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的作用范例6篇

审计意见的作用

审计意见的作用范文1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意见的作用范文2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发表不同意见的所有主要原因。该说明段应当披露:(1)前期审计报告的日期;(2)前期发表的意见类型;(3)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形或者事项;(4)注册会计师对于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先前发表的意见。

此外,在IPO会计报表审计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因为中国证监会对某些公司实行专项复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而负责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发现了。如果问题重大,公司应当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最近发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把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对同一会计报表出具两个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文号和日期却不一样,也不解释原因。应该说,最简单的办法应当将第二个审计报告放在申报材料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发现的问题不重大,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问题,坚持将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应当在第二个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说明公司重新编制或调整会计报表这一事实。

[提要]我们在研究2001年上市公司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持续经营能力、对重大事项的强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其他主体工作、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等几个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并从理论上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

审计意见的作用范文3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听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两者的设置前提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听证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那么,何谓较大数额的罚款呢?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理解不够准确,造成审计听证的标准掌握不准,在实行执行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没有准确理解审计听证是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审计听证不应包括审计收缴,只是指罚款。把罚款与收缴两者没有区别开来,造成不该听证的告知听证。(2)“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标准把握不准。误认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是审计报告上所有的列数问题,其实不然。按照审计署法制司对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听证的标准掌握的回复,它应当是仅指审计报告列明的审计罚款相关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问题,其他处理包括收缴的不应包含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中。如,某审计报告列明三项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那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仅指与这三项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其他处理事项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不得计算其中。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用三项罚款金额之和(达到或超过10万元)作为分子,用三项罚款对应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和作为分母,比较两者的百分比是否在百分之五以上。所以两者概念的不同,计算结果也截然不同。如果按照错误的理解,极容易导致应当告知听证的而没有告知听证情况的发生。

(三)两者的执行主体不同。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说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组,而不是审计机关。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说明作出行政处罚是审计机关的权力,不是审计组的权力,因此审计听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组。

(四)两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该条接着指出“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主要解决的是核实审计情况,完成的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所列事实和审计结论的交换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不同,它主要限定在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认定上,解决的是审计罚款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问题,完成的是审计罚款听证程序,规避因审计罚款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以维护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两者的共同点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审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审计执法的普遍适用程序,只要是审计机关实施了审计事项,则都要执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是审计罚款达到一定标准时才启用该程序。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在审计执法中与被审计单位的一种法定沟通形式。前者着重于审计情况的核实与沟通;后者则侧重于九审计罚款处理意见的沟通。

审计意见的作用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搜集、整理了国外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异质性的研究成果,对国外研究中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进行区分并分别研究的趋势进行了厘清,并从理论基础、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研究应用等方面指出了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以期对我国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与路径。

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go-ing-concern opnions)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产生重大疑虑,从而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一类非标准审计意见,具体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等意见类型。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初现于20世纪20年代,其发展演变以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审计意见研究特别是国内研究过于强调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其它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同质性,即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其它非标准审计意见具有共同的属性。研究设计也通常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看作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一个子集来构建。于是,一个研究主题便产生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其它非标准审计意见是否真的同质呢?如果二者并非同质的,而是异质的。二者之间就存在显著差异,过分坚持同质性的研究视角只能使我们的研究浅尝辄止,难以厘清各自的本质属性,研究结论也缺乏现实基础。国外研究逐渐出现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和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进行区分并分别研究的趋势,或直接或间接地显现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存在异质性的实质内涵。本文回顾和梳理了国外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异质性的相关研究,并对这些研究文献进行了评价,以进一步加深和拓展现有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以及其他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认识,进而为后续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路径。

下文将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异质性的直接研究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特性研究两个方面,对国外研究文献进行归纳总结。直接研究文献就是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和其他非标准审计意见分别作为研究样本和控制样本。通过比较二者在市场反应、贷款决策方面的不同,直接说明两类审计意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而特性研究文献表现为单独以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为研究对象,探究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在某一方面的独特性质。它是对直接研究的补充和完善。这两类研究或直接或间接地印证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其它非标准审计意见存在异质性,有必要对两类意见进行区分并分别研究。

一、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异质性的直接研究

firth(1978)运用事件研究法检验了保留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选取保留审计意见研究样本和无保留审计意见控制样本各247家,并将保留审计意见分为持续经营问题、资产计价、子公司保留、连续保留、偏离gaap等五类,估计期和事件期的时间窗口分别设置为(-60,1)和(-20,20)。研究运用市场模型,分别计算保留审计意见样本和无保留审计意见样本、不同类型的保留审计意见样本在事件期(-20,20)的股票累计异常报酬率,实证结果表明:1 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和资产计价保留审计意见产生了显著的负的累计异常报酬率,其它类型保留审计意见的累计异常报酬率在统计上并不显著:2 不同类型保留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存在差异,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和资产计价两类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显著的信息含量。

elliot(1982)继续研究了不同类型保留意见的信息含量问题,其研究方法与firth大体相同,选取了保留意见研究样本和无保留意见控制样本各145家,同样将保留意见分为五类,差异之处在于:一是运用市场模型时所选择的估计期和事件期的时间窗口不同,分别设置为(-60,0)和(-45,14),且股票报酬率计算采用的是周报酬率。二是出于控制会计盈余的目的,将所有样本根据未预期盈余符号的不同区分为正的未预期盈余子样和负的未预期盈余子样,使得研究设计更科学,研究结论更令人信服。研究结果表明:1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市场对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有显著的负面反应;2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和资产计价两类保留意见子样本在其公开披露前第5周内股票市场有显著的负面反应。dodd and dopuch(1984)的研究进一步证实,在(-2,+2)以及(+1,+5)的时间窗口内,证券市场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负反应程度明显强于其它类型保留审计意见的负反应程度。

pringle and crum(1990)认为,既然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在预测公司破产时有显著的作用,那么,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出具就会减少股票市场对公司后续提出破产申请行为的吃惊程度。他们以98家破产申请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根据公司申请破产前最近一次收到的审计意见类型将研究样本区分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破产公司”和“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破产公司”两个子样本组,通过观察公司申请破产前最近一次收到的审计意见类型与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市场反应两者之间的关系检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事件研究的时间窗口为(-1,+1),采用多元回归模型,以事件期窗口的股票累计异常报酬率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有4个:财务破产模型预测样本公司破产的概率;破产前股票市场对有关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媒体信息披露的反应;审计报告披露前的股价变动率;是否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实证结果表明:是否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是显著的解释变量,最近一次披露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破产申请公司股票的负面反应程度要比最近一次披露非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破产申请公司股票的负面反应程度显著的低,结果支持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对于预测公司破产具有重要作用。chen。church(1996)的研究也支持pringle and crum的结论。fleak, wilson(1994)和blay,geiger(2001)还检验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是否能被模型预测所造成的市场反应差异性。结果显示,市场对“被预期”与“未被预期”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有着不同的反应,未能被市场预计到将会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公司其意见的公开披露能够引起比较显著的负向市场波动,表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具有新的增益信息。

除了在股价反应方面的差异性外,在贷款决策方面,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所发挥的作用也明显不同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由于贷款决策数据获取较为困难,故这类研究大体上采用实验研究方法,研究的关键是尽最大限度地模拟现实贷款决策情形,以使研究结论更富有说服力。

finh(1980)向408个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有效问卷回收率48%,问卷模拟了现实贷款决策情形,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不同类型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持续经营问题、资产计价和违背gaap的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作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研究结论显示:1 无保留意见公司被给予的“最高贷款额”显著大干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和资产计价两类保留意见公司。2 违背gaap保留意见公司被给予的“最高贷款额”显著大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和资产计价两类保留意见公司。3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和资产计价两类保留意见对“最高贷款额”的影响并不显著,贷款决策者并不区分这两种类型的保留意见。

ljbby(1979)以预先安排的34家贷款主管为被调查者,向其提供披露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不确定性的财务报表,而这些财务报表有的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的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调查问卷中涉及的被解释变量有两个:“贷款决策”和“利率”。研究结论表明:财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对贷款主管的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当财务报表附注没有披露公司持续经营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信息含量,而当财务报表附注中提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时,同时公布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对贷款决策的影响大为减弱。

jennifer(2003)选取了9 304家英国公司作为样本。其中431家公司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1748家公司被出具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余7125则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研究以标准审计意见作为对照组,采用多分类的logistic模型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表明,负债比率、上一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均显著正相关;流动比率、亏损程度、不支付股利、或有负债比例与公司是否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显著相关,而这些因素与是否被出具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则未发现有显著相关关系:资产规模则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正相关,而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负相关。jennifer的研究结果显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在影响因素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melumad and ziv(1997)在总结已有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市场反应之间关系的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可避性假设,即把非标准审计意见区分为事后可避(ex post avoidable)与事后不可避(ex post unavoidable)两种类型。可避审计意见因被审计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存在分歧而产生,该意见可通过遵照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报告进行调整而避免出具。例如针对关联交易、资产处置、收入确认时机、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程度以及其他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处理等事项而发表的审计意见。不可避审计意见是指被审计单位无法通过调整财务报告来避免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例如持续经营和财务危机问题。基于可避性假设,melumad and ziv构建了审计意见与市场反应之间的理论模型,并据此推导出不同审计意见类型的市场反应程度与方向。melumad and ziv的研究批驳了以往许多研究所沿用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市场反应为负”这一假说,并从理论模型上推定,不可避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为负,而可避审计意见既可能针对不利的内幕信息,又可能针对有利的内幕信息。因此,可避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具有不确定性,既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dopuch et al(1986)的研究显示,市场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表现出强烈的负面反应,但其研究也表明尽管总体样本审计意见的市场负反应十分强烈,但约25%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样本产生了市场正反应,这一研究结果符合melumad and ziv就审计意见与市场关系而提出的可避性假设。

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特性研究

mckeown(1991)和carcello(20(30)考察了公司规模大小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影响,结果显示公司规模大小与公司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显著负相关。他们的解释是:公司规模越大,出现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就越小。同时,注册会计师对大公司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也更加犹豫不决。因为生怕失去客户从而丢掉可观的审计费收入。

goodman el al(1995)研究了反映管理层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表明,由反映公司管理层能力的指标和财务指标构成的模型在判断正确率上显著高于单纯由财务指标构成的判断模型。国内外的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均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在对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被审单位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而且还要关注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以及管理层为缓解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所提出的应对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behn(2001)研究了管理层应对计划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影响。behn选取148家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另选取同行业、同规模的148家公司作为控制样本,将公司的负债能力、盈利能力、公司规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作为控制变量,解释变量是管理层提出的各种应对计划。回归结果表明,获得新投资和取得新的借款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有显著的影响,而削减成本和处置资产对是否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影响并不显著。

carcello and neai(2000)还研究了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结构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研究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将债务违约、上期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规模、公司的发展阶段等指标作为研究控制变量。回归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有显著影响,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关系越密切,公司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小。

三、国外研究的评述与启示

以上文献综述表明,国外研究逐渐显现出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进行区分并分别研究的趋势,这些研究文献对国内研究无疑具有较强的借鉴与启示意义。当然,无论就学术意义还是提高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而言,上述研究文献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异质性的理论分析亟需加强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仅是一种技术性活动,也是协调资本市场各种利益冲突的一种制度安排,审计意见是利益相关者反复博弈的结果。对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而言,无论是企业管理层或注册会计师,还是投资者或政府监管层,他们的行为和动机明显不同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下的情形。然而,现有的研究文献对此似乎并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如当其验证发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在市场反应方面与非持续经营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指出投资者应该区别对待时,经验证据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意义却被忽略了。脱离理论的引导,研究只能止步于现象,研究结论也显得比较局限和表象化。因为如果没有理论基础的支持,回归模型得到的就仅仅是相关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因此无庸讳言,构建一个逻辑一贯、系统全面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异质性理论框架作为研究基础,不仅可以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本原属性进行系统的认识和完整的把握,而且可以拓展对审计意见的研究视角,得出新的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二)研究方法上亟待实现从静态化到动态化的转变

国外文献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研究基本上采用传统的横截面统计方法,以“单期”与“静态”为特征,如多元判别分析、probit模型和logistic模型等。上述模型的一个重要不足是忽略了企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时间特征。在这些模型中,将是否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看作一个二分法变量表示的离散事件。但事实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并不单纯是一种静止状态,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一个动态连续的事件,往往包含了几个阶段。boritz(1991)提出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过程观,他认为企业的经营失败是一个发展过程,企业在走向经营失败的历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对应着经营活动不正常的水平,从而可据以判断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程度。依赖会计年度截面数据所得到的模型无法体现以往公司绩效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的变化趋势,无法体现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生成和发展这一动态过程,所得到的模型变量系数具有不稳定性,难以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形成和发展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可见,在研究方法上,亟需实现从静态化到动态化的转变。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经济后果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拓展

国外研究文献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经济后果的研究偏重于短期,通常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公告前后的较短事件窗口作为观察期,探究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是否有别于其他非标准审计意见。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公布前后的短期股价波动固然值得研究,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是供需方在内的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或支配下的结果,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出具对中长期股价、企业业绩的影响如何?有无“自我实现”效应以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出具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影响如何?进一步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加深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整体认识和把握。

审计意见的作用范文5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的不同点

(一)两者的依据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听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两者的设置前提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听证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那么,何谓较大数额的罚款呢?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理解不够准确,造成审计听证的标准掌握不准,在实行执行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没有准确理解审计听证是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审计听证不应包括审计收缴,只是指罚款。把罚款与收缴两者没有区别开来,造成不该听证的告知听证。(2)“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标准把握不准。误认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是审计报告上所有的列数,其实不然。按照审计署法制司对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听证的标准掌握的回复,它应当是仅指审计报告列明的审计罚款相关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问题,其他处理包括收缴的不应包含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中。如,某审计报告列明三项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那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仅指与这三项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其他处理事项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不得其中。正确的计算应当是,用三项罚款金额之和(达到或超过10万元)作为分子,用三项罚款对应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和作为分母,比较两者的百分比是否在百分之五以上。所以两者概念的不同,计算结果也截然不同。如果按照错误的理解,极容易导致应当告知听证的而没有告知听证情况的发生。

(三)两者的执行主体不同。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说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组,而不是审计机关。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说明作出行政处罚是审计机关的权力,不是审计组的权力,因此审计听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组。

(四)两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该条接着指出“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主要解决的是核实审计情况,完成的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所列事实和审计结论的交换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不同,它主要限定在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认定上,解决的是审计罚款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完成的是审计罚款听证程序,规避因审计罚款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以维护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两者的共同点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审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审计执法的普遍适用程序,只要是审计机关实施了审计事项,则都要执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是审计罚款达到一定标准时才启用该程序。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在审计执法中与被审计单位的一种法定沟通形式。前者着重于审计情况的核实与沟通;后者则侧重于九审计罚款处理意见的沟通。

审计意见的作用范文6

关键词:审计意见 审计收费 或有收费 经济利益

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在尊严与利益之间选择,注册会计师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要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另一方面义要从被审计单位获得审计业务和报酬。当审计意见不能为被审计单位所接受时,注册会计师就很难做到客观发表审计意见、保持其独立性同时,又能继续获得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及其相关业务,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的对审计质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可能会选择用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进行交换。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交换行为为何会存在?存在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经济利益会以什么方式存在于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注册会计师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用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进行交换?注册会计师考虑时涉及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减少这种交换的发生?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外关于审计收费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二十多年历史,Simunic(1980)最早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10大因素,其中审计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也是其中之一。随后许多学者在原来的计量方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不同国家的审计市场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由于研究视角不同,得出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也不同:Firth(1985)通过对新西兰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的研究发现:事务所的规模对审计收费不具有重要影响。但Johnson,Walker与Westergard(1995)在Firth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新西兰的审计市场,发现规模最大的五个事务所的审计收费较其他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平均高24.1%,即事务所的规模会影响审计收费。

(二)国内文献 国内随着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国内学者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伍利娜(2003)以2000年和2001年282家公司的年报作为样本,研究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及其变动的影响因素,得出以下结论:负面审计意见在2001年与审计费用显著相关,但被出具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与审计费用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因此不能从审计费的角度证实公司支付高额审计费进行审计意见类型变通之明显存在。毛钟红(2008)以2001年至2006年我国8786家上市公司的数据,运用调整后的Simunic回归模型,分析了审计收费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发现审计意见类型是影响审计收费的重要因素。

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一)独立性与经济利益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独立性的缺失是许多审计失败案例发生的原因。经济利益与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对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的发展,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建立,将会起到阻碍作用。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的交换,不仅会损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而且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可能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的相联性,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得注册会计师不能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独立性与外界压力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审计收费在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的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已经确定,但是审计收费是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且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解聘威胁,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失去审计客户,使得注册会计师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从而减少审计程序,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

三、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收费

(一)审计意见类型 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指是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元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01年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审计事项的处理》公告,审计意见的权威性大大增加。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审计意见的动力就越强(陆正飞、童盼,2003)。上市公司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监管的要求,为了保证再融资和配股的需求,或者是避免被特殊处理或被摘牌。管理层存在粉饰财务报表、操纵利润的动机。在达不到规定的业绩指标时,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购买审计意见行为”成为部分上市公司选择的捷径。非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所有者和债权人以及潜在投资者的要求,为了争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为上市公司的机会,也希望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对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都存在利用经济利益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

(二)审计收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审计收费,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三)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由于或有收费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所以除法规允许外,审计收费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业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

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1)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是分阶段付费,即将业务分为若干阶段,按照业务进行的阶段予以支付费用;预付部分费用,出具报告后再付余款即委托方与事务所双方事先预定部分的预付金额,当审计报告出具后再支付余额;出具报告后付款即委托方在整个审计报告完全出具后委托方才进行付款。这就为被审计单位采用或有收费方式支付审计费用提供了途径,注册会计师为了取得稳定的收益来源,力图保持合约的稳定性。而被审计单位通过提供合谋报酬或信号胁迫,使审计人承担审计风险。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受制于被审计单位,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分阶段支付方式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冲突环。目前上市公司实际的审计委托人是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并不能起到应有的实际审计委托人的作用,被审计对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服务的上市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即上市公司经营者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及财务报表使用者聘用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切服务,包括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2)审计费用与咨询费用。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或有收费提供了条件,而且变相的或有收费,将会以服务费用或者咨询费用的形式存在于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这更为或有收费提供了另外一种途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只要这种咨询服务不是与鉴证业务不相容的服务就是被允许的。在咨询中,对该单位投资活动、经营范围甚至账务处理(税务)知之甚多,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计可缩小实质性测试范围。所以,事务所开展咨询业务,既是传统审计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考虑,更是审计业务发展的自然结果。所以咨询费用与审计费用必定会混合在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审计收费、咨询费用均不需要对外披露,所以或有收费变得更加容易,审计收费在公司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协商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要求:审计费和咨询费分别披露。但是相对于审计费用,咨询费数额的合理性更难判断;无论是年报、中报审计,还是验资、合并分立审计,都有专门的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加以规范,其费用确定多少均可以根据一定比率计算得出;而咨询服务包括对会计政策选择和应用提供建议、担任常年会计顾问或就某一重大事项表明看法等,范围广且报酬无明确的标准。如果两者一起披露,就可以利用咨询费来调节审计费用。更有甚者,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私下达成一项协议:除了基本审计费用外,按照审计后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来支付额外报酬;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达成这协议,这部分额外报酬就计入咨询费。即使咨询费每年可能不同,但对于咨询费的变动并并没有特别的依据。于是咨询费用就以审计费用的方式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的存在形式,成为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谋的手段。本文将这种变相的或有收费方式也当作或有收费进行分析。

四、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的交换

(一)注册会计师收费内在需求 会计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若不满足客户的要求,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可能会失去审计客户,从而失去生存的空间。在这种审计环境下,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审计费用是否支付,决定因素不是在于服务质量,而是能否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与委托人的亲疏度等非市场因素有关。注册会计师若选择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进行交换,可以给注册会计师带来额外的收益,不进行交换将可能会失去审计客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注册会计师会有选择交换的激励。从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的交换这种行为的需求方(被审计单位)和供给方(注册会计师)两者的角度分析,被审计单位具有利用经济利益“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注册会计师具有利用审计意见换取经济利益的激励,所以就具备了这种行为成立的内在因素。与此同时,审计收费的支付方式,或有收费、变向或有收费形式的存在,使得这种行为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或有收费时,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承受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所以这种交换达成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注册会计师在选择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利益大小与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损失大小。

(二)注册会计师收费选择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进行选择。

(1)在没有或有收费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效用函数为U=E-p(r)L(r)。E为期望收益,指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入(审计收费)减去审计花费的成本;r是指审计意见的类型,p(r)是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概率,L(r)是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损失。由于不存在或有收费,所以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是根据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如实的判断,p和L与r无关。

(2)在可能存在或有收费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决定是否用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进行交换,注册会计师的效用函数同样为U=E-p(r)L(r)。由于可能存在或有收费,所以审计意见可能不是注册会计师是根据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如实的判断,p(r),L(r)与r可能有关。r的差值是注册会计师考虑的因素,即审计意见的变化将会引起p(r)和L(r)的改变。不妨假设标准无保留意见取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取2,保留意见取3,否定审计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取4。随着r的上升,p(r)和L(r)会下降,而审计意见与经济利益交换时,一般是用标准无保留意见替换后三种审计意见,这时p(r)和L(r)会增加,与此同时审计收费也会发生改变,E也会变化,注册会计师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利益大小与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损失大小。

E>(p(r)L(r)),即审计收费的增加大于可能损失的增加,即获得的超额审计费用需要超过由此带来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接受或有收费。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将会修改审计工作底稿,以使新的审计工作底稿能够为标准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AE≤(p(r)L(r)),即审计收费的增加不大于可能损失的增加,那么注册会计师不接受或有收费。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进行博弈,一种选择是注册会计师对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意见,另一种选择是被审计单位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

五、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政策建议

(一)需求方分析 (1)改变现有审计委托模式。现有审计委托模式中,实际的审计委托人为公司管理层,而审计收费制度的一个弊端是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审计付费的方式多采用分期付费。所以应该打破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聘任权的垄断,鉴于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由审计报告使用者支付审计费用的条件,因而应该在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这个机构的职责就是完成审计委托与审计付费,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钳制。并且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