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摘要: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在进行划分的时候会依据组织形态和资金来源来进行,最终分为三种,分别是非政府组织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在非政府组织和新型金融机构当中具有很多的问题,其中内部管理体制和法律地位缺失的问题比较常见,而且法律制度体系并不明确,所以为了可以对主体地位和准入与退出机制进行确定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从而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策略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性

1.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小额信贷制度从实行到现在具有很多的优点,其中包括发展速度迅速、涉及面广泛、总体数量大和收效优良。特别是过了2001年之后,小额信贷制度的飞速发展得到了方方面面的支持,包括国家税收优惠、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农村信用环境建设。而且相关的资料表明,农村小额信贷现在已经覆盖了32%,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小额信贷制度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十分现值,同时对于农村当中低收入群体当中的融资困难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保证农村的脱贫致富的实现。但是因为小额信贷制度受到了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所以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2.小额信贷制度的特性

农村小额信贷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包括扶贫和推动农村发展,而且这部分的功能也体现出了其具有的特殊性,具体的表现有四个部分,第一,不需要担保。农村小额信贷因为作为了自然人贷款,所以贷款信用主要是农户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因此不需要借助担保。第二,贷款利率不高。我国小额信贷需要对其扶助以及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展现,所以就会拥有比较低的利率水平。第三,没有明确用途规范。这类小额信贷对于贷款的用途并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所以可以使用在很多方面,包括农业、工业或者日常消费。第四,缺少严格的贷款手续。小额信贷涉农性质凸显,而农村组织一般来说都不严谨,所以所有的信贷手续一般都是借助当地村委会进行办理,所以会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困境分析

1.主体资格的法律困境

在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当中,中国人民银行到现在为止进行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只有乡村发展协会和中国社科院扶贫社。而我国金融法当中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不可以实行金融业务,所以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的时候就会存在很多的阻碍,并且业务的范围也受到了局限。但是对新型金融机构来说,中国银监会了《调整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意见》,其中就对于专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的设置展现出支持的态度,但是其中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包含在内,因为农村小额信贷缺少经营资格,所以新型金融机构具有的处境十分不利。

2.治理结构的法律困境

我国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不同,前者具有的产权和治理结构十分优良,但是后者的内部管理体系普遍出现了不健全的现象,所以决策机构和监察机构没有办法发挥出本身的功能,而且内部监督机制也并不具备,同时很容易受到干扰。现在的《公司法》作为了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所以董事会和股东会这类的内部治理机构都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分还是没有做到,公司最基础的内部治理结构也被忽视。

3.利率市场化的法律困境

小额信贷在曾经一直被当做“扶贫贷款”,主要用来对农户的负担进行减轻而实行,但是因为利率很低,所以小额信贷机构几乎没有利润,而且很多农户也主要是将其作为了“扶贫”项目,也有很多不按时间还贷款的现象出现,所以小额信贷的发展十分的坎坷。我国具有的存款利率制度实际上非常的严格,而且央行的标准也作为了商业银行规定小额信贷具体贷款利率的依据,所以对于利率的调整部分,农村信用社一般都是依据借款人的真实情况来完成,但是对于信用等级农户贷款利率差额部分还是缺少有关法律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相比要低一些,但是在正规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详细的利率标准。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1.明确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

很多国家都具有专门的法律来推动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比如玻利维亚的《私募金融基金法》、印尼的《小额信贷法》和美国的《农业信贷法》等。我国小额信贷主体具有商业金融机构和公益信贷机构,但是还需要专门负责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和小额信贷公司定位的法律来调整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详细的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1)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正规金融机构赋予了相应的法律地位,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等等,所以其余的规定没有必要再次制定。但是国务院的改革制度当中,农村信用社已经不再是曾经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所以小额信贷法律就要对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进行重新定位。而已经拥有商业银行条件的就要对其进行促进,努力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就会借助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来进行约束,从而可以减弱政府的掌控。(2)小额信贷法律应该给予从事农村现场信贷的非政府组织在进行信贷活动的时候具有的法律地位,将正常运行的状态作为背景,龙儿给予他们进行农村小额信贷金融业务的权利,并且还要促进他们和成熟的正规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样就能够合作共赢,减小信贷存在的风险。(3)应该尽快借助法律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主体的地位,央行具有的“不吸储蓄、只放贷款、风险自担”的管理思想可以作为依据,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才可以真正的面向民间资本。

2.完善信贷机构的运作机制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当中,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构建完全,不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进行小额信贷的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在对内部管理系统进行优化的时候需要参照自身的特点[2]。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的非政府组织需要依据《公司法》来构建董事会,这样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掌控,并且因为具有的决策和监察机构属于独立状态,所以决策权和执行权掌握在大多数人的手里面。董事会成员也会经过表决来确定财务和检察人员,最终的内部治理机制才会具有执行、决策和监督平衡的状态。

3.确定农村小额信贷利率

明确农村小额信贷利率的时候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功能,比如补偿功能、利率的投资回报功能和过滤功能等。因为农村小额信贷一般都会面向贫困地区,所以投资的风险性十分凸显,而信贷机构为了具有利润就会增加一部分利率,并且也可以减小过高的利率打压了农民具有的积极性,所以要对市场化政策进行实施并且平衡:(1)那些实行小额信贷比较成功的国家,他们的利率和当地商业银行相比会好处10%。而把我国现在1年期的贷款利率作为依据,可以对小额贷款利率的上限进行控制,维持在30%左右,并且也不会过于降低利润。(2)我国央行基准利率作为了现在商业银行利率浮动的范围,而且政府扶贫贷款的利率范围主要是2.88%-7.00%之间,所以整体水平不高;但是进行小额信贷的非政府机构的利率比较高,而村镇银行的利率则超过了央行基准利率的撕逼。所以结合实际情况的分析,多层次的小额贷款利率结构需要借助法律来明确。(3)小额信贷机构会在规定的范围当中,对于不同额度的贷款和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对于利率水平都会分别明确。

4.确定监管制度

农村小额信贷具有的最终目标主要是要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之下来保证农村人口脱贫的实现。并且在构建多元化小额信贷监管方式的时候需要结合现在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具有的真实状况[4]。首先要对于“他律性”监管和内控机制进行完善,然后充分的凸显自律性监管的作用,并且要构建行业自律组织,这样可以保证信用评价和业务监管进行在小额信贷机构上面。并且详细的做法也需要迎合小额信贷机构的真实特点从而构建灵活的监管框架,具体具有三个方面:(1)明确监管主体。监管策略会依据小额信贷机构资金的来源而进行对应。而有些小额信贷机构因为依赖个人投资和捐赠所以可以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监管,同时在对金融犯罪进行治理的时候可以借助司法部门来完成。如果机构在借款人范围当中吸收强制性储蓄但是不吸收公共存款的自主经营权应该具有完全的尊重;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这类的互助型机构会使用更加严谨的监管框架对其进行监管;村镇银行因为具有广泛的业务,所以监管工作应该更加的严谨。(2)制定多元化准入标准。在规定市场准入的时候应该融合小额信贷机构的详细类型。而村镇银行也会同意资质良好的投资者作为了发起人,并且对于外资机构也会逐渐放开约束,另外对于投资条件和持股比例进行明确;但是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部分就需要依据另外地区的经济发展来对注册资本进行调整,并且对手续进行简化,同时也要资金互助合作社也应该在贫困地区进行构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要资金来源渠道是合法的就可以借助注册资本要求的放宽来收取更多的民间赋予资金,并且对于各种形式的资本也会鼓励加入到小额贷款业务。(3)完善审慎性监管内容。第一,对于资本充足率要求进行调整,但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注册资本一般都会比较低,因此和规定的商业银行对比,资本充足率就会比较高,很多运行优良的小额信贷机构资本充足率也都超过了8%,所以对于资本充足率进行稍微的提升就会比较合理;第二,对于农民互助组织的贷款现值比例应该进行降低,并且会进行一定的约束,同时严禁内部人员进行贷款;第三,构建对应的纠偏和处罚手段,并且对于责任追究机制也应该在法律方面进行确定,同时对没有达到标准的小额信贷机构强行关闭。

四、结语

总的来说,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农村当中的实施十分普遍,而且对于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处理,但是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具有的资历比较短,并且目前的时期属于成长的过渡时期,所以非常需要正确的引导和风险的预防,这样才能对于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进行促进,最终保证我国支农和发展农村经济当中,小额信贷制度可以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08):70-78.

[2]刘仁伍.探索适应地方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J].银行家,2008,(1):118-120.

[3]施大洋,杨朝军.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5,(03):518-519.

[4]刘恩云.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5):34-36.

作者:王俊 单位:钦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