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摘要:随着新时期的到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了新的阶段,民商法是和国民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一种法律,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所以,非常有必要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并对新时期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建立。本文将对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进行研究。

关键词: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诚信不只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还是市场活动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准则。然而在现阶段的市场中,出现了非常严重的诚信丧失现象,造假事件和诈骗事件多次发生,并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为大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之处。因此,需要国家尽可能把诚信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不诚信的行为,推动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一、现阶段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

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逐渐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然而在具体的构建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一定的问题,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对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构建和完善时,会出现很多影响其发展的因素,我国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在构建中出现很多问题。第一,在构建信用体系的时候没有形成完善的准备,社会不能统一信用原则的定义,并没有形成比较明确的和合理的以及权威性的解释。毋庸置疑,业内对于信用原则方面的研究是非常多的,关于信用价值的阐述也比较多,然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民商法当中所提出的信用原则在界定上也比较模糊,导致信用体系在构建与完善上存在很大的问题;第二,不具备信用体系构建的意识。一般而言,主要是指,出现比较严重的失信事件以及严重的信用危机时就会主动地对原有的信用体系进行弥补,不注重诸多内容的避免;四是,缺失个人的信用体系,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多见于一些个人信用体系缺失表现为:一些延期支付的行为,当事人缺乏偿还能力,不能按时偿还,或者是贷款手续但是没有偿还消费产品。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市场非常紊乱,不能平稳的发展,因此,要加强重视。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对策分析

我国所制定的民商法当中,非常广泛的一个词汇就是信用,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地界定,是依靠大众的自觉遵守实现的。在民商法当中可以对信用进行淋漓尽致的展现,利用商品进行表现,同时,还展现了自身的实践意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市场对于信用的转化已经成为隐性的一种资本,由于企业的信用比较好,就可以带来更多的投资和顾客,有助于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内部的协调。民商法当中所提出的信用主要是指信赖并评价民事主体,同时,其中的信用还是指民事主体所要履行的所有义务。总而言之,我国商业市场当中,构建信用体系是非常复杂的,由于不能明确的对信用进行界定,实现的时候总是会出现一定的阻碍,然而信用体系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对信用体系进行构建,大众要明确信用民商法的概念,提升民商法的法律地位。民商法还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部门法,内容的制定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民商法下面的信用体系,主要对民事主体本身的偿还能力进行判断,评定民事主体中的资本和能力以及品德,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民商法信用特征可以划分成四点,即信用决定其能不能进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的评估性特点;信用的可量化特征;以及信用本身的双重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加强构建企业的信用体系

对于企业来说,这是重要的一个信用主体,其构建企业的信用体系,是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在完善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市场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企业不但能够行使权力,同时,还要对义务进行履行,该行为都是在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上产生的,同时,还会通过法律,对欺骗违约的缺失诚信的行为有效制裁,进而引导企业的行为,并将社会发展推向正确的方向。因为企业信用和债权人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是紧密联系的,同时,是由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与义务的履行能力所决定的,所以,企业构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两种能力所带来的影响,即“人”和“资”。所谓“人”,指的是企业内在的一些利益主体,因为企业机关人的信用和自身的整体信用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所以,构建的时候,企业要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承担,确保各自利益的均衡。所谓“资”是指企业的静态资本与动态资产,构建信用体系时,企业必须善于优化资产信用,有效地结合法定资本和资产信用,有助于构建资产的信用体系。

(二)提升信用法律的地位

一是,明确地规定民商法各方应尽的义务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二是,政府发挥指导性作用,通过各种措施,消除地方性的保护主义;三是,建立司法救济的制度,让市场所有方都可以参与裁量;四是,完善的时候,应当明确界定信用概念,让民商法的信用法律地位可以明显地提升。

(三)加强构建信用权

对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全面构建,有助于信用权的有效构建。以前,由于不能充分地认识信用权的构建,使得信用只是一纸道德品质凭证,导致失信问题严重出现。这一背景下,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时,要有效地构建信用权,通过这一方法对信用法律的地位进行稳固。对信用权进行建立的过程中,必须与法律法规之间结合,有效地联系其与人格权,将融入在人格权中,并明确信用定义以及主体:法人、自然人都享有信用权,要在一定的范围中行使。属于一种人格权表现,信用权行使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全面有效地监督,降低由于信用权所导致的市场纠纷率。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力度构建信用权,有助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让市场经济的秩序获得有效地维护,有助于信用体系和利益体系的结合以及发展。

(四)加强政府的引导

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政府必须加强引导,发挥各个职能。开展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工作人员需要明确信用价值,清楚信用价值的意义,将信用上升到法律中,运用相对应的对策,促进信用价值的提高,并对政府信用价值进行维护;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部门需要对相关工作进行更有效落实的过程中,关注信用体系的构建效果,与此同时,建立一个健全的政府引导体系,发挥政府的引导性,有序地对市场的经济活动进行开展,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民群众的基础道德之一就是信用,同时,还是对市场制度进行维护的重要保证,不管是企业所开展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个人做出的经济行为,都必须在信用原则基础上进行。但是,我国还是应该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促进信用法律地位的提升,建立信用权,从企业和个人角度上完善信用体系,与社会发展的信用需求相满足,通过法律体系进一步引导社会向诚信化的趋势发展,并且要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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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雅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