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论文范例

法治文化论文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1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

纵观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一方略,必须更加重视法治文化的建设,因为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积极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让公民真正的尊重与信仰法律,遵守与维护法律,这是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最强有力的精神支持。

(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所有形式的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环境基础上的,和谐社会也必然有其独特的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能够培养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形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

(三)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文化大繁荣提供了积极的外部环境,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文化。

二、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在过去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在党中央不断领导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尽力配合下,我国的司法工作水平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绩,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尽管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已起步,但仍处于稚嫩的初级阶段,还有漫长的探寻道路。目前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包括:

(一)我国法治系统的运行状况存在漏洞

一是立法层面上,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制建设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滞后的问题。二是执法层面上,滥用权力、裁判不公、执法不力等阻碍法治发展的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三是法律监督上,监督范围较小、监督强度不足、惩罚手段不够严厉都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影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二)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

法治文化强调的是民主、自由、权利等法治理念,是需要民众积极参与的法治状态,但目前我国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维护权利与制约权力的概念。在不断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能够让民众逐渐认识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

(三)我国现阶段欠缺有效的法治文化传播

法治文化传播的范围较为狭窄,受众群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传播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传播主体应当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了解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传播的内容不够丰富,法治文化内容涉及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但当前的传播内容是以法律制度和规范为主,较少与其他内容相结合。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历史、社会和经济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的法治文化,古代主张的“法治”也不是今日所说的法治,在本质上是一个权大于法的,受制于权力的人治。由于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部分民众对法的认识停留在暴力性、强制性与惩罚性,留下镇压、统治等印象,从而产生恐惧、躲避的心理,阻碍了民众对法的正确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难上加难。

(二)社会原因

不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现代中国,重关系、讲人情几乎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情的确是社会交往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无处不在的人情也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建设,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以情乱法的现象。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经济原因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2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指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部的根本原理。要继承、发扬和革新传统,首先就是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类。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两类:显性法律文化和隐性法律文化。显型法律文化主要指制度性的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隐型法律文化指理念性的成分,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由此根据构成成分,作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指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总体文化的一部分,许多特征都可以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找到根据。正如马克思曾说: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进程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表现在: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三)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1、民为邦本。

民为邦本的思想文化,强调在人民与国家、政权、君主、官吏等关系中人民处于根本的地位。这种思想文化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很多,比如“民惟帮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民为邦本的传统思想文化为保护公民权利、保护私权利,以及减少“人治”提供了思想基础。

2、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最早是法家倡导的治国理政策略。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管仲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随着这种为巩固和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策略,与社会主义法治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不可否认,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早期的思想渊源。

3、礼法并用。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中倡导把礼治、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起来,把“严刑峻法”与“慎刑恤罚”、“和为贵”,“少讼”、“息讼”、“无讼”等结合起来,强调社会和谐,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社会主义法治正是在批判地吸收、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不断前进的。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制约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权力至上、推崇礼治而轻视法治,把法律视为统治人民之工具。在这样一个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移植或建设现代文明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秩序,也就注定了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将会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之始终。

(一)“权力至上”传统与“法律至上”原则的冲突

在西方,法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崇高地位,法从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宗教信仰在西方价值系统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确立并且巩固了法的神圣与权威,从而使后来的法治与宪政的发展成为可能。而由于中国的价值系统先天性缺乏西方那种“上帝立法”的观念,法律的地位不高,因而也不可能具备如西方历史上法律所拥有的那种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两千多年来的专制主义政治,强调皇权独尊,至高无上,强调“尊君、卑臣”,实行“愚民”统治,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现实,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此种政治文化传统实乃对现代法治“法律至上”理念构成的一股最强大的排拒力。“权力至上”传统与“法律至上”原则的冲突,在现实社会的具体表现是:法律的权威性一直难以得到政府和民众的认同,作为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权威的宪法,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被当作一种花瓶和摆设。在十年“”期间,宪法成了一纸具文,法律遭到践踏,法律制度毁坏殆尽。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今还面临巨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常有所见,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个人、组织和行政机构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执政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违宪的审查和监督机构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党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引礼入法”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在法治社会里,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人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还意味着法律平等适用于一切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的“礼”或礼教伦理维系的社会,儒家讲究私人关系;强调道德标准内外有别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的二元化特质与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强调法律平等适用于任何人的理念判断有别。结果,法与道德的界限消失了:一方面,道德、礼义,成为法的最后根据,以致两者在内容上趋同。合乎道德的即为合法的,违背道德的,要受到刑罚。另一方面,立法者和执法者也都在不容程度上受到了社会中占优势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从而使道德信条不可避免进入法律制度中。这样一来,法就成了礼的附庸。中国的价值系统注重道德的内在超越,政治和知识精英们都执着于对“内圣”功夫的强调,推崇道德至上、伦理至上,在社会生活中,往往热衷于发挥主观的能动性,讲求“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不重视也不愿意接受法律这种客观外在的规则对日常行为的规范。客观精神的先天性缺失,法律缺乏权威,与儒家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的二元化特质兼容一体,投射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上,重视人情,漠视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心所欲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不重视客观的方法和一般司法程序,法律得不到一体遵行等弊端几乎与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形影相随。

(三)国家本位和等级观念导致对平等、自由的忽视

我国传统法治观念和法律秩序是以法家的法治理论或儒法合流统治思想构筑的,它以“尊君卑臣愚民”的君主专制而不是“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官民的等级特权而不是全体人民的主体平等为前提。导致了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国家本位主义、等级观念的法律传统虽然在现今的制度层面上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漠视了对平等权利的追求。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三、结语:革新传统法律文化,突破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瓶颈

作者认为,尽管我国法律传统与法治原则有着诸多的不兼容,但这并不足以构成我们拒绝、不接受或故意拖延将现代法治理念及相应制度安排移植入中国的理由。我们应该革新不利的因素,为实施社会主义法治扫除障碍。

第一,继续大力推进普法宣传教育。

1985年,国家开始“一五”普法,这是在“”后拨乱反正的特殊时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展的全民活动,具有法治观念启蒙式的扫盲运动性质。目前已经是“五五”普法。在普法中,要特别注重对“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意识的培养,抵制“权利本位”、“官本位”思想,真正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为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创造人文环境。

第二,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去年以来,中央在国家部委机关、央企、高校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学习宣传活动。作者认为应当不断扩大和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强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要让广大人民切实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3

【关键词】法治新闻;受众;精细化;深度化;互动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法治建设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新闻在融媒体大势下,迎来内容的挑战,受众的挑战,营销的挑战等等。笔者从受众的角度,尝试分析当下法治新闻面临的受众现状、问题以及发展路径。法治新闻是建立在“新闻”本身的基础上,聚焦法治元素,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样化新闻媒介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治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法治新闻既有社会新闻的一般要素,也有更为精准的报道范围,具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等多个方面。融媒体发展的当下,不同的传播载体、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已经让法治新闻呈现出纷繁多样的形态,突破了读者阅读习惯中相对单一的载体和形式。在法治专业媒体、都市类媒体、商业网站乃至个人社交平台都成为法治新闻的传播途径,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法治新闻早就打破行业壁垒,屡屡成为受众关注的焦点,引发全社会的讨论,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与此同时,法治新闻的受众群体也在信息大潮中,进行了自我分化和选择,逐渐呈现出需求多样化、阅读习惯分众化、新闻要求深度化、以新媒体为载体的互动需求增多等趋势。研究分析受众需求,能够为当下法治新闻的发展与进化提供更为准确的方向和定位。笔者尝试从精细化、深度化、互动化三个方面,分析当下法治新闻受众所呈现出的趋势对法治新闻制作的影响,尝试寻找针对性的解决路径。

一、法治新闻受众分化的具体表现

融媒体格局正以迅猛的势头重整媒体行业,重塑媒介形态。当前,媒介形态已经突破传统媒介载体形式,报纸、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皆是受众习惯使用的媒体。当受众被新颖、快速、海量、便捷的网络媒体分流时,传统媒体被倒逼向创新融合方向推进。法治新闻最初的载体正是这些传统媒体,而它的受众在这一波重整中分化趋势更为明显。法治新闻,广义上来说,属于跨界新闻体裁,与社会、经济、教育、行政等领域的新闻都有着交叉,这些领域的很多事件离不开法律规制,也就自带法治色彩。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程序与实体的合法,早已经在受众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相关法治事件发生时通用的评价标准。受众的法治意识和对法治新闻的专业、深度的需求,开始推动法治新闻报道的渠道、方式、内容等的改变。一是法治新闻受众类型的精细化。传媒分众化是伴随数字媒体出现诞生的新概念。法治新闻的受众精细化,正是传媒分众化的缩影。法治新闻的目标受众相当广泛,大到关注法治类信息的广大社会群众,小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法律专业领域内的职业人群。目标受众开始在年龄层、文化水平层、职业层甚至个人喜好层面呈现多维度、精细化,而且每个维度的受众对法治新闻的选择呈现不同的特点。多维度的受众开始选择性找寻自己关注的法治新闻,主动屏蔽或忽略自己不关注的内容。在社会人群中,猎奇心理、实用主义、问题导向等都会有不同的关注受众;在政府机关,对法治新闻的正面输出引导越来越受关注;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则将聚焦点放在新政策解读、法治动向对市场的影响等;对于法律专业领域的职业人群,法治新闻更大的价值是成为他们掌握信息或者提高曝光度的桥梁……不同的受众类型,脱离了原本法治新闻输出的统一模式,呈现出自我主动定制的趋势。二是受众对法治新闻内容深度化的追求日趋明显。一个法治热点的出现,已经不是昙花一现,出现受众快速遗忘的状况。近几年,连续出现的轰动全国的法治事件,都是在受众的传播、讨论、追问中,不断发酵,继而引发相关部门介入,追查并还原真相。受众对法治新闻的需求和关注不再满足于信息的传递,甚至对政策的推送,都会有更进一步的追问和思考。尤其对于一些突发事件,受众突破围观心态,在接收媒体传递的讯息同时,保持关注以及追问的态度。三是受众对法治新闻报道的互动性需求不断增长。受众类型精细化、需求深度化,根源就在于信息化发展,新媒体涌现,受众掌握了信息传递的主动权,受众的好奇心与自主选择权增大。信息技术的支持,让受众多了与新闻平台互动的机会,法治新闻传播中,受众的意见表达开始出现,而且对法治新闻的媒体有了“回应”这一需求。互动性成为法治新闻争取受众的重要方式,也是传播载体表达诚意的体现。

二、受众分化对法治新闻的影响

法治新闻的载体从传统媒体发展成全媒体再到融媒体,它的受众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因上述的多个趋势开始多元化,这给法治新闻传播带来最直接的冲击。一是精细化、深度化的受众需求,倒逼法治新闻传播开始找寻更为有效的传播手段。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方式是“输出-接收”模式,但是现在的受众不仅仅是法治新闻的接收者,他们往往会在不断转发的过程中,成为事件的传播者。借助自媒体平台,受众可以对新近发生的法治新闻转发、评论,让事件在不同维度出现不同声音,甚至还会影响事件的走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新闻容易脱离其原本严谨的特质,质量参次不齐,相比较传统媒体而言,新闻议程设置向受众本位转变,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二是受众成为信息的再传播者,直接影响法治新闻传播的有效性。法治新闻往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及时传递讯息,有效发出声音,才能掌握法治新闻发展走向。但是媒体行业的采编力量,或局限于传统采编流程,或仅仅熟悉网络编发的流程,面对受众的快速成熟,媒体发展相对滞后。当前,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全面融合,法治新闻的受众将面对更为专业的新闻传播者,受众对法治新闻制作以及传播的形式、速度、内容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受众面对法治新闻信息时,会根据其自身的要求进行选择、接受、传播,而且呈现多元化特征。三是融媒体环境下的互动性特征,强化了受众参与法治新闻传播的主动性。这一互动性既表现在受众与媒体之间,也表现在受众之间。法治新闻的发生、传播,通过网络在受众中发酵,自媒体承担了重要角色。由于自媒体平台的交流与互动具有简便和随时性,网民可以随手转发或评论,甚至还会出现新闻搭车现象,这既体现了受众参与法治新闻传播的积极性,也对舆论引导带来挑战,所以主流媒体的舆情引导成为关键。

三、法治新闻找准受众需求的路径

在融媒体语境下,审视法治新闻发展与受众分化的共振点,笔者认为需要从受众心理、受众粘性、融媒体推进的角度,找准受众需求,探索法治新闻具有长久生命力和广泛受众市场的发展路径。进入融媒体时代,不仅仅是外在形式的改变,形成传统媒体、新媒体等优势互相结合并且发挥更大作用的运作模式,而且在内在运作中,融媒体也将所有媒体的优点进行再组合,优化功能、手段、作用和价值。法治新闻的传播载体在优化的基础上,才能与受众保持并进的步伐。一是受众面对纷繁芜杂的讯息,呈现出求异心理、认知需求以及共情追求的心理特征。从受众的自身需求出发,法治新闻需要在受众精细化的趋势下,对受众进行大数据分类,为不同层面、不同需求心理的受众提供个性化服务,再将个性与喜好相似的受众聚合,借助评论区的社交互动聚集用户。受众对于信息的接触和理解是建立在自己的选择基础上,尤其基于认知需求和情感共鸣,会出现差异。法治新闻的推送,就要打破传统媒体时代的输出方式,要进行个性化精准推送与细分领域深耕,促使受众之间更加高效地连接。生活中,人们需要一种自由而灵活的信息交流方式,而要实现生活的有序性,还需要一种深入性和权威性的信息作为引导,因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传统媒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且需要在信息的深度以及高度上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二是增强法治新闻与受众之间的粘性。受众对法治新闻的深度提出了需求,对法治新闻报道的进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作为法治新闻的生产者,不同平台的媒体都需要重新认识与受众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媒体的服务意识,报道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方便受众接收信息,推进受众转化,从传统媒体有效向新媒体引流,防止传统媒体在转型期的受众流失。三是增强受众的参与性成为法治新闻粘性的重要引擎。法治新闻报道应该考虑到精细化受众群的感受和体验,有针对性地选择新闻、选择话题,将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集纳推送,方便受众高效阅看和深度查阅,增强受众的粘性。互联网为所有媒体提供了互动空间,拥有公众号、网站、短视频等账号的媒体,在推送法治新闻的同时,可以与受众在网络上进行充分的互动,这类互动包括留言、参与、直播等形式,让受众的互动感得到充分满足,而且让法治新闻的可信度和直观性更强,继而为舆情引导奠定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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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文范文4

1.高校文化传播功能实现能力。

文化与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社会发展的标志。就个体而言,文化不能通过遗传方式获得,文化的发展有赖于文化教育的推动。人类的教育是特有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的发展,其载体是语言和文字的产生。学校作为文化传授机构,高效地传递着人类智慧和文化财富。今天,承担高等教育的学校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人类文化也通过固有的传播模式和当今的现代科技、互联网络等路径,实现了文化的立体、互动、多维、多向的传播。高校作为高层次的教育机构,承担着传播先进文化的功能。高校党组织应该深刻认识和充分发挥高校的文化功能,不断提升文化传播功能的实现能力。

2.高校文化选择功能实现能力。

学校的文化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和塑造人的过程。这就要求承担教育职责的学校,不仅要有明确的教育目标,而且要有目的地选择和确定教育内容。我国的高校,其性质和培养目标决定了一定要选择教育内容,这是因为以下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文化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领导下的高校,必然是先进文化的传播阵地,这也就决定了高校的文化选择功能。二是因为受教育对象的认识和接受能力。就教育内容本身来讲,教育者一定要量度受教育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差异,选择适当的内容开展教育活动,即今天所谓的“因材施教”。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在开放环境与信息社会条件下,世界文化的多元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多元文化的撞击和交融,必然对高校教育带来多方面的影响。为了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和教育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多元文化影响的环境下,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和认识能力,高校教育必须进行教育内容的选择,即整合书本内容、时代内容、实际内容与相关内容,以达到预定的教育目标效果。以上这些,要求高校党组织着力提升高校的文化选择能力。

3.高校文化育人功能实现能力。

教育是培养人和塑造人的系统工程,育人是学校教育的本质要求。既然是育人,必然是有方向和目标的。高校教育以人为本,其应有之义是以育人为本,即在教育过程中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这里的涵义是,教育不仅是把知识通过媒介传播给受教育者,而且必须同时作到“以文化人”,即通过文化传承,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文化育人当然也是有方向的。在文化多元化背景下,不同的文化影响着每一个人的价值取向。高校担负着文化育人的职责,其方向和目标决定了要发挥“自觉”育人的功能,不能任由落后文化、不良文化的自发影响学生。也就是说,高校育人要发挥“自觉育人”的功能,有目的地消除落后文化、不良文化对学生的自发影响,有组织、有计划地传播先进文化、优秀文化,并以之占领学生的思想阵地,成为主导的文化形态。高校党组织不仅要有意识地强化文化育人的功能,而且也要着眼于文化环境的建设与优化,帮助学生树立对先进文化的自觉和自信,从而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升高校的文化育人能力。

4.高校文化衍生功能实现能力。

在世界范围内,高校既传播已有文化,又可以孵化、衍生和拓展文化,因为高校不仅担负着教育人的职责,而且承担着服务社会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责任。通过文化教育与社会实践的结合和科学研究,高校能够在新的实践与原有文化基础上,衍生出新的知识,拓展出更高层次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孵化、衍生和拓展,可以有多种途径:一是通过大学教育,不仅能够提高受教育者的认知水平,而且可以培养受教育者的创造能力,并影响受教育者的情感趋向和价值观取向,这样不仅能使文化在受教育者身上得到传承和转移,而且能够实现文化增殖。二是通过为社会服务,文化能够与新的社会实践有机结合,不仅能够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能够形成新的文化增长点,使文化得到衍生和拓展。三是通过科学研究和实验以及学术探讨,能够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对文化进行拓展研究,探索未知领域,从而生产新知识,创造新文化。在文化得到前所未有发展的今天,高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文化衍生功能,提高文化衍生和增殖能力。

5.高校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功能。

高校党组织要充分和深刻认识高校的文化功能,努力提高高校文化发展能力,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二、高校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培育能力

1.高校文化自觉的生成能力。

文化自觉本质上是对文化价值的觉悟觉醒。从人类文化发展史来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进步都以相应的文化觉醒为前提和基础。这种文化自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文化发展战略地位的深度认同,二是对文化发展的责任担当。高校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重要阵地和领域,要深刻认识到在文化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履行发展文化的职责,在坚持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同时,要坚守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当代先进文化,为增强国家竞争力、提高国家软实力做贡献。只有对文化价值形成深刻认识和深度认同,才能做到高度的文化自觉,从而提高高校文化发展战略地位的把握能力。同时,文化自觉不仅是意识上的自觉醒悟,还是实际行动上对文化发展的责任担当。文化发展需要一代人一代人地永续传承和接力推进。而高校正是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与创造的重要基地。高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担当,就是用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进步,就是永续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就是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这就是更高层面的文化自觉。

2.高校文化自信的培育能力。

如果说文化自觉是一种意识、责任,那么文化自信本质上是对文化生命力的信念信心。这种信念信心,不仅关系着文化的现实发展状态,而且决定着文化的未来发展走向。增强文化自信首先需要我们有对民族文化的理性审视,也就是对自己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应有的礼敬和自豪,对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有坚定的信念,并能够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之上进行扬弃,推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同时,增强文化自信也需要对世界文化的包容借鉴。对外来文化采取包容、借鉴、吸收的态度,是文化自信的一种体现。具有悠久发展历史的中华文化,本身具有海纳百川、兼收并蓄的特质,这就是历史地客观地表现出的自信气度。当前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这就要求我们以更加理性、科学的态度把握我国文化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趋势,正确看待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树立应有的文化自信。高校作为文化传播和发展的重要阵地,必须努力提高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培育能力。

3.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和引领能力。

党的“十八大”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综观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这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精神支柱。威廉•A•多诺休曾指出,没有主导价值观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在我国,高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和引领高校文化发展。只有如此,才能矫正、克服指导思想、共同理想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偏差,保证高校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性质与方向。当然,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也就意味着存在高校文化发展的多样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多样化发展,也就谈不上主导性,多样化发展也离不开主导性。高校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面,必须在保持多样性的同时,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和引领能力。

三、高校文化创新推进能力

(一)制度文化的创新推进能力。

制度也是文化。高校制度文化的创新必须处理好传统与现实的关系,一方面要在立足于学校的现实状况对原有制度进行“扬弃”,即是说在新制度里既要体现新要求,又要包涵原有制度中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要包容已有的文化精华,同时又吸纳时代气息,将传统与现实融为一体,既延续历史,又面向未来。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制度创新要进行系统设计。系统设计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以培养教师和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以及创新能力和创新习惯为目标,做到具有方向性。例如,文化创新系统可以包括三个子系统。对教师子系统而言,要建立教师综合效绩评估系统,从教学、科研、育人、管理、服务等多方面进行考核等等。对学生子系统,要改革现有的考核方法,注重知识和能力的双重指标,知识考核的同时,又衡量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等。对物质资源系统,根据新的要求进行全方位的重新整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管理文化的创新推进能力。

管理是科学,也是文化。高校的管理是文化的载体,管理的各个层面都蕴涵着文化。其中,管理理念体现和贯穿着管理的灵魂和精髓,而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方法等也都属于文化建设的范畴。高校文化的创新指导并规范着高校管理的创新。同时高校文化的创新又必须通过管理的实践来加以固化和体现,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高校管理的核心理念应该是以人为本,它要求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师生、通过和依靠师生并让广大师生享受制度带来的利益。以此为导向去实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形式创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不仅要有正确的办学方向,还要形成自己特有的文化,并通过管理文化的创新,推动学校文化的发展,这是新形势下高校党组织文化发展能力的重要方面。

(三)环境文化的创设推进能力。

高校是知识的集散地和创造源,是传承和创新知识的重要主体。在这种特殊的生态环境下,高校应该不断提升良好文化环境的创设能力。

1.大学人文精神的培育能力。

文化具有天然的历史积淀性和代际传承性,传统文化是文化认同的纽带,也是面对现实和面向未来的重要思想资源。文化育人需要深入研究挖掘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在对传统文化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民族文化特性的人。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功能的高校,必须形成具有独特气质和强大生命力的“大学精神”,这是大学灵魂,是大学生存发展的精神动力,是优良校风学风的重要基础。大学精神往往凝固在校训之中,以核心价值主导文化的发展,以特有的方式转化为凝聚力和感召力。每所高校都有自己独特的校训,并使之贯穿于办学理念和治校精神,又融入每个领域和师生行为。一个正确而科学的大学人文精神,对于形成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对于高校文化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能力。

2.学术文化的提升能力。

学术文化是高校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学术文化的提升能力是高校党组织文化发展能力的核心内容。高校党组织要引领正确的学术价值观,把“质量第一”作为核心理念,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高校要努力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给学术领域提供宽松的氛围和空间。高校要坚持“以德治学”,在学术研究方面要弘扬科学精神,自觉与“伪科学”作斗争,要诚实严谨,戒除急功近利的心态,守住道德底线,杜绝学术腐败。高校要弘扬学术民主,鼓励自由、民主地探讨学术问题,做到学术面前人人平等。高校要要倡导正确的和谐的学术批评,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下,推动学术文化的发展。

3.民族文化的传播能力。

高校承担着传播民族文化的重任,应当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应有的重要职责。党中央提出:大学应该成为继承传播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场所和交流借鉴世界进步文化的窗口,成为新知识、新思想、新理论的重要摇篮,努力创造和传播新知识、新理论、新思想,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高校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在更多领域、多层面开展国际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同时,在国际文化交流中要坚持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守望民族精神,弘扬民族文化,让中华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体现民族性和世界性。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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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众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常常为了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忙碌,进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实践活动,将已经失传的或者有此趋势的传统技艺向周边展示,随着他们所处环境的不断变迁,手中的技艺和传统文化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得到了关注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而有的依旧离开了我们。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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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不断学习已经走上致富之路。然而,那些贫困山区脱贫的步伐却依旧缓慢,经济发展不起来甚至进入死循环。很多农民固步自封,不愿意学习新东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视不理,继续粗放式发展生产,从事不利于自身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工作,这与整个新农村建设的科学理念、和谐氛围格格不入。因而,为促进农村社会管理与治安稳定,形成淳朴民风村风,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迫在眉睫。

(二)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解决好农民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全面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使其法律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将成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农民自身法律素养提升的应然要求

法律社会化,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农民的学习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素养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现实,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着眼于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理应成为一个突破口。具体来说,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就是使农民从自然人成为法律人,就是促进农民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就是促进农民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形成,也是促进农民理性认知、利用和改造自身所处法律环境,从而使山区农民养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形成积极学法、遵法的优良风气。

二、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及归因分析

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农民法制教育严重缺失,没有法制教育的相关计划与安排;缺少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电视、报纸、网络等;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信仰危机,司法公信力较低,多数农民认为学习法律无用,或者认为法律程序过于繁琐;农民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法律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法制教育内容与农民实际生产生活关联性小,且法制教育以文本方式为主,教学方式陈旧不先进,农民对其不感兴趣。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农民习惯、干部乐意的“人治”历史传统

中国普通百姓有勤劳善良、隐忍、逆来顺受等性格特质,文化水平低且社会地位低,遇到棘手问题多是依赖别人,不习惯独立解决。由于“有事找干部”、“有事找政府”等传统思想盛行,农民平时遇到纠纷时,常寻求村里的“智者”调和,想不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贫困山区多粗放式经营,经济相对落后

贫困山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可用耕地较少,因而农民务农收入并不高,村干部经济较差,没有形成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思路,对村里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生产生活方式视而不见或者得过且过,山区经济发展一直跟不上时代步伐,仍旧是粗放式发展。比如,山区农民长期以来形成开山取石的传统,破坏了国家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原始森林资源,同时,造成生态失衡、引发地质灾害。

(三)地理环境受限,普法宣传不到位

贫困山区多处偏远地带,交通不便,县政府对其监管不力。一些乡镇从未组织过村干部学习法律,更没有采取措施要求干部自学或进行相关法律培训。比如,国家森林保护法、国家矿产开采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土地流转政策、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并未深入进行宣讲,对农民宣讲也不到位,并未分析农民的实际接受能力与法律认同感。一些法律主管部门或者浅尝辄止,或者流于形式,在没有长期性规划的情况下便开始农民法制教育与宣传,导致成果不理想。

(四)农村干部阶层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依法治村

虽然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多年,农民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是贫困山区农民的法制观念依然淡薄。很多乡村干部对法律一知半解,处理一些农村基层工作时,很少以法律的视角来考虑问题,常常以权压法、以暴制暴,甚至对一些积重难返问题放任自流。或者因为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乡村干部不依法办事,随意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以权谋私,损害党在农民心中的良好形象。然而,农民却不懂法,常常无意识寻求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现实对于干部法制观念的强化与农民法制观念的形成极其不利。

(五)农民本身文化层次低,接受法制教育的意识不强

贫困山区农民眼界受限,对外界的新鲜事物常常怀有抵触心理;为了养家糊口,平时除了干农活、打零工外,没有太多时间娱乐或继续学习提升,就算有一点农闲时间也常聚众喝酒、打麻将、闲聊等,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多是随意,或者有一些对时事感兴趣的农民也常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专业的法律语言不理解,对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更是难以知晓;有时听村长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也会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心理,多数人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自己只要本分劳动就不会惹事端。

(六)法制教育培训少科学规划,多主体造成责任分化

从纵向看,虽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农民法制教育网络,但整个教育培训体系无统筹安排与长远规划,收效甚微。从横向看,目前涉及农民法制教育的部门众多,如组织部、宣传部、司法部、妇联、学校等,但是多方管理造成责任分化,没有主要牵头负责部门便无法保证农民法制教育的顺利展开。这使农民法制教育在实际的宣传与培训中,陷入零散、盲目、无头绪的混乱情形。

(七)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滞后,方法缺少针对性

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更多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非对文本的具体解读,更多体现国家强制性而较少关注农民实际的法制教育需求,内容多枯燥而少灵活性、专业性强而晦涩难懂,无法激起农民的学习热情。我国于2012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在农民教育培训方面,各地方省市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农民法制教育培训本身操作性不强,法理性不够。教育培训方法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单向的传单发放,不关注农民的反馈意见;多采用墙报、村务宣传栏进行短期突击宣传,不注重长期宣传及后续跟踪。

三、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

许多学者对农民法制教育的探讨侧重从法律、教育、文化、新农村建设等视角,本文重点从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视角来分析农民法制教育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具体表现在:

(一)总体思路分析

1.充分考量农民心理及农民学习实际。

在中国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影响下,农民形成了“安全第一”、“知足常乐”等生存伦理和价值取向。他们存有保守古板、小富即安心理,力图规避对基本生存形成威胁的风险。同时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农民又有脱贫致富、改变现状的迫切愿望。在这种安于现状的保守心态影响下,农民形成了过分关心实际效果的学习理念,具体明确的学习目的;同时,因农民忙于农事而致使他们严重缺乏学习时间及学习空间。因而,在农民法制教育中,应凸显尊重体谅的人文关怀、身体力行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极端偏见下的过分说教、至高权威与随意指责;应自觉打破思维预设,敢于推陈出新,并积极引导农民破除麻木冷漠、保守愚昧等落后思想观念,帮助其充分利用时空资源,养成主动学习习惯,做好对农民进行长期法制教育的心理准备,真正将农民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2.妥善处理个群关系,使之良性互动,各司其职。

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个人往往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活动。因而,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家庭内部与外部人力资源、关系资源、隐性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协调好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其良性互动,更方便地开展农民法制教育。法律宣讲团成员在进行农民法制教育时,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了避免工作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必须提前进行工作分工:集体成员商议后确立短期和长期工作方案,组织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宣传部负责前期动员与宣传;编辑部负责法律材料的编写与修正等。整个团队应注意个人与群体的良好协调及互动,并在活动中确立工作理念,逐渐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

(二)具体操作方案

1.准备:创设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

(1)宣讲团成员提前深入农民生活,收集农民生活中的现实法律问题(离婚打官司问题、房产问题、子女上学择校问题、土地使用、流转问题等),以这些问题为原型设置问题困境并形成宣传资料,在培训开始前将其发给农户;(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进行普法动员;(3)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观看法制类影片并穿插法律宣传片,充分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4)将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改编成小品、相声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给农民以心灵的触动。

2.方法及计划: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

法国学者莱斯纳等人认为,成人在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同时扮演继续社会化的客体、继续社会化的主体、继续社会化的施动者三种不同的角色。在此基础上,莱斯纳提出成人继续社会化的基本机制,分析形成了三类教学方法:以获得规范为导向的传授型教学方法、以个体发展为导向的帮助型教学方法、以对社会直接产生影响为导向的介入型教学方法。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实质就是农民继续社会化的过程。结合农民本身的文化水平,农民法制教育的培训工作应该分阶段实施,循序渐进地完成。(1)培训初期应多采用传授型教学方法,比如讲解法(分为一般法律知识专题和与农民相关的农村法律知识、政策法规等)、读书指导法(重点解读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专业术语)等,侧重对农民基本与重点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其形成相关的法律概念与解决法律纠纷的图式;(2)培训中期应多采用帮助型教学方法,比如讨论法(讨论并学习借鉴农民身边熟悉的法律案件、纠纷的解决过程与审判结果,帮助农民理解法律问题的关键点及如何遵守法律法规)、心理体验法(有计划组织农民旁听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会,让其身临其境感受法律公正、法律权威、法律维权,并在此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教育他们)等,侧重培养农民的法制观念与意识、形成解决简单法律纠纷的能力;(3)培训后期应多采用介入型教学方法,以实际生活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比如土地纠纷、村干部换届选举、婚姻财产问题等,侧重农民之间的互动,让其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争做“法律明白人”、“维权达人”。培训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延续教学成果同样重要。经过集中式培训后,宣讲团要及时总结培训中成功之处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后期对村干部进行针对性培训,重点培养他们倾听农民心声、关心农民生活的习惯,鼓励他们及时发现并收集问题,帮助他们成长为农民的法律咨询员、调解员,最终促成村民与干部和谐共处、法律素养逐步提高。

3.内容选择:体现方向性,凸显地方性、时代性。

课程内容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选择,是一种文化选择。因此,农民法制教育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农民。在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一致的前提下,教学内容的选择更应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应该具体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文件内容,形成一套适合农民学习的、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宣讲材料,并结合最新时事动态进行修改完善。比如,教学内容可以包括:基本法律常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赡养父母问题、房屋买卖问题、财产继承问题、土地承包问题、纠纷处理问题等等。

4.启动:村委会牵头,整合人力、财力、关系资源。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7

郭沫若指出:"民族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同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相适应,历史地形成的,这里谈的羌人、夷人、戎人、狄人、苗人、蛮人,正是汉族的前身。历史上所说的华夏,乃是由他们共同融合而成的。中华民族中的各个民族,在其形成过程中,都具有这样的特点。"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化格局决定了民族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民族的融合导致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具有同一性,民族的差异又导致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表达形式具有特殊性,苗族"古老话"就是集上述同一性与特殊性为一体的历史文化画卷。少数民族民间法律制度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律制度中许多诗性智慧、原创文化以及和谐价值因素至今还存活在各民族的法律生活中。"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把法律看成是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其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价值,争讼乃是绝对的坏事。"探究比较苗族"古老话"的各种文本载体,考察苗族"古老话"流传地武陵山区的法律事象,可以发现,苗族"古老话"的各种流传文本富含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和谐。

椎牛祭祖,合鼓结社,是旧时苗族各部落首领共同议规、以鼓为标志的结社活动。巴代(苗老司)是在苗族社会中经常替人们主持祭祀与祈祷的神职人员,也是苗族"古老话"传承的职司者。据巴代古歌"合鼓建社"记载:"合鼓合在占求地,占怕古地椎了牛。绕圈旋转齐跳舞,喜笑颜开乐悠悠。飞歌传上云天里,震天动地无忧愁。"苗族古歌云:"姜央兴鼓社,全疆得共和,得富大家有,得福大家享。"这是苗族先人施行合鼓结社的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和谐价值的描述。《苗族理辞》是旧时苗族"理老"等头面人物为他人说理断案、排解纠纷、向纠纷当事人叙说和判断是非曲直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它也是苗族"古老话"记叙的一种文本。在这些规则中,对破坏和谐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谁的心不正,谁的意不良,他起蚂蝗心,他起臭虫意。掐别人的好花,摘别人的甜果子,进别人田捉鱼,钻别人园‘讨'菜,偷别人的伴侣,抢别人的妻子,小案要银两,大案要性命。"苗族人之所以愿将和谐作为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追求,其原因是"上古时候,古代时期,仡索仡本,本是兄弟。一娘两个膝头,你坐我坐,一娘两个乳头,你吃我吃",所以,本是同娘生,相煎何太急。苗族"古老话"中的"开天立地"篇写道:"古时天上灰蒙蒙,地下黑沉沉,天地相连,乾坤接近;水里无通船通筏的道,地上无走马走驴的路;天空无飞鸟,水里无游鱼。""古老话"在这里强调了人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与大自然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与我之分。人与大自然不能割裂、也不能对立,而是浑然一体、和谐统一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生态家园,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法律文化作为服务于社会建设的文化形态,和谐必将成为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苗族"古老话"中所寻求的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价值不谋而合。

"古老话"所传承的苗族习惯法对于本民族成员而言,不仅蕴涵着人情、天理、国法,而且有着自我救济和自我修复的功能。"古老话"告诫人们:"管世上事,象流水入穴,理凡间情,如牲口归栏。前面不说东道西,后面不挑是生非,莫踩好禾好苗,要惜好谷好米。不要左边砍倒树,不要右边砍倒竹。"千百年来,湘西苗族人民崇勤劳、鄙懒惰,尚礼仪、鄙骄横,珍团结、鄙分裂,爱公物、鄙自私,扶危困、鄙打劫,讲良心、鄙阴谋形成了以习惯法基本规范和乡规民约为载体的社会风尚。这种情、理、法相互交融的习俗法规已构成长期约束当地人思想行为的法律机制,它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相辅相成,从而形成苗寨山村淳朴好客的民风、互帮互助的生产生活习俗、青山绿水的自然环境,一直为外界所称颂。

二、苗族“古老话”展示了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

作为一种文化要素,苗族民间习惯法之所以能够得到传播与演化,因为它是由固定生活于苗族社会环境中的苗族先民所推行的一套有组织的苗族风俗与生活仪式的体系,苗族"古老话"正是这套有着法律文化性质的民族风俗与活动的文化载体。苗族学者龙炳文先生在《古老话》一书中记叙的事实正好验证了这一点。他认为,苗族"古老话""自苗族的先民三苗、?兕、南蛮、武陵蛮,到宋时的苗,都一直把它视为自己的‘百科全书'而广为传颂,家喻户晓。‘'的十年浩劫中,它的手抄本和方块苗文记载本被焚烧殆尽,但苗族人民还是悄悄地用民间口传形式,将其保存下来了。"苗族"古老话"的文化生存能力为什么能如此强大?这是因为苗族先民创造了一种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

如果说苗族"古老话"由于在内容上富有了深刻的法律规则、维护了社会的正义而备受苗族人民推崇的话,那么,它在艺术上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富有能歌善舞天赋的苗族人民所喜爱。笔者生于苗家,长于苗寨,自幼说苗语生活,唱苗歌叙事。成年后,用苗话说理,编苗歌育人,湘西苗族"古老话"的部分内容早就耳熟能详、心领神会。所以,苗族"古老话"的艺术形式对笔者的熏陶感染至深。

如苗族《古老话》一书的"后换篇"中有关家庭伦理规范的记载:JongsIebIioxros,(七兄七弟)JongsIebIioxkad;(七弟七兄)Mouxguantjibzonggoudmel,(管家中姑娘)Mouxguantjibzongdednpad;(管屋里姐妹)Mouxguandjidblouddebnpad,(不准破口骂娘)Mouxguandnzhadlotndatmat。(不准咒骂父辈)又如《苗族理辞》《议榔》篇有关禁止换妻的榔规记载:Deddiongxhsattiedwid,(制筒不准?妻)Kheikqangthsattiedhvab,(刻木不准换妻)Xilniangbxangxtiedliod,(只有调换牛市场)Axniangbxangxtiedwid。(没有调换妻集市)

"苗族理辞讲求对仗,而且对仗工整,词语声调高低升降,起伏跌宕,极富韵律之美。"苗族"古老话"的表达方式既有诵读(分单人、双人诵读),也有歌唱,还有读唱结合等多种形式。所以"古老话"的记事体裁,既有白话体、诗辞体、还有民间古歌体。苗族古歌为纯苗语演唱,女声高亢嘹亮,男声豪迈奔放。苗歌曲调因方言不同而不同,装饰音也因内容变化而变化,苗歌也因柔和、明快、婉转,细腻而极具感染力,它是苗族性格的写真。苗族"古老话"中所记载的民族习惯法规范通过苗歌的艺术形式来表达,使它成为了苗族人民实现法律文化自觉的一种有效的民间方法。虽然旧时的苗族人民,因诸多的原因尚难以完全掌握本民族的文化使命和社会命运,但是,他们却能够创制维护自身民族利益的民族习惯法,并创设了特殊的表达方式使它历经千年的洗礼而延续至今。运用这样的法律文化,完成了苗族人民的文化自觉,这在苗族历史上也是一项奇迹。须知一个民族的发展,其民族文化的生存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民族的力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自觉的程度。

苗族古代的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很难显现,但其包含的很多因素则分散地以各种形式延续下来。法律意识、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不少内容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建设性价值。肯定苗族"古老话"所展示的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其意义也是积极的。在"古老话"开篇"濮斗娘柔"中,苗族先民以惊人的创造力、想象力和形象思维能力通过"盘古开天,南火立地"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在"古老话"第二部分《前朝篇》的"亲言姻语"中,反复出现过"诗体法"韵文,如:"东方聚齐了启明星,西方升起了夜明珠。齐了坪地的大岩,到了盆地的名村,齐了超山的高竹,到了超岭的高树,齐了五亲六戚,到了五宗六族。"这种"亦歌亦法"的韵文式体裁反映了苗族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变迁,对阐释早期苗族社会的民间规约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

武陵山区苗族没有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本民族文字,主要是通过口述的神话史诗来记录民族迁徙、文化制度和宗教祭祀活动等,"古老话"以其粗糙模拟性、直观象喻性、实物类比性证明了它是一种创造性的载体,这种创造性集中表现为诗性智慧的创造性本能。因此,"古老话"所贡献的诗性智慧起自于人类从内心深处萌发出来的一种自由抒发情意、向往公平正义的原始潜意识与冲动,它是各民族谋求社会平等的人类理想的初始展现。可见,诗性智慧是沟通神话史诗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桥梁,二者是"诗中有法、法中有诗"以及"水乳交融"的关系。诗性智慧代表法律文化结构中最本质最优秀的文化因子,它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对和谐秩序的渴望,决定了原生态诗性文化在整个少数民族习惯法体系中的形象和地位。正如茅盾所分析的:"原始人民并没有今日文明人的理解力和分析力,并且没有够用的发表思想的工具,但是从他们浓厚的好奇心出发而来的想象力,却是很丰富的;他们以自己的生活状况、宇宙观、伦理思想、宗教思想等等,作为骨架,而以丰富的想象为衣,就创造了他们的神话和传说。"因此,对"古老话"法律文化价值的研究与发掘将对我国民族自治区域的立法实践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苗族“古老话”传播了苗族习惯法的生态化信息,它演绎了一部精彩的原生态的法律文化

苗族"古老话"中所提到的苗族先民的生存环境,就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危机,更不存在危机加剧的问题。然而,局部自然环境的破坏与人的生存矛盾在任何时候、任何地区都会发生。应当承认,旧时的苗族先民并没有构建出系统的法律生态化的理论体系,但是,苗族的"古老话"却蕴涵了现代"法律生态化"的规则和理念。他们用"古老话"的诗体韵文形式,记载了极富法律生命力的民族习惯法,保护了自己的生存环境,也演绎了精彩的初始化的法律文化。

从"古老话"所反映的民族习惯法来看,推动自然的生态系统趋向平衡的内容颇为多见。"烧山遇到风,玩狗雷声响。烧完山岭上的树干,死完谷里的树根,地方不依,寨子不满。金你郎来议榔,罗栋寨来议榔。议榔育林,议榔不烧山,大家不要伐树,人人不要烧山。封河才有鱼,封山才生树。"苗族先民将具有维护生态平衡内容的民族习惯法,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起到了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

苗族先民生态法律意识的产生,来源于苗族的自然崇拜。《庄子•盗跖》云:"古者禽兽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而避之,昼拾橡栗,暮栖树上,故命之日有巢氏之民。"苗族先民乃中华"巢民"之一部,他们日日与森林为伴,面对生机盎然的树木时,自然会产生一种崇敬的情感。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这种情感不断堆积,形成了自然崇拜。贵州地区的苗族先民曾将枫树当作万物的始祖,无论是传说中的人类始祖姜央,或者是汉文献记载中的苗族首领蚩尤,都与枫树的崇拜有关。《苗族古歌•枫木歌》中这样唱道:"远古那时候,山坡光秃秃,只有一棵树,生在天角角,那是什么树,那是白枫树。枫树在天家,枝桠漫天涯,结出千样种,开出百样花,各色花相映,天边飞彩霞。"由于枫树在苗族人民的信仰中,极有灵气,所以,就把枫树奉若神明加以保护,世代声口相传,不得砍伐。苗族村寨立下村规民约,实施法律保护,尽在情理之中。

苗族生态法律意识的产生,还来源于苗族的生态智慧。苗族先民不仅用道德和法律的标准去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且也用这些标准规范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苗族先民十分依赖自然环境,大自然中的土地、河流、森林、植被对他们的生活极为重要,所以他们要把生态保护措施付之于实践,各种禁令纷纷产生。

苗族先民把自然万物理解成与人一样有喜怒哀乐等情绪变化的生命体,表达了人类这一大地之子对自然万物的尊重与友善,阐释了人类源于自然,就应该尊重自然,与自然万物平等共存,和谐共生的深刻道理,而对破坏自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嗤之以鼻。苗族先民以自然崇拜的形式来表达他们对大自然的关注和敬畏,从容地运用生态调适的功能,诗意地维护着自身的生存环境,展示了苗族深邃的生态智慧。苗族"古老话"传播了一种法律生态化的信息。这种信息,一方面,对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猛,生态失衡难以阻止的情况下,唤醒人们对法律生态化的重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展示了苗族先民对文化的创造。这种文化创造的精神,对当今文化兴国战略的落实,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苗族“古老话”为多元一体的中华法文化贡献了法律智慧,书写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不朽篇章

张晋藩先生指出:"一个王朝的法制的生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内蕴在少数民族心目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是世代相延的。"苗族"古老话"对于中华法文化的突出贡献在于,它创造了原生态的法律文化、弘扬了法社会学、法哲学的科学思想。

首先,在原生态的法律文化的价值创造方面,"古老话"是我国武陵地区苗族古代习惯法的传承手段和文本载体。"古老话"的成千上万的篇章诗句里传承了大量历代苗族民间的族规祖训、盟约会款、寨规村约、会典祭仪等法文化信息。在"古老话"流传的武陵山区,每当苗族民间举行祭祀仪式、婚丧嫁娶、建房造桥、生产劳动、议榔议款等重大场合时,长者理老都要诵讲"古老话"。公平、正义是现代法律的原则和精髓,它普遍存在于国家制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若干部门法之中,也反映在"古老话"所传承的苗族习惯法之中。"古老话"记载了苗族习惯法的法律主体对公平正义的运用,它从内容到形式、从意识到效果都体现了一个古老民族对法律文化的创造。例如,苗族理词是"古老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读苗族法律文化,认识苗族历史、伦理道德、哲学思想的珍贵文献,它具有"法"的性质和功能,是"理老"司法、执法的主要依据。理词这一口述文本经由人们诵唱、传播,其价值观深入人们的心灵,形成一种内在的民间规约调节机制,苗族人民正是依靠这种纠纷调解机制,在实践中维护了苗疆秩序的稳定。"在苗族传统文化中的‘贾'、理词、巫辞与古歌的内容不可能完全独立,往往相互渗透,不同程度地负担着对习惯法的传承功能。苗族社会的‘知识分子'理老、寨老、巫师(包括主持各种宗教活动的占卜师、通司、算命师、鬼师)以及主持祖先祭祀活动的鼓藏头、管理生产的‘活路头'、主管娱乐活动的‘芦笙头'等,这些对自己‘专业知识'娴熟于胸、训练有素、知识渊博、富有创造性的非职业歌者,在苗族文化,包括法文化的传承中都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

因此,苗族法律文化经过"古老话"、理词、古歌等多种形式的传承和创造,经过一个民族数千年的凝练,而成为我国法律文化宝库的璀璨明珠。"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它凝聚着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吸纳了少数民族优秀的法文化成果,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从"古老话"章节"仡戎仡夔"中所反映的部落战争,突出了舅权最早在战争调停、纷争调解中所显示的地位:"房屋倒悬,堂阶变换,摧垮绝壁,拖倒高山,粮仓被破坏,米桶底朝天。如今,我们要不记旧仇,如今,我们要烟消气散。要找舅舅作证,要找根根为凭,作证要一千载,为凭要一万年。""古老话"从舅方的权威立场强调,"我帮你们消水一塘,我给你们了事一桩,帮你们讲和,帮你们解劝。日后相亲如父如子,日后相爱像兄像弟"。可见,苗族社会"娘亲舅大"的传统习俗从远古一直流传至今,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苗族人的这种习惯心理造就了一种原始的法律规则,古代舅权的法律规则明显有利于维护苗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古老话"关于苗族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化过程中比较完整的舅权制度的记载,见证了苗族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原生早熟性、特殊性。

其次,在法社会学科学思想的弘扬方面,"古老话"是苗族社会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和解决内部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和裁决标准。在湘西、黔东地区所流传的"古老话"的另一个版本《中国苗族古歌》章节中,我们看到一幅幅苗族先民立祖立宗、立村立寨、分姓氏定居的生动场景:"从吉吴的水乡迁来啊,沿河边的陆地找地方;一支来到泸溪县,一支来到泸溪峒;到泸溪县就住泸溪县,到泸溪峒就住泸溪峒。迁到十二个兑现啊,住十二个兑现;迁到十二个溪峒,住十二个溪峒;十二个兑现有了苗人,十二个溪峒有了苗众;苗人又发满了坝坪盆地,苗众又发满坡满岭。"这里所折射的是古代苗族部落土地占有制度的丰富信息,从中窥探古代苗族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对于维护氏族利益和家族财产的价值功能至关重要。从而表明,深入中国西南腹地的部分苗族,可以沿迁徙路线组成氏族或村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本民族生活秩序的相对独立性。"古老话"的"戴?戴轲"、"戴卢戴辽"分段描述了"一十二姓十二支系"定居武陵山区之后,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所有权纠纷,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是:"奶仡与奶让,争分大田大坝,争要大田大坝,互相残杀,把肚肠刺穿。去请阿濮仡偻芈评理,到深潭去呼戎解劝,去聘阿濮仡偻芈来,到云里去呼索出面,大戎帮助挖沟分界,大索帮助立碑划线。分了大塘大坝,分了大田大坪,永不相争,各占一方。上边叫做奶仡塘,下面叫做奶让坝,兄弟之间,言归和好;了事一桩,消灾一场。"

"古老话"的"亲言姻语"章节反映了吴、龙、廖、石、麻五大湘西苗族姓氏相互通婚和"姑舅表单方优先婚"并存的婚制。"姑舅表单方优先婚"是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都存在的婚姻习惯法,但是"姨表不婚"在苗族的习惯法中显得比较特殊,其他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中鲜则有此规定,苗族的习惯法在"姨表不婚"原则上彰显了它的科学性及其与现代国家婚姻法规则的一致性。至今,"姨表不婚"规则依然是现代各地苗族社会成员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则。有学者指出:"这种产生于蒙昧时代并延续了数千年的、为国家机器推行的‘主流文化'价值观所包容的、苗族‘原创'或‘独创'的、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文化标本'体现出重大的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

法治文化论文范文8

1.第一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4.第四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专门化。

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作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1996年两部委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要求家长掌握一定的、正确的教子观念和方法,是我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首次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强调家长具有科学的教子观念和方法,逐渐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学化、专门化。为了落实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年进行了修改)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进行了修改),试图通过规范家长的行为和家长学校的实施,来有效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年,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规定: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制教育责任。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对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

5.第五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

这一阶段,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对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体规划,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同时,更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2010年,七部委首次联合《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首份国家层面的科学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1年,结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二、解读: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各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对家庭教育作出了规定,内容主要有:第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及其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1986年)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第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提早到0岁。同时,父母应履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中均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义务教育法》对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情况,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第三,父母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矫治、负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的预防矫治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父母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规中,均大力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父母在为儿童提供良好家庭环境的同时,应把德育渗透到家庭教育各个方面,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第五,不同类型家庭亲子关系。《婚姻法》中对非婚生、收养、重组、离异等不同类型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尤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规定。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主体从以往的生父扩大到生父和生母二者,并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由至十八岁为止变为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生活费和教育费数目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证明以及生父的领回抚养权去掉,更具人性关怀。关于离异家庭,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把以往的“女方抚养的子女”改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强调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均衡性。第六,家庭教育的内容及途径。家庭教育开展的内容及途径在《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中均有所规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详细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三、分析: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过程中,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专门规章,主要有四次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三次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一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这些家庭教育规章内容便是我国当前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构成要件。

(一)家庭教育目标升华

在指导思想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从“九五”计划提高全民族家庭教育水平,“十五”计划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到“十一五”规划不断创新和发展家庭教育,再到“十二五”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逐步系统化。在总体目标方面,从“九五”到“十二五”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不断发展、提升,具有前后连贯性与超越性。“九五”和“十五”计划中主要对家长的育儿、教子水平和能力提出要求,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层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则把关注点放在国家、社会等公共层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方面。家庭教育由个人层面的实施到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追求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到专门化和社会化,是一个前后相承、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载体建设

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要载体和渠道。一是家长学校性质任务的转变。家长学校的性质由“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转变为“成人教育机构”,有了归属机构;由“良好场所”变为“主要场所”,确定了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家长学校的任务愈益强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儿观,从根本上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而非单纯对育儿知识和方法的传授;由以往家长对子女的单向灌输转变为通过亲子活动促使家长和儿童间的双向互动。二是家长学校办学规模拓展,由示范到普遍设立的质性飞跃。从“九五”计划创办各种家长学校,设立示范性家长学校;到“十五”计划巩固各级家长学校并提高办学质量,增加示范家长学校;到“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再到“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省、市、县、乡镇、村普遍设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扩大指导服务覆盖率,体现了家长学校办学模式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拓展,逐渐实现了由量到质、由大中城市到乡镇、由实体世界到虚拟世界的飞跃。三是以家长学校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九五”和“十五”计划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十一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十二五”规划要求通过家长学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家长学校逐渐把分离的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家长学校检查评估的建立。家长学校的评估制度从“建立评估制度”,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逐步把重点放在督促指导上;评估内容由对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硬性指标的评估,到新增加“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再到强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逐渐侧重于对家长教育主体的受益程度以及实践效果等的考察。

(三)家庭教育宣传普及

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一是宣传媒介的革新。从“九五”和“十五”期间报刊、电台、电视节目、咨询电话等传统家庭教育传播媒介的应用,到“十一五”要求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媒体联谊会,再到“十二五”要求不仅提升各地传统传播媒介的量和质,而且利用新兴媒介技术,办好网上家长学校,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二是宣传内容的变化。前两次计划要求深入宣传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十二五”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体现了家庭教育由重智到重德的转变。三是宣传形式的多样。“九五”计划要求利用节假日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十五”计划建议以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开展宣传;“十二五”要求“抓住重大节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月等契机,策划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和宣传实践活动”,宣传形式逐渐多样化,并注重提高家长儿童的参与性、主体性、互动性,扩大活动覆盖面。

(四)家庭教育队伍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队伍是扎实推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一是工作队伍的人员构成。“九五”到“十二五”规划均要求建设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五老”队伍,形成专兼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逐渐由个人层面过渡到有组织的社会团队,队伍不断壮大。二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九五”和“十五”计划要求开展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十二五”规定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系统化培训,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试点,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水平。三是指导课程及专业的设置。“十五”计划规定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培养一批家庭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家庭教育专业力量。

(五)家庭教育研究拓展

在家庭教育研究方面:一是研究类型由单一走向多元。从“九五”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问题研究;到“十五”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即以应用研究为主;再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重视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性,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二是研究机构的全面建设。由“十五”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为中心,到“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三是国际交流的加强。“九五”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主要是为了学习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沟通信息;到“十一五”以后是为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国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足见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四是教材建设成果的丰硕。从“九五”和“十五”在一纲多本原则下各地编写或选用适合当地的教材;到“十二五”要求“部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编写过程逐渐规范化,适用人群不断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家长学校。

四、揭示: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阻力因素

通过对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解读,以及对家庭教育法制化构成要件的分析,发现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的阻力因素有:

(一)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在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处于君主集权统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等思想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社会以及民众之间,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众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而且,限于个人视野或知识文化的局限,我国民众文化素质较低,多数人并不了解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也难以理解家庭教育中的法治精神,这致使我国社会在整体上法制氛围较弱,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基本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中,均反复强调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但似乎这些规定一直停留在口头命令和口号上,并没有深入普通民众的内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根基。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行政政策的权威。因此,在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偌大的社会工程中,民众的法律观念淡薄等是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主要阻力。

(二)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忽视民间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立法主体不明确。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层级和立法形态上,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重要规章。家庭教育的立法主体多为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牵头,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这虽然体现了我国各个部门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但立法主体的混乱,使各部门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甚至还是监督机关,导致家庭教育的多头立法执法、推卸责任等问题,致使家庭教育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公正性。“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①。而且,综观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建立在本土知识谱系之外的、令人费解的非日常生活的专业术语;加上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内化为民众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识,民众大多求助于自身力量或民间的“类法律式”手段,而很少求助于“法律”手段。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民间习惯、族规家法中一些优秀传统的吸收与继承。这致使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法律规定与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脱节以及民众对家庭教育法制的漠视、排斥与抗拒。

(三)家庭教育法制对象单一,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不够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定,内容广泛,涉及了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涵盖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义务(包括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以及家庭亲子关系、家庭教育的内容形式等;但也表现出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化问题,这些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出于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以“应该”、“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规语言来强制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与义务,缺少立足于父母来思考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更少有对父母这一“强势”群体的法律关怀和保护。一味苛求父母,而骄纵儿童,这在一定意义上可能会阻断家庭中父母和儿童之间的平等沟通、对话和互动,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不平衡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家庭教育法应用的对象是否只有父母这一群体?难道不包括儿童这一群体吗?在家庭教育法制化过程中,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缺乏对家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关注与解决。在家庭教育的各种专门规章中,主要是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硬件与软件基础,如家庭教育的载体、宣传、人员队伍、研究等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家庭发生巨大变迁中所实际遇到的问题,如家庭亲子关系、家庭艺术教育、家庭代际冲突、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家庭与社区的关系等进行指导。总的说来,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对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还不够。

(四)家庭教育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对弱势家庭的关注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唯有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对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导方法。法的价值便是追求社会公平,虽然在各种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标榜为社会所有群体、家庭而提供法律支援,但实际上家庭教育法律中规定的指导内容却只能惠及城市家庭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缺乏对农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关心,有失公平。难道家庭教育法律在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只能充当“锦上添花者”?事实上,家庭教育法更应该是“雪中送炭者”?家庭教育的适用人群以及受益群体理应是惠及社会所有普通大众的,尤其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家庭,今后应针对离异重组、服刑人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等不同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定公正的家庭教育法。

五、前景: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随着家庭教育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亟待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法来有效指导我国家庭教育的开展。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在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固有观念,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

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转变对家庭教育的固有观念。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①虽然家庭是私人生活的  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传统的、根源性的私人活动;而且传统社会家长、族长进行的家庭式管理以及现代社会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使家庭教育似乎成为家事、私事,属于私人领域。但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与社会各个领域息息相关,社会化已覆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很难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家庭教育亦如此。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让大家满足其需要”①。当今社会的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私人领域,正逐步走入公共视阈,成为公共事务。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是完全合法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②总之,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需大力倡导民主、自由、公平思想,着力提高父母的法律素养,强化父母的法治意识,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

(二)结合我国民间习惯法,制定特色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在家庭教育立法时,应明确教育部为其立法主体,减少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模糊性。而且家庭教育作为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与共的教育形式,在民众之间有更强的适应性、针对性,因此,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应该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③习惯法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行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在国家法之外、之下的习惯法,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我国家庭教育传统中,既有历代统治者对皇室成员的训诫,也有官宦文人的家训、箴言、教子格言等,还有普通百姓的族规家法。这些家教传统尽管有封建礼教摧残人性的一面,但对家庭子弟个人品德中孝的推崇,却是值得肯定的。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子女时,大多数民众并没有刻意使用特别的教子方法,而是延续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族规、家法来约束教育子女;当家族或家庭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自然而然的会使用传统的儒家情、理、义等民间习惯法来解决家庭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时,应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可以鼓励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家庭教育传统习惯、村规民约,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由此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的制定。

(三)关注家庭中的现实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我国家庭教育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负面案例,如“狼爸”、“虎妈”大行其道;同时,从2011年上海浦东机场留日学生刺伤母亲事件,到2014年甘肃会宁司某因琐事锤杀母亲事件,家庭中子女伤害父母事件也屡见不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最终把责任归到父母身上。事实上,有必要立足国家、公共视域,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由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政府的职责何在?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需要通过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多项措施加以保障。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缺乏国家层面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因此,我国亟待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家庭教育法的制定不应仅仅是为了保护儿童,也应保护父母,应突破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性,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使父母从单纯的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最终实现父母与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互动互学,共同成长。

(四)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制定公平正义的家庭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