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合同范例

工厂管理合同

工厂管理合同范文1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纠纷;优先受偿权

1研究背景

1.1国内研究背景

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关键力量之一,各项技术水平都有较大的提升,但是施工合同管理技术作为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近年来也不断有专家、学者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进行详细的研究,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规范的管理措施存在,施工合同管理的不到位使得近几年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不断递增。另外,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在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优先受偿权一直以来也是立法的热点,同时也是有待解决的难点。包括其计算的时间点、权利性质、权利适用的范围大小等,一直以来都处于较大的争论中。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也尚未制定明确具体的解决措施。

1.2国外研究背景

国外研究情况:国外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主要是国家层面的系统管理和各企业进行的自我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国家通过制定颁布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为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提供正确指南。除此之外,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监督管理。而各企业内部也有响应国家政策的管理系统,对施工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管理[1]。国际上,施工合同管理的研究先于国内,因此国内的管理技术和水平与国际存在一定差距,在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的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上有效的管理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出适于国内适用的管理模式,最终完善我国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

2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

2.1甲乙企业的背景情况

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企业)以1000万人民币于2010年11月17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参与法律诉讼总共13次,司法协助(股权冻结)1次,经营异常1次,对其进行四次抽查检查其中两次抽查结果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企业)以2500万人民币于1997年10月14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和装饰等。参与法律诉讼总共67次,行政处罚4次,司法拍卖2次。

2.2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纠纷情况

双方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意以后,乙企业作为承包人于2013年11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并通过了竣工验收,而甲企业作为发包人迟迟未履行合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乙企业于2014年9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

3.1甲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的合同严守原则来看,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且意思表示一致以后,依法设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2]。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不符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损害承包人、债权人等多方利益。

3.2乙企业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通过对甲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不难发现甲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以及信用状况都存在着不良记录,乙企业在与其进行合作以前并未对甲企业进行调研就草率订立合同。另外,在甲企业未履行合同债务时,乙企业未及时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权利行使时间超出法定时间,从而导致无法行使权利。乙企业对合同管理意识的缺乏,不重视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自身的经营状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3优先受偿权规定不详

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中大多涉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之所以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不断发生且解决困难,究其根源是法律法规对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为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企业对权利的认识发生错误,常常导致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或错误行使权利;导致司法机关对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处理难以找到具体规定,缺乏具有说服力的依据。

4施工合同纠纷的管理措施

4.1完善对招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要根治任何问题都需要从源头上治理,施工合同管理应从订立之前就着手进行。建议相关部门改良对招标人设置的资格准线,将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指标中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限制在招标活动之外;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对招标人的综合评价指标,同时加大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不仅监督是否有违法行为,更应该对企业的资质审查进行监督,确保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向前发展。

4.2健全普法教育制度

任何规章制度从制定到颁布执行都受人的制约和影响,所以普法教育成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关键,不仅要普及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章等规范文书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对行业而言,各企业应定期开展普法教育活动,鼓励员工学习和了解法律规范,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探索新的适于实用的管理方式。新闻媒体也应加大对相关纠纷案例的报道,使更多企业了解相关案例,从而促使各企业反思自身的管理缺陷并进行改进,开创更加高效的管理模式。此外,国家不仅鼓励干部带头学习和遵守制度,更应该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其中,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制度。

4.3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员工的工资、奖金,购买建筑材料的费用,使用机械设备的费用等,但是对于违约赔偿金等费用并未包括在其中[3]。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垫资的现象,垫资也未包括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中。笔者认为从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来看,该权利设立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挽回承包人的损失,所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该是承包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故建议应当适当扩大权利的范围,将垫资、违约赔偿金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实践中对发包人享有债权的除了承包人以外,还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消费者等多个债权人,当优先受偿权和其它权利冲突时,应当优先行使哪一个权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就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来看,当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冲突时,是优先行使优先受偿权。但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二者都具有优先性,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行使,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由于二者都涉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故应该权衡二者涉及利益的大小决定哪一方优先行使权利。

5结论

近几年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施工合同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反映出企业对施工合同管理的薄弱之处,也反映出我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方面还有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希望本文能为施工合同管理的理论体系提供新思考,为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提供帮助,帮助人们增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意识,降低因施工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建筑领域内的正常交易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何柏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

[2]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工厂管理合同范文2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高新区集贤园北,距离西安市43km,项目北临集财路,南临集财南路,西临科技大道,东临集贤西2路,项目建设用地面积81481.10m(122.22亩)建设净用地面积280126.89m(120.19亩),项目总建2筑面积178751.87m,共有建筑14栋,包括企业孵化器1栋、加速器1栋,创意孵化单元2栋,标准厂房7栋,辅助配套楼1栋,园区大门2个。按照空间2分为地上计容面积149521.89m,地2下建筑面积29229.98m。按照建筑性2质分为丙类厂房132658.54m,公用2建筑46093.33m。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所存在的问题

1.合同管理所存在的问题。(1)施工合同签订规范性不足。目前国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合同管理普遍存在合同签订规范性差的问题,然而很多合同条款内容以及签订过程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给日后的合同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2)各方对于施工合同认知不足。合同涉及各方对于合同内容以及自己需要履行怎样的责任认知不足,使得整个合同管理过程过于混乱,同时给合同的履行也带来一定的阻力。(3)合同管理机构不完善。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内部,没有设置合同管理机构,有的虽然设置了合同管理机构,但因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导致该机构的效能并没有被充分的发挥出来,从而造成合同管理工作无法为施工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服务。(4)合同文本存在不足。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包含合同形成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两个阶段;而合同文本内容不足主要体现为对承包方应该履行的责任阐述过多,而对业主方应该履行的责任阐述过少;另外,施工事故责任认定和划分不够清晰,也会降低项目施工现场合同管理水平,不利于项目顺利有序完成。(5)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合同管理人员是主体,其综合能力水平会直接影响合同管理效果,但国内很多建筑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素质较低的现象,限制了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2.风险控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1)管理者对风险控制缺乏足够重视。大多建筑施工项目工期较长,施工期间很容易受到各类外界因素的影响,继而发生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而大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上,对于风险控制缺乏足够的重视,这造成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2)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在我国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大多是农民工,该部分人员受教育程度较低,相关的施工操作也无法很好地识别潜在风险,规避风险能力较低。从建筑施工企业角度来说,在项目施工前,企业通常都不重视对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这造成大部分建筑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遇到风险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从而导致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不仅阻碍了项目施工顺利完成,还会对项目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打击。

三、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措施

1.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就必须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标准和内容。(1)分析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和合同条款内容逐一比对,以避免合同条款存在违法的内容,这部分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关键。(2)完善和修改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歧义的内容,以提高合同条款的明确性,避免对方利用漏洞进行索赔。(3)综合全面地分析合同条款内容,艺确保所有内容都足够科学和合理,同时还要检查合同内容和预算内容、投标报价内容是否一致,因为只有三者保持一致,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4)严格审核合同条款内容,对于疑似存在潜在合同风险的合同,坚决不予以签字盖章。

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大多合同的风险都是由于对方缺乏信誉导致的,为此,建立健全信息评价系统不仅有利于合同双方更好地评价彼此的信誉度,还可以帮助各方快速的获得所需的信誉信息。可以说,以信用评级体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不但更可靠,而且合同签约和履行过程也会更加顺利。因此,合同双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建立自身的信用等级制度,并将该项制度作为标准,来更好地评价对方的经营信息、经济信息、组织架构信息等。同时,要注意对于评价结果的存档保存,以更好地为日后合同管理积累数据和经验。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可以降低合同风险水平,而为了提高风险预警的有效性,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立并完全合同风险评估体系,做好合同对象的信用等级的评价,并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做好风险评估,确保可以及时发现风险类问题,对照风险等级,给出相应程度的预警。同时,管理者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控,避免风险问题的发生,或者将风险所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2)要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风险管控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利,确保可以对合同中的潜在风险问题给予科学的、正确的评估。另外,需针对不同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将风险问题扼杀在摇篮中。(3)在实际工作中,风险管控部门要仔细认真地分析各类影响项目经济效益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4)加强风险跟踪,当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问题时,风险管控部门必须及时预警。同时加强跟踪,并以最快的时间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以更好地在掌握风险变化情况跟的同时,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4.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随着社会时代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已被广泛地应用到各个领域的发展中。在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建立并完善信息管理体系,这有助于提高信息管理质量和效率。信息化管理体系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极大程度地提高了信息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另外,建筑企业可以应用信息化体系来整合和管理资源,有效地降低了认为因素对管理过程所造成的主观影响,从而在切实提高合同管理的时效性的同时,进一步为项目保质保量的完成打好坚实的基础。

5.完善流程管理体系。项目施工开展过程必须严格按一定的流程完成,否则施工现场就会出现过于混乱的现象,着十分不利于项目的顺利完成。对此,建立完善的流程管理体系可以帮助工作人员理清项目施工环节和顺序,进而保证施工现场的施工内容可以有序完成。不仅如此,流程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可以强化风险监控效果,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1)合同管理流程主要设计前期调研、策划、拟定合同条款、签订、制定等内容,针对此,要为每一个合同管理环节设置一个专业的人员负责,并将合同风险管控真正的落到实处,以确保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内容进行。(2)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来监督合同管理流程,评估各个条款和内容的落实情况,及时地分析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弥补合同执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不足,从而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6.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想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发生概率,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公平、公正地选拔合同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选拔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信息技术操作能力、道德素质方面的考核,从而挖掘合同管理人员的优势,以更好地发挥出合同管理人员的效能。(2)加强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打好基础。(3)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来考核合同管理人员,并将专业知识、技能、责任意识、风险管控能力等作为考核重点,同时建立考核结果和薪酬绩效之间的联系,激发合同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从根本上提供合同管理水平。

四、结语

工厂管理合同范文3

电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其一般是指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建设,且价款由发包人支付的合同,其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能有效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以及安全进行有效控制。一般而言,在电厂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项目的实施,需要合同条款的制定以及履行来实现,因此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在电厂工程中,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的基本工作,如果离开合同,工程将无法进行。一般的电厂工程签订的合同文件少的有几百份,多的有近千份。工程招标、谈判签约、合同执行、索赔、争议处理直到最终合同关闭等都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与开展任何工作一样,合同管理必须建立基本的条件,认识了这些基本条件可使我们的工作有的放矢;有了这些条件可以保证合同管理工作及时、正确地开展。

二、电厂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电厂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二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签订阶段。

在合同的签订中,往往会出现口头约定,其没有书面协定,且合同跨度时间较长,如果出现毁约的现象,则会加大索赔难度。此外,合同签订阶段还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无法找到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在电厂工程建设中,其合同主体包括承包商的建设投资。二是无效合同的签订,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电厂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无效合同导致的不安全以及经济损失的因素有很多。其三是合同文字使用不当,合同文字使用不当往往会造成合同歧义以及误解,容易导致经济纠纷。如大屯电厂#1、2机组施工合同对分包表述不严谨,造成合同歧义以及误解,导致多重分包,甲方管理困难,工程结算时产生合同纠纷。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谨慎选用词句,从而能清楚准确表现出双方的真实意思。其四是国际之间的合同存在差异,国际工程中,合同的理解和翻译是一重大难题,如果没有专业的翻译,则难以有效规避其相关的惯例以及条款。

2.履行阶段。

签订合同之后,极易出现履行不及时的现象。合同在履行阶段往往会存在较多问题,如沟通不及时,出现问题之后,相互推诿责任;同时由于合同项目无法及时变更,经济损失严重;没有足够重视资料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不是所有的书面证据都具法律效力,没有超过期限、内容明确、有签名或盖章、与事实相关且是原件的资料,才具法律效力。另外,仅仅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没有履行合同中的随附义务,一般部分义务的履行,需要花费对方较长的时间。如在合同的保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向对方进行反映,这既是服务质量的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三、电厂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工程信息量以及工程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工程信息建设的管理也日趋信息化。一般电厂工程建设中,合同在签订以及履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信息量,这些信息能为以后合同管理者提供详实的经验,因此电厂必须要建立健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在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时,首先要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网络优势,从而实现信息共享;此外,为了对管理支出进行有效缩减,必须要不断学习先进的合同管理模式。其次就是要加强各方信息的管理,做到有的放矢。

2.监督合同管理。

电厂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既要有效进行合同管理工作,还要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或者终止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对合同管理进行监督,能以合同为基础,对工程建设的各阶段进行监督;同时还能有效防止合同理性行为的不及时现象;对工程建设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及时调整进度,有效减少损失。如大屯新建项目送出工程环评合同,在合同会审阶段,就实施监督管理,全过程参与,对合同范本选用、合同审批流程,合同用语提出建议,保证合同顺利签订和履行。

3.加强建设合同中的索赔。

合同索赔是市场经济下的电厂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大部分电厂建设工程企业对索赔认识不够,因此在国际工程中造成较大的损失。合同管理必须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和索赔策略,加强建设合同索赔管理,随时了解建设现场情况,这样才能有效保证电厂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其能够适应国际工程的规范要求,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

4.强化合同法律意识。

电厂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些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由于自身缺乏合同意识与法律意识,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查阅与推敲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盲目的签订合同,尤其是合同上对于违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均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些因素导致电厂工程建设中极易出现合同纠纷状况。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电厂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当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的严密性、合法性,在最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合同纠纷发生率降低最低,以确保电厂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按照合同上的内容进行各项施工操作。因此,签订合同的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掌握现阶段建筑领域中的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已经制定并实行了招投标法,并且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电厂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应当遵循经济规律,进一步改进与深化管理方法,使电厂工程合同更加标准化、法制化。

5.加大合同归档管理力度。

合同文本属于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当妥善的储存。就目前来看,一些电厂工程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只重视合同文本的管理,忽略了相关资料的归档。因为电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非常多,建设周期较长,而且面临着诸多情况,电厂工程建设后期需要根据相应的资料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电厂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交流与沟通均应当将书面形式作为最终依据,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电厂工程建设活动有据可依。例如:会议纪要、内部联系单、各类澄清、合同补充协议等一系列资料,不仅是合同档案中的重要资料,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一旦出现合同纠纷状况,诉讼是否能够成功主要取决于这些资料是否完整。因此,电厂工程建设中,对于合同文件的归档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合同的监管、履行能够正常进行。

四、结语

工厂管理合同范文4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规避对策

随着现代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为了分担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压力,企业开始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模式建立。而将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转让外包,势必会存在内外部风险问题,所以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工作实施过程中,应该做好风险规避,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一、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基本概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模式是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具体是指在企业进行人力管理时,将部分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承包给专业的外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也被称为 HRO 形式,外包模式展开之后,对于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减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后,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只需要完成核心工作内容,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尤其是在很多大规模工厂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如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单独完成成千上万工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工作压力,其他重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会受到影响。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工作实施过程中,其外包业务已经非常全面,几乎渗透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模块,在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外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薪酬外包、薪酬管理外包、薪资外包、福利外包、薪酬福利外包、工资外包、社保外包、社保代缴、个税代缴、人事外包、人才外包等。而在实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过程中,由于企业的发展程度不同,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效果也有所不同,所以进行人力资源外包管理时,也容易受到风险问题的影响,以下对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进行分析。

二、当前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存在的风险

(一)外包商的风险。外包商风险问题是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的主要问题。以下对外包商给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管理造成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1、外包商的资质风险问题。在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市场中,由于外包模式刚刚建立,市场制度不够规范,导致很多不具备人力资源外包资格的企业进入市场,其资质不符合标准,并且很有可能存在严重的资金问题,甚至是“皮包公司”。企业一旦与不具备资质的外包商建立外包合同,势必会增加外包服务风险问题,影响到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2、外包商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问题。外包商是企业将人力资源转让管理的主体单位,也是后续完成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关系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果。如果外包商本身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人力资源管理方法效果较差,将会造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问题。3、与外包商之间的利益风险问题。在企业与外包商签订合同后,也会承担一定的利益风险,其中就包括与外包商之间建立的合同风险问题。与外包商建立的人力资源管理合同,如果条款不明确,或如果法律未生效企业提前给予外包款项,将会受到一定的风险问题影响。

(二)员工风险。员工风险问题也是外包商人力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风险问题。实际的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管理中,外包商要实施对被外包人力资源的综合管理分析,确保外包管理工作更加积极合理,同时在外包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各项外包工作的管控,加强外包工作质量管理。在外包服务工作开展中,员工风险也十分严重,如外包商容易克扣员工的利益。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由于资质不全或者是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经常会存在对一些员工的福利告知不明确或者是隐瞒的情况,甚至不会与员工签订相关的福利政策,出现私吞员工福利的问题。

(三)经营风险。21 世纪是人才发展的时代,人才管理对于企业发展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后续的企业经营。企业建立人力资源外包管理模式会面临经营安全风险。在实际的企业经营过程中,人力资源外包经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其一,外包商自身的经营风险问题,外包商仅与企业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合同,不接受企业的经营指挥,独立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范围之外,一旦外包商自身的经营管理遇到风险,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其二,企业经营受到外包商人力资源管理的间接影响。人力资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发展,而外包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一旦外包商出问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受损,将会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组成以及人力资源建设带来较为严重的风险管理问题,影响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建设,不利于人力资源管理实施。

(四)文化差异风险。企业和外包商签订合同后也会存在企业文化差异风险问题。企业和外包商之间企业文化不同、管理理念不同将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问题。尤其是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外包商如果不能按照企业的管理文化以及管理理念实施管理,将会出现人员管理与企业管理脱节的现象,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下降,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建设。

三、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外包风险规避对策

(一)外包商风险的规避对策。外包商风险规避对于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模式的良好实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选择外包商之前对外包商市场进行合理的调查,谨慎挑选。主要针对外包商企业信誉、企业文化、企业资质和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并做好严格的对比筛选,与本企业文化进行对比,选择适合本企业、具有良好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实现对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2、落实好外包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的有效建立。合理合法的合同建立十分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规避人力资源外包风险问题。如,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签订,同时与外包商之间建立各项订立标准,从而实现合同的合理签订,也能够落实好外包商与企业之间合理公正的合同建立,减少合同利益风险。3、企业应该与外包商共同完成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工作。主要针对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进行培训。说到底,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人力资源部管理都交由外包部门,所以应该做好外包商的培训工作,也是为了提升外包上的企业管理能力,确保外包商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升级,从而落实好各项外包的综合优化管理。

(二)员工风险的规避对策。员工风险的规避,是企业对自身人力资源的负责,也是防止外包商影响企业人力资源。一是企业应该做好外包工作的细化管理,不应该“无作为”管理,须定期做好对外包商人力资源管理的分析工作,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外包商出现员工风险问题,以及影响外包商工作效果的问题,并且在外包商的风险管控过程中,应落实好各项风险管控工作分析,确保外包商的风险处理工作更加积极合理。人力资源外包细化工作开展中,也可以建立外包管理组长制度,让外包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进入到企业内部学习人力资源管理,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派驻人力资源管理小组进入到外包企业进行公平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二是员工风险规避过程中,企业应建立企业、外包商以及员工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防止员工利益受损而无处申诉。如,企业可以直接建立员工福利申诉部门,并透明化本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与外包员工的福利待遇,让员工对自身的福利待遇有所了解,进而维护员工利益,防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工作开展受到影响。

(三)经营风险的规避对策。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模式展开过程中,企业也会受到经营风险的影响,要求企业经营过程中注重对人力资源的综合管理分析,确保人力资源管理建设更加积极合理。实际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管理中,经营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和外包商都应该尽快完成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升级优化,应用现代化管理理念,完成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实施,减少经营风险。一方面企业应该注重自身经营管理理念的完善,落实好信息化管理建设工作,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更加优化;同时,企业也应该注重将管理理念和文化注入到外包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以确保外包商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与企业的人才建设和保护战略一致,帮助企业培养更多的优质人才,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外包商也应该注重人力资源管理转型,建立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人力资源福利建设、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等多方面工作,完成对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升级,规避经营风险。二是企业和外包商应该建立经营监督制度,尤其是企业应该注重对外包商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防止外包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窃取利益,或者违背企业的管理文化,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和人力资源缺失等问题,影响到人力资源管理建设工作。企业不仅要做到对外包商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也需要对其违背合同等相关问题予以追究,防止出现合同风险问题。

工厂管理合同范文5

分析了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的必要性和原则,讲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关有效对策,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

铁路;施工项目;成本控制

1引言

在我国运输行业中,铁路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运输工具。对于铁路施工企业来说,施工项目物资管理的成本控制工作十分重要。只有加强了物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才能保证铁路施工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从目前我国铁路施工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物资管理的成本控制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物资采购程序不规范、物资的发放环节管理不严格、物资核算不及时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因此,铁路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就必须重视物资成本管理控制工作,不断控制物资采购成本,严格把握物资验收关,并把好废旧物品和周转材料的回收关,从而保证铁路施工企业能够长久稳定地发展下去。

2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的成本控制必要性

2.1成本控制是牢固树立工作

人员责任意识的必经渠道对于所有的企业来说,成本控制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铁路施工企业也不例外。但是,成本控制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此要想做好成本控制工作,相关负责人员就必须树立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避免发生一些严重浪费甚至违法乱纪的问题,从而保证成本控制工作的有序进行。

2.2成本控制是及时巩固部门

之间协作意识的合理手段在具体的铁路施工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都认为自己的工作是其中最重要的,所以各个部门的员工都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沟通,出现一些非常不和谐的现象,这与团结协作原则是相违背的。加强成本控制,实际上是为了提高施工项目的物资管理水平,同时,成本控制工作不单单是会计部门的事情,而是整个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事情,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水平,就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

2.3成本控制是妥善防范管理

工作各种风险的有力武器我们都知道,在铁路施工项目的物资管理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投资风险、合同风险等,铁路施工企业如果不重视这些风险,不对其进行管理的话,那么就会直接影响物资管理水平,因此,施工企业应该重视成本控制,从而提高物资管理质量。在物资管理中进行成本控制,能够促进物资管理朝着科学合理化方向发展,从而减少企业风险。由此可见,成本控制是妥善防范管理工作各种风险的有力武器。

2.4成本控制是有效提升单位

整体竞争优势的重要砝码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铁路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因此,铁路施工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核心地位,就应该重视内部管理,对物资管理进行成本控制,从而提高施工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使自身的整体竞争力得以巩固和展现。

3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的原则

铁路施工企业要想达到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的目的,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就需要不断坚持适用适度、合理合法原则,从而保证施工项目的整体质量朝着预期的目标推进。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下适用适度、合理合法原则:

3.1适用适度原则

铁路施工企业在进行物资管理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并根据市场的发展需求,从而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成本控制措施。与此同时,铁路施工企业不能一味地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施工项目质量,另外也不能照搬照抄其他企业的成本控制措施,要坚持适用适度原则,从而使得自身的成本控制目标得以实现,最终提升施工的进度。

3.2合理合法原则

从目前我国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现状来看,很多人都认为成本控制管理工作是一项比较“肥”的差事,从而使得很多相关的成本控制工作人员经常借着自身职务的便利,来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因此,在具体的物资管理中,铁路施工企业要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减少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遵纪守法,从而保证铁路施工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4.1物资采购程序不规范

对于铁路施工企业的物资管理来说,物资采购属于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据相关调查显示,铁路施工企业中的物资采购程序不规范,依然采用比较传统的分散式采购方法,这样的采购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物资的采购成本。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施工企业对物资采购进行一些明招标暗操作,违背了公平原则。

4.2物资的发放环节管理不严格

物资的发放环节管理不严格也属于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很多铁路施工企业对物资管理没有采取科学合理的计划,从而使得限额领料计划与实际生产需求并不相符,最终浪费了很多的物资成本。与此同时,部分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物资回收管理不当,对于一些剩余的物资不及时整理,降低了材料的利用率,浪费了企业的大量经济成本,并且物资的发放环节管理不严格,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物资管理效率。

4.3物资核算不及时、不规范

目前,部分铁路施工企业的物资核算不及时、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物资发票入账不及时,在财务账面上经常出现材料红字;其次,物资核算结果与工程计划核算结果有很大的出入;再次,不能够及时归集物资消耗发料单,使得物资成本管理出现很大差异性;最后,相关部分未及时对物资进行盘库工作,如果物资出现短缺情况不能及时发现,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物资成本控制的效率。

5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的有效对策

针对以上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铁路施工企业就应该充分认识到成本控制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总结以往的经验,保证物资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5.1控制物资采购成本

对于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来说,控制物资采购成本显得非常重要。在具体的施工项目物资管理过程中,采购的理念就是要物美价廉,因此,企业应该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目前,很多铁路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中间商来完成采购的,所以中间增加了很多采购成本,因此,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就应该改变这种采购方法,采用集中化的采购方法。集中化的采购方法不仅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又能够提高采购效率。与此同时,铁路施工企业还要加大对财务部门的审查力度,保证物资采购能够顺利完成,另外,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有任何的采购问题,就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杜绝人情关系,从而避免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

5.2严格把握物资验收关

严格把握物资验收关也属于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成本控制的一项重要对策。如果把存在质量隐患的物资用在施工项目上,那么就会给施工项目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从而损害企业的声誉;同时,目前还有一些物资管理人员经常做一些以权谋私的行为,与供应商内外勾结,从中牟取利益。因此,铁路施工企业更应该重视物资验收工作,严格把握物资验收关。(1)要保证验收员必须是专业的管理人员,并且管理人员要具备很强的工作责任心,拥有积极的工作态度,从而保证物资验收的质量;(2)要严格根据相关的物资验收规格进行验收,比如,要保管员、材料员、质检员等多人共同验收,避免一些验收人员的违规操作,保证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3)要置备一些相关的专业验收工具,比如卡尺、千分尺、地磅等,如果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使用过磅影像系统自动验收,节省人力。

5.3把好废旧物品和周转材料的回收关

铁路施工企业还应该把好废旧物品和周转材料的回收关,不断对钢筋加工和钢拱架加工实行工厂化集中加工,并定期对其进行监督。同时,还要对周转材料实行管理台账,严格发放和使用程序。另外,当周转材料使用完成后,还用对这些材料进行定期维护,把好废旧物品的回收关,从而保证铁路施工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6结语

综上所述,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的成本控制工作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因此,铁路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就应该不断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严格把握物资验收关,并把好废旧物品和周转材料的回收关,从而保证铁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明富 单位: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

【参考文献】

工厂管理合同范文6

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因涉及多专业,多领域,时间跨度大,执行过程中纠纷争议频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法机制对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文章论述了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的争议评审方法。

关键词:

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争议评审;方法

一、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主要特点

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本身所具有投资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参建单位多、多专业、多领域协调执行,施工情况复杂等特点使得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工期延长等现象经常发生,从而引起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纠纷频发,处理不好甚至导致复杂的诉讼。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执行,要求设计、采办、施工各专业的协调配合,施工过程中需要土建施工和电气仪表安装等专业的协调配合。有时由于项目基础设计不到位,详细设计需要进行较大调整,造成工程量大幅增加。比如,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执行可能要穿越山区、河流、沼泽、地下岩石区等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导致工程施工难度增大,工程量增加;有些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极端气候,导致工期和施工项目成本增加;还有的项目业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了形象工程,更改项目的施工方案,导致承包商投入资源增加、工期延长进而增加项目成本等。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往往周期长,特别是在国际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由于项目所在国安全、环保、劳工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同样的项目,相对于国内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一般比国内翻倍。合同工期为3-5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比比皆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化工厂建设项目中增加钢结构,管道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新增定向钻穿越施工等),由于业主内控程序规定、项目预算限额等原因,对于承包商变更、索赔的批复往往比较慢,能拖就拖,能不批就不批。由于项目工期比较长,执行海外项目过程中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特别是项目执行到后期人员大量复原,一般只留少量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人员的变动、复原可能导致与业主变更、索赔的协商更加困难。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争议纠纷。由于总承包项目复杂,争议纠纷的解决需要多角度分析研究项目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显然,多角度分析研究合同当事方的责任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争议纠纷解决不好将影响项目的顺利完工,甚至可能转化为复杂的仲裁或诉讼,给业主和/或总包商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可以有效促进纠纷争议的及时处理,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节约项目成本。因此,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在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显得非常重要。

二、工程建设项目争议传统解决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争议纠纷解决传统方式一般为诉讼和非诉讼替代方式。在菲迪克(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工程建设总承包标准合同指南中给出了包括仲裁在内的非诉讼争端解决程序和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

1.诉讼方式。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除了可能存在司法保护主义的影响外,法官也不可能是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的专家,即使法庭聘用工程建设灵领域的专家,也是法官信任的专家。换句话说,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纠纷,判决结果可能是不准确,不公平。

2.仲裁方式。

众所周知,相对于诉讼程序讲,仲裁有许多优势: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解决争议纠纷比较快,仲裁当事人对证据的产生有更大的灵活性,双方可以选定使用的仲裁规则及双方聘任的仲裁员对纠纷争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更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合理解决争议,同时在国际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通过选择仲裁地点,采取国际仲裁方式,还可以防止司法保护主义。尽管相对于诉讼方式,仲裁比较灵活,但人们观念中,仲裁也是打官司,一般情况下,申请仲裁常发生在项目合同结束或被终止后。由于人员变化、文控管理等原因,造成仲裁审理有时也比较耗时,成本也比较高。

3.协商。

协商解决争议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但由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多专业、多领域,业主和承包商处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许多时候,合同当事方各说各有理,很难就争议纠纷达成一致。

4.调解。

调解具有灵活、方便、有利于维系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调解一般在出现争议后再雇佣调解员,且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意见缺乏法律强制效力,因此,实践中,调解的方式使用的并不多。

三、争议评审组

合同当事方为了能够和平友好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纠纷或避免争议纠纷,按照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可以指定有一定专长的技术、法律专家成立争议评审组,根据评审组成员协议规定及合同当事方的请求评审事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争议。争议评审组跟踪合同执行全过程,促进合同当事方达成一致,化解争议纠纷,减少或避免诉讼或仲裁,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实施。争议评审组已在国际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中广泛使用,在美国、英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有多年历史并促进了合同的顺利执行,在拉丁美洲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争议评审的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引入。根据争议评审基金组织2007年全球调研:2000多个适用争议评审的项目,涉及项目金额累计达1000亿美元;3000多个争议事项被递交给争议评审组以寻求建议或意见;争议评审裁决成功率高达97%;仅有不足2%的争议纠纷在争议评审程序之后被递交给仲裁庭或法庭。国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已逐渐设立争议评审组。在四川省雅砻江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和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执行过程中,多项争议通过争议评审获得圆满解决。

(一)争议评审组优点

仲裁、诉讼对项目业主或承包商而言,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也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尤其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此外,即使相关争议无法通过争议评审最终有效解决,但经过争议评审,可以将相关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为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提供证据,以促进仲裁、诉讼方式顺利解决争议纠纷。争议评审组一般由懂技术和法律的专家组成,从项目初期就介入项目,定期、不定期到项目现场调查研究,熟悉项目执行情况。争议评审组专家拥有专业知识,又对项目了解,有利于促进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的沟通交流,增加彼此之间的信任,及时灵活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争议,促进合同当事方达成一致,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索赔等问题,大大降低合后期的索赔,减少合同威胁,同时与仲裁、诉讼程序相比,争议评审还节约成本和时间。争议评审组的成本一般在项目合同成本的0.25%以下,如项目争议事项不大,则花费可低至项目最终建设合同造价的0.05%,这就好比保险一样,花少量的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项目潜在的风险。

(二)争议评审组分类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2015年10月1日修订了专门的争议评审组的规则程序。争议评审组可以是仅起咨询顾问和建议作用的争议评审审查组(DisputeReviewBoardorDRB),也可以是能够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决定的争议评审裁决组(DisputeAdjudicationBoadorDAR),还可以是具有双重功能的争议综合评审组(CombinedDisputeBoardorCDB)。争议评审审查组给出的争议处理意见,对合同当事方没有约束力,合同当事方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要强制履行争议评审审查组的意见,合同当事方需要申请仲裁庭或法院对争议审查组意见的裁决。争议评审裁决组对纠纷争议出具的评审决定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方必须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争议评审裁决组的决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将争议评审裁决组的决定提交仲裁庭或法院裁决。但仲裁庭或法院的裁决不执行争议评审裁决组的决定前,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争议评审裁决组的决定。争议综合评审组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出具仅起参考作用的评审意见,也可以出具有执行约束力的决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达不成一致,争议综合评审组按照项目合同或评审组成员协议决定其做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执行力。原则上,争议综合评审组根据违约责任、证据情况以及合同规定出具评审意见或有执行约束力的决定。合同双方在决定设立争议评审组时应决定评审组为评审审查组,评审裁决组还是评审综合组。国际商会争议评审组规则规定了详细的争议评审组成员的指定和聘任,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或评审决定的审查及形式。

(三)国内争议评审组规则

北京仲裁委2009年颁布《工程建设争议评审规则》规定:除非合同对评审组人数另有约定,评审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应当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日内做出决定,评审意见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0年颁布了工程建设争议评审规则(试行)并于2014年11月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争议评审组的决定以对合同当事方有约束力为原则,参考意见为例外。2013年版《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专门规定了争议评审的内容。评审组的组成、报酬、评审组的决定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等内容都可由合同当事方协商确定。

(四)争议评审组组成

争议评审组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最好2名成员为技术专家,第3名成员(首席评审组成员)为工程建设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技术专家可以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更有利于弄清项目的事实,工程建设领域有经验的律师可以根据技术专家的讨论协商情况提供客观的法律支持,这样的争议评审组更有利于客观地弄清事实真相,依照合同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和合同客观做出评审意见。合同当事方各选定1名争议评审组成员,第3名成员由双方选定的成员共同指定或双方共同指定。争议评审组也可以向专门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有专门机构主席或秘书长指定。简单说,争议评审组成员由合同双方共同指定。接受指定的争议评审组成员应签署独立、公正的声明。一方在知道评审组成员应回避的合理理由的15天内,可以申请评审组成员进行回避。合同各方应与争议评审组成员签署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报酬(一般为月度固定费用加争议评审时日费或小时费率)、服务时间、合同期限、终止、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以及争评审组成员保证公正、独立的承诺等。(五)设立争议评审组的时间争议评审组具体设立的时间需要从经济角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决定,一般应为在项目开工后或承包商完成动迁后由合同各方合意设立。有些复杂的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最好从项目一开始就设立争议评审组,有些简单的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由于项目初期没有太多事情,为节约成本,可以在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后设立争议评审组。

(六)争议评审组工作机制

争议评审组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形式)、现场考察、听证会等形式掌握项目履行情况。项目执行阶段评审组现场访问至少每季度一次。各方有权提议争议评审组召开临时会议和组织现场考察,但应提前一定合理时间(如5天或7天)通知评审组成员。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信息(项目补充协议、合同执行计划、会议纪要、信函、日报表等)应向争议评审组开放。项目执行过程中方产生了需要澄清、变更或索赔的事实后,合同一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如48小时或5天)通知对方并抄送争议评审组,通知中应附相关的证据文件(设计图纸、会议纪要、工作日志、信函、合同执行计划等),预计的索赔数额,建议争议评审组采取的措施等。相对方收到争议评审通知的一定期限(如7天或10天)内,提出答辩意见并附相关支持文件,争议评审组在收到答辩的一定期限(如7天或10天)内组织听证会听取合同各方或相关人士的意见。争议评审组力争协助双方友好解决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友好解决,争议评审组应在收到争议评审通知的一定期限(如30天或45天)内做出评审意见。争议评审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做出。争议评审组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将自己的意见发给各方。如果合同各方在一定期限内(比如7天或10天)没有对争议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异议,争议评审组的意见可以转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同意争议评审组的意见,应书面表明其不同意的原因。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未来仲裁或诉讼的证据。根据双方约定争议评审组也可以直接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合同各方在设立争议评审组的时候定义争议评审组的权限,允许争议评审组出具有约束力的评审决定而不是评审意见,合同各方必须执行评审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争议评审组的决定,合同相对方可以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请执行争议评审组的决定。

作者:胡文强 单位: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工厂管理合同范文7

近些年,随着快速消费品类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地扩大,企业存在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在快速消费品类的企业中,采购环节较之生产环节存在的漏洞更多一些,其中以次充好、中饱私囊、商业贿赂等问题是久治不愈的顽症。为了降低快速消费品类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内部审计人员一定要肩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采用风险导向方法对采购流程实施审计,提高内部审计质量,防范企业存在的风险。因此本文以快速消费品类企业为例,研究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采购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应用方法。

关键词:

快速消费品类;内部审计;风险导向应用

快速消费品含义就是指那些使用寿命不长,消费者消费较快的商品,其特点就是产品经过包装成一个个独立的小单元来进行销售,更加关注其商品的质量、包装、品牌以及大众化对这个类别的影响。

一、快速消费品类企业需要风险管理导向内部审计的原因

根据我们对快速消费品及其特点了解和认识,快速消费品属于冲动型购买产品,即兴采购的情况占多数。是非必要购买商品,品牌的忠诚度不高,因此,快速消费品类应该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所以快速消费品在生产过程中要注重采购环节的质量保障。以糖果公司为例,很多糖果企业都采用较为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对风险导向的关注极少,比起传统的审计方法,风险导向审计的优势是能够时刻保持合理的职业警觉,扩大审计视野,不只是依赖于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审计工作,更需要采用风险导向审计对采购全流程实施风险监督与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采购招投标流程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在市场激烈的竞争机制下,为了避免采购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企业要对采购项目进行三分一统的方法进行管理,三分是指采购、价格、质量验收分开,一统是指合同签约、结算付款要统一,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经办人与采购商私下操作了。

(二)采购环节需要有效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作为内部审计的前提条件,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一定要利用科学的评估技术和专业的评估方法对企业内外部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内部控制分析法、调查分析法、事件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等。

(三)为采购流程设定以风险为导向的年度计划

快消品企业应该以轮流原则编制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即按照风险的大小决定审计的优先级,通过这种形式将审计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战略性计划、管理以及财务风险较大的事项实施及时的监管和审计。

(四)加强采购项目专业审计人才的培养

快速消费品类企业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对应的审计人才缺口就越大。企业应当积极加强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领域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不仅要通过培训提高其理论和技能水平,还要增强其对采购环节的信息分析能力、内部控制分析能力及相关经验,使得内部审计人员能更好胜任采购项目的风险导向审计工作。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在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以C糖果公司为例,其主要生产产品有乳糖果,饮用水,碳酸糖果,果汁糖果,休闲食品等六大类产品。它拥有家子公司和多家下属工厂,公司力图通过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分销和销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全过程。通过全过程监控全产业链,设定严格的测试标准来从而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一)采购项目计划阶段的应用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在采购项目计划阶段的应用主要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快速消费品类的经营环境和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甄别出审计的重点,从而根据风险大小的顺序编制对应的审计方案。比如在计划阶段选择采购目标,在此过程中及时发现采购管理存在的风险和需要改善的地方,并对被审计单位的采购执行及设计问题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招标、合同、物资库存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在这当中首先采用审计抽样法,从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数量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量进行测试,以样本数量断定审计的总体特点,进而通过样本分析得出审计结论。其次,要仔细审查采购申请的计划书、招标书及招标结果等,通过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严格监察被审计单位采购管理的合理合法性,确保采购项目选择目标阶段的质量安全性。最后,根据审计各个环节的结果来评估是否存在导致采购风险的因素,依据其影响因素及后果提出改善问题的建议。

(二)采购项目实施阶段的应用

在采购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导向审计应用过程中,根据先目标、后风险最后控制的基本流程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在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时,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要依据轮流原则对风险的重点区域到非重点区域依次排列好,据此制定审计计划的先后顺序。在进行审计工作以后,对重点审计的风险问题详细的记录在审计工作报告中,让企业管理者能够根据审计报告关注并了解风险高的项目,并以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对企业有利的战略措施,降低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例如C公司糖果采购项目中,由于2016年某品牌糖果的“抗氧化剂”添加剂风波导致下架,C公司糖果类销售大幅下降,盈利照比往年也有所损失,为例避免进一步的销售损失,所以下架了某品牌糖果产品,C公司的竞争对手同样也所以受到了该事件的影响。究其原因,虽然有不可预知的外部因素,但是C公司的采购部门没能仔细分析核对该品牌产品标签中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正是由于消费者发现了这个问题才引发产品问题风波),以至于没有及时对该事件做出反应。C公司应吸取教训,应当对各糖果供应商的原材料供应商的风险重点在于企业的产品成分、现金流评价,仓储能力,供货能力、食品安全等指标事先进行分析评估,以分析各供应商的潜在风险。

(三)采购项目出具审计报告阶段的应用

快速消费品类企业的风险导向审计报告的制定阶段,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依据实际的审计结果和当下的法律法规为准则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C公司应当对糖果采购项目的审计成果写进相关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糖果采购项目流程、内控是否合规、相关风险分析、采购项目中的数据统计分析,其中有无异常数据出现,审计报告中应当将风险分析作为披露重点。例如糖果下架事件中,C公司在采购环节就缺乏糖果产品成分审核,这说明产品检验环节的风险控制点缺失。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C公司采购环节是否贯彻执行产品审核分析流程,进行风险导向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

(四)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后续阶段的应用

所谓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后续阶段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定期对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后续追踪,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改善问题的措施及遵从审计报告产生的实际效果。以C公司糖果釆购耗费审计为例,应追踪审计方式,对糖果采购业务中的采购量是否满足销售需要,采购效率情况、糖果商品销售情况、采购环节内部控制是否规范等进行跟踪审计。之后为了共同的问题和风险,应该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将存在的风险纳入风险库,后续阶段风险导向的重点关注的就是没能实现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公司治理所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对于其它风险也应当进行持续的监控,一旦发现风险因素发生变化,要让风险处于C公司风险容量之内,而C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越大,则后续审计的范围就越复杂,所以要加大后续审计的力度,有助于整改情况的监督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回馈,及时解决,从而帮助C公司加强管理控制水平。总之,目前快消品类企业采购环节普遍没有应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然而传统审计方法侧重于财务数据审计,导致对于财务处理前发生的采购行为,其审计效果是大打折扣的。风险导向审计能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分析对象,阐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应用价值和具体应用要点,以期能够对推广风险导向审计有所帮助。财

参考文献:

[1]肖振东.从审计工作报告看国家审计发展[J].审计研究,2013(05):17-22

[2]肖振东.略论审计工作报告的功能与特点[N].中国审计报,2014(05):1-2

[3]李连发.关于审计风险的认识与防范[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02).

工厂管理合同范文8

关键词:公害防止协定 ;环境合同; 内涵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单纯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观念却把环境保护工作仅看作是政府的任务,相关的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公众有环境管理的参与权,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动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虽然参与到环境管理中但参与的范围非常有限,环境保护多数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再加上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较完善以及执行较好,取得的效果显著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欧盟和美国,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欧洲国家的环境协议和美国的环境协议项目制度在实践中都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各国借鉴的典范。我们必须在理解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合同制度。

    一、环境合同制度缘起与发展概况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及发展

    环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横滨方式的公害防止协定,又称为“横滨模式”。“横滨模式”的出现,是由日本当时的经济政治和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的。日本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矿业在“富国强兵”的国策号召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矿业的发展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矿害成了主要的环境公害。枥木县的足尾铜山矿毒事件是日本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与这之后的别子铜山烟害事件以及日立矿山烟害事件等都是随着矿山的开采而发生的矿害问题。后来随着经济的急剧发展,公害程度不断上升,范围不断扩大,在日本的各工业地带连续的发生各种公害病。到了20世纪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经成为民众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国”,日本的公害预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纪日本实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具有所谓地方政府的性质,是国家内部的一个组织,即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央对地方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财政来予以控制的。日本的这种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地方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在此之前,日本对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当时的法律对公害防治制度的规定非常不足,能够依靠法律调整的范围很小,只能限于“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范围内实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团体依据行政事务条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过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则就无效而不能实施。针对这种情况,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就避开了中央法令,创造了公害防止协定制度。1964年,日本横滨市让进入根岸湾人工造地的企业都承诺采取各种公害防止措施,这成为公害防止协定方式的开端。此后,让企业和公共团体签订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协定并受该协定约束的做法通常都称为横滨模式。这种方式迅速成为各地公共团体的效仿对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国市府当局仅这类协议就签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协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团体避免了法令的抵触问题而又能够实施有效的公害预防对策,与企业方面进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让其实施严格的防止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害防止协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认可,而作为一种脱法性控制手段产生出来的。 有关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问题,学术界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三种:君子协定说;民事契约说和行政契约说。很容易看出来,君子协定说是认为公害防止协定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企业家的态度,没有可以约束双方的机制;而后两种观点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在协议具体的条款上是有约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处理是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强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司法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直接或间接地强制其履行义务。两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协定是民事(私法)契约还是行政(公法)契约。在实务上,判例也在向承认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发展,其中甚至还出现了明确宣布公害防止协定是公法上的契约的判决。

    2.公害防止协定的发展

    现在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已经成为与法律及条例并存的第三种公害防止行政上的管理制度。日本不断出现事业者与地方居民以及居民团体缔结的协议。尽管后来日本的公害控制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但公害防止协定仍在被广泛使用。如1969年《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制定后,就使各地的公共团体相继的制定出比法律的限制更加严厉的控制内容的横向型的公害防止条例,即使这样,公害防止协定的适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在区域内选址的有主要公害发生源的企业,几乎都与当地的公共团体签订了公害防止协定。而且如果没有公害防止协定,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害控制简直就无从谈起。随着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广泛应用,不管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都出现了此种协议,主体也更加广泛,关键是创造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机制,使各种协议能够有效实施。根据日本环境厅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书》统计,1956至1999年这43年间日本共签订了54379个公害防止协定,公害防止协定制度与日本的中央法律、地方条例、行政指导并称为日本“四大公害规制手段”。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污染公害大国转变成一个清洁的国家,公害防止协定的应用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这不仅使日本能更好的应对环境问题,而且使民众的环境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取得的良好实施效果,使该项制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经济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纷纷采取了相似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分页标题#e#

    3.欧美国家的环境合同制度

    在欧洲,环境协议或称为环境合同,适用环境合同比较成功的国家主要有荷兰、法国和德国。根据欧洲委员会及欧洲环境局的官方文件,欧洲学者认为环境协议的核心特点是“以自愿为特点的一份协议或者一个自我管制行动,其相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有国家,作为实施环境法律和政策乃至更高目标的替代措施或者策略,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荷兰是欧洲第一个使用环境合同的国家,其称之为环境自愿协议,而且到目前为止已经签署了200多份协议,其中最著名的协议是荷兰的“目标集团盟约”。在荷兰,环境合同的主要形式是集体环境合同,而且这种形式的环境合同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并在实现荷兰的环境政策目标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集体环境合同是中央政府(主要是环境部部长)和工商业以行业为单位签订的旨在集中消减污染物的合同。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机关或他们的代表组织签订的旨在处理环境问题的协议,通常包括执行环境政策的资金筹备等;一种是单个的行政机关和单个的企业之间签订的,要求企业消减其排放的污染物。

    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也是行政合同的创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法国称这种执行计划方式为政府的合同政策。 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主要有三类,即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和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又分为特别行政合同和行政机关与企业团体的合同两类,特别行政合同是工业界在接受政府财政援助的情况下,与政府签订特别行政合同以达到控制公害污染的目的,这类合同以水污染的防治为主。而行政机关和企业团体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政府的财政援助;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央的政策,政府会对这些机关予以一定的补贴,此类补贴合同对于防治公害,特别是噪音防制、资源保育及整治河川有很好的效果;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督促国营事业单位加强防污自制。1982年7月1日一方面由环境部与能源部,另一方面由环境部与法国电力国有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合同内包括明示对水、空气、噪音、生物、景观及使用地区保护义务及应有的措施,并应对上述资源研究,以配合履行义务的充分达成。

    美国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所以美国的环境合同也就没有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的区分,都笼统的称为环境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是指通过在利益主体之间协商和达成可执行的协议来调整环境问题的方法。环境协议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环境合同的分类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的不同而分为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政府机关的环境合同以及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一方是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学者相对应的称之为环境保护民事合同、环境保护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签订的,美国的环境协议包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声明和有法律强制性的合同,其法律依据是《有毒物质控制法令》所规定的“新利用规则”,这项规则鼓励公司与地方社团达成协议,如果某项协议经协商达成,法令就授权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一项重要的新利用规则,以确保签署者的遵守执行。 自1991年美国环保局在联邦强制性的有毒物质释放清单制度基础上发起了“工业有毒物质项目”后,美国大力推行环境执法和环境管制改革,鼓励使用各种环境管理创新手段,包括通过谈判协议与州、土著部落和企业、社区等建立新型伙伴关系。 20世纪中后期的XL项目和随后的“共同观念创制项目”都是在这种协议管理模式下建立的,只不过XL项目是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由环保局和利害关系人与特定的公司和企业进行谈判,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整个社区等,对企业采取创新的环境管理、审计和报告项目等给于一定管制上的放松;“共同观念创制项目”是建立在对特定行业的管制基础上的,此项目是将多方利害关系人召集在一起,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管制方式较其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和有效,美国很多州都开始使用环境协议的方式来保护环境。如1991年的新泽西《污染控制法令》(PollutionPrevention Act)要求大约700家工业企业工厂准备污染防治局计划,计划和总结涉及十分重要的细节,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法令同时授权环境部制定10~15家工厂首先实施“灵活宽泛的许可方案”。 根据该方案,参加公司将利用一种污染防治方法与政府合作,促成一项全面的计划,以满足或者超过所有许可证的要求。作为回报,参加者将获得一项统一的许可——而不是像参加该方案之前需要申请60~100项许可。

    从这些国家适用环境合同的情形可以看出,任何一种调控手段得以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在环境保护中寻找有效的方式和制度,借鉴外国的做法,必须要深入了解这些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求找出更加适合我国环境的环境保护机制。

    综上,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与发展是由日本特定的经济制度、政治背景以及社会形势所导致的,在横滨模式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对日本的环境保护的效果是其他管理模式所不能及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承认它的效力,但协议本身使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了信赖,在此基础上公害防止协定本身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环境合同制度在欧洲国家广泛使用,与各国的国情也有密切的关系。荷兰的政治文化传统决定了环境问题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成为大家共同的责任,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渊源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而美国的环境协议得以广泛应用和取得良好效果,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享有较为宽泛的权利,使环境协议能够很好的实施,纠纷也能很好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美国的环境公益组织很多,这些环境组织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其适用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再加上美国有很成熟的和解协议形式,法律诉讼有时也成为协商谈判各种目的环境合同的一种形,其实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p#分页标题#e#

    环境合同是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签订的旨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协议,此协议能“因地制宜、因业制宜”,使企业能够根据此协议自愿承担比制定法上更高的义务或制定法所没有规定的义务。然而对于环境合同的性质,学者之间还存在诸多的争议,我们有必要对环境合同研究的成果进行分析,弄清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知识,奠定环境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合同性质的争议与确定

    环境合同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人们对各国不同类型的环境合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究竟环境合同是什么,我国要构建的环境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还是另有内涵,这些都必须正确的界定环境合同的含义以及分类,这样才不会因为理论研究的缺失而导致实践的困难。

    (一)代表性观点与评析

    公害防止协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以,学者对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从研究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我国的环境执法实践,学者较多的是研究环境行政合同,但随着国际上环境协议的新发展,环境协议的主体有所扩大,已经不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因此,又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合同、既有民事合同性质又有行政合同性质的环境保护协定等概念,显然,环境行政合同无法包含后面的协议类型。对于这三种关于环境合同的概念,有必要进行分析。

    1.环境行政合同

    基于环境协议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签订的,我国的大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属于环境行政合同。而且不仅在日本,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也已经成为环境与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我国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也得到广泛应用,再加上我国近年来在环境资源立法及实践中有些采用了市场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有效利用,比如土地出让合同、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合同、旅游资源利用合同等,所以很多学者开始研究环境行政合同,并提出很多构建环境行政合同的设想。我国环境行政合同的实践源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奖惩的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是我国最早的环境行政合同。

    环境行政合同,学者认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管理目标、行使环境管理监督职能,与行政相对人就环境事务中各自的权利(力)、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这里的行政机关不是有些学者所指的环境行政主体,也不是有的学者认为的只要是行政主体即可,以及还有学者认为的政府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均可,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认为只要是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就可以认定为具有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的资格。 这种环境行政合同适用范围广泛,对所有的环境法领域都能适用。但是随着环境行政合同的研究和实践,他的局限性也显现出来了。首先,环境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限于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和相关的企业,适用范围较窄;其次,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传统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私法原则,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在环境行政合同中都应该适用,正如学者指出的“行政合同的出现标志着行政法正趋向于体现一种私法的精神或本质。” 依此来说,合同法的很多制度,行政合同都是能够适用的,这样又会面临一个问题,“姑且勿论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或到底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仅就其适用而言,它是否适用于合同法或将来的民法典,这是必须要探讨清楚的问题”。 如此的话,环境行政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自由协商关于环境治理的问题,而且双方是否有选择权,企业能否与行政机关讨价还价等,而我国出现的环境目标责任协议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环境行政合同,以及环境行政合同与合同法、民法的关系如何,将来能否适用民法典等等,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做深入的思考。

    2.环境民事合同

    张炳淳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指合同主体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就环境民事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就此观点而言,环境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当是民事主体,协议的内容只涉及到环境方面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这将大大的缩小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已经在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了有效的环境保护的手段,但将环境法领域中的合同界定为环境民事合同,此种概念显得过于保守,现在的环境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已经有很大的差异,民事合同制度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但当国家对合同进行强制性的干预时,合同已经不再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且,当意思自治在合同中不占主导地位时,此类合同就不能称之为民事合同了。相对与传统的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制缔约的发展、格式合同的应用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契约的再生》中,内田贵教授探讨了关系契约法与当代美国契约法以及日本民法之间的关系。内田贵指出无论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还是第二次契约法重述,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仍然处于核心地位,而执著于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无论如何引入关系契约规范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为了解除这一限度,更多的契约关系构成独自的领域,这导致了契约法缩小的现象。  “对当事人基于自己意思而缔结的契约给予司法上的干预乃至立法上的干预,还有,承认当事人约定的领域上的广泛责任”。无疑,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协议称之为环境民事合同,也无法适应和涵盖现代环境合同制度的发展,虽然我们可以专门的给环境民事合同赋予特定的含义和内容,如在环境民事合同中将公法性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等,而与其这样,不如给这类合同一个更科学的名称和含义。

    3.环境保护协定

    蔡守秋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协定是指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与所在地居民或当地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发生,基于双方合意,协商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纠纷处理方式和其他对策的书面协议。”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协定较之于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而言,具有主体广泛性,环境保护协定从性质上看这类协议包括的范围较前两种合同类型较广,其性质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还有行政合同的性质。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性质较特殊,所以对其救济的方式也要区别对待,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执行委员会处理、行政机关处理和诉讼的途径得以实现。环境保护协定制度利用合意的方式促使污染源单位基于其自身的自主性而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一种“合意性手段”。环境保护协议的主体虽然较宽泛,但它适用的范围从定义可以得出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污染的防治和处理,而并没有涉及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p#分页标题#e#

    众多概念的提出和制度的设计,都体现了环境法通过合同方式来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公共利益和环境私人利益的目的,但对这类合同下个科学的概念,还需要对这类合同的性质以及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

    (二)环境合同性质之我见

    据上分析,这类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可以称之为“环境合同”,首先可以避免因为名称而缩小了这类合同的外延;其次叫环境合同也有别于其他合同,能较好的处理和合同法的关系,使这类合同既能适应现代合同制度的一般的原理和规则,又能使其具有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特殊的适用规则;而且其主体包括民众,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在一定的意志自由下签订的,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公民环境权和企业的发展权相协调的结果,环境合同更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吸收民众参与到合同中,容易被民众接受和采纳。 “环境合同”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用来指代环境法中的合同,它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环境合同有其特殊性, 环境合同中政府的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共同意志与民事合同中的合意也有很大的不同。环境合同也不属于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仍然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为了执行环境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约定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仅限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这种合同比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这里行政机关仍然是享有特权的机关,其处理问题的方式仍然脱离不了传统的行政行为在管理行政事务中的局限性,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有限,也不利于全面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友好合作。环境合同不同于此类行政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更广,解决问题的方式更加灵活。行政机关的特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企业和民众的加入。

    由于学者对环境合同的认识不同,概念也有别,导致对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类也不同。主张环境行政合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将环境行政合同作了很详细的分类,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环境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外部行政合同,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与行政主体和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性质,又可分为承包合同(如环境保护承包合同)、执行合同(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书)、出让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行政委托合同等;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环境保护建设合同、排污权许可合同、使用排污合同和环境资源保护合同等。 也有学者专门就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进行了分类,依据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别将其分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养护合同。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又可分为企业的建设与运营环境保护合同、污染治理目标合同、排污许可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营运合同等。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又可分为河流疏浚合同、荒漠化防治合同、生态恢复合同、小区美化合同等。研究环境民事合同的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一个“类”概念,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合同,它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名称,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如此的分类有,根据适用对象可分为污染治理合同、固体废物服务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根据目的可分为环境分配类合同和环境消费类合同。这些分类由于仅局限在特定的定义之下,如前面分析的概念的缺陷一样,只是对现实出现的有关环境的合同进行了一定的归类,不具有开放性,环境合同理论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会出现更多的类型,所以对环境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找出其适用的统一的规则,对环境合同制度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将我国环境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环境资源的交易现象,结合合同制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再加以抽象和深化,这对于完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以及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和引进国外的先进制度,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实践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里对环境合同的分类不是根据主体进行的,而主要是从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的角度对环境合同进行的分类,即结合合同制度对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之间的协调把环境合同制度主要分为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依环境合同的的目的将环境合同分为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和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这种分类相对来说比较科学。在我国,政府间的环境资源交易也是实践,如浙江东阳和义乌两个市政府间的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协议,也是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的,也应该属于环境合同的范畴。

    (三)环境合同的内涵及外延

    1.环境合同的内涵

    本文所构建的环境合同,是通过对前面各种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析和总结,结合合同制度认为,环境合同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环境合同涉及的范围很广,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问题;主体也广泛,除了政府、企业,还包括与一定环境有关的公众。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环境保护蕴含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所以环境合同这种制度既要使环境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他们的经济价值,同时又要在开发利用中维护当地的生态环境,避免环境的恶化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为此,环境合同制度必须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从环境资源的分配到消费,环境合同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有些情况下也可是企业)与企业和当地的公众(通常是地方的环保民间组织或团体)共同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学者的观点,这种只以合同的形式来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最广义的合同,或者说这类合同是指可以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的合同,发生什么样的效力,则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能简单的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理论来解决,环境问题关涉到国家管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综合问题,不能简单武断的用一种方式解决。环境合同制度能够最有效的达到三者的统一。#p#分页标题#e#

    2.环境合同的特点

    环境合同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是三方,这三方是国家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和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或自发成立的环保团体,甚至包括一定区域的社区,民众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环境合同制度里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环境合同区别于其他环境管理方式的重点所在。建立环境合同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构建和谐的环境发展模式,公害防止协定之所以在日本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主要是由于日本具有官民协调的文化传统,官民双方都不愿意简单地用生硬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在荷兰的环境保护合同也是其传统的不同的争执利益团体和不同的民间组织协商文化的体现;美国的环境合同的最终达成也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社区和工作利益团体的参加,这些共同的特性告诉我们,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和人类的和谐相处,所有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处理必须要有民众的参与,把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公众和团体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能够更好的发挥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这样的环境合同具有很大的透明性,对于环境问题可以做到事前调整,避免大的环境问题的发生,这是环境合同中最重要的特点;

    二是这三方当事人在不同的具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地位是不同的,例如在环境资源分配合同中,环保组织或团体主要处于监督的地位,在环境消费合同中,企业和公众是合同的主要当事人,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是提供指导和服务的一方;

    三是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防止污染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和达到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经济的发展仍然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损失;

    四是环境合同以协商和行政指导及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方签订合同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知识的指导。

    3.环境合同的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