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范例6篇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范文1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一】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成人专科,考取了采矿工程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自己所从事的煤炭事业。函授学习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煤矿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和岗位,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三年时间的函授学习,从时间上讲很是短暂,加上平时工作的任务颇多、事务繁重,但是我正确理顺了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安排,珍惜每次面授的时间,上课时候,保持学生时代的作风,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问题就及时和老师探讨。

这样的学习过程,使我在工作岗位中受益很多,我自己知识面扩大了,思维空间拓展了,工作起来也提高了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修养的欠缺,我充分利用自己空暇时间,阅读书籍,努力学习煤矿开采技术等专业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我工作期间,做好了工作学习两不误,工作与学习完好相结合,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边我把我学到得知识系统的归纳,科学有效的结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充分发挥理论和实践应用的结合,这样我的个人素质也提高了,业务能力也提高了。特别是我学习的《煤矿开采技术》、《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电工》、《计算机基础》等知识,使我在工作中得到更多应用空间,今后,我将继续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毕竟,知识是提高人修养的基本途径,也是时代的需要。

(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虽说是三年的函授学习,实际上面授只有三个月左右。虽说函授教师备课认真负责,学员真正能从老师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大部分的知识还得靠自己的积累和工作实践中的领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以此为基础,不断的研究学习,提升自己。

我的专科函授学习认真而充实。三年的严寒酷暑,我有收获。今后,我会把学到的知识充分利用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中,把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更充实!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二】

进入xx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三】

当炎热与时光一同退去,我们即将告别三年的大学生活。那是有欢笑和有悲伤,有成功当然也有失败的岁月。是一段抹不掉的记忆。作为成人大学生,我们所感受的也许跟普通大学生是不一样的,毕业在即,对这段时光值得作个自我鉴定。

在学习上,除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外,我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网络和办公软件以及管理知识来充实自己,并且顺利拿到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三年的大学学习虽然即将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学习的终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学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理论更好地为我的实际工作服务。

在思想上,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通过系统全面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我学会了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日常生活中,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注国家的时势要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大一那年经过党校培训班的学习之后,我顺利通过了党校考核,获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社会实践上,大学对于我们这群接受成人教育的大学生来说有着更深刻的含义,通过社会的实践和自我的发现,大学对于我们来说更多的是对知识的渴望与需求,所以在学习上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学习认真刻苦,要求自己在专业知识和各项技能上全面发展,对学习一丝不苟,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取得优良成绩。作为学生干部,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对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三年的大学校园生活给我的人生赋予无限的亮点。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四】

回顾这几年的生活,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

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组织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

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自信,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石我未来目标.且我相信:用心一定能赢得精彩!

"良禽择木而栖,士为伯乐而荣",勤奋的我将以不怕输的韧劲融入社会.愿借您的慧眼,开拓我人生旅程!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五】

我是一名xx学院成人教育学院xx专业20XX届毕业生,经过三年的努力学习,就要圆满完成学业,获得大学毕业证书。在大学的三年里,我一直刻苦拼搏,孜孜不倦地学习,牢固的掌握了本专业的学术理论和操作技能。.

思想方面:我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学习方面:进入大学以来,本人从未放松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各科成绩均为优秀。更经常挤时间学习计算机、英语方面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全面发展。

工作方面:我在校期间曾担任班级干部,社会实践委员,通过这些,我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我一向处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具有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

今后的打算:一个人的教育首先来自家庭的教育,我来自农村,朴实的父母教育我做人要脚踏实地,诚实守信;多年的学习生涯培养了我坚定、自信的性格;三年的大学生活赋予了我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所以在今后,“自强不息”是我的追求,“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是我的人生态度。我相信,未来的我会做的更好。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大学几年,我始终坚持“天道酬勤”的原则,一日三省,自信品格的日趋完善;勇于行事,务实求新,自信工作有所成绩;三更灯火,寒窗苦读,相信学有所成。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奋斗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多次获得奖学金,较深入、全面地掌握了软件编程、硬件维护与开发、网络应用技术等计算机科学基础理论以及计算机在企业管理、工业生产、辅助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应用知识,同时注意结合自身专业特点,结合动手实践,先后参与了校新闻网页设计大赛、校程序设计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校科研立项项目,同时根据自己的爱好,进行了物业管理师的培训及资格认证考核、暑期社会实践调查,都取得了不凡的成绩。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20xx年应届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使我不畏困难,善于思考,但年轻也意味着阅历浅,更需要虚心向学。同时,我也深知,毕业只是求学的一小步,社会才是一所真正的大学。我今天的求职,也正是希望得到一个更好的学习机会,从而能以更好的工作成绩为国家和单位贡献力量,同时去实现人生价值。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七】

光阴似箭,电大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学校的两年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非常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而且乐于与同学分享学习经验,并能即使帮助同学解决疑难问题。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并通过了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和全国英语网考。学有余力,我还取得了建筑安全员证书和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并通过努力取得了助理工程师的职称。平时我还阅读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范文2

关键词:法医鉴定、多元说。

一、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评价。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某基层法院碰到了一起棘手的刑事自诉案件。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自诉人汤某控诉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当地公安局出具的两份法医鉴定书。令人费解的是,该两份法医鉴定书时间相隔不到两个月,然而内容竟截然相反。早期的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但两个月后该局竟出具了九级伤残的轻伤评定书。被告人认为当地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有失公允,申请重新鉴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构成轻微伤的法医鉴定结论。该基层法院采信了中院的鉴定结论,判决被告人范某无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经济损失4000余元。自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自诉人汤某要求重新鉴定,中院遂依法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某医院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中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起简单的刑事自诉案因为鉴定结论的迥异变得异常复杂起来。法官在扑朔迷离的鉴定结论面前无所适从,当事人无可奈何地陷入讼累之中。

事实上,这类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鉴定结论在定案过程中往往成为举足轻重的“焦点”,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关系到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等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则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然而目前的法医鉴定机制不完善、鉴定规则不统一、立法明显滞后等现状又严重阻碍了审判实践的发展。“扯皮鉴定”、“重复鉴定”、“人情鉴定”等问题日益突出,改革法医鉴定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我国法医学鉴定实践起步晚,发展相当缓慢。80年代初期,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主要是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入手的,在公、检、法内部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医鉴定机构。到目前为止,关于法医学鉴定仍没有统一的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等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法医学鉴定行为,促进法医学鉴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法律、规章显然已不能适应法医学鉴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凸现。当前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机构、鉴定期限、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这不仅给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更是为原本就相当薄弱的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发展增加了桎梏。有人著文说“由于多鉴定体制的存在和鉴定的复核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最举足轻重的‘证据’又最具随意性、可变性!随意性和可变性又会和失职、渎职、伪证乃至国家赔偿联系在一起,以致基层的法医工作如履薄冰……”[1]

具体而言,法医学鉴定体制不完善的弊端表现在:(1)立法不完备,缺乏操作性。公检法三机关“自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等违反科学精神、违反诉讼法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鉴定机构互相扯皮,鉴定结论互相拆台、互相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2)机构设置混乱,缺乏权威性。目前,除公、检、法、司自上而下设立的鉴定机构外,还有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鉴定中心等。多系统设置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又使鉴定质量发生异化,法医鉴定的权威性大打折扣。(3)鉴定规则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各系统、各地区指导、规范鉴定的标准各不统一,互不约束,各自为政,致使实践中鉴定结论截然不同。(4)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重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理性思考。

在考虑构建法医学鉴定体制之前,我们必须分析一下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法医学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当然的“证据”,不一定具有证明力,因此不能直接予以采信,我们权且称之为“准证据”;鉴定结论又是一种特殊的必须通过科学手段和方法进行严密科学活动才能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与此同时,鉴定结论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才能认定的法定证据材料,具有法定性。可见,作为“准证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法定性双重特征。鉴定体制的构建必须保障鉴定结论本质特征的实现,这是鉴定体制在实际操作中的价值体现。换句话说,建立科学的鉴定体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中鉴定结论科学价值和诉讼价值的实现。[2]

法医学鉴定体制在初创时期没有很好地满足鉴定结论的科学要求和法律要求,因此,在改革法医学鉴定体制过程中,人们都把着眼点放在满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上。关于重构法医学鉴定体制,目前主要有四种学说,即“一元说”、“两元说”、“维持现状说”和“多元说”。

迄今为止,代表大多数法医学工作者心声的是“一元说”,即建立统一的、高效的、独立的、公正的法医学鉴定体制。他们主张,在中央设置法医工作委员会或法医总局,隶属于法制委员会。法医工作委员会或总局之下设置一至二个科学研究机构,进行重点科学研究和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同时在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设置相应的法医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

“两元说”则主张分别设置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中心和检察系统的法医鉴定中心;或者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中心合并为一个鉴定中心,另构建一个社会性的鉴定中心。

而“维持现状说”的持有者为保守主义者居多,他们担心大量的变革会不利于平稳过渡,所以主张在现有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如严格审查鉴定资格,建立监督程序等。

“多元说”我们将在下文作详细的论述。

逐个分析以上几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除“多元说”之外的三种学说都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它们都不能成为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最终选择模式。

“一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具有三个特点,即高度的集中性、严密的隶属关系和明确的分工范围。这种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无法确保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使该结论的法律性失去可靠的前提。首先,“一元化”体制容易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和狭隘的行业圈子。鉴定机构的单一性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无法满足诉讼民主的需求,再加之行业垄断形成的弊端以及主观人为因素等的影响,因而不能确保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一元制”不利于法医学学科的发展,从根本上损毁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主要由于“一元制”下法医鉴定机制的高度集中性,就剥夺了政法院校、医科大学参与法医鉴定的可能,很大程度削弱了法医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实验基础和经济条件。从长远看,法医学鉴定队伍将无从保证后备力量的充实和储备,法医学的长远发展势必受到影响。由此可见,“一元化”体制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目前的“重复鉴定”、“人情鉴定”等现象,那么由现行体制向“一元制”的改革将没有必要。

“两元说”持有者的初衷是为了兼顾诉讼民主与科研水平之间的平衡,但其提出的“两元”模式实际上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跛足”现象。如果只在公安、检察系统内部设置两个鉴定中心,则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公检的工作压力也是可想而知的,鉴定质量也难以保证;而如果将公检两机关的内部鉴定中心合二为一,则不能保证公安与检察机关的制约与平衡,进而不能避免鉴定中滋生的腐败现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自然难以实现。

至于“维持现状说”,更是不能符合目前改革的需要。改革必然带来“阵痛”,不能因为惧怕“阵痛”而维持现状。其所提出的严格审查鉴定人资格、增加鉴督程序等也无异于隔靴搔痒,难以真正起到作用。

三、国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置。

与我国相比,国外许多国家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立已有多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在法治国际化、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的、通行的做法不啻为我国法制改革中的一个良方,批判地吸收是我国的立法方法之一。

(一)英美法医鉴定制度。

英国的法医鉴定体制由三部分构成:死因裁判官、法医病理学家和警察外科医生。如果联系诉讼加以考虑的话,大体上可分为相对的两套系统:一套是服务于警方的法医鉴定系统,另一套是内政部主管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医鉴定系统,当然也不排除警方受惠于该体制,如果警方确有需要的话。[3]这两套法医鉴定系统的形成与英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有密切的联系。在英国,证人和鉴定人、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证据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鉴定人(专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聘请,因此辩诉双方的鉴定人往往会在同一问题上提出针锋相对的鉴定意见,双方律师也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盘诘。这就有利于确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

另外,英国采用鉴定人资格制度,无论是死因裁判官,还是法医病理学家、警察外科医生,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学历、从业经验的限制方能胜任,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鉴定人的专业化、专家化。美国与英国一样,也实行多元化鉴定体制,最为庞大的法医鉴定系统是警察系统,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及科研机构也有法庭科学实验室。还有些个人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它们多向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提供科学鉴定服务,当然也向警方提供服务。美国也实行鉴定人制度,但鉴定人的资格不是采取考试之类的硬件措施确定,而是视具体情况由法官和陪审团来确定。[4]这些规定与美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是相一致的。

(二)法国的法医鉴定体制。

法国警察系统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在需要进行物证鉴定和尸检的现场勘察中,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可指定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参与现场勘查;如果被指定者不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的鉴定人,则他必须以书面形式宣誓,保证以自己的人格和良心发誓为司法提供帮助。[5]可见,法国没有明确载明实行“多元制”,但暗示了鉴定体制不是单一的,因为鉴定人注册名单之外的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表明除注册名单之外还有别的鉴定机构或鉴定自然人。法国实行鉴定权制度,一个案件中是否进行鉴定,由刑事预审法官决定。鉴定活动由鉴定人具体操作,鉴定人资格通常是预先根据行政规章确定是否启用有资格的鉴定人由预审法官决定,这也体现了法国诉讼结构中法官职权主义的特征。

(三)日本的法医鉴定体制。

日本法医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形态,包括监察医制度、警察医制度、大学教授解剖制度以及科学警察鉴定制度。[6]日本实行鉴定人资格审查制,一般说来日本鉴定人的资历要求比英国要高。

可见,英美法日等国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共同点是:(一)实行多元化法医鉴定体制,这与各国诉讼结构的特征是一致的。(二)警察系统自上而下设置了独立的鉴定体系。(三)法院内部没有单独的法医机构和专职法医。(四)各国对鉴证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多元化”构想。

借鉴各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成功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应该实现“多元化”。“多元化”的基本框架包括为社会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和为国家利益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7]前者包括高等政法院校或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医院或民间法医鉴定部门等,它们承办民事诉讼中的法医学鉴定;后者包括公安和检察系统内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它们承办刑事诉讼中的法医学鉴定,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时,也可委托高等院校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体而言,“多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配套要求有:(1)撤销目前法院系统内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即便保留,该机构的任务也应当转变为咨询性质,为本法院或本系统法官提供技术支持,其本身不再从事鉴定活动。这是因为,法院内法医只有双重身份即既是法院的内部成员又是当事人一方的证人,这不可避免地使法官的裁决产生偏向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上的可检验性也不可避免地降低。(2)公安、检察内部同时保留鉴定机构。公、检的鉴定中心是为维护国家利益而设立的,在一些刑事大案中,内部存在鉴定机构有利于工作的保密性,两者共存则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3)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应改为民办。因为该机构一直面向社会从事鉴定活动,在职能上并不代表国家,改为民办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以及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4)符合条件的医院可以从事法医鉴定活动。新《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是医院参与法医鉴定的法律基础。包含两层含义: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少数医疗水准很高的医院才能进行法医鉴定,这类医院只能就特定法医学事项从事鉴定。(5)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法医科研中心可以进行法医鉴定。一般这类中心的科研水平较高,可以从事专门性强的疑难病例或尸体检验。一定条件下允许它们成为鉴定主体,有利于资源的最合理化利用,也有利于推动法医教学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法医学提供人才储备。

在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置模式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按行政区划设置数量不等的鉴定中心。这样,既合理地实现法医鉴定资源优化配置,又可以满足诉讼民主的需求,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从而实现法医鉴定体系的科学化、独立化、专业一体化。(1)区县级地区可设置公安、检察以及医院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网络化鉴定模式。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流出来的鉴定资源可充实到公、检系统。而医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可与该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合二为一,遇到特别疑难的病例时,可以从三家鉴定机构中抽调部分专家组成临时的鉴定综合小组,由此形成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三足鼎立的科学格局。(2)地(市)以上的地区可以设立三家以上鉴定机构。除公、检内部的两个鉴定机构外,可以成立两个左右的医院法医鉴定机构,缓解医疗事故及法医鉴定数量增多带来的工作压力,同时又可以扩大当事人的选择权。当然,这两家医院的综合技术力量必须绝对过硬,同时鉴定机构还应吸收同地区其他医院的优秀专门人才,具体的机构人员配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法院负责监督协调。操作时可通过电脑区域联网,建立人才资料库,实现区域人才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这里主要指辖区内建有高等政法、医学院校的,可以根据其法医学实力组建科研性质的鉴定中心,必要时可以接受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医鉴定机构的委托,从事疑难复杂病例的鉴定。

在按行政区划设置鉴定机构时,有人主张县级区域建立三家鉴定机构,地级区域建立四家,省会城市建立五家。笔者以为没有必要作此硬性规定,因为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区没有必要设置五家,有的地区则不能达到五家鉴定机构的规模。过于死板的硬性规定则可能适得其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机构过于繁冗也不利于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总之,“多元化”的法医鉴定体制是一个开放的、健康的、科学的体系,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的官僚化、行政化,有利于营造“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科研氛围,还能够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超脱(撤销)法医鉴定机构也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从而保证公正地采信鉴定结论,并作出合理的裁决。一句话,“多元化”的法医学鉴定体制是实现鉴定结论科学要求和法律要求的最佳选择。

五、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法医鉴定的监督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为稳妥起见,我国可实行鉴定权制度和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权由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掌握,在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严格审查鉴定机关提供的鉴定人选,具有法定资历的方可实施鉴定。值得一提的是,除对医院鉴定机构提供的人选进行审查外,法官对公检系统的法医适格性也应审查。这样就实现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双重认证保险。这里又产生一个问题,鉴定权的决定由法官掌握,但法官决定鉴定是否适时,采信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是否遵循回避规定等情况,又应由谁来监督呢?目前,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借助法院内部政工、纪检部门,以及人大、政协等机关的监督。当事人一旦有异议,可向该院政工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新闻舆论界也可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法医鉴定可引进参与机制,适用抗辩程序。

在公、检等机关组织的法医鉴定过程中,法官、法院应具有参与权。主审法官的适当介入,可以严格程序监督,从而有效避免证据采信时的“拿来主义”或“随意主义”。控辩双方当事人也可申请参与到法医鉴定中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活动应当具有知情权、在场权和发表意见权,发现异议的,双方还可进行辨论。鉴于当事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法医鉴定过程中来,但受委托的对象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与法官、鉴定人无利害关系,不能影响案件的正常鉴定进程。通过引进鉴定抗辩制,法医鉴定结论将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三)鉴定时限及鉴定人法律责任。

法医鉴定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医鉴定过程中,诉讼期间自然中断。一般说来,法医鉴定并不会必然导致案件超审限。但客观上,如果鉴定时间过长,就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使当事人陷入讼累之中,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然而目前,我国除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期限作出了规定,其它无法律、法规规定法医鉴定期限问题。笔者主张,法医鉴定机构自接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45天内必须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提请审委会讨论批准后可延长两个月。

目前,法医鉴定还存在责权不明的现象。事实上法医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甚至生杀予夺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万一法医鉴定结论有错误,责任将如何追究?为此,笔者认为,应引进鉴定责任制,法医鉴定应由单位责任向自然人责任过渡。法医鉴定应实行合议制,参与鉴定的鉴定人都应当署名。[8]鉴定书中应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如实记载,包括被否决的少数人的保留意见,而不能只有一种意见的记载。首席鉴定人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责任认定上,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鉴定结论出错,除非鉴定人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鉴定人都应对错误鉴定结论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定人存在故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书目:

[1]胡志强:《“灰色理论”与伤情鉴定》载《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年第二期;

[2]贾静涛:《我国法医体制改革的展望》载《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年第二期;

[3]何家弘编著《外国犯罪侦查制度》第322页;

[4]同[3];

[5]同[3];

[6]同[3];

[7]叶自强著《民事证据研究》第417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范文3

多少年来,我国医学科研工作者取得的伟大成就举世瞩目,他们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近几年来,在我国临床医学科研领域,尤其在一些由基层医院完成的临床科研项目出现了一些不太好的现象和苗头,本文将对此进行剖析,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1立项———多多益善

在我国各类医院,用论文、科研、科技成果等指标去评定一个人的业务水平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部分医务工作者重科研轻教学、重科研轻诊病。由于科研成果所带来的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实际利益,因此这几年来科研立项不断增多。自去年以来,以江苏省为例,有关政策规定,所有医务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必须有科研项目(成果),因此出现了万众一心搞科研的壮观场面。试想一下,一个本科毕业生,工作第二年定为医师,第七年晋升为主治医师,从此以后即在为晋升副高而努力,必须搞科研,必须出成果。有条件要搞,没有条件也要搞。

前几年,象我们这样的二级医院,每年申报科研课题1~2项,医院对每项课题一般资助10万元左右,基本能满足需要。现在我们南通市的各家二级医院,每家申报大致在7~8项,“儿多女多”,医院对每个课题的资助费用大为减少,有的医院已少于1万元。部分二级医院已经改制,变为私营或股份制医院。由于认识上的误差,医院投资人只希望你去创收,根本就不希望你搞科研,也没有经费支持,科研就变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这个时候的科研实际上就变成了纸上谈兵,玩文字游戏,最后只有靠弄虚作假通过“鉴定”。

对策:在我国各级医院的功能定位中,县级医院的作用是医疗、教学、科研,科研是排在最后的。笔者认为作为我国临床科研的主体应是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及其教学医院、大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提一些科研要求是切实可行的。而对于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下(乡镇)医院的工作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以提倡有科研项目,但不应作为唯一指标,这比较切合实际。对于各类医院每年申报科研课题,应有数量限制,让医院把有限的经费用在真正好的项目上,以二级医院为例,每年申报项目不宜超过3个,由医院进行初筛,不得突破。对于非国有医院的投资人,眼光其实应该长一些,好的科研成果给医院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是不可估量的,其经济收益往往是科研投入的好多倍,甚至是几十倍。医院投资人可以与科研负责人签订科研协议,实现利益共享。

2过程———水份多多

严格意义上的临床科研应该按双盲设计方案,即医生和观察对象(病人)都不知道哪一组是试验组,哪一组是对照组,这样可以使临床科研的结果真实可靠。事实上,双盲设计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实际临床科研工作中,尤其在一些由基层医院完成的科研项目中,采用较少。以我们南通地区为例,近10年来的临床科研中仅一个项目是双盲设计。非双盲设计的科研项目,课题组人员都知道那个是治疗组,那个是对照组,难免会有少数人由于受到功利思想的诱惑,会有意无意地提高治疗组的疗效,而压低对照组的效果,这种科研成果的可靠性、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科研项目中,必须有用户观察报告。严格意义上的科研应该是课题负责医院将科研设计书、观察计划、观察病历、观察要求等材料交给用户(即协作单位),由协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观察任务,出具观察报告。在此过程中,科研单位应支付一定的观察费用,并免费提供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全部药物。真正完全做到的话费用往往还不小。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课题组为了节省经费,也不再提供试验药、对照药、观察费,所有观察过程都免了,而是将“观察报告”写好了,由“协作单位”盖章了事。小医院是这样,最近上海一家很有名气的三级医院也这样搞,真正是弄虚作假!

对策:在科研设计中必须坚持双盲原则,无双盲设计的项目不予立项。即使立项了,在科研成果评奖时,不能评奖或至少不能评大奖。

为了保证科研结果真实可靠,所有医学科研鉴定时必须提供所有病员(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原始病历复印件,提供病员的详细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必要时鉴定委员会专家可以当场电话询问。这样做未必能完全杜绝造假,但可以使造假的难度大大增加,也就是说可以提高科研成果的可信度。

3鉴定———专家唯亲

目前,我国医学科研鉴定以会议鉴定为主,时间一般为半天。除去领导讲话与课题组负责人介绍课题(多媒体演示)外,留给专家的时间其实是不多的。笔者参加了若干次临床科研成果鉴定会。与会鉴定专家一般都是科研医院请来的,为了保证鉴定会一举成功,课题组往往把“熟悉”和“关系”作为第一选择,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于课题单位提供的专家名单一般也不再更换。有的时候,开鉴定会时由于与会专家相互都很熟悉,鉴定会变成了“表扬与自我表扬”,根本没有批评和反对意见,一举通过,皆大欢喜。这种鉴定会有时难免流于形式。鉴定结论不乏华丽之词,有意或无意进行拔高,鉴定结论就很难完全公正。

对策:在有条件的省份或地级市,与医疗事故鉴定一样,设立科研成果鉴定专家库,由科技主管部门在鉴定前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名单,并邀请专家,在鉴定前会前进行保密,不通知鉴定申请医院。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卫生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协作,建立专家名册,在课题单位提供的专家中更换2~3人。笔者认为“近亲鉴定”必须纠正。

4查新———良莠不齐

在我国目前可以进行医学科研查新的单位还真不少,主要包括:科技情报机构、医学情报机构、综合性大学图书馆、医学院图书馆等。不可回避,为了经济效益,这些查新机构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有些也通过压价来吸引客户。

众所周知,查国外的医学文献对查新人员的外文水平其实有相当高的要求。

我院的一个科研项目,请某大学图书馆查(他们自己说有查新资质),图书馆查新人员在选择了一定的主题词和关键词后,找出了30多篇相关文献,然后叫我们的工作人员拿回来自己翻译,得出“结论”,然后,由他出具报告。这种查新的公正性、可靠性何在?笔者认为部分科技情报查新机构(非医学情报查新机构)、部分大学图书馆的查新人员,因为这部分人不是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对于外文医学类论文未必能读懂,由他们出具的查新报告还真值得好好推敲。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范文4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密切相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文中简称决定),这一决定的出台,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浪潮推向高潮,在此基础上国内各大高校纷纷设置司法鉴定机构,随之而来的就是高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剧增。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不仅要看到高校司法鉴定的优势,还要看到它的不足,笔者立足与此,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论证。

关键词:高校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改革的原因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一直存在着某些不合理因素,在2005年《决定》通过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存折着比较复杂的缺陷,具体而言,在当时司法鉴定机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五类:首先,是在公检法机关设置的鉴定机构,其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内置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是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是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①从以上我国的司机鉴定机构基本设置结构来看,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体系是在公、检、法为主的基础上加之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为辅助的模式,当然由于科研、技术以及人员配置以及其他等等不特定因素的存在,使得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检法”机关几乎垄断了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其他辅助机构形同虚设。

正是基于这一系列原因的存在,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大改革的新《决定》,这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了我国独有的司法鉴定特色。如对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以及鉴定的启动模式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而全国人大常委出台的《决定》中最大的创新之处是明确统一与确立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决定》规定:侦查机关可以设置鉴定机构,但是其业务范围仅仅集中在公检法机关内部,其不得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无权设置鉴定机构。这一决定的如此规定,促使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革,作为辅助角色的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可以设置司法鉴定机构的群体,在新《决定》的立法新思想指导下,重新启动与完善其自身的司法鉴定素质与相关能力。

二、高校鉴定机构设置的现状

我国司法鉴定资源短缺,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司法鉴定人才的短缺。由于司法鉴定属于特定行业,其业务能力势必存在着一定的科学性,这种特殊要求也决定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而在辅助角色中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由于所处环境以及涉及的利益关系较为独立性,故而其可以更为科学的进行鉴定并保持中立的角色。

但是高校鉴定机构也有存在不足的地方。首先,高校机构数量庞大,发展参差不齐。2005年《决定》的实施将我国高校司法鉴定事业推向了发展的高潮。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底,209所高校设立了鉴定机构,但是经过几年的运行,由于发展速度不同,各种矛盾的逐渐显露,各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差距也逐步拉开,而且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问题层出不穷,很难做强做大。其次,虽然高校设立鉴定机构的数量很多,但是新型门类的鉴定机构却远远不足。我国的高校鉴定机构大部分是以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为主,但是传统的鉴定机构根本不能满足如今诉讼的需要。只有鉴定机构多元化,即各个学科、各个领域都有符合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满足鉴定各类证据的需要。然后,司法鉴定、教学、科研任务不能并重,质量不高。因为高校的鉴定机构普遍都是校内的老师兼职鉴定人或外聘兼职鉴定人,由于他们往往把精力放在主业上,因此当他们的本职工作与鉴定工作相冲突时,就会使很多鉴定工作无法完成或者质量不高。最后,高校设施先进高端,但是未能完全实现资源共享。许多高校鉴定机构并不真正具备鉴定所需要的某些仪器设备,这些仪器只是分散于高校的各个院系之中,并不能为鉴定工作所用。而且就算拥有一些高端的仪器,也会因为竞争或者其他政策的原因不愿意贡献资源。

三、高校设置鉴定机构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高校设置鉴定机构存在这些许问题,在解决此类问题的基础之上,其设置的必要是存在,大致如下:

(一)培养后备人才,有助于提高鉴定人员素质

高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厚的学术基础、科学合理的学术团队保障了鉴定人员整体素质上的优势。2006年我国中级职称及其以下的司法鉴定人占我国司法鉴定人数总和的56.7﹪,想要摆脱这样的问题就必须大力培养后备人才,高校是司法鉴定人成长的摇篮,是鉴定人员的输出设备,高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直接影响未来我国司法鉴定人员的水平。

(二)教学与鉴定结合,资源共享,以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诉讼中涉及的大部分专业知识不为人所掌握,因此需要用鉴定的方式进行。高校拥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以及比较高端的设备,高校也可以在充分利用这样资源的基础上开设司法鉴定的课程,不仅可以缓解社会鉴定资源的短缺,还可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而且建立相应的实验室,比社会上其他的实验室更有示范作用,也能使教学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打破传统教学方式提升整体素质,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三)公正公开,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在公、检、法三机关垄断鉴定的格局下,各类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员的资质上以及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上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特别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鉴定上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重复鉴定,不仅造成国家资源上的浪费、还浪费了申请鉴定的人的时间和金钱,甚至还损害了办案机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但是作为高校老师,大多数教师都有较强的原则性,人品相对有保障,信誉度也高,这样就决定了教师队伍能够很好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我国鉴定公信力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霍宪丹、郭华:《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郭华:“国外鉴定制度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系”,《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3]霍宪丹、郭华:“建设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1期。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范文5

[关键词] 网络信息技术;科技成果;成果鉴定;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1(c)-111-02

科技成果鉴定在科技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对科技成果鉴定提出了诸多异议,认为科技成果鉴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取消成果鉴定,但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并针对成果鉴定中某些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笔者认为,虽说成果鉴定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制度来取代,就像教育界争论较大的高考制度一样,尽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对教育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其负面影响。

1 成果鉴定对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

成果鉴定对科技发展积极作用为:①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管理:可以衡量科研工作的水平。科学研究完成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特别是计划内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主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方式。②标志着科学研究的水平:科研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到底达到了什么水平,特别是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相比,优缺点是什么,邀请同类研究的专家进行评价,可以避免成果完成者自说自演,达到较为客观认定的效果。③有效地联系市场:对科研管理部门来说,科技成果鉴定不是目的,科技成果最终的目的是进入市场,服务于人民,成果鉴定恰恰就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必要条件,能不能进入市场,进入市场前的预期效益如何评价,在市场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都需要专家给予评价。④人才的评价:如何评价一个科技人才,学历?工作态度?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又或者其他一些衡量指标,科技界也有争论,目前最有效、最直观的方式仍然是看其研究成果,由于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由此产生的权威作用,也使得科技成果鉴定成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研单位目标考核,地区、部门、单位科技力量评价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1]。

2 成果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目前科技成果鉴定中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科技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能反应成果真实水平以及其对市场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科技成果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为:①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科技主管部门由于人力、物力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所限,不可避免地造成某些漏洞,使有些成果并不成熟就通过了鉴定,客观上造成了科技成果的良莠不齐。②专家诚信制度落实不力。专家是科技成果评价的主体,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专家诚信制度落实不力,对专家没有约束力,使专家在书写评价意见的时候往往不够客观,许多专家只写好的方面而对缺点忽略不计,甚至碍于人情恣意夸大成果的水平,出现了一大批国际先进、领先的技术,而与成果的实际水平不符。③科技查新制度还不完善。目前我国科技成果鉴定规定了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查新机构出据的查新报告作为专家书写评价意见的科学依据,但在市场经济下,科技查新机构往往为了生存而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报告结论不够客观,影响专家对成果的评价。

3 引入信息技术、实施网络评价

引入信息技术,实施网络评价,改进目前的鉴定程序,将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上提到的成果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科技界的硬件水平不断提高,这为成果网络鉴定的实现提供了先决条件,特别是科技立项、科技奖励等网络评审在我国大多数省份的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成果网络鉴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网络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降低了成本,见图1所示。

如图1所示,项目完成后由完成人通过公用帐号向所在主管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网络材料以备审核。主管单位对成果进行初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再一次进行审核,合格后进入组织鉴定程序,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出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入鉴定阶段;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将鉴定意见发送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审核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最后认定鉴定委员会意见,网络公布结果;申请人和主管部门可通过设定权限来打印成果鉴定书,最后形成科技成果数据库。

科技成果网络鉴定的优点主要有:①加大了主管单位的监管力度。通过主管部门和组织鉴定单位两次审核,对成果的质量有一个较好的掌握,组织鉴定单位可依据数据库来判断所申请成果鉴定的必要性,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严把质量关。②加大了专家的管理力度。专家是鉴定的主体,也是问题最集中的环节。由于条件所限,组织鉴定单位往往要求申请人自己推荐专家,客观上造成了专家与被鉴定项目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鉴定会成了师生会、同学会,对专家独立书写鉴定意见不利。网络鉴定可借助现有的科技专家库,由组织单位随机挑选,并把鉴定成果中的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技术屏蔽,保证了专家不受干扰,鉴定意见客观。组织鉴定单位在审核专家意见的同时给专家建立诚信档案,对于那些不够严肃、认真的专家剔除出专家库,有效保证了专家质量。③提高鉴定效率。现行的鉴定程序要求申请人先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批准后由主持鉴定单位向专家寄送材料,专家意见汇总后申请人填写鉴定证书,然后再去组织鉴定单位审核盖章,一套程序下来,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网络鉴定则可以通过网络传送鉴定材料和鉴定意见,没有了地域、时间的限制,省去了大量的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为那些交通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为申请人节约了成本。④丰富了组织鉴定单位管理手段。科技成果数据库既方便了管理者查阅,又可以为成果鉴定和立项提供依据,有效落实了专家诚信制度和专家库流动管理,保证了库中专家的水平。

4 可操作性探讨

从网络资源方面分析: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网络鉴定基础已经具备,诸如网络安全等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科技立项、科技奖励等网络评审的良好运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从人员素质方面分析:目前,电脑和网络已经相当普及,无论是一线科技研究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能熟练地应用网络获取信息,特别是在科技界,电脑和网络也已经成了科研人员的基本工作条件。

从技术保密方面分析:可根据不同人员的身份设定不同的权限,账号分级管理,如主管部门管理申请账号,组织鉴定单位管理主管部门账号,申请人可利用自己的申请账号查看相关内容,专家可利用鉴定账号进行鉴定,其他人则不设定查看权限,防止泄密。

从专家库方面分析:可共享科技立项鉴定和奖励设立的专家库,目前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建立。

从经济投入方面分析:只需设计一个鉴定软件系统,挂靠现有网站,成本较低。

由此可见,网络科技成果鉴定实施的条件已经成熟。

科技成果鉴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因此,有学者提出:“国家应在《科技进步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科技成果鉴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程序和成果鉴定者的责任以及管理者的权限责任等,把科技成果鉴定纳入法制轨道,对那些在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负责任和任意夸大成果水平的舞弊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使成果鉴定工作正规化和规范化,提高我国成果鉴定水平和质量,激励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也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加强、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内外学者的不断探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必将得到不断完善,必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韩云琪.科技成果鉴定改革刍议[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0,18(2):66-70.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范文6

1法医学的学科现状

1.1人员少,结构不合理 目前学校法医学教研室仅3名专职人员,均为法医学专业出生,2名具有临床医学背景,其中仅1名为高级职称, 2名为中级职称(博士在读),人员数量以及人员结构急待完善。为了教学需要以及服务社会,成立了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人员有22名,除了本教研室的3名专职人员,其余均为兼职人员,虽然兼职人员均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而且大部分是所在领域的高级专业人员,但由于学科的差异,学科任务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在一些问题上的看法存在分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例如法医学病理学鉴定,侧重于损伤形态、损伤机制、致伤物、死亡原因等,而临床病理学更侧重于病理诊断,当临床病理医生参与刑事案件的病理学鉴定时,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

1.2教学投入不足,科研力量薄弱 我校法医学隶属于基础医学,但目前仍为选修课,受重视程度不如病理学等其它基础学科。长期以来,学校层面和教师自身未充分认识到法医学的重要性,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没有大的改进,目前为止没有一门精品课程,教学仍以课堂授课为主,没有开设实验课。此外,由于人员有限,教学上投入的精力不足,没有将学科资源充分转化为教学资源,例如法医学尸体解剖经常可以碰到典型的病变,这些是病理学等教学所必须的,而且相应学科又缺乏相应的资源。科研力量薄弱,不仅体现在仪器设备等硬件设备陈旧,更体现在人员的科研素养上,思维狭隘,科研视野局限于传统的法医病理学,缺乏对其它相关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进展的了解,例如,脑挫裂伤后并发癫痫是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案例,但很少关注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此方面的研究,对其它学科的借鉴严重不足,不能及时发掘研究项目和开拓研究领域。

1.3品牌宣传意识不强 作为一所211高校,无论是人员素质,还是可利用的仪器设备,省内其它单位无法相比,但过分强调教学和科研,忽视了法医学的社会效应,对外宣传不足,我校的法医学,包括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在省内的知名度不高,鉴定业务一直没有大的增长,鉴定项目没有得到扩充,未充分实现学科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1.4设置新专业可能性不大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招收法医学专业的医学院校2013年已达40余所,涵盖本-硕-博各个专业,每年培养了大批的毕业生。但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招收法医学毕业生的下降,加之我国《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的规定,非临床医学方向和临床科学学位严禁参照临床执业医生考试[1],法医学专业学生失去了转行做临床医生的途径。此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接纳的毕业生有限,同时社会鉴定机构,特别是一些私立的鉴定机构,对经济效益有一定的要求,而且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会出现相应变动,不稳定因素多,非毕业生的理想就业去向。再者,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培养模式相似,学生花费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学习,走上工作岗位后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之间的差异,使得学生报考法医学专业的意愿下降,即使进入法医学专业学习,思想情绪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目前我国高校法医学专业面临着招生和就业两难。基于高校法医学专业发展的大环境,结合我校的现状,短期内以及今后一定时期内开设法医学本科专业的可能性极小,需要从其它方面寻求学科的发展。

2法医学发展的对策

2.1以本科教学为基础,发挥学科优势,逐渐加强本专业的地位 ①将法医学的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利用法医病理学检案,增加学生观摩尸检甚至参与尸检的机会,弥补解剖课尸源不足,学生缺乏动手实践机会。将尸检中的典型病理标本制作成教学标本或者图像资料,用于病理学教学。②法医学由选修课逐渐发展为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的必修课。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加之媒体的发达和普通老百姓和医务人员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的不对等,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在教学中充分利用医疗纠纷案例,使医学生理解职业的特殊性,治病救人的同时,注意职业的高风险性,了解常见的医疗纠纷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为今后走上临床工作打下基础。再者,加强与临床联系。将医疗纠纷案例反馈给临床,为医务人员如何预防和应对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效的保全医学证据、科学的诊疗疾病和合理的临床治疗提供信息[2],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和医院的管理水平。利用法医学的特殊性为临床医生的培养提供平台,例如,外科医生必须了解人体的解剖结构,而法医病理学尸检为医生观察以及更好的掌握人体结构创造了条件。

2.2加强人员培养 加强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教育,对兼职人员进行法医学相关知识的培训,专职人员加强本科学专业知识的继续学习,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和交流,关注国内外法医学的新进展,不断充实自己。学会拿来主义,借鉴他人的经验发展自身,切勿闭门造车。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但是法医学博士以及业内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员有限,所以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加强自身人员的培养尤为重要。

2.3加强科研能力培养 科研在高校的评价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在教师职称评定中尤为重要,但本科室由于人员、设备等原因,没有部级课题中标,不利于教师的成长,今后需开阔思路,不能把眼光局限在法医学本身,局限在传统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上。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的法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研方法不断创新,学科渗透不断加强。加强与学校其他专业联系,从交叉学科着手。本校具有雄厚科研实力,例如转化医学研究院和附属医院的心血管疾病研究中心,生理学的神经病理性疼痛研究团队等,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将人员送出去,加强合作,打破科研困境。

2.4加强社会服务功能 以参加CNAS评审为契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同时加强与其它单位如医院神经电生理等科室的联系,严把鉴定质量,及时与法院等委托单位沟通,积极改进工作,力求鉴定意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同时,整合学校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开展毒物检验等社会鉴定机构开展困难的项目。加强与地方公检法等机构的联系,利用高校优势,举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培训或学术活动,将学科建设为地方性的法医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