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范例6篇

农业税

农业税范文1

一、美国联邦农业主要相关税种介绍

1.所得税联邦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对纳税人每年获得的净收入进行征税,税率有6级:10%,15%,25%,28%,33%和35%,这意味着收入越高的农民缴纳的边际税额也会越多。农业所得税占联邦农业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所有税种中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总收入除去允许的调整额(如50%的自雇主安全税,自雇主健康保险等),课税减免额(如子女抚养费)和个人免税额。其中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应税利息,股息收入,资本利得,营业收入,租金收入,应税社会保障收入和应税退休收入,以及其他的杂项收入。根据统计数据,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在15%的税率级别上,但是大部分的农业所得税是由收入水平在28%-39.6%的税级上农民所缴纳的,其中居住生活型的农场占了多半数。

相对于其他产业来说,美国所得税法给予了农业更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某些农业投资。至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已经设立了很多保护农业和减轻农民税赋负担的条例和细则,包括从纳税范围到减免项目、从生产要素(土地、家畜等)的税收规定到特定的报税核算会计处理方法等,涉及农业生产销售的各个过程及期间发生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等。其中主要有: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允许农业生产在不同期间处理收入和开支,鼓励了农业投资;把诸如土地、家畜等销售获利尽可能算作资本利得,降低实际税率;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扩大所得减税、免税范围。

2.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一种美国联邦政府对资本资产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收入而征收的税赋,资本利得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一部分被单独考虑。资本利得收入的计算以某项资本资产经过折旧和增值调整后的买卖价差为基础,并且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收入只有在资本资产已被处置并取得收入后才予以确认。资本利得税率收入长期以来低于普通的所得税率,按照现在的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资本资产所获得的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资本资产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资本利得税率最大不超过20%.同时,税法规定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资本资产可获得比应缴税率更低的税率:应缴税10%、15%和20%的资本利得分别按8%、10%和18%征收。虽然用于生产或者交易的农业资产按照现行法律不算资本资产,但是其中有很多资产(如土地,用于驮重、产奶、饲养和运动用的家畜等)在超过规定持有年数后取得的收入按照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资本利得税政策同一些减免优惠政策的结合(如减免土地的利息税和不动产税)吸引了农业资产投资,对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3.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联邦社会保障税包括两部分: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保障被划归为一部分,合称OASDI,医疗保障为一部分,简称为Hl.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雇佣关系、领取和发放工薪的雇员及雇主,其中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的应付社会保障税。最近几十年来由于税率的提高和应税收入的增加,社会保障税的负担在加大。与联邦所得税的累进税制不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是不变的(OASDI为12.4%,Hl为2.9%),2005年OASDI的应税限额为90000美元,Hl没有应税限额。

4.失业税失业税独立于前面所提到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用于提供失业者暂时的收入来源。农场主如果在上一个或现在的日历年度内每季度内的工资支出不少于20000美元,或者20个星期内雇佣10个劳动力以上则需要缴纳失业税。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自雇农场主不需要缴纳失业税,并且对农场劳动力的非现金支付不属于失业税的应税范围。

5.遗产与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政府对死亡者的遗产和生前赠与的财产征收的税赋。遗产税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赠与税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应税遗产额等于遗产总额扣除死者的丧葬费用、管理费用、债务、慈善捐赠、转移给配偶的财产等项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1976年起联邦税收立法将二者合并统一课征,现有的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统一的税收结构。

二、税收政策对农业的影响简析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农民会根据具体的税收政策来制定个人的生产经营策略。税收政策通过很多优惠条款,刺激农民从事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和投资农业生产。这种影响的重要性在税收负担、土地价格、资本所有制、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相对价格、农场规模与组合结构、管理操作、农产品供给和价格这些方面有显著的表现。

1.税收负担研究表明,一系列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降低了农民承担的有效税率,减少了税收负担。相比无农业收入的群体,拥有高农业收入的个人能够显著地感受到较低的税收负担带来的好处,并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之间税赋的差距体现得更加明显。对于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收入的农民,他们面对的有效税率相对固定而非明显的累进。可以看出,农业税收关于收入、资本利得和其他方面政策条款的组合已经抵消了税率累进的效果,明显地减少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农民的实际收益。

2.资本/劳动力比值美国的农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20世纪80年代期间,加速折旧和农业投资税赋抵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资本投资的成本,而由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税赋的提高,劳动力的成本增加,这成为了当时资本/劳动力比值不断提高的一个因素。虽然现在鼓励资本投资的政策已经被限制,并且无法确定资本和劳动力是否仍然存在明显的替代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业税收政策是影响资本和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比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3.土地价格和减免所得税机会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资产,其价格直接影响投资者投资土地进而进入农业经营的成本。农业资本利得税等政策影响土地的税收成本和卖者的收益,因此对土地的需求、供给和价格会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更低的农业资本利得税鼓励农场主和投资者投资农业资产来获取税收优惠。

4.资产占据效应因为资本利得税在资产被变卖并获得利润后才会征收,因此农场主会倾向于不处置资产获得资金,而是继续持有来维持正常生产从而获得潜在的资本升值和额外的收益,从而产生了资产占据效应。虽然农业资本利得税率相对更加优惠,但是并没有消除这种效应。结合联邦遗产与赠与税中许多优惠政策的影响使得资产占据效应十分显著,这样鼓励了农场主保留对农场资产的所有权并传给下一代,使得更多的农业资产保留在原所有者手中,减少了农业资产在市场上的供给,限制了外来投资者进入农业的机会。

5.管理操作农民的农业收入由农产品的销售和税收收益两方面取得。农场主运用很多管理技术和操作来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和应对税收政策,无法通过农业税收政策来提高收益的农场主只能由农产品的销售来获益,这样就会在和别的农场主竞争中位于劣势,所以农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必然会引起农场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调整管理操作,从而取得税收收益并达到利益最大化。

6.农产品价格税收政策会影响农业的投资和农产品的供给,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且不受农业政策影响。使得鼓励农业生产投资的税收政策会显著地提高供给、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反之亦然。

农业税范文2

存在的问题不少从审计调查的情况来看,农业税征收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也不少,主要有:1.垫交农业税。农业税征收涉及千家万户,一个县或一个乡要能100%完成是有相当大的难度,据调查大多数乡镇都有10%左右的农业税收不上来。其原因主要有:长期外出务工人员的农业税收不到;遇有天灾人祸等生活困难农户的农业税难以收到;“钉子户”故意不交等等。少数乡镇从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开始,为达到规定的减负率,虽任务分配到村,但仍由乡镇政府垫交。

2.农业税灾歉减免款长期挂在账上未发放。有的挂在县财政局预算内账面上,未分配下拨使用。有的挂在财政所账面,不及时或不发放到农户。有的挂在村财务账上不发放到户。

3.农业税灾歉减免款被挤占挪用,主要去向有:(1)用于水利设施建设。(2)用抵交农业税及附加。(3)用于抗旱、水利冬修。(4)在发放农业税灾歉减免款时抵扣水费等等。

几点思考1.农业税收入长期以来是我国财政一项主要收入,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业经济的大发展,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如有的县2003年农业税收入只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3%,有的县2003年农业税收入只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6.67%。因此,加快取消农业税征收的条件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实力影响不大。

2.农业税征收、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民负担问题。取消农业税后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使更多的人深刻认识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三农”。没有发达的农业,没有繁荣的农村,没有殷实的农民,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全面小康。

农业税范文3

问题一:农业税取消后,人地矛盾纠纷怎么解决?

在今年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激励下,许多地方都掀起了一轮“要地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人地矛盾纠纷。这些要地的农户有的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没有要地的,有的是外出打工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有的是新添了劳力或出生了子女的,有的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的政策不应分地的等,尤其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返乡要地的现象最为普遍。由于原来许多人不要地,导致1996年前后各地都出现了数量不小的抛荒地,而当时的村委会为了保证国家税费,不得不想方设法把这些抛荒地处理给一些人耕种,或是将抛荒地抵给债主,或是同一些种田大户签订承包合同。现在面对大量要地的农户,村里基本上没有耕地可给。由于要不到耕地,享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无地农民与村委会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甚至发生了械斗等极端行为。可以预见,在农业税全部取消后,如果这个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必将愈演愈烈,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大局。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搞一刀切,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立场,想方设法满足要地农民的要求。对一些外出后承包地被本组农民捡种的,要协调捡地户将这些土地交给还给原承包户;对一些已经被长期发包抵债的,依法终止合同,把耕地退还给回乡要地的农户;对一些由村委会出面将抛荒地集中承包给种田大户的,依法终止承包协议,由村集体和要地农户共同向现承包户适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对一些承包原抛荒地而又种植了林果等多年生作物的,在合同到期前或果树淘汰前,仍可以由现在的承包户经营,在种植经营期间由现在的承包户向要地的原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总之,采取的措施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又能让各方接受,就可以大胆探索和实施,尽快在农业税取消前圆满化解人地矛盾。

问题二:农业税取消后,农村债务怎么化解?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镇村债务还有上千亿元,如农村税费改革启动最早的安徽省目前乡镇负债还有132亿元,镇均负债753万元,村级负债32亿元。在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几乎所有的县乡都有负债而且债务逾期不能偿还现象比较突出。取消农业税前,由于有农业税附加,镇村两级在还债时都还可以在农业税附加上勉强做点儿文章;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做为一级财政,还勉强可以东拼西凑挤出一点资金用于还债,而对于村组一级来说,取消了农业税就等于彻底断掉了化债的资金来源。对于农村债务,不少地方出台了诸多具体措施,但随着近两年来降息、锁定债务、债务核消、拍卖闲置资产等办法的先后实施,虽然化掉了一部分债务,但还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务无法化解。据许多地方的基层干部反映,上级出台的化债措施,如通过发展经济化债、清收债权化债等,在操作中都不切合实际,尤其是对村组债务而言,更不具有多少可操作性,因为村组一级有欠债的早就把集体资产用来抵债了,要通过发展经济来化债无疑是一句空话,“远水解不了近渴”。再如要求通过清收债权化债,实际上很多债权都只是帐面数字,已经成了无法收回的死帐。如湖北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近两年采取了多种办法,才化解了不到20%的债务,目前镇级负债还有6800万元,村组债务还有1.1亿元,村平负债206万元。按照现有的规定,目前村组一级债务化解已经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于村组债务的债权人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和村组干部,在索债无果的情况下,不少农民(包括村干部)选择了以债权抵交自己承担的农业税的办法,由此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使许多地方完成的农业税也成了一个象征性的帐面数字。

农村债务尤如一个巨大的毒瘤,如果不能尽快切除它,必将对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对于农村债务的化解,广大的基层干部提出了不少建议:一是由国家出资核消一部分债务。由于目前的债务主要是过去“普九”达标、办集体企业和为完成税费而举债,因此,在债务化解上,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办法,国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凡是因国家政策(如“普九”达标)造成的负债,应由国家负责化解。二是以土地化解。就是在农业税取消后,应统一对现有土地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调整,在征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前提下,首先按人头划分出口粮田,然后留出一部分机动地,以竞价承包的办法,既可以让拥有债权的农户来承包几亩机动地,待债务抵完后再将土地交还给村集体;也可以公开拍卖机动地承包权,以拍卖所得的现金用于清偿村组的负债。待所有的债务化解完后,不再保留机动地,将其统统均分给本村农民。这些建议虽然还需商榷,但却是基层干部包括广大农民的心声,是当前农村议论最多、干部和农民都最感兴趣的化债办法,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去探索。总之,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应该切合农村实际,使农村经济尽快轻装上阵,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

问题三:农业税取消后,乡镇干部干什么?

农业税范文4

关键词:西夏 黑水城 农业 租税 文书

西夏的主体民族党项族原为游牧民族,至隋唐时期仍只有畜牧业,尚没有农业。《隋书》记载:党项人“牧养牦牛、羊、猪,以供食,不知稼穑。”①至唐代,党项人仍然“畜牦牛、马、驴、羊,以供其食。不知稼穑,土无五谷。”党项族吃、穿、用基本上都取自于牲畜,食畜肉,饮畜乳,衣牲畜皮毛,就连居室都是“织牦牛尾及羊毛覆之”。②

唐代党项族北上内迁,一部分人仍然以畜牧为业,另有不少人进入农业地区后逐渐从事农业生产,成为熟户。这部分党项人开始了由游牧到定居、由畜牧业到农业的历史性转变。这一重大转变丰富了党项人的社会生活。在党项政权管辖范围内的很多地区早有农业基础,社会发展进步,生产力水平较高。西夏时期由党项人和汉人共同在这些地区经营农业,对党项民族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推动了党项社会快速进步。

作为西夏经济重要一翼的农业,不仅关系到人民的生计,其税收更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税收是供给皇室和官吏支出、维持政府运转、保障军队平时和战争费用的经济命脉,是西夏政府十分重视的大事。其实中原王朝也是“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③汉文史籍对西夏的租税制度没有记载,只有受灾后减免租税的零星记录。如西夏兴州(西夏京师,今宁夏银川市)、夏州(今陕西靖边县)地震后,大庆四年(1143)四月夏仁宗接受大臣建议,下令:“二州人民遭地震陷死者,二人免租税三年,一人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二年,其庐舍、城壁摧塌者,令有司修复之。”④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中关于农业租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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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隋书》卷83《西域·党项传》,中华书局校点本(下引二十四史皆同),第1845页。② 《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第5290—5291页。

③ 《文献通考·田赋考四》“历代田赋之制”。

④ 《西夏书事》卷35,清道光五年(1825),小岘山房刻本,第15页。

内容不少,特别是第15中集中了很多农业租税条款。从其中各门的标题即可看出,如有“催缴租门”、“催租罪功门”等。《天盛律令》规定:“当指挥诸租户家主,使各自所属种种租,于地册上登录顷亩、升斗、草之数。转运司人当予属者凭据,家主当视其上依数纳之。”①所谓“租户家主”就是有耕地的纳税农产。农民应纳多种租税,要登录于册,按数缴纳。纳税迟缓要受法律制裁,同门规定“租户家主有种种地租、佣、草,催促中不速纳而住滞时,当捕种地者及门下人,依高低断以杖罪,当令其速纳。”《天盛律令》还规定各属郡县于每年十一月一日将收种种地租税的簿册、凭据上缴于转运司,转运司十一月末将簿册、凭据引送京师磨勘司,磨勘司应于腊月一日至月末一个月期间磨勘完毕,若有延误都要获罪。②《天盛律令》第16也是关于农业的条款,但这一卷全部残缺,其内容只能根据条文目录略知一二。西夏法典中关于农业租税的内容虽比较丰富,但西夏农民要缴纳多少税,纳税的簿册是什么形制,仍不得而知。

这一问题随着近年新资料的发现渐露端倪。在中俄共同整理、出版《俄藏黑水城文献》过程中,1997年、2000年我们在俄国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整理西夏文献时,发现了一大批西夏文书,计有一千余号,包括户籍、军抄册、账册、契约、告牒、书信等。这是一项令人惊喜的收获。这些珍贵的原始资料对研究、认识西夏社会有极高的价值。其中有关西夏税收的文书一百多号,虽多为残件,但这些七八百年前的文书,保存了西夏时期黑水城(今属内蒙古额济纳旗)地区税收的第一手资料,十分难得,弥足珍贵,是研究西夏赋税的锁匙。

西夏社会文书多是难以识别的草书.西夏社会底层中常用的户籍、账目、契约等,属社会生活应用文书,书写快捷,往往是以行书或草书写就。释读死文字西夏文的文献本来就有很大困难,解读人写人异、变幻多端的草书困难更大。而且这些文书多是残页,或缺头少尾,或字迹不清,还有不少文书正背两面皆书写文字,笔画透墨,相互叠压,更加难以辨认。笔者近些年摸索西夏文草书释读,小有收获。现选择不同类型的纳税文书进行译释,并对西夏税收试作初步分析,以期对西夏社会认识有所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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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税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08页。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催缴租门”,第490页。

一 耕地税

黑水城文书中4808号,系一长卷,有西夏文草书二百五十五行,若加上残断六行共二百六十一行,由四段粘连而成。此文书背面是佛教文献,因此有不少文字正背两面互相叠压,难以识别。第一、二段多是纳粮统计账,第三、四段全是诸户纳粮账籍。现将第三段前五户纳粮账翻译如下:

一户罗般若乐

大麦一石一斗五升 麦二斗[八升七合半]一户正首领?盛曼

大麦四斗三升 麦一斗七合[半]一户叔嵬西九铁

大麦六斗七升 麦一斗六升半一户嵬移?茂

大麦一斗五升 麦三升七[合半]一户麻则金?吉

大麦六斗七升 麦一斗八升七[合半]①

显然这是诸户缴纳赋税的账籍。从这五户来看,他们缴纳的是大麦和小麦,是实物租税,也称产品租税。在这一段二十多户中都是缴纳这两种粮食。西夏政府摊派租税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粮食品种。如《天盛律令》规定:“麦一种,灵武郡人当交纳。大麦一种,保静县人当交纳。麻褐、黄豆二种,华阳县家主当分别交纳。秫一种,临河县人当交纳。粟一种,治源县人当交纳。糜一种,定远、怀远二县人当交纳。”②这大概是西夏京畿一带各地区缴纳粮食税的品种,包括了多种粮食,其中没有远在西部地区的黑水城缴纳租税的品种。通过上述文书知黑水城地区缴纳大麦和小麦,也有的黑水城文书中有缴纳大麦、小麦和糜三种粮食的记载。由此可知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主要农作物的种类。

若注意到文书中大麦和小麦的比例,还会发现小麦数是大麦数的四分之一。因文书下部残缺,第一户、第二户、第四户、第五户小麦数尾数不完整,但第三户两种粮食数完整:大麦六斗七升、小麦一斗六升半,大麦数正好是小麦数的四倍。证明当地收税时对每户按4:l的比例征收两种粮食税。据此还可补充文书中残缺的部分。

同一税账的第四段记载粮食品种与此稍有不同。现将第四段前五户的纳粮账翻译如下:

一户地宁吉祥有

杂二斗 麦五升

一户嵬悉丑盛

杂一斗 麦二升半

一户嵬移?子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一户嵬移容颜戏

杂七斗 麦一斗七升半

一户嵬移容颜丑

杂六斗 麦一斗五升二合

上述五户及其他五十多户都是缴纳“杂”和小麦。杂即杂粮,很可能就是指大麦而言。其杂粮和小麦的比例前四户也是四比一,只有第五户麦多出两合,可能是计算或书写的失误。这是以“迁溜”为单位的纳税账籍。“迁溜”是西夏时期基层社会组织。隋唐时期党项人的社会基层组织仍是带有原始性质的部落。③关于基层社会组织,在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有明确规定:“各租户家主由管事者以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中遣之。”④“租户家主”也可译为“税户家主”。甲、小监、农迁溜是西夏农村的基层组织,一农迁溜可管辖二小监,十小甲,一百户,相当于中原地区的“里”。检查本段这一迁溜所存十八户杂粮和小麦的比例除上述第五户稍有误差外,都是四比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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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问号为字迹不清或难以翻译的字。方括弧中的字原残,为笔者推算补充。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催缴租门”,第489—490页。

③ 参见《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第5290—5291页。

④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第514—515页。

这类文书还有1222、1460/1等号。由此虽能知每户缴纳实物税数量,但并还不知缴纳的是

何种税以及税率多少。另一件文书为解开这一问题提供了资料。

1755/4号文书有上、下两件文书,皆为纳粮文书残页。上段四周皆残,草书,共十二行,译文如下:

……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1)

……十亩税三斗七升半(2)

……斗 麦七升半

……山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3)

……斗 麦三七升半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4)

升半

……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吉七十亩税八斗七升[半](5)

……斗 麦一斗七升半

……一顷三十九亩税一石(6)

……斗三升七合半①

此文书有地亩数,有粮食数。仔细观察分析可知这是一件分户耕地纳粮账,其中第一行是第一户的最后一行,第二、三行是第二户,第四、五行是第三户,第六、七、八行是第四户,第九、十行是第五户,第十一、十二行是第六户。户主姓名多残失,第四行的“山”、第九行的“吉”是人名的残存部分。根据这些不甚完整的地亩、粮食数字可以计算出耕地的税率.以第四户为例,有耕地一百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所纳杂粮数残,余“石五斗”三字,但保留着纳麦数三斗七升半,从已知纳粮总数中减除麦数,知纳杂粮一石五斗,与杂粮“斗”后无升、合数合。由此地亩数和纳粮数知其税率,即每亩地缴纳税杂粮十分之一斗,即一升,缴纳小麦四分之一升。其他各户地亩和纳粮数目也都反映出同样的税率。由此考证出西夏有以耕地多少缴纳农业税的制度,是一种固定税制,这对认识西夏的农业税收具有重要意义。以耕地面积课税是最普通的制度,也是中国历代相传的主要税法,西夏继承了这种税制。

由这种税率还可以此推算出上述文书残缺的地亩和粮税数目,将文书补足为十四行: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1)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2)

[杂三]斗 麦七升半

……山[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3)

[杂三]斗 麦三七升半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4)

升半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吉七十亩税八斗七升[半](5)

[杂七]斗 麦一斗七升半

……一顷三十九亩税一石(6)

[七斗三升七合半]

[杂一石三斗九升 麦三斗四升七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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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弧内系笔者所加各户顺序号。

同样类型的耕地纳粮账还有不少。如1178/l号文书有上、下两段纳粮文书残页,原系书籍的封面衬纸。下段四面皆残,草书,共十二行,为证明上述文书并非孤证,现将文书翻译并尽量补足缺文如下: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1)

……乐一顷四十八亩税一石[八斗](2)

五升

[杂一石]四斗八升 麦三斗七升

…………死续子般若盛一顷四十三(3)

亩税一石七斗八升七合[半]

[杂一石]四斗三升 麦三斗三升二

……吉二十八亩税三斗五升(4)

[杂一石]斗八升 麦七升

……有七十二亩税九[斗](5)

[杂七]斗二升 麦一斗八升

其中第一、二、四、五户的耕地纳税税率同前文书,都是每亩地纳杂粮即一升,纳小麦四分之一升。只是第三户麦数书写或计算有误,应为三斗五升七合半。此外324/2、5809/2、5940等号也是同类耕地纳粮账。由此还能得知前述只有纳粮数、缺少耕地亩数的4808号也是耕地税账。

《天盛律令》规定:开垦自纳税耕地边上生地者,三年之内不纳税, “三年毕,堪种之,则一亩纳三升杂谷物”。①在自己耕地附近开生地者三年后,若可种,则一亩地纳三升杂谷物,以此衡量,黑水城地区的土地税比《天盛律令》开生地三年后纳税的规定要低。与西夏后期同时代、同为少数民族王朝的金朝,纳税也是以耕地为纳税标准的两税法,“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②金朝每亩地共纳税五点三升。宋朝耕地租税各地不同。两浙纳绢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福建纳钱米,钱在三四文之间,米在七八升上下。相比之下,西夏的农业地亩税率似乎很低,但西夏亩与宋亩相比较小,一宋亩约合二点七夏亩。③另西夏地处西北,耕地单位面积产量难与中原地区比量,加之西夏农民还有其他纳税负担,所以西夏农民租税负担并不轻。

二 租、佣、草

其实西夏的农业税收远不止上述耕地粮税。西夏《天盛律令》规定:“诸郡县转交租,所属租、佣、草种种当紧紧催促,收据当总汇,一个月一番,收据由司吏执之而来转运司。”④这说明西夏的赋税中除纳粮食地租外,还服劳役和缴纳草。在《天盛律令》第16“农人利限门”中有“农主纳册法”、“鸣沙京师农主夫事草承担”、“对农主摊派麦草等”条目,应是关于租、佣、草的具体规定,但因此卷全部残失,内容不得而知。有关西夏农民租、佣、草的具体负担,还得从西夏社会文书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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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租地门”,第495—496页。

② 《金史》卷47《食货志》二。

③ 史金波:《西夏度量衡刍议》,《固原师专学报》2002年第2期。

④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税门”,第507—508页。

4067号文书是一件纳税账,草书,前后皆残,共二十三行,有三户的纳税数量和土地方位、四至情况,其间仅中间一户完整,共九行,前三行是土地和纳税数量,后面六行是两块地的四至。现将土地和纳税的三行翻译如下:

一户梁吉祥有册上有十亩地,税一斗二升半

杂一斗 麦二升半

佣五日 草十捆

不难看出,此户的耕地地租税税率与前述考证结果相同,种十亩地,每亩纳杂粮一升,共一斗,小麦为其四分之一,为二点五升。不同的是这里具体列出了此户须出五日“佣”,并缴纳十捆草。

西夏文中“佣”直译是“职”,也可译成“役”,即出役工。这可能和宋朝的差役称之为“职役”一脉相承。西夏《天盛律令》规定“地边、地中行大小役时,当依法派遣役人。若违律不派役人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①法典还规定:“诸人做种种役事时,役事已毕,则当于日期内遣放役事人,未毕则当求谕文。若不求谕文, 日已毕而不令役事人散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②西夏的工役有多种,如开渠、修渠、运输等项.西夏兴办大小工役时,要征集役人,即佣工。事毕应按时遣散,如工役未完,需要职役事人时,要另行报告,求得批准。上述一户出佣工五日,是一年的出工量。

文书5067号是同类型的租税文书,背面是写经,草书,共一百一十九行,记有户主姓名,耕地数,纳杂粮、麦、佣、草数,有的还记每块地的方位、四至,其中记载地亩和佣工的共十一户:

一户三十八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一户七十五亩地,出佣工二十日;

一户十亩地,出佣工五日;

一户十亩地,出佣工五日;

一户三十八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一户十亩地,出佣工五日;

一户三十五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一户七十三亩地,出佣工二十日;

一户六十三亩地,出佣工二十日;

一户十五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一户四十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出佣工五日的有地十亩,出佣工十五日的有地十五亩、三十五亩、三十八亩、四十亩,出佣工二十日的有地六十三亩、七十三亩、七十五亩。总的说土地越多出工越多,看来出佣工也是以土地计算的。

关于出役工事在《天盛律令》春天开渠的条目中有具体规定:“畿内诸租户上,春开渠事大兴者,自一亩至十亩开五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 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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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7“行役门”,第288页。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7“行役门”,第289页。

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①这一规定中各农户出劳役有五日、十五日、二十日、三十日、三十五日、四十日几等,用于春天大兴开渠之事。上述文书按土地出劳役日数与法典规定相合,但缺乏三十五日、四十日两等。在同类型的7415/l号文书中找到一户有耕地一顷十二亩,缴纳杂粮一石一斗二升,麦二斗八升,而出佣项目下记载是“佣一个月五日”;又在同类型的5282号文书中找到一户有耕地一顷五十亩,缴纳杂粮一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而出佣项目下记载正是“佣一正幅”。这两户分别出役工与《天盛律令》所规定“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相符,分别是三十五日、四十日。看来上述黑水城文书中的“佣”与《天盛律令》规定京畿内诸租户春开渠事的役工负担相同。此种役工不仅适用于西夏首都一带,也适合边地的黑水城地区。

西夏租税中还包括比较特殊的“草”。草在西夏有重要用途。西夏畜牧业发达,冬天需要畜草喂养牲畜过冬;西夏军队作战骑兵的马匹、担负运输的大牲畜都需要草;此外西夏农业灌溉发达,修渠和每年春天开渠灌水都需要大量垫草。《天盛律令》明确规定要缴纳的除租、佣外,还有草。《天盛律令》在提及家庭财产时除土地、牲畜、粮食外,往往还有草捆。如“诸人无心失误失火,烧毁他人畜物、房舍、人口、粮食、草捆者,当查明实数所值。”②

《天盛律令》规定:“诸租户家主除冬草蓬子、夏蒡等以外,其余种种草一律一亩当纳五尺捆一捆,十五亩四尺背之蒲苇、柳条、梦萝等一律当纳一捆。”③上述4067号文书中一户有十亩地,应纳草十捆。5067号十一户中地亩数和纳草捆数也是一致的,即一亩地纳一捆草。由此印证西夏法典关于缴纳草捆的规定,在边远地区也得以贯彻实行。《天盛律令》又规定:“对农主摊派麦草等租户家主自己所属地上冬草、条椽等以外,一顷五十亩一块地,麦草七捆、粟草三十捆,捆绳四尺五寸、捆袋内以麦糠三斛入其中。”④这一条款规定一百五十亩地除原摊派的冬草、条椽外,另加三十七捆麦草和粟草。可能一亩地纳一捆草是原规定,而后者是天盛年间以后附加的。西夏对草捆的大小以捆绳的长度给予规定.金朝也规定每亩除纳粮外,还纳秸一束,每束十五斤。所谓“秸”即庄稼的秸秆,西夏的麦草和粟草也是秸秆。只不过西夏农户缴纳的秸秆规定了捆绳的长度,而金朝的秸秆规定的是重量。

在黑水城文书中还发现农户的租、佣、草账是逐户登记,以迁溜为单位统计造册。8372号是一赋税计账,草书,二十一行,前稍残,有朱印三方。现翻译如下:

迁溜吾移?宝共五十四户税

三十六石六斗三升

七合半

杂二十九石三斗一升

麦七石三斗二升七合半

佣五十四人

草二千九百三十一捆

五十三户农?人有杂细共三十六石

二斗六升二合半

杂二十九石一斗

麦七石二斗五升二合半

佣五十三人

草二千九百一(十)捆

一户吾移?奴册上有口十亩地与??全

??还大小?之十亩已

又六十亩已留,税七斗五升

杂六斗 麦一斗五升

佣二十日 草六十捆

五亩

渠接

东与鸟?(接)

南与……(接)

西与六月盛??(接) 北与吾移?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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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春开渠事门”,第495—496页。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8“烧伤杀门”,第292—293页。

③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渠水门”,第503页。

④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催缴租门”,第490页。

《天盛律令》规定一迁溜管辖一百户,本文书一迁溜只有五十四户,另一文书6342号一迁溜管辖七十九户。看来一迁溜一百户仅是政府原则规定,具体每一迁溜管辖的户口可能视当地居民点的情况而定,可以少于法律规定户数。

文书中虽有残损和难识字,但可知五十四户共缴纳三十六石六斗三升七合半,其中杂粮二十九石三斗一升,麦七石三斗二升七合半,知共有耕地二十九顷三十一亩。佣为五十四人,即每户一人,未计共多少日。草二千九百三十一捆,也合于地亩数。这五十四户又分成五十三户和另外一户。因有些文字不清,尚不知五十三户和另外一户的区别,他们纳粮数的总和与开始的记录相符。

实物租税是西夏农户纳税的主要形态,和中原地区一样,是占支配地位的农业租税形态。而劳役也是西夏租税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渠道修整、保护和管理等。由于西夏的货币不似中原地区那样发达,因此黑水城文书中都是实物租税,少见货币租税。由上可见,西夏黑水城的农业租税是固定税制。

三 人口税

西夏农户除负担租、佣、草之外,还有没有其他负担呢?黑水城的西夏文文书肯定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499l号文书有多纸,其中一至六纸为户籍人口纳税账,西夏文行草,高十八厘米,各纸长度不一,总计近二百厘米。开始部分二纸,第一纸第一行是前一迁溜残存的最后一行文字,现将第二行以后翻译如下:

迁溜梁肃寂勾管五十九户全户及三十

九人单身男女大与小总计

二百二十一人之?税粮食

五十六石四斗数

男一百十三人谷二十九石一斗

大八十一人谷二十四石三斗

小三十二人谷四石八斗

女一百八人谷二十七[石三]斗

大七十四人谷二十二石二

小三十四人谷五石[一]斗

五十九户全户男女大小一百八十二

人谷四十[四石七]斗

[男大小八十七人谷二]十一石[三]斗

第二纸

大[五十五]人谷十六石五斗

小三十二人谷四石八斗

女九十五人谷二十三石四斗

大六十一人谷十一石三斗

小三十四人谷五一石一斗

三十九人单身皆大谷十一石七斗

男二十六人谷七石八斗

女十三人谷[遗“三”字]石四斗

一户梁吉祥势三口七斗五升

男一大吉祥势三斗

女二四斗五升

一大麻则氏老房宝三斗

一小女吉祥势一斗五升

一户依萼鸟接犬二口男四斗五升

一大鸟接犬三斗

一小子天王犬一斗五升

[一户]??腊月盛二口大六斗

男腊月盛三斗

女??氏?有三斗

……

这又是一个农迁溜的籍账,与前面文书不同的是按人口纳税的账目。前面部分是整个农迁溜的统计,包括农迁溜负责人,总户数、单身人数,总纳粮数的情况,男女大小各多少人,缴纳多少粮,并分别统计五十九户男女大小的人数和纳粮数,以及三十九人单身男女的人数和纳粮数。这是一种人头税,根据其中男女、大人、小人纳税的量可以推算出,纳税标准不论男女,只区分大小,每个大人纳税三斗,每个小人纳税一斗半。按照已知的这种纳税标准,可以将文书中残失的缴纳粮食数补充完备,还可进一步将残缺的人数推算补足。现列表格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此文书前部的内容(见下页表)。这个农迁溜,共二百二十一人,缴纳五十六石四斗。

文书后面部分是诸户人口及纳税登记,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大人、小人和纳粮数量。从每户人口和纳税的数量也可以具体地看到凡大人不分男女,每个大人纳税三斗,凡小人不分男女,每人纳税一斗半。

499l号还有几纸都是分户的人口税账,一纸四户,分别有四口、四口、二口、二口;另一纸分别是二户,分别有四口、三口。人口大人、小人纳粮数同上。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关于以耕地纳税缴粮的记载很多,但未发现以人口纳税的线索,这一文书中所反映的事实,第一次揭示出西夏以人口纳税的事实。西夏黑水城地区这种人头税是法定以外的临时纳税,还是西夏天盛年间以后另加的赋税尚需进一步研讨。

农业税范文5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独立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政权建设,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政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农业税范文6

一、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必须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第一,单独设置的农业税,本质上是一种地租,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或者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或者是对生产经营净所得征收,或者是对企业和居民拥有的财产征收。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商品税(流转税),也不是所得税或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以常年计税产量为依据,不论农产品商品率如何,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须缴“税”。农业税计税过程中,不扣除生产成本和农民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这种农业税制虽然在建国以后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起,曾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国民经济进入客观上要求工农业平行发展、逐渐以工补农的阶段时,继续维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不仅直接妨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农民作为生产者,其税收负担大大高于城镇工商业者,也大大超出其负担能力,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从间接税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规定最高为8.4%,如果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农产品的增值税率,那么它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率最多高出8.56个百分点。另外,在城镇,增值税纳税人达不到起征点(销售额2000~5000元/月)的,不用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家庭联产承包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从直接税角度看,如果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扣除其生产成本,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如果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绝大多数农民根本达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额,不应该缴纳所得税。

第三,征收农业税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于规范的商品劳务税,对进口的国外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l3%)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收;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最高可退13%,实际上尚未退足)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税款退还给农民。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税收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农业发达国家纷纷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而我国目前对农业的支持总量水平很低的背景下,农业税这种“不补反取”的性质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第四,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现行增值税制规定,一般货物增值税税率为I7%,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农产品加工后按工业品出售,即使在本环节没有实现增值,即原价进原价出,也会额外缴纳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再加上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原料时,根本就没有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因而连13%的进项抵扣也不能实现。这就造成农产品加工业的税负高于一般工业品加工业,从而制约了“订单农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业生产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高附加值化经营,不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最终损害的是农民的利益。

第五,农业税征收成本过高,单独开征农业税经济效率低下。从全国来看,2002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正税合计420亿元,加上附加总计为494亿元。全国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的人员总计29.2万人,人均征收农业税及附加16.9万元。2002年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与社会减免共计52.98亿元。农业税收征收的全部成本,假定按每年人均2万元计算,全国合计为58.4亿元,农业税收征收成本比率高达13.24%.

第六,农业税征收事实上成为基层政权机构向农民收钱的“载体”。一些基层政权机构借合法收税之名行非法收费之实,引发了众多涉农恶性案件,损害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之所以存在所谓“黄宗羲定律”隐忧,就是因为现行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是“只减负担未转机制”。机制转变固然反映在若干方面,而在税制上,没有废除农业税这个载体显得尤为突出。虽然说,调整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冗员,改革管理体制,是治本之策,但是,革除这一“载体”,从制度上杜绝非法借用税收的名义,亦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二、保留或变相保留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就无法真正实现

在农业税税率降低到一定水平之后(比如2%左右),农业税就应该彻底废除。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取消农业税后,还应另外开征某种形式的专门针对农民的税种,如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以替代农业税。

所谓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是对使用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农用土地面积、分别土地等级、规定不同的税额而征收的税种。其纳税人为使用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征收对象就是农用土地,其税率采取级差定额分档税率,平均税负为农用地年均生产收入的2%,按年实行从量货币征收,继续实行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的做法。

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第一,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第二,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第三,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第五,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必须澄清几个认识问题

1.关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

对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这句老话,有些同志将其理解成,单独对农民开征的农业税自古有之;这种“自古有之”的含义不仅是对历史过程的描述,而且隐指与这种“自古有之”的农业税以及与之类似的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是有历史和理论依据的。对此,我们需要从两个不同层面加以辨析。

第一个层面,是就广义的税收而言的。在古代社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农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绝大部分。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农业税就是国家税收的主体,承担着为政府筹集几乎全部财政收入的职能。在古代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言的“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虽然具体所指的就是农业税,但是其实际的含义是整体的“税收”,其阐明的道理是政府的存在、国家机器的运行,不能没有税收作为物质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仅就农业税而言的。如果说,“皇粮国税,自古有之”中的“税”是仅指农业税,那么这个说法就值得推敲。人类经济活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征,税收亦有其不同的形式。在农业社会,对人头征税、对土地征税自然是税收的主导形式,但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征税就成为税收的主导形式。可以预期的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进一步发展为以知识经济、服务经济为主体之后,税收的主导形式还将发生变化。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一些单独征收农业税的国家(最近的如阿根廷)相继取消农业税的内在原因。

2.关于废除农业税后“农民处于无税状态”

不同意彻底废除农业税的同志认为,不对农民单独开征农业税或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农民就会“处于一种无税状态”。据此认为,城镇居民要给国家纳税,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却不给国家纳税,似乎也不公平。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当前中国农民税负结构的事实情况。

首先就是农业税(牧业税)。在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的综合税率最高达8.4%,与历朝历代税负水平相比,也是很高的。

其次是各种流转税。农民在缴纳农业税之外,作为工业消费品的消费者,一直都是流转税的纳税人。通俗地说,农民在买台电视机、买包香烟的时候,就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据统计,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现金支出1467.62元,其中仅“衣着”、“家庭设备”、“交通通讯”和“其他商品”几项消费现金支出中所含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为38.96元,据此,全国乡村总人口78241万人,即通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304.83亿元。再次是利息个人所得税。农民作为银行储户,也同样向国家缴纳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这种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没有用到农民头上,全部用于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障。也就是说,没有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为城镇居民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作贡献。

最后是隐性税负。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组织化程度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在与农产品收购商、农业投入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产品出售价格往往较低,农业投入品(如种子、化肥、薄膜、农机、农药、农业技术服务等)价格往往又较高,农民因此承担了部分本应由交易对方承担的税负。农民承担这种隐性税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政府职能在相关领域不到位而产生的。

由此可见,即使农民不缴农业税,农民实际上仍然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了相当的税收,这是由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决定的。

3.关于在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良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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