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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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论文

电商论文范文1

1国内外运营商纷纷转型

美国Verizon公司采用大数据分析法通过其子公司提供一种面向精准市场推广的业务。通过匿名的客户数据,第三方公司可以了解消费者的喜好,进而拓展业务。荷兰某电信运营商发现基站的信号强度改变与空气湿度有关,与当地天气有关,同时通信基站又是遍布全国各地的基础设施,于是他们在每个基站上加装了两到三个传感器来收集当地的气象数据,据此提供地区性的天气预报。这一举动,填补了地区性天气预报的空白,也使得这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大数据获得利润。在国内,中国移动奚国华董事长在2015年工作会议上指出“价值链中利润最丰厚的部分开始转向数字化服务”;中国电信王晓初董事长对中国电信的转型提出了“互联网化”。尽管国内外的电信运营商在转型发展上有各种各样的尝试,但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一个依靠商业模式、依靠大数据思维就可以成功的时代,电信运营商逐步认同了“通过大数据才能成功转型”的理念。

2找准转型路线图

目前,依靠大数据成功的三个要素分别是:技能、思维和数据,电信运营商也许还没能完全具备技能,大数据思维还未成体系,但数据是每个电信运营商都掌握的资源,电信运营商转型必须牢牢把握“大数据是运营商核心优势”这一方向。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电信运营商来说,数据是与网络资产同等重要的资产,运营商不仅是电信网络运营商,而应该也是数据运营商。那电信运营商转型大数据运营商的路线图应该怎么规划呢?第一,电信运营商内部必须认识到大数据思维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中国有句古话“上下同欲者胜”,电信运营商想要转型成功,必须先统一思想认识、获得员工的认同,让每一个人都了解企业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定位是什么,未来的盈利方向是什么。为此,电信运营商可以在企业内部深入开展关于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思维的讲座、讨论,启发和激发员工关于大数据的创想,主动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用大数据思维来思考和工作。第二,电信运营商要在自己的DNA中植入大数据思维。以微软公司为例,微软公司之前在保障系统软件安全可靠性方面的做法是,在软件设计完成后再进行安全可靠性的测试、完善,随着对系统软件安全可靠性重视程度的提高,微软公司早早地在软件设计的各个环节都引入了安全工程师,以确保系统软件在设计完成后本身就是安全可靠的。同理,电信运营商要成为一个具有大数据思维的公司,可以在有关的业务部门、网络部门引入数据分析师,让大数据思维成为电信工作的DNA,一旦形成这样的体系,电信运营商就可以不再关注这一问题了,因为大数据思维已经在其DNA里。第三,电信运营商要尽可能多地收集数据。只要有可能,电信运营商应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尽可能地收集数据,收集的数据类型要尽可能地超越既有的数据结构,因为数据结构一旦固化,那可能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会损失掉不符合数据结构的内容。作为电信运营商,在数据收集上因为拥有强大的渠道、数据通道,有优秀的数据存储、分析能力,放到大数据领域来看,是有其优势的。电信运营商在数据收集上需要权衡的是数据的收集、存储成本和未来价值的关系。因此,电信运营商要了解数据用户的需求,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收集什么样的数据,用什么样的方式收集等。第四,通过建立合法的机制使用数据,成功获利。电信运营商对于数据的使用和获得利益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创建数据市场,让市场对数据进行定价,通过拍卖或许可证制度保证电信运营商或数据提供者获得利益。二、对非个人客户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使用。如果得到正确使用,即使是最平凡的信息也可以具有特殊的价值,看看移动运营商吧:他们记录了人们的手机在何时何地连接基站的信息,包括信号的强度。运营商长期使用这些数据来微调其网络的性能,决定哪里需要添加或者升级基础设施。但这些数据还有很多其他潜在的用途,比如手机制造商可以用它来了解影响信号强度的因素,以改善手机的接收质量。三、根据数据用户的需求开发软件,通过应用软件让第三方获取加工后的匿名数据。四、透明数据的使用方向,越是清楚地向公众说明提供数据的形式、数据的用途,越是能获得信任,必要的话可以引入审计团队,让公众知道数据使用的合法性,让数据帮助运营商透明。电信运营商要转型成为数据运营商,前进的道路上还存在一些困难。显而易见的困难之一是:运营商担心对客户数据的分析或出售将破坏客户信任或承担法律风险。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第三方公司并不需要“小数据”,不需要知道某个客户打电话给谁,不需要知道某个客户访问了哪个网页等。大数据时代关注的是一类客户的喜好,是预见性的数据需求,是关于预测的,而不是小数据时代的“监测”和“关注个体”。因此,解决这一困难最重要的是“透明”,公众只有清楚地了解出售数据的形式、内容、用途,才能给予信任。另一个困难就是数据市场的建立。要解决这一困难,需要建立一整套合法的体系、机制,相信随着信息化消费需求的提升,随着大数据时代对社会影响的加深,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能够达成共识,推动转型前行。

作者:张弈

电商论文范文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用3年的时间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过程。2014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实体经济之树。这在政策层面对互联网金融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作为互联网金融子产品之一的电商信贷也将迎来新一轮发展的春天。那么电商信贷和传统银行的信贷有什么相同之处?又有什么不同之处?电商信贷与传统银行信贷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两者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二、相关概念界定

信贷(Credit)也称信用,是指贷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利率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出借给借款人,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应将借入的本金连同利息,一并偿还给贷款人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传统银行信贷(TraditionalBankCredit)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自己筹集的资金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收取一定利息的经济活动。电商信贷(E-commerceCredit)是指诸如阿里巴巴、苏宁等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其自身电商平台优势直接向平台上的供应商和个人提供借贷的一种经济活动。电商信贷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的网络借贷,是对传统银行信贷的创新。根据《奥斯陆手册》(OsloManual)对创新的定义和划分,电商信贷属于营销创新(渠道创新)。它跨越传统金融中介直接将资金借贷给资金需求方,通过电商平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金融通、加速金融“脱媒”。

三、电商信贷与传统银行信贷的共同点

首先,电商信贷与传统银行信贷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同属于信贷,都是以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贷方之所以让渡资金使用权,是因为借者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将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作为回报。其次,电商信贷与传统银行信贷的流程相同。即贷款申请征信评估同意放贷贷后跟踪归还贷款。最后,电商信贷与传统银行信贷都要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只要有信用,就会有信用风险,因此两者都需要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风险控制,严防信用风险的集聚。正因为电商信贷和传统银行信贷在本质上相同,使得两者在业务渗透和融合方面成为可能。

四、电商信贷与传统银行信贷的不同点

(一)目标客户不同

电商通过平台优势,构筑金融活动中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桥梁。信贷的目标客户主要是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而平台之外的微观主体很难被触及。以阿里小贷为例,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检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阿里小贷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700亿元,服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超过70万家。这些客户的特征是盈利能力不高,信贷需求额度低,70%以上的客户贷款需求在50万元以下。传统商业银行奉行“二八定律”思维理念,认为80%的利润来源于20%的客户,于是“高大上”的高端客户成为他们的目标客户,其余80%的“小散”很难被顾及。考虑到小微企业分散广、单个客户贷款金额小,而且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确定等问题,传统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提供信贷的利益驱动力不足。然而,从细分市场的角度来看,电商信贷正好延伸到商业银行信贷领域的“长尾”客户,电商与传统商业银行实现了差异化信贷服务。

(二)客户黏性不同

电商信贷可以增强电商自身对平台用户的吸引力,从而促进电商生态的良性发展和推动自身行业的扩张。一方面通过给电商平台上的商户放贷,间接提升店商的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资金周转率显著提高,从而破解了平台供应商的融资难问题,使供应商能够为平台消费者提供更完善和更持续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上有资金需求的消费者,获得贷款后会增强对平台所供应的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意愿,形成一个供需两旺的良性闭环,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和供应商对电商平台的黏性,达到“平台消费者—电商平台—平台供应商”共赢。传统银行信贷的客户和银行间只有纯信贷关系,没有其他商业利益绑定关系,因此银行很难黏住客户。

(三)交易成本不同

电商信贷具有渠道优势,不需要花费高额费用筹建实体店、不需要多环节去调查目标客户的信息,基于得天独厚的平台大数据来降低交易成本和边际成本。相关数据显示电商信贷的交易成本具有明显优势,阿里金融单笔信贷成本仅2.3元,只是传统银行信贷成本的0.115%。电商通过大数据系统,还可大大节约融资的时间成本,单纯的放款时间最快只要几分钟即可完成,如3分钟融资到账业务的“京保贝”。电商信贷从申请、获批、偿还均不受工作日的限制,企业当晚申请订单贷款,第二天就可以使用这笔资金采购原料,扩大再生产,等买家确认收货后,系统会自动扣除原先的贷款金额。传统银行要开设实体网点、需要借助外在力量逐一收集、分析、筛选目标客户财务数据、一对一征信申批,势必增加了信贷交易成本。有关数据显示,传统银行单笔信贷成本高达2000元。受制于上述因素,传统商业银行要数个甚至数十个工作日才能走完线下审批放贷流程。

(四)资金来源和信贷规模不同

按央行等监管机构的规定,电商信贷的资金来源被严格限制,只能用自有资本金进行放贷,不能通过吸收存款、证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最多只能从银行融入限额资金,即从银行融入的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即使“各种宝”里的资金充溢,也不能直接用于放贷。由于可放贷资金量小,放贷对象享受的信用额度受限,因此电商只能提供小额信贷业务,加上贷款地域限制,双重壁垒阻碍了电商信贷规模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可放贷资金。不仅可以用股东投入资金、同业拆借资金出借,更可以利用海量存款放贷,单个商业银行仅零售存款余额就达十万多亿元。刚刚出炉的工商银行2013年度报告显示,客户存款余额为146208.25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加11186.82亿元,增长12.7%。其中公司类贷款、个人贷款与票据贴现分别占71%、27.5%、1.5%,信贷规模很大,占总资产的51.2%。

(五)贷款的期限不同

鉴于贷款对象对资金“短、频、急”的需求,电商适宜提供短期贷款,期限可以是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目前,“淘宝小贷”对B2C平台客户的贷款期限有30日和6个月,而针对B2B平台企业客户提供的贷款期限为1年,可以随借随还,按日计算利率,非常灵活方便。传统商业银行信贷按照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从期限结构上看,中长期贷款所占比例高。以2013年为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长期贷款分别占65.35%、65.43%、54.7%和66.89%,其中中国银行内地人民币业务中长期贷款为35833.41亿元,占贷款总额的66.89%。往前追溯发现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均高于短期贷款。这是由于中长期资金主要投向在建续建项目,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等,这些产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占用时间较长。(六)政策监管不同小额贷款监管遵循属地原则,由地方监管机构负责,但作为新生业态的电商信贷,植入了互联网元素,相应监管政策仍处于空白状态。其贷款审批、流程、风控、贷后跟踪是由电商的注册地政府监管,还是由目标客户所在地政府监管,还是由双方共同监管,如何管制等等目前均缺乏相关依据,很大程度上依靠自律。传统银行信贷在长期实践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传统银行信贷的监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这些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了传统商业信贷中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

(七)风险控制不同

电商借助大数据平台进行风险控制,实现信贷工作全过程监控,有效规避和防范贷款风险。贷前依托客户在电商平台上的行为数据(认证信息、交易记录、信誉评价、实时运营状况),辅以第三方认证数据对客户的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做出评估,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小逆向选择的风险。贷中通过电商平台实时监控客户的交易状况和现金流,来判断贷款是否发生偏离。贷后通过电商平台对企业经营状况动态监控,对可能影响正常履约的行为及时预警,避免贷款出现逾期甚至坏账的可能性。和传统银行相比,基于大数据的动态分析提高了效率并降低了风险。以阿里小贷为例,截至2014年2月,其不良贷款率低于1%。传统银行没有类似电商的大数据平台来获取实时、真实、完整、可控的数据,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贷前依靠客户自己提供的标准化“三张”财务报表以及担保抵押证明等资料,结合外部数据来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及还款能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审批效率因人而异、因行而异,这种时间差在很大程度上会形成风险积聚。贷中很难对贷款对象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贷后风险管理更是银行薄弱的环节,银行不能实时跟踪到企业最新的经营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难以及时预警和风险监控。

五、几点建议

(一)银行与电商要加强合作,优势互补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传统银行资金充足、拥有优质的大客户、监管制度完善,但真实的交易数据缺乏、信贷成本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意愿较低。而电商能借助数据平台实时获取小微企业的交易数据,信贷成本低、客户粘性强,但信资金来源有限、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未覆盖。如果两者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银行具有资金优势,电商具有大数据优势)进行长效合作,那么在解决电商信贷资金来源问题的同时,也能够提高银行信贷效率、降低信贷成本、放宽信贷准入门槛,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而两者形成的合力又将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将电商纳入现有监管体系

电商论文范文3

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在催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同时,也给如制造业、零售业、旅游业等传统产业带来了新的营销与传播平台,传统产业实现了华丽的产业升级,竞相引入电子商务平台成了传统产业运营者的选择。这次调研考察,我们一行时刻感受到了传统产业转型带来的便利。网上订票,免去了车站购票的拥挤与等待;网上订房,少了拖着行李满大街找房的麻烦与苦恼。在河坊街的考察,我们发现很多经营旅游纪念品的商家,坚守实体店营销的同时,也把产品营销搬到了网上,做起了电子商务。与他们的交谈中获知,以前一些游客在实体店看到满意的纪念品,有时会因为携带不便而放弃,现在有了电子商务,游客只需在网上完成下单就可以了,成交量现在的是以前的好几倍。同时,这些商家也表示自己在电子商务运行方面经验与能力的都还不足,特别是如何推广自己的品牌方面亟须专业认识指点迷津。顺风嘿店,是此行我们考察的重点。嘿店,是传统快递巨头顺风快递的社区电子商务平台,是顺风快递整合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的一次创新与尝试。我们一行调研考察了处于杭州市城西银泰城的最大一家顺风嘿店,这里面积不大,但装潢考究,延续了顺风快递的企业形象。这家顺风嘿店,除了展台上的一些包装精美的产品实物,最吸引眼球的就是两个网上电子商务平台,如果对店内的产品感兴趣,平台上可以实现网上下单,嘿店根据下单送货上门。店内实物体验,网上完成交易,顺风嘿店打造的就是要成为社区家门口的便利店。除了嘿店内完成交易,消费者也可以加载顺风嘿店的微信账号,在智能手机上完成购物体验。由于顺风嘿店这种营销新模式还处于试运行阶段,业内多有唱衰之声,我们的直观感受也是至少目前嘿店表现不佳。员工也坦诚如今消费者对嘿店的知名度与品牌认同感还有待提高,特别是手机终端的用户量要扩大规模。通过前两天的调研考察,我们在感受电子商务给传统企业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了解了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一些瓶颈问题,深深感受到他们对新媒体传播与策划专业人才的渴求。在传统产业借力电子商务转型之际,作为要服务社会、对接产业的高职院校,有义务也有责任通过优化专业设置助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发展。由此可见,新媒体传播与策划专业的设置,不仅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之需,更是传统产业转型发展之需。

二、打造新媒体运用的复合型人才——新媒体传播与策划专业建设的人才培养观

本次调研考察我们还深入到了相公司与西湖创意谷,了解新媒体设计与应用行业实践,以及企业对新媒体人才需求情况。首先,我们考察了杭州香洲实业有限公司,有2名我系13届、14届广告与策划专业毕业生在此就业,从事与新媒体传播与策划相关的电子商务运行工作。在香洲实业有限公司,我们了解到这家以建材装饰材料营销为主业的实体公司,除了实体店经营,现在还开通了电子商务平台,从零售到中间商批发,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占公司的业务比例越来越高。该公司负责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的员工有8人,具体岗位有平台界面设计、后台技术开发、平台推广等。我们发现从事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专业以新媒体设计、策划为主,特别是平台界面设计与推广岗位,要求员工不仅懂设计、策划,在营销与传播的能力也有相当高的要求。在考察中,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向我们表达了电子商务对营销的重要性,目前急需既懂新媒体设计又懂新媒体推广的复合型人才。在西湖创意谷,我们了解到这家杭州市政府与中国美术学院合作运作的创意产业基地,汇集了逸飞集团、设计师吴海燕的东方国设计馆、中国美院的色彩研究所、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渠晨明的雕塑艺术研究院等创意型企业与机构。在西湖创意谷,创意产业集群效应明显,形成了“教学科研——创意设计——加工制作——市场营销——衍生产品开发”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培育和集聚了大量创意人才与经营人才。在这里,我们感受到了创意产业未来发展的美好前景,也注意到复合型人才培养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对我们深化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很大触动与启发。

电商论文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矩阵价值链创新

1.引言

“商务模式是网络中讨论最多而最不容易理解的方面。不过,它却是几乎所有的网络公司新秀在争取风险资金时,风险投资公司考察的核心内容之一”。网络的迅速传播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务模式很容易被模仿,对于竞争激烈的电子商务来说,如何坚持商务模式的创新是成功的一个关键前提。同时,信息不仅可以为其他行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甚至还能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商务模式的创新是打造出色的电子信息服务的关键所在。

在现有的研究理论中,学者就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及商务模式的定义及分类已做了较充分的研究,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理论模型却研究甚少,或者模型维度建立的标准不明确、实际应用效果不佳。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电子信息服务的商务模式进行分类和创新,力求实现对网站的现实指导意义。

2.文献回顾

2.1基本概念

电子信息服务,即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等电子信息技术为主要处理手段的信息服务。商务模式(businessmodel,也译作商业模式)应该能体现企业内部资源结构和外部竞争表现形式,即把企业的内外要素看作一个整体,协调和创新的整体组合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关键。

2.2电子商务模式分类研究

要想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本质上的研究,就要先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因为商务模式分类框架可以为创新提供一个方向或思路。现阶段主要有如下几个对电子商务模式分类方法的理论。基于交易双方的分类——最常用的分类方法,基于控制方的分类方法(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1999),基于价值链的分类(PaulTimmers,1998和李建忠,2007),基于Internet商务功用(CrystalDreisbach和StaffWriter,2000),基于新旧模式差异的分类(PaulBambury,1998),混合分类(“77种网络经济创新模式”,2000,MichaelRappa,1999和吕本富、张鹏,2000),基于组成要素的分类(徐迪、翁君奕,2004)。现对以上六种方法进行比较(表1):

从对比可以看出现阶段对商务模式分类的研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划分标准不一致,尽管详细但导致交叉或覆盖不完全;(2)分类过于简单,对于模式的创新指导来说没有实际价值;(3)标准和概念抽象,难以用于实际操作。所以我们仍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3.电子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矩阵的构建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将价值链的思想和PaulTimmers的分类思想结合可以组成更好的商务模式分类综合指标。

3.1理论基础

价值链,即“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它包括基本活动(进货后勤、生产作业、出货后勤、营销、销售和客户服务)和辅助活动(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和企业基础结构活动)。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价值链环节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性进行修正。

PaulTimmers提出的分类体系是基于价值链的整合,同时也考虑到了商务模式创新程度的高低和功能整合能力的多寡。他以价值链为矩阵(见图)的一个维度,;而另一个维度,即“创新程度”,是对企业服务内容新颖性的评价,是一个企业和其他对手竞争的焦点,可以看作企业“外部联系”的反映,从而可以和价值链从内外部结合起来。

然而,对于PaulTimmers设立的两个维度,Timmers并未给出具体标准。这样抽象的标准使一个企业难以用此矩阵去定位自己的商务模式,更难以去挖掘新的模式。因此,本文结合价值链和Timmers的思想,尝试运用更加具体的分析手段去定位和发掘电子商务模式。

3.2电子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矩阵的构建

我们选取了国内外二十个有代表性的电子信息服务网站进行研究。国内的8个网站是从2008年“中国100个电子商务网站”中选取的,而8848作为一个失败的案例选取进来,组成10个国内的网站;国外的10个网站,3个从荆林波的《电子信息服务模式》一书中选取,3个从PaulTimmers的《六大电子商务战略》中选取,还从GOOGLE上搜选了4个小网站。本文把电子信息服务按交易主体分为C2C、B2C、B2B三大类,因为这三大类各自的特点比较明显,利于分析和比较。

3.2.1矩阵维度的确立

1.价值链的集中程度

Timmers的思想是以功能的整合范围来确定其中一个维度,包括从单一功能商务模式到完全整合的商务模式,但没有说清如何从功能到价值链的演变。而且“功能”的加入反而让定义更加复杂。因此,本文只把把价值链的集中程度作为第一维度。本文将电子信息服务的价值链基本活动分成生产、信息、交易、支付、物流、服务六个环节,代替传统行业的价值链。六个环节的定义如下:

现在我们将筛选出的二十个电子信息服务网站的价值链集中程度总结如下(√表示涉及该价值链环节):

2.内容的创新程度

根据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对其信息服务网站的发展历程,我们把Timmers的创新标准具体化,将创新程度由低到高分成了七个阶段:模仿、网站设计、普通服务升级、产品市场拓展、个性化服务、虚拟社区和全面创新。尽管虚拟社区近几年来发展迅速,较为普遍,但它仍是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重要趋势,我们将它和全面创新归为高度创新。各个阶段的定义如下:

我们采用时间顺序来判断创新程度的高低,有以下几点依据:

(1)电子商务模式也是随时间发展变化的;(2)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竞争激烈化的加深,使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在竞争中衍生出新的、更高水平的创新模式;(3)此创新过程,既是单个网站的发展,也是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商务模式的发展。从实践中发现,尽管个别网站的创新顺序和我们从理论上整理的顺序相悖(如“一大把”,虚拟社区为第一步),但是此创新程度排序从总体上能够表示出电子信息服务网站的创新阶段和创新程度高低的趋势。

3.2.2创新商务模式矩阵的构建

根据前文的分析和思考,本文把“价值链集中程度”和“内容创新程度”两个维度结合起来,构建出新的商务模式分类矩阵。各网站的商务模式标准选取如下:(1)价值链集中程度以当前的情况为准;2)对于内容创新程度来说,虚拟社区和全面创新为高度创新,只要该电子信息服务网站涉及此类创新,不论是第几步都看作其创新程度;而非高度创新的内容,以主导的创新模式,或出现次数最多的模式为准;若没有主导的创新模式,则以最新出现的模式为准。

以此为标准,我们把之前分析的二十个网站在矩阵上列出,标出其访问量。因为访问量可以体现该网站的受欢迎程度,进而从一定程度上反应其运行情况的成功与否(见图2)。可以看到,整个矩阵共有6×7=42种模式组合,这就是以“价值链集中程度”和“内容创新程度”两个维度对商务模式的新分类。我们叫这个矩阵为“创新商务模式矩阵”,因为它不仅是对商务模式的一个分类,它还能指导商务模式的创新。

4.电子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的特点

通过矩阵可以看出:

(1)C2C网站的商务模式差别不大,都涵盖了信息、交易、支付、服务四个环节,并且创新程度都很高;

(2)B2B网站,价值链集中程度有高低两种趋势:能提供有形商品的网站(如Marketresearch和艾瑞咨询可以提供研究报告等有形商品)覆盖了价值链的全部环节;但是只提供信息的网站只覆盖信息和服务两个价值链环节;

(3)B2C网站中,价值链集中程度和内容创新程度商务模式差别很大;

(4)从整体上看,当今电子信息服务商务模式的发展有三个趋势:一是价值链集中程度越来越高,如Yahoo!,艾瑞咨询;二是越来越注重价值链的专业化,如Alibaba、环球资源网;三是创新程度越来越高。

5.结论

本文在MichaelPorter和PaulTimmers的理论之上,创建了创新商务模式矩阵:(1)此矩阵给出了进行商务模式分析和创新的空间和一般思路。可以看到,在42种商务模式组合中,有很多是空白的,这代表了创新的可能;(2)本矩阵的维度标准都是按照电子信息服务网站的商务模式来选取的,其他电子商务网站的商务模式创新也可以仿照此矩阵进行,但是需要调整。

在这个方向上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1)分别将C2C,B2C,B2B三类网站各自的创新特点和问题进行研究。我们由矩阵可以看出三类网站之间有很多不同点,而内部又有很多共同点。分类研究能够使商务模式创新的方向和方式更准确和明朗;

(2)矩阵的维度细分需要进一步的检验和改进,并随商务模式的发展而变化,使之具有实际性和指导性。

参考文献:

[1]王刊良、万映红,网络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第6届全国青年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学术会议论文集,“商务模式也许是网络中讨论最多而最不容易理解的方面。不过,它却是几乎所有的网络公司新秀在争取风险资金时,风险投资公司考察的核心内容之一。”

[2]李玉兰,我国信息服务业研究综述[J],图书与情报工作,1996(2):36-37.

[3]李振勇,《商业模式》[M],新华出版社,2004.

[4]彼特•莫拉斯,赢利模式:电子商务成功之路[M],冯雷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5]PaulTimmers.Businessmodelsforelectronicmarkets,ElectronicMarketsJournal,1998.

[6]李建忠,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研究——模型构建与实现,电子商务,2007,(3).

[7]王刊良,万映红,网络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第6届全国青年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学术会议论文集.

[8]PaulBambury.AtaxonomyofInternetcommerce,FirstMonday.19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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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ichaelRappa.Businessmodelsontheweb.(Webdocument),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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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迈克尔•波特著,陈小悦译.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

电商论文范文5

电子商务领域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所需要人才更多的是复合型人才。这要求高校所培养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而且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商务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因此在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要求学生系统掌握电子商务基础理论与实务知识,还要学生能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与经营管理有机地结合。为了全面了解应用型本科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在总结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及其他兄弟院校电子商务专业的实践教学现状的深入了解,结合该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总结出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目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实践教学对岗位所需能力的培养不足。目前,很多实践实验教学课,授课老师的授课方式类似于理论课程的教学,老师讲授的时间比较多,而且很多授课教师自身由于没有实践的经历,很难根据当前电子商务岗位所需具备的能力来设计实验内容,因而学生缺乏电子商务技能的训练问题比较突出。

1.2理论与实践脱节,实践教学课程比例偏少。大部分理论课程老师都没有电子商务方面的实践经历,因而在理论课程的讲授中,往往是比较注重对知识点的讲授,更多扮演传授知识的角色,没有考虑到所讲授的能够帮助学生在实际岗位工作中提升哪方面的能力,同时在实践教学中,实践课老师也没有在实践环节要求学生需要把哪些相关的理论知识结合起来,这样使得理论和实践相脱离,实践教学的效果也就比较差。近年来,虽然大多数本科院校都定位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虽然增加了一些实践课程,但实践课程的比例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低。

1.3校内实践教学资源缺乏。目前,我国本科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大多设立在经济管理学院,而很多本科院校历来对经济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不重视,实践教学资源的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建立比较好的实验实训室,实验室的设备陈旧,实验实训软件较少,甚至有不少软件已经落后于现有的应用。

1.4校外实践基地空有其名,学生去校外进行实践的机会缺乏。为了配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很多院校与企业签订了电子商务专业校外实践基地,希望解决学生的实践问题,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学校的电子商务专业校外实践基地只是停留在协议上,由于经费、管理等种种原因,大部分学生没有去实际公司实践,根本不了解电子商务的实际应用情况。

2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根据电子商务专业发展趋势和企业需求,调整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形成了以六大技能(基础技能、商务技能、网站建设技能、网络营销技能、数据分析技能和网络创新创业技能)培养为核心内容的递进式不间断实践教学体系。第一学期,邀请电商企业代表与学生互动交流,使刚进校学生初步接触电子商务,通过互动交流激发学生学习电子商务的兴趣,初步明确自己的学习方向。第二学期,学完《电子商务概论》后,与之配套的安排电子商务模拟实训,通过模拟实训是学生对电子商务模式及其流程有比较全面的理解。另外安排计算机基础实践使学生具备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技能,具备信息文案的编辑技能。第三学期,除了《VB程序设计》课程实验、还安排网页设计与制作实践课程,为后续网站设计与开发打下基础。在期末组织学生到实训基地进行为期一周的《VB语言课程设计》。在实习基地,来自IT企业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从基地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中结合课程内容抽取部分模块对学生进行项目开发指导,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编程能力和程序设计的规范性。第四学期,数据库与动态网站开发,使学生具备一套网站开发和设计的完备技能。增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以增强未来就业能力。在期末组织学生到实训基地进行为期一周的《网站开发课程设计》。在实习基地,来自IT企业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从基地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中结合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站开发指导,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网站开发能力。第五学期,网络营销实践与美工平面设计,使学生掌握网络营销各项基本技能及美工平面设计的基本技能,增强动手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在期末分批组织学生到实训基地进行为期一周的《网络营销课程设计》或《美工及平面设计课程设计》。第六学期,通过毕业生的反馈,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的毕业生认为数据分析对工作帮助以及未来的提升帮助很大,开设SPSS数据统计分析将能提升学生数据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数据分析技能。移动商务实践课程将使学生跟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扩展学生的就业空间。第七学期,跨专业综合实训与网商创业实训将锻炼学生的综合实践动手能力,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必要手段。可以通过校企联动面向毕业生提供仿真和真实项目,锻炼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第八学期,定岗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一方面学生可以通过定岗实习锻炼自身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选择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

3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有效实施的策略

实践教学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必须使得实践教学有效实施,让学生达到预期的实践能力提升的目的。

3.1明确岗位主要能力要求,科学设置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的目的必须明确,要在对电子商务核心岗位群及岗位主要能力的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能力的要求来设计实践课程。

3.2科学设计实践课程教学内容,促进实践能力培养的提升。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突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并注意实践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实践能力真正能够提升。

3.3加大经费投入,建设好校内实验室。校内实验实训是学生实践的主要场所之一,为此,学院要加大实践经费的投入,购置电子商务实践教学模拟软件,为学生提供电子商务的模拟实践环境。

3.4加强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使校外实践基地真正成为学生实践锻炼的场所。学校和企业要改变观念,校外实践基地是企业提前介入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重要场所,因此,校外实践基地要真正做深做细,让学生真正的在岗位工作,这样才能实现多赢。

3.5建设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专业老师大多数从学校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要鼓励青年教师去企业挂职锻炼,丰富教师的实践教学经验,同时也可聘请企业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作为兼职老师,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

电商论文范文6

摘要: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之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

1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1.1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当前国际税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台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1.2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出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1.3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2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的要求下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2.1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Tax)等。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2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