伍,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并通过加强培训和对《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基金监督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社保基金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社保基金范文4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

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以较大规模逐年增长。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递增在20%左右,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社会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另一方面也给社保基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九八年劳动和保障部基金监督司成立以来,地方随之陆续建立专门的基金监督行政机构,这一机构实现了从无到有,并组织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最新出台,进一步为社保基金的监管保驾护航,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及待解决。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现状

1.社保基金的监管的定义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基金被挪用挤占,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合理分配并及时支付,授权专门机构依法对基金的筹集、运营、支付等动态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活动。它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乃至整个金融系统和宏观经济稳定,保障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制度保障。

2.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模式

为了动态监控基金运营中的风险,我国政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监控预警体系,目前采用的是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即预先配置好各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然后按照既定的比例投入资金。这一模式对基金投资比例设定了限制性规定,明确了社保基金中的各种投资工具及投资组合,除此之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限制性的规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密切监控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二、我国社保基金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保基金经过十多年的逐步改善,已具备很强的监管作用和功能。但随着社保基金的大规模增加和国民社保意识的增强,目前我国社保基金在运营和监管方面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

1.监管部门错综复杂,地方政府违规操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基金监督司成立以来,专职从事社保监管工作的人才很稀缺,专业的部门也存在不足的现象。全国只有11个省市设有专门的监督处,其余多数都是与其他处室合设。由此导致监管力量与监督工作的极力不匹配。由于监督部门的错综复杂及法律的不完善,致使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难度加大,出现了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的双领导现象,导致社保监督力度减弱。

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社保基金的重要性,将社保基金作为地方性的资金在使用,忽略其作为公共资金的作用,甚至出现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例如:社保基金投入当地建设,无法回收资金;权力人员挪用社保基金用作个人投资造成基金的巨大损失等。

2.社保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社保基金在征缴、运营、支出等各环节存在风险的重要因素。参保人员不清楚基金在是如何具体操作的,不清楚参保的钱用在了那里也不清楚社保基金的剩余。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因为社保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社保基金的监督部门的信息披露度低导致监管的透明度低。例如在基金运作方面,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运作方式产生了委托――的风险,由于两者问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无法正确及时地掌握受托人的行为特征,也无法准确做出促使人不受监督的情况下依然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经营的判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不断出现。

3.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增加了监管成本

我国目前采用的社保监督是严格限量监督模式,对基金投资比例,社保基金的投资工具和投资组合都有明确的规定,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安全运营。这一监督模式保障社保基会安全运行的同时,却无形中增加了社保基金监管成本。行业中将社保基金的监管成本是由体制成本、服从成本和结构成本组成。一般而言,社保基金监管强度与社保基金监管成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即社保基金监督越强需要付出的成本越大;而社保基金监管的强度与监管收益的关系呈倒U型,即社保监管的初期随着强度增加,参保人得到的权益越多,监管收益呈上升趋势,而当监管强度达到某一点后,即倒U型的顶点,监管强度的增强并不会给参保人的收益就会减少,这是因为监管强度的增加导致的监管高成本抵消了其所获得的收益。因此,要科学处理监管强度、成本与收益的关系,灵活优化社保基金的投资组合,充分保障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应逐步完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适时出台,使得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专业。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保障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合理科学进行:

1.借鉴发达国家的基金监管模式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金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由严格的限量监管向审慎性监管模式的转变。实现基金所有者的收益最大化而实施专业化、多元化的投资。该模式主张社保基金不应直接由政府部门管理,应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聘请合格的基金公司并对其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从已实施国家实践来看,采取审慎性监管模式的国家平均收益明显高于采取定量限制式监管模式的国家,而前者面临的风险反而低于后者。因此国际上呈现出从定量限制式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审慎性监管模式仅仅适合于经济发展比较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组织比较发达、基金管理机构有一定程度发展、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因此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国情,在符合国内社保基金现状的情况下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实现监管模式的转变。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基金营运透明度

社保的性质决定了其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因此其对基金信息的透明度有很高的要求。为此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顺势提上日程。社保基金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章制度,将社保基金投资的筹集和支付、成本和收益等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地公示于众。社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每年对社会公共社保基金的支付、积累、营运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社保基金的有效运行,保障实现社保基金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四、小 结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期实行,这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得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社保基金改革要积极探索监管体制的创新,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和投资渠道,实现行政管理和基金营运、监督工作的分离,通过分级核算、管理,形成基金筹集、支付、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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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传蛟:社会转型期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中央党校学报,2006

社保基金范文5

【关键字】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国际经验政策建议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根据国情,依照法律,确立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较成功的国家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时,都首先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如英国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瑞典1962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民保险法》、新加坡1955年7月通过的《中央公积金法》,都作为本国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确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具体监管结构上,各国依据国情不同,分别建立起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如美日等国实行行政与监管的分立。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中,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监管组织以财政部和独立的社会保障局为主,劳动部配合;作为第二支柱的私有养老计划的监管以劳动部为主,财政部等起配合作用。具体行政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在日本,监管与具体执行机构分立,其监管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省和劳动省,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其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保险课负责健康保险的实施及指导、监督工作。执行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负责投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证、注册、档案记录和保险费收支手续等方面的工作。

英国、瑞典等国建立了行政、监管统一的监管结构,其监管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领导,并由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就国民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其监管机构,亦是直接办理组织,从个人保障账号的管理、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统一的专门网络。

(二)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加强各监管主体协调机制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福利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都建立了法律法规以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运营。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组织各具特色,但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都注重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并确立各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以美国为例,其监管结构中十分重要的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由财政部长任董事会主席,劳工部部长、医疗卫生部部长和社会保障总局局长为董事,另有两名独立董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威,同时加强了各部门协调。社保局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改组社保体系时,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其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各州不得与之相抵触。此外,1994年,克林顿总统创立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SocialSecurityAdvisoryBoard)是一个跨党派的咨询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进行整体监督咨询和评估,保证了监管体系的独立、总体协调。

英国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全额事业单位,不依附于任何别的部门,并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自上而下的独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1997年,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初步确立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畅和监管建设滞后等问题。地方政府违规现象频繁,部分地方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监管力量较薄弱、监督体制不顺。同时,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都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逐步搭建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亦日益成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效性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1.强化监管力量,适当集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

目前,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监管力量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匹配,监督力量薄弱。可适当强化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当前,需要积极研究探讨基金监督独立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设立。

2.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采取由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在中国目前以县级统筹为主的条件下,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多地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如果制约和监管不利,就会为一些挪用和违规案件提供机会。因些,无论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是下一阶段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3.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拉美、东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市场化的步伐亦在加快。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规章,已逐步搭建起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市场化运营以后,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管理,企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监管机构可综揽全局,强化各种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具体如:对原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制度过渡的指导意见,按照平稳、有序、合规、安全的原则,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接收管理运营工作;总结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经验,对有关机构管理资格进行适当整合,适时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继续完善企业年金配套政策,研究拟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实际问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中介力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市场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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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范文6

社保基金是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国务院已明确表示:“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基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社保基金是维持普通百姓养老保险和基本生计的特殊保障基金,其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将关系到每一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尽管目前社保基金的规模已经达到1 000多亿元,但面对老百姓不断增加的保障需求还是捉襟见肘。为了让成千上万的社保基金“活”起来,在遵循基金投资原则的基础上,寻求最佳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运营收益率和抗风险力。 1 社保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的资金投资运营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获得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投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低风险原则。低风险,即保障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这是基金进入货币市场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切实保障基金的安全,才能保证受保人员按时足额领取保障金。因此,社保基金投资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预测确定一种适度的风险与收益的标准,并严格遵守此标准选择投资对象、方式,进行投资分类和组合。

(2)盈利性原则。社保基金的投入,既要保值又要增值。在选择投资品种时,没有收益是不予考虑的。在实际投资决策中,只有当投资回报率大于通货膨胀率,基金的保值目标才能实现。否则,仅能起到消除基金贬值的作用。

(3)社会性原则。社保基金投资是政府的一笔大规模的支出,这笔支出首先应讲求社会效益,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利于整体经济的结构优化,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进步。否则,收益再高也不允许投资。

(4)高流性原则。社会保障的支付具有连续性,不能延缓,因此要求基金投资具有高流动性。在具体的措施上,可对投资进行事先预测,留足资金和一定的短期支付使用,对中长周期进行统筹安排,使其资金在应付日常支付前提下充分发挥效益。 2 社保基金投资环境分析

要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投资者需要对金融市场的收益、风险及以后的发展趋势做出理性判断,还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政治环境等因素。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无论是市场环境,还是国家政策环境都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但总体上仍存在投资愿望和投资环境的矛盾。 2.1 负利率造成社保基金进行银行投资时的隐性贬值

负利率就是物价指数(cpi)迅速升高,导致银行存款利率实际为负。2004年央行《货币银行执行报告》指出,2004年同比价格上涨的递延效应为2.2%。说明2004年即使没有任何新的涨价因素,全年物价上涨也会达到2.2%。考虑到20%利息所得税和物价上涨因素,按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1.98%计算,则实际利率为-1.616%。因此,一向秉承“安全至上,保值增值”理念的社保基金,也无法避免负利率时代所带来的效应。 2.2 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

社保基金投资是典型的风险厌恶型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不到20年,国债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企业债券市场仍未得到发展;股市尚不成熟,股价大起大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规模小,风格不明,运作欠理性,甚至存在“黑幕操作”。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股票与gdp的比率仅为20%左右(按总股本而非流通性股本计算),债券与gdp的比率仅为11%左右,而发达国家通常为75%左右。因此,中国股市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 2.3 国家政策对社保基金投资的影响

国家政策对社保基金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家投资银行利率的调整、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投资品种的选择、组合以及投资渠道、程序的选择。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仍存在超比例大额持有现象,社保投资内部机制及投资程序仍要进一步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的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3 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分析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下面就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主要渠道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进行一般性分析。 3.1 银行储蓄存款生息 储蓄存

款生息,是指社保基金的专门机构将社保基金的结余全部或者部分采取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定期存款及保值储蓄存款等形式存入国家银行或地方银行,按国家规定利息收取。这种投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无风险、安全可靠,具有完全的资产流动性。在我国目前实际收益率为负值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以下政策措施:第一,存入银行的社保基金给予保值补贴和加上一定的增值补贴,如我国规定,对存入银行的社保基金给予优惠的政策;第二,国家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和银行利率的比率;第三,现行的单利计算方式改为复利计算方式。国家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投资方式。 3.2 有价证券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是指运用社保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的债务凭证。它一般分为国家债券和公司债券,国家债券是国家举借债务的借款凭证,例如国库券、专业银行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专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等等。由于债券利率事先固定,可以获得固定的、高于利率存款的预期收入,由政府发行,财政作担保,信誉安全性强,在急需用款时,变现能力强,因此它是社保基金投资的有效形式之一。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依享有分红权利的不同可分为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前者根据事先规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股息;后者的股息随企业赢利的多少而增减。持有者可以把它作为买卖对象或抵押品的有价证券,并享有利润分红的权利;其优点是利润比较高、流动性强,在通货膨胀时期易保值。缺点是没有政府、财政、银行作后盾,承担经营风险比较大,但是在股票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这种投资项目是保险业最大的投资项目之一。

为保证投资的可靠性,需要采取一定的途径与方法对企业的资金偿还能力、现有经济效益做详细的调查分析,然后作出决策或者选择那些有担保、有信誉的企业,力争获得最大的收益。但其中有些操作性的技术,应注意的是对行业企业债券的选择,即采取分散风险的策略,“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这也要求投资者善于识别风险、分散风险。总之,社保基金投资要集中管理与分散使用相结合,既有利于决策机构的统筹安排;又利于保证基金的安全。 4 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分析 4.1 加大证券投资比例

在收益、风险、流动三者的关系中,基金的投资收益与风险正相关;投资资产的流动与收益负相关。在确保赢余资金流动的情况下,根据各类投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的收益率及其稳定性,将这几种投资进行有机的组合,寻找出一组收益率高而且稳定性较好的基金投资组合方式,或者进行分期、分组、分类的分散投资组合。假定2005年社保基金大致有1 700亿元人民币进行投资,选择的范围是年利率为0.06的无风险资产和预期收益率为0.14、标准差为0.20的风险资产,应当如何将1700亿元人民币在这种资产之间进行分配才能取得更大的收益呢?从两种模型进行分析:

(1)银行存款与单一证券资产的投资组合。组合收益率e(r)用公式表示为: e(r)=we(rs)+(1-w)rf=rf+w[e(rs)-rf] 其中,e(rs)为证券资产的预期收益率,rf为银行存款利率;w为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1-w为银行存款的比例。 则本例中的投资组合收益为: e(r)=0.06+(0.14-0.06)w=0.06+0.08w 当投资组合是由证券资产和银行存款构成时,投资组合的标准差δ是证券资产的标准差δs与其投资比重w的乘积,用公式表示为:δ=δsw=0.2w 将投资组合标准差代入预期收益率公式得到收益-风险关系式:e(r)=0.06+0.4δ

(2)以证券1、2构成的组合替代单一证券。 w1= ■,w2=1-w1 将数据代入,得到证券最优组合由69.23%的证券1和30.77%的证券2组成。其收益率和标准差为: e(r1)=0.122;δ1=0.146 证券1与无风险组合的风险—收益直线由以下公式表示为: e(r)=rf+w[e(r1)-rf]=rf+[e(r1)-rf]δ/δ1 =0.06+(0.122-0.06)δ/0.146=0.06+0.42δ

可以看出,采取分散式复合投资所得到的收益(0.42)要大于单一的投资组合得到的收益(0.4);从两式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投资组合所得到的收益与所承受的风险成正比,但从我国证券市场前景和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及国际经济环境因素来看,在风险控制允许的范围内,应适当加大风险投资力度,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整体性收益。为了达到相对风险很小而实际收益最大的目标,在实际的组合中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风险投资比例,这是保值增值的关键。 4.2 开辟国外市场

下面讨论一种

国内低风险的资产投资与国外高风险的投资组合问题,其公式为: rm=α·r外股+β·r外债+λ·0.0198/12

其中,r外股为国外综合指数月收益率,r外债为国外成分指数月收益率,0.0198/12为一年期利率结算的月利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α、β、λ为各投资资金的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