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伦理化范例

法律伦理化

法律伦理化范文1

 

数学历来是人类文化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对许多文化产生过深刻的影响。考察法律文化,不难发现,数学对其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历史上的法律还是现实中的法律,都可发现数学留下的烙印。深入探讨数学思想对法律理性的影响,对于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最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宝贵的、无可比拟的人类成就,数学运用其理性的基本内涵在对自然界的研究中,采取客观的、定量的、超验的、简单的思维趋向,追求确定性的知识,注重演绎推理的方法,无时无刻的不在影响着法学,潜移默化的引领法律向着理性、正义、自由等方向发展。   一、数学思想对法学产生影响的本源   (一)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   数学思维几乎可以表征人类思维的普遍特征。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都是社会科学和数学共同运用的。著名哲学家、数学家罗素就曾说过:“数学,如果正确地看它,则具有……至高无上的美———正像雕刻的美,是一种冷而严肃的美,这种美不是投合我们天性的微弱的方面,这种美没有绘画或音乐的那些华丽的装饰,它可以纯净到崇高的地步,能够达到严格的只有最伟大的艺术才能显示的那种完美的境地。一种真实的喜悦的精神,一种精神上的完备,一种觉得高于人的意识———这些是至善至美的标准,能够在诗里得到,能够在数学里得到。”[1]当然,数学思维也是一种辩证思维,具有自己特殊的表现形式。数学中有一系列辩证关系,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又被马克思的理论吸收。黑格尔、马克思都对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而辩证法又是他们理论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数学的辩证思维也间接地影响了法律文化。由于数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思维工具,所以,在现代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里,数学也成为法律行业必备的知识。   (二)数学是一种重要的科学语言   数学语言是最科学的语言之一,数学文化的这一特点,能使数学超越各种文化的局限性,达到广泛和直接传播的效果。数学语言中有概念、公式、定理、模型、图像、方程等,数学运用这些语言要素,对科学现象和规律进行精确而简洁的表述,从而使数学语言成为一种对人类文化贡献甚大的语言。“因为我们在这里所发现的不再是孤立的语词,而是按照完全相同的基本程序排列起来的项,因此,它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清晰而明确的结构法则。”[2]数学语言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在当代,法律科学中已充满了数学语言,尤其是在运用系统科学等新兴学科研究法制的工程中,数学语言比比皆是。   (三)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   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数学思考方式曾对文化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推理可以说是数学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思想方法。早期数学属于经验数学,是古希腊人把它发展为演绎数学,演绎数学从简明的公理出发,可推出无可辩驳的结论。这种推理演绎的方法也吸引了无数的法律思想家,把数学这种推理方法运用到法律领域,推动了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数学是研究量的科学,对客观对象进行量化,在量化基础上进行数量的分析、测量和计算,这是一种常用的数学思想方式。要把握事物的质,就必须对事物的量有所了解。不了解事物的量,就无法把握事物的质,质和量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法律中也涉及到量的关系,对一系列法律行为都要作量的分析。通过对数量的分析,数学把它的触角深入到法律领域。   二、数学特性对法学的影响   (一)数学公理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公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正因为有了公理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根据推理原则推出这个理论体系中的其他具体规则。西方自然法学家借鉴公理化方法,把那些五花八门的法律追溯到几条确定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公理,然后他们从公理出发,以欧几里德般的精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分析法学派利用公理来证明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体系同一性,如凯尔森。   自然科学中的公理往往是唯一的,但在法学中的公理却由不同的法学家提出了不同的公理,这主要是由于法学中的价值因素所决定的。尽管法学是一门充满价值的学科,但这不妨碍法学家利用公理思维方式来思考法学问题。但在古代中国缺少公理思想思维模式,我们认识问题时擅长举一反三,由此及彼,而没有想过从这一和三上的共性中抽象出公理来。   (二)数学确定性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确定性,往往是由公理思想和推理规则所决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公理已定,根据推理规则所推导出的结果便是确定的。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一定的规范是确定的。但是传统中国数学思想中缺乏公理思想、推理思想以及由此得出的确定性思想,这便使中国人在考虑问题时不会关心遵守规范是确定的,而是在考虑问题时就问题本身来考虑,就事论事,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而非以遵守规范为必须。   典型的中国调解制度便是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调解非以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为己任,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圆满的把问题解决为最终归宿。确定性思想对西方法学的程序中心主义也不无影响,程序是可以确定的,程序一旦确定后,便是必须要遵守的,即使实体不公正,但由于这是严格按照程序得出的,因此也是被人们接受的。数学确定性思想对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及罪刑法定等原则的确定也是影响深远的。   (三)数学函数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函数讲得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一种变化关系,如Y与X的对应关系,X变Y便变。一个或多个自变量的变化引起因变量的变化,而因变量的变化必然是由自变量的变化所导致的。这种思想对西方的现实法学派影响较大,他们将法官的判决视为因变量,而这个因变量是由许多自变量所导致的,如法官家庭出身、生长环境、学历大小、性格爱好甚至性别、年龄、婚否等等。所以在这个复杂的函数关系中要想研究法官的判决便必须从上述诸多自便量入手,因为每一个自变量都会影响法官对某一方面的判决。#p#分页标题#e#   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是间接的,也仅是思维模式上的和形式上的,但是研究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却是必要的。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我们认真思考这个题目是非常有必要的。[3]   三、数学思想对法律精神影响内容考察   众所周知,古希腊文化与古代其他文化最大的不同是崇尚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在数学领域的体现主要就是推理的运用。数学观念对古希腊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对民主制度的影响上。由于“万物皆数”,所以数学的普遍性、确定性就成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特性。由此可推导出自然运行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结论,把这种“自然之法”引入人类社会,就产生了自然法。由于民主制度是符合自然法的,所以,崇尚理性的古希腊人(主要是雅典等城邦)自然就要选择民主制度了。   求得国家全体成员共同生活的协调是古希腊人国家观念的基本思想。“这种和谐的共同生活应使每个公民以参与其中为最大的乐事,这个现象虽然不稳定地实现过,却始终是希腊政治学说中的主导思想。”[4]诚然,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还有其他原因,但我们绝不能否认、也不能低估数学观念对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的影响。我们须记住一点:古希腊人的数学观念和政治法律观念在深层次上是相通的。[5]   在古代,除了古希腊外,在其他文明古国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都受过数学的影响。在早期社会,人们大多给数学披上神秘的外衣,把数字看作神奇的符号,具有某种深不可测的象征意蕴。[6]   数学文化这种神秘特性又往往与占卜、占星等结合起来,以影响法律文化。以中国为例,老子就有数生万物的思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当然,最典型的是《易经》,利用数学及其符号的变化来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规律予以规范和预测。中国古代留传下来的还有“河图”、“洛书”,用以解释宇宙生成和人类社会起源。以上这些理论就涉及到法律的起源问题。而且把数学运用到巫术中,也会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因为早期社会的法律无不受巫术的影响。[7]   数学的抽象性、确定性、精神性、严密性等特点决定数学永远和时代的精神———法学联系在一起,所以,数学对法律的影响将是长期的,而且会更加巨大。数学为法律文化的变革提供着不断更新的理论和方法,促进了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为法律科学开辟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现代社会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正期待着运用数学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数学思想作为开启法学智慧之门的钥匙,为法律科学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知识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使许多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础上。

法律伦理化范文2

(一)旗城及旗兵的传奇历史

1.渊源的历史

为了稳定清初的政治局面,清朝廷决定派满洲旗兵驻守全国军事要地,推行八旗驻防制度。据魏源《武事余记》所载:全国驻防旗兵共97处计20余万人,一半驻在东北、新疆和京畿,一半分驻内地各省20处,其中即有青州等地。青州旗城是这众多满城中建营较早、存续时间较长、建制较为完备的一个满洲军事机构。旗城始建于清雍正八年(1730年),动工数以万计,历时三年,耗资数十万帑金,其工程之浩大,头绪之纷繁,可称为青州历史上的奇观。旗城满城竣工于雍正十年(1732),毁于1947年,有后存在了215年。其间,人们为了把它与青州古城分开,均称古城为南城,称满城为北城,满城毁坏后,北城的名称沿用至今,即现在的青州市益都镇北城村。

2.浓厚的古典人文主义蕴含

青州旗城是兼容多元文化的古典主义的建筑实体。旗城四门,南曰“宁齐”,北曰“拱辰”,东曰“海晏”,西曰“泰安”,寓有安定山东、拱卫京师、海晏河清、国泰民安的深意,是对青州旗城关系清朝国运与民生重要性的人文诠释。旗城的建筑与八旗的布阵,还渗透着汉人看风水的勘舆之学,按照古代阴阳五行的学说排兵布阵,青州满城的八旗方位是:镶黄、正黄二旗居中,并列北方取土胜水之意;正白、镶白二旗列东方,取金胜木之意;正红、镶红二旗列西方,取火胜金之说;正蓝、镶蓝二旗并列南方,取水胜火之意。这说明我国古代思想家用以解释世界万物起源的五行之说已经浸入了满洲八旗制度的肌体,折射出建城者既有用金、木、水、火、土五行相生相克推算人命运的迷信色彩,也有追求军事胜利的理念与心态。

(二)较强的民族认同感

青州北城是山东省唯一一个满族聚居村。有满、汉、蒙、回四个民族,佟、关、曹、马、齐、付、那、郎等50余个姓氏,满族人口约占42.8%。在这里,满族居民的民族文化认同感很强,同质性较高,有利于加强满族居民团结一致、和谐相处的同时,亦为发展满族民族文化事业、加强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以及发展青州旗城文化旅游提供了很大的优势。青州北城满族的民族认同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和青州北城区满族居民的访谈中,绝大部分的人对自己是满族成员感到自豪。青州满族的文化传承体现得较好,他们大部分人甚至年轻人都知晓本民族历史发展脉络,熟悉青州旗城的历史建设过程及发展状况。很多北城满族居民认为满族的文化历史悠久,其中很多中老年人(50岁以上)对本民族的优秀文化、历史民俗有所了解,并对笔者进行了诸多介绍。他们还认为,满族文化丰富灿烂,传承这些文化对于保持本民族特色有重要作用。在问到利用满族文化带动北城旅游有何感想时,他们认为,首先,利用满族民俗开发旅游是一件好事;其次,若用满族优秀传统文化带动旅游,北城满族的优良传统可以体现,有助于发扬优良传统;再次,也可以使现在的北城更具有满族特色,他们希望建立一个具有浓厚满族特色的满族村;最后,开展北城旅游,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其次,在和青州地方名人的访谈过程当中,笔者不仅系统地了解到满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还体会到了当地名人对于满族及满族文化的热爱。在问到关于利用北城满族传统文化发展北城旅游的问题时,他们给予了这一项活动高度的评价。他们认为发展北城旅游对于弘扬满族文化、发展北城经济具有很好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及良性循环。同时,在问到开展北城满族文化旅游的建议时,他们认为恢复北城部分标志性建筑、再现满族文化精华和民俗经典,即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又可展现青州北城的特色,同时还可以发扬满族传统文化。

旗城在青州旅游开发中的暂时缺席

青州城区内先后建过广县城、广固城、东阳城、南阳城四座古城。在今天的青州城内,仍保存有许多明清时期的古街。到目前为止,保存较为完整的有棋盘街、昭德街、卫街、偶园街、北门街、北关大街等,这些街道首尾相接,绵延10多里,依然保存着青砖、小瓦、石路、木质活插板门的古朴风貌。印古轩、紫宝阁、兴盛堂、宝艺阁等被称为“十里古街”。历史上,沿街曾有过王曾的“宰相府”、赵秉忠的“状元府”、“软绿园”,还有过“昭德阁”、“海岱阁”等名胜。到目前为止,仍存有山西会馆、培贞书院、偶园等古迹。另外,青州还有保存较为完好的衡王府牌坊、满族旗城、松林书院、海岱书院、范公亭、万年桥、周代驿道遗址等大批历史遗存。面对如此丰富的旅游资源,青州市提出建设文化名城、生态名市、旅游名市和经济强市的目标,发挥文化资源优势,积极以文化建设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在已开发和利用的项目中,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距今近300年历史的旗城却在目前的“黄金旅游线”中毫无优势甚至说是缺席了。当然这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

(一)由于历史原因,旗城的标志性建筑已被拆除殆尽根据史料记载,清王朝的八旗兵民从雍正十年(1732年)进驻青州,至民国十八年(1929年)解体,共经历了197年的时间。满洲旗兵团和八旗组织解体后,青州旗城陷入无政府状态,旗兵生计无着,旗人民不聊生。生活极度困难的满城旗人,将都统衙门的两座辕门最先拆除,随后都统衙门前的一对石狮子也被低价卖掉。旗人们拆完了衙门又开始拆庙宇。普恩寺、北大庙、关帝庙、万寿宫、福应寺等相继被拆除。解放战争时期,城墙便一段一段地被人们肢解推倒,雄伟的四门城楼也被随风拆逝了。现在,青州旗城十八世纪所建旗营官房已寥若晨星。青州旗城的废弃,自1929年旗兵团解体始,至1948年青州最后解放为止,期间除了残留部分官房和个别庙宇外,旗城的城池和城内主要建筑物全部被拆除废弃。当年满城内容官房将近5000间,如今已所余无几。据说,80年代初,村内旧建筑尚有防御衙门旧房4间(在北城十字口西北)及兵民住房200间。但近2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步伐的加快,剩余的旧建筑迅速被新型民居所取代。目前,全村保留的清代老宅仅有2处,一处为兵丁住房,一处为官员住房。时间不过20年,一座雄伟的军事古城就在齐鲁大地上消失了。

(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特色民俗生活文化逐渐消失青州满族在清代不事农工,以军兵为业,奉饷为生,八旗兵民在清朝中期之前,生活比较稳定。晚清时期,连年战争,每况愈下,1912年辛亥革命之后,大清王朝的灭亡,青州北城也在历史大浪冲击下随之土崩。根据村委会提供的《青州市益都镇北城村现状分布图》,可以看出:现在的北城村基本上仍保持着原满城建筑的格局,村内外道路、居住区分布,尚未有大的改变,但满城城墙早已荡然无存,城基旧址已修成平坦规整的人行道。2004年,作为自然村的北城村约有1559户,5100人。基本上仍是满族,少数汉人主要是与满族通婚进入的。目前满汉通婚很普遍,所生子女可以随便申报族属,但多数人倾向于报满族。因为报满族可以享受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其一,升学考试照顾一个分数段;其二,可以生两个孩子。#p#分页标题#e#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致使青州满族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北城村满族居民均无地可耕,集体土地均已收回,用于土地租赁等。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北城村民忙于生计,有的从事经商买卖,有的进入工厂做工,生活习惯上也深受汉族的影响。虽然在语言、婚俗、生活禁忌上等方面保留了一定的传统,但满族自身的特色民俗习俗特征正在渐渐消失,尤其在年轻一代的身上表现更为明显。

旗城历史文化旅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满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大力发展北城社区的旅游业,有利于保护、继承和发扬满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四大城门和城墙的重建以及一些具有标志性建筑的恢复,无论是对北城社区的满族村民还是对山东省其他市区甚至是国内外前来观光的游客,都可以让他们产生视觉上的冲击,提高游客主动了解满族民俗风情,学习和了解满族文化的积极性。在旗城文化博物馆里复原相关满族的特色资源,有利于传承和发展满族的服饰、饮食、娱乐等民俗文化。在服饰方面,满族最具传统的是“男子的长袍马褂,女子的旗袍”。通过复原满族的传统服饰不仅可以唤起北城社区满族村民对自身民族传统服饰的保留与发展,还可以让国内外的游客来参观与学习满族传统的服饰文化。在饮食方面,比如在开展一些营业性的餐厅时可以将满族的特色名吃展现出来。如现代风靡华夏各地的满族传统食品———火锅,以及普通百姓日常食用的家常风味及面点小吃,像腊八粥、酸汤子、豆面饽饽、萨其玛、粘豆包、豌豆黄等等。另外,还可以举行一些营业性的表演,比如赛马、珍珠球、射箭、打拨球、老鹞叼小鸡(一种满族儿童喜爱的游戏)等体育活动与游戏。通过这样的一种形式,让来自全国各地的满族同胞和其他兄弟民族积极参与其中。一方面可以使满族同胞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了解与交流进一步加深,民族感情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另一方面兄弟民族在参与的过程中可以充分感受满族人民丰富多彩的文化。满族传统文化在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动过程中进一步得以发扬与发展。

(二)有利于增强满族人民的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满族传统文化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在这种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唤起北城满族人民的民族文化认同感就显得更加迫切与必要。这也就注定了旗城旅游业的开发将在增强满族人民的民族文化认同感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斯大林于1913年给民族下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由此可见,共同的地域是民族形成的最基础条件。北城社区通过对四大城门和城墙的重建,具有标志性的建筑(如各种古迹遗址)的恢复,可以在地理居住环境上增强北城社区满族人民的地域认同感。而旗城文化博物馆的修建,在其中通过展览满族的手工艺品如中国结、香囊、金玉饰品等,以及品尝满族的各种特色小吃,表演满族的体育活动和游戏,可以让满族人民在参与其中的过程中,既加强自身对本民族文化的了解,同时也向他人展示了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进一步增强了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

(三)有利于展现青州旅游特色,促进青州文化发展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与文化结合才能迸发出无限活力。青州有着5000年的历史,名人荟萃,文化灿烂,青州最为宝贵的财富就是文化。而旗城文化是青州市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北城社区为中心,建设旗文化产业园区的构想丰富了青州市发展旅游业的内容与主旨,也是实现将青州市建成“三名一强”(文化名城、旅游名市、生态名市和经济强市)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每一处景点的打造和每一个项目的创意都立足高品位的文化内涵之上,有了文化内涵的旅游才具有灵魂和生命力,才有看点和卖点。通过对旗城传统文化的挖掘与发展,从而促进整个青州市文化的繁荣发展。

结语

法律伦理化范文3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往往因人为的因素,可以在合同审查过程不太在意审批流程,可能会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项目工程要求完成时间比较紧急,项目承揽单位为了争时间,抢速度,许多合同审查上跨越流程。这种得不到事前完全法律风险审查的合同必然会出现诸多法律风险问题。也只有建立了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固化合同管理的业务流程,才可能明确各层级合同管理的权责,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固化后,公司、项目合同管理的职责权限更清晰,人为的因素减少了,各部门根据角色确定的权限,按照规定处理自己的业务,能真正地实现管理上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合同审查的流程更为清晰,也彻底杜绝了项目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二、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处于实时监控状态。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往往仅关注事前审查程序是否完善,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后的管理无人跟踪和监控。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为项目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监管合同,例如事前审批职能明确,固化各环节审查风险点,对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争议管辖法院的选择等,都有明确的约定和要求。“事中”实时监控合同履行状态,合同额是合约人员填入,通过开发设计使系统自动提醒每一合同履行节点,实时自动收集进入系统的合同资料、完善合同资料归档工作,“事后”与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系统衔接、实现联运管理。

三、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开发、成本、施工、材料、财务等业务系统的联动管理。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由于只注重事前合同文本审批,缺乏多角度业务审查以及事中与事后监管手段,导致项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资金支出与收入,货物的入库与出库等履行情况未能及时反映到相应业务系统。而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以成为其他业务系统的主要互联通道,如投资管理系统与招投标管理系统,两者作为合同管理的前端管理流程,与合同管理系统紧密结合,从投资和招标立项、合同审批到合同正式成立、履行,全流程监控企业投资、招标行为的法律风险,同时为项目成本、财务、生产等业务系统联动。通过每个合同履行节点,分析出项目计划成本的实际成本情况,成本的对比也可通过系统实时进行,随时查看项目成本的控制情况。每个合同的财务数据也可直接采集,并复核产生的财务凭证,使业务数据、库存数据与财务数据保持一致,达到财务数据的高度统一,每个合同应付款及账款可以迅速地反应出来,企业债权、债务更明晰,及早发现资金缺口,及时应对,这样我们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四、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提高合同审查、审批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中一个合同从审批到签订,最少都要二、三天时间,项目合同如今虽然也可通过网络邮件传输,消除了物理距离的限制,但在合同审批中各职能部门的风险审查难以沟通,一些合同中发现的问题重复提出。而进行了合同管理信息化后,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合同信息化利用信息网络实现远程办公,不仅提高了传输速度,有效节约时间,同时,文本实现网络共享,实现了部门联动,减少了部门审查核对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信息系统,相关业务人员可以从大量的信息收集、文件制作、资料整理等事务中解放出来,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专业分析等业务工作中,将进一步优化管理,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能够科学高效管理合同数据,及时反映项目经营状况。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中由于缺少一个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支持,很难及时真实反馈相关数据,也无法通过数据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真实状况。通过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以科学高效地管理合同信息数据。项目合同中每个系统都要有预警数据线,项目成本超出报警、项目超付款报警、项目欠付款数额达一定比例报警等等,这些信息数据多角度反映项目合同管理情况,从而及时发现和预警法律风险,能预知风险,及早制定对策,出现纠纷时尽早介入,努力化解矛盾。从而使合同管理信息化在防范经营风险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六、结语

法律伦理化范文4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渊源

高校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主权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权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一)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源于国家教育权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保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不是约束和限制学生。高校自主权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在高校内部管理事务范围内对抗公权力的干涉,它同样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高校实施自主权的目的是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在对高校管理关系类型化时,不能背离充分保障学生基本权利这一最终目的。

(二)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层次

首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应当明确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分主次关系。其次,在基础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标准: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权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权力。若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由于涉及高校自主权的排他性干涉,应以宪法人权保障理念,以学生标志性权利——学籍是否改变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是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存续的标志,也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凡是涉及学生学籍的取得和消灭而改变学生身份的管理事务,应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绝不可擅自决定或变相提高标准,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法律规定转化为校规予以执行,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不改变学生学籍即在学生学籍维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务则是高校自主权范畴,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避免司法介入。

(三)区分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从实然状态看,应该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为已经被区分,即在现行高校管理关系中哪些行为已经归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已经归入行政法律关系。从应然状态看,随着社会发展,应该关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为还没有明确其法律关系以及它们应该归入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的构建

(一)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既是作为“社会人”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基本权利之要义和根本。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渊源、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具有普通意义上的宪法法律关系,这是二者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二者之间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就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学生是宪法规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双方均负有作为法律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均负有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次,基于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两者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高校应当明确学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应当在充分保证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学生管理权;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履行作为学生这一特殊身份的义务,以达到双方的和谐共处。另外,从权力的运行结果看,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后或协商或诉诸诉讼解决,皆源起于宪法,终于宪法,受限于宪法,两者权利义务必须得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

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取得与消灭

(1)入学与注册

入学本质是学籍取得的条件规定,与之对应的是高校招生权。学生依据招生简章参加法定入学考试,由高校依据成绩和志愿确定录取后,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在此过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包括制定招生简章、确定招生人数等在内的招生权,只不过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之下进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则,规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学这一环节,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契约自由的民事法律关系。入学包含两个过程:获得入学资格,即获得录取通知书;履行相关入学手续,即预注册,也就是说,学生要获得学籍,必须依据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因此,预注册和复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续,期限3个月,在此期间学生还未真正成为高校内部的一员,即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双方的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案例2就是因为招生简章规定的已经在学生中形成信赖保护的奖学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论上学生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司法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学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主客观因素而暂时中断,待相关因素消失或履行相关程序又恢复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学期结束。注册即学期登记,是在籍学生必须按照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本质是学籍的延续。在高校逐步推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册对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的,则以退学论即终止学籍,换言之是终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高校注册与否的行为和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学籍是否存在,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

(2)毕业证颁发与学位证授予

毕业既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一致认为两证的授予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可诉性。需要说明的是,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与肯定,与其他任何行为和事项无关,仅与专业学术水平和能力相关,只要达到相应标准即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做出是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专业学术权,即专业知识评价与判断。专业评价是一种高度学术行为,非法律问题,是由专业学者或团队完成的,这也是法律授予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具有授予学位权的主要原因所在。学术评价权属高校自主权,是学术自治范畴,由于专业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层介入。但这种阻止并非完全阻却,而是说,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应坚持程序审查,而避免实质审查。换言之,司法机关审查高校学术问题,只能对相关答辩程序、认定资格和评定标准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对于学术实质内容,司法机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判断的,因为专业学术权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程序问题,并非是论文的学术水平。二是学生管理权。现实中,高校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与学生受教育管理情况相关联,比如,对欠交学费或不服从学校日常管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扣发两证,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行为。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与学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两个问题,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径,高校将被置于尴尬境地。

(3)开除学籍

受教育权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剥夺的,且国家和高校负有积极保障的义务。开除学籍是对违法违纪学生的一种惩罚,不仅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要终止学籍,堪与刑法中“死刑”有一比,这不仅强制剥夺了学生在本校学习的权利,也剥夺了学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学习的可能,即意味着学生的命运将因此改变,尤其是将给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今后的发展问题,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和申诉程序,但从法的效力层面讲,以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设定剥夺效力层次高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有违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讲,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高校校规是否可以严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案例3中的校规“一旦作弊则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规定;开除学籍的认定标准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考试作弊,等等问题都值得探讨。从审判结果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持续与变更

(1)学籍的持续

学籍持续是在不改变学籍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持的一种状态,包括以下内容:A.考核与成绩记载,这实质上是教学管理权,是《教育法》第28条第2款的具体化,即高校有权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并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实施管理。B.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包括住宿、助学和校园秩序管理及学生团体活动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它是高校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C.奖励与处分。处分相对于奖励对学生影响较大,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不改变学生学籍,是高校依法实施自主权的内容之一,也是高校对内部事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处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解除。D.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这是指学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调整专业或者暂停学业,这些行为不改变学生学籍,只要学生有正当理由并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即可。对于休学,高校应保留学籍,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复学,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终止学籍。

(2)学籍的变更

即学籍异动,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变特定高校和个体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情况。转学就是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本校转到另一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学校审批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籍才能得以保留和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高校对此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结合实际,有两个方面:(1)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既是高校所有财产,又是学生学习之必须,高校负有管理责任,学生则有合理使用的义务。若高校管理疏漏,未尽相应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基于人身权有权要求高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若学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时造成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损坏的,高校基于所有权有权要求学生照价赔偿。(2)在组织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中,高校负有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及危险提醒的义务,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未履行义务并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负有因自身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相应活动的告知义务,未履行而造成伤害的,高校则不负法律责任。

2.后勤服务

高校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高校为学生提供的饮食、住宿服务。随着社会发展,高校后勤服务已基本社会化:一是外界民事主体租赁高校场地进行服务经营;二是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经营。无论何种情况,学生与高校或外界民事主体均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外界民事主体进驻高校场地开展服务经营,高校有监管义务,如高校未尽自己的监管义务而侵害学生权益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分担原则,应与外界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而侵害学生权益的,高校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高校依法负有对饮食、住宿的监管职能,在此范围内,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主权,其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即高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3.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人格权,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让与和抛弃的权利。名誉是对学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隐私是学生在学校特定场所对其信息、活动和领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隐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誉中,侵犯隐私权以侵犯名誉权论。因此,本文将两者一并论述。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学生的私人信息,即学生个人资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其次,学生的私人领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或搜查的权利。但目前大多高校为了达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给予评价并公布,已是常态,这种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最后,学生有权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学习不被非法披露。即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不受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以及学习成绩、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对学生处分的张贴公告行为即构成侵权。从高校警示教育目的与保护特定学生隐私、名誉权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继续成长看,后者价值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关系到特定学生未来以及高校将处于违法的尴尬地位。

4.财产权

法律伦理化范文5

(一)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是责任政府的理性诉求

责任政府就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对其因职务和职权所引发的行政行为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政府责任体系、政府追责机制以及政府回应机制。在网络问责的背景下,传统的政府责任体系和回应速度已不能满足公众的理性诉求。由于网络的快捷性,在重大舆情事件下,传统的责任追究和回应机制势必会导致政府行动迟缓、效率低下,从而陷入被动的处理局面,而且政府以传统媒体为主流回应方式的形式较为单一,不具有互动性和多元层次性,从而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以及公众情绪的不满甚至是失控。因此,重构政府公信力的伦理体系是构建责任政府的理性诉求。

(二)信用政府建设是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环节

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内容和环节。诚信是我国道德体系的重要理念,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对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政府行政职能顺利开展的伦理保障,同时也是政府公信力的集中体现。政府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道德体系的两大主体,但其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信用体系,尤其是政府公信力的伦理体系,政府所承担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职能决定了政府在信用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如果政府公信力缺失或者弱化,必然引起社会诚信体系和政府信用体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社会信任危机,造成社会动荡甚至是变革。因此,必须将信用政府建设放在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环节。

网络问责时代政府公信力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政府行政伦理意识缺失

1.政府行政诚信意识的淡化。诚信自古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政府公信力的灵魂。目前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诚信意识的淡化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行政理念和行为的矛盾性。政府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由于受政府官员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导致政府决策的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但是决策制定的最终目标指向则是官员的政绩和升迁的资本,许多惠民工程和诚信工程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失真和超载也导致政府公信力进一步流失。政府信息的失真主要包括对上瞒报、谎报等上行维度的失真以及隐瞒、强制执行等下行维度的信息失真。2.政府行政责任意识的弱化。权力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公共权力部门责任意识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行政权力的异化。行政权力的异化包括追逐权力和权力寻租,权力不再被视为是一种社会责任,而被视为追逐名利的工具,获取利益的手段,追逐权力的目的是为权力寻租提供生存的空间和土壤,从而导致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贪污腐败等问题产生。其次,行政执行的自由裁量,政府部门在行政决策尤其是在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领域,随意性和主观性决策的不断增多,必然引起公众的不满,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最后,行政监督的失位。行政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失位以及外部监督的乏力,致使行政人员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从而导致政府整体责任意识的弱化,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3.政府行政法治理念的滞后。我国的行政理念已经从“人治”向“法治”开始转变,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行为准绳是国家权威的直接体现。然而,我国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的法治理念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还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治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受到了严重的侵蚀。此外,我国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对于混合交叉领域和自由裁量领域的权责归属还不明确,因此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二)政府行政生态系统失衡

1.角色嬗变。行政人员的角色嬗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由角色冲突引发的利益冲突。行政人员拥有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社会福利的享有者两个角色,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行政人员同样是社会人,受“人情”和“关系”的影响,夹在公共角色和个人角色之间,在两种利益之间徘徊,因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冲突。当公共利益的达成会损害或影响个人利益的实现时,由于个人理性主义的影响,行政人员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会自觉维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害,从而导致个人角色和公共角色的冲突。另一方面指的是由角色冲突引发的伦理冲突。行政行为需要遵从社会伦理规则,但是由于行政人员拥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所以当行政人员以管理者的角色面对以社会人角色所遵从社会伦理规则时,两者之间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行政人员的价值判断,最终影响行政执行结果公正性。2.伦理悖论。在实际行政活动和过程中,行政人员面临着多样化的冲突,如何从中进行选择和取舍是行政人员面临的伦理悖论。伦理悖论指的是在双方都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前提下,行政人员处理公共事务或公共冲突面临的两难情景。一般而言,伦理悖论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行政人员面临着多重正确的价值选择;各种价值选择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行政人员必须在两者或多者之间进行取舍。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伦理悖论包括权力冲突、决策冲突以及利益冲突等等。例如: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法律承认与公民的认可两个方面,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又受到包括上级、公民、网络舆论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权力和行为或者行为和自身伦理价值准则相冲突的时候,行政人员往往会陷入伦理悖论之中,导致行政效率下降、行政执行扭曲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政府公信力严重下降。

(三)社会伦理秩序失范

1.公众期望偏差。由于政府利益的内在膨胀性以及政府理性的存在,当政府过分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或者损害公共利益时,其行政行为的自利性必然与公众期望的行政行为公正性之间产生偏差,这种偏差不仅仅是公众主观上的感性认识,同时也是基于行政行为公共利益的理性诉求。尤其是网络问责背景下,由于我国当前政府体制改革还处于转型期,政府职能和理念还未完全转变,这种偏差便会愈发明显,从而进一步导致了政府信用度的降低,甚至引起公众的质疑。2.媒体导向失控。当今社会随着网络终端、新兴媒介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方式和范围不断增多和扩大。但是,新兴媒体的作用是双向的,在增强公民话语权以及参政议政积极性的同时,也给政府行政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随意性,网络传播的便捷性,网络信息的真假难辨,虚假信息很容易误导公众,从而加剧和扩大政府与公众的紧张关系。例如:网络舆情引发的网络问责既能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形成监督,同时也可能成为某些人实现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平台,因此规范媒体导向,建立网络伦理秩序已经成为政府公信力建设的主要议题之一。

网络问责背景下政府公信力伦理体系构建

网络舆情引发的网络问责大背景下,政府公信力价值理念的重构以及政府公信力伦理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可以从传统维度、新兴维度以及创新维度三个角度展开。

(一)传统维度:政府内在重构

1.政府行政理念的重构。政府行政理念的重构主要包括诚信、责任以及法治理念三个方面。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必然导致错误的行为,因此行政理念的重构是政府公信力体系的思想基础。首先,增强行政诚信意识。诚信意识是文化价值观的产物,要增强行政人员的诚信意识就需要对其进行传统道德以及文化的培训,将诚信意识内化于自身价值理念之中。其次,提高行政责任意识。行政责任意识是制度伦理化建设的关键因素,行政责任意识的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行政权力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化为个人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是指在政府整体行政意识的约束和限制下,作为政府内部一员所承担的那部分行政责任转化为行政意识。最后,增强依法行政理念。要将法律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最高标准和原则,当行政命令与法律相悖或冲突的时候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此外,对于法律真空地带的行政权力行使要遵循社会伦理秩序的规则。2.政府行政模式重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众,政府是为公众服务的,正如西方学者所阐述的那样: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给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政府应致力于满足公众的需求,而不是为政治家服务。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建立服务政府,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执行的强制性以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服务政府的理念未被彻底地贯彻和实施。在新的网络时代背景下,公众对于传统的行政模式的滞后性十分诟病,公众强烈呼吁行政模式向民主化、公开化转变,因此,我国要重塑政府公信力就必须加强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以动态的服务和责任理念替代传统的强制管理理念,加快行政模式的重组与改革,在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行政理念。3.完善政府行政制度。行政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监督制度以及问责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各项行政行为和决策都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对法律未涉及领域和多部法律交叉领域的排查和分类,明确法律权责归属,同时进一步消除法律盲点的存在。其次,构建多元主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所谓多元主体主要包括传统公民和网络公民、传统和新兴媒体以及政府内部监督。其中政府内部监督包括纵向的垂直监督以及横向的同级监督两个方面,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不断压缩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最后,问责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行政问责制度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网络问责的出现有效地补充了传统行政问责片面和偏差的可能性,有效地缓解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紧张的关系,同时对于重塑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新兴维度:规范网络伦理秩序

网络伦理秩序的形成是网络道德不断重组和整合的复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网络道德是网络伦理体系的基础环节。网络伦理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伦理体系主要是为了规范网民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为网络言行提供一套标准和尺度。网络伦理体系的规范和构建需要提高公民的网络素养和网络道德。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共同参与,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网络公共教育和普及的投入,鼓励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开展网络培训,不断增强我国网民主体的多元化,平衡网民结构。同时政府应注重对公民规范使用网络的教育,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诉求。另一方面,公民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提高自身网络素养。网民可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遵守网络道德,提高分析网络信息的能力,做到不激进、不盲从,客观公正地发表个人言论,表达个人诉求,通过网络问责的形式监督政府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此外,还应该不断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加快网络规范立法,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及网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推进网络伦理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网络安全需要政府、社会、高校以及公民四方的共同努力,在不断研发新的安全技术的同时,网民应不断规范和提高自身的网络素养,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推动网络文明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维度:传统和新兴的融合

法律伦理化范文6

(一)传统贸易保护主义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构筑高关税壁垒以达到保护本国企业,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壮大的目的。虽然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也采用一些非关税壁垒的方式来限制进口,如通过国内立法、设置进出口配额、实行进口许可证制、有意制造海关壁垒等,但这些措施仅被用作关税壁垒的补充,或曰“帮凶”而已。且无论是重商主义者的“货币差额论”和“贸易差额论”,还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抑或是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其核心无不是强调“关税”在贸易保护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即便是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的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其核心理念仍然是由两大关税政策模型构成,即布兰德和斯宾塞的“夺取进口商垄断利润的关税政策模型”,以及克鲁格曼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关税政策模型”。当然,基于利益寻租、选民政治、现状偏见和国内政党政治等因素,传统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借口还通常包括国家安全、贸易赤字、国内就业和公平贸易等。总之,传统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具有明显的“粗暴性”、攻击性、破坏性等特点,也往往会招致贸易伙伴的报复,最后造成两败俱伤,陷入“双输”的局面。

(二)现代贸易保护主义

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对象仅限幼稚产业不同的是,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触角延伸至了农业、纺织、钢铁、家电等深陷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并蔓延至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之中,且逐渐由微观层面的单个产品扩展至整个产业的宏观层面。因此,在保护手段上虽然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有所交叉,但却与设置高关税壁垒等“赤裸裸”的方式相去甚远,而是转向更多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标准等“犹抱琵琶半遮面”式的非关税手段。据统计,现在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上千种,并已成为各国政府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借口”。现代贸易保护主义非关税壁垒的各种手段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主要是因为这些措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隐蔽性和限制性,且表面上并不违反GATT和WTO等相关国际贸易的协定和原则,即以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其贸易保护之实。

(三)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

所谓“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即相关国家通过制定或利用国际上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制定的有关自然生态、社会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标准来规避WTO框架下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以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资源环境和人权的幌子下推行贸易保护。正如有学者通过对ISO9000、ISO14000和SA8000等国际认证标准体系的研究发现,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人文化”趋势不断增强(陈志友,2008)。对此,笔者虽深有同感,但并不赞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人文化”的提法。虽然ISO9000、ISO14000和SA8000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的因素,但细究之下不难发现:第一,ISO9000强调的主要是产品质量,“人文化”的内容和因素并不明显;第二,ISO14000是一套有关环境管理标准的体系,“人文化”因素难觅踪迹。如果说在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的保护体现的是人文关怀的话,这本身就是一个掩耳盗铃式的悖论。因为,只有坚持“去人类中心化”的理念,心怀生态伦理观,才是对自然真正的呵护;第三,SA8000的宗旨虽然是保护基本的人权,但从其内容来看,更多的是对企业生产活动的道德伦理约束。即便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10年的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中,“一切皆基于伦理道德”也是其坚持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因此,基于上述标准而形成的贸易保护主义实际上暗藏着“泛伦理化”的转向,并主要表现在生态、社会和知识产权三个维度之上。

二、“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泛伦理化”转向

(一)生态伦理向度

“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泛伦理化”转向的生态伦理向度除了学界通常所称的“绿色壁垒”或环境贸易壁垒之外,还包括基于动物福利保护的壁垒。它主要是指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甚至以全球的名义)自然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法规和标准等。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动植物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及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其实,将国际贸易与生态环境挂钩并非近年才出现的新事物。早在1971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时任大会秘书长的斯特隆(Strong)就呼吁在GATT的框架内增加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第二年,“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应运而生,但由于各方分歧太大,这一组织直到1992年才开始实质性的运作。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召开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阶段,各国签署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DTE),标志着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在WTO和GATT的框架内取得重要进展。DTE指出,在国际贸易中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符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1996年9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首个国际环境标准化管理体系(ISO14000),并在此后对其不断地进行扩充和修订。ISO14000可谓是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自之日始便迅速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为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国家所广为采纳,并成为国际上最权威的环境认证标准。然而,尽管ISO14000有助于将各国差异化的环境标准统一起来,理论上有助于减少甚至消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但由于该标准的制订主体仍为西方发达国家,反映的仍是西方的主流价值观,因此,对于掌握先进环境管理经验和环保科技的西方国家而言,ISO14000已成为它们设置国际贸易壁垒最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一。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这是全球首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也是ISO首次涉足社会领域的国际标准。在ISO26000七大核心主题中,环境就位列其中。为减少组织对环境的影响,ISO26000在环境条款的一开始就设定了环境责任、预防性措施、环境影响管理和污染者付费等四项原则。而在具体实践中,ISO26000则要求组织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考虑其决策和活动的环境影响,并将消极影响最小化,积极影响最大化。ISO26000中环境这一核心主题还包括四个议题,分别是预防污染;资源可持续利用;缓和并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恢复,并就每一议题提出了具体的期望与行动建议。可见,ISO26000对于环境的要求并不比ISO14000低,它给出的社会责任标准可谓是当今世界上的最佳实践,因此反映的还是发达国家的水平,其相关条款仍然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泛伦理化”转向不仅仅体现在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对动物福利保护的诉求方面。动物福利通常是指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2003年,WTO农业委员会在《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第一稿和修改稿中首次将“动物福利支付”列入“绿箱政策”之中。所谓的动物福利壁垒就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相关国家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打着保护动物或维护动物福利的幌子,制定一系列措施以限制甚至禁止外国货物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问题,ISO26000也在其“道德行为”原则中指出,组织不仅要关注人和环境,还要关注动物、尊重动物福利。可以说,动物福利壁垒是绿色壁垒的深化和拓展,它与社会道德伦理水平紧密相连,因而具有表面的合情、合理、合法性,极易博得世人的同情。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动物福利方面的道德伦理意识普遍较低,因此,动物福利壁垒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显然是一种变相的歧视和不公。

(二)社会伦理向度

“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泛伦理化”转向的第二个重要的特征是社会伦理向度,即通常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CSR),主要关注的是随着资本的全球扩张而引起的一系社会矛盾,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必须摒弃和超越“唯利是图”的传统理论,强调企业要在生产过程中关注人的价值及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社会伦理向度主要体现在进口国以SA8000和ISO26000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托辞,从而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SA8000于1997年由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制定和,是全球首个企业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与ISO9000和ISO14000一样可用于第三方审核认证。其制定依据和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等既有国际协议。它从童工、强迫和强制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和管理系统等9个方面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并就每一项要求都列举了相应的行为准则。由此可见,SA8000的核心诉求就是要保护劳工权益。虽然跟其他国际标准体系一样,SA8000也有它积极的一面,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试图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SA8000自推出之日起就受到它们的追捧,已经并将必然继续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可以说,作为以美国人主导和炮制的国际标准认证体系,SA8000无疑迎合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所谓的“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的口号,从而极易沦为西方发达国家用来限制发展中国家较具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出口的有力工具。ISO26000与SA8000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制定机构、履行主体、宗旨、适用对象、内容、社会责任及其要素界定、实施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性。ISO26000认为社会责任是组织核心战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组织在探讨和实践社会责任时应尊重如下七项原则:第一,担责,即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第二,透明度,即组织在影响社会与环境的决策和活动方面应当是透明的;第三,道德行为;第四,尊重利益相关方利益;第五,尊重法治;第六,尊重国际行为规范;第七,尊重人权。ISO26000在第六章重点阐述了社会责任的七大核心主题和与之相关的议题,并针对每个核心主题,就其范围、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相关原则与考虑,以及相关行动与期望提供了指导。这七大核心主题除了上文已经提到的环境之外,还包括: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等,每一个核心主题下面都包括一系列社会责任议题。尽管ISO26000自之日起,国际标准化组织就宣称它既不是管理标准也不作为认证标准,仅是一个自愿性的国际标准指南,但正如有学者担忧的那样,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仍为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格局下,ISO26000成为“柔性贸易壁垒”的可能性明显存在(黎友焕等,2012)。而且事实也证明,已经有包括丹麦、瑞士和法国等西方国家将ISO26000用于认证,或对企业进行评级,还有少数企业(如中国国家电网)也利用它来开展社会责任活动,或者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一个事实上仍然以西方国家意志为主的国际标准,ISO26000一旦被推动作为认证标准,不仅会对大大增加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会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带来挑战。更为严重的是,由于ISO26000不仅涉及组织内外部各相关利益方,而且强调在法律或其执行与国际行为规范存在冲突的国家中,组织应尽最大可能地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因此,该标准一旦被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就很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形成潜在的威胁。

(三)知识产权伦理向度

“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泛伦理化”转向还体现在基于知识产权伦理而形成的贸易壁垒。它通常指的是一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的措施,或凭借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设置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归纳起来,其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不外乎数量控制和价格控制两种机制,前者是指一国通过诉讼等途径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后者则是指通过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降低进口产品在其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徐元,2012)。不过,无论是哪种类型,还是何种作用机制,知识产权壁垒都是知识产权保护超出其合理的固有垄断性的结果,只会扭曲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此外,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壁垒的形成源于西方的知识产权伦理理念,即将知识产品视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从而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旗号下寻求法律的保护。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西方主流价值观与伦理观的指导下,西方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以逐渐成形,并在国际贸易中被日益广泛地应用于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而与之相对的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多缺少一种健全的知识产权伦理观,对产权的尊重与保护的伦理意识也相对淡薄,因此,当前和未来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最大受害者无疑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除了依据国内制定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造贸易壁垒外,还利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强化对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且还通过推行《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以及各种区域性贸易协定来实施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规则。然而,TRIPs虽然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视而不见。而ACTA则是由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在2005年G8峰会上发起,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主导,其制定不仅缺乏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且其谈判过程和协议内容严格保密。可见,尽管该协定声称旨在全面加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其背后欲行贸易保护的用意却昭然若揭,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富国“游戏阴谋”。除了上述协定之外,前文提到的ISO26000虽然没有将知识产权单独列为其社会责任原则和核心主题,但在其多项表述中也潜藏着贸易壁垒的知识(产权)伦理向度。一方面,在ISO26000的社会责任原则框架下,“道德行为”、“尊重利益相关方利益”、“尊重法治”和“尊重国际行为规范”等原则有被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前两条原则中的“利益相关方”显然包括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第三条中所谓的法律法规,显然包括各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第四条原则更是将国际行为规范凌驾于国内法和国家主权之上,其潜在的负面性不言自喻。另一方面,在ISO26000的七大核心主题中,公平运营实践这一主题下的第五个议题就是尊重产权。该议题要求组织尊重的产权既包括有形产权和知识产权,也包括土地和其他有形资产的权益、版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基金权、著作人身权及其他权利。以此观之,ISO26000的产权概念远比传统知识产权壁垒涵盖的内容广泛和全面,是西方知识(产权)伦理的集大成体现。

三、结语

法律伦理化范文7

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1]行政文化为行政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深层的精神来源,是行政管理的软件要素,对行政发展具有最深刻且最持久的影响,被称为行政管理的灵魂。如何汲取中国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扬弃糟粕,同时借鉴西方行政文化的合理之处,实现传统行政文化的重构,建立先进的中国行政文化,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利弊分析

行政文化具有继承性和连续性。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并孕育出中国特有的行政文化。

(一)传统行政文化的合理性

1.传统行政文化主张德治。受儒家经典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政治领域具有“德治”传统,强调君主及官员的道德水平,倡导爱民恤民、行仁政以利民等思想。因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用伦理规范对这个庞大社会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成本较小,因而,“德治”对维护统治、稳定社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普通民众的安居乐业。另外,道德作为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对古代官员的廉政建设的确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当前,“以德治国”方略与传统的“德治”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不能否认,“以德治国”方略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德治”思想与传统,强调“官德”建设。

2.传统行政文化注重民本思想。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主要表现在重民、爱民、利民,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以及“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思想包含独到的治理智慧。民本思想是行政权力合法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获得其支持。显然,传统民本思想是当代行政所需要的,强调政府及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抛弃“官本位”思想,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关注民生。

3.传统行政文化体现“入世主张”。科举制度作为封建君主选拔人才的考试制度,较之分封制、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而言,具有不拘门第、均等竞争、公开考察、优胜劣汰的优势,鼓励学而优则仕,倡导读书人积极入世,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忧患意识,选拔培养出大批的优秀公职人员。这一“入世主张”与选拔制度与当今我国政府所提倡的公共精神、公民责任,鼓励有志之士通过公开考试选拔担当公职,要求公职人员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价值取向具有共通点。

(二)传统行政文化的弊端

1.行政伦理化。中国有源远流长且几千年传承不断的道德思想和道德文化,几千年的政治是一种家国同构的伦理政治,约束家庭成员的礼制泛化为全社会成员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了行政伦理化的独特特征。行政伦理化的消极意义十分明显:它造就了中国行政管理活动中特殊的人际关系,“父母官”、“子民”等称呼就是家庭中的辈分、称谓在行政过程中的体现;等级观念深入人心,并衍生出政府官员的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在行政过程中,重德轻法,人治特征明显。

2.人治色彩。中国封建君主时期的行政文化是一种典型的人治型行政文化,政治的清明不是寄托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而是寄托于“明君”、“清官”。人治并不排斥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只不过,它强调人(君主)高于法律,君主的个人意志就是圣旨和根本大法,法律不过是统治的工具和手段。这就是历代王朝虽都有无数的刑律条款,但中国却一直处在人治制约之中的主要原因。人治思想同时还体现在:行政体系具有封闭与排他的特征,基本上没有与普通民众的交流,行政管理活动也就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决策过程几乎没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实施过程缺乏来自社会有效的监督。在家国同构的伦理政治影响下,平民逐渐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和民主意识,他们期望圣明的君主、为百姓做主的父母官的出现,而不会拥有民主的思想火花。

3.“官本位”意识。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贵,一切为了当官,把是否为官、官的大小作为基本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成就、身份、地位”?[2]“官本位”思想是贯穿中国浓郁深厚的官文化的一条主线,是两千多年腐朽落后封建思想的产物。在古代,平民被称为“草民”、“贱民”,是愚昧、落后的代名词,而官员则被称为“老爷”、“大人”,可见民与官的差距之大。所以“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许多人努力使自己走上仕途之路,只要当上官,不仅自己能拥有权力、财富和荣耀,而且亲友也会高人一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可谓是这一现象的精辟总结。虽然现在已进入二十一世纪,但是“官本位”思想观念在中国社会仍具有很大的影响。不可否认,“官本位”思想的存在有着历史积淀的原因,毕竟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但现实生活给“官本位”思想提供了继续存在的各种条件。在我国,作为公务员,不仅享有稳定并持续增长的工资,还有补贴收入和非现金福利;退休后,生活也很有保障,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及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而且,工资、福利等是随着职位的上升而不断增加的。如此丰厚的物质待遇的确吸引普通公民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之中。除了物质上的利益外,公务员这一职业尤其是领导职位代表着地位并掌握着权力,地位和权力可能更能满足人们对自我价值的追求(包括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

4.重形式而轻效率。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封闭保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和平自守的小农经济、统治者“唯我独尊”心理等原因造成的。由此派生的民族心理是追求稳定与平静,而不是积极进取,追求高效。形式主义在当前中国行政文化中仍有很大的存在空间。主要表现在:有的公务员办理公务过分拘泥于形式和常规,办事拖拉,不务实效;有的官员为了政绩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有的公务员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工作,弄虚作假;有的官员表面上忙碌,实际上并没有抓工作的落实等。在如此情况之下,行政活动的效率就要大打折扣了。#p#分页标题#e#

二、借鉴西方行政文化的合理之处

由于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地理环境、民族性格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与特色也有所不同,造就了不同的行政文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行政文化中的科学合理之处,对于构建先进的中国行政文化具有十分重要借鉴意义。

(一)法治观念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官僚体制化等原因,法治观念产生、发达于西方社会,法治制度实行、完善于西方社会。行政法治、依法行政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控制整个行政管理体系及活动。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出于对封建专制和殖民统治压制人性、践踏人权的强烈不满,新生的资产阶级就认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即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由于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影响,使得公民对行政权的控制十分关注,把行政置于法律的严格制约下,以防止行政的恣意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西方国家有着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去约束行政权以及公务员的行为。

(二)民主观念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完善的民主制度。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部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公平竞争的选举制度,独立的舆论制度等。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民主无疑也就成为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原则之一。行政学的先驱(古德诺等)就曾指出,行政管理活动要实现民主与效率的统一与协调。

(三)服务观念社会契约理论是政府服务的政治性基础。契约理论是西方国家一种非常古老的学说,不过近代意义上的契约学说是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创立和发展的。社会契约论之所以能成为政府服务的基础,是因为它把国家看作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在民,把政府的公共权力看作是公民的授权和让渡。人民之所以同意要成立政府并授予它巨大的权力,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他们需要政府满足自己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因此,政府的服务是基于公众的利益需求和权力让渡,公众为了享受到服务而关注政府活动的进行。

(四)效率观念西方行政学的开山鼻祖威尔逊在《行政学研究》中明确指出:“行政学研究的目的,在于首先要弄清楚政府能够适当而且成功地承担的是什么任务,其次是要弄清楚政府怎样才能够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和尽可能少的金钱或人才上的消耗来完成这些专门的任务。”[3]从中可以看出,西方行政学从确立开始就强调行政的目的或者至少目的之一是对效率的追求。而且,在西方行政的现代化进程中,韦伯的官僚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奠定了现代组织理论的基础。在韦伯看来,官僚行政组织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正是由于官僚制组织具有的理想化、非人格化、严密性、合理性等特点,使它成为强调理性主义的西方国家的行政范式,并一直指导着西方行政组织的发展和完善。

三、当前我国行政文化的重构

重视开发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精华,借鉴西方行政文化的合理之处,实现我国行政文化由人治型向法治型的转变、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由低效型向高效型的转变。

(一)树立法治行政理念,实现由人治型行政文化向法治型行政文化的转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为依法行使行政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更是为新型行政文化的孕育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行政法律框架,公务员初步树立了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具备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必须依法行政,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社会公众也有了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基本法治观念和行为能力,以此指导公共行政,相信最终在制度表述上和执法实践中能真正体现法治精神。

(二)树立民主行政理念,实现由“官本位”行政文化向“民本位”行政文化转变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政府本身的“自觉”及社会公众的推动,我国政府把原属于自己的部分行政权力分给非政府组织去行事,上级政府把某些权力下放到下级政府,这样既能减轻政府的权力负担,又能调动基层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行政管理活动,为公民提供更完善的服务。行政民主除了体现在政府层级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外,还体现在公民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参与,让普通民众更多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这就需要政府做到行政决策公开、过程公开以及结果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除传统的民主选举外,民主参与形式更加多样化,如听证会、要求政府提供某种公共服务、评估公共服务和政府绩效等。

法律伦理化范文8

在正常的情况下,公共管理伦理以一定的概念、范畴和一系列的伦理规范反映并作用于行政过程和行政行为而存在,通过伦理规范限定行政活动的活动范围、行为模式,使行政过程趋于程序化、规范化。然而,公共管理者突破了公共管理伦理的规范约束,利用公共权力谋求个人私利而出现权力异化。权力异化主要表现为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权力异化具有极大的危害,它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及官员争权夺权,影响政府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降低行政运转速度甚至危及政权稳定。权力异化是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文化进步的陷阱。一旦落入这个陷阱,就会使社会处于低效、停滞甚至紊乱的状态。

二、公共管理伦理弱化及失范的成因

(一)外因

1.伦理难于被量化及把握

由于伦理是一种思辨的价值判断,因此伦理活动本身很难被具体化,伦理活动的产出更是难以被测定和最终量化,这就导致了公共管理对其影响和作用有所忽视。即使人们有所意识,对于其作用也很难作出判断,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实践中伦理的弱化和失范。此外,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公共管理面对的是复杂的社会关系,调整的利益存在多元性,在各种利益的相互博弈中,把握伦理标准也有一定的难度。“现实中伦理决策的标准差异及非伦理行为的标准差异,往往使公共管理者非伦理行为的产生存在多种原因,并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历史条件和社会道德风尚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

2.商业管理思潮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相继采用工商管理的理论、技术及方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用于改造公共部门,提高其服务质量。随着政府进入商业领域,并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或合同外包关系,传统公共服务价值观逐渐被商业价值观所代替。随着企业和政府之间界限的日益模糊,公共管理者受到了这样的鼓励,要像一个私营企业家那样思维和行动,而不是以公共福利的委托人身份进行思维和工作。“公共管理组织一般属于非功利化的组织机构,其管理者在理论上不应当受社会功利因素的过度影响,但是在功利化色彩不断向这些组织渗透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些组织及其管理者也会形成功利型人格,进而导致公共管理伦理的缺失。”如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各种价值观念冲突融合的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利益导向作用,使着评价公平与正义的伦理精神逐渐被商业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所取代,社会的伦理标准经历着破坏和重构,我国公共管理伦理化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二)内因

1.多重角色冲突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管理者肩负着整个社会的期望,他们承担着更为复杂、责任性更强的公职角色。“公共管理者扮演着多重角色,他/她可以同时是自由自在的个体、是家庭成员、是不同利益群体(例如协会或学会)的参加者、是某领域的专家、是科层组织中的上下级、是政府的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人、是公民等等。每个角色都是某一特定类型的分工所形成的身份地位,并携带着相应的社会期望即伦理负担或责任。”因此,公共管理者的多种角色常常意味着角色冲突,并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其伦理选择,并最终威胁到公众对其“公共人”的伦理期望。

2.“经济人”追求

西方古典管理理论认为,人是以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并为此不择手段。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作为公共选择或公共决策执行机构的官僚机构及其官僚也是按“理性经济人”假设行事的,他们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的是升官、高薪和轻松的工作以及各种附加的福利。然而伦理的约束主要依靠人的自我良知和社会舆论,是一种“软约束”。在公共管理领域,面对权力异化可以达到巨大利益和人类与生俱来的惰性,伦理的这种自律在人的“经济人”本性面前显得无足轻重,也直接造成了公共管理中诸多的道德失范现象。

三、公共管理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统有效的措施,以引导公共伦理行为朝着符合公众期待方面发展。

(一)建立公共管理伦理制度规范

1.进行公共管理伦理立法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参照,将公共管理人员纷繁复杂的多种价值观转变为较为统一的伦理认识,使其在法律规制的指引下相互配合、理解,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如美国早在1978年就通过《政府道德法案》,1993颁布《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这些法律在提升美国公共管理人员的伦理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英、德、法、加、澳、新等国家都已实现了对公共管理伦理的立法。未来,我国可以吸收这些道德立法先进国家的经验,以完善我国公共管理伦理法律体系的建设。

2.成立公共管理伦理监督机构奥地利生态行为学家洛伦兹曾表达,在决定个体行为方面,“道德只是一种力量非常有限的补偿机能”,因此需要成立相应的道德监督机构以实现对伦理行为的监督。目前西方一些道德立法先进的国家,也都成立了公共管理伦理的监督机构,如美国的政府道德办公室、英国的公共生活准则委员会,这些部门在规范该国公共管理人员行为,提升公共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对于像我国这类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公共官员伦理不端行为屡遭曝光之际,成立公共管理伦理监督机构尤为重要。

3.完善行政回避制度由于公共管理者面临着多重角色的冲突,因此完善相关的行政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回避制度即是对公共管理者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域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公共管理者身份因素对公务活动的干扰,确保公共管理者公正廉洁地履行公职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开始初步施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但是一些制度性的措施仍亟待完善,比如回避制度的监督机制、回避制度的相关救济程序和救济机制,对违反回避规定的惩处措施。总之,完善行政回避制度,对于我国这种“人情社会”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提升公共管理者自身的伦理意识

1.培养优秀的公共组织文化“公共组织文化是公共组织在长期的管理实践和发展中所形成的,为公共组织成员所共同遵循的组织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及其在组织活动中的反映。”公共组织文化作为一种集体文化,会对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产生影响,使组织成员产生对组织目标、行为准则及思维模式的“认同感”,自觉地按照组织的制度规范及行为准则去工作。因此,在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应努力创造各种条件,把公共伦理建设中的“服务精神”、“法治观念”、“廉洁透明”等思想内核融入到优秀的政府组织文化构建中,提高公务员的整体道德素养和良好价值导向。

2.加强对公共管理者的伦理教育和培训“一种在经济上高效率的系统绝不意味着就是一个好的或有道德的社会,经济也并不就是社会的全部。”因此加强伦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共管理者的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是公共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我国当前的现状,加强伦理教育和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常态化的培训和教育。道德的建设不同于制度的建设,必须经过公共管理者长期的思想内省、沉淀,因此应减少突击的教育培训,让公共管理者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经常感受到伦理的教育。第二,创新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伦理的培训和教育,就是要让法治意识、服务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深入到公共管理人员心中,因此需要注意培训内容的创新,改善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防止形式主义的道德灌输。

第三,培训和教育中塑造道德典范。通过塑造公共管理组织中的道德人格典范,可以对公共组织中的其他管理人员产生正向的激励作用,引导公共管理者在日常的公共行政中,自觉遵守公共管理伦理道德的要求。

(三)构建公共管理伦理建设的外部环境

1.加强社会整体道德建设公共组织存在于社会环境的大系统之中,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大环境也会对公共管理伦理建设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与此同时,公共管理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也会受到来自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社会风气的好坏也会影响公共管理者在日常行政中行为。因此,对于像我国这类转型时期的国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道德教育的主题,融入到整个国民教育当中,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有助于推动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也有助于公共管理者的道德内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