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意见范例6篇

教学工作意见

教学工作意见范文1

国家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来,设立了魏塘自考工作站,因其收费低、没有入学门槛,受到了广大求学人员的青睐。为了加强对我街道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贯彻“安全、质量、发展”的自考工作主题,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向农村、企事业延伸,鼓励有志者自学成才,以提高全街道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加快科教兴街道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根据文件《关于加强我县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自学考试工作网络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快高等专门人才培养步伐,缓解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在培养我街道各类经济建设人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自学考试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支持。

为了加强对我街道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街道党委、办事处决定对我街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和充实,由分管教育的主任任组长,教育办负责人、成校校长任副组长,下设街道自考工作站,由成校校长兼站长。为了使我街道的自学考试工作更深入基层、深入到千家万户,现要求各行政村、(社区)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负责教育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有副组长具体抓自学考试工作。同时建立自学考试联络站,副组长兼任联络站站长,各村民小组组长或志愿者任联络员;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自学考试联络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建议成立由人事干部任站长、车间主任或志愿者任联络员的自学考试联络站,没有条件的单位也要确立至少一名联络员。

二、落实自考政策,营造发展自学考试的良好氛围

省、市、县都发文明确规定,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就业、工资、户籍管理上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好自考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在职的自考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展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不低于普通高等同类毕业生;非在职自考毕业生被录用后,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自考毕业生在符合有关条件下,可在全街道范围内自主择业,户口随迁。

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黑板报、村级简报等各种载体,积极宣传自学考试,形成全街道上下关心、支持、参与自学考试的良好氛围,为自学考试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明确目标,采用有效措施,加快自考工作步伐

1、明确工作目标,加大自考宣传力度。前段时期我街道自考生生源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相对较少。除了继续抓好机关、事业单位等重点单位的报名工作外,还要把自考工作向各行政村、企业和新居民集聚区拓展,各村、企业要把自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抓好本地青年参加自考工作的基础上,要把自考工作向“新居民”领域拓展,要求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新管办把做好自考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大力开展自考政策的宣传,并利用各村、企事业单位自考联络站或联络员广泛开展自考宣传,吸收更多的青年加入到自考行列中来。

2、落实自考经费,加强自考工作站建设。根据省教委、省考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考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从今年起街道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用于自考工作站建设。自考工作站要积极拓展功能,建设好自考生学习活动室,加强助学辅导,努力提高参考率、合格率,为农村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全方位的服务,使自考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3、鼓励自考成才,制定自考生奖励政策。为了贯彻“自学成才”方针,鼓励有志者自学成才,决定对在我街道自考工作站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实行奖励。

教学工作意见范文2

按照省、市局统一安排部署,近期我局在全县工商系统内深入开展了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门搞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认真查摆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推进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一、自全市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以后,我局不等不看、迅速启动,及时学习传达省局和市局的精神,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启动教育实践活动。8月8日,县局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动员大会,李元飞局长代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市局冯局长率第5督导组参加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二、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贯彻省局和市局的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和市局的要求和部署上来。8月份,县局为全体党员下发了《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选编》和《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理论学习,学习了中央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讲话精神和刘源超局长在省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的动员报告。

教学工作意见范文3

一、奖励原则

1、正向激励原则。坚持绩效挂钩、优劳优酬、奖勤奖优的激励导向,收入分配向一线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贡献大的教师倾斜,切实把全街道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更好地引导到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争先创优上来。

2、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公开公平、规范操作,考核细则、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奖金发放等向全街道教师公开,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3、严格程序原则。按照自评、考核、审核、公示、发放的程序进行,层层把关,考核发放。每一学年7月15日由各校上报自评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管理小组办公室考核,经管理小组审核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二、奖励对象

柯岩街道下属各级各类学校全体教师,其中中小学教师学年度任教学科教学质量在本校同年段同学科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下者,原则上不得享受本学年度教育教学成果奖。

三、考核时间

柯岩街道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学年度为单位考核,起讫时间为当年8月至次年7月,每年教师节发放。

四、组织管理

设立柯岩街道教育教学成果奖管理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钱鸿任组长。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筹措、管理、考核、审定、发放等工作。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董建康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成果奖的考核工作。

五、奖励项目及标准

柯岩街道教育教学成果奖设名优教师奖、集体荣誉奖、学科质量奖、学生辅导奖、教育科研奖五大类。

(一)名优教师奖

街道教育系统定期在教师节前后开展“十大杰出教师”、“十大优秀班主任”、“十大师德标兵”等“三十佳”教师评选活动,评选表彰全街道各级学校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并分别奖励1000元。

(二)集体荣誉奖

学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创建及评优活动,获得县级及以上各类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不含学生竞赛类荣誉),或学校经验在县级及以上推广(典型介绍)的,根据承担任务大小及贡献度,按下表奖励主要人员:

(三)学科质量奖(具体考核细则由中、小学制订)

1、初中:初三年级总体教学质量名列全县前列,重点高中升学率位居全县前五位,分别奖140000元、120000元、100000元、90000元、80000元;虽未达到全县前五名,但超过全县平均重高升学率的奖50000元。如果与起始年级相比成绩有较大进步,总分、三率(合格率、优秀率、平均分)中每升一个等级加奖10000元。

其他年级参加全县期末学科质量统一抽测,学年度(两个学期)学校综合成绩均达AAA级,分别奖2000元/班级。

2、小学:参加柯岩街道期末学科质量统一抽测,学年度(两个学期)学校抽测成绩之和为前三位的,中心小学、阮社小学、州山小学分别奖30000元、20000元、10000元;澄海小学、新胜小学、竹林小学分别奖5000元、4000元、3000元。

(四)学科辅导奖。教师在辅导学生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其中科学、英语、语文、社会学科现场竞赛按100%计,非现场竞赛按50%计;信息、音乐、美术、体育、机器人、航模等现场竞赛按80%计,非现场竞赛按40%计。

团体获全县第一名加奖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以此类推。

以上奖项同一学科(同类项目)一学年最高奖励限额(包括单项奖和团体奖之和)为10000元,按学年度考核,靠高计。

2、艺体竞赛辅导奖。教师在辅导学生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等比赛中获奖,按学年度考核,靠高计。

(1)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比赛中,获团体总分前五名的分别奖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

(2)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县中小学生文艺会演及器乐邀请赛中,获团体一、二等奖分别奖4000元、3000元、2000元,获市级团体一、二、三等奖分别奖6000元、3000元、1000元,省级分别奖8000元、6000元、4000元。

(3)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县中小学生篮球、足球比赛中,获前五名的分别奖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视参赛队伍数适当按比例计奖),市级加倍,以此类推。

(4)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乒乓球、棋类、武术(视参赛队伍数适当按比例计奖)等比赛中,获团体总分前五名的分别奖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市级加倍。

以上奖项同一学科(同类项目)一学年最高奖励限额(包括单项奖和团体奖之和)为10000元,按学年度考核,靠高计。

(五)教育科研奖

1、课题研究奖。学校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各类课题评选中获奖,按下表奖励课题组,按学年度考核,靠高计。

2、专业发展奖。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业务类评比中获奖,包括教学基本功比武、新生代课堂比武、优质课、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评比等(教学论文、教师个人素质比赛不在此列),被评为省特级教师奖10000元。(不重复计奖,靠高计)。

3、成教培训奖。农民培训或企业职工培训、社区教育获省、市、县级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学校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完成指标居全县成教前五位的给予学校3000元奖励。

六、按照县教体局有关规定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已进行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奖金额度低于本条例兑现额度的,可以补足到本条例规定的奖金额度。奖金考核到人,按校发放。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相关学校(个人)本学年度奖励:①学校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师德师风问题,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②学校因管理不当对全街道教育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③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④在教育教学成果奖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⑤其他有损柯岩街道教育工作形象的。

八、街道教育教学成果奖奖金总额及各项目奖励标准根据街道学年度拨付的资金作适当浮动。总额确定后,则以上述条例计算的金额为准按比例分配奖金(名优教师奖、中考质量奖按实发放,不打比例)。

教学工作意见范文4

一、开展专项督导的原则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督导的重点

根据《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的要求,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的违规情况: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

(1)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

(2)以各种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3)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各类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形:

(1)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2)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3)要求学生提供在小学、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

(4)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5)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5.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及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情形。

6.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服务区域以外学生的情形。

7.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未能统筹安排就读的情形。

三、专项督导的方法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自查。第二阶段,上报各区县《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同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

2.专项督导综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个别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和家长),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问卷调查,四是走访社区,五是查看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招生方式等与招生有关的各种资料。

3.督导抽查小组的督导人员由市和区县专、兼职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4.专项督导的学校范围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专项督导抽查学校,按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10%左右的比例确定,其中民办中小学不少于两所。

5.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督查的方式。

四、专项督导的具体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自行组织对本区县的专项督导,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的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工作,并完成《统计表》填报工作。

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各方面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如实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过程中形成《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书》(式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告书》”),写明对被督导学校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5.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

五、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在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及舆论反响强烈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开展重点督查,经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必要时,提请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六、专项督导的时间安排

1.5月—8月,各区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区县实际情况,实施专项督导自查工作。

2.9月上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项督导小组对全市各区县开展专项督导抽查、随访和暗访,并完成问卷调查工作。

教学工作意见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着眼于21世纪对人才的需求和以人为本的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县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和课改工作的实际,促进全县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快速、均衡、优质发展,保障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教学改革实验,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把“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落实到课堂教学的实处,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合作能力和探究能力,力求在课堂教学上求突破,并带动学校整体工作的改革。探索有效教学的方法和经验,形成各校的特色与模式,进而形成我县特色的教学改革经验,促进我县中小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地发展。

三、工作重点

1、继续加强教改实验

小学继续进行“小班化教育”实验,从教育思想、教室环境布置、学习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20*年寒假开学后全县20%的班级要进行“小班化教育”实验;初中继续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验,努力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充分重视学生的自我发展,促进学生自学、合作和探究能力的提高。

2、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1)提高教师备课的针对性。要从课程目标、单元目标、课时目标等层面整体把握学科教学目标,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全面把握教学目标,教学设计要从学生的学习基础出发,注重接受式学习和体验(探究)式学习的有机结合,从学科框架体系的纵向衔接以及学科间的横向衔接两个角度整体把握教学内容,并有效挖掘教学内容的育人功能。

(2)发挥学生主体性。要将注重教学活动的形式转向注重教学活动的实效,积极创设促进师生平等、民主、开放式思维对话的课堂氛围,增强教学内容呈现的逻辑性、教学环节过渡的衔接性、教学语言表达的流畅性;根据教学内容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提高小组合作学习的实效性以及信息技术使用的恰当性和实效性。

(3)精心设计和选择作业。要严格控制作业量,以精选提高实效,减轻学生负担。把提高作业设计能力,加强作业批改与分析作为当前改进作业环节的两个重要抓手。在基础性作业的基础上,可逐步实行分层选择性作业。作业形式要多样化,书面作业与口头作业、操作作业、实践作业相结合,学生独立作业与教师指导作业、团队合作作业相结合。

(4)重视作业批改与学习辅导。教师要注重作业的反馈功能,及时批改作业,从中获得教学信息,诊断学生的学习问题及教师的教学问题,并及时向学生反馈,改善教学行为。可采用要点指导和评语激励等作业批改方式,对学有困难或学有余力的学生给予适当的指导和激励。学校要鼓励教师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实施作业面批,并在作业面批的过程中,加强师生情感交流和个别学习辅导。

(5)改革评价方法。要以发展性评价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导向、诊断和矫正功能,强化过程性评价,做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同时适当兼顾学生差异,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使评价真正为改善教学工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服务。测验考试要按照课程标准严格把握试题要求,提高命题质量,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深入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使成长档案体现基本达标要求与个性发展要求的结合。

3、形成教学改革的基本模式

各学校要认真研究和学习课程和教学理论,用先进的理论指导改革实践;要引导教师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和学校改革经验的同时,鼓励自主探索和创新,坚持边实验、边改进、边创新的原则,逐步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有效教学模式,并把本单位的教学模式在20*年年底前上报教育局。

四、保障措施

教学工作意见范文6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加课程和课时;坚持按课程标准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教学,不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时。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提前进行文理分科。

2、规范教学时间。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历,不得随意推迟放假和提前开学。科学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强制学生到校早读。

3、规范考试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课程改革的考试评价办法,不得随意增加考试难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严禁以学生考试成绩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排队,严禁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严禁对高考、中考成绩进行炒作。

4、执行招生计划。中小学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分布状况和学校办学条件制定,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跨区域招生。

5、实行规定班额。参照湘政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实行规定班额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阶段学校每班不超过55人。

6、规范招生方式。小学分学区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一律不准与“入园”、“入学前班”挂钩。初中严格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及感染艾滋病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高中新生录取必须以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依据,任何学校不准组织或与民办机构联合组织文化考试或变相的文化考试。高中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严禁初中学生不参加毕业会考考试进入各类学校学习;严禁以减免学杂费、提供奖学金、组织学生旅游、夏令营、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与家长签订入学协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变相利用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严禁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组织生源;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隐瞒招生信息,限制、诱导、许诺、强迫、更改学生填报志愿。

7、规范招生宣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学校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招生广告、简章,不得在招生宣传中诋毁其他学校和夸大事实宣传本校。严禁提前启动招生宣传,提前发放录取通知和收取预录金等行为。

8、严禁违规补课。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提前要求,寒、暑假补课不超过一个月;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不得暗示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收取补课费,组织补课;不得假借民办培训机构的名义进行变相收费补课。学校因设置成考、自考、中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和抽调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等耽误的课时可以在双休日或假期内(寒假、暑假)如实补足,但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规范教学行为。严禁教师随意调课、占课;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者向招生学校和机构提供学生信息收取“中介费”、“信息费”、“组织费”。

10、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由市县两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11、严禁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所有全日制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机构办班补课。

12、整顿、规范学科培训与竞赛。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研机构、教育学会以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学校等不得擅自举办或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与包括“奥数”在内的所有学科培训和竞赛;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或培训成绩与“小升初”挂钩。

13、清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严格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重点审查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及培训收费等。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在登记注册地按照批准的项目办班,未经批准,不得设分支机构和教学点,不得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不得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不得向全日制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不得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14、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收费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并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不得搭车收费。

三、强化监督,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15、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巡视制度。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查巡视组,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将督查结果与学校督导评估挂钩,与评优评先和年终绩效考核等挂钩。

16、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17、县(市)区所属公、民办学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追究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拨奖励经费、通报批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降等等处理。

18、公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对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年终绩效考核降等等处理;

(1)不均衡编班,变相办重点班、实验班;

(2)节假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上新课;

(3)小学入学与“入园”、“入托”挂钩,初中招生举行考试,高中招生在初中毕业会考以外另行组织考试;

(4)违反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提高标准或自立名目收费;

(5)强迫学生参与或统一为学生代购保险;

(6)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学校进行办班补课;

19、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媒体公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等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

(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更改培训项目;

(3)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4)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进行虚假宣传,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

(5)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6)违规举行招生考试。

20、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缓聘、解聘直至追究其它行政责任。

(1)公办学校教师替民办学校进行招生、补课宣传,替民办学校代收学生费用;

(2)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补课、搭餐或者校内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