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范例6篇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范文1

要发展就必须找准问题、理顺关系、激发活力。校办企业原先的管理模式已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立身。中国矿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按照产权明晰、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总要求,充分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科技辐射作用和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机制,进一步推动校办企业的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

依据资产属性将高校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归口管理、区别对待来管理学校资产。对有保值增值要求的经营性资产,中国矿业大学拟成立经营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即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对学校全资的资产经营公司享有出资人权利和所有者的职能。协调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源头方和实施方的之间关系。

组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以资本为纽带,依法成立中国矿业大学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校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交给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是股东与其投资企业间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所属企业享有权利、行使职能,并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和学校根本利益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对企业进行投资和再投资,依法转让国有股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发展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学校通过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实现校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对学校全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使之成为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改制的企业中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起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管理体制。使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有效分离。

建立风险投资体制 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

建立风险投资制度将极大地促进科技产业化的进程,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由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合理的风险补偿有利于科技工作者、科技企业家怀着比较踏实的心情投身于科技成果产业化事业中去。科技产业是高校校办产业的主体,使校办产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发挥直接的作用既是高校校办产业的成功之路,更是发展方向。

理顺校内科技成果转化关系

为了确保校内科技成果的有效开发和加速转化,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科学管理和转化的运行机制的探索,学校科技部门对校内科技成果实行统一管理的是“成果产业化”源头方的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对科技产业的统一管理是“成果产业化”实施方的管理部门。学校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理的管理与转化制度,既能够体现兼顾各利益群体的实际贡献,又能对转化双方的短期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使科技成果在产业转化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认定、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认定与变更

第七条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

(二)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经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六条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有关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减免税的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及其聘用的人员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

民营科技企业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范文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 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 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草拭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管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知识产权平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查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 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 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 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司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科技的科研独立开发、

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及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 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 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为本企业分配制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主要利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 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外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 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 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 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 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 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 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 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不限于客户订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 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分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 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范文4

一、高校科技型企业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一)高校科技型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

1,财产关系模糊。作为事业法人单位。高校是校办科技型企业法人的出资者,但学校与校办科技型企业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清楚,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不明确甚至比较混乱。一是校办科技型企业兴办初期大多采取先发展后理顺或放水养鱼的办法,企业多以行政事业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法律形式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化成了经营性资产。二是企业在兴办过程中不仅有学校投入又有院系自筹资金投人,甚至还有部分个人集资。企业与学校的财产关系难以划清,企业产权主体不明,从而使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权责不明。财产关系不清必然导致学校与校办科技型企业之间权责不明,企业往往成为学校财务预算外管理单位。企业只负盈不负亏。没有独立的经营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财产的双重主体,导致“一物两主”,财产主体虚置。学校和校办企业都是名义上的财产所有者而实际又都不对财产的损益负责。

3,运行机制不畅。目前,我国高校科技型企业的所有者及其职能并不明确。主要的人、财、物等职能多分散在学校人事、财务和物资设备等部门。这种状况,常常会造成高校和科技型企业在重大问题上互相扯皮,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财产关系不清,管理体制不顺,必然造成高校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不畅,难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企业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渠道单一

1,不理想的财务状况制约了高校科技型企业的融资。从企业财务状况来看,高校科技型企业资本结构的特点如下:其一,在总的资本结构中负债比率高而自有资本比率低。目前,全国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在70%左右,也就是说企业所有者权益只占总资产额30%左右。这不仅表示外来资金占公司权益的比例比较高,而且也表示公司负担的利息费用也比较大。其二,在总负债结构中,流动负债比率高而长期负债少。长期负债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流动负债比例高和长期资金缺乏则反映高校科技型企业应付市场波动和进行长期投资的能力比较弱。其三,在自有资本中内部积累偏低,这一点正是高校科技型企业难以获得长期负债的主要原因。

2,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高校科技型企业开发的大多是一些高新技术项目,融资具有需求大、时间长、风险大、信息不对称和无抵押担保等特点。虽然商业银行以信贷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很有必要,但其风险同收益不对称,即银行以贷款投入高新技术企业,一旦失败将会损失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因此,银行难以为高校科技型企业提供可持续融资。同时,我国的风险投资和证券市场体制尚不健全,融资环境不发育,从而制约了高校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展。

(三)缺乏有效的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

高校是校办科技型企业的主管单位,在行政上隶属于学校。由于缺乏自。企业即使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也难以按照多劳多得原则进行分配,因而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难以有效调动。另外,在企业的用人机制上,长期以来一直缺少一套可操作性的标准,造成企业在人员岗位设置上因人设岗、任人唯亲、任人唯利、任人唯顺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人才的使用与管理上,不太注重组织设计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缺少公正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造成高校科技型企业一方面人才严重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又人浮于事,人才资源浪费严重。

二、高校科技型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一)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高校依法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企业作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外投资的股权,统一对企业实施投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后,要严格规范高校和企业的关系,高校不再直接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薪酬体系和分配方案。

高校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目前高校科技型企业的资产(包括股权)无偿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允许高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入资产经营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计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高校投入资产经营公司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公正评估计价。高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高校不得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担保等相关的民事责任。

(二)现有高校科技型企业的改制与规范

高校科技型企业要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和指导下理顺资产和管理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市场主体。暂不具备公司制改制的校办企业,可采用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租赁经营、清算等方式进行改制。

(三)建立高校国有资产投入和撤出机制

高校科技型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有效的退出和引入新的投资主体促成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企业的孵化。支持高校通过规范的渠道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建立高校投入撤出机制。经学校审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时,应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鼓励高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以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载体和新的发展空间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大学科技园是大学孵化衍生企业的普遍形式。在国外并没有高校企业或高校科技型企

业这样的概念,但有个类似的概念,称为大学衍生企业。它是指在大学附近创办的利用大学的科技和智力资源,有教师和学生(或毕业生)参与创业的科技型企业。大学科技园取代大学而成为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载体和新的发展空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科技型企业组织制度演进的必然。

(五)逐步规范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

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制后企业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按德、能、勤、绩择优聘用,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要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六)积极探索年薪制、股权等激励机制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试行年薪制分配方式,其年薪收入应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紧密挂钩。对在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少数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折为股份以适当价格有偿出售给他们。

三、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对策研究

(一)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

高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是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基础。要引导高校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依托。以区域经济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攻方向,大力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工作。选择一批对经济建设能产生重大影响和重要支撑的关键技术,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技术创新,实现有限领域的高水平技术跨越,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和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产生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积极营造有利于发展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为加快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建立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排忧解难。为此,一是加快高校技术市场建设,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信息服务体系。二是建立技术产权交易体系,构建区域性“技术成果汇集中心”和“风险资本汇集中心”,为高校技术产权和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探索高校无形资产的投入和撤出机制。三是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型企业迁出校园,实现土地置换。到更适合发展的地方去创业发展,

(三)建立有利于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多元投融资体系

1,建立和健全高校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高校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提供担保、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贷款等服务。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和政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种子资金要向高校科技型企业倾斜。支持其开发那些技术领先和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同时,鼓励高校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为其上市创造必要的条件。

2,发展风险投资,培育风险投资机制对高校科技型企业而言,在其创业期、成长期和快速发展期风险投资都是可供选择和较理想的融资方式。建立适合高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模式必须倚重风险投资的有效引入。

3,建立和完善高技术产品出口融资体系。对高校科技型企业的高技术产品出口和境外投资项目,在流动资金贷款和出口信贷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建立担保基金,为高校科技型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服务。建立风险规避机制,为到境外从事高技术产业投资的高校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高等院校;校办产业;发展与改革

校办产业的经营状况及效益不单单影响到高校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经济文化的综合能力。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校办产业随着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逐渐兴起,至今已经经历了30多年发展与改革,为高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截止到目前,我国全国高校有用校办企业5000多家,注册总资产已经超过了3200亿元。这些校办产业和资产经营给各高校人才培养、科技进步、科研成果转化和国家税收增加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高校校办产业同一般性企业相比上的先天性不足的问题,我国校办产业在发展中普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了当前高校校办产业发展不平衡、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校办产业自身及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有效地解决校办产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问题,是推动其进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校办产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校办产业发展市场意识和战略意识较弱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发展,校办产业在经营和管理上逐渐受到了来自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的诸多挑战。但是目前一些校办企业的市场经济意识和战略发展思想比较薄弱,高校在校办企业的经营上由于缺乏统筹协调的思想,导致了校办产业经营范围和业务服务范围有着重复和重叠的现象,使得各校办企业之间在生产要素和市场资源的争夺上出现了明争暗斗、互相挤压的行为和大量低水平、重复性的投资建设项目,严重浪费了校办企业的人力、资金和资源,阻碍了校办产业持续性发展。

(二)校办产业产权问题影响企业生产效益

由于高校校办产业在所有制上的遗留问题,校办产业的产权成为了制约校企发展的核心问题所在。究其根源,由于在校办产业创业之初,需要企业的资产借用了高校的资产,如一些校企的厂房、设备、经营管理者等,均由高校提供,这种情况下校办企业的资产无法进行法定登记和评估工作。由于缺乏了合法的手续和步骤,校办企业的部分资产无法进行明确的划分这种情况下,高校校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极不完善,导致了校企在资产、财务、业务、人员同高校无法实现完全的划分,严重影响了校企在同类型企业中市场竞争能力下降,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的经营现状出现。

(三)行政化管理负担严重

行政化管理形式是高校校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中最为严峻的一个。虽然近年来,教育部不断提出高校校办企业要进行规范化的建设,并对企业进行了体制改革,但高校领导在校办企业中简直、校办产业由高校进行主管、高校教职工和科研技术人员在校企中兼职的现象依旧存在。校企与高校之间过于密切的关系导致了高校校办产业在管理上的行政划现象加重。校办产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过于行政化的管理会给企业在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营决策上带来巨大的负担,影响了校办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营中心,制约了校办企业的发展。

二、针对校办产业发展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校办产业市场经济意识,处理好规范、改革和发展间的关系

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了市场竞争环境,高校校办产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要坚持把规范管理、改革创新放在发展的首位。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尽一切努力处理好经营、改革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走上一条以产业发展需要为导向、科学教育政策为保障、产业发展和科技教育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同时,校企要加强企业对未来市场环境的预测,加强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对风险的评估与测测能力,对国家、地区、产业及市场做出正确的预测分析,根据经济政策的发展,制定出校办企业战略性发展的最优道路。

(二)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实现科学化经营决策机制

在高校校办产业的管理过程中,为了解决目前管理僵化的现象,最主要的是要引入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结构。因此,实现校办产业在管理能力和法律法规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化是企业管理者面临的当务之急。同时,校办产业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建立并健全科学、规范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从而规范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包括校企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校办产业的融资和投资活动以及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和资产损耗统计等。

(三)建立健全约束与考核体系,突出业绩考核机制作用

为了突破固有的行政化管理对高校校办产业的局限,需要进一步完善校办企业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机制建设。在校办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和管理机制,引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将能够有效地调动校办企业中各岗位职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通过绩效管理的约束和考核机制,可以实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报纸和增值、实现企业经营利益的最大化。目前高校校办产业的主要投资区域包括出版社、书店、软件行业和设计行业等同文化科技产业紧密相关的企业。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要通过企业绩效评价和业绩客观评价的办法来引导企业的科学发展,才能发挥企业经营的最大效益。

三、新形式下校办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与改革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校校办企业的进步与发展,在原有的企业制度与经营模式的基础上,不断积极采取辅助措施,推动企业改革,才能尽快解决高校校办企业发展不顺的痼疾,实现高校和企业的协同发展。

(一)引入经营权外包制度

为了改善高校校办产业中经营模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外包校办企业经营权将能有效地改善企业管理不善的现象。高校校办产业的经营和管理者对于校办产业在市鲋械木营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均有着引导性的作用。为了改变原有校办企业管理者由高校领导兼职导致的发展局限的困境,高校校办企业在管理中可以逐步引入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专业、科学的标杆性经营团队对校办企业进行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同时在企业内树立相应的权利授权与制衡机制,加强校办企业的内控建设,防止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团队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保障校办企业的经营符合高校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战略决策方针,突出科技产业发展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在经营权外包的基础上,高校可以通过资金、技术和制度的支撑,以科技成果专业考评制度、经费分配制度等管理基础上同经营团队签订相关管理协议,促进高校企业的进步与发展,并提高校办产业的整体绩效水平。

(二)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带动校办产业发展

高校的校办企业是高校研究中心最新科技研究向成果转化平台和载体。因此,为了促进高校校办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就要不断优化高校作为该项平台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突出校办企业在最新科技研究上的优势,需要改善目前校办企业中信息流通不畅、成果转化手续繁杂、最新科技成果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拓展网络交易平台、围绕最新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交易链资源整合的方法,为科技成果走向市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从而实现校办企业科技优势在市场经营中的突出作用。

四、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来临和国家经济发展转型的不断深入,国家不断鼓励高等院校走上同企业合作及高校技术产业的发展道路,使得高校的校办产业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虽然目前校办企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只要加强校办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改革与创新,就能引导校办企业和高校走上相互扶持、互帮互助的发展道路,从而提高校办企业对高校和社会的双重效益。

参考文献:

[1]丁明磊.新一轮国企改革背景下高校校办产业发展研究[J].前沿,2015,12:88-90+107.

[2]郭南海,郭鹏.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思路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3:107-108.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校办企业;产权;管理体制;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促进自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为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等,影响了高校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校办企业现存的主要弊端,从而为科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提供理论依据。

二、我国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分析

高校校办企业的主体是20世纪80-90年代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指出:“大型企业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密切结合,共同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的高科技产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办各种形式的高技术产业。”此后,高校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高校科技产业也随之兴起,涌现了一大批备受社会关注的高校科技企业,如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复旦复华、西安交大开元等。在社会上不仅起到了示范作用,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从整体上看,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极不平衡,还有相当一部分高校的科技产业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与其所属高校自身的规模与水平极不相符。究其原因,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在诸多因素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管理体制问题,即按高校事业职能式管理组织设计的高校科技产业管理组织形式不适应现阶段高校对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

(一)产权不清

1、产权归属不清。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校办企业的资产一般都未经过法定登记、评估,资产归属缺乏合法手续。校办企业在初始运营时,除学校直接投资外,其他运营资本都是通过集资或筹资等渠道取得的,这部分运营资本的产权属性模糊,造成产权归属不清晰。企业对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都未经过量化或货币化的评估界定,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高校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企业实质上是代表高校开展经营活动的“二级法人”,并没有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盈利归高校所有,亏损由高校承担,高校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校企之间是一种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2、产权结构单一。高校校办企业大都是高校全资企业。据统计,全国高校以学校事业法人身份全资创办的企业占高校企业总数的87.93%。这种高校为单一投资主体的产权结构,存在许多弊端:高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如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倒闭或者破产,高校将蒙受很大损失;企业受校园文化的影响较深,缺乏面向市场、追逐利润的价值取向;高校对企业采取的是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企业主要是对高校及其领导负责,难以负起应对市场的责任。

3、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高校全资企业存在产权所有者缺位。对于谁是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及其代表,应有哪些责任、权利、义务,都不明确,也未落实,这是影响校办企业运营效率的体制性原因。

(二)权责不明

从高校角度看,一方面希望企业走向社会,扩大经营,赚取利润,为高校事业发展增加收入。为此,高校不断向企业下放权力,出台激励措施,用以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市场经营风险的扩大,高校又十分担心由此带来的损失。现实中校办企业因经营不善,将债务包袱甩给高校,甚至把校长推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基于此,高校又在不断加强对企业的控制。高校用管理事业单位的方式管理企业,多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在高校领导,决策机制反映迟缓,企业人财物管理权分散到高校组织、人事、财务、资产、产业等部门,实行多头管理。高校所有者越位现象普遍,校企责权利关系模糊。企业经营自落不到实处,所以企业经营的责任分不清应该由谁来承担,管理者利益得不到兑现,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严重,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学校大锅饭。

(三)校企不分

目前,绝大多数校办企业都是事企不分的混合体。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仍然以行政为纽带,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1、资产不分。由于校企双方产权不清,再加上企业经营中的资产占用问题、收益分配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呆坏账处理问题等等,使高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混淆,产生核算不科学、投资效益低、产权隐形流失等现象。这些情况一方面使得企业负盈不负亏,高校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巨额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企业没有自,缺少创新活力。

2、人员不分。由于历史原因,校办企业的主要职工多数是高校的在编人员。目前,校办企业中的诸多“老人”还在高校领工资,享受高校的工资、福利、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只不过企业以人头费、管理费等名目把费用又返还给高校,现在要让企业人员与高校彻底脱钩,势必会产生下岗及分流的问题。

(四)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高校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主要以事业管理模式管理企业。企业管理者由高校委派,来自校内,除具有事业和企业双重身份外,还具有一定行政级别。这种选择的行政化,不利于形成职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存在许多弊端。

选出官员,选不出企业家。高校领导的效用目标与企业经营基本不相关或关系不密切,因此,实施选择权的高校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常常忽视行政管理者与企业管理者的不同,采用基本相同的选拔方式和标准,因此很难选出优秀的企业管理者。

不利于企业的战略性发展。由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权不是取决于企业经营业绩,而是高校领导的喜好,使得许多管理者把经营企业的精力用于经营关系,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企业发展。

随着高校下放经营自,企业在管理层中开始试行年薪制等。这些激励措施产生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科学的设计,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管理者报酬与经营业绩相关度低,缺乏有效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报酬指的是员工以其创造价值的工作交换来的收益,包括工资、津贴、劳动保障、晋升机会、奖金、个人满意以及其他许多因素。”目前管理者的货币报酬主要是工资和奖金。工资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基本无关,奖金则依据企业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由于承包指标的设计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反映管理者的真实业绩,加之承包合同是不完全契约,校企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管理者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对高校只负盈不负亏。校企博弈的结果是奖金参照校内发放,上要封顶下要保底,达不到高校预期的激励目标。

收入与管理者所处的岗位不相称,结构设计不合理。管理者货币报酬不是依据其管理企业的规模、管理的难度、经营业绩以及承担的责任确定,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管理者没有多少财产,企业无法建立经营风险财产抵押制度,只能对经营不善的管理者采取行政处分。收入包含了固定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提高了激励效果,但工资和奖金都属于短期激励形式,长期激励明显不足,不利于引导管理者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

出现了控制权激励下的职务消费膨胀。“所谓职务消费是指经营者除货币报酬之外,按其职位所享受的、企业给予的待遇”。高校对企业管理者的物质激励不足和约束机制弱化,使得管理者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获取职务消费满足的动力变大。于是在工作中设法提高职务消费标准,增加职务消费范围,使得职务消费金额增长过快,有时甚至滋生腐败。

(五)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

1、两种财务管理模式并存。由于事企不分,高校校办企业存在两种财务管理模式。以事业法人财务管理模式统揽企业财务管理,企业没有自,企业财务成为高校的第二财务,甚至成为事业财务处理不便时滋生腐败的沃土。高校以模糊财务管理模式管理企业财务,企业有绝对的自,企业财权的独立性被过分夸大,从而造成企业法人产权的权力超过了限度,导致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高校资产蒙受损失,形成高校作为出资者的产权主体虚置状况。其结果是,财务成为经营者利用的工具,企业损益无从考证,高校负亏不负盈。

2、财务核算不科学、产权隐形流失严重。由于产权不清,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大量高校资产,使高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混淆,产生核算不科学、投资效益低、产权隐形流失等现象。再加上部分高校领导忽视或缺乏财务约束机制,没有及时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相互牵制的财务监督制度,致使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漏洞百出。

以上分析表明,高校校办企业尚未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高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管体制,出资者与经营者都未明确各自职责,对资产的增值保值等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等。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高校科技产业化的进程,充分说明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改革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高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陈康敏,李斌.我国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瓶颈及对策[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8(4).

2、尉涵.规范管理科技产业,探索现代企业制度[N].中国教育报,2002-03-24.

3、(美)詹姆士・S.珀皮顿著;刘庆林,懂华超译.员工绩效顾问――知识型岗位工作设计[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4、黄群慧.企业家激励约束与国有企业改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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