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活论文范例

法律生活论文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1

一是缺乏学术思维的培养。在以传授课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理念和一切为考试服务的教学目标的作用下,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识的传授上,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学术素养的培养,学生成了“硬性记忆的机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数学生迷茫于众多法律条文的表面知识,无法探索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众多法条的规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考试成了学生们学习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记硬背成了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学术思维的培养,学生学习吃力、效率低下、学习兴趣索然,教学效果一般,无法实现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二是教学方式陈旧。未来的经济世界中,以高超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辅之以娴熟的外语技能才是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王道。国与国之间在宏观层面的博弈与角逐、跨国私权主体之间在微观交易中的摩擦与较量,都离不开对他国及国际法律规则的准确判断与选用,而这需要过硬的法律和英语实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现阶段的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学手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的加剧而有所改变,教学方式呈现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点。直言之,单纯的全中文讲授已无法满足国际化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和教资的培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国际化素质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策略

2.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目的性与趣味性兼有”和“客观性与启发性并重”两大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处理具体实务的本领,进而使学生在未来生活中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表现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从容。经济法教学现状表明,“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强化学生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和关注。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才能反映社会生活实际,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避免走入误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客观的案例还应当包含着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得学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与法律技能。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课前准备和课上施用两个环节上。案例库的建设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学校可通过鼓励师生踊跃参加、开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活动、成立教学案例库编纂小组等手段做好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取可借鉴现行出版案例资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会热点问题、理论界的经典案例等。规范操作流程是课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其一,案例选取。授课教师课前从案例库中精心择取与特定专题关联度较高的教学案例。其二,案例导入。授课教师在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标后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展示教学案例。其三,案例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就特定的问题对教学案例展开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其四,案例总结。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点评,阐释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论教学内容,以案说法、依案论理。

2.2论文教学法

论文教学法应当紧紧围绕“提升思维能力”这一原则而展开。思维能力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能独立思考、会独立表达是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论文教学则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论文教学力争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量的积累和质的突变两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期末论文考核和毕业论文考核是论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传统的授课模式,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并且,考试成绩一律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答案进行评判。应试教育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数学生形成机械的思维和划一的行动,显然,这不利于个性化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此,我校鼓励教师改善期末评估标准,采用更富实效的考核方式给学生期末评分。目前,已有少数教师将结课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这门课,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应采用结课论文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结课论文、闭卷考试各占期末总成绩的50%。当然,授课之初,应专门拿出一次课给学生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问题。“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的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大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又是对大学生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经过之前的阶段性论文写作训练,学生已初步具备学术研究的基本技能。在毕业论文考核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论文规范性的指导,使学生在选题、资料、结构、注释、见解、相似度等标准上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为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养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2.3双语教学法经济法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2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3

综观整个80年代,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从对苏联相关文献的翻译,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续深入介绍研究国外青少年法制教育举措,重点反映国外(主要是苏联)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视,希望我国也予以重视。第二,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从单纯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协调好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的关系,强调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此外,除了研究领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场所与方式。第三,明确提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观地说,20世纪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诞生期,出现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相关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鉴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场所和方式的。这个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方向,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不过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尚处于法制的初创阶段,相关研究还比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还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发展期

进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研究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明显的表现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当然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围绕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主题的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是理论水平的进一步加深,呈现出从多维度、多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在实证研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以某一地区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体来说,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学校教育存在失衡,学校之外大环境恶劣,家庭教育不当是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碍。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强综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为规范教育的必然选择,而法制教育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即以学校为中心,依托社区,包括边缘青少年,进行规范性教育,构筑法制教育的管理体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过分依赖学校、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首次出现了对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认为加强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目标是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切实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培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观念;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现了专门的文章讨论。在实证研究方面表现在:第一,结合具体地区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随着上海社区化的过程,上海市通过积极探索社区化的过程,努力开展针对青少年进行社区化法制教育的实践,利用华东政法大学等研究优势资源,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第二,结合具体地区的调查型研究。共青团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员赴沧州、衡水等地进行了专门调研,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相关原因。最后结合法制教育的相关特点,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实证研究在当时应当说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许多问题与建议都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比较有说服力。不过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判断不甚准确。此外,媒体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报道与宣传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报道内容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走进普通人的视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采访相关专业的专家也成为一种凸显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荣期

进入21世纪,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丰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体现。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进入繁荣期,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专门以青少年、青年群体为研究中心的学术期刊的繁荣

《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一贯注重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及犯罪学领域的新动向、新观点、新问题、新经验;致力于整合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资源,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与青少年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此外,《青年研究》《中国青年研究》等期刊在这一时期也开始活跃起来。专业以青少年为研究中心的刊物的繁荣,发表了大量的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论文,这些学术论文能够突出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值得肯定。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文的水平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

首先,论文的写作更加规范。回顾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诞生阶段和发展阶段的论文,虽然不乏有质量的论文,但是写作大多比较随意。比如论文没有摘要,没有关键词,注释等也很不清晰。总体来说,繁荣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论文学术规范得到加强。其次,论文的质量比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大致可以概括为研究更为深入,许多论文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进行理论分析,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更加多元

由于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成果非常多,一一进行评述和梳理比较困难,所以笔者选取了相关研究中具有代表性、方向性、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进行述评,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是繁荣期研究成果丰硕的一个表现吧!

1.比较研究兴起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国家,在比较研究中选择美国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成果率先出现。“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一直是其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坚持的基本理念。同时,美国在法制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都独具特色:教育内容的社会化,突出价值观的塑造;教育方法多样化,注重行为的养成;教育途径综合化,强化渗透式教育的作用;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代表,也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虽然它没有成文宪法,但它却是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非常完善的国家,所以它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在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借鉴。以英美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比较研究对象成果的出现为这一时期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了域外视角,也为这一领域研究开拓了新境地。

2.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兴起

青少年喜欢阅读且阅读最多的是文学,文学的产生源于生活,其审美价值观与法律有着天然的统一,决定了文学应当成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方式。文学方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与学校课程式青少年法制教育相比较,具有传播法律知识、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观更加艺术性、生动性、感染性和超越时空的特点。文学方式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现需要更新观点,创作具有青少年法制教育目的的准确传播法律且具有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优秀“涉法”文学作品,并通过推荐、转化载体和形式等方式积极推广。以文学的方式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这种利用文学与法学跨学科间的研究拓宽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领域。针对青少年自身的特殊性,少年管教所应当利用其特殊的优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以这一特定领域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也应用而生。少管所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关键在于自身要转变观念,主动承担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责任。少年法庭作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司法机构,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中占有优势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及时开展新形势下所面临的网络伦理、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问题研究,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法律保护和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网络环境。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拓展到以网络为渠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也开始出现。

3.传统研究得到加强

一方面,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理论更加丰满。此外,这一时期报纸、网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领域的报道和关注也是空前的。综合来讲,这一时期,围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获得巨大的发展,许多学术论文立论的目的和基点都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在这两方面的研究广度更广和深度更深。不过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口号性的呼喊大于理论的沉思,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养,这种情况是值得反思的。

四、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不足与挑战

法制教育是一个兼有法制与教育二者的一个合成词语。一方面,当今中国的立法工作变化很快,几乎每年都有新的立法,尤其是2012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初具规模,这些变化都需要在法制教育中予以适时的体现,教育的内容要紧随时代立法的变化。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日益繁荣也为法制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理论上的研究值得在法制教育中予以借鉴。最后,教育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教学教法的理论体系的丰满完善使得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还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时代变化,立法发展,法学与教育学理论水平的提高,针对法制教育尤其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紧跟时代潮流,探索中国法制教育的未来之路还很长。尤其是在学术研究与教材编写,理论分析与实际效果之间更需要一种平衡,需要一直探索、努力。时间一直在前进,笔者认为我们除了紧紧跟随时代的步伐之外,还需要发掘中国的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的现代因素,在中西方比较视野中拓展法制教育的内容,寻找适合中国法制教育的最佳路径,寻找中国法制教育的文化归宿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时代的要求,必然的趋势。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中国的传统,中国善于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这些都为我们开展研究、开展比较研究、开展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视角。而以哲学为角度,我们不能不反思,中国的法治之路,或许并非中国现代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做得不好,问题恰恰在于缺乏了现代法制与历史传统的衔接,而这种衔接恰恰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成败的关键。“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人的性格决定了法律不能够成为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中国人所追求的自然和谐的生活方式,本身就与那种外在的、刚性的法律不相协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的选择上,亦可见中国人惯常的折中、调和的态度。法律虽为调整社会关系非常有效的手段,这一点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强调,但在中国人看来,法律的方式太过刚强,而中国人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和谐,法律的方式有违这一目标,故为中国人所不取,至少是不尚。”这一问题与现实是我们在进行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应当注意的。

五、结语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4

1.(略)

1.1(略)

1.2研究对象留学生在初、中、高级三个阶段的汉语学习过程中,中级阶段是发展阅读能力、形成语体感最重要的时期。这一阶段学习者已学过汉语的基本语法,掌握了2000左右的词汇量,是发展汉语能力的“起飞”阶段。因而本文选取中级阶段较有代表性的3套阅读教材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语体属性。3套教材为:1)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7、2008年出版,陈纯贤编著的“中级汉语阅读教材”———《这样阅读》。该教材共6册,供两学期使用,“适合已学完基本语法、掌握2000常用词的学习者”。(陈纯贤,2007:1)2)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杨寄洲主编的“对外汉语本科系列教材”之一的二年级《汉语阅读教程》上、下册。该系列教材的“阅读”专项语言技能课在一、二年级开设,其中一年级教材3册,二年级2册。二年级相当于中级水平。3)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周小兵、张世涛主编的《中级汉语阅读教程》,共2册。适合“在全日制学校学过1年(大约800课时)汉语的学生,基本学过《汉语水平词汇等级大纲》的甲、乙级词,汉语水平达到3级的学习者。”

1.3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的主要问题有:1)中级阅读教材中的语体类型;2)各类型语体在教材中的分布数量;3)阅读材料的题材、内容与语体典型性的关联。

2.中级阅读教材中的语体类型

2.1语体视角下的文体教学材料语体是比文体后起的概念,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语体视角教学理念的提出,只是近20来年的事(金路,1988)。传统对外汉语阅读教材,其选篇和分布多以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应用文和文学作品的下位体裁为纲展开。3套教材也是以文体而非语体概念选材并结构教学材料的,因而需要将文体阅读材料作语体归类。多位学者论述过语体和文体的关系(李熙宗,1994:161-170;祝克懿,2000;郭杏芳,2000),本文不对此展开探讨。鉴于考察教材语体分布,在寻求两者之间的对应时,主要强调以下两点:1)语体作为语言体式,其特征由语音、词汇、语法、修辞、话语结构呈现;而文体是文章体裁,除语言特点外,表现手法、内容、题材、主题、章法等都是其构成要素。2)以文体为纲选编教材,可以通过对体裁的感知,侧重发展文体写作能力。以语体为纲,则可以更多地感知因语境类型的不同,语言形式所发生的变异,把注意力集中在语言材料的语体分化(曾毅平,2008),以及如何得体地运用汉语上。

2.2中级阅读教材选文的语体类属语体的分类,尚有争议。我们认为对外汉语教学可根据需要采用3种分类体系(曾毅平,2009),本文以“领域语体多分体系”为描写框架。领域语体是开放的体系,带有列举性质,如:日常谈话语体、艺术语体、科学语体、政论语体、报道语体、事务语体、广告语体、法律语体等等,其内部也有层次关系。教材各领域语体内部有典型和非典型之分,以科学和艺术语体尤为明显。科学语体有三个次范畴:科普体、大众知识小品、专门科学体。科普体具文学语言的生动性,是准科学体;知识小品平实,属中性科学体;专门科学体包括科研论著和专业教科书,最为典型。艺术语体也可观察到3个次范畴:准艺术体(如记人记事的一般记叙文)、中性艺术体(如通讯、报告文学等)、典型艺术体(包括诗歌、散文、小说等)。据上,本文将3套阅读教材中所涉及文体的教学材料,按以下对应关系归入相应的领域语体:需要指出的是,文体和语体毕竟各有其质的规定性,一种文体可能在多种社会语境中使用,对应多种领域语体;一种社会语境中的语体也可能归入多种文体。文体主要属文章学范畴,也不是所有语篇都能算作文章。本文正是基于其错综对应关系,逐一定性教材语篇,作语体归类后再行统计分析的。

3.中级阅读教材中的语体分布

3.1统计对象3套教材领域语体以单篇课文为统计对象,包含阅读技能讲解和训练、细读、通读、略读、查阅、“阅读知识”短文等。各套教材的阅读材料形式有所差异,北语版《这样阅读》课文形式有:细读、通读、略读、查阅4种;北语版《汉语阅读教程》分通读、略读、查阅、阅读知识、阅读技能5种;北大版《中级汉语阅读教程》每课第一部分介绍一种阅读“技能”,第二部分“阅读训练”配2~5篇阅读材料。

3.2领域语体分布本文对阅读材料采主观定性的方法确定其语体类属,逐篇标注,得各册教材领域语体分布数据如下:

3.3数据分析上表数据显示,中级阅读教材领域语体的分布呈现以下值得注意的现象:1)教材照顾到了语体的多样性,常见的领域语体,如科学、艺术、报道、广告、事务、法律、政论语体都有出现,但各体分布很不均衡。从折线图上可看到,各套教材各领域语体总的走向都是“W”型,表现出语体分布基本态势上的一致性。2)教材选文以科学语体和艺术语体为主体,其中科学语体占42%强,艺术语体占32%强。科学语体高于艺术语体10个百分点,主要是教材编写者无一例外,都注重安排阅读技能和语言文字知识的教学,这两大板块的阅读材料占了相当比重。柱状图(图2)清晰地显示了科学和艺术两种语体的优势分布:3)柱状图第二梯级上的是报道和事务语体。这两种语体都属实用语体,报道语体多从当代报刊或广播电视中选材,内容贴近现实生活,有助于留学生了解当代中国的社会风貌,体会中国国情。事务语体选取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文书,有通知、启事、列车时刻表、航班信息、便条、产品说明书、图书目录、路牌等等。这两种语体都选自社会生活中的真实语料,语言平实,很有实用性。4)广告、法律、政论语体有少量分布,但3种教材情况各异:《这样阅读》无广告语体;《汉语阅读教程》无法律语体,而《这样阅读》法律文本有6篇;《中级汉语阅读教程》、《这样阅读》未收政论语体,《汉语阅读教程》也仅见2篇。这几种语体的有无显示了教材选材上的些许特色。或广告、或法律、或政论,体现了编者选材的独特视角。5)科学语体的下位分体依语体特征的典型程度分3类统计。“典型科学语体”,主体部分是语言文字知识、阅读知识、文体知识、阅读技能的介绍,纯粹的专业论文仅选有1篇社会语言学论文,且作者语言个人风格还比较口语化。自然科学的专门科学体未收。居中的“一般科学体”主要是一些面向大众的知识小品文,内容以百科知识为主,其语言比一般教科书也要通俗。科普选文有一些形象化的文学语言,它实际上具有文学和科学交融的性质,作为“准科学体”,是最低位的科学语体。6)艺术语体的下位分体类似于科学语体,依其典型程度也可分选文为3类:占首位的典型艺术体占艺术体总数的40%,这里有描写性、情感性强的记实文学,也有最具典型艺术色彩的诗歌和美文。居第二位的是准艺术体,主要是一些具有一定的文学性的语篇,多是写人写事的叙述体语篇,占33%。一般艺术体的文学色彩比准艺术体强,但不像纯文学作品充满文学辞藻,且纪实性是其主调。#p#分页标题#e#

4.题材、内容与语体典型性的关联

4.1教材选篇的题材和内容

4.1.13套教材的单元主题分布《汉语阅读教程》和《这样阅读》两套教材为单元式结构,每个单元均有主题名。《中级汉语阅读教程》未以“单元”命名,但其以阅读技能为纲,“技能+阅读训练”的组块方式显示,每一课也就是一个单元。

4.1.23套教材的专业语篇

4.1.3教材的实用文书语篇

4.2教材选篇题材、内容与语体典型性的关联语体是在类型化语境中因语言社会功能需要产生的变异,主题、题材、内容是决定语体类别重要的外部因素,与语体典型性有着内在的关联:1)就表3所显示的单元主题看,以衣食住行、社会交往、婚姻家庭、风俗民情、趣闻逸事、文化体育为内容的篇章,主要是反映中国社会的现实面貌,写实性是教材编写者的有意追求,因而这类篇章都以本色的叙述和朴素的描写为基本表现手法,其语言手段多出自日常生活,而有别于纯文学以审美为追求,以超出生活的语言手段为基本构篇手段的文本。3套教材的文学语篇因而多是低位的艺术体。可划入典型艺术体的只有朱自清(《春》)、汪曾祺、王安忆等为数不多的若干作家的作品,以及数量很少的若干诗词。因而中级阅读教材的艺术语体以非典型性为特征。2)表4“专业板块”汇总了该板块篇名,内容有3部分:一是介绍阅读知识与技能、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篇章。这部分目的是向留学生传授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内容有相当的专业性,但语言力求浅显明白、通俗易懂,不仅大异于专业论著,比面向母语使用者的一般教科书也更为浅白。可划入典型科学语体的,也只有汪平的1篇社会语言学论文及其他若干篇什。第二是语言学之外的百科知识小品,内容涉及面广,但其大众化知识介绍以及科普手法的定位,消解了它的科学语体的典型性。第三是法律法规,这部分以原版法律入书,是典型的专业语体。三部分内容占大比重的是大众知识体和通俗专业体,典型科学体很有限,可见中级汉语阅读教材的科学语体也是以非典型性为特色。3)表3和表4中反映中国当代社会生活、新人新事、新科技、新产品、新事物等内容的篇章,多来自报刊消息、深度报道,属于报道语体。这类语篇针对教学需要,作了一些篇章和语言手段上的改写,但与普通报刊语篇并无性质差异,其语体属性是典型的。4)表5“实用文书”板块,教学目的是让留学生接触并熟悉生活中真实、实用的日常应用文书,应付留学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并能理解和使用汉语实用文书。这部分选材有书信、通知、产品说明书、各类广告、时刻表、影视节目单、收费单、价目表、图书目录、地图及旅游图、示意图、电话簿、各类指南、各类启事、注意事项等。这些实用文书原汁原味编入教材,形成事务语体、广告语体,其语体属性也是典型的。5)由于艺术语体、科学语体占了教材将近75%的篇目,且其绝大部分是非典型语体语篇,而具有典型语体色彩的报道、事务、法律、广告、政论等语体仅有25%左右的份额,说明中级汉语阅读教材的语体属性总体上是消解了它的典型性的。这与教材编写者追求“实用性”“可读性”“交际性”“当代性”以及“语料及词语、句式、结构、文章风格等在当代交际生活中通用”的编写指导思想不无关系。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5

 

虽然未见有明确区分,但总体上来看,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大致可划分为三大部分,即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性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是指在理论性课程(即以教师理论讲述为主的课程)内适当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即在教师理论讲述的过程中穿插安排学生进行相关案例分析、热点问题讨论等内容;实践性课程是指以学生实践为主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是指未在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内的在教师指导下的由学生自主自愿开展的实践性活动,如组建法律援助社团对外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活动等。但由于各高校在重视程度上并不一样及在具体做法上并不统一,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总是面临这样或那样的许多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面对及解决,本文择其突出者加以论述之。   一关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从实验实践教学的角度出发,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理论课程如何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哪些课程宜单独设置为实践性课程?教学内容应在多大程度上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考虑的是:   第一,合理安排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理论课程涉及到有案例的,可安排进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锻炼学生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的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除此之外还可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从课程内容角度出发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这除了能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外,还能增强学生归纳和分析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增设实践性课程。对于理论课程中的诉讼法课程,一般都会安排模拟审判内容,但因为课时量限制,模拟审判的开展并不是很充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1]。考虑到模拟审判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宜将《模拟审判》单独设置为一门课程。另外,《证据调查》、《调解技能》等也有必要单独开课。   第三,慎谈“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常见有这样时髦、流行且貌似真理在握的批评,说高校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这种批评(权且称这种批评论调为“脱节论”)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所指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高校法学院系及教师们采取措施缩小教学内容上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但也不宜夸大这种批评,因为就“脱节论”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几个值得商榷之处:其一,理论没有学好,造成不会实践。这一情形其实不能归咎于高校教育,而只能怪罪于其个人;其二,从发展后劲来看,在高校把理论学好了,在实践中再学习实践技能,其发展后劲往往大得多,反之,则要少得多;其三,高校不是职业培训机构,其没必要也没可能承担职业培训技能的重任。   因而理论与实践必然会存在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四,为什么这种论调在目前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30年前法学教育刚恢复时,高校中甚少像如今这样开展实践教学,但为何那时受到的“脱节论”批评远少于现在?那时培养出来的人现今有相当一部分都在实践部门工作且出任要职,我们能说他们实践能力差吗?显然不能这么说。其五,是否所有理论都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世界上有很多大师的理论,看起来与实践并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但仍然受到很多人的顶礼膜拜。这说明理论并不是一定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因此,我们虽然要注意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但没必要特别刻意强调这一点,实际上这种完全的结合也没有可能,因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之间明显存在异质性:法学教育强调做人,法律职业侧重做事;法学教育强调广博,法律职业侧重精专;法学教育强调先验,法律职业侧重经验[2]。   二关于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   高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大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在高校管理部门的许可下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的学生组织。法律援助社团就属于高校学生社团之一。而法律诊所在高校是以课程方式开设的,这门课程的特点主要有:学生面临的问题情境等同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学生必须亲身处理这些问题;学生必须与他人互动以尝试认识和解决问题;学生的表现将经受深入、挑剔的评论[3]。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组建了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也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供学生选修。法律援助社团会对外开展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活动,法律诊所也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在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的关系方面,似乎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譬如说,如何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二者的法律援助活动以避免发生冲突?法律诊所的学员是否有必要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法律援助社团的活动应如何适当安排以提高社员的实践能力?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的做法有:   第一,法律援助社团对所有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开放,所有学生办理一定手续后均可成为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参加法律援助社团组织的活动。这样社员们过一段时间后就能积累一些法律实践方面的经验。法律诊所的学员只能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以保证录取学员有一定实践经验,从而有能力参加更高层次的法律诊所训练。   第二,法律援助社团接受一些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较复杂的交给法律诊所学员处理。接受咨询时定期指派教师共同参与,由教师示范,事后作讲解。法律诊所的学员可以出庭案件,但法律援助社的社员不可以。   第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对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如宣传新颁布的法律、向社区居民宣传禁毒法律知识、法律下乡活动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共同举办法律宣传活动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效果:一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宣传的人多因而宣传的面会宽一些;二是能够加强法律援助社团社员与法律诊所学员之间的团结,因为共同参加活动有利于提高团结力;三是可以发挥“传、帮、带”作用,在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律援助社团社员遇到不能或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经验较多一些的法律诊所学员能够及时帮助其释疑解惑。#p#分页标题#e#   三关于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检测学生在校学习的效果,而且能够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还能够协助学生了解社会。况且毕业实习已作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一个必修环节,这本身就已说明了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毕业实习还是涌出了许多问题。且不论不同高校的做法不统一,如有些高校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有些高校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不管是集中实习还是分散实习,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两张皮”,没有有机结合。毕业实习时几乎不考虑毕业论文的问题,即使考虑也很盲目,更不用说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极收集素材等;第二,毕业实习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有一定冲突,相互产生影响。   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能正确对待二者的关系,因而出现问题,如有些学生宁愿花较多精力在考试方面而对毕业实习抱应付态度,另有些学生则因毕业实习耽误而在参加这三类考试时未能取得较好的成绩;第三,学生毕业实习主要是为实习单位充当“临时工”,业务锻炼很少。实习单位在实习学生到来时,主要安排端茶倒水跑腿、打印复印、整理装订案卷、参与案件评查等其他工作,学生真正进行业务实习的机会很少;第四,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很多高校规定,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时,应当同时做一些毕业实习材料,如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复印实习单位案卷等。但这些毕业实习材料在做完后,除了在毕业实习考核时有人检查了一下之外,就似乎再也没有人去关注了;也没有分门别类归档以便供人查阅,而是随便堆放,即使有老师有心去查阅以便积累研究素材,也没有可供方便查阅的途径。简单一句话,就是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上述问题,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以集中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最大问题是很难有一种有效的考核方式,毕业实习的质量难以保证。为保证毕业实习的实习质量,毕业实习还是宜以集中实习为主,指派带队老师全程督促。但为缓解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考试的压力和尽量避免其与毕业实习的冲突,可考虑分批实习或允许参加各类考试的学生分散实习。分批实习仍然属于集中实习,按集中实习有关要求进行。对分散实习,学院可不负责为其联系,也不指派带队老师,学生实习过程由实习单位监控。分散实习的实习单位只能是学院的实习基地,不能找其他单位,以保证分散实习的实习质量。   第二,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到其他单位法务部门实习。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要培养的人才不仅仅是高素质法律理论人才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选择这种发展方向的学生应当到法院和检察院实习,还需要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因此,扩大毕业实习单位的类型,如扩展至新闻媒体、企业等单位,而不使其局限于法院和检察院,是有其必要性的。学生可依其兴趣及其将来可能发展方向选择去这些单位实习。   第三,以业务实习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工作实习。各实习生来进行实习,最重要的就是学习。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适当地关注法律以外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后者可能较多关注法律本身的问题。这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耶鲁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斯温(ThomasW.Swan)曾经指出的效果:“如果法学院的毕业生要想得到充分的训练以扮演法官、立法者和律师的角色,法律学习就不仅要像一门科学和一种人文学习,而且需要更多地关注许多法律-政治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反映着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空前快速发展。”[4]但不管怎样,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的相同点都是学习。不能本末倒置,关注了学习以外的其他问题而把学习问题给耽搁了。实习时要注意关注司法实践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物事、具体有哪些程序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司法实践与所学理论究竟是否有差距、有什么样的差距、这种差距能否缩短甚或减至于无、怎样缩短,司法实践受哪些法律以外的问题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具体有怎样的影响,等等。实习导师往往都有自己的份内工作要做,不可能有太多时间盯着实习生进行指导,因此实习生要主动些,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可以主动去问以求得解答。实习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实习点各种条件进行学习,如多旁听庭审、多阅读案卷等。多听多看是有好处的。在实习过程中可能会遇上导师要求做复印、装订案卷等事情的情况,不要倚重自己本科生的架子,因为这些事情看起来简单而不愿去做。切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讲一个事情可能会让实习生对此有所启发:曾听一位法官反映说实习生连公章都不会盖———盖不正。复印、装订案卷等只是看起来简单,其实在善学习的人看来,这里面可是蕴藏着很深的学问,因为在复印、装订案卷等的过程中,可以把相关材料上的内容看一遍(即使时间紧急也可以粗略地用眼扫一遍),看材料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实习单位既然有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的要求,说明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就是实习单位工作的一部分,那对这一部分工作进行实习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出于学生业务实习提高业务技能的需要,可以适当要求实习单位必须保证实习学生有业务实习的机会,这种要求应当是硬性的,不能因其他事情而削弱。   第四,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之前,就明确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学院按其选题方向为其配备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如何收集写作素材为毕业论文写作做准备,并帮助其明确具体写作题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相关案例,并尽可能地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以了解实践当中相关制度的运作状况、产生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这样,学生的毕业论文写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血有肉”,写出自己的观点并运用实践中收集的素材进行论证,一般都不可能去抄袭。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对学生毕业论文要求进行改革,即不以理论性学术论文为主,而以案例分析报告为主。#p#分页标题#e#   第五,充分利用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让学生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非常好。   据笔者作毕业实习带队老师时对毕业实习材料的检查来看,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仅是为应付检查而做,但有些学生还是做得很认真的,还有些学生虽然开始做时是抱着应付的态度但后来却越做越认真。这些做得认真的毕业实习材料,既记载了学生的实习情况如实习内容、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情况等,又反映了学生实习时的心路历程,还能看出学生对实习的建议等,很显然都是非常有价值的,是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因此,让学生毕业实习时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应当继续保持,并且在学生做完后派其他学生在专业老师指导下分门别类归纳整理,交存资料室,开放给师生研究学习,以使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能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价值。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6

作者:赵坤 赵朴 刘丽艳 王自良 单位:河南科技学院动物科学学院

签订协议,规范实习管理签订协议是搞好动物医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第一个环节。毕业实习之前,学生所在系、实习生、实习单位三方要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协议书的形式规范各方的行为。协议书规定:1)学生所在系要成立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和专业实习指导小组,负责毕业实习的组织安排、过程管理、实习考核与鉴定,并选派指导教师,开展实习检查,定期为学生和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指导及临床技术指导,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毕业实习顺利完成。2)毕业生有权利参加临床毕业实习和选择实习点,学校和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条件,严格按照毕业实习方案开展实习与学习,接受实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向实习单位谈条件、索报酬,不得从事纯经营性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纪律,承担相应的技术和经营责任,不得泄漏实习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单方违约转点、中止实习或提前返校,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汇报实习情况,按时参加实结及考核鉴定,完成协议书中所安排的各项实习任务。3)实习单位有权利组织、管理、教育学生开展工作、生产劳动、学习和技术训练,有权利接受、拒收、遣返实习学生,并且按照学校实习方案要求和国家有关大学生培养教育的法律法规安排毕业实习和工作,为毕业实习生提供基本的实习、学习和生活条件。指定专门的兽医师负责毕业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日常管理教育和技术指导,如实填写实习鉴定,不得安排实习学生进行产品经营和推销活动或非法活动,对学生要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保证学生按照要求完成毕业实习。

实习过程分“四步走”“四步走”实习法是根据实习时间长短的不同,将实习分为四段,每段安排不同的实习内容,由简单到复杂,使学生全面了解临床工作,快速提高基本操作技能。具体作法是第1步:调查了解,观摩学习。学生进入实习基地后,要用较短的时间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即动物医院的设计,包括小动物诊疗室、大动物诊疗室、宠物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的设计及管理,门诊病例的接待及处置,动物医院的日常管理等;在养殖场实习的学生要了解该场的养殖规模、免疫程序和常发的传染病、兽医诊疗室及化验室的设计、疫苗及药物管理、传染病爆发时的处置预案。第2步:协助兽医师处置病例。担当兽医师助理工作,目的是让学生尽快具备兽医人员的要求和素质,掌握兽医师的基本操作技能,该阶段是在实习的中期,当学生完成第一阶段实习任务之后,要求学生协助兽医师开展全面工作,把自己当做一名兽医师,站在兽医师的位置来处置门诊病例或养殖场疫病监测,了解兽医师应该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掌握兽医师的基本操作技能和知识。第3步:接待门诊,独立操作。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全面分析问题。学生在完成前两个阶段的实习以后在基地兽医师或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以衡量自己能否胜任该项工作,找出不足和差距,进行改进和提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4步:总结提高。目的是培养学生自我提高能力。在实习结束前1~2周,学生完成前段的主要实习任务之后停止参加实习单位的兽医工作,进行专题论文的写作和实结。这一阶段要求学生对自己的学习、生活、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回顾,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总结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以实现由实践到理论的飞跃。

采用“5+1”考核法,检验实习效果毕业实习考核是检验毕业生基础理论掌握情况和实习效果的手段之一。所谓“5+1”考核是指实习考核的5小项(实习出勤、实习态度表现、实习笔记、实结、实习鉴定)和1大项(毕业论文答辩的成绩)。实习考核小组由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实习小组组长共同组成,对5小项进行考核,每小项满分为14分,共计70分,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出勤分数,根据实习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和生活作风等评出实习态度表现分数,实习笔记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实习笔记分数的主要参考,实结考核则包括兽医理论应用程度和业务素质的提高程度,而实习鉴定则是对毕业学生实习过程中德、能、勤、绩的综合评价。最后毕业论文答辩的考核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主要根据毕业论文的格式规范和内容要求进行评分,满分为30分。毕业实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5个等级。总评时5小项中任何1个单项得分低于该单项满分的50%者,总评不能为优秀;2个单项得分低于单项满分50%者,总评不能为良好;3个单项得分低于单项满分50%者、或总分低于60分者、或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低于18分者,总评为不及格。

协议书制度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日常行为,把实习期间学生教育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的有效机制。协议书制度加强了学生教育管理,改变了学生实习状况、行为和态度,使毕业实习管理由松散转变为规范化,使实习从商业型转变为学习型和择业型,培养了学生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协议书制度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企业不但可以考察选择毕业生,而且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承担培养教育人才的社会责任。“4步走”实习过程由简单到复杂,符合认识规律,符合人的正常思维规律和循序渐进的学习法则,能够促进学生深入实际,抓住实质。“5+1”检验实习效果的方法,能够比较准确地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有助于实习的顺利进行,减少实习中的请假和缺勤现象,引导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抓住重点、深入实际,培养基本技能和提高综合素质。这种实习模式在医学专业部分班级实施以来,极大地提高了实习质量,学生的工作能力也大为增强,为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并较快适应毕业后的社会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7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教学方法;课前交流;辩论会;小论文

新课程标准指出,课堂教学手段要多样,方法要新颖,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实现课堂教学高效性。教师要力争让课堂教学生动形象、灵活多变,让学生在愉悦的学习气氛中学得新知。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应摒弃“应试教育”传统教学思想,改变传统的呆板说教、填鸭式的教法,应秉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教学理念,以丰富多样的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让学生接受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洗礼,将课本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信念。因此,教师要在课堂教学方法上不断推陈出新,促使学生主动参与,打造高效课堂。

一、组织课前5分钟交流活动

课前5分钟师生互动是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教师可事先准备一个小话题,话题内容要与教学内容贴近,让学生无拘无束地对话题进行讨论、想象和拓展。例如教学“可持续发展”时,教师可引入狼与羊的故事。问:假如消灭了狼,羊群会怎么样?这则故事揭示了什么道理?人与大自然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教师的组织引导下,学生们能够进行热烈的讨论、交流,寻求问题中心点。课前5分钟交流活动不仅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为接下来的课堂教学奠定基础。

二、开展“小教师”活动

道德与法治课程最大的特点是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学生能利用课本上学到的知识和身边的人谈论自己的看法,阐述道德与法治在人们思想意识中的作用。因此,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小教师”活动,先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然后教师再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例如教学“依法保护我们的家园”时,教师可让学生分析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你所居住的地方周边环境如何?其二,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哪些?其三,可采取哪些措施改善环境,保护人类生命共同体———地球?学生通过分析和讲述,不仅能认识到自己已掌握的知识与将要学习的知识之间联系密切,而且会觉得道德与法治课程并不抽象,而是实在、具体、可感、与现实紧密相连的,从而大大激发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提高学习效率。

三、组织班级辩论会

在传统教学方式下,教师对一些概念等理论知识照本宣科,让学生感到生硬,难于接受。而在知识讲解过程中组织辩论会,可以让学生们发表不同的见解,使原理越辩越明,进而强化学生的认识。例如,针对“自由是否需要纪律作保障”“青少年上网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等话题,可以让学生们进行正反方辩论。在辩论结束后,教师可针对辩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指导。辩论会的授课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锻炼学生的法治思维,提高学生的道德与法治水平,提升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表达能力。

四、开展实话实说活动

道德与法治课本中旧的事例较多,学生听多了难以产生新鲜感和共鸣。为此,教师可以开展实话实说活动。教师可以预设几个情境让学生实话实说:其一,新买的皮鞋在一个星期内脱底了;其二,新买的电饭锅做饭时锅盖开裂,炸伤了一位老人;其三,新买的电热毯因短路起火,家里着火受灾。让学生假设自己是上述情境中的主人公,思考该怎么办。学生们各抒己见,展开讨论,最后达成共识: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违法犯罪。

五、组织情景剧表演

有趣的情景剧可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表现欲,情景剧表演可以让学生在表演过程中产生兴奋感,可以让学生对课堂问题进行质疑和释疑。例如,讲解“勇于开拓进取”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表演小品《追求》。在小品中,学生甲、乙、丙、丁走在回家的路上,各自谈着自己的理想……甲同学希望自己出国留学,乙同学的理想是上一所好大学,找个好工作,挣大钱,丙同学只想混个毕业证,丁同学觉得人生在世应该有高尚的追求和远大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进行生动的表演,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这远比教师空谈树立远大的理想更具有说服力。

六、开展试写小论文活动

通过道德与法治的学习,学生们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常识。教师可以利用社会上的焦点、热点问题或发生在身边的事情,让学生以论文形式发表自己的见解。如有学生就前些年在我国发生的“非典”疫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写成了小论文,明确表达“抗击非典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这一观点分析透彻,富有逻辑性,有很强的法律价值。教师对学生的小论文给予表扬后,其他同学也开始尝试着写起小论文,论文主题多种多样,从消费市场的打假现象到3•15消费者权益日,再到公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等等。这种写小论文的尝试既可以让学生主动了解社会现象,又能让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透过社会现象看社会本质,既能锻炼学生的写作能力,又能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实践证明,丰富、灵活的课堂教学方法,不仅能提高学生对道德与法治课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新颜,李敏.道德与法治课程“综合性”的思考与实践策略[J].中小学德育,2018(04).

法律生活论文范文8

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职业化改革的路径探索

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和职业化特征形成尖锐冲突,在理论化和职业化两者之间长期的角色错位导致其自身定位上的不明,定位上的暧昧反过来严重限制了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思路,因此,不再跟在普通高校后邯郸学步,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职业定位有利无弊。有鉴于此,结合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和专业特点,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按照以下思路进行了初步的职业化改革。

1.培养目标的复合化

普通高校学生以职业选择为求学目的,顺利就业或继续深造是学习需求也是教学目标,培养研究(预备)型人才或高级应用型人才是普通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成人高校学生不以就业或升学为目标,他们已经有特定的工作岗位,毕业后多数还是继续原来的职业,他们会不知不觉把工作困惑、业务需求带到学习过程中,也会本能地把所学到的知识和真实的工作、生活相比较,并自然地用个人经验来评价所学知识对工作有无裨益,因此单纯以知识灌输为手段的教学很难满足学生实际需求,极易形成教与学的严重对立。这种不以知识获取为单纯目的、学习目的多样化的实际决定了成人学历教育在培养目标定位上的特殊性,具体到法律事务专业,就是培养目标的复合化。法律从业人员的高起点化是国际惯例,职业的高门槛化使专科层次的学生不可能从事律师、审判人员、法学教师等传统的法律职业或专业性事务,即使非全日制本科毕业,也不具备报考法律资格考试的资格。培养目标复合化要求分析目前职业资质要求,找准行业定位,放弃传统的纯法律职业,而以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的相关或交叉职业为职业定位,具体如行政执法、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司法机关书记员、法律秘书、治保人员、村社干部、基层干部、律师助理以及税务、证券、工商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初级复合型岗位。以社会工作为例,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社区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很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日常接触的家庭养老、继承抚养、相邻关系、社会保险、工伤优抚、民间纠纷等纠纷性质不严重,但多发易发,纠纷的调处需要综合运用道德、政策、法律、纪律等手段,工作内容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务,但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背景对开展工作非常必要。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广州持证社工人数已逾1.8万,[5]而四川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仅2万余人,其中取得全国社会工作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6931人(《四川省“十三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四川社会工作人员不仅缺口相当大,而且学历偏低,还有半数以上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他们有在职接受学历提升的需求。因此,将初级复合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符合成人学历教育的办学定位,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课程设置技能化

在确定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后,我们放弃了对普通高校专业建设模式的简单模仿,以应用化、技能化为指导思想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了改造(新旧教学计划部分课程对比关系见表2)。法律事务专业共开设有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基础与实务、办公室实务、书记员工作与实务、律师与公证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行政执法实务、法律文书、婚姻法、司法笔录14门专业课程,课程名称“实务”化成为显著特征。为实现“名实一致”,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参照高职教学要求,较大幅度降低理论难度和减少理论教学,增加大量法律运用性知识,强调课堂微型案例分析,突出实操性和思维分析能力训练。

3.教学资源设计小微化

根据注意力衰减规律,长篇、大幅的文字阅读容易使读者产生枯燥感,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原则上以高职高专教材为主教材,以理论够用、重应用分析、“互联网+”教材为选用原则,避免单一章节文字过长、板式设计单一的版本。视频是网络学习的重要教学资源。针对成人学习者学习环境易受干扰性和时间零碎化的特点,首先尽量避免使用课堂讲课式的视频,代之以一定镜头切换、画面变化的视频来保持学习者注意力。其次,视频资源以微课为主体,每讲5—8分钟,以一个知识点或典型案例分析为线切入知识点,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用了“王健林名誉权侵权案”“重庆天降烟灰缸伤人案”“未成年人购买案”等分别介绍人身权制度、共同危险责任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取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等30个重要知识点,分别制作30个微课,其间穿插大量经典案例及生活化小案例。通过专业公司进行动画制作、美化处理,保证视频教学资源具备一定观赏性,提高教学资源的实际利用率。同时,资源的小微化也为下一步应用在手机移动学习平台上预留了空间。

4.考试方式实用化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一环,任何回避考试环节的教学改革都难以形成“教学设计—项目运行—成效评估”的逻辑闭合圈,都可能陷入纸上谈兵。成人教育学生天然存在工作与学习时间的激烈冲突,生存本能会促使他们在时间安排上以工作为优先,闲暇的时间才会安排学习,甚至考试,也会让位于工作。历年的期末考试都有不小的缺考率,即使在实行随到随考网络化考试后,四川电大近三次考试缺考率仍然达7.3%、6.7%、7.1%。因此,需要就考试方式做一些适应性改革,区分具体课程在专业知识构造中的地位,采取部分课程形成化考核、部分课程集中考试的混合考核机制。具体而言,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法律文书等6门专业核心课程采取纸质化统一考试,其余课程采取网络化形成性考核。问卷调查也表明,通过将考试过程化,分散在日常学习过程中,有助于减轻学生工学矛盾,增强学习获得感,受到95.93%学生的欢迎。

5.考题内容应用化

成人学习者的另一个学习特点是机械记忆能力明显下降,具备一定的逻辑分析能力。对他们而言,背诵记忆大量的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就算概念、术语烂熟于心对实际工作也裨益不大,所以主观上也排斥概念、术语的死记硬背。如果考试一味考法律术语的概念和特征,一方面极易诱发学生考试时铤而走险去作弊抄袭,另一方面会降低其学习获得感。破解这一问题,需要教师动脑筋将所欲考察的教学知识点进行应用化设计,减少记忆型试题,增加分析型考题。同样以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期末试题为例。该课程试题分选择、判断、问答、案例分析四种题型,从分值构成上看综合案例分析、小分析题达50分。教师在试题设计时,将一些重要概念的关键字适当改动作为判断题,引导学生辨析概念的核心要素。如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进行对错判断;又如不问什么是原始取得的概念,而是以“李四新购得三居室新房一套,其对该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为题来判断什么是原始取得。这样既有考点,又有迷惑点,又省掉对概念的记忆,将考点从概念记忆转换成对概念的理解分析。尽管考题内容应用化不可能根除考试作弊,但可以提高作弊的难度,降低作弊的“收益率”,值得一试。考题内容的应用化变化在实践中也获得67.48%的问卷受访者好评。在最喜欢题型上,单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占比分别为47.15%、35.77%、15.45%。

三、职业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法律事务专业的一系列职业化改革措施因应了学习者实际情况,受到学生的欢迎。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得知,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小微化、形成性考核方式的满意程度分别达到84.55%、97.56%、95.93%。当然,在新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的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使改革的设想和实际效果间出现一些差异。

1.考试内容应用化后,成绩及格率反而下降

这是在制订专业改革方案时未曾预计到的情况。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目前经过了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及格率为93.75%,第二次为33.33%,第三次为86.36%;而课程改革之前的三次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4.74%、100%、100%。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最近三次考试的及格率为90.91%、77.78%、86.36%,而改革之前三次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1.67%、75%、100%。究其原因,首先,成人学历教育实行教考分离,学生,特别是分散在各地教学点的学生,难以参加命题教师的面授课,不能面对面接触命题教师,把握不住命题的思路和复习的方向。其次,学生一方面排斥机械记忆,一方面又懒于开动脑筋主动思考,致使考背诵的题记不住,考分析题又做不来,学习态度上还需改进。最后,学生从小学到中学已经对填鸭式教学形成全面依赖,虽已具备相应的逻辑思维能力,却不善于、不喜欢运用这种能力去解决问题,仍然习惯于被动接受知识,所以分析能力差强人意。考虑到成人学习者学习能力不可能短期内取得突破性的改进,一方面要加强针对性的考试辅导;另一方面要提高命题科学化,在分析题与记忆题之间寻求题型、题量的平衡点。

2.适用的文字教材匮乏

尽管各式文本教材种类繁多,但真正适用成人学习者且满足职业技能训练所需的教材却不多。首先,绝大多数教材内容上严重理论化已有如前述。其次,部分专为成人学历教育编写、设计的教材因出版日期久远或不再版或内容老旧而无法选用。再次,尽管高职类教材为数不少,但因高职教育以技术、工程类见长,法律类教材却并不多见。最后,少数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因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两个领域,可适用的教材非常少。因此,教材的可选择面并不大。

3.实践环节依旧相当薄弱

首先,虽然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实践基地,不过学生地域分散、时间难以统一,加之成人学生也没有寒暑假可言,难以集中组织教学实践,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又难保质量。其次,在进行需求调研时,尽管学生都对流于形式的实践极为不满,希望大幅提升实践环节的质量,而一旦真正要求其协调好工作安排、牺牲部分个人闲暇时间时,又畏难退却,认为实践环节没必要一丝不苟,没必要进行刚性考核,学生的两面性暴露无遗。最后,实践环节如何设计、如何考核以及如何制定考核标准同样是不太容易解决的老问题。

4.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脆弱

首先,课堂教学仍旧形不成双向互动。尽管在教学要求中安排了不少微型案例分析的内容,也受到学生欢迎,但学生更习惯于听教师讲案例,极不情愿主动参与分析讨论,也鲜有提问或质疑。课堂仍然是教师→学生的单向交流,不能有效形成师生的双向互动,对学生技能的训练也停留在理论设计层面。其次,成人学历教育目前采用课堂面授+网络自学的混合教学模式,相较而言,网上学习的质量更难以保证。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对学生是否上网学习、学习时间等进行记录,但是否挂机学习、形成性考核是否本人完成、学习状态、学习效果等学习质量要素却不可能以技术手段来监控,只能由学生的自觉性来保证,而一切依赖于个人自觉性的保证体系经证明都是非常脆弱的。

四、对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借鉴意义

四川电大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化改革绝非完美,但也可以为下一步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提供以下有益借鉴。

1.坚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用性

在过去普通高等教育精英化的时代,成人学历教育尚负有为在职人员提供学历补偿教育的使命,学科理论体系的教学被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获取学历为学习目标有其历史合理性。这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除受教育对象有区别外,成人学历教育几乎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翻版,“事实上成人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普通教育的简单移植和翻版,毫无特色可言。当普通教育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功能定位后,成人教育便在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育方法乃至服务功能上迷失自我”[6]。随着普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持续提高(2020年将达到40%)和教学改革的深入,成人学历教育低门槛化、学习方式灵活的优势不再明显,继续和普通高等教育保持同质化,会逐渐丧失特色,走向消亡也并非危言耸听。在不同教育类型层次鲜明,教育供给市场细分化的今天,成人教育更要发挥贴近社会接地气、贴近在职人员职业需求的优势,以职业化教学为特色,确立以在职人员职业能力提升、职场竞争能力提高为导向的实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并不排斥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其他教学环节的忽视,也不意味着盲目的扩招和理论教学的弱化”。[7]我们是在学历教育的大前提下探讨职业化,缺乏成体系的专业知识是不能称为学历教育的,因此职业化是在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基础上进行的,理论知识是根本,在此基础上再拓展职业能力、满足职业发展需求,二者是皮与毛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职业技能的培训与训练而忽视理论学习,那样可能滑向只有技能没有专业知识的极端,将学历教育培训化,将理论知识无用化。轻视构成专业知识体系核心的理论之核,缺乏学历所必备的理论学术素养,就好比没有内功功底的武术,缺乏进一步向上提升的基石,必然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下滑。

2.课程设置的构想

(1)课程体系宜简单化。可设公共课、专业课、综合实践课三个板块,各板块学分之比为3∶6∶1,公共课、专业课相应分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之比以6∶4为宜。选修课开设的总门数不宜太多,因为成人学习者一来不像普通高校学生有广泛的兴趣爱好,二来并不通过选修课学习这一途径来提升素质,选修课过多并无实益,甚至反而导致师资的不足。(2)在具体课程设置上,鉴于法律事务专科未开设法理学课程,在本科阶段应开设法理学,以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为未来更高层次的专业学习奠定理论基础。首先,有学者认为专升本课程“应以专科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基础课程应少而精,理论知识应以实用、够用为度,不能盲目以宽口径、厚基础来要求‘专升本’学生”。[8]不过,本科毕竟不同于专科,本科的教学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理论性的或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要求,“可以要求完成一个研究项目或一篇论文,为从事高技术要求的专业或为进入高级研究计划提供所需的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相较于专科的应用性,本科应该具有更高的理论水平和相对完备的知识结构,因此要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其次,根据2018年4月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很难再从事律师、公证、司法人员等职业。与国家政策相适应,可以考虑删除律师实务类课程,代之以行政执法实务、交通管理执法实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等课程,以与法学本科学生大量从事的行政执法、行政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等工作的内容相适应。最后,为增加课程的实用性,可以用司法文书取代法律文书课程,加大实务中常用、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调解文书的教学内容。囿于篇幅,具体课程的设置不能一一而论,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成人学历教育法学本科是专升本专业,在课程设置时要考虑如何与专科课程科学衔接,尤应避免在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上的简单重复。

3.课程内容建构的职业化

课程内容建构,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与调整,在广义上还应包括考试以及实践环节的设计,以下分别说明之。(1)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进一步增强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成人学历教育“在教材、教学内容上应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讲究实用性,在课程内容上要结合专业实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融合或重组”,[9]即教学中不一定面面俱到,根据成人学生行业特点,合理增删教学内容或根据实际对教学重点适当做出调整,以实现针对性施教。以司法文书课程为例,可以减少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诉讼文书的教学,加大调解文书、公证文书、现场笔录、行政申请、案情通报、行政执法处理决定、行政决定、听证文书、家庭纠纷调处协议、遗嘱等常用、常见的行政、民事文书的训练。应该讲,课程内容建构合理性与教学成效的最直接评价指标是学生在单位上的好评度、职位晋升速率、跳槽成功率等,但在缺乏学生追踪数据的条件下,目前更多还是通过考试、实践环节来验证。因此,在对课程教学内容做出调整后,还需要对考试、试题设计及实践环节做出相应变更。(2)题型、考题的均衡化。教学内容的变化必然要求考试题型、试题与之相适应,方能实现教考一致性。在设计成人教育考试题型时,可以减少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问答、论述等记忆类题型,增加分析类题型如判断分析、案例分析等,适应成年人机械记忆衰退的特点。在试题设计时,可以将概念、特征等知识点生活现象化,通过对生活现象的判断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原理。当然,这客观上增加了试题难度系数,尽管没人喜欢死记硬背,但分析型试题的灵活性和困难度显然高于死记硬背型试题。教师首先要掌握好度,平衡好记忆题与分析题的比重,根据及格率、学生反馈及时调整比例,避免发生大规模不及格现象;其次要适度控制试题的灵活性,减少试题的迷惑点;最后要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尤其是面授辅导或案例分析专项练习,在面授中有意识加入小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学生思维与分析能力。(3)课程内容的合理建构同时也要反映在实践教学环节上。目前,成人学生跨职业、跨专业学习比例相当高,据统计,有68.18%的法学本科学生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经历,有15.91%的学生是为了换工作而新选择法学专业,他们没有专业背景,更没有实践经验,让这些零基础的“法律素人”建立起起码的专业感性认识非常迫切。组织学生观摩庭审,到律师事务所参观,听律师讲授实务基础知识与经验、初步掌握具体个案的办案流程和涉及的协同部门等,都是可行的办法。为此,需要建立一批实践教学基地,通过专业见习、课内实践教学尽快形成对法律的直观认识以及作为专业人的自我定位。其次,法律咨询仍然不失为实践能力锻炼的好方式。生活现象千奇百怪,用预先制定好的几百条、几千条法律条文来应对大千世界总有捉襟见肘的不足。为了把千奇百怪的生活现象与法律条文相对应,就要把这些现象背后的实质进行梳理提炼,提炼成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构成,即把生活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再将之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比对,界定其法律关系性质,再区分容易混淆或似是而非的法律规范,找出正确适用的法律关系,明确具体权利和义务。剖析真实的纠纷最能锻炼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是把“纸法”变成“活法”的不二途径。通过法律咨询接触到鲜活真实的案情,在对其进行法理分析的过程中,学生必然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所学知识严重不足、难敷应用之感,会促进他们努力钻研法学知识,在学习中带着解决问题的意识主动思考,增强学习效果。

4.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

长期以来,法学综合实践环节都被设定为综合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两部分,毕业论文通常计5学分,不仅在分值上高于3学分的综合实践(以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为例),同时还因与学位挂钩而倍显重要,写毕业论文是毕业前的最后一环已成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认识。不容否认,写作论文可以训练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论文成为公认的综合实践考核方式也有其合理性,但论文就其实质而言是理论化的成果,用一个理论化的成果作为实践成绩的评价标准似乎本身就说明了实践环节考核方式上的无奈。正如法学实践教学应包含“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包括社会调查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实习课程体系(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论文课程体系(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10]等多种课程体系,也应允许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并存。根据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需求,可以“提供更多的毕业设计选项,给予学生一定的选择自由,致力于更高层次学习的或对法学理论感兴趣的可以选择写作论文……其他致力于法律实务工作的可以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来增强实践训练”。[11]因此,需要改变那种将论文等同于毕业设计的“唯论文”的一元考核方式,使综合实践考核方式多元化,实现实践教学的实践性这一本质属性的回归。为配合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前期需要加强课程内实践教学,在教学中有意识增加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的训练,同时通过举办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比赛等活动,营造重实践重技能的教学氛围。

5.职业化与人文性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