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例

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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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职生;法律意识;法律社团

一、创新课堂教学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与丰富课堂实践活动

信息化,这个词的内涵代表当今时代的先进生产力,也是时下发展的主流趋势。按照托夫勒的观点,以信息技术为主体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以“计算机”为技术象征,主要内容为创造和开发知识。信息时代的到来,由于信息的特性,农业、工业的发展远远跟不上信息化速度,而逐渐衰落,第三次技术革命,加快人类社会步入信息社会。而网上信息沟通和交换正在革新教师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教师应与时俱进,创新课堂教学形式,根据教材内容和中职生的认知特点,合理选用信息技术,如数字化教学平台线上线下讨论、微课案例学习、微信连线律师现场解读,创设法律意识学习的情境,分小组讨论学习,并根据实际学习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从而打破传统“灌输式”教学弊端,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进行自主性学习,让学生进行参与式学习、探讨式学习,让信息化教学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课堂实践活动中加强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建立、深化。

二、创造有利条件,参观当地的司法机构与旁听法庭审判现场

无论是学校层面,还是教师层面,为了进一步有效增强中职生法律意识,应该联合当地有关司法单位,如派出所、法院,适当时间安排中职生参观当地司法机构,听司法工作人员宣讲与日常生活、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如果有些案例法院(法庭)允许旁听法庭审判现场,且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网络诈骗案件,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在内的整个庭审过程。庭后,通过开展庭审观摩,增加中职生对国家法律、案件审判程序更直观的感受,提高对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更为深刻的认识,能够帮助中职生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中职生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中职生抵御不良风气影响的能力,起到筑牢心理防线、远离犯罪的效果。

三、提高学生兴趣,组建法律社团

学生社团,是一种自发性群体,不属于法律范围内的社会群体,是学生基于某种兴趣爱好等自发组织的一种群体。学生参与法律社团组织,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交往能力,而且还能检验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中职生组建法律社团,教师可以联系有关部门,请里面有工作经验的人来给予指导,搞一些活动。例如,得到一个案例后,从社团学生中抽出一些同学来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当然学生们要模拟角色中的心境,等等,由有关的人员来指导。法律社团定期组织一些法律活动,如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中职生们比较关心和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然后定期邀请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法官等现身说法,用身边鲜活的法治案例对学生进行宣传和教育活动,从而加深学生的法律认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一方面,中职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自己主动去做法律相关的事情,特别是组织模拟法庭过程中,亲自搜寻真实案例、探讨涉及的法律知识以及存在的法律的冲突、分角色进行扮演这些过程,让中职生从内心感触法律的力量,不知不觉,随着时间的累积,他们已经具备很高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法律社团的建立,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无形提高,能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从长远意义讲,中职生法律社团的建立也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法制环境的稳定。

四、丰富校园文化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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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法律素质的定义广泛的认为是人们所具有的守法能力以及识法、用法的能力,也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划分为人们思想道德的部分之一,认为法律素质是构成人的道德素质的最基本的内容。除了上面两种对于法律内涵的定义外,还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定义为人们通过对法律的了解而形成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是一种作用于人们心理活动的表现。只要人们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其法律素质一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法律素质是个体学习法律的最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目的,因此在法律教育当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素质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学习者的法律素质提升。

二、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关系

法律素质教育应该是法律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素质和法律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既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通性,又在某些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法律教育主要指的是院校或者培训机构对于学习法律的人员知识传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在法律教育实现的过程也实现了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对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某些细节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教育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法律素质教育隶属于法律教育,其是法律教育的庞大支系中一个主要分支而已,在面对的人群和对象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所面向的整个整个社会人群,是为了提升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整体认识,而后者所面对的主要是将来会从事和法律有密切关联的专业水准比较高的学习法律的学生,其针对性更强。

三、提高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水平的具体方法

1.加强对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过程

所谓的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是在改变人们传统法制观念的基础之上实现和社会法制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优化的过程。在优化的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优化。要加强基本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立法时要充分的发挥人民的民主性,让最广大的人民积极的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在执法时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执法人员切不可知法犯法,对于社会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造成阻碍。只有对社会法制环境进行最大程度的优化,才能够促使相关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才能够尽可能的让以法律素质教育为基本引导内容的法律教育的得以顺利高效的进行。

2.院校大力推进法律教育课改革的进行

目前我国高校和法律有关教育的具体情况,大多数的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必须要学习的内容,这对于提升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人民传统的法制意识淡薄,在推进高校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中还存有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发挥法律素质教育对于法律教育的引导性作用,必须加强对院校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的改革。首先应该提升珐琅彩素质教育的整体地位,把其纳入学生的学习目标和规程中去,为了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院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譬如把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应用情况进行考评,并且把考评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的评定当中等。除此之外院校也应该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一定的改变,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生和教师在法律教育的课堂上的互动,从而为促进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其综合能力的完善奠定基础。

3.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法律情感是法律素质的主要体现内容之一,因此要想实现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教学中引导作用的发挥必须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这种应用首先表现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如果教学内容选用的恰当,那么想过的教学情感会很自然的流露出来,从而促进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改变为主动学习知识,为学生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学习提供情感条件。在选用恰当的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教师也应该充分的发挥其指引作用,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法律精神及时的传授给学生,从而实现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以及法律教育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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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般可分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研究型人才培养,但不论是哪种人才培养目标,都离不开对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而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法律并非他们的专业知识内容,同时,法律也不像英语、数学等课程那样属于基础必修课程,这也导致了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育两方面内容。但是目前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从教材内容来看,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2/3,法律基础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1/3,这导致了在很多高校将这门课程定位为思想品德课程,从而容易使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其作为政治课程进行讲授。同时,《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在授课时,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很难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真正融合到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向学生传授。

(二)教育方式单一,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实践性

高校对学生法律教育大多采用课堂讲授形式,易倾向“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往往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使得学生被动获取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学生在学习时多为应付考试,对于书本中的法律知识只是死记硬背,没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容易遗忘且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此外,这种局限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直接的体验和实践,很难从心理和思维的角度树立法律意识,从而未能完全达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高校法律教育需要一支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在高校当中,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教师主要还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这部分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实践经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行相关案例分析时,难以结合道德与法律,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关联延伸,从而降低了法律教育课程的实效性。

(四)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不健全

高校中法律咨询相关机构的设置不健全。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已拥有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但是,在高校里却很难看到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高校中以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服务的机构建设尚不健全,当大学生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获得帮助,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学校法治氛围的形成。

二、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建议

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首先要明确培养目的。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要培养专业法学人才,而是要通过法律教育让其对法律体系结构有整体的认识,并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提高其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达到以上目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

(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利维坦》一书中,托马斯•霍布斯提到“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可见,在法治社会建设这个大环境之下,我们的高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应首先要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基础。对于高校而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一方面,除了一些法律必修课程以外,还可开设法律相关选修课程,让学生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和兴趣选择法律课程进行修读,让其有更多的机会拓宽法律知识面。同时,学校可充分利用社会中的优质资源,从社会中聘请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等进入校园,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让授课者的实践经验真正与理论讲授相融合,增强法律教育的趣味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优化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学效益的重要前提,高校法律教育需要良好的师资队伍来推行。对于一些非政法类高校来说,在现有师资的情形下,应加大法律基础课程教师的专业化培训,鼓励教师进修学习和深造,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还应吸收具备扎实教学功底、良好专业修养和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加入法律教育队伍,真正将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指导法律实践的力量。

(二)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由内而外的素质教育

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所以新形势的教育,就是培养具有现代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的人才,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达到对学生进行由内而外素质教育的目的。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其目的也正是在于将学生的道德修养教育与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有机融合,相辅相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全国高校内是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它也是一门旨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法律道德素养的重要课程,要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培养目标,高校应当考虑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把控及教学质量管理。一是,课程承担单位应当对课程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授课内容安排时,注意法律教育内容与道德教育内容的平衡统一,从而避免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二是,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当将法律知识与道德教育进行融合,例如在讲解婚姻法、民法等法律知识的时候,可以适当结合相关道德规范的内容,将道德修养与法律教育作为统一整体进行讲解,让学生理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三是,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应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讲授的趣味性,对于一些法律概念应当避免过于专业化的阐述方式,可适当增加法律案例分析,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社会问题法律案件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同时还能增强课堂的趣味性,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并且有助于非法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消化吸收。

(三)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由于传统教育体制和教学模式的影响,法律教育通常重视课堂教学,忽视实践教育环节。然而,对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学生在拥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心理和思想上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感觉和情绪。否则,理论的法律教育只能让学生对知识概念有所了解,很难让其在思想和情感上与法律思维保持一致,从而无法达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目的。通过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模式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法律教育途径相对较多且更注重实践性。例如,新加坡高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融入了家长合作、社区合作、政府合作等途径,为高校的法制教育提供更多便利的环境和优秀的教学资源。借鉴国外不同法律教育方式,高校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开展推动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实践工作。一是,组织学生观看诸如《今日说法》、《法网》等类似的普法栏目,用贴近现实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让学生产生对法律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憎恶感,在认知上了解守法、用法的重要性;二是,让学生“走出课堂”,积极在校园内开展法律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鼓励高校建立法律社团等学生组织,在学生会等社团中增设法律部,为社团活动提供法律意见,通过校内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学校应积极与政府法律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联系,为学生“走出校门”进行法律实践提供机会和平台,例如动员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社区的普法工作中,让学生在做法律宣传工作的过程中自身也受到法律的教育与熏陶。鼓励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践,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真实案件审判等,让学生更近距离接触法律,增进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实践教学手段,有效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实践的综合教育功能,对学生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学习积极性的培养更加有利。

(四)建立高校法律咨询机构,营造高校法制氛围

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对学生自身内在法律素养的提高,与此同时,在高校当中,还应当积极推进法律咨询机构的建设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因为对于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并非学习法学的专业人才,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当真正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还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意见与帮助。因此,建立高效法律咨询机构,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让学生对法律产生信赖感,当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想到通过对相关机构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利用法律的途径对问题进行解决,对于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律咨询机构的人员结构可由法律专业教师及学生助理构成,还可聘请校外专业人士参与到高校法律咨询工作中。机构的职责应是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常用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达到法律知识的普及目的。除此之外,法律咨询机构的建立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机会,学生通过参与到法律咨询工作中,更加熟悉法律内容及相关法律流程,让学生可以走出课堂,充分实践。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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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旅游市场营销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背景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旅游业正在持续稳定地发展着。目前,全球的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有三个特点:(1)战略性,国家在相关的战略决策中加入了关于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具体策略;(2)全球范围看,GDP中旅游业的比重在持续上升,成为了国家的支柱产业;(3)世界旅游业的重心从欧洲向亚洲地区偏移。此外,融合发展不仅是科技、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趋势,同时也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背景和趋势下,旅游企业能否在其旅游市场营销环境下生存,能否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下发展将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中的要点,因此旅游市场营销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无疑是一个迫切的智慧的持久的策略。不难看出,旅游企业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旅游的市场营销环境,而旅游市场营销策略是在旅游企业所处的环境的基础上以企业经营的项目为内容制定的。这是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前提。

2.实施旅游市场营销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1)适应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各类旅游市场将营销活动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发展相联系,使旅游市场营销活动有利于环境的良性循环发展。开展旅游市场营销有利于理顺旅游市场营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推进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2)有利于旅游市场形象的“美化”旅游市场营销活动始终都和重视环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强调旅游市场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旅游市场形象是旅游市场文化内涵在市场上的外在体现,只有做到内秀外美,才能使旅游市场具有最佳的信誉度和最强的竞争力。

二、旅游市场营销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思路

1.制定旅游市场营销战略。旅游市场营销战略,就是根据消费者和社会的要求,并结合旅游市场现状及其长远的经营目标,对市场营销活动制定的长期性、全局性、系统性的方案。

2.旅游市场应加大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改造的力度。通过旅游市场营销,将增强旅游市场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一般认为任何一个旅游市场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特别是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环保能力,努力使产品既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

3.树立旅游市场绿色形象。开展旅游市场营销,需要旅游市场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绿色形象。它不仅可以充分调动旅游市场内部的各种有利因素,推进旅游市场营销不断地向纵深方向发展,还能有效地获取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扩大旅游市场的绿色影响。

4.培育旅游市场营销健康文化。在旅游市场营销中,旅游市场应通过良好的公共关系,显示自己在健康领域的努力,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旅游市场形象。健康公关能帮助旅游市场更直接更广泛地将健康信息传送到广告无法达到的细分市场,增强旅游市场的竞争优势。

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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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设置初衷及目的

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因而要求相关的教育活动能够向受教育者提供完整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但是,从全球性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的法学院在早期基本都呈现出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特点。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往往只具备分析理论问题的能力,却缺乏独立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各法学院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几乎是针对学院教育这一缺陷的应激反应,希望借鉴医学教育的经验,为学生开设专门的实践环节,提供接触模拟或实际案例的机会,使其对法律职业方面的实践知识产生全面而直观的认识,最终平衡法学院毕业学生的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凡是开设法律诊所的各个法学院一般都会将其定位为培养学生法律综合能力的必要环节。而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1.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

在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学生一般会被放置在真实的“法律事件”之中,由指导教师逐步引导,让学生亲自参与案件处理的全部过程,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

2.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在案件的分析和处理过程中,学生可以切实感受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及各自的职能,并由此直观感受不同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通过有意识的引导,让学生了解法律职业伦理的具体内容,使其认识到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并树立健全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

3.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具备基础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学生有机会通过法律诊所搭建的平台与真实案件直接接触。而诊所案件通常所具备的社会公益性的特点,能够让学生在校期间就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个案正义,从而实现社会服务和教学效果的双赢。在上述目标的指引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体现出了与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截然不同的特点。具体体现为:(1)突出学生的能动性,使其直接接触冲突和纠纷,锻炼其理论结合实践能力;(2)倡导教学方式的多元性,以纠纷解决为目标,灵活选择个别辅导、集体讨论、课堂讲授等各种形式;(3)确保教学环境的启发性,利用真实的案件或模拟场景使学生融入其中,通过互动提升教学效果;(4)挖掘教育时间和内容的延展性,打破传统教育方式中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条块化的分割,着重培养学生法律运用的思维与方法。从以上目标和特点可以看出,诊所式法律教育之所以在短期之内就能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广泛的青睐,不仅仅在于这种教育模式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实践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法律诊所体现出的独特教学方法,将矛头直接指向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种种弊端。大力倡导诊所教育的教育者们希望通过诊所教育所传递出的教育理念,希望人们普遍认识到传统法律教育中广泛存在的“培养模式僵化,创新能力不足”,“教学形式单一,传授方法机械”,“实践精神薄弱,课堂社会脱节”等顽疾,并利用诊所教育模式的传播契机,探寻解决旧有教育模式缺陷的切入点和有效方案。因此,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追求而言,其之于社会法治环境的维护以及法律教育自身的改革都倾注着浓烈的使命感。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运行模式

为了真正实现上述目标,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形成自己较为完备的教育模式,以此作为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承载基础。就各国目前的诊所教育模式来看,其主要还是根据美国法律诊所的基本架构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校内诊所和校外诊所两种类型。

1.校内诊所

校内诊所(on-campusclinics)是以校园场所为平台的诊所教育,通过在校园内设置专门的教学场地,让学生接受完整的职业教育。而以案件的性质为标准,又可以将校内诊所分为援助型诊所和模拟型诊所。前者是由诊所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件,让学生直接接触并办理案件相关事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后者则由诊所设计模拟案例,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完成案件的全部流程。相较而言,援助型诊所教育的实践内容真实、直观,在教师的指导下,有助于学生个体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塑造。而模拟型诊所的案例一般具有典型性,指导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目标设计案件,有助于学生对于法律实践全面而透彻地理解。同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校内诊所都开设了专门的实践技术的理论学习环节,由诊所教师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向学生传授法律实践必备技能,以此作为学生从事真实或模拟案件的前提性知识储备。除此之外,在校内诊所基本的框架之下,各法学的诊所式教育在推进程序上还存在其他的共性。例如,课程要求保持较低的师生比例,坚持教师的指导和引导定位,注重学生学习效果的记录和总结,设立完整的评估和评价机制,等等。而这些因素都是能够决定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也是课程构建过程中关键的建设步骤。

2.校外诊所

校外诊所(fieldplacement)是诊所教育中相对新兴的教育模式,是指在校外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法人中设立教学场所的法律诊所。与校内诊所这类传统实践课堂相比,校外诊所的模式产生根源在于各法学院感受到了早期诊所教育内容的局限性,希望通过与各法律相关部门签订协议的方式,由这些部门协助法学院进行诊所教育,从而拓宽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范围。在校外诊所的环境中,学生的学习重点在于了解真实法律系统中各具体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分工协作方式,从而领会更加具体全面的法律实践技能。根据校外诊所联系的部门机构的不同,学生在诊所中的工作任务也有显著差异。例如,司法部门教育的重点以辅助司法裁判为中心,教导学生庭审程序、会见当事人、案卷整理分析等方面的内容;政府部门的教育重点在于立法方面的技能训练,体现为政府法规条文建议、分析等等。同时,在课程设计方面,考虑到法学院与各部门进行衔接的特殊性,采用校外诊所的法学院往往对课程采取较为严格的监控机制。例如,指导教师和相关部门机构会联合对学生进行选拔,设定课程人数,并根据行业的特性对学生的相关资质提出要求。而在学习期间和学习完成之后,由专门的教师对学生诊所工作中所反馈的信息给予学习效果和学习表现方面的综合评定。

二、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普遍困惑及根源探寻

正是由于诊所教育具有填补学院教育缺失环节的功能,同时考虑到可能为教育改革提供良好的契机和平台,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学院自2000年9月开始接受美国福特基金资助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以来,以美国的诊所教育模式为基本参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改进,成为各自法律教育流程和目标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这一模式迅速在国内各法学院之间推进,引起了法律教育界的普遍重视。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本身并没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根基,加之时间较短,各法学院开设诊所课程的模式基本上照搬了美国法学院的现成模板,其中相关的具体课程规则及流程规划也基本上都是从其已有的经验中移植过来的。于是,当国内各法学院的诊所教育在外界的扶植下仓促上阵时,对于诊所课程的迷惑和怀疑便难免成为法律教育界一种较为普遍的情绪。而从目前国内一些刚刚开设或准备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的实践情况来看,相关教育工作者主要反映出以下诊所运行困难的现象:1.国内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教育的定位不明,容易将技能培养课程开设成案例研讨课程;2.学生习惯于灌输式教育后可能对以自我为中心的启发式教育产生不适应的反应,影响教学效果;3.国内诊所课堂找寻典型案例的渠道有限,难以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技能培训效果呈现不稳定性;4.高投入需求与经费来源紧张的矛盾导致诊所经费不足成为普遍现象,成为诊所教育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困境;5.许多诊所教育重技能、轻伦理的教育现状,将法律诊所引向了其教学目的的对立面;6.众多法学院存在指导教师知识储备不足、经验不足的情况,难以满足课程对教师的要求;7.部分法学院对诊所教育重视不足,课程时间难以保障,在其他主体课程的压力下被挤压和边缘化。除了上述已经出现的较为普遍的典型难题之外,还有许多新的棘手的问题正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被反映和提出。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目前法律教育界所提出的诸多问题确实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需要我们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切实有效的办法。但是,若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就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考察。而针对上述诊所式法律教育所体现出的诸多困扰,我们可以根据形成原因的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层层推进直至抵达问题生成的核心环节。

(一)个体非普遍、非典型问题的甄别与排除

若要解释中国诊所式教育的困扰根源,我们必须首先从现象中剔除可能的干扰项。从当前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尽管其提出的困境可能从外观上大致相同,但造成这类困扰的原因却迥然有别。部分法学院虽然提出了与其他同仁类似的疑问,但经过仔细区分就会发现,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具有本校的特殊性,不能作为探寻问题根源的前提条件。例如,部分法学院提出本校开设法律诊所效果不佳,教师指导目标不明确、学生积极性不高、校方不重视、资金紧张、案源不稳定、课时难以保障等等,看似都是各法学院所提出的普遍问题。但是,经过仔细辨别就会发现,这类法学院所出现的困境主要是由自身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其中所提出的困扰往往伴有本校法学师资力量薄弱、学生生源不佳、规模小、校方制约其发展的特有原因。尽管与其他法学院开展诊所课堂具有类似的困境外观,但其真正原因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对于这类情况,一方面,需要此类法学院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保障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两一方面,在宏观层面分析诊所教育的普适困境时,为防止结论出现偏差,需要在统计数据中排除此类情形,且当中所总结出的实践经验也不能直接作为参考方案由其他法学院完全移植照搬。

(二)模式形成初期机制磨合原因的提炼与弱化

在排除了特殊情况的信息干扰之后,我们需要对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而从解析的目的性角度考察,对于这一问题,利用因素代入的思路,有助于我们将已生成的问题按照生成原因和解决难度进行层级化的分类。针对国内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首先被代入的因素应当是该教育模式被引入的时间维度和基本方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在美国教育基金的资助下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前完全没有相关的教育机制,且至今也仅发展了十几年的时间。这就容易造成以下的局面:第一,在固有教育机制和全新教育的磨合过程中,必然生成对新模式的不适应性,并衍生出一系列问题;第二,在较短的时间内,衍生出的问题难以得到立即的解决,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才能弱化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按照此标准进行判断,那么国内出现的许多诊所教育的普遍困境,在本质上属于“水土不服”的一般症状,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和调整,并采取针对性的积极措施,目前一些看似棘手的问题通过目标性的方案和举措就能够得到实质的解决。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配套教育模块的积累,诊所模式的一些教育理念会逐渐被接受,所占教育资源的比重也会逐渐增加,案源、资金的获取渠道以及课程的流程安排亦将步入程式化的操作阶段。即是说,对于因短期内磨合原因所生成的模式困境,我们应当从当前的普遍问题中提炼出来,并加以弱化理解,以便让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表现得更加鲜明。

(三)诊所教育全球范围内先天性缺陷表征的辨识与弥补

当时间维度和引进方式的因素代入完成之后,我们紧接着代入的因素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换句话说,为了外显我国法律诊所最核心的问题产生的根源,我们必须对于诊所教育的固有问题和我国的特有缺陷加以区分,并在标明问题来源之后分别设计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尽管法律诊所在国外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但不可否认,法律诊所从设立初期就已经表现出一些与该模式相伴而生的问题,且各国法学院在注意到这些缺陷之后,所采取的措施固然可以削弱其负面影响,但问题本身并未被根除。同时,当诊所教育在我国的移植活动开始之后,也必然会在国内各法学院的教育环节中再次体现出来。比如,在援助型诊所教育中,学生案件的能力局限和法律障碍、指导教师参与力度难以把握、相关部门是否配合的随机性都是该教育模式长期以来都难以排除的困扰,而解决措施在任何方面的举动,都可能直接对教学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再比如,在诊所式教学活动中,对于实践技能的片面往往会导致教育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或缺失,而这一趋势所产生的副作用可能远远大于诊所教育的积极价值,因而一直都被各国的法律教育人士所反复强调。根据此种区分思路,辨别诊所教育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的意义在于认清缺陷的原因差异,从而明确各自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于共性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既有经验并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协调;而对于特性问题,区分活动会让其目标更为鲜明,这为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供了便利的前提环境。

(四)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结构性根源的探寻与外显

按照因素代入性思路层层推进,各种干扰性信息被不断剥离,我们也离最终的目标越来越近。尽管这种区分和识别的工作可以继续做下去,但就当下的已知因素来考察,我们似乎已经能够对于我国诊所教育问题的根源进行基本的定位。在排除了个别原因、临时原因和先天原因之后,我们可以把针对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的视野集中在诊所模式植入我国的教育体系之后和原有教育机制的融合度之上,而这种结构性的原因,或许就是我们所要探寻的终极目标。至于此类问题的具体作用方式,我们会在接下来的行文中详细论述。

三、造成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教育机制融合度偏低的表征机理及不良后果

对于中国现有法律教育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之间难以融合,并且会给诊所教育带来严重阻碍的命题的真实性的论证,可以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模型进行反证,即如果上述的所有原因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排除,诊所教育是否就能够在我国实现其既定的教学效果和教育目标?同时,对于“融合度低”这一结构性原因的根本性的论证,我们也可以设定一个假设性的疑问,即如果回避这一结构性原因,能否通过其他的方式消除国内法律诊所目前所面临的所有障碍?带着这两个问题,笔者将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过程及现状入手,探讨其历史进程中的步步变化,以及法律诊所被植入以来两种模式的相互影响方式。

(一)中国法律教育模式构建过程的特殊性及缺憾

在理想条件下,一国法律教育活动的兴起源于本土社会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因而各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往往带有本土法制文化鲜明的特点。以欧洲各国的法学教育为例,尽管罗马法复兴运动洛尼亚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为各国法律教育的基本体制奠定了基础,但在各国本土的发展中,仍然出现了“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的学徒制”和“以法学专业理论研究为主的学院制”两种教育模式。而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逐渐弥补两种模式的显著缺陷,各国又开始逐渐改良自身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以全面培养学生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或是健全学校的相关课程,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通识教育;或是明确各教育机构的职能分工,全面构建学院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并在不断的磨合过程中实现对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和输送。但是,对于我国来说,法律教育的产生背景较为特殊,是随着大陆法系的整体移植而一并产生的,并且在清末、民国以及新中国的几次彻底的反复中呈现出曲折发展的局面,直到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律教育的连续性与继起性才得以保障。基于这一历史背景,我国法律教育在形成初期就不得不面对以下尴尬的局面:其一,现行法律教育模式在本国的科学性未得到确认,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存有疑问;其二,法制建设人才极度匮乏,迫切需要教育机构在短期内向社会输送大量的法学理论研究与职业人员。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都将重心及考核标准都放在培养学生的数量上,并没有思考输出人才的质量以及现行教育体制合理性。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几乎是在没有全局规划和系统部署的情况下“仓促上阵”的。在现有的整体结构中,大多数法学院所表现出的是欧洲学院制最早期的教学思维和模式,只考虑核心理论课程是否开设和完成,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与社会环境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脱节。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却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加以培养,从而造成了整体的法律教育“一条腿走路”的局面。相反,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其需要的则是能够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但在经过招聘之后,往往获得的是只具有初步理论知识的毕业生,无法将其直接放入工作岗位,而必须对新招聘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培训程序,这实际上是在弥补法律教育所缺失的环节。因此,从宏观结构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实际上空缺了实践教育的部分,而这种结构显然是无法满足国内法制建设的需要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初衷及其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结构性错位的表征

如果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视角审视整个法律教育,就会发现,法律诊所模式在我国根本不存在本土生成的土壤,而只能通过移植的方式在国内获得生存的空间。这是因为,法律诊所的形成和发展是以两个目标作为要素前提的:其一,法学院的专业培养应当迎合职业需要,在与职业机构分工协作的同时,完善自身的教育职能;其二,如果法学院的理论能力或职业能力教育出现僵化的趋势,就必须通过适当的改良方式来维持应有的教学效果。基于这两项要求,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诊所的发源地,就在于其法律教育机构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合格的“教育产品”作为教学的价值导向,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在运用中也确实容易产生“脱离实际”、“纸上谈兵”、“隔靴搔痒”的情况,需要通过现实的或高度仿真的演练环境来刺激学生的感官,以此来加深对职业技能及职业伦理的理解及内化影响。根据这一情况来判断,法律诊所模式无疑是最优的改良选择。按照上述标准来考察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会发现,这一纯粹移植于国外既成模式的教学方法在国内完全是法律教育的“空中楼阁”,缺乏本土法律教育体制的支撑,也与现有的教学内容完全脱节:其一,法律诊所模式效果的发挥必须以宏观层面正确的教育导向和完整的教学配置为前提,但我国的法学院普遍还不具备上述条件,其既没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也没有理论结合实践的法律实务的教学安排;其二,法律诊所早期的运行是以培养合格律师为主要目标的,而这种以校内诊所为基本模式的培养方向仅可能解决单一职业的需求,却无法弥补其他行业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教育的空白;其三,法学院其他课程的授课内容和法律诊所的授课内容基本没有关联,二者之间无法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汲取经验的良性互动关系,诊所课堂缺乏法律教育环境的哺育和滋养。由此可见,我国在引入法律诊所模式时,并没有对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及特殊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基于“国外运行良好且我国还未采用”的评判标准,就将相关的机制全面照搬且直接适用。诚然,我们应当肯定该行为的初衷,但也必须正视这一做法所造成的本土模式与引入模式难以融合的客观事实。可以说,除了上一节所提到的各类表现原因和客观原因之外,我国法律诊所运行中的绝大多数困扰都是由此而生的。

(三)结构性问题引发模式运行不良后果的基本过程及具体表现

面对教育结构错位的现实性,不同的法学院在进行法律诊所课程时会出现不同的反应,而这些反应以及相应的行动在不同层面上都造成了诊所教育效果不佳的结果:

1.忽视自身实际情况,盲目照搬既有模式的困境

如果回避两种教育模式难以融合的结构性事实,而是直接按照国外的经验和赞助者的要求予以推进,那么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上难免会产生以下问题:教师的教育理念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没有理解诊所教育的本质目的;学院忽视教师相关的知识储备,认为长期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工可以直接胜任诊所教学工作;法律诊所作为独立的课程,没有课程之间的衔接和教学内容的配合,等等。面对以上情况,多数诊所课堂的场面表现为教师带领学生严格走完教材的流程,却难以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所在。于是,接受诊所教育的学生往往会产生相应的迷茫感。从接受诊所教育学生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种困扰主要表现在:不知道学到的理论知识如何运用到课程中,不清楚每节课具体的训练目标,不明白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习思维差异。而在这样的学习过程中,学生依然习惯于在课堂上被教师灌输知识,却无法通过模拟练习将知识转化为个人的实际能力,面对真实的案件依然会有无措感和恐惧感。显然,当诊所教育无法与国内法律教育资源实现互助与配合关系时,其教学目标是难以实现的。

2.积极改变现状,努力实现和保障诊所教育效果所面临的难题

如果能够认识到两种教育模式难以融合,那么为了保障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授课教师就必然会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前期的准备过程和课堂的效果评估中去。而这种前期准备和教学目的就包括:必须首先让全体参与课程的师生实现教学思维的转化,必须让选课学生先具备分析实际问题的基础能力,必须通过课堂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贯通,必须通过实践让学生在社会环境中理解规则的运行原理,等等。由此可见,这种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实践法律诊所教学目的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在以诊所课堂为契机,试图弥补我国现行法律教育体系中缺失的环节。但显然,这样的压力和责任不是一门课程所能承受的,需要上一层级的宏观调配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法律诊所自行为课堂打造外部环境的做法,虽然看到了问题所在,但由于自身的资源配置能力有限,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占用了教学的时间,部分目标却依然无法实现。所以,对于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来说,当其无法与现有教学模式融合时,教学活动就陷入到了一种二难的逻辑怪圈之中,即无论采用积极调整还是消极模仿的方式,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和教学目的都是无法保障的。因此,结构性问题是诊所教育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若要实现法律诊所引进之初的目标,我们必须从理念上对于我国的法律教育现状进行彻底的反思,并基于此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

四、改变诊所式法律教育现有困境的基本思路及调整方向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尽管引入我国仅十余年的时间,但法律诊所已经走到了发展的十字路口上,必须对未来的走向做出选择。从现有的趋势来看,我们不能因为改革的任务艰巨就索性放弃相对先进的教学模式,而是要根据诊所教育的实际需要对法律诊所进行本土化的改造,挖掘其更多的价值,并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进行相对应的调整。基于这一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只有我们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科学的、符合本土需求的法律诊所教学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制度引进之初撼动我国僵化法律教育模式的终极目标。但是,从改革工程的规模来看,这既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也不是单凭对法律诊所的改造就能实现的,而是应当在法律教育体系全局的视野内,以诊所教育为中心,对全部教育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当改造。基于此,我国的相关改革措施可以将以下思路作为突破口,对本国诊所教育进行尝试性的变革,并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以实施效果为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以法学院为单位,在宏观层面为各自的法律诊所设置配套资源和条件,为诊所课程提供基础性保障

对于国内各法学院来说,学院层面的支持才是确保法律诊所良好运行的前提。而以改革为目标,学院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完善的硬件环境和充足的课程经费,更重要的是,应当为课程的调整提供相应的空间和具体的支持。例如,对诊所教师来源进行细致的挑选,确保课程的实践性特点;对选拔教师进行专门的师资培训,帮助其思维的提升和技能的锻炼;设置足够的课时,以保证教学目的的实现等等措施,都是我们为教育改革提供的环境前提。

(二)增加法律实务教育的课程环节,为法律诊所的运行提供知识性储备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之所以我国不能直接照搬国外法律诊所的既有模式,就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教育结构不完整,只注重抽象的理论教育,缺乏对法律实务知识的传授,从而使得法律诊所教育丧失了基本的依托。因此,我国诊所教育改革的必要部分就是在教育体系中增加与本国法律实务相关的知识的讲授环节,通过对我国法律实务的现状的描述、基本规则的介绍、部门之间分工衔接的梳理,让学生从宏观思维上建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连接方式,进而在观念上理解诊所性实践教育的积极价值。以此作为诊所教育的必要准备,一方面能够填补我国法律教育的空白,实现教育内容的全面、均衡;另一方面,学生在获得相关知识之后,容易迅速进入法律诊所的学习状态,对于诊所教育特有的方法、目标也能够有充分的领悟。

(三)扩充角色训练类型,从而建立起法律诊所向各类法律职业输送人才的平台

如果从制度引进的角度看,我们对于现有的诊所教育模式的内化工作还没有完成,扩充职业角色训练目标似乎为时过早,但从本国社会实际需求的角度来看,这却是让诊所教育真正融入我国法律教育体系的良好契机。从我国的法律实务界来看,由于职业教育职能及相关机构的缺失,对于职业人才的需求是全方面的。而目前法律诊所主要针对律师职业能力的培养的思路,显然与我国的实际需要格格不入。因此,我国的法律诊所本土化的改革方向必须是建立起全面的职业角色技能培训,这不仅是我国法制环境的需要,也是法律诊所在我国充分发展的必经之路。否则,如果诊所课程脱离了现实需求而自行运行,那么不仅无法起到服务社会的作用,僵化的模式必将在法律教育的进程中被淘汰。而按照这一思路,利用诊所教育的思路指导校外实践、实习,将实践部门资源同学校资源结合起来,或是大力发展校外诊所等方法,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四)完善法律诊所课程设置,实现标准化与特色化相结合的开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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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指导课中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时间不足

就业指导课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毕业之前早做准备,对自己的职业人生有一份科学的计划,正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防止在学生真正面临就业问题的时候不知所措。如今的就业指导课主要注重对学生职业生涯意识的建立;让学生了解自我、了解行业;指导求职简历的撰写;强调面试技巧以及鼓励学生自主创业。虽然学生权益保护也是就业指导课教学内容的一个章节,但学时平均下来,可能留给这一章节的时间少之又少,是就业指导课的“非重点”。但是从撰写个人简历,到参加各式各样的招聘会,再到合同的签订,直至就业之后的一系列社保、工资等问题,都是法律问题,这么多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一两课时就能讲清楚、讲明白的。也导致了当学生在真正求职过程中,遇到诸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时出现手足无措的局面。

2.就业指导课任课教师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不足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第一步已经实现。现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都对学生的就业及相关权益保障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现在,由于师资不足等原因,就业指导课的任课教师很可能是某位老师兼职,或者说是学生科、就业办公室等部门的老师进行讲授,教师的知识背景五花八门、素质修养参差不齐。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不能满足学生的法律知识需求,不能适应如今的就业局势。如果教师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产生偏差,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3.教学形式单一导致学生对就业法律指导缺乏关注

如今就业指导教学多以专题方式开展,试想在一间大厅里,几百名学生在台下坐好,主讲人一人在台上照本宣科,法条和相关政策的简单罗列必然难以调动学生的兴趣,不能满足学生真实的就业指导需求。兴趣调动不起来,学生对这一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就缺乏关注。

二、对就业指导课中法律教育本质的分析

就业指导课的目标就是强调职业教育在人生发展的重要地位,促使大学生树立职业规划意识,让当代大学生在态度、知识和技能方面达到适应社会就业需求的情况。法律教育属于就业指导知识层面的内容,其根本目的就是让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对与就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能够识别一些常见的就业陷阱和侵权行为。掌握权益保护方法和正确途径,一旦发生侵犯学生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能够正确、冷静地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早在2003年,教育部就针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教学体系当中。就业指导课应当回归课程设立的本质,就法律教育而言,笔者认为要分为三个部分。

1.要以人为本,做到学生本位。

要像一名精明的商人,了解学生需要什么,搞不懂的问题是什么,想知道的问题是什么。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替学生思考问题。意识能作用于物质,只有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让学生爱听课,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才能增强,只有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够避免就业陷阱,促进高质量就业,最终使学生有发展,净化就业环境,使社会和谐进步。

2.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是相当枯燥无味的,照本宣科是最好的催眠剂,不结合实际的市场情况而谈法律法规无异于空中楼阁。

所以,要充分做好就业市场调研,打通信息渠道,掌握如今的市场需求情况。只有懂得市场需求,才能够为学生量身定做适合自身的就业规划。同时,教师不能只坐在办公室中,看“奏折中的天下”,要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教师进入市场进行调研。只有了解到如今用工的陷阱,对现在多发的就业法律问题心中有谱,才能够更好地为学生进行就业法律服务,避免纠纷的产生。

3.当我们把握了市场

掌握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就可以帮助、引导学生的就业思路以及指导如何针对学生展开就业法律服务,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回归就业指导的本质。

三、对完善就业指导课的建议

1.提高师资质量,法律专业教师联合教学

就业指导课的老师应当走专业化道路,不断提高任课教师就业指导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譬如由专家进行讲座,开展网络学堂学习,进入市场进行实地调研等,只有师资质量提高了,教育教学才有保障。但是让一名教师成为全才需要一定的时间培养。在这段真空期内,可以进行教师联合教学。就业指导本来就是多种因素的联合。建议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老师进行面试等环节的授课;可以让法律专业的老师进行法律方面的讲解;本专业的老师可以就本专业的情况对本专业的学生进行辅导等。强强联合,教学质量必定能够提高。

2.改善教学形式,丰富法律教育内容

罗列式的阐述法条不会引起学生的兴趣。当老师充分调研市场之后,可以进行模拟演示等,让学生参与其中,知道就业过程中应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现场模拟法律陷阱,而后再由老师进行讲解。这种授课形式一定能打动学生心灵,促进学生树立法律意识,促进就业安全。同时老师还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对某些同学进行“私人订制”,对他们的想法及时提供意见,必要时与家长进行沟通。

3.打通师生沟通渠道,对就业风险进行监控

在学生就业过程中,任课教师可对正在进行就业的学生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抽样,通过微信、QQ等信息平台,收集学生的就业信息,加以审查并进行备案。提醒学生防范法律陷阱,对潜在的危险及时干预,促使学生顺利就业。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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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教育机制当中,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思维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拥有健康的思想,才能指导自己正确的行为。在高中阶段,设置一些法律知识的教育是丰富政治课的教学资源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可以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因此,在政治课的教学中,教师要不断地向学生渗透一些法律知识,以补充政治课程中的教学内容,丰富政治课堂教学的资源,从而让政治课的教学达到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双重教育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为提高政治课堂的教学效益服务。

二、结合案例进行教学,让教学更具说服力

在教学法律知识的时候,结合具体的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分析与探究时,既能使法律条文更加的生动、具体,而且这些真实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对法律的条文提出一定的挑战,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学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还能够改革过去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问题,逐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实例引入到政治课堂教学中,能增强学生学习政治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有效地促进教学相长,为构建高效率的政治课打好坚实的基础。比如,在组织学生探究“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的相关内容时,为了更好地突出教学效率,让学生更好地吸收这些知识点,教师就可以举一些现实生活中的邻里关系,特别是居民楼中上下楼层之间的相处关系。学生也举了很多这方面的真实案例,通过学生间的讨论、分析等,让学生知道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依法办事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让学生掌握一些与自身实际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渐地促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让学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自觉地去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理念。

三、在实践中深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与观念

学习政治知识切忌死记硬背,因为死记硬背的收获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传授法律意识的时候,教师要寓法制教育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当中,这样不但能让政治课堂“活”起来,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比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民代表或者模拟法庭;讨论一些关于“青少年应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辩论赛;也可以让学生自编一些法制小报展评的知识竞赛等。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既能活跃课堂的教学气氛,还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使课堂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活动的开展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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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物业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建造过程中的建筑美学目标的体现,并且要以生态平衡为基础,运用多种绿色技术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低消耗、零污染为特征建立起来的符合人性的绿色居住环境,核心体现的是人与大自然的和谐共处,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能简单地用物业价格来衡量。绿色物业管理思想要求在住宅小区设计过程中,将大自然、小区与居民统一纳入到一个系统里面,不单单考虑居民的生活与住宅小区之间的关系,还应特别强调居民与小区环境的自然融洽度和小区整体环境的和谐。这种思想将物业管理从单纯管理型转变为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多方面综合的管理,并且成为评价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品牌以及社会认可度的重要指标。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绿色物业管理要推行人性化管理的思想。绿色物业管理要将自然环境、社会人文关怀与生态住宅小区融为一体,采用绿色的方式进行管理。因此,绿色物业管理不仅要关注小区居民不同层次的需求,维护其根本利益,更要关注人才的培养,真正将绿色管理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在此基础上还要关注住宅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居乐业。

绿色物业管理的要求

首先,绿色物业管理在其小区设计时,除了要使用建筑学方面的先进科学技术,还要加入生态学、心理学与生物学等方面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同时,要将多种物质方面因素与精神层面的因素相结合,从而在小区将来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做到小区能源与其他物质因素的良性循环,达到与自然、生态的平衡,建造一个低消耗、无污染物、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住宅小区。所以,绿色住宅小区最基本的标准如下:小区用的建筑材料须是无污染、能自然降解的;小区采用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拥有科学合理的全面绿化,有益于保护与平衡附近区域的生态;根据生态经济学的开放式闭合循环原理设计出无废物无污染物的小区生态工程;富有生态文化、精神文明以及艺术内涵。其次,建造绿色物业时,应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并加以生态学原理。参考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技术导则,绿色物业大致应满足如下要求: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主对住宅小区总体环境满意率应高于80%;各种污染源,包括生活污水应实现达标排放;做到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达到国家安静小区相关标准,无噪音扰民问题;小区环境整洁,包括各种公共设施保持完好,车辆停放井然有序,无露天市场和违章建筑,无乱贴乱画以及无焚烧引起的污染空气的行为;小区绿化达标,包括小区的绿化面积在35%以上,无毁绿现象,小区内有适当的休闲娱乐设施;使用环保型物品,比如提倡使用有环境保护标志或者节能标志的空调、冰箱等环保电器,小区内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餐具;小区居民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包括能自觉遵守环保法规,能自觉采取节水、节电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等环保行为,而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最后,绿色物业管理为了最大程度上方便居民,要提供人性化的“零干扰服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要充分了解居民的切实需求,并做全面细致入微地调查,能够做到“JustInTime”的实时沟通,做到即时服务为居民提供帮助和服务;在居民没有相应的服务要求的时候,能够收集居民各方面的未来需求,防患于未然。在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同时,保证居民小区的正常运转;要为居民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管理与服务。通过收集居民的职业、年龄、籍贯、业余爱好、风俗习惯、工作特点及出行习惯等信息,将居民分类、分层,来挖掘用户的隐形需求,在满足居民一般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特定或者某个居民的特殊需求。

绿色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就要以绿色建筑为标准,要把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和降低能源消耗放在首位。进入开发阶段要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的绿色标准,同时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成功经验,制定住宅小区绿色建筑的设计标准、施工标准、考核标准,并利用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工艺、新技术和绿色材料。将绿色观念贯彻到整个规划设计过程当中,并且利用地方气候与人文特点,尤其是日照与风力资源,将住宅小区的能源消耗绿色化,并且对建筑物的光、热、声等自然因素进行系统调节。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将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小区内收集的雨水全部输入到水处理站,经过净化、过滤等处理,用作住宅小区内的灌溉、喷泉等景观,最大限度降低水资源的消耗,达到生活污水的零排放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有效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例如,小区内利用新型热媒介太阳能,能够降低热水的二次污染。市场上普通的太阳能热水器,是通过集热器将太阳辐射收集起来,转化为热量直接作用于水,加热后的水保存在水箱中,这样就带来了二次污染。

二新型的热媒介太阳能,通过集热器将太阳辐射收集起来后,经过循环系统再进入到居民家中的热量交换器中,这样一来,加热后的水就储存在热交换器中,从而避免了普通太阳能热水器管里全是冷水的问题,解决了热水二次污染的问题,提高了太阳能的利用率。通过小区照明的绿色化,降低对能源的消耗和成本。通过对小区内照明系统的总体与科学的设计,优化传统的公共照明系统,采用节能环保、光效高、稳定的照明设备,最大限度地降低小区用电,达到小区绿色照明的目的。主要是对小区进行分块化、区域化,从而能够根据不同特点进行最有效的统筹安排。比如,根据季节的变化来合理安排公共照明时间的长短,使在不降低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做到照明系统资源消耗的最小化,同时将成本降到最低。关注科技的发展,优先选择与物业相关的高科技设备与产品的使用。如,物联网的使用,通讯网络入户以及各种信息的共享等。绿色物业要全方位为居民提供高科技服务,应用智能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将小区的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监控管理等一体化,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