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历史范例6篇

民国历史

民国历史范文1

[关键词]民国时期;民族工业;官僚资本

[中图分类号]G63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7)07009601

《民国时期民族工业的曲折发展》是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二中的重要一课。从过去众多课例来看,教师采用较多的讲授方式是以一个企业或者企业家的经历作为线索来阐述民族工业在民国时期的曲折发展。这种讲授方式可以使枯燥的史实变得更为丰富,让学生容易接受,其不足之处是以个案代表整体,容易造成学生忽视社会经济的完整性和立体结构。本文试图通过三个细节的阐述来引导学生关注重点概念和史实之间的联系,以培养学生的学科素养。

一、民国初年民族工业的短暂春天

学生在初中阶段已学过民国初年民族工业的短暂春天,因此本细节可从“短暂的春天”这一关键词入手。首先,明确时间段是1912―1919年。“春天”体现在经济上,民族工业发展迅速,工业企业数量大大增加,企业规模有所扩大,轻工业发展尤为迅速。其次,确定“春天”出现的原因:在国内,辛亥革命了封建帝制,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政令;广大民众提倡国货,抵制日货;实业救国思潮的推动。在国外,欧洲列强忙于战争,无暇东顾,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经济的侵略。再次,明确民族工业虽遇到“春天”,但其发展仍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征。其表现为:一是民族工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很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依然占主导地位;二是相比外国资本,民族资本存在一定差距,且仍然受到外国资本的排挤;三是民族工业发展不平衡,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以轻工业为主,重工业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工业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短暂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民族工业陷入了萧条状态。这种情况直到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才有所改变。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民族工业得以短暂发展,其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政策,国民政府开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推行币制改革;二是民间的力量,广大民众提倡国货,抵制洋货。如何通过重要史实之间的联系多维度地观察此时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是本细节的一个关键。

关注经济危机对中国币制改革的影响。为应对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美国抬高银价,导致中国白银外流,破坏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为防止白银外流,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将白银收归国有,发行法币。胖聘母镉欣于防止白银外流,稳定国内经济的发展。但国民政府掌握纸币发行权也为其后期的滥发纸币、通货膨胀埋下了隐患。

经济危机对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的推动。一方面,受经济危机的冲击,资本主义国家原有的自由主义思潮逐渐破产,苏联计划经济在工业化建设上取得的显著效果引起了西方国家的关注,部分国家认识到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在这一思潮影响下,国民政府认识到推动经济建设的必要。另一方面,经济危机期间,帝国主义进一步加大对中国的商品、资本输出,给中国经济造成了更为严峻的冲击,为摆脱经济上的不利局面,开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十分必要。

国民经济建设运动是备战需要。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步步紧逼。东三省沦陷,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被日军占领。面对日本对我国领土的觊觎、中日两国综合国力的差距,国民政府开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进行经济备战十分必要。

三、对新名词“官僚资本”的正确理解

新名词“官僚资本”对学生来说是一个难点。“官僚资本”这一概念虽然第一次在课本上出现,但并不等同于官僚资本在民国时期才出现,晚清时期洋务派所创办的工业企业中就有了近代官僚资本的雏形。官僚资本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经济形态,其特征表现为:与国家政权结合具有垄断性,对外依附于帝国主义具有买办性,与本国封建势力结合具有封建性。本课所提的官僚资本主要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统治集团依附于帝国主义,凭借国家政权垄断性,对广大人民进行巧取豪夺的一种经济形态。其巧取豪夺的方式有发行公债、滥发货币、苛捐杂税、商业投机等。这一经济形态阻碍了民族工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钟祥财.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的统制经济思潮[J].史林,2008(2).

民国历史范文2

蛮族入侵者在原来罗马帝国的领土上建立了他们的大大小小的王国以后,并没有轻视罗马人的文化遗产。相反地,他们竭力仿效他们所称羡的优越的罗马文明中符合他们利益的东西,其中包括罗马法。某些蛮族王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了罗马法的适当部分,这些部分后来被称为“蛮族罗马法典”;另一些王国虽然未以这种方式采用罗马法,却运用他们学到的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以类似的形式将日耳曼的部落法加以整理,形成了所谓的“蛮族法典”。但是,这种整理编纂法律体系的努力并没有达到过去罗马时期的那种盛况;它犹如昙花一现,不久便凋谢在混乱状态之中。罗马法在法律实践中销声匿迹,地方法和习惯法起而代之,封建法在此基础上逐渐生成。罗马法作为一种复杂精致的法律体系,与中世纪初期原始、野蛮的社会状态是格格不入的。罗马法基本上成了一种学者法,这主要归因于教会法的保护;在当时,教会是学术活动的中心。不过,在意大利的及其它深受罗马文化影响的地区,罗马法的某些残余仍然被适用着。

可是,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罗马(拜占庭)帝国却朝气蓬勃地继续发展着罗马文明。在西罗马帝国倾覆后的那个世纪中,正是在这块土地上,发生了罗马法发展史上也许是最重大的事件。这就是公元530年前后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这部法典是对整个罗马法长期发展的系统总结。罗马法的这一精巧编排导致了特别重要的结果。1187年,正当高等学府开始在欧洲纷纷涌现的时侯,意大利创办了波伦亚大学。因为有《学说汇篡》可资应用(它是查士丁尼法典的四大组成部分之一,昔为钦定之法学教本),法律的讲授时兴起来了。波伦亚大学创办伊始,便将法律列为它的四大科目之一。其后,把法律列为大学标准课程很快就风靡于欧洲大陆。而大学里讲授的法律正是罗马法,所依据的教材又是《学说汇纂》。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自然而然地力图将他们在大学里辛勤学来的法律运用于实践。这样,使形成一种不断增长着的力量,推动着罗马法思想的复兴并使它在实践中重新获得了法律的尊严。

这里我们不妨展示一下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制的生动画面。中央王朝政府非常软弱,而地方封建贵族享有很大的自治权。这就阻碍了中央政府制定的统一法律的推行,而助长了地方习惯法的优势。古罗马的昌盛和统一代表了中世纪欧洲所梦寐以求而又无力实现的理想。那多半是虚构的“神圣罗马帝国”就是这种渴求的表现,它希望基督教世界能够在同教皇领导下的宗教统一相合作的基础上,实现皇帝统治下的世俗统一。罗马法,尽管人们对它不甚了了而且运用极少,但用为一种优越的法律,作为实现法律统一的理想之所在,却享有崇高的声望。虽然对它的直接适用受到禁止,但人们可以振振有词地主张对它的类推适用(尽管它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王朝对罗马法的“接受”也不乏其例;以此为根据,法官和行政官至少有权以选择的方式适用罗马法。促成这种形势的主要原因不是别的,正是法律罗马化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统一作为众目所瞩的目标,日益显示出它的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王权成功地使封建领主服从于它的统一治理,狭獈的地方法体制便愈来愈不合时宜。地方法通常是不成文的,因而随着地区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法律统一呼声的日益高涨,地方法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切性便愈来愈不得人心。在这样的情形下,成文的罗马法是一剂现成的济世良药。而且,查士丁尼法典也为法律统一提供了技术上的样板。中世纪解决这一问题的种种尝试中,最成功的莫过于十三世纪五十年代卡斯蒂尔[①]王国的阿方索十世制定的《七编法》(Siete Partidas)。这部由七个部分组成的法律(曾作过两次重大修订)构成了西班牙法律的基础,直到1886年才被一个按照拿破仑模式制定的法典所代替。

在中世纪和近代初期,法国的法制是由若干地方习惯法拼凑而成的。不过,这个国家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罗马法作为“合理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因而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关于罗马法在南方的适用应在何种程度上优先于地方法似乎还不确定,不过,适用罗马法是允许的,只是对这种适用在表面上不作强行规定罢了。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而使习惯法取得成文形式的主要推动力来自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的《都尔一蒙蒂尔告谕》(Ordinance of Montias-les-Tours);该告谕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由于地方各级对这一法令的执行拖拖拉拉,时断时续,这项工作直到十八世纪初才基本上完成。从本质上讲,这既不是法典编纂也不是法律罗马化。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较小的、较模糊的以及相互重复的习惯法逐步被淘汰并为较大和较强的习惯法所吸收,从而在原先的大约三百种习惯法中产生出大约六十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1670年成文的《巴黎习惯法》成为习惯法的魁首;如果其他习惯法规定的解决办法不敷应用或者含混不清,就可以参考《巴黎习惯法》。魁北克在1866年采用拿破仑式的法典以前,也一直是以《巴黎习惯法》为法制基础的。

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编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救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在近代初期,罗马法进一步注入法制,这主要应归功于以“罗马法学家”著称的名声显赫的法学著述者们;这种注入工作固然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形势,但我们也不妨说,这是承袭了古代罗马帝国法学家们的传统。

法律的这种发展状况使人们愈来愈难以安守现状;仅仅是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可伏尔泰对它却毫不宽容,他以它为靶子,发出了利箭般的尖锐抨击。他有一句名言:在法国,一个人每到一地就要变换一种法律,就象驿马每跑过三十哩就得换一匹。很明显,在法典编纂的思想里包含着的,并不是什么新颖的独创的东西。查士丁尼法典的榜样和传统始终伴随着欧陆法律发展的进程,它们的不朽生命力和强大影响,在法典编纂运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七编法》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斯堪的纳维亚诸国也建立了一种可称为全国性法典的法律汇编,不过这些法典都没有对他们的邻国发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法国在路易十四执政期间曾颁布过四个“大法令”(Grandes Ordonnances)[②],这四个法令实际上就是四种不同的法典,它们适用于整个法国。然而,尽管有这样的变革动因,那长期禁锢着法律实践、阻碍着法律进步的愚昧和保守习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却依然如故,这是实现“经过全国性法典编纂而统一法律”这一光辉理想所难以逾越的障碍。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虽然对后来的拿破仑变革影响甚微,却毕竟是第一部近代类型的全国性法典。

如果法国革命的急风暴雨能允许进行法律编纂这种平静的活动的话,这一同旧制度彻底决裂的革命便是新法典诞生的大好时机。1792年,新生的共和政府通过了指导法律编纂的立法,然而却没有完成这一计划。直到1804年,在拿破仑的铁腕建立了国内安定并镇服了外部故人以后,新法典才宣告诞生。

起草民法典(即法律编篡的第一部法典)的主要任务交给了一个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负责人是声名卓著的法学家波塔利斯(Portalis)和特隆歇(Tronchet)。他们在枫丹白露的城堡里舒舒服服地任职(在这个城堡里至今还陈列着他们当年工作过的精致的桌子)。由于同僚们的协助,他们只用了几个月就完成了实际起草工作。在同僚马尔维尔(Maleville)和比戈·普雷亚梅纽(Bigot-Préamenanen)的卓有成效的辅佐下,他们对法国法律进行了提炼;现存的法国法律在他们心目中,乃是罗马法、习惯法和新近的大革命立法诸种成分结合而成的混合体。波塔利斯出于其学术上的爱好,强调对罗马法的吸收;而特隆歇是个执业律师,因而更注重习惯法的成分。这些不同的倾向并不妨碍相互间的合作,因为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创立一个法典,把分散的现行法国法律中的罗马法和习惯法冶于一炉。他们创立民法典的任务是,从私法中最基本而又历久不变的成分中提取精华,以便公民以及公民相互间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的规定。为了使这些固有成分在生机勃勃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民法典要根据与大革命的成果相适应同时又为欧洲文明所接受的基本价值观,建立一个自我完善的体系。法典于1804年完成,直到1805年才正式生效;在正式生效前,它一直被参照使用。

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兰西帝国兼并了北海沿岸低地国家(今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大部,并在这些地方推行法国民法典(这里姑且不谈当时也被兼并了的亚德里亚海彼岸的“伊利里亚”[③]地区)。此外,该法典还在一些保护国中采用;这种情况发生在尚未并入法国版图的波兰和德国的一些邦。这些国家在恢复独立以后,并没有随即摈除法国民法典,尽管它是外来征服者强加的法律,这些国家曾经在它的管辖之下弄得羸弱不堪。相反,他们似乎已认识到了该法典本身的价值,从而认定它比他们原先的法律制度更先进,因此就把它作为他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保留下来(当然,他们根据自己的需要作了这样那样的修改)。德国和瑞士最后都回到了自己的民族法律的发展轨道,它们后来分别建立了不依赖于拿破仑模式的独自的法典体系。另一方面,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后却扩展到了拿破仑统治时期尚未加入法国法系的一些其它欧洲国家和地区。

由于法兰西帝国在十九世纪急剧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跟随三色旗走遍天涯。这些殖民地在获得独立以后,把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保存下来,作为其现代法制的基础。法国民法典还传播到一些从未遭受过法国统治的国家和地区。拉丁美洲国家为了寻求比它们继受的西班牙法更为先进的法制基础而尽量采用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和结构。曾经处于英国殖民者(而不是法国殖民者)统治下的一些阿拉伯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并没有沿用英国法,而是把它们的现代法制建立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那些从未受过欧洲殖民者统治的非欧洲国家后来都以现代法律取代了传统的法律制度,而在这一取代过程中,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借用了或略加修改后采用了,或者至少是研究了法国民法典。似乎可以这样说,法国民法典是整个以民法著称的法系即大陆法系的具有最广泛影响的杰出代表。

法国民法典超越传统的法国疆界而四处扩展,传遍世界;但这种扩展绝非指其它国家逐字逐句地把它的条文编入自己的法典中,实际上,它的作用表现在它为这些国家在建设法制的最基本方面(即民法)时提供了蓝本,同时也为其立法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接受这种法律体系的国家面临着根据自己的国情对法国民法典的条文加以改造和取舍的问题,而且,同法典原文的接近程度是随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国民法典的许多条文仅仅适用于法国,或者只有当一个社会的制度及其发展与法国相类似(至少是有可能相类似)的时候才有意义。对法国民法典的极度热情使玻利维亚在1845年制定本国新民法时,过多地抄袭了法国民法典的条文;由于玻利维亚的社会情况和法国大不相同,这种抄袭导致了荒谬可笑的结果。甚至对抽象表述基本法律原则的那些最需要按照国情加以变动的条文,也仅仅是把法语原文写成了本国语言,这种作法,只能叫做复制。

条文的简明性使法典以注重实际见长,在这种情况下,不确定的只是法律输入或输出的地域范围问题,而不是法律的渊源问题。这里只需要同传统的习惯法制度作一比较:后者的渊源是分散的,并且有时是不确定的;法律必须一再地从这些渊源中寻找出来,才能适用于特殊案件和特殊问题。因此,那些想要建立新法制的国家往往依靠现成的、经过实践检验的外国基本法典,仿效它、斟酌采用它,以满足更为特殊的需要和期待的目的,这是毫不足怪的。此外,法典能够“站在自己的根基上”,因而在法律的适用上,无须从法典以外引进那些年深日久而庞杂累赘的官方解释。

谈到法典在大陆法世界的传播,法国民法典显然是超群绝伦的(尽管不是独一无二)。有许多十分明显的理由可以说明这一点。法国民法典享有很深的资历,它是从广泛持久的法律编纂和法律统一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第一部基本法典。它的制定一开始便得到了拿破仑皇帝强有力的推动,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它还成功地摆脱了由于法国征服者的强制推行而使它在别国留下的污名(也许德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例外)。确切地说,它主要地被看作是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继续,并因此与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息息相通。至于说拿破仑以后的反动统治集团对民法典的接受,复辟后的波旁专制王朝的路易十八明确规定民法典继续有效,确实帮助它避免了“大革命的恶果”一类的攻讦。然而,它毕竟是大革命以前早已存在因而与大革命无关的法律思想长期发展的巅峰。显然,它的地位和效力得到了“日不落的”(甚至今天也是如此)法兰西殖民帝国的有力支持。虽然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以欧洲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设想为根据的,但是它在意识形态上看不出明显的隶属关系或特殊倾向,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主要表现为可普遍地适用于人类社会。在取得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世界(至少现今的共产主义国家不在其内)中的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法国民法典的这种不偏不倚的特性促进了它向全世界的传播。在民法领域出色的专业工作也使它早就誉满全球。法兰西作为一个名符其实的世界强国的长期存在以及它在文化和思想方面的国际声誉尽管有时受到挑战,但它们对法国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所起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上面的历史概述,这里附带说明一下。读者一定注意到,在上述大陆法发展进程中没有出现英国。在以上叙述中,我们把英国在这些世纪的欧洲事务的社会运动中扮演着另一重要角色这个事实撇开了。其原因可归诸1066年的黑斯廷斯战役[④]和诺曼底法兰西人征服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结果。征服者威廉罢黜了所有的盎格鲁·撒克逊领主并把他们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待从,从而勾销了既往的封建义务。这些新受封的封建领主处在潜伏着反叛危险的被征服居民中间,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全力效忠国王。面对强大的王权,他们几乎不能保持自治权;而在欧洲大陆,封建贵族不可一世,因而中央政府往往处于软弱状态。精明强干的统治者威廉利用这种在当时不可多得的地方自治权遭到削弱的局面,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他使这种中央集权充分地制度化,以便它不断发展自己的力量并使君主政体世代相传,而不致为王位继任者的个人能力所左右。

更重要的是,这一君主集权制很早就发展了它的法院制度;以中央政权为后盾的法院所作的判决,乃是通行王国的法律。这些判决成为对将来的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并因此而成为全英国的“普通法”。这种情形同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律地方化的分散状态(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形成鲜明对照。这就是说,当欧洲大陆意味深长地转向罗马法以图实现法律改良和法律统一(并且产生出相应的结果)的时候,英国已经有了统一完善的民族法体系,因而它并不需要借助于罗马法。从这一最早的分歧点出发,英国法和大陆法沿着各自的道路继续向前发展,终于形成为今天西方法律的两大派系。

假若英国没有成为一个拥有全球性霸权的强大国家,它也许会在许多方面同流行于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取得一致。英国法的对外扩张大体上达到了英国主权控制下的殖民帝国的疆域,但并非遍及于整个大英帝国。在那些虽被纳入英国主权的管辖范围但罗马法体制已经根深蒂固的地方,英国法并没有建立起来,这主要是指苏格兰,魁北克和南非联邦。同样,美国人在取得对路易斯安那州、波多黎各和菲律宾的统治后,也没有将其英国血统的法律扩展到这些地区。当然,这些地区的法律从英美法中吸收了不少东西(特别是程序法方面),因而可以把它们叫做“混合”法制。不过,它们通常被归入大陆法系。英国法具有因循守旧的性质,因此,浩瀚无边的法院判决报告的先例拘束力为它的有效运转所必不可少(这些判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效力都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这就是说,英美法作为一种法制,其向外扩展完全依赖于英国或美国的主权管辖的存在,同时,它只有在那些法律实践和判例尚未定型并且尚未被大陆法系率先占领的领土上,才有机会落地生根。所以,英美法不是大陆法特别是法国民法典那样的“输出型”法律。

注释:

[①] Castile,中世纪西班牙北部的一个王国。——译者

[②] 路易十四执政期间是公元1643年至1715年。——译者

[③] Illyria,古地区名,位于今巴尔干半岛西北部。——译者

民国历史范文3

抗战初期教科书:

商务版与中华书局版的不同

《复兴高小历史教科书》

(第四册)

徐映川编著,王云五、傅纬平校订,商务印书馆发行,民国22年(1933年)7月初版

继1931年悍然制造九一八事变后,1932年1月28日日军进攻上海,次日,中国当时最大的文化机构――上海商务印书馆在日军轰炸中被炸毁。在艰苦的环境下,商务印书馆坚持“为国难而牺牲,为文化而奋斗”精神,举起文化抗战和国家复兴大旗,遵照国民政府教育部1932年颁布的新版课程标准,迅速编辑出版了“复兴教科书”系列教材,包括“复兴历史教科书”。

其中的《复兴高小历史教科书》在“编纂大意”中即明确“本书以本国史为中心,择关系最深切而有代表价值的史料,如经济生活、文物制度、历史大事、国耻和民族复兴运动史等”予以重点讲述。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事变是最近发生的影响重大的国耻事件,因此教材中专列“日本单独侵略”、“太平洋的现势和我国前途”两节,用1371字介绍了当时的危难形势。

为突出重点,本套教材在编写体例上,注重课前问题的设置、课后知识的扩展与联系。在每课课文之前,首先设计讨论问题,如欧战时日本怎样侵略中国、日本怎样侵占东三省及夺取热河、我们该怎样对付国难,以及现在太平洋最有势力的是那几国、它们怎样竞争、对中国有什么影响、中国该怎样努力等。正文眉端列有小标题,将重要的历史事件及关键词清晰列出。正文之后还有作业事项,分别要求参考别种书,作“日本对华侵略大事年表”和“调查比较英、美、日三国的产业和兵力概况”。

教材呼吁,“现在中国惟一的生路,就是全国一致团结,努力收复失地”,在分析一战后世界格局时认为,“太平洋不太平的形势也已暗伏,所以世人预料太平洋问题为将来世界大战的爆发点”,指出:“列强的眼光,既群集于太平洋岸的我国,将来万一太平洋有事,我国怎会不卷入漩涡?到那时,我国自甘处于被动地位,那末必遭分割。如果要打破被支配的命运,须及早奋发有为,这是我们全民众的责任啊!”

此前,中华书局1931年11月发行的《新中华历史课本》等教科书已向国民敲响了警钟:“太平洋的不太平,恐怕为期不远了。但是他们的争太平洋,就是争中国。太平洋有事中国必定卷入漩涡,国民要注意啊!”《复兴高小历史教科书》加强了深入的思考,更激起民众的愤怒与热血。

教材将九一八事件定性为“日人侵华,益见露骨”;不过对于军方的不抵抗,解释为“华军恐为日方借口,节节退让”。并附图“日军进占沈阳图”,图上中国军人在持枪抵御敌军。对于1932年的淞沪战争,文中记述“十九路军起而抵抗,血战月余,始由英、美出任调解停战”,一个“始”字,言语中流露出对英美的失望或不满,并附图一幅“被毁之商务总厂及东方图书馆”。以商务的被轰炸和现今的艰难重建为史料,更彰显其抗日的立场与主题。

《复兴高小历史教科书》对当时形势的分析与所附插图,流露出非常鲜明的情感倾向,也对世界形势进行了较为客观的分析,体现出尊重历史的态度。

《小学历史课本》(第四册)

姚绍华编,金兆梓校,中华书局发行,民国22年(1933年)8月第13版

在这套《小学历史课本》中,对二战的记述出现了偏差。

该教材用1446字,分三节分析当时的世界局势:“法西斯蒂下的意大利”、“苏联最近的建设”、“日本在太平洋上的活动”,直指“日美英法四国协约”也“终不能抑止日本对中国侵略的野心”。从内容上来看,只是对日本的活动有所说明,并未突出其“侵华”史实的记述与分析。

教材中,对于墨索里尼是这样评价的:

莫索里尼既得政权,便抛弃议会政治,厉行,用强力压迫共产党及其他政党,建筑成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同时他又揭起爱国的旗帜,限制人民的一切自由,使人民都在国家的领导之下,为国家的利益而工作,以从事意大利的复兴。

对于日本的侵华是这样讲述的:

近年以来,日本因见中国国民革命的成功,很有新兴的气象。以为这实有碍他那帝国主义的发展,因向中国加紧实施侵略,竟于民国二十年九月十八日,突然出兵攻据沈阳,强占我东三省。我东三省义勇军和他对抗,他便用飞机大炮来轰炸;我政府把这事诉之于国联,他却一味狡赖。后来他因要压止当时南方人民抗日的热忱,于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出兵攻打上海,继又转兵进窥热河。及至国联明白表示不满意他的侵略行为,他便悍然声明退出国联,一面更派大军进据热河,向长城以内袭击中国军队。

从对墨索里尼的评价中,可以看出其对共产党的敌意;从对日本侵华原因的分析及国民的反抗中,可以看出编者有意无意地在为日军的侵华行径制造理由,并刻意回避国民政府的“不抵抗政策”。

民国历史范文4

六十多年前,曾讲过这样一句话:“只有讲历史,才能说服人。”历史就像是一面镜子,能够照耀出我们的得与失。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事实充分证明,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壮阔进程中,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事实也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是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核心力量。”

一、选择中国共产党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就犹如一面旗子,只要高扬马克思主义,人民才能看清前方的道路,才能为人民指出前进的方向。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下,人们纷纷选择中国共产党。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而当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工人运动初步结合,以及在中国社会中出现一大批早起的马克思主义者,这时,建立一个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革命政党就成为人们的诉求。这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的结果。它的诞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中国传播发展进入到一个高峰期。它是与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正是它的产生条件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革命理论的,是工人阶级为主体的政党。

二、选择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中国发展的必然结果

自1840年英国用坚船利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中国就从此逐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无数仁人志士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历史的发展已经表明“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从前的各个阶级、各个政党解决不了中国独立和富强的问题,帝国主义势力和封建专制主义势力在中国仍然大行其道,引起中国革命的两对基本矛盾都没有解决,革命仍然在向前发展。为了彻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和实现中国的独立富强的目的,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责任应运而生。“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中国共产党与其他的政党不同,主要是在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来看待和分析中国的具体问题,这就以一种新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其次,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积极的与工人阶级相联系,把群众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因而,起初虽然人数很少,可是发挥的作用却是很大。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为处在水深火热的中国人民带来了一丝曙光。它就像一朵火焰,为中华民族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自从中国诞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国的革命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三、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内在因素

历史和人民在比较和鉴别中,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只能说明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的情况下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但是中国共产党是否能担当起执政的使命,能否经得住考验,继续顺应时展的方向,继续获得人民的拥护,这就涉及到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品质使其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因素。

中国共产党要永葆生机就必须得把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当做头等大事来抓。马克思主义政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广大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就在于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而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始终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就是先进性和纯洁性。而积极落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是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实际行动中。我们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只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永葆党的生机,才能使中国共产党不断的发展壮大。

在进入新世纪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复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求“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胡书记的话就是在告诫我们巩固我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必须提高到更新的高度。如果我们能够始终坚持这点,那么我党就能保持执政地位不动摇。

四、历史对中国共产党的考验

在新时期,尤其是我国处在改革的深水期,中国共产党要面临许许多多的问题。总结起来就是一下三个问题。

信仰问题。信仰就是旗帜、就是方向、就是动力、就是力量,就是“七一”讲话中所强调的理想信念问题。人生好比一艘船,信仰就是一座灯塔,没有灯塔,小船就会迷失方向。要想你的人生之路一片坦途,就不能缺失了信仰。

腐败问题。当今世界,腐败好像是一种流行的恶疾一样,对执政党威胁最大,被击倒的执政党不算少,被击垮的共产党干部更是为数不少。在我们党,腐败已经成为当前群众最厌恶、对党影响最大的问题,长此以往,会使党的性质发生变化。解决腐败问题,根本的是靠机制靠制度,靠监督。

市场经济问题。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形态,也是一种价值体系。有些党员把它引入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成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理论依据。这会严重的导致人心流失、信仰迷失,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民国历史范文5

文明是人类与自然界互动的产物。人类文明的历史,是创造与环境相适的特定的生命体系与生产方式的历史。环境塑造了文明,中国为农业文明区。“人与土地的自然法则”形成了“原型亚洲文明”,而“人与土地自然法则”是决定社会变动的经济基础,它与前现代中国的王朝更迭密不可分的。这是前现代社会的困境所在。

关键词:

文明 环境 人与土地自然法则 皇朝兴衰

文明是人类与自然界互动的产物。与野蛮相对应,文明反映了人类战胜野蛮的过程,也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历程。人类的生命活动(生产活动是人类主要的生命活动)总要受到环境的强迫、制约与影响。人类文明的历史,是创造与环境相适的特定的生命体系与生产方式的历史。文明本质而言,即人类的生命体系与生产方式。

文明是一个“大系统”,在自然环境的制约下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人类社会系统。“协调”、“配合”、“同步认可”是系统存在的基础。任何一种文明都必须作为一个协调运转,这种协调性表现出社会系统的稳定性。如果这种协调性被打破,社会系统的稳定结构也随之打破。因此,任何一种文明的存在与其特定模式的构成,是它所处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选择”的结果。每一个文明也就有了她自身的魅力。“地域的不同,气候的差别,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有阻滞和促进的影响,对风土民俗,对这一地区的社会状况、观念形态,以至心理因素,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引起世界各地区社会形态各具特点,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引起世界各地区社会形态各具特点,多姿多样。” 文明可视为人类生存环境、生产方式、社会构造及文化特点的总和。文明具有“总体系”的性格,“总体系”之下,又可分为如下四个“分体系”:

第一、环境体系。大陆、海洋、温暖、寒冷是环境体系的四大基本要素。这是文明的条件层面。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

第二、生产体系。人类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和环境产生两种基本对应关系,即“人—土地”的对应关系和“人—海洋”的对应关系。如是基本对应关系,形成两种不同的生产体系,即亚洲大陆型农业式生产体系和欧洲海洋型工商式生产体系,由此人类不同的文明体系也就此形成。这是文明的核心层面。

第三、社会体系。人口、土地、市场、家庭、集团、政权、制度等是人类社会体系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是文明的外在支撑层面。

第四、文化体系。宗教、文学、艺术、哲学、伦理等是文化体系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是文明的内在支撑层面。

由此可知,文明子系统的变化或变动就会不断重塑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场景,本文探讨原型亚洲文明的“人与土地自然法则”及其所产生社会变动。

一、

文明与环境

(一)世界环境区与文明形成

文明是人类在征服、改造自然与社会环境过程中所获得的精神、制度和物质的所有产物。在文明体系构造中,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有这一切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资料,无一不是由自然条件所供给以原料,经过人类劳动加工而获得的。所以,人类社会生活,是没有一时一刻曾经离开过自然环境或地理环境的。可见,地理环境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具有密切关系、重大作用。” 因而,要了解文明与环境的关系,可以从环境要素出发。

决定人类文明的环境要素有四个。其一为大陆(东方),其二为海洋(西方),其三为温暖(南方),其四为寒冷(北方)。根据它们之间的结合,可以把地球(前现代时期人类活动主要集中在亚欧大陆)分为四个环境区,由此产生了不同的文明区。

第一环境区:温暖的大陆区。它的主要集中在亚欧大陆的东部和东南部,由于亚洲中部高地倾泻下来的若干条大河,并形成广阔的流域平原地区,这里先后孕育了人类社会的早期农耕中心:西亚的底格里斯河流域与幼发拉底河流域所形成的平原地区;东亚的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所形成的平原地区;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与恒河流域所形成的平原地区。这样,“就亚欧大陆而言,中国由黄河至长江,印度由印度河至恒河,西亚、中亚由安那托利亚至波斯、阿富汗,欧洲由地中海沿岸至波罗的海之南,由不列颠至乌克兰,乃至与亚欧大陆毗连的地中海南岸,都先后不一地成为农耕和半农耕地带,由此构成一个绵亘于亚欧大陆东西两端之间的、偏南的长弧形的农耕世界。”

第二环境区:寒冷的海洋区。这一区域的分布主要集中于亚欧大陆的西端即“欧洲大半岛”,这里海岸线37900公里,是世界上海岸线最曲折,最复杂的地区,多半岛和岛屿、港湾和深入大陆的内海。而爱琴海区域是古代克里特文明和希腊文明的发源地。因为这一地区的地理环境优于欧洲的其他地区。

第三环境区:温暖的海洋区。日本可以说是这一环境区的典型地区。

第四环境区:寒冷的大陆区。从东到西的长弧形农耕世界北边,大致和农耕地带平行,从西伯利亚向西,经由中国长城以北的东北、蒙古、中亚、咸海里海之北、高加索、南俄罗斯,然后向南转向阿拉伯半岛地区,同样形成了一个长弧形地带,这就是人类历史上的游牧世界。 即亚洲大陆的北部地区,气候干旱,雨量极少,大部分是高地草原和沙漠,这里没有大河流域及其特有的肥田沃壤,它只适宜放牧。

综上所述,亚欧大陆形成亚洲文明区、欧洲文明区、半欧洲文明区与半亚洲文明区。 寒冷大陆区(俄罗斯及东欧)一方面具有欧洲文明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具有亚洲文明的性质,可以说是“半欧洲”。温暖海洋区(以日本为典型),自古受海洋环境的刺激,工商业有所发展,“半亚洲”的特点很鲜明。第一环境区(中国、印度、中东等)和第二环境区(欧洲等)是世界最主要的环境区,它们是世界文明的主要诞生地。第一区由“大陆”和“温暖”两个环境要素,创造“原型亚洲文明”。第二区“海洋”和“寒冷”两个环境要素,形成“原型欧洲文明”。相对而言,第一环境区形成了“农耕文化”,而第二环境区形成了“重商文化”。因为“资本的祖国(商业民族)不是草木繁茂的热带,而是温带;不是土壤的绝对肥力,而是它的差异性和它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并且通过人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变化,促成他们自己需要、能力、劳动资源和劳动方式趋于多样化”。

(二)、亚洲生产样式决定“农耕文化”

农耕世界以农为本,产生与长期维持一种狭隘、闭塞、地方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前资本主义时期阶级社会农本经济的根本特点,是在最大限度上实行自给自足,为谋生而非为牟利,为消费而非为交换,因而必然具有闭塞性。手工业和商业同在当时整个社会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农业相比,是末,不是本。它们当时所达到的发展水平,终究不能改变农耕世界以农为本的这一根本状态。” 这样,就把发展农业看作有系国家治乱的根本。“农

本”思想、“重农抑商”观念在农耕世界历代统治阶级的提倡下得以巩固和加强。“在秦以后的两千多年里,它一直成为大一统帝国的基本国策。保护小农,抑制商品经济,再加上手工业商业的官营,便成为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基本格局和发展定势。”

与“农本论”相联系,农业社会提倡节制消费欲望的“节用观”;反对兼并,主张“均田”平均分配观;反对“放于利而行”;主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义利观”;生怕农民“无恒产而无恒心”,力主把农民束缚于土地的“恒产论”,以及反对改革技艺工具的“奇技淫巧”论。这些,组成了适合于农耕世界生产形式与经济基础的农耕经济理论系统。

农耕世界的社会构成,又“选择”出它的“主体”文化形态。中国战国时期三教九流竞发政见。但当时中国农耕社会初步稳定之后,儒教被选择为独尊于世的官方学说,对中国专制政权结构,起有极大的维系作用。

农耕世界特定的定居生活,使人群血缘纽带长期保存,封建宗法制度充分发育。这些又决定农耕世界极其强调“亲亲”原则。传统的“孝”“悌”“节”诸观念,都是这个原则的反映,是宗法制度在人们思想中的折射。

当然,农业文化除了它特有的经济政治观之外,还有反映农耕世界特有的音乐舞蹈形式的“情感文化”,表现工具技艺状态水平的“工具文化”,体现农耕世界人群社会行为规范的“风俗文化”它们共同合成了农耕世界的大文化系统即农业文明。古代中国为典型的农耕文明。

当然,在确认环境影响民族文化的同时,我们反对“地理环境决定论”。“地理环境当然是社会发展的经常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它当然影响到社会之发展——它是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作用的。然而它的影响,并不是有决定作用的影响。” 这是因为,首先,地理环境所能“培育”的仅是人类文化的“幼芽”与“胚胎”。随着人类科技水平的提高,地理环境的作用在逐步削弱。其次,一方面地理环境影响文化,另一方面文化一旦形成又反过来促使人们改造自然环境。“社会发展是由人类自身劳动生产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所推动所决定的,与地理环境无关,地理环境根本不能决定社会发展。” 最后,自然环境无法“独自”培育文化,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综合体的合力“选择”。简单地说,自然环境必须与“中介”,即与社会生产样式与社会构成样式相结合,才能选择出相适应的文化。“地理环境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地理环境的优越与否,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可以起加速或阻滞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应看到古代自然经济时代,特别是在古代社会,这种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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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与土地关系:原型亚洲文明

文明体系的形成及被人与环境的对应关系决定,对应关系的不同,形成人类文明体系的差异。亚洲大陆区,即典型的大陆区,人和环境的基本“对应关系”是“人—土地”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最早、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它在各种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由于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因此,在中世纪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各种生产资料中占统治地位的主要生产资料。” 这一对应关系从“人”出发,“人”依赖土地,通过利用土地与享用农产品维持生计。其关系特点是:人—土地—耕种—自给—人。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结构形式主要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所有制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租佃制,尤其是分成租制,中国封建社

会又长期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这就使得农业生产这个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生产部门,一直以生产粮食为主。尽管秦汉至唐宋时期,农民在主要种植粮食作物的同时,也种麻、油料等个别经济作物,但几乎微不足道。这就使以粮为主的单一农业经济结构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重要表现形式。” 中国社会中人一旦与土地结上关系,即形成一种社会运动法则。这一运动法则与中国前现代社会经济结构固有特点密切相关的,即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第二,单一的农业经济;第三,商业资本和土地、高利贷资本相结合,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 由此产生的法则称之为“人——土地自然法则”。这个法则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人口的无节制增加”与“土地的无节制倾泻”。

第一、人口“无节制增加”。农业劳动的集约性、季节性与单纯性,刺激了对劳动人口的“无节制需求”。农业人口的增加绝无计划性,以“不可逆”的方式进展。

第二、土地的“无节制倾泻”。相对于人口的无节制增加,土地面积在绝对意义上,总保持不变的常量,土地的肥力也在不断减退中。然而,土地从来不会长期均等地配置在农民手中,总以“水往低处流”的形式快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所谓“土地兼并”。我们称之为“土地的无节制倾泻”。

“人口的无节制增加”与“土地的无节制倾泻”的并存、矛盾与冲突,是“人——土地自然法则”的基本含义。如此法则的存在,构成亚洲文明体系的基本物质原因。当然,我们还要考虑到:农民负担问题与天灾、人祸等问题。“农业负担问题过重,这是一个比起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不符合现代要求更为严重、更为致命的病症。” “天灾和人祸。最主要的是饥荒、瘟疫、战争这三大项。中国史上这方面的记载很多,造成巨大的破坏,时常看到‘中原萧条,千里无烟’,‘百姓流亡、死者涂地’,‘白骨蔽野、人口百不存一’等话。大饥、大疫、大战还导致农民大流动,饥民流亡各地,社会动荡。”

三、“人——土地自然法则”与皇朝兴替

(一)、原型亚洲文明体系圈

“人——土地自然法则”的存在,使“原型亚洲文明体系圈”得以形成。这个体系圈以如下的顺序作周期性的运动:

第一,“人口无节制增加”,人口激增,土地不增,土地肥力衰减,由此造成社会“人口超负荷”,导致流民剧增。

第二,“土地无节制倾泻”将更多的人口赶离土地,流民问题更趋严重。流民产生。

第三、土地分配的均等性被打破,社会不均的现象早日趋严重。流民产生。

第四、流民组合,成为威胁既成秩序的“脱秩序力量”与“暴力源”。中国历代多流民暴动,就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脱秩序势力”与“暴力源”。

第五、“流民群”与“脱秩序势力”增大,终于形成重大社会问题,流民暴动开始。“流民问题是困扰古代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流民问题的严重程度历来作为世之盛衰的一个标尺。对封建统治者来说,要使王朝长治久安,必须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之“安居乐业”,维持农民和土地之间的亲缘关系,一旦这一亲缘关系中断,农民丧失了土地,不仅使朝廷赋役无着,而且大量的流民势必走上啸聚山林、铤而走险的道路,成为王朝更迭的重要力量。”

第六、流民暴动与近代市民革命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非新生产力的产物,而是古老农业生产关系的特殊接续与修复方法。“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暴动不绝如缕,差不多都与流民经常地大量地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七、流民暴动产生的直接结果:其一,超负荷人口因战争而部分消除。其二,作为“土地倾泻”主体的豪农受到冲击,流民企求的“土地均分”在战争中被强制执行。

第八、作为流民暴动产生的广义社会结果,产生“好皇帝”,依靠新政府强权之手,推行均田制度,达成土地均分的制度化。唐朝的繁荣与其公元624年实行均田租庸调法有关。基本内容是规定国家分给农民以永业田与口分田;田地可以买卖,但买田不可超过一定数额;农民按丁口向政府交纳租庸调。日本在624年也颁布《大化改新之诏》,将全国土地、人民收为“公地、公民”,规定农民可按人口分得“国分田”,死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得买卖,是所谓班田制。两国土地制度稍有出入,但目的都是依靠政府力量施行土地平均制度化,以使农民回到土地,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 人与土地的矛盾缓和,社会由乱而治。

第九、封建皇权强健,出现“贞观之治”式的治理局面。

第十、皇权衰变,政权腐败,“人——土地自然法则”再起作用,新一轮“原型亚洲文明体系圈”再行启动,社会再次动乱。“尽管统治者为解决流民问题煞费苦心,尽管统治者的诸多举措能够收效于一时,但是造成流民问题的根源在于封建的剥削制度,历代统治者,无论贤与不肖,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封建社会与生俱来的痼疾。” “这里必须说明的,在古代中国水旱灾患时,往往引起严重的农民暴动,诸如元朝的弥勒白莲教及张献忠、李自成等农民暴动即是。但是,我们如果把农民的贫困和农民战争的发生的原因,完全归因于天时气候,那就绝对错误了。因为水旱灾害之所以酿成,一方面是由于生产技术的落后,一方面实在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缘故。当时的封建地主统治政府,贪污腐败,敲诈勒索,平时候把修理河堤的水利费用,中饱私囊了。一旦水患泛滥,堤岸溃决,一泻千里,人畜伤亡,不堪收拾,就是政府发赈救济,贪官污吏们还是只知揩油,死活不管。这种情形,刘铁云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等书中,暴露得可谓淋漓尽致。遇到旱灾,还是一样,形成严重的灾荒!所以说,气候只是酿成水旱灾害的一种因素,根源还是由于生产技术和社会制度的落后。”

通过“人与土地自然法则”的运作,中国历史上的多次巨大的经济与社会动乱就此产生,每一个王朝末期都会出现,形成了周期性的王朝更迭。这种周期性不是简单的循环。翦伯赞指出:“历史的发展决不是采取循环的道路,它是一个往前发展的过程,这个往前发展的过程不是一个圆圈,而是一个永远不回到出发点的螺旋纹。” 同时吴泽也指出:“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现象上常表现为渐变和突变两种形式。从哲学的观点来看,这种变化的不同形式无不与事物内因的作用和外因的影响有关。社会经济形态演进中的渐变形式,主要是由内因的作用引起的;社会经济形态演进中的突变形式,则可以是内因的作用,也可以是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引起的。这种内因与外因,渐变与突变的关系,体现在五种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常规之中。这里所说的内因,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它在政治上的表现即对抗的或非对抗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里所说的外因,就是民族关系、战争征服以及由此引起的国家兴亡、王朝更迭。当然,国家兴亡、王朝更迭也可以由内因引起,但常常是‘内外交困’的结果。这是作为内因、外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成为此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因的。特别是古代东方社会中,国家、王朝凌驾于社会之上,通过组织、管理公共工程而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影响,所以它的兴衰、更迭对自我封闭的农村公社经济来说只是一种外在因素,通常只起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如同战争征服一样,国家兴亡、王朝更迭决不是衡量社会经济形态演变与更替的尺度,它们至多只是一个辅助的‘参考数据’。”

(二)、王朝更迭

中国社会动乱的初因是流民剧增与农民(流民)暴动。同时,“天灾和人祸。最主要的是饥荒、瘟疫、战争这三大项。中国史上这方面的记载很多,造成巨大的破坏,时常看到‘中原萧条,千里无烟’,‘百姓流亡、死者涂地’,‘白骨蔽野、人口百不存一’等话。大饥、大疫、大战还导致农民大流动,饥民流亡各地,社会动荡。” 流民(失去土地的农民)是社会的动荡震源与暴力引媒,而究其起源,则在于农业社会的最大分配不公即土地不均。而使土地分配恢复平均的方式只有两个:流民暴动与皇权专制。土地不会自动回到农民手中,除农民暴力之外,皇权对土地分配的强制干预实为妙法。中国人口众多,土地缺少,当众多的“饥儿”围绕着一块有限的“蛋糕”(土地),争夺与暴力在所难免。“强壮的儿童”与“弱小的儿童”在“蛋糕争夺”中,后者总处于弱势,由此阶级产生、不平滋长,动乱益烈。这样,社会就必然呼唤一个“超然的强者”与“看得见的第三只手”,用超乎强者与弱者之外的超社会力量,安排“儿童”的秩序,决定“蛋糕”(土地)的均分;这第三种力量,无异就是皇权的力量。诚如福泽谕吉所说:“一国实行专制政治不一定是专制君主和官员的过错,实际上是国民……自己招致了这一不幸的政治。”专制主义实际上和农民有很大关系,可悲的农民祈望“土地的绝对平均”,结果总欢呼王权的复活与皇帝的再生。 专制主义由此在农民的吁求中真理化、权威化与渗透化。皇帝崇拜成为中国人千百年来的强势思维态势。 “平均”必然抹杀“平等”。“平均”、“平等”不可共存。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合理社会中,“平等”是“机会均等”与人格平等,而在中国“经济平均”的社会,一切生活资料(如土地)都由皇帝授予,农民绝难获得社会意义上的“机会均等”,被视为“小民”,而失去“人格平等”。中世纪人民以承受经济、政治与文化专制的巨大代价,换取土地的平均、社会的安定与起码的生计。以“平等”换“平均”,为平均促专制,“平均”和“专制”成了“孪生子”,“平均——专制”的自然连锁由此而生。

尽管中国每次农民起义都开创新国家和新政府,但总体而言仅对旧“旧亚洲圈”作调整与恢复,是乃中国历史的悲剧。中国历代王朝总把“平均”视为基本国策,长期实行“平均策”,寿命必长,不实行“平均策”,则其必然成为“短命”王朝。汉唐盛世何以成其“盛世”?秦隋何以“二世而亡”?一个原因就在前者持久有效地实行“均田”,而秦隋“均田”不力。

历朝施行“平均政策”,也产生恶果:中国人的创造性、竞争性和追求财富的欲望由此抑制,工商不起,市场委顿,商品经济始终没有突破性进展。如果要问现代化为什么最早发生于西方而不是亚洲的中国,原因要从这其中去找。为什么旧亚洲社会是一个相对的“停滞社会”? 为什么旧亚洲文明是一个相对的“停滞文明”?“问题的根本就出在‘农工商虞’四业哪一个都不能获得相对独立发展的环境。” 一个重要原因是旧亚洲文明内部总是产生不了“市民”。为实行“平均主义”,必须抑制强商。随着一个朝代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手工业品和商品必然有所需求,商业和手工业就会有所发展,他们力量的强大就会危及到社会统治:强商总用金钱购买田地,结果加剧土地兼并,社会均衡局面被打破,最终发生社会动乱,因而中国皇帝总实施“抑商政策”。“从本质上说,帝国时代富商大贾的存在,表明传统时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一体化的框架内,商品经济不能独立运作,不仅没有能对旧的生产方式-政治体制起所谓‘解体’的作用,相反它却沦为政治权力的‘婢女’,造成呢权力与财富畸形‘联姻’,刺激官僚特权阶层贪欲恶性发作,加剧政治腐败与社会震荡。” “重农抑商”政策使中国前现代社会周期性运转,社会生产力缓慢发展。“在漫长的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封建经济结构在发展变化,并非绝对静止、停滞,我们在研究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特点、发展道路时,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如果把中国封建社会看成一潭死水,经济结构万古不变,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当然,我们必须同时承认,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发展过程拖的很长,直到封建社会进入了她的晚期,变化依然不大。” 即“不安的”稳定与“蜿蜒的”前行。这种稳定是以“不安”为前提,这种“前行”是以“蜿蜒”为特征。

综上所述,由于前现代中国为典型的农耕世界,“人与土地自然法则”形成“原型亚洲文明体系圈”,进而形成前现代中国的王朝更迭现象。前现代社会的中国的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互动关系是王朝更迭的决定性问题。自然因素、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互相影响更加剧了这种历史变化的可能性。而“人与土地自然法则”是决定社会变动的经济基础,它与前现代中国的王朝更迭密不可分的。这是前现代社会的困境所在。因此,“原型亚洲文明”要进入更新时期,改造为“新型亚洲文明”即社会大转型。“经历许多挫折、失败之后,直到最近,花了很长时间才弄清,我们进行的社会改革,从本质上说,不是以谁为师,而是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除非中途消亡)都要经历的一种社会转型,一种历史大转折它是要由原来的传统农业社会转变到现代工业社会,也就是美国托夫勒所说的由‘第一次浪潮’进到‘第二次浪潮’,一般简称之为‘现代化’。”

宇宙依自有的轨迹运转,社会依自有的规律运行。人类社会大体经由自然社会--土地社会--市场社会这样三个阶段。目前世界所处是第三阶段。社会发展的三阶段,确定人类自从举着火把,走出丛林,已完成他做“人”的三个“年龄”段,其一是“丛林人”,其二是“土地人”,其三是“市场人”。这三种人又可以说成是“自然人”、“农民”与“市民”。回过头去说,依用“人”做标准,人类社会又可说成是“自然人社会”、“农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三种“人”,三个“社会”,规定出三个时代:“自然时代”、“农业时代”与“工业市场时代”。有人预见,世界不远的将来,还会由“工业市场时代”进入“知识市场时代”。如同蒸汽机曾象征过一个时代,这个时代的象征则是不可一世的超级“电脑”。

现代化简单要素有三:工业的、市场的、市民的,也可发现中国近现代的社会变革确是朝向这三个目标努力。我们的生产方式曾经是农业的,而后工业。这一点比较容易做到,然而将“土地”中国形变为“市场”中国,却千回百转。因大家所熟知的原因,中国在很长时期,是“工业”的但不是“市场”的,是“农民”的、“半市民”的,而非“市民”的。中国由此不归属“现代”而为“半现代”。社会进步的功绩在于使工业中国进而转化为市场中国,在于让国人摆脱“土地”与“计划”的绊索,走向绵延乡村,接通世界的现代性生态世界--市场,使原来的纯农民与“半市民”(不与“市场”接轨的工人与城市民众)发生市民性身份变化。眼看着近现代中国与中国人的实态发生巨变,文化将何以自处?不“追随”不行,不适应不行,唯一的出路是再造、“重构”与更新。重构的目标取向也已经规定:所更新的文化将是工业的文化、市场的文化与市民的文化。它将从以前的“农业的文化”、“土地的文化”与“农民的文化”中蜕变出来,掉头朝前,义无返顾。

文化重构是文化的“新建设”,即是文化的“更新”式建设。“马克思主义指出,社会经济形态是社会诸形态中最活跃的因素,无时不处在前进与发展的过程中,当社会经济形态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老文化’就会因跟不上历史的需要而衰竭。此刻社会发出‘文化更新’的呼吁,并作出这方面的努力,直至旧文化更新,新文化诞生,重新与新经济形态处于同步共进的状态。因此所谓文化更新就是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急剧变化,变旧形态的文化为新形态的文化。在现代,文化更新意味着将落后的,适应旧时代的农业文化,转变成适应工业时代与适应市场时代的‘工业精神’与‘新伦理’。”

转贴于 【注释】

1 吴泽:《吴泽文集》(第三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2 吴泽:《吴泽文集》(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页。

3 吴于廑:“世界历史——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历史卷》作”,载于《吴于廑学术论著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4 吴于廑:《世界历史上的游牧世界与农耕世界》,载于《吴于廑学术论著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5 详见盛邦和:《内核与外缘——中日文化论》,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

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61页。

7 吴于廑:“世界历史——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历史卷》作”,载于《吴于廑学术论著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8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9 吴泽:《吴泽文集》(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6页。

10 吴泽:《吴泽文集》(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

11 吴泽:《吴泽文集》(第三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12 吴泽:《吴泽文集》(第三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13 刘永成、赫治清:《略论中国封建经济结构》,载于中国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9页。

14 刘永成、赫治清:《略论中国封建经济结构》,载于中国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2页。

15 详见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84页

16 马克垚:《从小农经济说到封建社会发展的规律》,载于中国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1页。

17 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8 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9(日本)齐藤博:《日本经济史》,法学书院1981年版,第27页。

20 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21 吴泽:《吴泽文集》(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22 翦伯赞:《怎样研究中国历史》,《翦伯赞历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页。

23 吴泽:《吴泽文集》(第三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4页。

24 马克垚:《从小农经济说到封建社会发展的规律》,载于中国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1页。

25 福泽谕吉:《劝学篇》,现代教养文库1988年版,第32页。

26 中国自秦汉以来乃为君主专制社会但钱穆却“仍然不惮反覆对此问题做辩护”,认为中国自秦汉以来并无所谓专制,唯蒙元、满清两个政权可作专制论。其实专制在一个意义上是经济学的问题,也即依靠政府威权的“专有裁制”达到社会土地资源分配的均衡化。封建社会的稳定很大程度乃建立在土地分配的均衡之上。由此看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必有性与必要性。钱穆论中国无专制,参见《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页。

27 关于“停滞”说是有争议的,马克垚认为:“这种兴衰升降,是否就可以解释成循环、停滞呢?我看完全不能。因为这只不过表明事物是在螺旋式地发展。在兴衰变化之中,表明封建是前进的一些经济因素,如人口、生产、商品经济等都在发展,并非简单循环。”参见马克垚:《从小农经济说到封建社会发展的规律》,载于中国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页。所以,前现代中国是一个相对的“停滞社会”,而非“完全的停滞”。

28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29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30 刘永成、赫治清:《略论中国封建经济结构》,载于中国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

31 盛邦和:《解体与重构——现代中国史学与儒学思想变迁》,华东师范大学2002年版,第484页。

32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350页。

民国历史范文6

【关键词】;民族;民族主义;族群;历史演化;中国特色

【作 者】黄仲盈,广西民族研究所实习研究员,广西民族大学2005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硕士研究生。南宁,530021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6)04-0003-013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Ethnic Definition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uang Zhongying

Abstract: The ethnic was a historical category. The concept and definition of ethnic have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evolutionary process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primary ethnic concept system to the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process of ethnic definition since the modern times that manifested the complexity and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constructing ethnic theo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ethnic definition in our country each time, and then analyses the reason.

Keywords: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thnic definition; historical evolution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①2005年5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族概念进行了新的阐释,赋予了它新的内涵,这标志着近百年来我国对民族概念及其定义的研究和探索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实际上,对民族定义的研究和探索,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我国,都经历了数代人长期坚持不懈的过程。“要给‘没有历史的民族’找一个范例,是任何地方都找不到的(除非在乌托邦中寻找),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是有历史的民族”②、“祖国、民族――这是历史的范畴”③、“民族不是种族的共同体,也不是部落的共同体,而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的共同体”④、“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⑤……,等等。对于民族定义的相关表述,从列宁到斯大林,再到中国共产党,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是都强调了一点,那就是: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所以,了解民族定义在我国的历史演化过程,对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古代对“民族”一词的相关表述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对外所奉行的政策要么是“上朝天国”,要么是“闭关锁国”,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就是文化的唯我独尊以及经济的以自我为中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民族文化很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民族定义的各种相关表述也保持了“原汁原味”。

关于民族的“民”字,在甲骨文中,“上部做有目无珠状,即以盲之形表示愚昧无知”,故而“民”的特点是“无知未化”⑥,其本义就是“奴隶”,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发展,由“奴隶”引申为被统治的人群的概称⑦。后来泛指奴隶、百姓、人。如:

“王者以民人为天,民人以食为天。”(《晏子春秋》)

“临众发政而治民。”(《墨子・尚贤下》)

“民无君主,则恣,必致祸乱。”(《尚书》)

“利于民而不利于君。”(《左传・文公十三年》)

关于“民族”的“族”字,最早出现在商代的甲骨文中。《说文解字》解释:“族,矢锋也。束之族也,众矢之所集。又聚也。”从字形及意义上看,“族”字左边是一面旗帜,右边是闪闪发光的箭头,因此,“族应该是以家族氏族为本位的军事组织”⑧。又因为其“聚”的意义,引申为聚集和居住在一起的人群。所以,综合两者的解释,在我国的古代社会,“族”可以泛指家族、宗族、亲族、王族、氏族、部族等。如: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尚书・尧典》)

“三族辅之。”(《大戴礼记・保传》)

“士大夫之族。”(唐・韩愈《师说》)

“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为意。”(宋・王安石《伤仲永》)

“繁衍之族”(清・洪亮吉《治平篇》)

在我国古文献中,“民”与“族”连用的例子也有出现,如:

“春官墓大夫,掌还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周礼》)

“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南齐《夷夏论》)

“愚人得之,以倾宗社、灭民族。”(唐・李荃《神机制敌太白阴经》)

“上自太古,粤有民族。”( 唐・皮日休《忧赋》)

应该说,在各种古文献中,无论是“民”、“族”还是“民族”一词,更多的是倾向于对家族、氏族、部族、宗族的解释。在运用上,“民”字所表达的意义范围比较狭窄,一般来说,“民”字多运用于被统治的阶层,相对于“王”、“帝”、“君”而言;“族”字的范围就适用于任何人群,既有表达中性的“种族”、“氏族”、“部族”和表达亲戚血缘关系的“亲族”、“宗族”、“家族”、“九族”,也有表达阶层关系的“王族”、“望族”、“公族”与“庶族”、“贱族”之分。正是因为“民”与“族”所表达的层次不同,“民”侧重于“贱”,“族”侧重于“贵”,使得在等级森严的我国古代社会,古文献中鲜有“民族”一词的记载,即使有,“民族”一词更加倾向地表达其前缀“民”的含义,多指区别于统治阶层的黎民百姓,如以上所举例的“粤有民族”、“中原之民族”等。而且,在“民族”一词的使用上,其等级区别还是存在,如:

“但辽时皇族与民族皆有耶律之姓。”(清・岱璜、曹仁虎等《钦定续文献通考》)

我国古代的“民”、“族”、“民族”等词语的表述,也具备了现代“民族”概念上的一些要素。

――表示地域、经济生活和居住情况差异的: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西汉《礼记・王制》)

“汉非牛不田,蕃非马不行。”(《旧唐书・吐蕃传下》)

――表示语言、饮食和服饰不同的:

“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何恶之能为?”(《左传・襄公十四年》)

“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语言不通,嗜欲不同……” (西汉《礼记・王制》)

――表示不同的风俗习惯的:

“夷蛮反舌,殊俗异习之国,其衣服冠带。舟车器械,声色滋味皆异。”(《吕氏春秋・为欲篇》)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民族概念及其定义的各种表达方式,更多注重的是文化的传承,地域和血缘的因素也成为“民”与“族”等各种群体之间的区分依据之一。千百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主要注重的是以教化为核心,以“上朝天国”的文明自居,等级森严的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演化出了一整套内容丰富的民族概念体系。正是这种王权的特权统治,导致了我国古代的“君子以类族聚物”的等级观念和阶层划分的思想,于是有了“五方之民(蛮、夷、戎、狄、华夏)”的“华夷之辨”。同时,由于注重“有教无类”,根据“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⑨的教化思想,就有了我国古代各民族之间的“华夷互化”。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古代的“民族”一词与现代通行的“民族”一词还是有较大的区别。茹莹认为,《神机制敌太白阴经》中的“民族”一词应该是与“宗社”相对应,为“并列结构”,应理解为“民众”。⑩龚永辉也指出,我国古代的“民族”一词是由“民”和“族”两个词素构成的,“作为自组织系统中并行的古典表达形式之一”。[11]所以,虽然在古文献中出现了“民族”一词,但这只是我国汉语运用的灵活性,仅仅表示的是人民大众或者是某一群体,而不表示现代意义上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二、近代我国民族定义的舶来与中国化

这一时期以鸦片战争之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为界限。

如果说,我国古代的民族概念主要是以地域、血缘、生活习俗为主要区分依据,那么,鸦片战争之后,这种局面已经不复存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的不仅是清王朝“闭关锁国”的封锁政策,更多的是将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统治“以天下文明自居”、“以文化自我为中心”的幻想击得粉碎,“上朝天国”的文化自我封闭系统已经被彻底打破,本来相对完整的文化体系已经发生了裂痕,更多的遭受到了西方现代文化的影响和冲击,被强制地卷入了世界文化的运行体制中,从而使国人的“天下主义”思想开始转向了“自我”与“他者”的思考。

一些学者认为,最早使用具有现代概念意义的“民族”一词出现在王韬于1874年左右的《洋务在用其所长》一文中:“夫我中国天下至大国也,幅员辽阔,民族殷繁,物产富饶,苟能一旦奋发自雄,其坐致富强,天下当莫与颉顽。”[12]1901年,梁启超在其文章《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就大量运用了“民族主义”和“民族帝国主义”等词[13];1903年,他又在文章中认为:“民族帝国主义者与古代帝国主义迥异,……彼则由于一人之雄心;而此则由于民族之涨力!”[14]并指出:“知他人以帝国主义来侵之可畏,而速养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义以抵制之。”[15]1904年,孙中山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中指出,西方人“误以为中国人本性是闭关自守的民族。”“如果中国人能够自主,他们即会证明是世界上最爱好和平的民族。”[16]并于1905年在《民报》发刊词提出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三民主义”。[17]在此期间,在诸多反封反帝的论战文章中,都大量地出现“民族”、“民族主义”、“民族国家”、“民族意识”、“民族建国”等词语。出现以上情况有以下原因:

首先,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使我国几千年文化伦理的优越感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局面,也使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这一时期,时代的巨变需要中国寻求一种增强国人凝聚力的旗帜来反帝反封。受西方民族主义思潮和亚洲民族独立运动的影响,民族主义和民族意识越来越被我国有识之士所接受。这时候,“民族”一词主要是作为增强国人凝聚力、反帝反封的旗帜出现。

其次,从20世纪初开始,在大量的反封反帝文章中,开始普遍使用“民族”一词,主要用于论述帝国主义的侵略性和探求强国富民之路,意在增强民族自主、自觉意识,表明民族的自尊心、责任心、自豪感,阐明民族独立自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所以,与我国古代的民族概念更多倾注的是一种地域和血统等因素的区分不同,这一时期的民族概念更多的是针对于一个国家的实体来讲,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掺加了更多政治性的因素,借“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以自保、自强成为了这一时期的历史主题。也是这一时期,民族定义的探求与阐释就成为了众多有识之士的首要责任。

对于民族的定义,西方也有各种阐释,其中以瑞典政治家布伦奇里在其论著《普通国家法》中的概括最为具体,也对我国理论界影响巨大,其认为,民族具有八特质:同地域、同血统、同肢体形状、同语言、同文字、同宗教、同风俗、同生计[18]。又因为这是梁启超翻译和介绍布伦奇里的民族定义[19],所以,他“因此成为中国探讨民族定义的第一人”[20]。梁启超在其论著中进一步指出:“血缘、语言、信仰皆为民族成立之有力条件。”又认为:“民族成立的唯一要素,即民族意识的发现与确立。”[21]

这里,梁氏着重于“民族意识”的论述,是因为他认为民族意识是“谓他人而自觉为我”[22]。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中国社会的主旋律是救亡图存,而贯穿其中的主线是爱国主义和民族意识,因此,梁启超当时的著述就是以阐发民族文化的优秀遗产和讴歌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为己任,借以激发国人的民族意识和爱国热情。他提倡从新的历史角度来看待中国的民族,其目的就是“欲提倡民族主义,使我四万万同胞强立于此优胜劣败之世界乎?则本国史学一科,实为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智无愚无贤无不肖所皆当从事,视之如渴饮饥食,一刻不容缓者也。”[23]可见,强调“民族意识”对民族形成的重要性,就是为了激发国人维护本民族的文化传统,“自觉为我”,奋发图强,救亡图存。

从相同的目的出发,这一时期,众多的学者和爱国志士都给民族下了定义:

蔡元培:“凡种族之别,一曰血液,二曰风习。”[24]

吕思勉:将民族形成的重要条件列为八部分,有种族、语言、风俗、宗教、文学、国土、历史、外力等。其中,他强调了文化的重要性,“民族成因总说起来可源于文化,一民族即代表一种文化”[25]。

:“民族云者,人种学上之用语也,……其条件有六:一同血系(此最要者,然因移住婚姻,略减其例);二同语言文字;三同住所(自然之地域);四同习惯;五同宗教(近世自由,略减其例);六同精神体质。此六者皆民族之要素也。”[26]

柳亚子:“凡是血裔风俗语言同者,是同民族;血裔风俗语言不同者,就是不同民族。”[27]

孙中山:“我们研究许多不同的人种,所以能结合成种种相同民族的道理,自然不能不归功与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五种力。这五种力,是天然进化而成的,不是用武力征服得来的。”[28]

应该说,辛亥革命之前乃至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以孙中山的民族定义最具影响力,以至在民国时期各种辞书上均用他概括的“五力”作为对民族一词的阐释。如1937年中国的《辞海》一书对于民族定义的阐释就运用了这一概括:“以血统、生活、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相同而结合之人群曰民族。”

从以上各个民族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到,“血缘”几乎是民族形成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其中的原因应该有以下几点:一是帝国主义列强入侵后,打破了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统治“天下主义”的狭隘视野,各种不同肤色人种和不同文化的涌入,使得当时我国民众产生一种“谓他人而自觉为我”的意识。这时候,千百年来“华夷之分”的民族区分标准更多地表现在种族的血缘因素上,以此来辨别“自我”和“他者”的关系;二是几千年来我国的家族制度和封建宗法制度使得当时我国社会更加倾向于家族和血缘的归宿感,强调血缘的重要性,其目的是为了借几千年来的文化传承,以此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攘外必先安内”,这也正是当时众多仁人志士的初衷;三是由于我国的民族定义是由外部引进的,受西方种族优劣论的影响,因此,种族学上的血缘因素自然也给当时我国民族定义的阐释铭印上了深刻的烙印。

再有,虽然借助于西方的民族定义,与西方众多民族概念的阐释不同的是,以上对民族概念的各种阐释中,都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生产方式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也与当时我国的社会情况有关。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我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被彻底破坏,在西方先进的生产力面前,我国封闭、落后的生产方式显得不堪一击,这也是众多的爱国志士最痛心、最不希望看到的。所以,在利用“民族”作为增强凝聚力的旗帜时,他们更希望的是以我国几千年深厚的文化优势作为凝聚民族自信心、自豪感的支撑力量,从而抵制帝国主义的侵略。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对民族概念的相关论述,具有比较浓厚的政治属性,表现出了比较强烈的排外主义。经过鸦片战争和多次的中外战争以后,在接受西方先进文化的同时,也让许多中国人彻底看清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因此,“师夷长技”,最终是为了达到“制夷”的目的。所以,邹容才有了“黄色人种”和“白色人种”的争辩[29],而孙中山,更是由其“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口号变成了“汉、满、蒙、回、藏”的“五族共和”。

20世纪20年代以后,对于民族定义的各类阐释出现了一些变化[30]:

――对血缘因素的置疑:

“现在看来,中山先生民族主义最重要的欠缺是他对……民族与种族区别的忽略……种族基于遗传,而各种族间经历几万年的相互混和,世界上已经没有纯血统了……。”(齐思和《民族与种族》)

“种族一词,完全是动物分类学上的专用术语,不能与人工化形成的文化、语言或甚至意识混为一谈。”(岑家梧《论民族与宗族》)

――强调经济的因素:

“民族是历史的发展过程上形成的常住的人类共同体,是由共通的语言、居住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通文化之中的共通心理能力而结合起来的人类共同体。”(陈端志《现代社会科学讲话》)

“民族不是偶然结合在一起的不固定的人群集团,也不是某一时代集合在一起的不固定的集团。……同一民族的人们,必定有相互的经济联系和生活。……民族就是在历史上形成起来的,结合为一个共同语言、居住地、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精神生活的一个固定的人群。”(沈志远《大众社会科学讲话》)

――强调文化的重要性:

齐思和:认为孙中山所谓的构成民族的“五种力”,“这五种‘自然力’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形成‘民族’的绝对条件”,“形成民族的最重要的力量是命运共同体一员的情绪”。[31]这里的“情绪”,实际上就是指的一种文化的历史传承,是一种强调文化因素的民族定义。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在我国的广泛传播有关。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开始传入中国,之后,关于民族问题、民族运动、民族自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相继在中国得到翻译和传播。1920年,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在上海出版,其中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深刻地影响了早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1929年,李达的《民族问题》一书也在上海出版,书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1913年斯大林提出的著名的民族定义:所谓的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常住的人们共同体,并且是因共同的语言,共同居住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及表现于共同的心理而结合的人们的共同体。[32]

这一定义的翻译,也促使了众多的仁人志士对早期纷繁复杂的各种民族定义进行深刻的反思和修正。

实际上,在20世纪初期到中期的这一个时间段里,也是的“民族同化”政策与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之间的争锋时期。针对于民族的定义,、孙中山等人都强调了“血缘”的因素,这虽然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有关,但是,随着孙中山“五族共和”的提出,就充分显露出了侧重于“血缘”关系的民族观。不可否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五族共和”的提出确实表现了要进行民族光复的决心,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深刻的历史意义,但是,1912年,孙中山在其《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认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33]就充分地体现出了的民族观:一是推行民族同化的政策,“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二是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就可以“曰民族之统一”,以“五族”代表中华民族,忽视了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有一种大民族主义的倾向。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虽然在各种文献中大量地运用了“民族”一词,但是,并“没有对民族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专门论述民族定义和民族特征的文章”。[34]1929年,随着斯大林民族定义在中国得到翻译和传播,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也逐渐被运用到民族定义的诠释中。这一期间,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主要的精力就是大量地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翻译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和介绍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观点,使得当时的中国民众逐渐接受了“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的观点。如1928年中国共产党六大就明确地把“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当作一项原则;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和《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都提到民族自治的观点;1935年,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也提到“民族是自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的观点。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文件说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与的民族观不同,提倡的是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民族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的平等,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处地位的相同性,也是各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各个民族间的平等分配。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逐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在民族定义的表述上,具有种族优劣论的“血缘”因素也逐渐被忽略,更多的关注民族的经济平等和文化平等。

虽然,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没有提出明确的民族定义,但是却为建国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新中国成立后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具体实践

这一时期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末期。这样分的理由有三:

一是从5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在这一个时间段里,实际上就是斯大林民族定义在我国具体实践的过程。

二是1956年~1958年,全国相关省市进行了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这次调查也为以后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置疑和修订奠定了基础。

三是从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我国出现了“”运动,民族学科被批判为“资产阶级学科”并加以否定,大量的专家学者遭到迫害,民族学研究处于停滞状态。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入了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崭新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已经成了制定民族政策和进行各项民族工作的理论依据。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实现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成为党和国家首要解决的问题。要推行民族平等政策,就要明确我国境内有多少个民族。

由于在统治时期,推行“同化于汉”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同化政策,使得许多少数民族隐瞒自己的身份,都说自己是汉族的旁支,导致了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少数民族的身份得不到确认。截至1953年,自行申报的各民族的族称就达400多个[35],仅云南省就有260多个[36]。如此庞大的族称体系,很难断定到底哪一个才是单一的民族。

所以,从1953年开始,国家就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民族识别工作,实际上就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实践性检验。

在实际运用中,斯大林民族定义逐渐显露出了它的缺陷:一是定义的时间针对性。斯大林民族定义中,“民族”指的是资本主义上升阶段所形成的人们共同体,但是,在我国的事实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资本主义并没有成为一种完全成型的生产方式,更多的是处于封建主义的历史阶段。因此,如果直接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我国就无“民族”可言。二是定义的绝对化。斯大林提出民族特征“四统一”,缺一不可,按其说法,我国诸多民族都不具备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等条件,因此,都不能称之为“民族”。所以,这就决定了民族定义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必须进行中国化探索。

针对一些仅限于运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框架去识别我国的民族的现象,就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37]更为直接地说:“在我国,不能死套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38]之后民族识别工作基本上就是沿着所提出的“尊重民族意愿”、“名从主人”的原则进行,这也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在中国具体实践过程中的修正,即:“理论归理论,实践归实践……在理论上举着斯大林的旗子,操作中却只能依中国的国情了。”[39]

实际上,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具体实践中酝酿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定义的集中表现。“民族平等”、“名从主人”的观点在等人的讲话和各个时期的政策文件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如:

――主张民族平等:

“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对于劳动者不分男女,不分种族(如汉、满、蒙、回、藏、苗、黎以及高丽、安南等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4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1930)

“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41](《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1935)

“边区内所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自由权利。”[42](《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鲁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19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4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

――肯定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苗人、彝人、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44](《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4)

“汉族人口众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45](《论十大关系》,1956)

――尊重各民族意愿:

“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全部赞成就全部做。”[46](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的讲话》,1950)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4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

以上各项政策和原则的提出,实际上也为在民族识别过程中绕开斯大林的民族定义、重新诠释民族概念的内涵奠定了基础。

首先,否定了斯大林民族定义中关于民族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形成的观点,认为中国自古以来除了汉族以外,还生活着众多的少数民族,虽然各自的社会文化、经济等发展不平衡,但是都有悠久的历史,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其次,提倡民族平等。这就避开斯大林认为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以前没有民族的观点,不将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称为“部落”、“部族”,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一律称为“民族”。

再有,就是在民族识别的过程中,赋予民族概念新的内容,在参照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了现实的因素和各民族的意愿,如历史、文化、宗教、族源、民族意识、民族心理认同等,结合国情,灵活运用,不再局限于斯大林“四要素”的一致统一。

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从1964年到1979年识别确认的17个少数民族中,事实上没有一个按照斯大林民族定义确定的。”[48]

这一时期,结合民族识别工作,学术界也针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1952年,苏联学者格・叶菲莫夫访华,与中国的专家学者谈了民族理论问题,回国后发表了《论中国民族的形成》[49],根据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划分,认为中国只有汉族一个民族,其他的都只能称为“部族”。针对此观点,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范文澜于1954年发表文章,认为中国汉族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民族,其具备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个特征,即“书同文”(共同语言)、“长城以内的广大地域”(共同地域)、“车同轨”(共同经济生活)、“行同伦”(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以此指出汉族形成于秦汉时期。[50]这就突破了斯大林民族定义中认为民族只有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才形成的局限,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指出了我国的实际:凡是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族群,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高低,主体是否居住在我国境内,都一律称之为“民族”。[51]

持类似观点,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民族形成时间提出不同意见的还有:

方德昭:认为民族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社会的初期,历史上存在过奴隶制民族、封建制民族、资产阶级民族、社会主义民族,是非血缘关系的人们共同体。[52]

牙含章:认为民族形成于原始社会的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蒙昧民族。[53]

施正一:认为“由部落经过部落联盟发展而成的原始民族,总是处于原始社会形态的发展阶段。”[54]

杨:“我们所说的民族共同体……即我们的习惯用法上所说的广义民族,包括着代表四种类型和四个不同发展阶段的民族,那便是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55]

方仁:主张古代民族是存在的,它具有语言、地域、经济、文化心理等特征,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社会初期,是非血缘关系的人们共同体。[56]

也有坚持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观点的,这些专家学者如白寿彝、魏明经、徐柏容、陈郊、野虹等。[57]

应该说,这一时期关于民族定义的争论还没有超出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范畴,在很大的程度上还是遵照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大要素”,只是针对民族形成的时间进行争辩。但是,这毕竟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权威性所进行的一次论战,也为后来我国的专家学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定义打下了理论基础。

遗憾的是,1967年―1977年的“”使得民族研究工作被迫中断。

四、对民族定义的重新反思

从80年代开始,我国民族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一个拨乱反正的具有重大历史转折意义的会议。会议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民族工作领域,党中央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1979年,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58]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由中央统战部撰写的题为《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特约评论员文章,以大量事实论证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否定了“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个所谓的“普遍真理”。1980年10月20~26日,首届全国民族学学术讨论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这次会议不但对中的民族学学术研究进行深刻的反思,同时还积极主张建立我国马克思主义民族学,并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指导中国民族学的发展,强调辨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的重要性。会议对民族学的学科性质、研究的对象、方法、范围以及重点等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但是,此次会议上,针对民族的定义,更多的是讨论民族是否应该包括氏族、部落、部族等不同的族体,还是要与氏族、部落、部族等概念严格区别;而非讨论民族的构成因素问题,即民族是否如斯大林所说的是由共同的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心理素质等因素构成。1986年4月23~25日,首届民族理论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80年代初期的民族学学术研讨会不同,此次会议更多关注的是对民族定义的探讨。首先,肯定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科学性和合理因素。认为虽然“不能说就是尽善尽美,十分完备”,但是,“它不仅是适应当时俄国革命斗争需要的产物,同时也具有学术价值,并且也是适用于民族学学科的科学范畴”[59],科学地指出了对待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必须要辨证地、历史地看待,既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全盘否定。其次,结合我国社会实际,主张建立我国的民族概念体系。再则,就是在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客观实际,对民族定义提出了一些新的补充和修订的意见,如:

熊锡元:主张除了斯大林民族定义所提到的四个特征外,还加进“共同风俗习惯”要素。[60]

阮西湖:认为构成民族的四个要素是共同的民族意识、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历史渊源。但四个要素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识别民族,而不是逐条衡量,缺一不可。[61]

李振锡:民族是随着统一地域、统一经济联系、统一文学语言及文化、心理和自我意识的某些统一特点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稳定的社会集团。[62]

吴金: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由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等所要求组成的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族自我意识的比较稳定的共同体。[63]

杨荆楚:民族是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心理素质、共同的历史文化渊源,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风俗习惯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64]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看出,80年代是我国民族学研究的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的时期,这一时期,民族学两次学术研讨会的召开,不仅使我国的民族学研究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也使得其研究逐渐走上了正轨。应该说,这也是全面反思和修订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定义的时期。但是,对于民族定义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跳不出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框架。这一时期研究特点:

一是彻底否定了斯大林认为的民族只有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才形成的说法,认为在此之前的古代民族也是民族,现代的民族只不过是民族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

二是更多的关注到“民族自我意识”的因素。实际上,民族作为一种社会和历史的产物,就是人们在实际的交往过程中的自我意识的认同,是一种社会和文化角色的定位,其中包含对文化、对民族品性、对民族情感的一种认知和归属。而民族自我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今维系民族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纽带”[65]。这与之前梁启超所提出的“谓他人而自觉为我”有所不同,虽然都强调了“自我”与“他者”的重要性,但是前者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而言,强调的是“我族观”,是在遭受帝国主义侵略下的一种自我保护、自我认同和自我奋发的权宜之策;后者则是针对我国民族的具体情况而言,涵盖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意识,更多地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等因素联系在一起。而且,重视民族自我意识,这也与当时的国际形势有关。80年代末90年代初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巨变使我国学术界重新对民族自我意识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越来越意识到了民族自我意识在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1988年8月,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文的发表,对我国民族定义的研究和探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体现了与斯大林民族定义完全不同的、崭新的民族学研究与探索之路。费孝通在文章中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体”,是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66]这就明确了:一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统一体,具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汉族为凝聚核心、少数民族大混杂、大融合的多元格局;二是各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一体中的一个单元,虽然各自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不同,但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提出,在近百年来中国特色民族概念的探索中至少有以下两方面重要作用:

一是强调了民族概念内涵的丰富性和层次性,指出民族是整体与个体的结合体。民族既是“相对稳定、边缘模糊、层层嵌套的认同体”,又是“民族成员在具体社会系统作用下基于差序格局的调整而形成的多元认同”。[67]

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强调了我国在民族概念上的话语权。“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提出,实际上就是斯大林民族定义在我国彻底解构的表现。忠于历史、立足实际,这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观点和原则。

正如林耀华先生所说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为我们认识中华民族和文化的总特点提供了一件有力的认识工具和理解全局的钥匙”,“对我们今后开展的民族和文化研究产生巨大的启迪作用”,[68]这一

理论将我国90年代以后的民族学带进了一个多元化的研究阶段。

五、中国特色民族定义研究与探索的纵深发展

进入90年代后,关于民族定义的争论不再局限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而是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时期,这与“族群”概念在我国学术界的广泛传播和运用有很大的关系。

“族群”概念来自西方,运用于国际人类学界。在借鉴国外各种“族群”定义的基础上,国内的学者也给族群下了各种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孙九霞: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制中,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世系、血统、体质等)和文化(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因此主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69]

纳日碧力戈:族群兼具“种族”、“语言”、“文化”含义,本质上是家族结构的象征性扩展,它继承了家族象征体系的核心部分,以默认或者隐喻的方式在族群乃至国家的层面上演练原本属于家族范围的象征仪式,并且通过构造各种有象征意义的设施加以巩固。[70]

马戎:族群不仅指亚群体和少数民族,而且泛指所有被不同文化和血统所造成的被打上烙印的社会群体,是人类社会群组层次划分之一种,以生物性和文化性为代表。[71]

徐杰舜:所谓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这个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二是对他“自觉为我”;三是一个社会实体。[72]

不难看出,各种族群的定义一是涉及了血统的因素,即族群与人种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二是强调了文化的因素,也就是说,族群是社会文化涵化的群体,这是族群定义所要阐释的关键。与此同时,在两个概念的使用上也出现了争论:

1.主张用“族群”概念取代我国现行的“民族”概念。一些学者认为,族群强调的是文化的因素,从学术的角度上考虑,更加符合国际的研究和我国的实际;民族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当今民族主义盛行,从政治战略的角度出发,必须要淡化民族概念的政治化因素,从而避免我国民族问题的政治化。

2.反对以“族群”概念取代“民族”概念。一些学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的探索与研究在我国进行了近百年,由最初的“舶来”发展成为后来的“中国化”,在我国具有了深厚的现实基础和历史意义,符合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和和谐发展,无论是学术层面、政治层面,还是现实的建设层面,民族一词都已经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概念,因此,如果用“族群”取代“民族”来统称我国的各民族,在现实中会引起混乱,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3.主张两者可以并行通用,相互补充。一些学者认为,族群作为一个国际学术用语,具有深厚的学术渊源和研究价值,而我国的民族概念也是经历一系列的民族调查和民族研究形成的,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更是为其形成积累了丰厚的历史资料和现实基础。两者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中具有不同的学术价值,可以取长补短,互为补充。

这里,“族群”与“民族”之争的焦点是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也就是学术性的识别和国家确认两个层面上的争论。许多学者认为,“族群”侧重于学术层面,而“民族”侧重于政治层面:

徐杰舜: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学术性,使用范围十分宽泛;民族强调的是其政治性、法律性,使用范围相对狭小。[73]

纳日碧力戈:族群是情感――文化共同体,而民族则是情感――政治共同体。[74]

张?海洋:“族群”概念使用于“民族”的文化定义,“民族”概念使用于“族群”的政治定义。[75]

乌小花:“族群”是籍于文化传统与血缘联系的人们共同体,划分主要是文化因素,侧重民间的界限划分;而“民族”则要经过政府识别,是普遍、典范的概念。[76]

黄凤祥:学术界研究“族群”是可以的,但用“族群”称国内民族,不利于民族团结,容易在现实中引起混乱。[77]

李红杰:民族始终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政治成为理解其实质的重要切入点。在对待“族群”与“民族”的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循“学术自由”和“现实政治”区别对待的原则。[78]

应该说,90年代后出现的“族群”与“民族”之争,反映了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倡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研究氛围,是当代学术研究自由的大趋势。在此期间,众多学者也结合各自的研究思路和观点,在民族定义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都永浩:民族是在氏族、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历史上在共同地域及各种联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受其传统文化制约的有共同自我意识的人们共同体。[79]

杨庆镇:民族是人类发展到现代人科之智人阶段,由于生活地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差异而产生的,具有不同人种特点或有相同人种特点、文化传统与心理特点、语言特点、生产方式特点、生活方式特点、风俗习惯特点的,稳定发展的或急剧发展的、正在同化或者异化过程中发展或消亡的人类群体。[80]

何淑涛:民族是从文化的角度来区分的人们共同体,同时又是具有凝聚力的利益集团。构成民族要素和进行民族识别的标志是共同的历史渊源和语言文化,一定程度的经济联系性和大致相同的经济模式,以及建立在共同体经济文化基础上并受到族际关系所制约而强调共同起源、反映共同利益的民族感情和自我意识。[81]

金炳镐: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三维基本属性、四个基本特征和基本结构、基本素质的客观实体,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社会现象和种的繁衍现象,它有自然属性(表现为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自然分界特征)、社会属性(民族与社会紧密相连,即民族的社会,社会的民族)、人种属性(不分纯种族共同体,但也带有生物基因遗传上的特点)等多维属性,是与这些属性相对应的民族自然体、社会体、人种体的统一体。[82]

龚永辉:民族是人们在社会复杂作用下通过历史渊源或现实利益等多元认同而形成的有特定族称和相应的文化模式的自组织系统。[83]

从以上可以看出,9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对民族定义的探讨与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束缚与限制,进入了多视角、多元化的探索时期,逐渐走向成熟阶段,特色化和本土化得到了凸现和重视。

六、党中央对民族概念阐释的意义

2005年5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族概念作出了新的阐释: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说来,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84]

这一阐释具有以下的特点和意义:

一是在结构表述上,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截然不同。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要求“四要素统一”,缺一不可,是一个封闭的系统。相比之下,此次民族定义的阐释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只是强调了民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具有复杂性,不强调要素的统一,只强调特质的相似,这就为今后的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空间和领域。

二是强调了我国对民族概念的话语权。党中央和国务院首次公开对民族概念进行阐释,充分表明了我国一直坚持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经过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乃至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系列过程,都坚持了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民族话语权。正是因为这样,我国才形成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坚持对民族概念的话语权,在学术层面上,有力地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在政治层面上,也有利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安全。

三是针对国内国际的情况,突出国家安全的理念,使我国的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民族不仅仅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特别是在现在政治与权力统治的时代背景下,国家还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因此也可以说,民族实际上已经提升到了涉及国家安全的位置。当前,“东突”等民族分裂势力的存在,以及美国等一些资本主义大国动不动就以民族问题做文章干涉他国政治,实行霸权主义,这更加要求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上不能掉以轻心。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对民族概念进行阐释时,将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因素加以强调,就是为了说明长期以来,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格局,各民族荣辱共存,休戚与共。

四是更加注重于当前的国际形势。目前,国际形势变化莫测,政治格局动荡不安,民族纷争不断,这和一些大国推行霸权政策、进行经济文化资源掠夺有关,与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等有关,有时宗教因素也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就强调“宗教无小事”,所以,将宗教的因素在民族定义中加以强调,是为了说明在民族研究与民族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宗教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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