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基础范例6篇

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范文1

【关键词】

无因管理;理论;基础

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形成原因之一,在整个债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强化对其理论的认识和研究,把握该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是加强无因管理制度构建和完善的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的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是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便利的行为。根据该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的内容即是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的诉权体系,也就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而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来源分析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然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认可和接受,其作为债形成的法定条件之一,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它的基本价值在于平衡了日常事务中的两个相互冲突的准则,其一是个人的事物,他人不得随意的干涉;其二则是在共同社会中生活的人们应该相互之间基于力所能及的帮助。也正因为如此,从罗马法的规定后,各国和地区都有不同程度和角度的借鉴。

大陆法系国家都继承了该项制度,只是其规定上有所差异。按照原来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划分,债主要分为契约、私犯以及准契约和准私犯四类。顾名思义,准契约就是与契约相似,但又不是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产生的债。按照古罗马法的规定,该类债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海损等方面的规定。但是最初无因管理的范围非常之广泛,从法国法的规定可以窥出一般,它甚至融入了不当得利的内容,到德国民法典时期,才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加以规定,以及后来的日本民法典,明确地将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法定之债,确立了其在债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着众多的学说,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学说之中,以下几种是构成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促成因素,即可以最大限度又最为合理地解释该项制度构建的法律价值及其意义。

从其源头来考察,首先发展的是所谓的准契约理论,即同样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它与契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的自愿行为或者是其它的法律事实,从而产生与缔结契约相同的法律效果。从后来学者的分析来看,这种准契约的范围是非常之广泛的,至少它将今天独立于其发展的不当得利制度包含在其中。毫无疑问,如果按照准契约的理论,我们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混为一团,故而这种划分的方法已经为今天的学者和立法者所弃而不用。

其次是法定之债的理论。上文已经有所分析,无因管理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但是与一般的债发生的原因不同,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它不是法律行为,只能是事实行为。而这一点在各国的法律和学术理论的研究中都已经成为定论。无论从德国,瑞士还是日本等国家了来看,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都由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种说法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即法律虽然规定了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范围,但是并没有从理论上阐述为何要规定该种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其缺陷之所在。所以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认为该理论仍然有探索的余地和必要。

再其次是利他主义理论,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该种理论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学者的同意,所以其影响力也是最为深刻和广泛的。因为无因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来所以应该作为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更为合适,民法上之所以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因为道德观促使了民法主体之间进行相互的帮助。通常我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所以将一项道德上的义务划归为法律的范围内,似乎有所不妥,所以对该项制度理论基础反对者就是持这样的观点的,他们认为法律不应该将这种道德上的要求加以规定,否则就会混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最终使得二者之间的范围更加的模糊不清。

最后是一种称之为不公平牺牲理论,被管理人作为利益的获得者应当偿还管理人付出的劳动,所以管理人因此而支出的所有劳动都可以要求本人加以偿还,而不问这种管理是否在实际上给被管理人带来了利益。我们应该认识到该理论优点在于解释了为什么要返还管理人以必要的费用,但是缺点在于其所谓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被管理人给予利益的补偿。

无论是哪一种理论,也无论其产生于何时,都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而都应当认识到其积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理论渊源作一个简要的回顾和概述,最终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历史材料作为支撑。

参考文献:

[1]龙斯荣.《谈谈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载《法律适用》,1987第12期.

[2]丁雪峰.《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

[3]张艳.《两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差异研究——以“无因管理”制度为视角》载《运城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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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科学的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审计理论的发展也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应该与其他学科一起蓬勃发展,该文分析了审计理论基础的界定和应该具备的条件,提出了审计理论的建立和发展所依据的理论基础。

理论知识是一种社会战略资源,科学研究在世界各国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前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审计理论日益完善,科学的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科学的审计理论不是空中楼阁,它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审计理论基础是审计学科理论大厦的根基,只有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理论才能蓬勃发展。本文对审计的理论基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1.审计理论基础的界定

研究审计理论基础,必须弄清楚审计与其理论基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审计理论基础和审计基础理论的区别。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和起点,形象讲就是事物从哪里开始产生与成长,“基础”中蕴涵着事物最初萌芽与发展所需的相关因素,是事物发展的“源头”。那么审计理论基础运用基础的语言学定义,可以理解为:审计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其产生与成长的源头,审计学只是科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分支,那么它的理论基础是位于科学母体中的生长点,即与其他科学共同的关节点处。

2.审计理论基础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与审计学有联系的学科都可以成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它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为审计学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WwW.133229.Com基础是理论产生与成长的源头,作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2)从审计学包括其理论基础的意义上看,理论基础应当构成整个审计体系的自然的逻辑起点,是审计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交叉点,只有这样,才能把审计和其他学科紧密联系,构成整个的科学体系,孤立的理论是不能成为审计的理论基础的。3)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要早于审计理论体系产生的时间。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左右,所以,作为基础的理论必须早于1930年,这样才能符合时间序列顺序,这样才能对审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促成审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3.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

3.1哲学基础

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是对从实验科学、合理学问、普遍经验或其他事物中获得的所有知识的批判吸收、系统化和组织化,它构成某一学问的基础原则体系和实务规范体系,因而哲学可作为所有学科理论的基础,将哲学的方法、观念运用于审计理论,就是审计理论的哲学基础。

审计本质是决定审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审计作为应社会需求出现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监督。因此,从审计职能抽象出来的审计本质蕴涵了深刻的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最深的根源来自于哲学中关于人性的认识。“性本恶”论认为由于人的内在动力不足以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遵守规则,因此主张通过法制等外力来约束人的行为,而监督恰是一种有效的对人进行约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监控制度正是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才得到了今天的发展。此外,哲学作为反映事物普遍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对各学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论指导意义,也为审计理论提供了辨证的、唯物的思维方法。

3.2法学基础

法是阶级社会中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是由事物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事物都和法有一定的关系。法对审计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审计范围和审计责任等基础理论的构建上,审计过程本身就是执法过程,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审计表现为间接控制,以对经济活动的监视为宏观经济协调输送信息;以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实现宏观控制。审计的范围和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法庭对一系列划时代事件的判决而得到了明确。法学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内涵,为建立协调审计主体、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三者关系的审计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3.3经济学基础

西方经济学中的精髓也可以为我所用,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审计理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劳动价值学说,是我们认识经济活动的过程和本质、定量和定性分析有关概念和范畴、总结有关经济规律的重要依据,它应该是审计理论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行为上的偏差。委托人为了使人朝着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监督则是能够降低成本、维系关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监督也体现了审计最根本的思想,成为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另外,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都极大丰富了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为审计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4管理科学理论基础

管理科学理论成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制度基础审计是以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而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论在经济管理中的具体运用,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其次,管理审计近几十年来的悄然兴起,说明了企业管理活动的日益重要,管理审计迫切需要现代管理理论的指导以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出富于建设性的意见;管理科学理论中分权管理的思想为国家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审计机关独立设置、建立机构内部的责任制、进行部门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及职能约束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3.5数学理论基础

数学中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都是先于审计理论而单独存在的两种理论,具体而言,概率论为抽样审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数理统计为它提供科学化和具体化的方法论基础。审计中的统计抽样是依据数理统计原理从被审单位资料中抽出一部分进行审查,以推断全部被审资料的审计结论的方法。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也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种方法,审计工作所面对的是繁杂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从表面上看是杂乱无章的,所以我们可以视其为大量的相互独立的随机因素,利用大数定律,我们可以抽取样本资料进行审计,对其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归纳总结得出的结果会使这些个别资料的影响相互抵消,能够显现出被审对象的总体特征。所以概率论也是审计理论发展的基础之一。

3.6伦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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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拳爱好者每年都在接受不同能力、不同水平的教学。应该承认,这些教拳者对太极拳的普及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有些教拳者水平低下,随意教学现象严重:教拳无计划,没教案,拿过就教,愿教多少教多少,想怎么教就怎么教;课前无准备活动,课后无放松活动,课中无基本功、基本技术练习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仅影响了学生技术的掌握和提高,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太极拳的健康发展。

可能有人说:“我不太懂太极拳教学理论,我也教了这么多年拳。”可能还有人想:“学那么多教学理论有什么用?多费劲……”当然,若打破长期形成的民间随意教拳的习惯,进行科学教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传统教拳者是一次革命,是一次新与旧的革命,是一次先进与落后的革命。我相信,当你学习了太极拳的教学理论,并且运用到教学实践中,你会教的更好,教的更出色,会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在这里将经过整理和总结的太极拳教学原则,太极拳教学方法、教学计划、太极拳技术训练、准备活动与整理活动等太极拳教学基础理论介绍给大家。

一、太极拳教学原则

太极拳教学原则是太极拳教学过程中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在长期太极拳教学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太极拳教练员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通常遵循的教学原则有以下六项:

(一)自觉积极性的原则

自觉积极性的原则是指教者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刻苦学习、独立思考、深入理解的能力。教者尽力向学生宣传太极拳的文化魅力,健身作用和高雅的风格,培养学习太极拳的兴趣和学习热情,使学生把主动学好拳变为自己的自觉行动。

(二)直观性的原则

直观性的原则是指教者在教学过程中,尽量利用学生的各种感觉器官。通过各种形式的感知,如模仿、观察、观摩、纠正等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和直接经验,使学生获得生动的表象。从而领会和掌握所学的太极拳基本技能和基本技术。培养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判断能力。

由于太极拳的动作复杂,只有表象直接、感知深刻、反复练习才能掌握,所以,直观性原则在太极拳教学中显得更为重要。教者除了直接示范、语言讲解、口令提示、辅导纠正外,还应创造条件利用录相、光盘、挂图、表演,观摩、交流等形式,帮助学生建立完整、正确的动作形象和技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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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

    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 ,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 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 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 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 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 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②

    二、请求权的效力

    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一)应然性之请求权

    应然性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权利,体现着某种利益,它与所有的权 利一样标志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尊重和认可,是与权利理论中的第一性的权利相对应的  .应然性之请求 权与所有的第一性的权利一样,其效力是不完全的,仅仅表现为“给付授予力”,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接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的结果,而请求权中的“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只是起到威慑的作用,是“隐而不现”的。

    (二)实然性之请求权

    实然性的请求权是任何第三人都应该承认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关系( 法律关系),并应当服从,使该法律关系不受到侵害是一般的市民的义务,该义务是针对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实然 性之请求权是具有完全效力的请求权,它不仅具有应然性之请求权所拥有的“给付授予 力”,还具有“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实然性之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完成其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到的利益损失之使命。③实然性请求权的行使是通过诉讼来进行的,并且诉讼外的请求权是请求权行使的经常途径,实然性之请求权在诉讼上得到支持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责任。

    三、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

    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一起作为权利的类型之一,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被赋予了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同样的地位,“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之不同,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基于他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④

    (一)债权上请求权

    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⑤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应然性的请求权在义务范围内,与之相对应的是义务 .请求权概念创建之初,就是由于停留在应然性之请求权的层面, 所以请求权在债权法领域的概念成为多余。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财产者,请求返还其财产的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是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返还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和占有人,相对人为现在占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物权的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的妨害为成立条件。

    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物权的支配可能性,既可以是事实上的妨害,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的发生以有妨害物权之虞为必要。所谓有妨害物权之虞,是指物权现在虽无现实之妨害,但将来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性。至于是否有妨害物权之虞,系事实问题,应依一般社会观点而决定。妨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妨害之危险是否基于人之行为或基于不可抗力,均在所不问。预防妨害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相对人为对物权有妨害之虞的人。权利人对于相对人得请求以其自己的费用防止其妨害,无论妨害危险是因妨害人的行为而产生,还是因妨害人的所有物而产生,或是基于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均无不同。妨害的防止在多数情况下,须通过妨害人实施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当然也不排除通过妨害人的消极行为而达到防止妨害的目的。

    (三)他物权上请求权

    他物权包括所有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也具有物权请求权之适用,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地上权请求权、地役权请求权和典权请求权这三类物权请求权,基于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地上权受有妨害时,地上权人应享有物权请求权,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 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应准用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地上权以占有土地为前提,故当地上权人丧失占有时,可对导致其占有丧失之侵权 人行使返还请求权,以回复其占有的完满状态。

    3、地上权的内容为在他人土地上保有建筑物、其他工作物等而利用土地之使用价值, 故需区分地上权本身遭受妨害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工作物及林木等遭受妨害这两种情 形。在前者,系由地上权人行使基于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在后者,由于建筑物、工作 物等的所有权

    属于地上权人,故此时地上权人系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4、地上权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时,若妨害系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 故所致,相对人据此可免予承担排除妨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而地上权人需自己负担全 部或部分费用。

    5、在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地上权人利用之土地予以公益性或惩罚性回 收时,地上权人不得对土地所有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但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对地上权 人予以补偿。

    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地役权人之权利的完满状态受有妨害时,得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排除妨害请求权和 妨害预防请求权。

    2、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其请求权人应为现时享有地役权之人,然地役权之主体 是限于不动产之现时所有人,抑或包括对不动产享有他物权的地上权人、典权人以至租 赁权人。

    3、地役权人使用的供役地不具有独占性,地役权人不仅可以与供役地所有人或其他用益物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而且还可以于同一供役地上设定多个内容相同或相异的地役权,也即与其他地役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

    4、基于地役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常易与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发生 竞合,此时应由地役权人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典权为移转不动产的占有于典权人享有之物权,所以,典权人的典权受有妨害时典权人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与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极为类似,笔者认为应准用关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2、典权于回赎期间内的物权请求权典权与其他用益物权有一明显不同:典权所设期限(典权不设期限者实所罕见)届满时 ,典权并不因此立即消灭,而是进入回赎期,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如依台湾“民法 ”第922条规定:典权定有期限,而未附其他条款者,则应于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回赎。 是故,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间内,典权并不消灭,典权人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3、绝卖后物权请求权的改变若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赎权(包括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限内不回赎和在附有“到期不 赎即作绝卖”之条款时典期届满不立即回赎两种情形),则构成绝卖,典权人取得典物 的所有权(此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之一),典权人由用益物权人而变成所有权人,自 此以后,其权利受有妨害时,当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而非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如下:

    1、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抵押权以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称为“价值权”,其作为一项他物权,于 其价值受有妨害时,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2、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时的妨害预防请求权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也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所以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价值状态最为关注,一旦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抵押权人即可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得以维持。

    3、抵押物价值实际减少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抵押物的价值实际发生减少之情形时,妨害预防请求权已不足以救济,此时抵押权 人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同的是,由 于抵押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所以对抵押权的妨 害并非对其行使利用权的实际妨害,而是行使价值权的实际妨害,因而抵押权人行使妨 害排除请求权的目的也在于回复抵押物的原有价值状态,其方式依各国法律规定主要有 两种:二是请求回复原状,一是请求提供相当之担保。如采取回复原状为可能,抵押权 人即可请求回复原状。

    4、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的物权请求权抵押物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并非不能处分包括转让抵押物,但依法律规定须履行通知 义务,即须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

    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

    1、质物返还请求权,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特征和成立条件,若出质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质物,侵害质 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质权人得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出质人或第三人将质物返 还,恢复其占有。

    2、质物毁损灭失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质物若系出质人的过错而致毁损灭失,质权人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在质物毁损的 情形下,既可请求出质人回复原状(如回复原状为可能),也可请求其提供与质物毁损价 值相当之新的担保。

    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1、留置权人不享有基于留置权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在留置期间内,若债务人(留置物的所有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留置权人得以留置权为抗辩,拒绝返还。

    3、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留置的物,则纵然债务人(留置物的所有人)未能履行 债务,债权人也不得留置该物,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更不能行使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 求权。

    4、在债务人对留置权人提供了履行债务的相当之担保时,留置权归于消灭,债务人对 债权人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四)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目前我国民商事、知识产权的立法来看,当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法律赋予权利人以请求权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明确、全面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但权利受到侵害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且同样享有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危险等的请求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按照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或民法的表达,该项条文不但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而且还明白无误地肯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及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等几类请求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危险时,依据此种请求权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自己所提出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书目:

    ①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 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

    ②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债之关系的结构分 析》第98—99页。

    ③奥田昌道著《请求权概念の生成と开展》,(日文版)第68页。

    ④梁慧星著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65页。

理论基础范文5

一、从会计学的发展来看

会计学是随着经济管理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总是很关心其拥有的财富及变化情况。从原始会计到官厅会计,再到现代会计,经济管理的需要始终是会计发展的动力。

复式簿记之所以产生于十四五世纪的意大利,是因为当时的商人、冒险家和银行家们需要借助账目来管理借贷关系、计算损益并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工业革命发生后,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尽早收回在固定资产上的投资,折旧会计才从无到有、从粗糙到精致地逐步发展起来。同样,为适应管理上对成本计算精确性和成本控制的需要,原在账外进行的成本计算被纳入了复式簿记体系,形成了成本会计,也完善了财务会计。20世纪30年代以后,由于社会各界对“自由放任”的会计实务提出了不少批评,甚至将经济大萧条归因于会计信息的虚假,因此,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由会计职业团体或政府制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实务。这充分表明会计不但对于微观管理有用,对于宏观管理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既然会计发展的动力根植于经济管理,作为反映会计实践客观规律的会计学就必然深受管理实践的影响。管理学是关于管理的本质和管理的发展规律的科学,因此,管理学也应当是会计学的理论基础之一。

二、从管理学的发展来看

管理学作为一门学科,一般认为产生于20世纪初。此后,管理学的若干重大突破和重要学派都对会计学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1911年,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泰罗发表了《科学管理原理》,论述了“工作定额原理”、“标准化原理”,后来发展成为标准成本制度和预算控制。管理学中的行为科学流派形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它从“复杂人”的假设出发,研究了需要理论、期望理论、领导理论等。相应地,在会计领域产生了责任会计、行为会计等,并大量地运用行为科学学派的研究成果。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创立了决策学派,提出了“管理就是决策”这一著名论断。不同的决策需要不同的成本数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不同于对外报告所用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于是变动成本法应运而生,并成为决策会计中分析和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现代管理学中的数量学派主张用数学模型解决企业管理问题,它对会计学发展的贡献表现在建立存货控制模型、销售预测的线性回归模型等方面。质量会计学直接体现了质量管理与会计学的有机结合。正是由于当代管理理论“丛林”式的发展,才使会计学形成了今天如此丰富的内容和庞大的体系。

三、从会计的职能来看

按照马克思“过程控制与观念总结”的论述,我国学者把会计的职能概括为“核算与控制”两个方面。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是指事后核算,也就是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但即便是这种狭义的“核算”,也绝不可能脱离管理而存在。核算本身就是一种管理,同时它又为其他管理提供有力的帮助。比如,成本核算提供了成本的结构及其变动的信息,对外可作为制订售价的依据,对内则是成本分析、考核、控制等的前提。管与算从来就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管算结合,算为管用。现代会计的核算职能还包括事前和事后核算,这样,会计就参与到顶测、决策、计划、控制等各项重大的管理活动之中了。

控制是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会计控制是对会计主体资金运动的方向、流量、时间以及结果等所进行的规划与调节。它包括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与事后考核和评价。显然,会计控制是一种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活动。要搞好会计控制,必须遵循管理学揭示的客观规律。

有人认为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与监督”。对于“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成为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理论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工作的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来实现的,是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督促的一项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会计监督也是一项管理的职能。

近年来,不少学者提出会计还有其他的职能,如参与决策。会计决策可以理解为对会计原则、理论、方法和模式的选择,其实质是为了以最适宜的反映来实现最有效的控制,在管理总体中发挥会计的最大作用。广义的会计决策是指会计人员为了解决企业资金运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把握机会而制定和选择活动方案的过程。一般认为,会计人员仅处于参与的地位,着重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决策的经济可行性。会计职能的发展也说明,会计是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既然会计的核算、控制、监督、决策都是一种管理的职能,那么,管理学成为会计学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了。

四、从会计学的理论体系来看

现代会计包括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大分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提供信息的目的和方式不同。

财务会计中包括许多管理学的内容。例如,现金内部控制上应当坚持职责分工、定期换岗、收支两条线、发票收据连续编号等原则,目的是使会计人员互相牵制、以利稽核;会计上采用永续盘存制,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进行账实核对,可以及时发现资产的被盗、变质、毁损等情况,加强管理;会计的凭证审核、试算平衡、账账核对、账证核对等,既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是对有关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有关账户所记录的资产、负债等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上述这些都是管理活动。

管理会计主要包括决策会计和责任会计两大部分,其核心是决策会计。管理会计的创建和发展,本身就是为了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充分体现了会计与管理的高度统一。现代管理学认为,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因为经济发展要求企业管理必须合理化、科学化,对外部环境要具有灵活反应和高度适应的能力。如果决策失误,那么执行中的内部管理工作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决策会计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大量吸收管理学的科学成果而形成的,并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随着高新科技迅猛发展,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出现,管理会计中又出现了引人注目的作业成本制和成本企画。作业成本制既包括成本计算也包括作业管理,成本企画既继承了传统目标成本制的优点,又与零库存、零瑕疵的适时弹性制造系统融为一体,它们都充分地表现出会计的管理属性。

五、若干问题辨析

管理学是20世纪初才形成的,在此之前能说管理学是会计学的理论基础吗?作为会计学基础的是什么管理学派?会计学的管理学基础与经济学基础有无冲突,它们的关系如何?对此笔者认为:

1.管理思想的萌芽不迟于会计思想。而且,现代会计主要包括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大分支,而“管理会计”这一术语在1952年世界会计师联合会上才获得一致认可,由此管理会计学才真正成为一门学科。

2.作为会计学基础的管理学是一个体系,既不是其中某一派,也不是所有的管理理论都可以直接引用到会计学中来。

所谓“理论基础”,强调的是管理学为会计学提供研究思路、理论前提和方向等;同时,也不否认会计学的发展又反过来充实了管理学的内容,验证了管理学的某些原理。

理论基础范文6

关键词:民生;民生检察;理论基础

引言

服务民生,保障发展,促进和谐,已经成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1]已经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在新时期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新理念。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入落实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基础工作任务,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基本评判标准,夯实民生检察的基础理论,拓宽民生检察的思维视野,发展民生检察的实践方式。

一、民生的内涵

民生,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的生计”。[2]“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 意思是“老百姓生存的关键在于勤劳,勤劳才能衣食无缺”,阐述了勤与匮的关系,是最朴素的民生思想。[3]有学者认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生计问题,它包括民众的衣食住行,乃至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4]但是对民生的界定主要还是从民生的生存和发展两个层面进行的。中国自古以来就将“民生”与“国计”相提并论,民生问题一直与国家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管子·霸业》中指出:“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左传·庄公三十三年》中强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这些论述,无不反映出古代先贤对民生问题的重视。

党的十六大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是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这根红线让人们看到了更加注重民生的政策取向,体现了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十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表明,在当代中国,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

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具体的现实存在,需要进行实实在在的把握,需要我们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民生问题是全民之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时,既可指全体中国公民的民生,也可指全体中国人民的民生。[5]即民生问题是全体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但不同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不一样的,应更加重视普通民众尤其是下层民众的民生问题。社会是由不同的人构成的,不同利益阶层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现在已经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体制。“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个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个最慢的船只”。[6]重视民生的精义在于确保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底线,确保每位社会成员基础性的基本权利,从而为每位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基本的发展平台,增强全体人民的发展活力,而不是限制社会成员发展的自由空间。[7]只有这样,才能在利益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准确把握民生问题最主要的内容。

二是民生问题的畅通表达。获知具体民生问题的过程与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机制、博弈等都有直接的联系。如果弱势群体缺乏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些人群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声音越来越微弱,他们的利益受损以后又找不到正常的表达形式,这样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故而,要知道具体的民生问题,首先要敢于让老百姓说话,给他们充分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一定的表达形式来维护的,特别要重视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声音,这就要尊重民意。民意包含民众的意愿、意志、意见,民众的意愿是他们根本利益的反映,民众的意志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向,民众的意见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8]如果我们的政治生活中,公众利益的表达渠道不畅,形式过于简单,或者一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虽然突出了,但没有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都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只有民意畅达了,社会才能稳定和谐,我们也才能更深入地了解民生问题。

三是民生问题即政治问题。和谐社会,民生为先。民生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解决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民生问题表现为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与一定时期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度比较高,即使这个社会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利益分配得比较合理,那可能老百姓的怨声还不至于很高;如果说这个社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社会利益分配又明显不公,即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民众的呼声仍然会很高,甚至成为社会凸显的焦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大民众确实从改革中获得了实惠,但为什么到今天,民生问题如此凸显,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同时,这种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也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有关。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得是否合理、得当,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经济问题,而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这种制度安排的后面,直接反映着国家的价值追求和治国理念,也反映着一定时期的政策导向,这些都是其政治意志的直接体现。因此,围绕民生的制度安排,决不仅仅是一个制度设计的方法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价值的取向问题。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凡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事情,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9]。因此,对民生问题的理解,乃至破解,只有尊重民意,顺乎民意,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也只有将民生问题作为政治问题,从政治体制上进行深化改革,才能真正解决民生问题。

二、民生检察的厘定

服务和改善民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政治,是当今党和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和最高准则,也是检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足点。所谓民生检察,理论界尚无明确和具体的定义,但实践中一般认为,民生检察即检察工作服务于人民生计的全部情形。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人民检察院生命的全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利。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立和实践,“人民利益至上”也彰显了中国检察工作一个全新时代的灿烂辉煌。而“民生检察”,正是这辉煌前景的一个和谐表述。

笔者认为,民生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个体和普遍生存发展权利的全部工作思路、运行机制和实践结果。民生检察的工作范围涉及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检察调研等各种检察工作领域;主管以上职责的各个单位、检察内设部门所有机组成的检察组织团队和检察工作系统是执行和推动民生检察的执法主体。民生检察的执法方式,就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检察机关着力于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尊严、隐私等法益,通过改善具体的执政方式和、社会政策、经济制度等,以达到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普遍生存发展权利的需要。民生检察,是一个服务个体和服务一般并存,且由保障个体促进保障一般的实践和逻辑过程。

三、民生检察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民生检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以人民利益为价值核心,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和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等层面相互融合,有机统一。

(一)本质要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的检察机关与西方"三权分立"政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具有其独立的宪法地位。我们的检察权源自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切国家权力。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思维考察,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其实是人民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让渡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力,简言之,检察权是人民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人民的执行者和守护者,行使人民的检察权,应尊重人民的特点,关注人民的反映,体现人民的意志。检察工作服务人民,发展民生,就是尊重检察权力的渊源和体现检察机关的本质,是维护和发展检察制度的基石。

(二)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在司法领域内,“司法的核心是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赖于存在之基、安身立命之本”,而且公正也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可以说任何司法权力的设置以及制度的构建,都无不以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10]公正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共同的价值目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其永恒的主题和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虽然不能直接去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但却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各项检察业务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民生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合理解决,推动和谐社会持续建设。

(三)法治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在检察视野中,“三个至上”体现了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民生检察的核心价值因素。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党领导的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党的事业与人民的事业是完全一致的,党领导的检察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检察事业;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检察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历史活动都是以追求一定目的的人的活动,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也理应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受者。历史上一切进步力量的代表人物多少都与人民的利益联结在一起,或者至少在主观上都是力图表明自己是以民为本、为民谋利的;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人民意志在国家法治和检察工作中的尊严和作用,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法典,检察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充分尊重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和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

(四)时代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当今中国的第一要务。经济建设成就的大小事关国家昌盛和人民福祉,国家和人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受益者,换言之,社会主义市经济就是当今中国最基础最重要的国计民生。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举国力量和全民热情,才能更客观地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才能大幅度地推动国家发展步伐和推动民族复兴进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用法律来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依法治国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提出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治的推行,市场经济的保障,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关来确保其履行与完善,所以中国宪法郑重将此重任交由检察机关来担当。

市场经济是中国最大的国计民生,在宏观层面上,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复兴;在微观层面上,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检察机关对危害民生的严重刑事犯罪应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严惩处,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对危害民生的轻微刑事犯罪应当处理宽大、刑罚宽缓、执法宽容,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为维护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大力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正确行使民事检察抗诉权,纠正审判不公,维护人民权益。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就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生检察,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保障和促进人民个体生存发展权和普遍生存发展权的突出要旨。

(五)政治实践:“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强调五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缺一不可,不能偏废,将服务和改善民生提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并强调以此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努力建成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生问题是立国之本,改善民生是社会主义的特质和目的。民生决定民心,民生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公正与和谐,深刻影响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人民生计大于天,检察机关在民生状态遭受侵害、威胁和不安之处,把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民生的方方面面,切实遵守检察权限,强化监督效果,最大限度地丰富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重刑事检察向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三方并重过度,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善于发现民生矛盾和社会隐患,大力查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大力纠正影响民生的行政违法问题,促进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益、效率和公正廉洁。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检察机关,从政治的高度重视民生,把民生状况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实践标准。

结语

司法的过程是关注民生、破解民生的过程。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行。法律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的生活,只有在每一个公民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感受到社会正义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之时,我们的法律才能走向民间,走进百姓的生活,真正成为拆解民生问题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没有止境。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古往今来的历史经验表明,谋民生者得民心,得民心者安天下。”[11]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民生意识,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源于人民的检察权依法履行到服务人民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民生检察工作的新方式、新思路、新机制,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注释:

[1]“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这是总理在2007年春节团拜会上讲的一段话,见《光明日报》2007年2月17日第1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7页。

[3]谷春德著:《人权 民主 法治论丛》,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版。

[4]李耀辉: 《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3)。

[5]李乐平:《民生检察的应然要求和实然之路》,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6期,第37页。

[6]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

[7]吴忠民:《重视民生: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大问题》,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1期。

[8]魏波:《关注民生 畅达民意》,载《人民论坛》2006年3月。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

[10]沈德咏,张根大著: 《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