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通告范例6篇

交通管制通告

交通管制通告范文1

关键词:空中交通管制班组;安全行为风险;告警阈值界定

做好空中交通管理,才能够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运行。近年来,随着空中交通流量的增长,越来越多的空中交通管制班组也随之建立。而加强班组安全行为风险预防,才能确保空管安全。因此,相关人员还应加强空管班组安全行为风险告警阈值界定问题研究,以便实现班组安全行为风险的有效预防。

1 空中交通管制班组的安全行为风险分析

所谓的空中交通管制班组,其实就是由2个及以上管制人员构成的组别。目前,该类班组容易出现集体决策风险。在开展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时,成员需达到指令一致性。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管制成员正确意见被压制和副班管制员为支持主班决策产生非理性决策行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可能导致集体决策失误发生,继而导致班组承担团队行为风险。其次,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管制成员之间可能存在沟通障碍,并因此遗漏重要管制信息,继而形成班组沟通风险。再者,空中交通管制班组领导者为空管的基层负责人,如果其领导行为出现偏差,就会导致班组承担领导行为风险。此外,在班组内出现关系冲突时,班组成员可能会因负面情绪出现工作失误,从而导致班组承担相应安全风险。

2 空中交通管制班组安全行为风险告警阈值界定

2.1 风险告警模型的建立

结合风险类型,可以实现空中交通管制班组安全行为风险指标的选取,然后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完成指标维度筛选,并通过调查分析完成指标合理筛选。通过研究发现,在对管制班组安全行为风险展开评价时,可从行为风险危险性因子和抵御性因子两方面进行指标划分。而通过从30项指标中选取比例大于50%的指标,则能够获得决策责任划分、职权分工认可度、领导者个性、内在机制健全度、班组领导管理能力、领导者组织协调能力、成员沟通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等17项指标。利用层次分析法对这些指标进行两两比较,则能够获得指标权重[1]。在实际建立风险评价模型时,需要在同一被试群体中完成各指标数字测量,然后实现初始值的标准化处理,以便使各项指标拥有相同量纲和能用于评判的属性值。根据空管班组安全行为风险类型,则可以利用加权综合评价法完成风险评价模型构建。如下式(1)所示,ATCTBRI为风险指数,可反映安全行为风险程度。该指数越大,意味着班组安全行为风险越大。而D、C、B、I、R分别为集体决策行为、班组沟通行为、班组I导行为、班组冲突行为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得分,WD、WC、WB、WI、WR分别为各因子的权重。

2.2 阈值界定的研究方法

在界定风险阈值时,可以使用有序聚类的最优分割理论展开研究。具体来讲,就是实现对有序样品的聚类分类,需要利用Fisher算法进行划分的寻找,以确保有序样本不被破坏,并获得最小的分割级内离差平方和以及最大的级间离差平方和。使用该算法确定风险阈值,能够利用固定的划分流程完成阈值分割,可避免人为设置随意性对阈值界定结果产生影响。在实际划分的过程中,需要先对类直径进行定义,即完成不同类的类内离差平方和计算。在此基础上,需要进行目标函数定义,即以各类离差平方的总和为目标函数[2]。在函数值达到最小时,则能确保各类之间具有较大的平方和,从而实现最优划分。最后,可以完成目标分割时的最优取值状态计算,从而完成完成最优分割。

2.3 模型告警阈值的界定

实际界定模型告警阈值时,可对某空管分局的塔台、进近和区调三个部门管制班组展开评估。由于使用最优分割算法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对风险值进行有序排列,所以还要使用年度安全绩效得分值进行风险值的初始排序。为此,还要使用SPSS17.0对年度绩效分值和风险值的关系进行回归分析。根据回归分析结果可知,可以利用班组行为风险和安全绩效对比关系完成风险值排序,然后利用最优分割理论确定风险的安全阈值。具体在确定风险阈值时,需要以安全绩效为排序标准完成各类变差矩阵计算。比如在确定年龄控制组的安全行为风险阈值时,还要利用风险误差函数和分类级完成递阶计算。在误差函数最小时,分类越合理。通过计算可以发现,在4分割处,误差函数基本已经达到最小。如果继续分割,就会导致检验结果不显著[3]。因此,根据案情绩效评分程度和最优分割结果,可以将年龄控制组班组安全风险告警阈值设定为四个级别,即正常、轻警、中警和重警,阈值分别为≤0.25、0.25-0.46、0.46-0.67和>0.67。采取同样的方法确定管制班组安全行为风险告警阈值,可得到≤0.24、0.24-0.47、0.47-0.66和>0.66四个阈值。

3 结论

使用最优分割方法实现空中管制班组安全行为风险阈值的合理设置,将能避免因阈值设置过松而出现漏警问题,也能避免因阈值设置过严出现虚警问题,因此能够使管制班组安全行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1]罗帆,杨智.交通流量增长下的空中管制安全风险预警及阈值确定[J].科技导报,2012,04:61-66.

交通管制通告范文2

    2007年10月21日19时,被告刁某驾驶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联合收割机与原告余某驾驶的苏HPF64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原、被告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双下额骨骨折、口腔颔面部多发性损伤,花去医疗费11720.28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费以12周为宜、需二次手术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300元、义齿费2400元、营养费1000元。被告已付15000元,余款没有达成协议,故诉请判令被告再赔偿原告28683.39元(不含已付1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上述规定看,刁某的农用联合收割机虽上路行驶,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并未规定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联合收割机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文要求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应将刁某农用联合收割机纳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畴,判决刁某按照交强险规定承担余某各种赔偿费用不妥,本案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在公路上行使,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比照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赔偿限额为8000元。原告医疗费等费用为13724.28元,被告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8000元,余款5724.28元,原、被告各承担50%,即为2862.14元,医疗赔偿费用被告应赔偿合计10862.14元。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残疾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限额为50000元。原告的残疾赔偿费用合计为31217.23元未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应由被告全额赔偿。被告合计赔偿42079.37元,余款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酌定以1500元为宜。判决:一、被告刁成波赔偿原告余永雷各项损失42079.37元(已付15000元),余款由原告余永雷自己承担。二、被告刁成波赔偿原告余永雷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刁成波负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上述规定看,上道路行驶的联合收割机应作为机动车对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交通管制通告范文3

摘要:本文以交通银行为例,对其自2007 年在A 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探析,并从外部监管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伴随着企业“脱媒”行为、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等对银行传统业务的冲击,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方式趋于多元化,其风险状况也变得更为复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促使银行管理当局关注和审视经营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防范风险,同时也使银行曝于公众监督之下,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的动力。然而,既有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故此,本文以交通银行为例,研究其2007年在A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的发展情况,对其内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实践提供借鉴。

一、交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成功在港交所和上海证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是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笔者搜集了该银行2007年以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治理持续改进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资料,采用统计分析法对其上市以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从披露的载体、内容、依据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一)内控信息披露的载体

交通银行上市8 年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不尽相同,形式各异,主要的披露载体包括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监事会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其中交通银行2007 年还披露了专门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公告》和《公司治理自查改进报告》,2008 年又披露了《公司治理持续改进情况报告》,对该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对应的改进计划进行了详细介绍,不过之后该银行不曾再披露此类报告。有关年度报告中关于内控信息的披露,除2007 年交通银行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下单独设置“内控管理”板块对该银行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进展和成果进行披露外,其他年份均在“公司治理报告”下设置“内部控制(情况)”板块进行相关披露,另外交通银行还于监事会报告中对该银行监事会报告期内所进行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工作进行了介绍,同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通过分析交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本文还发现该银行自2008 年开始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2010 年或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后固定名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本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和披露。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交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对其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然而其披露信息的实质性内容含量较低,有流于形式之嫌。首先,交通银行在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或“公司治理报告”中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介绍,但这种介绍定性信息多于定量信息,内控制度设计描述多于内控具体流程分析。其次,监事会报告中交通银行每年会介绍其当年所开展的内控相关工作,但是并不具体,而且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均简单地表述为“无异议”,内容空洞,流于形式。再次,交通银行自2008 年开始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制自我评估报告,2008 年和2009 年的报告中均有指明该银行内控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改进计划,然而2010 年以后信息含量则有所减退,更多的是有关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正面评价,对于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则是以“未发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有待完善的事项,已经识别并该去了积极地改进和控制措施”之类的表述简单略过,并未对“有待完善的事项”及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展开披露。此外,该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缺少时间上的继承性和连贯性,比如在2007年的公司治理报告中披露其针对本行内控建设与一流公众持股银行目标所存在的差距制定了2007-2009 年的整改计划,但是在此后三年的内控评价报告中,本文并未发现其有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的成效进行具体描述,而针对2008 年和2009 年明确提出的内控缺陷,在后一年披露的内控信息中也未有对上年缺陷的追踪。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依据

在内控信息披露所参照依据的选择上,交通银行各年的表述各异。2008 年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9 年和2010 年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1 年则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2012 年又只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3 年扩展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14 年在历年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指出其依据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这些表述各异的依据难免让人对其内控建设参照依据的选择随意性和严谨度产生疑虑。

(四)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交通银行自2008 年开始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本文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格式极为单一,2008-2010 年和2011-2014 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容除了所审计的时期有所变换外几乎一字不差,甚至2014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审计报告的内容也无改变,不免有应付法律监管要求之嫌。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也是极力规避,所发表的审计意见较为消极,有用性较低。

二、交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一)外部监管不到位,缺乏实操性的法律规范作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实践的指南,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却未能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自2010 年开始对上市公司实行内控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但是从交通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实践,本文发现自2010 年开始,其内控信息披露中实质性缺陷的披露却成下降趋势,内控信息披露报告信息含量明显减退,这种现象的出现很有可能是因为强制性内控信息披露规范未能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的实际,对上市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没有进行特别规定。当发现不用进行过多的实质性缺陷披露即可满足相关法律规范,上市银行出于信息披露成本的考量,很有可能减少内控信息披露信息含量。

(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机制建设不足

我国自2003 年开始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交通银行虽作为第一家成功转股改制上市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其现代公司治理起步较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水平依然较低,仍处于探索阶段。从交通银行近8年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不难发现,该银行各年的内控信息披露无论在披露的形式载体还是在内容的表述方面均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表明该银行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缺少一脉相承的制度规范,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不足。

三、结论及改进建议

本文选取交通银行为例分析其自2007 年A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发现交通银行在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载体和披露依据的选择方面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在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多侧重正面披露,实质性缺陷揭示较少,且缺少后续的追踪完善披露,2010 年开始内控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有减退趋势,有流于形式之嫌。本文认为,交通银行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上问题和外部监管规范不到位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不足息息相关。基于既往研究文献,这些问题在其他上市银行普遍存在。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

从外部监管层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立足于我国上市银行的特殊实际,结合其行业特点制定内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范。首先,在规范的制定中,尤其需要注重实操性和指导性,对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要素,可以进行明确要求。其次,应当明确银行内控信息披露中不同主体的责任,我国上市银行内控审计报告普遍存在责任规避、表述消极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在银行内控控制审计报告方面所承担责任的指导。最后,健全内控信息披露评价及奖惩机制,定期评价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状况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提高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动力。

从上市银行自身层面,上市银行应当积极加强内控信息披露机制建设,首先,立足于本行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审视内部控制中的各流程、各环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信息披露规范。其次,培育优质的内部控制文化,加强员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意识教育,明确不同主体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建立对应的奖惩体系。最后,提高不同层级的信息沟通效率和质量,对于行内可能存在的内控缺陷进行“员工支行分行总行”的汇总报告和披露,并对其事后纠正工作予以持续关注,以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有用性。

课题名称: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优化与会计舞弊防范研究—山西票号历史经验剖析与现实借鉴<项目号:11BGL02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戴新华,张强.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国际借鉴与路径选择[J].金融论坛,2006(8):53-58.

[2]刘欣华,李春浩.中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63-168.

交通管制通告范文4

一、应急预案分级

(一)一级预案:当桥梁坍塌或桥梁主体结构出现严重病害且发展趋势较快,完全失去承载力经评定为五类危桥。

(二)二级预案:当桥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出现严重病害且发展趋势较快但未完全失去承载力,经评定为四类危桥。

(三)三级预案:当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出现较为严重的病害,经评定为三类危桥。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由县局成立公路桥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值班电话:

组长:

副组长:

办公室:

机安股:

工程队:

路政大队:

财务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指导桥梁抢险,物资和资金调配;

2、指导桥梁管养单位进行交通管制;

3、负责新闻媒体的联系、采访,公告等;

4、负责紧急抢修方案、维修或改造方案的制定;

5、适时将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市公路局汇报。

(二)由养护站成立应急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应急工作组在养护站成立应急办公室,由呼红飞任办公室主作。

应急工作组负责该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事故发生时,加强桥梁观测,发现问题,紧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制定事故桥梁突发事件具体应急方案,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部署及相应应急预案内容组织实施,迅速组织便道便桥的抢修、恢复交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做好紧急调用人员、机械设备和相关物资材料的工作。

4、将应急工作的实施情况适时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宜。

5、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通报有关单位。

工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桥梁突发事件的协调、现场补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2、危桥发生险情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协调组织技术专家对该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桥梁的调查处理工作,跟踪落实事故桥梁抢修计划和资金到位。

5、加强对事故桥梁的观察检测工作和日常养护工作,认真落实桥梁专项养护制,落实“三个一”责任制,每日观测一次并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专职桥梁工程师应对该桥进行等级评定,做好危桥加固改造技术培训工作,对桥梁资料整理归档。

应急工作组下设3个工作小组,组长及主要职责如下:

1、观察维修组,组长:负责现场24小时值班观察,组织桥梁状况检测及评定,组织抢修工程实施。

2、施救工作组,组长:负责现场人员及车辆的施救工作。

3、交通管制组: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级别,负责现场交通封闭或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实行交通管制。

三、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根据发生险情桥梁的评定等级、荷载设计等级和现状制定三个等级预案措施:

(一)一级预案措施

应采取以下预案措施:

1、由观察维修组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立即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抢救伤亡人员:由施救工作组负责,受伤人员就近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3、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县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对事故桥梁现场立即封闭交通并引导分流,进行交通管制。现场立即封闭交通并引导分流:由交通管制组负责,封闭分流方案如下:

(1)在桥梁两端设置分流管制点,每个点安排路政、交警各2人,车辆两台,实施现场指挥分流。

(2)交警人员实施流动执勤,积极疏导,防止在分流过程造成新的交通堵塞。

(3)同时向媒体公告,公布分流方向,引导社会车辆正确选择行驶路线。

4、由县政府通过电视、新闻等媒体和通告等方式,对事故桥梁封闭交通并引导分流,进行交通管制的情况进行告示。

5、交通管制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维护交通,观察维修组负责每天对事故桥梁病害演变发展情况进行观测,遇大雨暴雨天气每日24小时现场不间断地观测,并填写好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等观测数据,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局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6、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技术专家对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增列计划,并落实加固或改造资金到位。

(二)二级预案措施

应采取以下预案措施:

1、由观察维修组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立即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立即在桥两端设置限速、限载、危桥等警示标志或立即采取封闭交通措施,制定绕行方案。

3、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县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对该桥行进行交通管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禁止大中型载重货车通行,及时疏导交通,增设绕行警告标牌,加强对绕行线路的养护,确保绕行线路路面、桥梁等设施安全畅通;

4、由县政府通过电视、新闻等媒体和通告等方式,对该桥允许通行车辆的条件进行告示;

5、交通管制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维护交通,观察维修组负责每天对事故桥梁病害演变发展情况进行观测,遇大雨暴雨天气每日24小时现场不间断地观测,并填写好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等观测数据,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局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6、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技术专家对事故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增列计划,并落实加固或改造资金到位。

(三)三级预案措施

应采取以下预案措施:

1、立即在桥两端设置限速、限载、危桥等警示标志;

2、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县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对该桥进行限速、限载通行的交通管制,禁止总重55T以上超载车辆通行;

3、观察维修组负责每10天对桥梁病害演变发展情况利用必备的观测工具进行观测,填写好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等观测数据,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局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交通管制通告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

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十八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

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使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管制通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交通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有利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同交通建设相协调。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交通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规划所包含的具体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

第六条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交通环境保护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审核,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事先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十五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有明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应当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熟悉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污染排放和生态损害及其防治对策,具备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任何机构进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评价范围,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营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营。

第二十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同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后评估文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章。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专项环境后评估,评估费用在建设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