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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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1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信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每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二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享受三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在享受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五年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二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满十年以上的,在享受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十年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向其遗属发给八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章 失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管理,纳入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个人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修正的《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2

其实,这些跳槽的员工我们HR也要照顾其感受,我们并不是只会招人,我们更要会安抚人。

那么,关于离职证明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为什么会这么麻烦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一个新公司需要,一个原公司不愿意开,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宝宝的困扰。今天小薪就以此为例来说说,当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时候,你应该怎么办呢?

一、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接着往下看~

二、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宝宝不知道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四、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五、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1)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

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则证明了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

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关于 离职证明 ,通薪粉们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3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201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象: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各级经信委牵头,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参与认定。

2、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和时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五项社会保险可同时缓缴,也可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本年度内缓缴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签订缓缴协议和还款计划;当地人社、财政、地税共同审核;同级政府批准;由市统一报省政府备案。

二、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1、降低费率对象: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业。

2、降费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降为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到1%;工伤(含农民工绿色通道定额缴费)、生育保险费率分别降低50%。

3、降费时限:5月按新规定编制次月征缴计划,执行至12月底。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岗位补贴对象:年内,通过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和协商薪酬等方法稳定员工队伍,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终止劳动合同除外),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已按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困难企业的认定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2、享受岗位补贴人数:2011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30%。

3、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4、补贴时限: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办理程序:企业申请;签订不裁员承诺书,2012年不裁减人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提交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经信委、财政部门审核,并统一报市人社部门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属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县区属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下拨至各县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再由县区财政部门拨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1、调整基数对象:上年度实际工资基数低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的参保企业。

2、基数调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核定的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调整基数时限:5月起开展认定和审核工作,执行到12月底。

4、办理程序:企业申报;当地人社、财政、地税共同审核认定;由市统一报省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当地就业

1、补助对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当地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

2、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3、补贴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院校申请;当地人社、财政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积极帮助企业引进人才

1、人才引进补助对象: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

2、补助标准:每人250元。

3、补助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补助对象:参加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

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

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

2、补贴标准: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按照皖人社秘〔2012〕98号文件规定,给予个人200—1200元补贴;

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按人均不低于300元补贴;

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职工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3000元的培训补贴。

3、补贴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按照民生工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八、帮助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

1、扶持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包括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企业)。

2、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贴息:贷款200万元以内由同级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同期基准利率的25%贴息。

3、办理程序:企业申请;当地人社、财政部门认定;银行、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贷款和贴息资金。

九、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组织。成立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税务局负责同志组成市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措施领导组,负责全市帮扶措施落实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研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具体负责帮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完善基础工作。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缓缴费、降基数等的申报、审核和报备相关基础材料。同时,要抽调专业人员对缴费基数低于全省社平工资的企业开展实地稽核,核实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的工资基数,把降低社会保险费统筹基数的政策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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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完成情况

为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我局通过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努力扩面征缴等方式,有效推动了养老保险征缴扩面工作。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截至2017年11月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为XXXX人,征缴养老金XXXXX万元,占省局下达全年收缴指标任务(XXXXX万元)的XXX%。离退休人数XXXX人,养老金支出XXXX万元,发放率XX%;养老金累计结余XXXX万元,可用结余XXXX万元。

(二)失业保险工作

截至2017年10月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XXX人,征缴失业金XXX万元,占省局下达全年收缴指标任务(XXX万元)的XXX%,发放失业待遇XX万元,失业金累计结余XXXX万元。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截至2017年10月末,城乡居保参保人数为105888人,实际缴费26312人,中央财政补贴3014万元,个人补贴199万元;领取养老待遇人数为51906人,养老待遇支出3644万元,基金累计结余9280万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按照省局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安排与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截止到2017年10月末,我局已接收完成信息采集的单位共390户,接收参保登记纸制资料共计19574人(其中在职14164人,退休5410人);养老金发放单位280户,养老金发放4868人,养老金发放2011万元。

二、主要工作措施

1.全力扩面、强力征收

根据吉人社办字[2015]93号文件《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加大力度搞好政策宣传。一是以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二是一楼大厅LED电子屏幕对参保政策及相关政策问答进行滚动播放;三是通过XXX电视台宣传政策扩大群众的知晓面。通过大力促进扩面征缴工作,增大了基金支撑能力,缓解了当期发放压力。

2.认真抓好清欠工作。

年初开始,我们逐一清理参保单位欠费情况,按照欠费数额从多到少划分清理批次,我们主动与欠费企业进行沟通,逐一分析欠费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欠费单位共同磋商制定可行的还款办法。同时要求业务科室在办理单位业务时核实其欠费清缴工作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合开展欠费清缴工作的,缓办其他业务,待其按要求完成欠费清理工作后,再予以办理。截至10月末,共清欠养老金1820万元,清欠失业金151万元。

3.确保两金按时足额发放。

通过扩面征缴、大力清欠等措施,为确保两金按时足额发放增加了基金支撑能力,也缓解了当期发放压力。截止到今年10月末,城镇职工养老金发放57286万元,发放率100%;失业金待遇发放53万元,发放率100%。两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维护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扩面空间有限,扩面难。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32856人,由于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一是到现在有缴费能力的企业漏保职工几乎都已参保,这部分人员几乎没有扩面可能性;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参保意识弱,加之缴费基数增幅较大,导致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由于私营企业依法用工意识不强,导致私营企业扩面难。

(二)养老金发放压力大。去年,由于发放困难,我们共向省局借款10128万元。截止到10月末,我市养老金可用结余仅为4636万元,不足11月份的发放,目前,我市养老金每月发放6100万元,全年发放高达7亿元,到今年年底,我市养老基金硬缺口将达到1.2亿元。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养老金发放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在年末前完成基金征缴计划、足额落实政府承债和最低预算资金,基本养老金仍存在发放缺口的,地方政府至少承担资金缺口的30%。

(三)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生存认证难。目前,我市城乡居保参保人数为105888人,领取养老待遇人数为51906人。领取待遇人员大部分分布于我市18个乡镇,由于部分乡镇距市区远、交通不便,加之城乡居保工作需要各乡镇、街道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及各村委会、社区的配合,而各乡镇街道都有人员配备不齐或者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所以导致我们的生存认证难度大、进程慢。

四、2018年工作安排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查找覆盖盲点,积极开展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完成养老保险征缴任务。

一是继续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以提高参保人员续保积极性。我们将于上半年在XXX电视台制作两期专访和养老保险政策的电视讲话,有效拉动断保人员续保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是落实助保贷款工作。这是今年重点开展的一项工作,争取上半年协调好金融及保险公司,抓好助保贷款工作的落实,这样既能解决有困难的职工续保问题,又提高了我们基金的支撑能力。

三是继续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大人社联字[20016]10号)精神,建立完善对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制约机制;

四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对拒不参保和不按时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五是及时查看“五证合一”平台,及时掌握新增企业信息,督促其登记缴费;

六是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主动协调财政、人社、就业等部门,利用社保补贴拉动续保缴费。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发放。以当前我市基本养老金可用结余情况看,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一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吉政办发[2015]3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为本地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当地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到年末我市养老金缺口高达1.2亿元,但由于省社保局今年只能借给我市4300万元,还有7700万元的养老金缺口需要地方财政承担。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一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此,明年我局将在取得省局资金支持的同时,协调好财政,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争得资金支持。

(三)继续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发放工作。一是以非公经济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完成全年征缴任务;二是确保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是解决国企改制历史遗留的失业保险问题,今年完成符合条件人员的一次性失业金发放工作;四是认真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四)做好城乡居保扩面征缴工作。按照省局对城乡居保工作的要求,继续以广泛宣传政策和争得相关部门支持为途径,提高城乡居保缴费率。

(五)严把基金出口关,确保基金安全。一是成立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参加工作时间修改5年以上,档案年龄修改3年以上的档案进行审核,每月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业务操作规程的,一律不核算待遇,保证了基金不流失。二是在连年开展全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基础上,今年新退休人员建模率要达到100%,对年迈疾病、行动不便的人员,通过预约提供上门集中认证服务。三是妥善处理长期未认证、死亡不申报等问题,形成数据对比、分批停发、认定冒领、走访追回的反欺诈防冒领的工作模式。

(六)积极稳妥做好维稳工作。认真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在接待来访者时,接访人员要耐心热情,不激化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七)加大标准化建设投入,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好服务。一是对两个业务经办大厅的硬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一楼大厅将购置叫号机、二维码扫描仪、手写板、指静脉仪等硬件,在二楼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大厅设置咨询台,这样将会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我们的窗口服务满意率将大大提高;二是要有效利用大厅咨询台的优势,设置专人负责政策咨询、业务引导、网上经办指导等业务;三是完善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的顺利推进;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硬件配备,通过规范退休人员档案及业务档案接收、分类、归档等一系列业务程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挥档案管理服务的作用,为调整待遇、信息查阅、社会化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方便。

(八)加强党建工作,规范职工行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党,努力提高党建工作水平。一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二是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提升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四是深化《准则》和《条例》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具体规定、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变相反弹;五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副局长及各科室负责人与局长签定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做到一层一层抓,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今后如果有在各级、各类检查及明查暗访中发生不按业务流程办事、不遵守工作纪律,给单位靠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从严格处理。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5

    根据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它保障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养老保险

    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管理包含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支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后退休手续的办理与养老金待遇的计发,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管理,职工死亡遗属待遇的管理等。

    (2)失业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暂时失去工作机会时,由国家和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其提供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并通过专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工作,促使其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失业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失业人员的备案管理、失业待遇的管理等。

    (3)工伤保险

    作为国家立法,用于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及因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使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工伤保险的管理,除《社会保险法》以外,国家还专门颁布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工伤治疗与康复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管理、工亡供养亲属管理等。

    (4)医疗保险

    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因疾病、受伤、残废等原因需要进行医治时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和生活待遇而设立的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医保个人账户(医保卡)划拨与管理;医疗待遇申报与结算;大病医疗救助、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门诊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等。

    (5)生育保险

    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有薪假期)、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管理等内容。社会保险业务范围涵盖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每一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保障职工生活的一张“安全网”,基于此原因,社会保险的信息化从国家顶层管理设计就有高度信息化要求,从2004年起国家就启动了“金保”信息工程,它是国家信息化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国家“十二金”电子政务工程,在《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被列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经过几年的建设,全系统信息化已基本成型,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办理等工作已基本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2信息化管理是提升矿山企业社会保障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对信息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已经成为提升矿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必经之路。

    (1)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漏洞

    做好矿山企业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对于改善企业社会保险业务质量,提升管理效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提高企业社会保障信息化水平,建立系统、有效的企业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保信息平台的同步信息对接,可以实现企业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到待遇领取的全面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效率。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和职工待遇的申报都可以通过网上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操作,待遇的核定与发放也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可降低业务操作失误风险,减少业务管理漏洞。

    (2)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实现管理模式的再创新

    通过社会保险信息与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的一体化,充分实现各类信息的融合与共享,打破管理壁垒,从员工入职、合同管理、薪酬福利、到社会保险,使人力资源管理逐步构建一个更为高效、和谐的运行系统,从而能够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最全面与准确的信息保障。同时基于信息化管理要求,自然而然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现流程的再造和管理模式的创新。

    3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

    (1)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不明确,信息化需求分析不全面

    信息化强调的是一个系统性的战略工程,而不是一个阶段性的项目。由于受管理体制以及传统的岗位设置和权限划分的制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中存在着诸多的“管理孤岛”,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者之间相互隔绝、信息不畅,只关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这种“管理孤岛”很容易造成“需求孤岛”,进而就演变成为最后的“信息孤岛”,也导致了经常在同一项业务数据统计中,出现多种结论和版本,直接影响企业管理者在全局高度上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信息化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手工+电脑”式的业务工作计算机化,而是对整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的一次变革,是管理模式的一次革新。如果对此没有准确的认知和理解,很容易导致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模式不配套,从而使信息化建设走向高投入底效益的结局。

    (2)资源数据库信息质量存在缺陷

    是社会保障业务信息一体化建设与应用的最大障碍。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信息一体化管理后,实现了数据库资源的共享,数据由分散实现了大集中,使得整个信息化管理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建立数据库时原始数据提供不准确或者没有做好对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维护,会导致信息数据质量下降甚至失效,严重影响信息化管理水平。

    (3)业务流程缺乏一定的稳定性

    由于近几年企业普遍改革力度较大,机构重组现象比较多,造成业务分工也随之变化,并引发工作重心的转移,使业务流程缺乏稳定性。造成职工无法及时掌握整个业务流程的规定,对信息流程的不明确,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化建设的优势。

    4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改进措施

    (1)做好需求分析,规范业务流程

    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是以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对各管理环节进行优化,因此必须在制定出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的基础上,信息系统才能对业务实行严谨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要站在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高度再造业务流程,同时对流程的设定给予最大程度的包容性。对处理环节相一致的业务进行合并,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建设高质量的资源信息库

    首先,对信息系统初始数据库信息要“严把质量关”,充分组织动员职工及单位,对业务库信息进行彻底清理摸底,校正错乱信息、补充欠缺项目;其次,加强数据的标准化管理,数据标准的统一是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前提,只有基础数据和交换数据统一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来,才能实现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和跨地区的信息交换,才能实现进一步的升级联网;再次,充分重视信息的更新与维护工作,建立高质量的数据接口,保证好“上对”主管部门社会保障信息平台、“下对”企业基层管理部门的信息同步更新能力,建立严格高效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管理的规范有序。

    (3)最大程度使信息网络化

    信息网络化建设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主要趋势,网络化建设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信息化的水平。基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利用企业的局域网,完善目前的信息网建设,在实现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递和信息查询无纸网络化办公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社保信息网站,合理设置业务版块,将日常业务办理集成至网站,使业务办理和数据维护同步完成,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通过网站搭建了信息沟通平台,直接面向员工群体,既可以做好对各项社会保障信息的宣传工作,同时可以向他们提供数据查询、政策咨询、办事指南等相关服务,将极大提高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范文6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要积极制订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二)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社会就业机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场调节、政府推动、城乡统筹、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要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要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和投入,促进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要进一步整合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

(四)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要坚持推进结构升级和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增强经济竞争优势和吸纳就业能力。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落实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必须把大学生就业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等多种服务。加强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园,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可由见习单位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已确定并实施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园的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经报批审核后可按见习人数以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对该企业进行补助。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制度,深入实施“一村(社区)一大学生”计划,做好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激励措施。

二、完善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类就业扶持对象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20*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优惠政策对持证人继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2万元提高到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利率上浮部份予以适当贴息。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当年企业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以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200万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同时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经费补助制度,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性经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依法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地可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经费。该经费要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台帐记录完整,资金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挂钩,就业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要培育和完善城乡统筹、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在做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并定期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完善和规范网上招聘求职服务。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六到位,实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每个社区要有劳动保障服务专管员,劳务输出和企业用工量大的村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以中心城区综合场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级综合场所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在三年内完成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新建、改建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在用地划拨、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三)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每人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30元。

(十四)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登记失业人员凭证在台州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并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五)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并严格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健全台帐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要加强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本市的农村劳动者、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分别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的额度内按实给予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三年内允许享受一次政府补贴。要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六)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招用持有《登记证》(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下同)

(十七)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从原有的城镇“4050”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人员,扩大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此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时间内,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八)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在开发“三保”(保安、保洁、保绿)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九)加大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力度。在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享受与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援助政策。被征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有关促进就业所需资金可从土地总收益中解决。

(二十)巩固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工作成果。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建立动态管理、动态归零的长效援助工作机制。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二十一)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工作。要针对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特点,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要确保有一人实现非农就业或从事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

(二十二)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到2011年底,县(市、区)7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三)完善促进就业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就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典型、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大力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