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范例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范文1

教学活动应该是几种教学方法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而不是一堂课只采用一种教学方法。一节课来说,可能包含了讲授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等多种教法的综合运用。但是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同样要求协调统一,必须为教学内容服务,而不能为了形式而追求多样,才具有实际意义。我们应该努力追求的最佳效果是多种教法的和谐统一,这样才会使整个课堂教学呈现出多姿多彩而又协调一致的和谐美。

一、传统讲授法

讲授法作为一个古老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一直是法律培训教学中普遍采用的,讲授法有利于大幅度提高培训的效果和效率。讲授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自身的主导作用,使学员得到远比教材多得多的东西;讲授式教学法面对全体法学员开展授课,必要时候配之以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讲授容量大;讲授式教学法有利于学员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宏观知识体系。但是这种教学方法也是有其弊端的,在这种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员之间没有对话,缺少交流,教师与学员是一种垂直关系,而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在教师的讲授过程中,讲授的内容往往有远离学员生活经验,脱离工作现实的现象。尤其是一些教师对教法运用不够灵活,更使得这样的教学呆板、没有吸引力。

二、案例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案例研究、案例分析,是培训教师选择和提供具有典型意义的现实的书面材料,指导学员进行分析、讨论,要求学员归纳现象的本质,揭示事物发展的规律。例如在讲授依法行政的时候,我们领导干部对这个问题听的已经是两耳生茧,但是这个方面是不是做的很好了,我们必须让他们看到触目惊心的案例,并用以说明。在讲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用到了当时在全国发生的一起很典型的案例:“陕西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导致矿权纠纷矛盾激化”的案例。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当学员看到这样的案例,首先是意外、接下来是震惊。法制建设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日益稳健,在依法治国的理念的引导下,依法行政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居然出了挑战法律尊严的事件。所以说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相关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特点。这样的案例在教学中就会使我们的教学内容丰富而具有时效性。可见,案例教学是一种以解题为导向,注重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开放式培训方式。这种培训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重在培养学员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将知识传授与公务员能力建设较好地结合起来。但是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又要求教师对现实中的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从生活实际中寻找适宜教学的案例。

三、讨论式教学法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接着运用第三种教学方法——讨论法。此方法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员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辩论,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学员的讨论发言可以不拘一格,但教师必须把握住讨论的进程并予以指导,及时将偏离主题的讨论引入正题,能对问题进行概括、总结。让学员分组讨论,各抒己见、贯通学识、互相启发,提出问题、回应问题、讨论问题,以达到对知识的清晰认识、准确把握,从而提高能力。讨论是一个多种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观点相互批判、商榷、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揭露真理的过程,是真理性知识浮出水面的过程。讨论式教学可以有效地避免教与学的断裂,防止学员的学习惰性。顾名思义,讨论式教学之核心在于讨论,或者研讨,这是因为,讨论对于真理的形成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它也是锻炼思维最好的方式。真理的认识和发现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因此一定需要有不同的或者相反的意见参与,而相对于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方法,则是始于老师的讲授、止于老师的讲授,(所导致的结果便经常是,学员的学习始于课堂、止于课堂)。从授课的内容到授课的形式都受到了比较大的限制,这种传统的授课方式便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学员的思维容易无形中被教师给定的框架所圈定,这会导致思维定势和思维惰性。

法律知识范文2

在我国的教育机制当中,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思维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拥有健康的思想,才能指导自己正确的行为。在高中阶段,设置一些法律知识的教育是丰富政治课的教学资源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可以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因此,在政治课的教学中,教师要不断地向学生渗透一些法律知识,以补充政治课程中的教学内容,丰富政治课堂教学的资源,从而让政治课的教学达到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双重教育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为提高政治课堂的教学效益服务。

二、结合案例进行教学,让教学更具说服力

在教学法律知识的时候,结合具体的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分析与探究时,既能使法律条文更加的生动、具体,而且这些真实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对法律的条文提出一定的挑战,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学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还能够改革过去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问题,逐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实例引入到政治课堂教学中,能增强学生学习政治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有效地促进教学相长,为构建高效率的政治课打好坚实的基础。比如,在组织学生探究“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的相关内容时,为了更好地突出教学效率,让学生更好地吸收这些知识点,教师就可以举一些现实生活中的邻里关系,特别是居民楼中上下楼层之间的相处关系。学生也举了很多这方面的真实案例,通过学生间的讨论、分析等,让学生知道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依法办事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让学生掌握一些与自身实际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渐地促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让学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自觉地去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理念。

三、在实践中深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与观念

学习政治知识切忌死记硬背,因为死记硬背的收获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传授法律意识的时候,教师要寓法制教育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当中,这样不但能让政治课堂“活”起来,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比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民代表或者模拟法庭;讨论一些关于“青少年应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辩论赛;也可以让学生自编一些法制小报展评的知识竞赛等。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既能活跃课堂的教学气氛,还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使课堂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活动的开展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四、结语

法律知识范文3

关键词:法律知识;企业财务管理;作用探究

1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概念

所谓的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指相关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运转过程中,根据一定的目标来对企业内部筹资、投资、利润分配以及相关的营运资金等进行管理的工作。研究表明,财务管理的概念最初起源于15世纪末16世纪初左右,由于那时的西方社会处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关键时期,越来越多的城市出现了股份制的商业组织,不过这些企业组织缺乏丰富多样化的筹资渠道与方式,影响着企业财务的运转。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部分企业逐渐的建立了一个独立的管理部门,也就是财务管理部门,通过该部门的运转,来对企业内部现有以及需要筹措的资金进行管理[1]。

2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研究表明,财务管理工作在我国大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内部资金的筹措与运转使用,通常情况下,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由投资、筹资以及股利分配等内容组合而成,并对其进行计划、控制以及决策等。同时,企业自身生产运营及发展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例如:(1)获利。所谓获利主要是指相关企业经过生产经营,使得原有资产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回报。(2)生存。所谓生存主要是指相关企业为了能够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的支出与收入保持稳定,避免出现企业破产的现象,保障企业能够稳定的运转。(3)发展。所谓发展主要是指相关企业在保障稳定运转的同时,加强资金筹措的力度,以此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为了能够实现这些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相关市场以及企业附近的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与掌握,同时对我国在该领域的有关法律政策进行了解,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更加满足市场与法律政策的要求。此外,当相关企业在进行日常稳定生产运营过程中,大多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社会各类企业与组织以及个人等产生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为了能够更加高效的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我国有关部门需要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加强有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以此为基础来对企业内部资金运转与分配进行管理,进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市场以及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3企业财务管理有关法律规范的类型

3.1企业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

通常情况下,我国大量企业的日常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市场行为、组织行为以及内部管理行为几类,其中,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其自身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又可以更加细致的分为竞争、交易与宣传等行为,为了对这些行为的顺利完成进行保障,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担保法》、《广告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些列法律规定进行严格遵守。而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大多会涉及到财务与税务两项法规,其中具体内容如下:(1)所谓的财务法规主要涵盖了企业财务通以及相关行业内部的财务制度等内容。因此,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加强对《企业财务通则》进行充分全面的掌握,以此来确保更加规范的进行企业内部资本金制度的建立,同时对企业内部资金成本的收入与支出以及相关利益进行分配。此外,由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还会涉及到(例如票据法、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部分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政策,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充分的明确与掌握这些法律的内容,以此为基础来保障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更加标准规范的进行下去[2]。(2)众所周知,纳税是我国任何企业与个人应尽的义务,而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税务支出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与进行;在我国,存在部分企业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在纳税过程中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因此,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加强对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与掌握,以此来确保更加规范标准的记性财务管理工作。

3.2企业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

当前时期,在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内部,大量的企业占据市场的主体地位,而相关的企业在进行组建的过程中需要严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不然将会在后期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当企业完成建立之后,相关的工作人员还需要严格的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此为基础来进行企业资金筹措、投资以及相关的利润分配,进而促进相关企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下去。

3.3企业奖惩方面的法律规范

所谓法律,在对我国社会发展进行规范与监督的同时,在另一方面还对一些违法举动进行惩戒。而在我国大量的企业内部,同样需要严格的遵守法律政策来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以此来加强我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相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3]。

参考文献

[1]李兰极.探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知识经济,2018,No.467(13):77-78.

[2]高珊.浅谈财务管理在企业经济管理中的作用[J].山西农经,2018,237(21):105.

法律知识范文4

关键词:企业会计人员;会计法;监督

法律不仅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利益做出了约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强大,市场经济的运作也日益趋向多态化、竞争化、艰巨化、复杂化。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这个复杂而又容易造假的工作,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会计人员在瞬息多变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无视会计法律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弄虚作假,导致市场经济的错乱、不真实,扰乱市场秩序。财务造假公司层出不穷,不仅对会计法形成挑战,也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因此,企业会计人员知法并守法显得尤为重要。

1会计法

会计法是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的法律。它对于会计人员以及企业具有重要的约束力和限制力,它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它适用于所有进行会计工作的人员。另外,它所服务的是会计要素和经济业务,具体包括调整企业的收支、调整企业的业务以及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钱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及时地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社会上关注企业的人士报明企业的状况等。

2企业会计人员违法的原因

2.1企业会计人员自身违法

有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自身违背会计法律的监管,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要求相差甚远,在企业财务运算中造假,扰乱市场秩序。例如,企业会计人员(出纳)在接触现金的时候自用公款等。企业会计人员就会出现做假账,虚假的增加企业本没有的财产,亦或是虚假的减少企业本具有的负债。在企业的利润上做手脚,给外界营造一种企业盈利能力和运营能力均相当好的假象。

2.2经济环境的恶化

经济环境的不断恶化使得市场越来越浑浊,大量的恶性竞争,虚假买卖冲击着市场和企业,不良竞争易导致经济恶性循环、运转,并对其他守法企业形成挑战。同时,大量的企业会计人员为了徒增利润而弄虚作假,进而违反会计法律。例如,市场上出现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它们依托成本低的优势影响正规企业的健康运行,易导致那些企业为了在恶性竞争中不被淘汰不得已出具假财务信息吸引投资者以维持公司的运转。

2.3经济监管力度不够

企业会计人员造假的手段五花八门,会计监督实施力度薄弱、难度日益上升。监管人员对造假企业的手段和花样知之甚少,以至于让不法企业钻空子,甚至有些企业还会给监管人员实行迂回软化的办法,蒙蔽他们使其对企业监管和控制力度减弱。

2.4公司内部的压力

企业会计人员受雇于企业,没有实际的权利,听从老板的错误指令,迫于压力违背会计法律在工作中修改账簿弄虚作假。例如,有些企业要求会计人员做两套账来应对不同的人,会计人员在明知道是违法的情况下不敢予以反抗,他们选择顶风作案,冒险做假账以此来附和企业管理人员。

3如何强化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律知识

3.1引导企业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企业会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掌握着公司绝大部分的内部财务机密,从根本上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加强法制意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财务工作中的重要性。只有从本质上打击违反会计法律相关人员,才能使会计工作更加合法。

3.2加大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企业负责人有时法制观念淡薄,无视会计法律法规,一度要求弄虚作假,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包装甚至出现舞弊现象,而对于这一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有时也无能为力,故而,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规范经营,提供真实合理并合法的财务信息,一旦发现,严惩不贷,有效防止舞弊现象的不断发生,从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方面去打压和制约。

3.3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严格的继续教育

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在参加了工作很多年以后,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落伍及老化现象,法制观念淡薄,必须加强对这类会计人员的再教育,对他们进行定期的有规律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实时开展学习和探讨,使其与现时代的经济社会保持同步状态,熟知各种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随时关注新的经济动态,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适应性,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让自己的会计法律知识出现断层。

3.4建立明确的赏罚分明体制

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赏罚确保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以及严谨的态度,通过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测评、检查、监督、再教育来使企业会计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对于坚持原则不被利益所驱动的企业会计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违反会计法律为自己牟取暴利中饱私囊的会计人员要严加处置,严惩不贷,及时肃清市场经济的不良因素,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会计是一项复杂且具有影响力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必须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加强自身法制道德建设,时刻保持警惕,保证出具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财务信息,保持市场经济稳健的发展,保证企业有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孙巧英.新时期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探讨[J].时代金融,2018,(08):217-219.

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调查研究

法制教育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培育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大学生社会竞争力、自我管理能力培养与提升的重要途径[1]。医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后备军,其卫生法律素质水平直接影响中国卫生事业与法制事业的发展。随着医学教育理念不断更新,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医患矛盾不断凸显、医疗风险持续扩增等社会现象,这对在校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卫生法律知识水平的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本研究对某医学院校600名医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旨在了解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水平,探讨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此展开分析,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资料与方法

(一)研究方法

依据所要了解的内容和目的,参考以往学者研究内容[2-3],自行编制《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调查表》,内容包括医学生的基本信息情况、卫生法律知识知晓情况、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途径。对本问卷涉及内容进行信度分析,得到Cron-bachα系数为0.925,可知问卷信度较高。调查问卷内容由参与者独立完成作答,期间不能查阅资料,问卷当场发放并及时回收。调查问卷回收后统一编号并删除无效数据。

(二)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为某医科大学在校医学生,通过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600份,回收率为100%,剔除无效问卷后,共得有效问卷583份,有效率为97.2%。

(三)调查指标

1.医学生基本信息情况:性别、年级、专业和是否有实习经历等。2.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知晓情况:脑死亡法律、处方管理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14道单项选择题,题目选项均为“不了解”“部分了解”“了解”“非常了解”4个等级的自述认知程度。为方便统计分析,采用等距四分制,分别赋值为:不了解(1分)、部分了解(2分)、了解(3分)、非常了解(4分)。3.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途径:学习卫生法律的必要性、课程开设形式和对讲授卫生法律知识的教师期望等问题。

(四)统计方法

首先进行问卷筛选,未答全或单选题出现2个及以上选项者为无效问卷,并排除两人问卷作答情况相似度超过95%以上者;之后利用Epidata3.1对有效问卷进行数据录入工作,并运用SPSS21.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方法采用描述性统计、两个独立样本Wilcoxon秩和检验和多个独立样本比较Kruskal-Wallis秩和检验。检验水准为双侧α=0.05。

二、调查结果

(一)基本信息

在被调查的医学生中,男生310人(53.2%),女生273人(46.8%);有过实习经历者228人(39.1%),未有实习经历者355人(60.9%);专业分布:临床医学专业142人(24.4%),预防医学专业117人(20.1%),护理专业77人(13.2%),麻醉专业与药学专业均73人(12.5%),其他专业101人(17.3%);年级分布:大一179人(30.7%),大二171人(29.3%),大三99人(17.0%),大四82人(14.1%),其他年级52人(8.9%)。具体信息见表2。

(二)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知晓度分析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医学生对于卫生法律知识均有一定程度了解,但认知水平有待大幅度提高。各项知识的认知程度均值分布情况:14项知识的认知程度均值均在1.69~2.35之间,表明各项知识认知程度都高于“不了解”,低于“了解”;其中5项知识的认知均值高于2分(部分了解),包含:脑死亡法律、无偿献血相关法律、处方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剩余9项知识认知程度处于“不了解”与“部分了解”之间,其中认知均值最低的知识为“护士条例”,为1.69分。将14项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按相应法则赋值并求和之后,对数据进行正态性检验,由于其中部分组别数据不服从正态分布,所以采用秩和检验进行假设检验。结果表明,不同医学生的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有显著性差异,其中是否有实习经历、专业、年级是主要影响因素。由表2可知,按照α=0.05的检验水准并结合得分中位数,有过实习经历的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高于未有过实习经历的医学生,临床专业与预防医学专业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高于其他专业学生,且随着年级的升高,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越高。

(三)医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途径情况

在调查的583名医学生中接近一半(45.3%)学生认为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比较重要,214名(36.7%)学生认为非常重要,然而也有25名学生(4.3%)认为不重要;在问及卫生法律知识的知晓程度及来源时,266名(45.6%)调查者表示其知识来源为课堂讲授,129名(22.1%)表示来源于网络渠道,同时有84名(14.4%)同学表示对于卫生法律知识基本不知晓;“建议开设卫生法律课程的年级”题项中,219名(37.6%)建议一年级开设,建议五年级以上开设的同学有27名(4.6%),建议开设卫生法律课程的年级呈现出向低年级靠拢的趋势;“建议卫生法律课程开设形式”题项中,半数以上(50.8%)的同学建议以课堂必修课的形式开展,96名(16.5%)学生建议以网络必修课的形式开展,同时有7名(1.2%)学生建议以其他形式开展;“对卫生法律课程教师的期望”题项中,431名(73.9%)学生表示期望老师具有医学与法学的背景,70名(12.0%)学生期望老师为医学背景,19名(3.3%)学生期望老师具有伦理学背景。

三、讨论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总体认知水平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有广泛认知,但深入度较低,且对不同条目卫生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存在差异。在调查的14项卫生法律知识中仅有5项的认知程度高于2分,总的格局是与医学生生活与学习密切相关、知识获取渠道较多、易于理解与掌握的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较高,如无偿献血相关法律、处方管理办法等;而一些融入在职业环境、贴近实际工作的卫生法律知识,医学生知之不多、不深,如医生受贿的刑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等知识条目。现代医学教育的新理念是“早临床”,其含义不仅仅是医学知识与技能“早临床”,卫生法制教育同样应提前临床化[4]。因此,提示医学院校有关教育部门及教育工作者,在全面提升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水平的同时,应注意有针对性地改进教授策略和内容,尤其针对医学生即将成为医疗卫生服务专业人才这一背景,考虑到其未来工作性质等因素,需从其自身职业与就业环境出发,大幅度提高并深化其卫生法制素质及法律知识总体认知水平[1]。

(二)发掘教育环节薄弱点,提升整体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

通过对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因素的挖掘,发现具有实习经历的医学生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未有过实习经历的医学生,高年级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低年级医学生,而在“建议卫生法律课程开设年级”的反馈中,结果却与之相反。这提示卫生法律相关课程应置于医学生基础课程中,将有关课程的设置趋于低年级化、基础化,使医学生实现早期接触卫生法制教育,完成“关口前移”的工作;同时,结果显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的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相对其他专业较高,卫生法律知识水平在不同专业间存在较大差异,而在卫生法制教育中,应加强整个医学生群体的卫生法制教育,不可忽略任一专业。与此同时,教师针对不同专业学生应做到因材施教,依据其专业性质,做到有针对性、有侧重点进行授课,并鼓励不同专业、院系学生之间互相交流、学习本专业特色卫生法律知识。

(三)关注医学生自身需求,建立以需方为主导的卫生法律培养体系

根据调查结果,医学生整体卫生法律意识较强,但仍有提升空间。学生法律知识的来源主要为从课堂中获得,而传统的课堂教育影响力和受众群众均有限[5]。因此,教育模式与授课形式需进行创新,将现代化教育手段应用到卫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中,借助新媒体、互联网等新兴媒介为医学生提供高效的卫生法制教育,形成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课程链条与方案,探索建立医法案例教学模式。教授课程要配备优秀的师资力量,半数以上医学生表示对教师的期望是拥有医学与法学背景,教师在具有良好的法学专业背景同时,还应优化自身医学知识结构,可通过定期举办医学专业教师与法学专业教师的交流论坛、临床医生进课堂、法学专业教师旁听医学专业课程等一系列举措以提升自身医学知识水平。此外,结合医学生的诉求,我们可以结合讲座、素质拓展活动等多种具有吸引力的形式建构全方位的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案,切实提升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杨洋,李波,马玲.当前医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卫生职业教育,2017,35(2):20-21.

[2]阿斯木古丽•克力木,阿地力•伊沙木丁,邵红,等.医学生卫生法制教育现状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4,29(3):90-92.

[3]杨艳新,郭辉.医学类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239,241.

[4]吕宜灵,李堂.医学生临床法律意识和能力的调查及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4,22(6):49-51,54.

法律知识范文6

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律素养是提高大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高职院校学生违法行为反映出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学校的法制教育有效性不强。本文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入手,提出有效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策略,以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体系。

关键词:

高职院校;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对策

高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各个行业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有技术、有素质的高技能专业人才的重任,随着依法治国的号召,对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意识也有了新的要求。但面对当代有思想、有个性的九零后大学生,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落后、内容狭窄、方法无效的问题,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懂法的专业人才,因此高职院校要结合办学特色,进行法制教育改革,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一、高职院校加强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学校园是社会的缩影,而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写照。面对每年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频频发生,校园和谐令人担忧,同时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后要走向社会,社会的和谐状况也令人堪忧,而高职院校学生缺乏参加社会活动的经验,就业以后面对的劳动纠纷会越来越多,如果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同时对社会或者就业单位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就业单位的发展,因此在高职院校期间必须注重学生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满足法制社会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职院校的职责一方面是为社会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另一方面是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综合素质包括心理、政治、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完善和发展。其中法律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学生利用法律意识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可以保护他人的利益,法律素质的提升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指标。

(三)可以有效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

近几年爆出的“XX学院杀人案”、“投毒案”、“盗窃案”,严重扰乱了校园秩序和社会安定,同时给学生带来心理恐惧和不良影响,抑制大学生犯罪行为急需解决,增强学校法制教育刻不容缓。通过采取高效、有力的法制教育措施,帮助学生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生理智、正确的借助法律保护自己,避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的和谐安定[1]。

(四)促进学校就业指导课程的改革创新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作为大学生一门必修公共课,主要关注理论上的规划和如何制作就业材料、如何把握就业技巧,教授方式也以单一的、传统的灌输式为主,主要有学校的辅导员、班主任或就业部门的老师担任,如果在这门课上贯穿法律知识,老师、教授方式、教学内容都会发生变革,帮助学校进一步推动课程改革。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高职院校加大了法律基础教育,但是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对还比较薄弱,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无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不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多数高职院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开一门法律公共课,每周两个课时,并将其归入思想教育课,授课教师大多数是本校的其他专业的老师,缺乏专业性,法律课程本身知识点比较多,内容枯燥,讲课方式仍以传统的满堂灌为主,教师只是一味的赶课程,提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现在大多数高职院校有的教材都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生对公共课不重视,以应付考试为主,因此不能真正掌握法律知识,为自己所用,影响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效果。

(二)学生功利心强,不重视法制教育

高职院校学生只关心专业课的学习和积累,或者对自己有直接利益的课程,而忽略了其他课程的学习和其他素质、知识的积累。即使关心法律,也只关注眼前的问题,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系,通过对学生的法律知识调查发现,89.5%的学生比较关注民法,只有9.5%的学生度过宪法,虽然学生们了解过法律知识,但水平相对太低,表现出较强的功利性和实用性[2]。

(三)缺乏对法律的相信度

越来越多的社会事件让学生觉得即使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可以通过走后门、拉关系来解决,在“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你会用什么办法来解决”的调查表明:47.5%的学生选择“私了”、“差不多就行”、“忍让”,37%的学生认为权利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面对“你相信法院会做出公平判决吗?”的调查时,只有21.5%的学生相信,由此可知,学生对法律的公平、公正缺乏信心[3]。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封建帝制的影响,认为权利至高无上或者说认为以德治天下,只要提高道德规范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再加上社会频繁的负面事件,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让学生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理论与实践脱节

高职院校杜宇法律知识的传授跟其他理论课程一样,虽然传授了基本的法律术语、条文及原理,当只停留在理论课程上,对于实践性和跟学生自身专业相符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学生都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自己或至亲好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48.7%的学生选择利己,29.3%的学生需要认真考虑,数据反映出了高职院校学生思想上法律缺失,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影响较大,容易在利益面前迷惑自己。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学校的教育状况和就业压力

高职院校旨在培养高专业、高技能的人才,比较注重技能的培养,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学生的主要精力和时间都在专业课上,而高职学生的就业压力相对比较大,学生要不断考取各种各样的证书来为就业做准备,因此学生接受知识的第一要素在于是否实用,而法律知识作为公共基础课,既不用参加严格的考试,又不用记忆,只是为了修到学分,因此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无法掌握,更不能要求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了。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不完善

教育部规定:法律基础课是三年制高职院校的必须课,但都依附于德育教育,学时较短,只作为考查课,学生和老师都是为了应付,而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多在20岁左右,心理不够成熟,正在建立人生观和世界观,此时心理脆弱,易冲动,社会比校园复杂,所以遇到事情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四、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加强高职院校法律课程的建设

1.改变教学内容

改变课堂教学的形式和内容,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借助《法律基础》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与思想教育独立,既要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又要帮助学生培养法律信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突出重点,多展示案例,让学生透过现象了解法理,让学生真正明白,并且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要联合实际情况和学生的思想,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使学生从内心深处学懂法律知识。

2.改变教学方法

教师应改变现有的满堂灌的教育方式,以学生为主体,抓住学生的学习兴趣,多采用案例教学,注重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借助多媒体教学,挑选解释的教学视频,比如《今日说法》等普法栏目,让学生了解最典型的、该发生的案件并指导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同时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如角色扮演,学校提供模拟法庭,学生可模拟原告、被告、律师、证人等,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实用性,增强学生的积极性,提高课堂效率[4]。

(二)学校要“依法治校”,增强学生的法律信心

高职院校是大部分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的最后一个知识殿堂,因此良好的学校法制氛围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最大的影响。学校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违法乱纪或不良事件时有法可依,坚决杜绝包庇纵容、走关系、走后门的现象,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秉公处理,合理合法的诉求后可以有合理合法的结果,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律的权威[5]。其次学校在日常的管理中也要依法办事,学校管理制度与宪法等法律相适宜,尊重学生隐私、主权,尊重学生的民主权利,适当允许学生参与教学评价、课程评价等,增加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

(三)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高职院校管理者可充分把握学生的性格特点,借助各大节日、纪念日、法律颁布日,集中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如:12.4国家宪法日,学校相关组织可开展宪法宣传、知识竞赛、播放宣传视频,让学生学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9月第三个周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学校可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鼓励学生开展辩论、演讲,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四)改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人的发展,而法律是公共权威,能够稳定社会规范,严密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对现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培养核心是“法律素质”,因此高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育人事业开展,注重学生法律技能的构建,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培养一批推动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搞法律素养的人才。

(五)注重网络法制教育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第四媒体”,大学生几乎人手一台电脑和手机,据调查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间超过五小时,因此网络法制教育也是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新任务。网络教育内容丰富多彩、渗透性强、共享性号,因此教育者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技术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学生的法制教育。

五、结语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改革现在的教育方式和认识偏差,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养,使其知法、守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应社会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要求。

作者:陈锐 单位: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武莉.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1:250-251.

[2]任皞,张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为例[J].职业,2016,14:109-110.

[3]梁凯昕.高职法制教育现状及新途径探索[J].成功(教育),2013,11:240-241.

法律知识范文7

关键词:法律通识课;教学设计;法律素养;高职院校学生

一、什么是法律通识教育?

大学生群体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人才和基础,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智力和保障。通过在当地高校开设一些法律通识教育课程,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治理想信仰,才能在实践中全面地推进和构筑法治社会。什么是法律通识教育?主要是指高等教育中以非政治法律行政类专业大学生作为其主要培养对象所提供的法律基础知识及其基本法律理论的职业教育,重在不断培养我国大学生基本的政治法律理论素养和树立社会主义基本法律意识。很有必要通过开设法律通识教育,探索新路径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通识教育现状分析

如何加强普通高职通识教育,已经成为许多高职院校在落实立德树人,提升大学生专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素质方面的一个重要抓手。但体现我国高职专业特色的法律通识课的教学体系、课堂教学方法和内容、有价值的教学资源等尚未建立起来。强化思想政治素养,特别是法律素养培育是核心素养培育的重中之重。

(一)教学模式单一,多数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来进行法律素养教育

从目前现状来看,多数院校比较重视思想政治素养、文化素养、信息知识素养、社会科学素养、职业素养等通识教育,而法律通识教育所占比重极小。法律素养的系统教育主要部分表现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基础课时安排形成尴尬的主从格局。课程内容也偏重于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法治理想观念的教育,很少涉及具体的法律应用知识。因而,难以培养学生形成对基本法律关系的认识和判断,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法治意识。从其教学形式、内容上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课算是法治思想教育课,在处理具体的社会生活问题时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大学生进行法律通识教育在高校的教育中十分必要。[1]

(二)重理论学习轻实践教学,不能完全凸显法律知识的实用性价值与教学目的

高职高专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修养类的选修专业,在校大学生多数都认为是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专业选修课程作为学习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重要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充分明确强调了高校思想道德政治理论教育的基本功能,其中“法律基础”部分主要是按照高校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理论专业教育的基本课程体系要求进行研究编写,而所学法律基本课程的基础内容中有大量与法律相关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学法律专业的广大学生来说,无异于是在听“天书”。因此,法律通识课教育应当打破“填鸭式”理论教学形式,利用包罗万象的热点案例来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否则实践中会出现“教与学”“学与用”相互矛盾的问题,而无法适应现实需求。

(三)法律知识的学习基础较弱,高职专科院校的学生

对于法律相关基础知识的掌握热情较低高职院校的在读大学生多数由于理论上的基础知识薄弱、缺少良好的实践学习习惯,现有法律基础教学所采用的方式和教学手段不能够满足大学生的自学与阅读需要,不能培养大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认同感。更加不能够符合大学生的特点、所学专业的社会经济特征以及大学生毕业后的市场就业需求,亟须改变这一现状,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律知识课进行系统的研究,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治思维和观念,真正做到学有所用,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开设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具体分析

(一)在教学理念方面,重视讲授法学知识,充分发挥高职教育立德树人的育人功能

2017年5月3日,总书记在北京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因此,必须明确单单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不能完全帮助学生形成抽象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2]特别是,职业教育中需要坚持立德树人的职业教育理念,不仅在实践上需要增强和提高职业教育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而且也需要增强和提高职业教育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能力,达到培养和发展学生德法兼修的目标和法治教育能力。

(二)在课程设置方面,强化法律基础教育,完善法律类通识课程授课模式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型学科。如果单凭教师在课堂上进行理论知识讲解,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的兴趣将大大减少。[2]特别是普通高职院校的一些学生由于其学习基础薄弱,甚至还有部分同学会因此而逐渐产生厌学的不良情绪。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重视实践教学,以学生为教学中心,通过法庭观摩、案例讲解、模拟法庭等方式,多总结法律知识的应用技巧,才能使学生短时间理解并形成法治理念,最终形成法律信仰。

(三)在授课内容方面,延伸法律常识课程教育,充分发挥其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作用

开设法律通识课主要是为了让学生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知识,真正地可以用法治思维解决实践问题。因此,应注重将学生的实践需求与教育目标相结合,对实用性法律知识进行拓展延伸,从而自觉养成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从读大学、大学毕业,再到就业,从结婚到生子、继承等,作为整个社会、家庭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处理多种法制关系,让大学生能够掌握我国《民法典》中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民法基本概念、合同篇、侵权篇、婚姻篇等,以及与我国《劳动合同法》密切相关的具体法条,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者有权按时足额地获得所需要的劳动报酬,享受休息或者休假,以及获得劳动损害赔偿。通过大量的法治热点案件帮助广大学生深入了解我国的程序法,特别是民事程序的法律,让广大学生通过案例讨论,提高思辨能力,培养学生充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3]

四、法律通识教育的目标分析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开设法律通识教育主要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储备常用的法律知识

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法律通识课程中多数知识点和内容源于生活实际,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的过程,特别是让学生学习常用的民事法律法规、简单的法律文书写作,指导学生依法辨析身边发生的法律关系。这有利于大学生有效学习法律知识,为他们毕业步入社会时懂法、用法奠定基础。

(二)提升法律素养

法律通识课程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以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为主体,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术教育,提高高职院校学生对于法律事件的认知敏感性,学会依法应对各种突发法律事件,不但能够有效地防止步入违法和犯罪歧路,而且还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利。

(三)增强法律认同感

通过对于法律相关基础知识的理解与学习,能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清晰地了解与认识,鼓励广大学生理性地思考、分析问题,使广大学生能够有效了解我国法律渊源及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体系,对我国的法律规范心怀敬畏,愿意自觉学法、守法、用法。[4]

(四)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鉴于高职院校没有专门的法学专业,法律通识教育可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切入点,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要求,让学生可以接受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学习兴趣,形成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从而达到巩固、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史琳.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基层建设,2017(6):102-103.

[2]陶娟.地方院校法学类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20(18):39-41.

[3]陈国坤.法治热点案件在高校法学通识教育中的多维透视[J].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2020,39(8):1-4.

法律知识范文8

(一)农村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不断学习已经走上致富之路。然而,那些贫困山区脱贫的步伐却依旧缓慢,经济发展不起来甚至进入死循环。很多农民固步自封,不愿意学习新东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视不理,继续粗放式发展生产,从事不利于自身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工作,这与整个新农村建设的科学理念、和谐氛围格格不入。因而,为促进农村社会管理与治安稳定,形成淳朴民风村风,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迫在眉睫。

(二)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解决好农民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全面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使其法律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将成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农民自身法律素养提升的应然要求

法律社会化,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农民的学习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素养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现实,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着眼于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理应成为一个突破口。具体来说,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就是使农民从自然人成为法律人,就是促进农民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就是促进农民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形成,也是促进农民理性认知、利用和改造自身所处法律环境,从而使山区农民养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形成积极学法、遵法的优良风气。

二、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及归因分析

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农民法制教育严重缺失,没有法制教育的相关计划与安排;缺少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电视、报纸、网络等;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信仰危机,司法公信力较低,多数农民认为学习法律无用,或者认为法律程序过于繁琐;农民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法律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法制教育内容与农民实际生产生活关联性小,且法制教育以文本方式为主,教学方式陈旧不先进,农民对其不感兴趣。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农民习惯、干部乐意的“人治”历史传统

中国普通百姓有勤劳善良、隐忍、逆来顺受等性格特质,文化水平低且社会地位低,遇到棘手问题多是依赖别人,不习惯独立解决。由于“有事找干部”、“有事找政府”等传统思想盛行,农民平时遇到纠纷时,常寻求村里的“智者”调和,想不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贫困山区多粗放式经营,经济相对落后

贫困山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可用耕地较少,因而农民务农收入并不高,村干部经济较差,没有形成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思路,对村里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生产生活方式视而不见或者得过且过,山区经济发展一直跟不上时代步伐,仍旧是粗放式发展。比如,山区农民长期以来形成开山取石的传统,破坏了国家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原始森林资源,同时,造成生态失衡、引发地质灾害。

(三)地理环境受限,普法宣传不到位

贫困山区多处偏远地带,交通不便,县政府对其监管不力。一些乡镇从未组织过村干部学习法律,更没有采取措施要求干部自学或进行相关法律培训。比如,国家森林保护法、国家矿产开采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土地流转政策、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并未深入进行宣讲,对农民宣讲也不到位,并未分析农民的实际接受能力与法律认同感。一些法律主管部门或者浅尝辄止,或者流于形式,在没有长期性规划的情况下便开始农民法制教育与宣传,导致成果不理想。

(四)农村干部阶层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依法治村

虽然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多年,农民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是贫困山区农民的法制观念依然淡薄。很多乡村干部对法律一知半解,处理一些农村基层工作时,很少以法律的视角来考虑问题,常常以权压法、以暴制暴,甚至对一些积重难返问题放任自流。或者因为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乡村干部不依法办事,随意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以权谋私,损害党在农民心中的良好形象。然而,农民却不懂法,常常无意识寻求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现实对于干部法制观念的强化与农民法制观念的形成极其不利。

(五)农民本身文化层次低,接受法制教育的意识不强

贫困山区农民眼界受限,对外界的新鲜事物常常怀有抵触心理;为了养家糊口,平时除了干农活、打零工外,没有太多时间娱乐或继续学习提升,就算有一点农闲时间也常聚众喝酒、打麻将、闲聊等,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多是随意,或者有一些对时事感兴趣的农民也常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专业的法律语言不理解,对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更是难以知晓;有时听村长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也会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心理,多数人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自己只要本分劳动就不会惹事端。

(六)法制教育培训少科学规划,多主体造成责任分化

从纵向看,虽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农民法制教育网络,但整个教育培训体系无统筹安排与长远规划,收效甚微。从横向看,目前涉及农民法制教育的部门众多,如组织部、宣传部、司法部、妇联、学校等,但是多方管理造成责任分化,没有主要牵头负责部门便无法保证农民法制教育的顺利展开。这使农民法制教育在实际的宣传与培训中,陷入零散、盲目、无头绪的混乱情形。

(七)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滞后,方法缺少针对性

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更多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非对文本的具体解读,更多体现国家强制性而较少关注农民实际的法制教育需求,内容多枯燥而少灵活性、专业性强而晦涩难懂,无法激起农民的学习热情。我国于2012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在农民教育培训方面,各地方省市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农民法制教育培训本身操作性不强,法理性不够。教育培训方法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单向的传单发放,不关注农民的反馈意见;多采用墙报、村务宣传栏进行短期突击宣传,不注重长期宣传及后续跟踪。

三、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

许多学者对农民法制教育的探讨侧重从法律、教育、文化、新农村建设等视角,本文重点从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视角来分析农民法制教育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具体表现在:

(一)总体思路分析

1.充分考量农民心理及农民学习实际。

在中国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影响下,农民形成了“安全第一”、“知足常乐”等生存伦理和价值取向。他们存有保守古板、小富即安心理,力图规避对基本生存形成威胁的风险。同时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农民又有脱贫致富、改变现状的迫切愿望。在这种安于现状的保守心态影响下,农民形成了过分关心实际效果的学习理念,具体明确的学习目的;同时,因农民忙于农事而致使他们严重缺乏学习时间及学习空间。因而,在农民法制教育中,应凸显尊重体谅的人文关怀、身体力行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极端偏见下的过分说教、至高权威与随意指责;应自觉打破思维预设,敢于推陈出新,并积极引导农民破除麻木冷漠、保守愚昧等落后思想观念,帮助其充分利用时空资源,养成主动学习习惯,做好对农民进行长期法制教育的心理准备,真正将农民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2.妥善处理个群关系,使之良性互动,各司其职。

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个人往往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活动。因而,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家庭内部与外部人力资源、关系资源、隐性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协调好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其良性互动,更方便地开展农民法制教育。法律宣讲团成员在进行农民法制教育时,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了避免工作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必须提前进行工作分工:集体成员商议后确立短期和长期工作方案,组织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宣传部负责前期动员与宣传;编辑部负责法律材料的编写与修正等。整个团队应注意个人与群体的良好协调及互动,并在活动中确立工作理念,逐渐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

(二)具体操作方案

1.准备:创设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

(1)宣讲团成员提前深入农民生活,收集农民生活中的现实法律问题(离婚打官司问题、房产问题、子女上学择校问题、土地使用、流转问题等),以这些问题为原型设置问题困境并形成宣传资料,在培训开始前将其发给农户;(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进行普法动员;(3)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观看法制类影片并穿插法律宣传片,充分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4)将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改编成小品、相声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给农民以心灵的触动。

2.方法及计划: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

法国学者莱斯纳等人认为,成人在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同时扮演继续社会化的客体、继续社会化的主体、继续社会化的施动者三种不同的角色。在此基础上,莱斯纳提出成人继续社会化的基本机制,分析形成了三类教学方法:以获得规范为导向的传授型教学方法、以个体发展为导向的帮助型教学方法、以对社会直接产生影响为导向的介入型教学方法。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实质就是农民继续社会化的过程。结合农民本身的文化水平,农民法制教育的培训工作应该分阶段实施,循序渐进地完成。(1)培训初期应多采用传授型教学方法,比如讲解法(分为一般法律知识专题和与农民相关的农村法律知识、政策法规等)、读书指导法(重点解读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专业术语)等,侧重对农民基本与重点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其形成相关的法律概念与解决法律纠纷的图式;(2)培训中期应多采用帮助型教学方法,比如讨论法(讨论并学习借鉴农民身边熟悉的法律案件、纠纷的解决过程与审判结果,帮助农民理解法律问题的关键点及如何遵守法律法规)、心理体验法(有计划组织农民旁听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会,让其身临其境感受法律公正、法律权威、法律维权,并在此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教育他们)等,侧重培养农民的法制观念与意识、形成解决简单法律纠纷的能力;(3)培训后期应多采用介入型教学方法,以实际生活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比如土地纠纷、村干部换届选举、婚姻财产问题等,侧重农民之间的互动,让其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争做“法律明白人”、“维权达人”。培训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延续教学成果同样重要。经过集中式培训后,宣讲团要及时总结培训中成功之处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后期对村干部进行针对性培训,重点培养他们倾听农民心声、关心农民生活的习惯,鼓励他们及时发现并收集问题,帮助他们成长为农民的法律咨询员、调解员,最终促成村民与干部和谐共处、法律素养逐步提高。

3.内容选择:体现方向性,凸显地方性、时代性。

课程内容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选择,是一种文化选择。因此,农民法制教育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农民。在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一致的前提下,教学内容的选择更应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应该具体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文件内容,形成一套适合农民学习的、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宣讲材料,并结合最新时事动态进行修改完善。比如,教学内容可以包括:基本法律常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赡养父母问题、房屋买卖问题、财产继承问题、土地承包问题、纠纷处理问题等等。

4.启动:村委会牵头,整合人力、财力、关系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