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教育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大学生教育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法律问题在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中意义重大,其是制约高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对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问题深入认识,才能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展开。基于此,本文就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环境进行了简要论述,然后从安全管理、学籍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三个方面论述了教育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了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以期能够对民族院校的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民族院校;教育管理;法律问题;策略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民族院校大学生的构成比较复杂,虽然汇集了众多不同少数民族的学生,但是其中仍以汉族学生为主。从民族院校的教育工作队伍构成上看,少数民族的教育者占比较低,仍旧是汉族教育工作者占比较大。由此可以看出,民族院校中汉族学生和教师数量较大,少数民族学生和教师数量较少,这就导致不同民族学生之间存在产生各种冲突的可能。不论是文化信仰的不同,还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同民族的学生之间存在不少相互矛盾的地方。加之大学生处理事情的能力尚不完善,可能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在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就应该强化对法律问题的研究,通过完善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实现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制化,从而促进民族院校不断发展。

一、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环境

(一)民族院校大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

对于民族院校而言,进行大学生管理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只有在法律基础上展开各项管理工作,才能确保大学生管理合法合理,能够发挥出切实的效用。适用于民族院校大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最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的,尤其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位条例》的颁布,更是为民族院校的大学生教育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除此之外,各个民族院校在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也制定了符合院校实际情况的各种教育管理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不仅对民族院校和法律事务机关之间的关系作了说明,也对大学生和民族院校教师的权利、院校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为教育管理的各项工作形成指导和支撑,更为重要的是其具备强大的监督职能,确保院校教育管理工作始终处于正确的轨道上。教育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仅对大学生生活和学习做出了规定,也对其中存在的矛盾和处理办法作了论述。法律法规的存在并不是为了震慑学生或是教师,使其不敢做出有违法律法规的事情。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职能,让学生或教师认识到正确的学习或工作路径,对自身行为进行自主规范,使其自发排除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民族院校教育管理需确保大学生的基本权利

自主权是大学生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虽然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学生是被动接受管理的对象,但是其也具有主动作用,应该在教育管理中得到重视与尊重。民族院校在进行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时,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避免对大学生的自治权和自主权形成侵犯。不仅如此,对于大学生而言,都已经是成年人,其自身就存在强烈的合法权益意识,也希望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发挥出自身的主动作用。加之民族院校存在大量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现实状况,在进行教育管理工作时,更是应该对不同民族学生的权益加强保护,避免不同民族学生之间因为权益差异而产生不和谐因素。在民族院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时候,也需对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加强考量。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说来,不少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还是存在保护院校权益,牺牲学生权益的情况。对于民族院校而言,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不同民族学生之间产生矛盾,以及学生和教育管理工作者之间产生矛盾。不仅如此,在民族院校的某些条款中,甚至存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强制退学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存在的一条规定,其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形成了一定侵犯。再比如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谈恋爱、禁止在宿舍玩游戏等都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虽然这些规定看似是在维护院校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但却是一种舍本逐末的行为,即破坏了学生和院校之间的有机联系,最终导致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都无法达到教育管理工作的预期。

二、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安全管理是民族院校教育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也是确保教育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当前,各个民族院校在安全管理方面都制定了较为详实的规章制度,对安全行为、安全风险以及处理办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种一定程度上对大学生的安全管理起到了作用。但是,目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还比较明显,尤其是存在一些真空区域,没有对相关的行为或是处理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大学生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可能引发安全问题出现。对于民族院校而言,大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具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责任。大学生在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者是学校自行组织的其他活动时,如果相关组织者或是学校尽到了管理或告知的义务,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出现意外事故,这种情况下学校是不需要担负责任的。若是大学生擅自参加一些在校外举行的活动,或是并非由学校官方组织的活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学校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就院校而言,其具有提醒、告知以及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提醒主要是在展开各项活动时,学校应该提前就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对学生进行提醒,让学生事先做好准备,避免临时慌乱出现安全事故。告知就是学校有义务对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其告知给学生,并且需要将相关的注意事项一一告知学生,确保学生能够对安全风险形成基本的应对能力。而保护是学校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不论是在学习中,或者是生活中,学校都有义务对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比如,学生放在宿舍内的财务被窃,这就是学校的安全保护工作到位引起的,因此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因为口角冲突在学校内发生打架斗殴致使部分人员人身遭受伤害,这也是因为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学校应该对这一事件负主要责任。对于民族院校中安全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各方责任予以清晰界定,同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确保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学籍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学籍管理一般涉及到招生、退学以及学位授予等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法律问题比较明显,导致大学生利益受到侵犯,不符合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招生环节,法律问题存在复杂性的特点,其不仅牵涉到学生与教师,还涉及到招生制度等。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甘德怀事件,就揭露了院校招生存在的法律问题。甘德怀在北大法学院博士招生中笔试第一,但是却在复试中落榜,对此其认为复试环节有违法律规章制度,并和北大法学院展开了交涉。虽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说,复试环节更加倾向学生研究问题的能力,淘汰甘德怀无可厚非。但是,从招生的相关制度讲来,这却是不合理的。由此就可以看出,院校自身在招生过程中自主权过大,超出了法律限定的范围,从而导致不合乎法律的情况出现。因此,院校必须要对自身的招生制度全面剖析,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查找存在的问题。在退学这个方面,不少院校都存在强制退学的条款,民族院校也不例外。不论强制退学条款是否实用,但从法律角度看,其就存在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况。比如某大学10级一个女生,因为和男友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学校最后以道德败坏、品行恶劣为由勒令该女生退学。从法律角度看,不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或是其他相关法律,均没有对学生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应该退学进行规定,所以高校以此理由勒令该女生退学,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脚。不仅如此,该女生已经超过18岁,属于成人范畴,那么其与男友发生性关系就属于个人行为,学校无权对其进行干涉。除此之外,部分学校还对学生发生打架斗殴制定了退学处罚条款,这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学位授予方面,不少院校存在不授予学位的规定,其中既有学生方面的因素,也有教师方面的因素。学生自身因素导致的不授予学位,这不属于学校的责任。但是教师方面因素导致的不授予学位,确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在前些年,某高校一学生在答辩过程中,导师超过半数给予了否定意见,最后导致该学生没有被授予学位。就这一事件看来,学位授予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导师否定意见导致不授予学位,其在某种程度上说来具有比较强烈的个人意识色彩,与学位授予法律规定存在偏差。

(三)后勤服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在民族院校中,后勤服务管理是保证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的基础,其最为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后期服务集团和院校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管理职权等。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说来,民族院校后勤服务主要是划分给专门的后勤集团进行,后勤集团具有管理、经营和决策等权利。但是,在不少高校中,虽然将后勤服务分化给了专门的机构,但是在管理工作上,仍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这就导致学校和后勤服务集团之间在职权、责任等方面存在重叠,最终导致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致使后勤服务管理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在后勤服务管理中,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条款和工作制度展开相应的管理工作,也就是人成为了制度、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者。若是在后勤服务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后勤合同的行为,就会导致风险问题产生。不仅如此,随着教育环境的不断变化,后勤服务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在不断改变,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导致后勤服务管理的原定计划出现滞后,若是不及时调整,就会导致后勤服务管理的某些工作和法律及合同等出现冲突。后勤服务管理者法律意识缺乏,管理理念滞后,在管理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或是作为不全面的情况,就容易引发管理工作在法律上出现空洞,无法有效为教育管理工作服务。而且,对于民族院校而言,由于大学生在民族、信仰和文化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后勤服务管理必须实现多元化和层次化,若是无法协调各种差异,就会导致相关问题扩大化。

三、完善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机构和规章

一般说来,民族院校是由高一级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应该实现高校、教育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三方协调、统一管理。因此,需要在机构和规章是进行完善,确保三方能够切实融合教育管理工作。在机构方面,不论是民族院校自身,还是教育管理部门,都应该加强组织建设,在院校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制部门,用以解决大学生教育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不仅如此,对高校而言,还需要对管理机构进行调整,确保其符合我国法制化建设以及经济发展的进程。只有这样,民族院校大学生管理才能消除原先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环节,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到侵犯。由于民族院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上参与的部门较多,彼此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和功能重叠,这就给大学生教育管理造成了不协调的因素。也只有通过完善机构,才能使得教育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在规章方面,民族院校需要对当前存在的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教育实际的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完善,确保各项条款有法可依。就如上文所提到的退学处罚条款,其就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条款,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不仅如此,在院校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中,还需对责任界定进行明确,对比较常见的各类问题所产生的权责划分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在发生相关问题时能够对各方责任清晰准确的划分。此外,在各项规章制度中,还需对大学生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教育管理工作侵犯大学生的合法利益。如上文所提到的禁止在宿舍玩游戏,禁止大学生谈恋爱等条款,都需要在规章制度中剔除。

(二)依法加强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

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必须依法加强,如此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首先,应该在民族院校中对大学生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想要在教育管理中依法展开相关工作,就必须要让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因此,在日常的各项工作中,教育管理者应该加强法制宣传,让大学生能够树立基本的法律观念。尤其是在高校思政教育工作中,更是应该加强法制教育的渗透,让学生对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手段能够有所认识。比如,院校可以安排专门的法制讲座或是法制宣传会,号召学生参与其中,通过详实的案例让学生对违法行为、法律武器等形成了解。其次,需要对民族院校的教师队伍加强法律培训。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水平决定了教育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程度,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可以对学生产生导向作用,让学生能够依照法律标准要求自己。所以,对于民族院校而言,需要定期对教师队伍展开培训,邀请司法机构的资深人员对其进行法律宣讲,同时举办培训座谈会,让教师之间彼此分享法律培训的心得体会,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法律水平。最后,院校自身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就高校自身而言,应该多多学习其他高校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法制化建设工作经验,将其与自身办学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出符合民族院校自身特点的法制化建设道路。

(三)强化法律保障机制

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需要强化法律保障机制,切实避免教育管理中各种法律问题发生的概率。第一,应该完善与大学生教育管理法律问题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从制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才能切实杜绝法律漏洞的出现,这样才能使民族院校大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可靠的法律基础。不仅如此,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在理念和形式上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确保教育管理的质量和秩序。第二,在教育管理工作的展开过程中,必须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进行,确保各个环节合法合理。法律不仅具有规范作用,还具有监督作用,能够对各项工作行为形成约束,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在对大学生进行管理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大学生的知情权、自主权予以尊重,公开各个环节的工作信息,给大学生一个健全的表达平台。第三,应该对民族院校的法制建设加强思考。院校不仅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践行者。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因此,应该对这些新问题进行思考,找出其诱发原因,理清其解决策略,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促进高校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结束语:

法律问题是民族院校大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要部分,通过对当前民族院校法律环境的分析,得出其目前尚且存在的问题。因此,可以从完善结构和规章、依法管理和强化法律保障机制等方面着手,切实消除当前教育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确保大学生的权益能够得到尊重,教育管理达到目标。

作者:尹凤英 单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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