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

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

摘要:完善的信用体系对全球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信用体系使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更加便利,除了把预期正式制度确定下来外,也能够使交易信心得到明显增强。因此,应明确民商法中信用定义及构建信用体系作用及价值。文章简要论述民商法信用定义及特征,对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方法加以探讨,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评估性

在民商法中,信用的界定依托当事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一旦当事人签订合同、许下承诺,其就有责任偿还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主体还要明确对方信用情况,便于风险规避。由此可见,诚实信用不仅能够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还能够帮助个体树立正向的价值观。

一、民商法信用定义及特征

(一)民商法信用定义

法学领域未对民商法信用作统一规定,其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民事主体经济能力。民商法背景下,信用体系的作用在于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进行判断,并将其作为评定民事主体资本、品德、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客观真实。价值判断即评价民事主体相关信息、偿还能力等,信用价值具备浓厚的主观色彩。民事主体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履行相关义务,具备偿还能力。民事主体还要在不违反法律情况下,对合作者的信用问题,进行评估,把交易风险降到最低。民商法的信用定义指综合评价民事主体义务履行、索赔偿还能力及是否信赖。

(二)民商法信用特征

其一,信用决定能否进入市场。个体信用程度会影响其资质、经营范围等。当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具备足够资质,才能够参与大型项目竞标,以免因信用问题,引发恶性事件。发挥信用体系优势,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帮助人们树立正向的价值观。其二,信用具备评估特性。申请银行贷款,需要进行信用评估。发挥经济功能特性,以货币形式,衡量其价值。公司转让、合并中,信用作为公司财产组成存在。严禁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否则予以经济赔偿。其三,信用是一种可量化信息。多元信息环境下,交易结束后,会产生民事主体信用记录,具备信息特性。主张诚实信用,可平衡双方利益,当事人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法官公平工作开展司法活动[1]。其四,信用具备双重功能。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把民商法信用体系建立起来,能够保证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交易双方可在较短时间内,获取对方真实信用信息,发挥信用交易优势,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同时,民商法也有助于各主体和谐关系的构建,维护双方利益,保证交易安全。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方法

(一)强化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市场背景,把完整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起来,实现市场体制创新和改革。倘若在交易活动中,信用缺失,会对市场网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依托法律优势,对信用体系加以完善,保证社会效益。外部交易环境复杂,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信用系统不可或缺。将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融合起来,在与民商法有关的经济领域渗透诚实信用理论。规范民事法律时,明确界定民事主体责任和义务,使当事人能够严格执行法律,做到诚实守信,构建平等的经济竞争环境及完善的司法经济制度。

(二)注重信用权确立

当前,市场竞争环境激烈,企业谋求快速、稳定发展。倘若无法保障信用,会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国家的抵制、惩罚。大融合环境下,在民商法中,对该理论原则进行渗透。与此同时,市场主体还要对各信用领域进行综合考量,把企业信誉树立起来,依托多元方法,保持各主体利益均衡。

(三)构建各信用主体体系

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消费者理智选购产品,不受同类企业违规行为干扰。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时,要保护个人隐私,为个人提供安全的信息获取渠道。个体可修改信息,法律要制裁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倘若权利受到侵害,可获取法律性补偿。通过更新法律法规内容,或者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对信用信息隐私权进行确立。该背景下,一定要尊重人权,保护个人隐私[2]。例如,经当事人许可,方可合法获取信息,并且,当事人能够查到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可自行修改。平衡协调各市场利益主体,关注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倘若失信,将很难实现公司女治理目标。明确区分资产和资本这两个概念,明确二者之间的差异。采用正确的方式,优化公司信用,并对法定资本使用进行延续,便于企业良好信誉确立。在法律法规视角下,对民商法信用体系加以完善,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的作用和价值不容忽略,其既是一种法律意识,也是一项道德理念,使各经济主体在交易、合作过程中相互信任,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社会背景及企业发展情况,灵活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突出诚信作用,确保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更加完善,营造良好、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维持社会秩序,净化交易环境,为企业开拓广阔的竞争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周航.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7(02):35-36+44.

[2]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6(17):34-35.

作者:赵永康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