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证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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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证书

个人公证书范文1

兹有购房人 ,在我公司(单位)开发的 购买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产,因其购房资金不足,现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万元整,期限 年。

我公司(单位)愿意为其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为止。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以贵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保证单位(公章):

个人公证书范文2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国内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向国外出具公证文书或外交、领事机关为发生在国外的法律行为及国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出具公证文书。

办理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证明法律文件、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制度,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时法制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自己身份、工资资质证明,由公证机构来调查、核实这些文件的真实性。

涉外公证范围

涉外公证的范围很广泛,包括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涉外民事公证又分为留学、移民、探亲访友及境外旅游等,涉外经济公证包括国内公司、企业在国外设置分支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及中外企业合作需办理合作合同公证等等。去年在长安公证处就办理了63000多份公证,仅涉外公证有50000多份公证,其中涉外民事公证就达到48000多份。另外,同样的公证书还需要办理若干份以备用,长安公证处仅在去年就一年发往世界各地的公证书就达到几十万份。出国需要办理的公证书是根据所去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因此它与当事人出国目的及停留的时间有关,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个人需要办理的公证都是不一样的。

办理涉外公证的机关

涉外公证事务的办证机关是各省、市、自治区、及省属市、县所属的公证处或兼办公证事务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公证处或兼办公证事务的市、县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具备办理公证的权力,只能向公证机关或法院提供事实情况,而无权出具证明文件,也不能向外国驻华政府函电联络与公证有关的事宜。各市、县政府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办理涉外公证的程序

除法律规定有特殊的公证程序外,一般涉外公证都有下列公证程序:

申请: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如果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申办公证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是一些和人身密切相关的公证不能代办,如办理声明书、委托书、立遗嘱和涉外继承等,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受理: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做出接受办理的决定。此时申请人可在申请处领取各种申请表格。

审查: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

取公证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交费: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他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当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出国需要公证哪些文件

出国的情况很多,这里着重介绍最常见出国留学、移民和出国探亲等所需要办理公证的文件。

出国留学一般要提供与学历有关,需公证的文件有:学历证书、成绩单、无犯罪记录、家庭成员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1.无犯罪记录必须有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供并加盖公章。

2.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有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有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有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3.如果有股票证券交易,有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权证(非商品房需先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4.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从公证日开始计算定期已满3个月的)。

1.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2.办理学生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3.办理履历公证,需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关系人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所有证明资料都需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有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未婚证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四张。

5.如委托他人代办留学手续,亦需将委托书公证。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出国移民所需办理公证的文件与留学基本相同,只是所需公证文件的重点不同。移民又分为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需要办理公证的文件又有区别。办理技术移民的重点是与本人技术相关的文件公证,如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公证等。办理投资移民的重点是与本人财产有关的文件公证,如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公证。

出国探亲,则需提供与国外亲属有关的公证;出国定居则需提供出生、未受刑事制裁、婚姻状况等公证书。

公证处严格审查“造假文件”

公证书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有一个质量、信誉问题。涉外公证文书不仅代表着当事人的信誉,更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信誉。为此,周志扬主任表示:

对公证员严格要求

个人公证书范文3

论文关键词 证明行为 公证书 当事人

一、一起案例引发的风险思考

这起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陈某于二八年在公证处发表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是声明同意其因回迁而取得的一套房屋由她的父亲来申请办理产权证明。公证处对其提供的回迁协议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在谈话记录里询问了陈某的婚姻状况,陈某当时的回答是未婚。之后,陈某的父亲向房产部门申办了房屋产权证明。一年以后,一位自称是陈某丈夫的人(方某)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陈某的声明书公证书,理由是陈某发表上述声明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她当时是已婚的。公证处经核实发现方某所述陈某已婚的状况属实。公证处经过综合查实后,给方某予以了合理合法的解释。在此,抛开上述案例的最终处置不说,公证处在受理了陈某的声明书公证申请后,根据其所提供的情况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回迁房屋来源及权属人的证明?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其所述未婚情况的证明?即公证处是否须对此两项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上述公证书的撤销与不撤销,同样居于左右为难的位置。

主张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此公证书是依据陈某的陈述所出具的,而陈某所陈述的内容隐瞒了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公证处也未对陈某所述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导致公证员误判为其出具了公证书,依次可以撤销该公证书。

主张不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声明书公证书只证明声明人的签署行为,并未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也无需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实质性审查,况且公证员在谈话记录中也对陈某的婚姻状况作出了询问,其审查范围已经超过了声明书公证所证明的范围。再者,陈某的虚假陈述是在谈话记录里,而其声明书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能撤销公证书。

对于此类单方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处通常都只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对文书所涉及事实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可以出具公证书,而在相关告知内容中均表述为当事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对行为类公证项目所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原因很简单,一是因为对文书内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不易查明。比如声明书、委托书、遗嘱等均可以在异地办理,而所涉及到的财产等内容可能会在承办公证处千里之外,公证处没有这个精力和财力来完全查实。但既然当事人来申请,根据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处又不能拒绝受理。二是因为,此类公证项目的收费通常都比较低,既然现有程序规则要求证明的只是当事人的签署行为,只要文书涉及事实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但是,“那些缺少材料支撑的声明书公证非常容易被异议人找出漏洞,也极易引发争议”。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此类的公证书是严格按现有程序规则的要求而出具的,但由于对文书所涉及到的实体问题缺乏证据材料,极易会被异议人甚至是当事人自己所利用,而来推翻公证书。对于了解此类公证项目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为了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情况(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陈某),尽可能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往往声称“我只要你们证明签字属实而已,为什么还要提供这么多东西?”;对于不了解此类公证项目的,认为既然是经过公证处公证了,那肯定没问题,“出现问题找公证处就是了!”。此时,公证处被摆在了尴尬的局面上,一方面公证书依程序要出具,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保证公证书内相关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由此而出具的公证书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

(一)当事人利用程序漏洞骗取公证书

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公证处和公证员,利用公证书的公信力来规避风险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发表虚假婚姻状况声明、办理委托书出售他人(包括配偶)的财产等。

(二)导致公证公信力的降低

此类公证书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使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了公证事业,但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情况也屡次出现,致使公证书的公信力受到不小的打击。在类似情况多次出现后,中国公证协会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了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某些公证处对此条加注也扩展到声明书公证、遗嘱公证等项目中。但是,“加注决不等于上了保险,加注不是万能的”。首先,如此加注有可能不被当事人和使用部门接受。此条加注让部分当事人不能理解(因为其本身就不了解委托公证等的意义),既然都做了公证了还加这样的内容,那做公证还有什么用呢?其次,对于熟知公证程序的,此条加注好比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再者,此条加注很容易让当事人或接受公证书的部门(或个人)作出相反的理解,即如果是未有此条加注的那就代表委托人具有处分权。如此的反复,此类公证的风险依旧避免不了。

二、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探究

(一)缺乏统一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此类公证项目现有的程序要求及办证规则中,均未明确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标准,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多数表述为“相关材料”或“公证员认为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对于材料的审查缺乏一套严谨的审查标准。何为“相关材料”?具体要提交哪些“相关材料”?公证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材料审查标准的缺乏,导致部分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或虚假证件,很容易导致公证员误判。

(二)公证证明要求偏低豐

“公证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内容是唯一对应关系,即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实的内容,是不能进行公证证明的。”反过来理解,公证要证明的内容需有证据材料支持,公证不证明的也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公证处也无需对此进行审查。因而,对于行为类公证,如果只需证明其签署和文书制作行为,就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提供过多的证据材料。因此,提高公证的证明要求,扩大公证证明和审查的范围,是解决行为类公证目前窘境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在现有局面下,包括人员、收费、业务拓展等条件的限制下,做到整个系统的提高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三)证明方式上的欠缺

从中国公证员协会主编的《公证员入门》及相关公证告知内容均可看出,公证处对此类公证项目只证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此类公证书的证词也只有简简单单的几句话,“公证书的定式化不足以正确地概括该类公证的全部事实和内容”。随着要素式公证书的逐步推行,目前行为类公证书证词的缺陷也早已突显,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过于简单的证明方式也为公证风险的增加留下了“暗门”,公证书证词的表述应充分体现出公证员的审查行为和公证书的证明对象。在目前这种简单的证词表述已不能满足公众对公证需求的情况下,改变行为类公证的证明方式也已迫在眉睫。

另外,公证书的出证应考虑当事人的公证目的,公证处应以体现“服务性”为宗旨,如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能达到当事人的使用目的或不能被采纳,那公证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提高公证书的公信力和公证行业的形象首先得从提升公证书的自身价值做起,要让社会公众清楚地认识公证,在需要的时候能时刻想起公证。

三、对证明行为类公证的前途思量

证明行为类公证项目的发展,不仅要提高其自身的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承担公证风险来作为代价。当前公证的发展不能回避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对此也须予以积极应对和解决。

(一)建立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公证实践的同志们应该有这样的感受,比如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比较慢的一个小时也就完全可以办理完毕了。在使用公证系统模块后甚至办个小时就办结了,这或许是办证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公证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有不仔细之处。在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能省的就被忽略过去了。

没有材料审查标准,导致不知要求当事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而对于这些材料的把握各公证处、公证员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将有效地为出证把好第一道关口,让提供虚假材料者无可乘之机。

(二)提高公证证明要求

在继承公证中,要素式公证词内容证实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遗产的范围和性质及由谁继承遗产等。当然,对于这些公证书证词证明的内容,都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证明,甚至经公证处的审查核实。而与此相对的证明行为类公证书证词仅证明当事人的签署行为,明显过于简单。再以出售房屋委托书为例,目前基本上都要审查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有处分权等,但最后的证词表述却都没有这些,这也是证明要求过低所造成的弊病。

假设,类似的委托书证词内容参照要素式继承公证书证词,证明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处分权等,相信此公证书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高。我们在此也不妨做一预测,委托书公证书的证词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实行要素式公证书。

(三)适当扩大公证证据审查范围

个人公证书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

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

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的《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位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一种民事性质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平等基础上为调整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最终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公证活动不能证明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行为或者体现隶属关系的行政行为。目前,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既有立遗嘱、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也有订立各类合同、协议的双方法律行为,还有如股东会决议这类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多方法律行为。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公证主要证明两类事实,一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典型的如人的出生、死亡、各种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另一类是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因此某些虽然能在平等主体之间引起民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排除在公证的证明范围之外,如同居行为等。

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这类文书涵盖了书面法律行为以外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文书、证书、文字材料。公证在这方面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

(二)公证内容符合公证基本原则

公证基本原则既体现着公证的意旨,又指导着公证实践活动,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准则。

1.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公证的证明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事实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对虚构的事实、待证的事实、不真实的事实,或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事实,都是不能加以公证证明的,否则就是对真实原则的违背。真实性是公证的灵魂,失去真实性的公证书只能是废纸一张。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不仅要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在文书上的签名、盖章的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于公证员要对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证书中的任何表述都必须是审查后确认真实的结果。

2.合法性

公证内容方面的合法性应理解为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德。由于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其具有保障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因此审查公证内容的合法性就成为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能。公证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公证书格式规范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直观体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公证书必须满足公证法律、法规对形式的要求,如要贯彻一事一证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发往域外和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要用带有防伪措施的公证专用纸。

《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对公证书的格式作了概括性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5)出具日期。”根据公证证词的不同,公证书格式可以大致地分成定式格式和要素式格式两种。我国正进行着从定式化公证书格式向定式格式与要素式格式相结合的公证文书改革,公证书格式日趋规范。对仍施行定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只有严格按照司法部要求的固定格式和语言制作的公证书才是合格的公证书。

个人公证书范文5

[关键词] 电子商务数字证书公开密钥

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Internet已渗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就是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Internet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数字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手段,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具有便捷、高效的优点。它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人们经济活动中传统的交易方式和流通技术,它改变了贸易形态,也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它的迅猛发展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尽管如此,当今全球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完成的贸易额仍只是同期全球贸易额中的一小部分。究其原因,电子商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现还依赖于众多从社会问题到技术问题的逐步解决与完善。其中,电子商务安全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核心和关键问题。

为了电子商务的安全,需要考虑的主要安全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效性。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间、确定的地点是有效的,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二是机密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传统的纸面贸易都是通过可靠的通信渠道发送商业信息来达到保守机密的目的。电子商务建立在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上,因此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是全面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的重要保障。三是完整性。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四是不可抵赖性。在传统的纸面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交易合同、契约等书面文件上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鉴别贸易伙伴,确定合同、契约的可靠性并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如何确定贸易各方的真实身份并对其发生的行为不能抵赖,这一问题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

因此,为了保证互联网上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在互联网中建立并维持一种令人信任的环境和机制。基于公开密钥技术的数字证书解决方案,现已被普遍采用。

一、数字证书的概念及其内容

数字证书是是一种权威性的电子文档,形同网络环境中的一种身份证,用于证明在网上进行信息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各主体(如人、服务器等)的身份,它是由一个权威机构发行的。每一个数字证书包含了用户身份的部分信息、用户所持有的公开密钥及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X.509对数字证书格式进行了定义,证书中包含如下内容:

* Version:代表证书的版本格式是版本1、版本2或版本3。

* Serial number:由认证机构发放的代表该证书的惟一标识号。

* Signature Algorithm:认证机构用来对证书进行签名所使用的数字签名算法的算法标识符及算法参数。

* Issuer Name:发放证书的认证机构的X.500名称。

* Validity:证书的起始和终止的日期和时间。

* Subject Name:与相应的被验证公钥所对应的私钥持有者的X.500名称。

* Subject Public Key:主体的公钥值以及该公钥被使用时所用的算法标识符及算法参数。

* Issuer Unique Identifier:颁发者惟一标识。

* Subject Unique Identifier:主体证书拥有者惟一标识。

* Extensions:证书扩充部分,用来指定额外信息。

* Signature: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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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字证书的认证原理

数字证书基于公钥技术。在公开密钥系统中,为每个用户生成一对相关的密钥:一个公开密钥和一个私有密钥。公开密钥用于对机密信息的加密,通过非保密方式向他人公开;私有密钥用于对加密信息的解密,由用户自己安全存放。这样贸易双方进行信息交换的基本过程是:发送方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开途径得到接收方的公钥,然后使用该密钥对信息加密后发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用自己的私钥对收到的信息进行解密,得到信息明文。在这里,只有接收方(而不是其他第三方)才能成功地解密该信息,因为只有接收方拥有与之相对应的私有密钥,从而保证了信息的机密性。如果发送方在发送信息时附上自己的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指用户用自己的私钥对原始数据的哈希摘要进行加密所得的数据),则接收方通过验证数字签名可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由此可见,采用了公钥技术可以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但前提是必须确保用户所使用的正是另一通信方正确的公钥。如果入侵者用其他公钥值替代了有效的公钥值,那么加密信息内容就会被泄露给非预期的通信方,信息的安全保密性就会受到影响。采用数字证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每一个证书包含了证书主体的一个公钥值和对其所作的无二义性的身份确认信息,这样就把用户身份和他的公钥绑定在一起。证书本身不需要保密,又因为证书中包含了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所以具有自我保护功能,不可能被入侵者篡改,这样数字证书同时也能起到公钥分发的作用。

三、数字证书的类型

从证书的使用者来看,数字证书可分为个人数字证书、机构数字证书和设备数字证书。

1.个人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人的个人身份。

2.机构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企业信息和企业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企业的身份。

3.设备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服务器信息和服务器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服务器的身份。

从证书的用途来看,数字证书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

1.签名证书:主要用于对用户信息进行签名,以保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2.加密证书:主要用于对用户传送的信息进行加密,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数字证书的发放

数字证书是由一个权威机构—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证书管理机构发行的。CA认证机构,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的第三方,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惟一性的特点,它承担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的职责。它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发放、撤消和管理,并提供用户信息和密钥的管理。

个人公证书范文6

(一)建立完善签发制度。公司章程要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编号排续,出现什么情况需要变更,变更股权必须持出资证明书,退出股东会必须收缴,公司解散时全体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上缴公司注销,丢失损坏时如何补(换)发,没有盖章和涂改无效等内容。同时,与出资证明书相对应公司要确实置备股东名册。建立出资证明书签发台帐,股东要在台帐上亲自签名,履行领取手续。

(二)把握几个时机。一是首次签发。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形式,被吸纳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出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即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是变更记载事项。在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出资额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事项发生,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时,股东(或继承人)要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三是收缴注销。在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等退出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解散的事项发生时,公司要及时收缴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处理。

(三)记载事项要准确完整。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载明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内容要准确完整,与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决议、协议、章程等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一致,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

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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