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范例6篇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范文1

“如果笼统地计算一下,现在剩余的钱只够给失业人员再发放不到2年的失业保险金,再这样下去,我省失业保险大堤将岌岌可危……”失业保险处副处长王中朝忧心忡忡。

很多人将失业保险比喻为在业人员防患未然的“保护神”。如今“保护神”自身已经危如累卵,人们不禁要问:失业保险,这项救人于危难之中的制度究竟是怎么了?

让人忧心的缺口欠费

其实,让人忧心的不仅仅是河南省,其他省市的失业保险金征缴情况也不容乐观。

一组令人揪心的数据

来自太原的消息说,2005年该市失业保险费征缴额达到1.2亿元,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但是,失业保险征缴清欠任务还很艰巨,到去年3月,欠费金额达到2.5亿元。

而湖北失业保险费拖欠更为惊人,达到了9亿元。该省200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387万人,然而由于一些参保单位“核而不缴”,导致全省失业保险欠费净增7000万元,累计欠费达到9个亿。部分地市欠费已超过亿元,个别地方实际缴费人数只有参保人数的20%左右。

这一问题早在3年前即引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注意,在当年做过的一个内部统计证实,2003年末,已经有辽宁、安徽、湖北、重庆和甘肃当期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2003年1-9月,合肥市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8426万元,总支出1亿多元。仅该市,2003年失业保险基金缺口就达6000万元。

山东省审计部门曾对2486户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金缴纳情况进行审计,结果发现这些部门共欠缴8051万元,占应缴费的62%,其中事业单位欠费1472万元,占应缴费的71%;有1547个应参保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涉及40.5万人漏缴失业保险费2645万元。

福建省2003年底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欠费7390万元,一些地市的失业保险金出现了当期收不抵支现象。如南平、龙岩两市连续几年都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情况。

在云南省普洱市,截至去年6月底,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79.23万元,支出1166.63万元。当年1-6月份全市平均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7470人,每月需发放失业保险金240万元,而实际平均每月仅收取150万元,每月缺口约90万元,全市共欠发失业保险金1050.53万元,涉及失业人员7355人。参保单位累计欠费达1184.4万元,其中企业欠费595万元,事业单位欠费581万元。

拒绝参保的心理误区

失业保险对于在职职工,既是免除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障,又是个人理财的重要内容,为什么欠费还如此严重呢?

河南省今年1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很能说明问题。该通知强调事业单位必须全部参加失业保险,不参保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保待遇的,将由单位承担赔偿。诚然,事业单位不愿参保已成为推进失保制度的“黑客”。

湖北省就业局的一份报告表明,由于“事业单位对参加失业保险认识不足,且缴费资金渠道一直难以落实,导致事业单位欠费现象严重”。另外,“缴费单位普遍存在‘重养老、医疗,轻失业’的思想,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

“部分事业单位拒绝参保、参保不缴费、缴费不足额是目前扩面征缴面临的主要问题。”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河南省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率已基本达到100%,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率却一直不高。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职工认为自己失业的可能性很小,“交了八成也用不上”的想法已成为个别事业单位拒绝参保的心理误区。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云南省普洱市政府要求从2005年8月1日起,全市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1608个事业单位44130个职工要参加失业保险。但是直到去年7月,仍有澜沧、江城、孟连三县没有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而已经启动的部分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应承担的2%部分仍然没有到位,个人应缴部分也没有全部收缴。

对事业单位在失业保险上存在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强调要加大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稽核力度,对于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单位,劳动部门将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逾期拒不缴纳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于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而导致本单位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规定给予赔偿。然而,实际效果是怎样呢?事业单位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抵触,仍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龙头企业的难言之隐

事业单位认为失业的可能性小不愿参保,而失业率相对较高的企业更是欠缴保费,似乎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山西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现阶段失业保险费缴纳主体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然而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效益好的企业重养老保险轻失业保险,特困企业无力缴纳,个体私营及乡镇等非正规就业单位无意征缴失业保险等等,则是失业保险欠费的另外几个要因。

很多企业认为养老保险解决了职工老有所养,对稳定职工队伍有益处;参加医疗保险,职工病了有人管,可减轻企业负担。唯独失业保险的好处看不见。甚至有企业法人认为,自己任职期间,没有失业职工,缴失业保险金是白作贡献。同时,职工也认为单位效益好收入高,缴费标准也高。企业不倒闭自己未必失业,即使4%-5%的人失业,要全员“背黑锅”不划算。因此少缴、欠缴、有意逃避而不缴,甚至联合抗缴现象时有发生。而一些特困企业工资都难以保证,缴纳失业保险显然力不能及,补缴上欠的失业保险金更是“天方夜谭”。那些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私企,雇主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雇工也不愿意缴,认为临时性工作本来就是半失业状态下的“打短儿”,缴纳失业保险还不如有钱买商业保险。

山西全省累计欠费达3.8亿元。其中的欠费大户有:太钢集团1.5亿元,太化集团1685万元,太重集团955万元,太原市煤气化集团630万元等。据说,太钢集团的欠费已经影响到其他单位的缴纳,许多企业认为,太钢是国有企业的龙头老大,它欠费,我们也不缴。

不过,太钢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曾任该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毋建贞透露,太钢集团效益低迷始于1995年,不过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一直在足额收缴,而企业的失业保险则从这一年开始断缴。作为山西省最大的国有企业之一,太钢集团约有1700多名下岗职工。集团一直对这部分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并承担着再就业培训的职能,费用就来源于收缴的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太钢也一直希望与这部分下岗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涉及人数多,职工的思想一下难以转变,所以一直未能解除,但又不能强制解除。虽然太钢近年效益回升,但多年来承担的社会负担较重,而且冶金行业受市场、资金影响,效益不稳定。如果太钢集团要缴清欠费,可又难以在短期内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进入不了社会,还需太钢集团负责支付生活费和再就业培训,这就需要另外拿出巨额资金来支付这笔费用,对于处在重大结构调整阶段的太钢集团,显然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失保”:缺乏足够的征缴手段

一项民意调查显示,作为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的失业保险,大多数人对其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李惊雷曾就失业保险的认知度做过问卷调查,显示仅有57.7%的人表示对失业保险制度了解一点,36.7%的人表示一点都不了解。失业保险征缴难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现有法律层次低

失业保险征缴依据是《失业保险条例》,法律层次低,条例所明确的责任处罚条款划分不细、力度不强,也阻碍了失业金制度的全面推行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山西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就坦言,由于征缴机构在具体征缴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征缴手段,对一些欠费大户也是“有想法没办法”。《失业保险条例》虽然规定征缴机构有权对欠费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并加收企业滞纳金,但执行起来并不容易,一位有过亲历的征缴人员苦笑说:“该收的失业保险费都收不上来,收滞纳金、处罚负责人更是无从谈起。”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尹瑞山的遭遇就是一个明证。

去年12月18日,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来到河南新郑卷烟厂,催缴企业欠下的310多万元失业保险费。当天上午11时10分,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尹瑞山拿出执法证,带领人员要求进入厂内,但门口几个身穿深蓝色“经警”制服的保安人员拒绝他们进入,并说不知道相关处室联系方式,领导也很“忙”,无暇接待他们。这已经是该大队第三次来烟厂执法了,前两次同样吃了“闭门羹”。11月13日,稽查大队给新郑卷烟厂下达了限期改正意见书,责令其于11月23日前补缴拖欠的保费,但截至12月17日,该企业仍拒不支付。

无奈之下,稽查大队再次来到新郑烟厂,然而烟厂仍然拒绝配合。20分钟后,进不了大门的执法人员开始张贴催缴公告,门口的四五个保安急忙上前拦阻,并警告不能贴在醒目处。

提升失业保险的法律层次

失业保险欠缴情况严重,直接影响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影响了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确保应缴尽缴,是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对此,浙江省和陕西省各有“土办法”。浙江省化解矛盾有两招:其一对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其参保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其二增加的失业保险费进入预算,由财政拨款。

陕西省则把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捆绑,由地税统一核准,统一征收。

为破解征缴难题,湖北省也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起来,实行五项社会保险(另外两项为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一单征收、按比例分账。”另外,“对欠费100万元以上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对改制改组单位,只要有净资产的,在清偿债务时,必须保证所欠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等一同作为第一清偿顺序”。

不过,目前所谓的“共同推进”、“征缴一体化”,都有一定的意义,但没有改革依据,而“共同推进”更多地会流于形式。因此,理顺征缴体制,实现征缴工作实际意义上的“一体化”应是政府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应是大刀阔斧地全面推开,而不是因地制宜地搞“试验田”。

专业人士建议,失业保险金的征缴要加大政府督察力度。山东省威海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孙波认为,必须强化劳动监察职能,要像抓税务一样抓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同时,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便于及时掌握社会用工和个人就业情况。要取消应参加失业保险、但拒缴或拖欠单位尤其是效益好而拒缴的企业法人代表的晋升职务和评先资格。同时要把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定期及时扣缴。

江苏省海门市地税局朱建军认为,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的高度,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因此其法律效力不够强大。另外,该条例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它的实施机制较弱。他建议提升失业保险的法律层次,完善失业保险管理方式。将失业保险制度逐渐由法规上升到法律,尽快实行税费改革,变费为税。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高榕榕认为,要加大依法征缴力度,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征缴,与劳动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对有实际缴纳能力而屡催不交、缴纳意识淡薄的单位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对欠费情节严重、恶意拖欠者,要排除各种阻力、纳入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失业保险影响面。经常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开咨询和监督电话,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对政策法规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对缴费自觉性差和欠缴情况严重的单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通报批评,把各单位的缴费信息及时向社会反馈,利用社会监督来促进缴费。

为加大依法征缴失业保险金的力度,江西省政府日前与11个地市政府签订责任书,首次把失业保险费征缴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年末未完成任务的地市,年度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众人拾柴火焰高

失业保险欠费不仅造成该基金增长缓慢,还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能力,所以各地从去年起就刮起了清欠“风暴”。

去年,银川市加强失业保险监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为重点,对拒绝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少缴、不缴、漏缴失业保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共清理失业保险欠费1535万元,20余户参保企业履行了失业保险清欠义务。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主动一次性清欠历年失业保险金800余万元,由昔日的“欠费大户”变成了“缴费大户”。

福建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社保费年度结算,并开展行业专项稽核,跟踪破产改制企业,大力清缴旧欠,去年追缴失业保险费2371.98万元。

失业保险范文2

五种不同的制度模式

目前,大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根据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主要形成了五种制度模式: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美国、加拿大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

日本模式,一是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早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蚕)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只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

前苏联模式目前已逐渐消失,其特点是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

西欧模式的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

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中,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保险责任范围较为狭窄;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的(孟加拉国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

综观以上模式,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其中,大多数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国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

各国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主要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

各国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往往由政府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农作物保险费率补贴比例在50%―80%之间,因不同作物而各异,比例按费率的高低递增。

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如法国政府根据《农业灾害法》的规定,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基金一部分来源于农业保险税收,另一部分来自国家财政预算。

一些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采取税收优惠的措施予以支持。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法国对所有农业保险部门都实行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赋的政策。

许多国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加拿大直接经营农作物保险的是各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省公司与联邦依法签约,由联邦政府(农业部)提供再保险。日本政府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灾害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20%,共济组合联合会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意大利2000年设立农业风险再保险基金,用于对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给予补贴。

农业保险补贴的局限性

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必然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非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其中一大困境就是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

以美国为例,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按2000年的《农业风险保障法》,此后每年政府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都超过30亿美元。

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作物保险参保率的作用有限。从部分国家的情况看,即使像美国和加拿大这样对农业保险投入非常大的国家,参保率也没有达到100%。在美国,目前还有1/4的农民仍然不习惯或不愿意使用农业保险这个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

经营管理费的补贴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有导致私人保险公司只追求业务的数量而不考虑项目风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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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对就业的影响分析

(一)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促进

在劳动力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效应,“铁饭碗”被打破以后,无论是劳动力需求和供给,还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就业结构,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化。由于这个过程主要开始于并主要限于城镇范围,所以首先可以通过城镇的就业结构来观察整个环境的变化情况。20世纪80年代初,城镇的就业结构是相对单一的,1978年大约有78%的城镇就业人员分布在国有部门,集体经济部门就业比重占据了21%,个体经济部门的就业比重仅为0.2%。然而到了2010年,国有部门的就业比重下降为49.9%,个体部门的就业比重达到了45.5%,集体部门的就业比重则退居到最低的水平,仅为4.6%。图1给出了1978年以来城镇劳动者就业结构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到自20世纪末以来,城镇就业结构的变化尤为剧烈。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入职途径与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计划经济时期“统包统配”的就业方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66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应聘”“创业”以及通过“亲友推荐”等方式实现就业的比重已经大为提高[5]。伴随着劳动力市场化进程而展开的一系列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显然在上述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最典型的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举措,如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诸多优惠政策等。就失业保险制度而言,依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无疑帮助了城镇劳动者的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对就业的阻碍

结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失业保险等与劳动就业状况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险项目,笔者认为目前失业保险对劳动就业的阻碍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狭窄,导致不同群体之间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养老、医疗以及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的覆盖面,虽然经历了一个较为快速的扩张过程,但是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依然比较狭窄,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福利保障水平的差别。例如自1992年以来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之前为待业保险)所覆盖的比例平均仅为40%左右,这意味着尚有1.5亿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员游离在了该项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根据1992年以来的城镇就业与失业情况统计资料,平均的城镇就业人员数大约为2.5亿,平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约为1亿。实际上2010年城镇就业人员数量为3.47亿,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人员数量为1.34亿,该项制度的覆盖率仅为38.56%,这意味着大约有2.13亿人尚未被该项制度覆盖)。

二是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不利于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基于中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的基本事实,低层次统筹的负面效应是很明显的,即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十分脆弱,而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则又往往可以有着较多的基金结余。例如1999年东部8个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和广东)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的比重高达49%,基金滚存结余数量占到全国总量的4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占到了全国总量的47%[6]。

三是保险受益比例和补偿标准不高,制度化的保障力度非常有限。从现行的制度看,受益面的狭窄意味着激励机制不健全,而待遇水平的相对较低则意味着劳动者根本无法依靠社会保险制度来化解所遭遇的各种风险。例如1999年以来有关失业保险情况的统计资料显示,过去12年中平均的受益比例仅为37.55%左右,而且自2002年之后这一指标是不断降低的(受益比例指标是笔者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登记失业人员数得到的,相关原始数据均来自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1》),详情可参见图3。同时,从过去12年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失业补偿标准的情况看,平均工资替代率仅为22.45%,而且一直都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笔者依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获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总的发放金额,同时依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1》得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经计算整理得到)。

失业保险对失业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范文4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全市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的原则实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办理。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失业保险基金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属地政府为失业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市政府将失业保险责任目标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和失业调控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25日前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月末将失业保险费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出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收到拨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存相当于1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十二条市本级和各县(市)的失业保险历年滚存结余和应收未收的失业保险欠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审计后,纳入市级统筹基金范畴,暂留存市本级和各县(市)。动用留存基金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动用留存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200%;调剂后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使用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

(三)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缴2%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四章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第十六条每年7月1日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统一规范业务经办。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为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将准备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情况提前2个月预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提前介入预审档案。凡一次性接收80名以上(含80人)失业人员,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一线工作法”,积极深入参保单位,现场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的无缝衔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接收失业人员在20人以下,参保单位报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经专职审核人员审查,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接收手续。一次性接收失业人员超过参保单位职工总数10%或20人以上(含20人)的,由专职人员审核档案,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移交失业人员时,需提供改制、破产批文及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并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及职工、失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保工程”要求,使用统一社会保险业务软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共享、信息联网,全面提高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失业保险范文5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3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摘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为此,提出了相关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范文6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工作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困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者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者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年10月1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