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管理论文范例6篇

干部教育管理论文

干部教育管理论文范文1

教育是开放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每时每刻都要与外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系统发生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交流。同时,教育本身又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其内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每时每刻也都处在动态地运行中。为了保持教育在社会大系统中有效地运行、保持教育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协调发展,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这是一项高难度的、复杂的管理,因此,对教育管理者的素质要求很高。

一、新时期教育管理干部的素质要求

国家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教育管理干部“不仅应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而且应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如何办好学校、培育人才。可见,国家对教育管理干部的素质要求至少包括三大方面,即政治素质的要求、知识素质的要求和能力素质的要求。

(一)教育菅理干部的政治素质

所谓‘教育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即指胜任社会主义教育管理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的基本条件。

作为一名政治上合格的社会主义教育管理干部,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由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和党的教育方针所决定的,是对一切社会主义教育管理干部的第一位的要求,也是管理好社会主义教育的第一位的大事。

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从国际的情况来看,“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继续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①从国内情况来看,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处在关键的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②在这样的国际国内大的背景下,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此,肩负人才培养历史使命的教育管理干部,首先必须具有坚定不移的社会主义信念,必须自觉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教育实践。这是第一位的职责所在。

2.必须具有“甘为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实践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促进先进文化的承传和发展;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要求的崇高事业。因此,要求从事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人必须具有崇高的精神,通常要求广大教师要具有“春蚕精神”、“红烛精神”、“人梯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为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而对教育管理干部,要求应当比广大教师更高,教育管理干部更应当率先具有为教育事业献身的崇高精神。唯有如此,才能担当起这一神圣的职责。

3.必须具有‘与时倶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十六大报告提出,与时倶进,就是要使我们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开拓创新的今天,作为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教育事业,义不容辞地要走在改革、创新的前列。这就要求肩负教育管理职责的管理干部们必须具有洞察先机,把握机遇,勇于改革,勇于创新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和发挥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二)教育菅理干部的知识素质

所谓‘教育管理干部的知识素质”,即指胜任教育管理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作为一名教育管理干部,除了具备最起码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起点学历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由以下几方面理论知识所构成的知识结构体系:

1.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知识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指导我们一切工作和行动的指南。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结晶。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实际以及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民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会其精神实质,善于运用发展了的马列主义指导工作,是教育管理干部最重要的理论武装,是胜任社会主义教育管理的基本前提。它不只是一个知识素质问题,更重要的,它是每一名现代教育管理干部政治素质(即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的科学理论基础。

2教育科学知识和教育管理科学知识这里所讲的教育科学知识和教育管理科学知识,并非单指《教育学》、《教育管理学〉这一、两门学科,而是表示一个以《教育学》、《教育管理学》为主轴的教育管理学科群。因为,要作为一名称职的教育管理干部:

--必须掌握并善于驾驭教育的客观规律,保持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必须掌握并善于运用社会主义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实现教育管理目标服务;

--必须掌握并善于运用教育经济理论和方法,有效地改进和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益;

--必须掌握和善于运用人才成长的科学理论,掌握大学生的生理、心理发育规律,科学地指导人才培养;

--必须善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做到“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等等。

为此,要求我们的教育管理干部,必须具有包括《教育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管理心理学》等在内的教育科学和教育管理科学的完整知识体系。

3.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

管理,从来都是各种技术的综合运用。但是现代管理与传统管理相比,是有一种质的飞跃,其原因除了管理思想的根本变革之外,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构成一种巨大的动力因素,同时,也成为当代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但极大地促进了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正在引发从教育思想观念、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教学组织形式、队伍素质、德育途径到教育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等各方面全方位的深刻变革。

为此作为一名当代的教育管理干部必须掌握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以便有效地运用它来为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服务。

(三)教育菅理干部的能力素质

所谓“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素质”,即指胜任教育管理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水平和能力结构。但是,处于不同层次的管理干部肩负的管理使命、职责不同,所以,对其能力要求也有所不同,如:

1.高层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要求

高层教育管理干部肩负教育发展的大政方针、总体战略等制定和决策的重大使命和职责。这一职责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当具备:在透彻地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基础上,依法治教的能力。具体表现为:

--敏锐的信息综合能力、科学的预测能力和在此基础上的高超决策能力;

--对决策在实施中所遇到矛盾的驾驭能力,以及出现始料未及情况时的应变能力;

--科学地选拔、任用称职中层管理人员的能力;

对广大教职员工内心愿望的透彻的体察能力;

--为人楷模的影响力和娴熟的领导艺术;

教育系统内、外的沟通、协调能力;

--宏观教育科研的组织与研宄能力等等。

2.中层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要求

中层教育管理干部肩负承上启下、将决策目标转化为实施行动,并负有组织、指导、监督基层管理干部的使命和职责。这一职责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当具备:在深入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治教或依法治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

--对上级的决策目标和意图的透彻理解能力,将上级决策目标分解为子目标,并落实为实施方案的转化能力;

--有效地挑选并组合基层管理干部贯彻决策的组织能力;

--在落实上级决策意图时,善于利用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利条件,创造性工作的能力;

--对基层管理干部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能力;

--承上启下的艺术,准确、及时地沟通上下信息的能力;

--中观教育科研的组织与研宄能力。

3.基层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要求

基层教育管理干部处于教育管理第一线,肩负对决策的具体贯彻、执行使命,并负有组织、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这一职责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当具备:在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治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对目标方案创造性的组织实施能力;

--对人力、财力、物力的合理调度、使用能力;

--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沟通的能力;

--善于和群众打成一片,善于建立良好的基层干群关系、人际关系的能力;

--信息分析和筛选能力,能及时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地反馈给决策部门,为决策部门调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能力;

--微观教育科研的组织和研宄能力,等等。

由上可见,尽管处于不同层次的管理干部,因其所肩负的使命和职责不同,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也有所差异,但是,有几种能力是必须共同具备的:

--科学执法、科学执行政策的能力;

--教育科研的能力,及其转化为“按教育规律办教育”的能力;

协调、沟通的能力;

--组织能力,即人力、物力、财力的科学利用能力;信息反馈和目标调控的能力,等等。

二、自考教育管理专业(本科)的科目设置

加强教育管理干部的培养工作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与新时期教育管理干部的素质要求相适应,培养教育管理干部的科目设置也要在己有的大学相关专业科目设置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从自考教育管理(本科)面对的对象看,绝大多数属于基层教育管理干部,一部分属于中层教育管理干部,所以,该专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结构必须适合他们的政治素质、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提高的要求,设置培养其政治素质的科目、培养知识素质的科目、培养能力素质的科目,从而体现出课程结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1.设置培养政治素质的科目

教育管理干部是为社会主义教育服务的管理人员,对他们的政治素质要求和培养是第一位的,这是设置科目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自考教育管理(本科)科目必须要设置体现教育管理干部政治素质要求的政治类科目。从自考教育管理(本科)学员的学历来看,他们均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己初步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但是仍然迫切需要进一步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等知识,因此,设置培养政治素质的科目主要有2科: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这是为培养和检验学员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基础理论课程。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研宄对象是一定社会生产力状况基础上的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其相联系的经济运行机制。广义的政治经济学研宄各个社会形态下的经济规律,是经济科学的基础理论。同时,它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研宄社会经济问题,具有无产阶级阶级性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现了科学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在本课程的学习中要充分体现本课程的这一性质和特点。通过学习这些理论,使学员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认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分析和对待各种社会经济问题,为教育管理工作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

(2)毛泽东思想概论

这门课程的特点,主要是对学员进行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员理解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伟大成果;掌握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活的灵魂;了解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和革命与建设的规律;认清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救中国和发展

2.设置培养知识素质的科目

教育管理干部是教育理论的实践者之一,在教育管理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今社会除了对他们有较高的的政治素质要求外,还对其知识素质有着特殊的和明确的要求,这是设置科目时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从自考教育管理(本科)学员主要为基层教育管理干部和中层教育管理干部的构成来看,学习以‘教育学”、“心理学”为主轴的教育管理学科群应是设置相关科目的基本原则,所以,培养知识素质的科目主要有以下10科:

(1)教育学

这是一门系统讲授教育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形成教育基本技能的课程,是教育管理专业学员的专业基础课。教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宄人类社会的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诸如教育的本质、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途径等都是教育学研宄的内容。通过“教育学’课程的学习,使学员能够比较系统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教育的基本思想和理论,认识教育的客观规律,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培养学员正确地分析教育现象,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员从事教育工作奠定初步的理论基础。

(2)心理学

这也是教育管理专业学员的专业基础课。设置这门课程是为了提高学员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其在教育学中应用心理学和研宄心理活动的能力。“心理学”课程主要涉及了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为后续课程提供基础。本课程主要使学员理解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与理论,系统掌握心理现象的一般规律,了解心理学知识在教育实践中的应用,为学员今后的学习、工作提供有效的知识与实践能力,使学员能够学以致用。

(3)现代管理学

这是为培养和检验学员管理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要使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形成正确的管理观念,获得系统全面的管理科学知识,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巧。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员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管理活动的规律性,培养和提高从事管理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4)教育管理原理

这是在专业基础课的基础上开设的专业必修课,主要介 绍教育行政与教学管理的一般原理。其基本内容为:教育管理学的一般理论,国家管理教育的职能、内容、原则与方法;学校管理的目标、过程、内容、原则与方法。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原理。

(5)中小学教育管理

这是根据本专业的学员主要为基层教育管理干部和中层教育管理干部的特点开设的。本课程主要介绍中小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阐述中小学管理的一般规律,使学员能够掌握中小学管理的规律和原则,能够运用中小学教育管理的基本原理管理学校。

(6)中外教育管理史

这是根据“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开设的扩大学员视野的课程。主要介绍中外教育管理发展的历史。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不同历史时期和外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教育制度、教育家的教育改革实践和教育管理思想。培养学员用唯物史观,揭示教育发展规律,总结与借鉴历史经验,以促进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

(7)教育管理心理学

这是根据教育管理者面对的是学校的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的特点开设的课程。主要介绍教育管理心理学的基本原则,通过分析个体心理与管理、群体心理与管理、领导心理与管理、组织心理与管理,使学员懂得如何针对人的心理进行管理如何应用心理学知识处理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心理现象,以及如何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心理问题,使经验管理转变为科学管理。

(8)教育经济学

这是培养具有现代管理思想的教育管理者必须开设的课程。它以教育与经济的相互关系,教育领域经济运动过程及其规律为研宄对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充分认识教育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认识教育与经济的相互关系,促进教育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教育结构的调整和教育体制的改革,丰富教育科学的内容和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

(9)教育法学

这是为强化以人为本、依法治教的现代管理思想开设的课程。本课程以教育法规以及一切和教育法规有关的教育法律现象为研宄对象,阐述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规的分类研宄等,使自学者增强教育法意识,形成依法治教的观念,依法办好教育。

(10)外语

这是为使学员掌握国外教育管理知识和信息开设的一门课程。其目的是使学员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英译汉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汉泽英的能力,使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教育管理的信息。

3.设置培养能力素质的科目

政治素质和知识素质是教育管理干部的必备素质,但这只是他们的基本素质。一名合格的教育管理干部,只有这些基本素质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教育管理干部特殊的素质,这就是能力素质。从教育管理现代化、“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的时代要求来看,能力素质是其完成历史使命最重要的素质之一,所以,教育管理专业(本科)应着重设置以提高科学执法和执行政策的能力、教育科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相关的课程。这类课程共5门:

(1)教育统计与测量

这是为提高教育管理干部教育管理和教育科研能力开设的必修课。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测验的编制、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抽样方法、Z检验、T检验、F检验(单向方差分析)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提高学员分析数据和参与科研的能力。

(2)教育科学方法论

这是为使教育管理干部掌握教育科研理论和方法而开设的课程。本课程主要介绍教育科学研宄的理论与方法。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科研及其方法论原则,教育科研的特点、类型、过程和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测量技术、文献法等具体方法以及教育科学成果的表达方式及其评价等。培养学员应用教育科学的理论去研宄并解决教育实践中有关问题的能力。

(3)教育评估和督导

这是根据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开设的必修课,包括教育评估和督导两部分。教育评估主要介绍现代教育评估的基本概念、意义、类型及特征和现代教育评估的目标、实施过程及基本方法,使学员掌握教师评估、学生评估、学校评估以及宏观评估、微观评估的实质与要求、意义及基本运行方式。教育督导主要使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教育督导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术,从而促进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育督导制度的日趋完善。

(4)教育预测与规划

这是为提高教育管理干部善于预测与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而开设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了解教育预测与规划在国家、地区教育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教育预测与规划的内容和实施途径、方法等。

(5)教学与教育管理基本技能

这是最体现本专业特点的一门课程,是本专业的实践环节考核,其目的是测定学员教学和教育管理的实践经验与素质。教学与教育管理基本技能课程包括教育管理案例分析、班主任工作、演示课等内容。

干部教育管理论文范文2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干部教育管理论文范文3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未完待续)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干部教育管理论文范文4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干部教育管理论文范文5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在时代前列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2、基本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坚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领导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注重培训质量。着眼于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坚持从严治学。加强对培训需求的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优化培训内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评估体系,严格考核制度。

——培训与使用结合。全面认识教育培训同干部成长、促进工作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在职定期进修的制度。要把学习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坚持改革创新。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按照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创新的要求,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改革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分级分类培训,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和要求、培训对象和途径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围绕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总体目标,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干部,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

1、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干部教育活动的首要任务。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论述。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研读原著,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科学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同时还要组织学习世界历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教育。

2、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和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巩固和扩大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成果,不断增强党性修养。以全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为契机,剖析典型案例,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传统的教育等,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凝聚群众的力量,真正起到表率的作用。

3、继续抓好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知识的培训。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现代管理、金融和外贸等知识。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学习外语、计算机知识及操作技能。要把学习各种知识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努力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

4、继续改善干部文化和专业结构。鼓励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接受学历再教育,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改变干部队伍的文化知识结构。到*年45岁以下的干部要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科级党政机关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占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5%,其中正科级党政主要领导所占的比例要达到100%。

5、坚持抓好乡镇、村干部的培训。今明两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为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对乡镇、村干部的教育培训,要始终立足于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与促进农村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农村基层干部,坚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教育、政策法制教育和无神论教育。使广大乡镇、村干部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他们带领农村群众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本领和新形式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及途径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干部。重点是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要加强各类科技人才特别是科技专家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训,大力抓好青年干部的培训,逐步开展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加强基层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对其他各类干部的培训,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途径有:

1、定期进修。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十五”期间必须安排到党校脱产学习一次,时间二个月左右。全县应训科级干部800余人,每年安排培训160人左右。继续抓好青年干部(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理论培训。对德才素质较好,有发展潜力和“九五”期间未安排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有关重要论述的青年干部,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党校青年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班进行三个月的政治理论培训,凡未经培训的干部不得提拔为副乡(局)级以上干部。

2、在岗自学。要借鉴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集中学习的经验和做法,继续抓好干部在岗自学。要继续坚持好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至少一天。科级干部要开展读书活动,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思考和研究一些问题,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并按要求写好“读书笔记”,每年记读书笔记字数至少15000字。同时,要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一般干部的在岗自学,提高我县干部队伍素质。

3、专题研讨。配合党的各阶段中心工作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不定期地举办主题不同的研讨班,抽调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和研讨。

4、实践锻炼。有计划地按排缺乏基层工作经历和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青年干部、优秀大专毕业生到乡、村任职和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为两年。继续推行选调干部到月兔集团等企业挂职锻炼的办法,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管理的企业管理人才。做到优秀干部优先安排锻炼,后备干部应占当年下派干部总数的30%以上。同时,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或进行同一部门不同岗位的轮换。

5、学历培训。鼓励干部在岗参加高学历、学位学习,包括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和省委党校函授学院专科班以及其它成人教育学校学习。有计划地选送优秀青年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才到省委党校和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进行高学历培训。

三、以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为出发点,强化干部教育的管理

1、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县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宣传部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县委党校、县科协、县妇联、团县委、县人事劳动局、县计委、县财政局、县经贸委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和协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既要把握干部教育培训的大政方针,又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坚持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分工负责,县、乡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体制。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①县委组织部主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和县委的要求,制定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协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负责乡局级领导干部、科级后备干部、青年干部、村(居)支书、主任、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理论培训,并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干部的调训和下派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工作。

②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检查全县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

③县纪委负责全县纪检干部的培训。

④县委统战部负责全县党外干部的培训。

⑤县人事劳动局负责公务员的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⑥县科协会同人事劳动局负责科技人才的培训。

⑦县经贸委负责国有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中层干部及优秀中青年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⑧县委党校承担本县的干部培训工作。主要培训本县的科级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乡镇党校主要负责培训村级干部以及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

⑨县计委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基建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

⑩县财政局负责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计划。

3、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干部述学、考学、评学、查学制度。即乡镇换届或届中考察,领导干部述职时要求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进行一次书面考试;考察时,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评议;县委组织部要对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科级干部的读书笔记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二是健全干部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制度,要在干部登记表、任免审批表中加入记载参加培训和实践锻炼情况的内容,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干部培训的评估、评比制度,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评比。四是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中央、省、市、县委对干部培训作为选用干部必须具备资格的有关规定,建立科级党政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公开考试,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证书,并将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载入个人档案。

4、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执行干部培训申报制度,规范我县干部培训秩序,凡举办干部培训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班机构向干部主管部门申报。县委部门和县直单位抽调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外的科级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脱产培训的,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准摊派和转嫁负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任意增加收费标准,确需收费的,应按财政、物价有关规定执行,其收入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干部教育管理论文范文6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

我局把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我局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了《市法制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提出了全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在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组织学习中央、省、市的有关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紧密联系国内外新形势,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根本保证,进而增强了全体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工作的自觉性。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根据全局干部教育培训现状,我们在培训内容上,以理论武装为基础,以知识更新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目的;在培训形式上,把集中培训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全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全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制定了《市法制局二〇一〇年学习计划》,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是局党组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党组中心组学习带动党支部、党小组学习,形成了《中共市法制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方案》,规定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理论热点,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政府法制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业务知识。

三是每年坚持开展“读一本书活动”,不断拓展广大干部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丰富知识结。

四是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和“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等党风廉政建设活动。使广大干部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危害,廉洁自律。

五是组织处级、科级干部参加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等部门组织的干部理论、海南国际旅游岛专题、管理业务、保密业务和文明礼仪等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是鼓励干部深造,抓好干部在岗教育工作。我局十分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工作,将有限的资金花在干部及人才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上,出台了《海口市法制局干部职工在职学习管理暂行规定》,为发挥好人才的带动作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鼓励干部学习、深造、交流等方式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目前,我局有一名干部在读法律硕士学位。

七是要求广大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做到结合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密切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深入思考和研讨,力求每学习一个专题,业务水平得到一次提高,思想认识得到一次升华。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全局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新形势下解决实际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二)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1、举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培训班。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46号)的精神,市政府于6月21日印发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授权,我局于7月2日组织召开全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并举办了清理工作业务培训班。对各区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负责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共计180人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推进了各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规章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废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正提请审议废止《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和修改《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汇总完各单位的清理意见,形成了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拟报市政府审议。

2、举办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年审培训班。为了提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今年继续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力度,于7月14—16日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年审培训班,邀请了省法制办、海南大学等有关领导和专家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授课,培训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规。各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双管和垂管单位等68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完毕后,我局按照要求,统一组织了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阅卷、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录入等工作。通过培训,提高了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水平。

(三)积极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增强服务大局能力。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品位之城和建设最精最美省会城市的中心工作,以坚持科学发展、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为出发点,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着力做好政府法制工作。通过开展理论研究,激发全局干部开展调研工作的热情,进一步提高全局的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水平和为服务国际旅游岛提供法制保障的能力。

一是以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89周年,争创“最佳党日”活动为契机,我局开展了“我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做贡献”主题征文和演讲比赛并受到了表彰,形成了《以建设国际旅游岛为契机,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作用,为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构建更加和谐法制环境,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等22篇优秀论文,有力支持“发挥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作用,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品位之城”的中心工作目标。

二是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法制业务调研活动,先后完成了《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分析的报告》和《市电动车管理立法调研报告》等调告,协同相关部门完成了《关于赴上海等四城市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立法调研情况的报告》、《考察生物产业发展建设和相关立法情况的报告》等调研报告,并报市领导,为市委、市政府谋划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抓好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工作,提供了第一手的参考依据。

一年来,我局认真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个别干部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的主动性不高,理论学习的系统性不强,不善于利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二是干部业务培训工作有待加强,个别干部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是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不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三、2011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为切实做好2011年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保持干部教育培训的连续性,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制定我局2011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如下:

(一)组织全市性的干部教育培训。

1、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年审培训班。培训内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培训人员:市直属各部的行政执法骨干人员及未参加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人员约800人;培训时间和地点:待定。

2、行政应诉工作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有关行政应诉工作的应诉程序、应诉注意事项等问题;参加培训人员: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等约50多人;培训时间:2011年7月;地点:待定。

(二)组织局内部干部教育培训。

1、政治理论培训

(1)培训内容。

1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专题;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专题;

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专题

4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专题;

5理论热点专题;

6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市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题。

(2)参加人员:全局干部职工。

(3)培训时间:每星期安排一个下午进行集中学习,每月安排一次集中交流。

(4)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

2、法制业务培训

(1)培训内容:各项业务知识,包括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以及公文处理等业务知识。

(2)参加人员:各处、室的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3)培训时间:全年。

(4)培训形式:根据工作的要求灵活安排,同时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的业务知识培训。

(三)培训要求。

1、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局主要负责人抓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的学习,分管领导负责抓各科室负责人学习,各科室负责人具体抓本科室干部的教育培训,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教育培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