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机制论文范例

法律机制论文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1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2

关键词:《中国卫生法制》;中医药;卫生法律;中医药法律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疗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注,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契机。国务院于2009年5月7日颁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1]。《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西医结合,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中医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可见加强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的同时,其相关法律的研究势在必行。《中国卫生法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和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的中文学术期刊,在相关卫生法律研究领域中具有代表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情况,并根据其结果指出我国近年中医药相关法律的研究状况,以期为中医药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以《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中医药法律相关的44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文摘与信息等)为研究对象,对其数量、作者单位、基金项目、被引情况逐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

(二)方法。在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基础上[2],通过查阅《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1111篇学术论文,仔细查看有无中医、中医、中医药相关信息,并将登记数据分类输入Excel进行统计处理。

二、结果

(一)总体情况。统计发现,在44篇中医药法律相关的文章中以2019年占比最高,达到6.29%。2010年和2011年整体占比也较高,这与当年期刊中开设中医药管理专栏、中医与中医专题、医药知识产权专题有关。随后中医药相关的发文量呈现了下降趋势,但从2016年开始整体呈逐步上升的趋势,除了与当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也从侧面反映出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医药行业开始重视,与之相关的学术研究开始增多。但不可否认的是,近10年关于中医药法律相关研究情况整体较少,仅有3.96%,值得反思。见表1。

(二)第一作者单位及所在地区情况。通过查阅44篇中医药法律相关文章的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统计发现排在前6位的分别为北京中医药大学(8篇,18.18%)、南京中医药大学(4篇,9.09%)、首都医科大学(3篇,6.82%)、江苏省中医医院(2篇,4.55%)、上海中医药大学(2篇,4.55%)、中国政法大学(2篇,4.55%)。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的地区前3位分别为北京(18篇,40.91%)、江苏(10篇,22.73%)、广东(3篇,6.82%),皆为我国经济医疗发达地区。

(三)研究内容。44篇文章中,有关键词的有43篇,主要以中医药、传统中医药知识、中医药立法、知识产权、立法、中医医师为主,总体可体现出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的热点,高频关键词统计见表2。44篇文章的主题内容涵盖了中医药法、传统知识、法的制定、医疗损害、中医医师资格考核、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诊疗活动等,依次为11篇、4篇、4篇、其余为3篇,研究内容较为广泛。

(四)基金项目。全部的44篇论文中,17篇有基金项目资助,涉及23个项目,全部为国内单位部门资助,统计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获基金资助论文占统计论文的38.64%,资助面较窄,总体受资助数量较少,各年分布不均,且部级项目近10年发表的论文仅1个,远少于其他三类级别项目,可能无法满足较高层次对中医药相关法律深入研究的需要。

(五)被引情况。44篇论文中共有31篇论文被引用,被引用超过10次的有4篇,被引频次在10次以上的论文统计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被引10次以上的论文刊发于2010-2016年,总体被引数量较少,被引用的论文大多集中于讨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立法这几个方面。

三、讨论

(一)研究范围广泛、但研究数量较少。44篇论文基本涵盖了我国中医药领域目前的热点问题,但从《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的刊文情况来看,关于中医药法律相关的文章数量较少,无法满足当前中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缺乏对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论文,无法为提高中医药领域相关人才的储备提供借鉴和参考。社会成员对我国中医药法律认知情况也缺少相应的社会调查,没有相应数据的支撑,也缺少这方面的文章,以至于无法为我国完善中医药立法提供意见参考。

(二)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规模不够。随着教育部专业的调整,目前仍开设医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中医类院校较少,造成中医药法律基础人才储备不足的现象。以2020年研招网硕士、博士招生目录检索来看,在硕士培养阶段,仅有北京中医药大学和暨南大学开设相关专业,分别开设在中医学和药事管理学科下。在博士培养阶段仅有北京大学和浙江中医药大学开设相关方向,分别放在临床药学和中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下进行招生。可见,我国目前中医药法律人才储备不足,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不够,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的数量自然也就较少。

(三)国家资助较少。《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法学界与中医学界的广泛关注,从近3年该刊中医药法律相关的发文量明显提升就可以看出来。但从所受到基金资助情况来看,所获得基金支持较少,尤其是部级基金,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部级基金资助的论文成果出现,可见国家对该方面研究的资助还不够,无法满足研究者对中医药法律相关理论的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四、建议

(一)继续开设研究专栏,搭建研究平台。从该刊近年来的栏目设置来看,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中医药研究专栏了,很多的与中医药相关法律有关的文章都刊登在理论研究、执法与研究和医事法苑等栏目,不利于加强引导,形成中医药法律专门的研究平台。在国家大力重视中医药行业发展的背景下,建议期刊可重新开设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专栏,以加强引导,吸引从事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学者的广泛投稿,以适应我国中医药行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为契机搭建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平台,加强学术交流,以促进我国中医药相关理论研究的蓬勃发展。

(二)加大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规模。面对当前开设医药卫生法律专业高校较少的情况,要加强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中医类院校与综合实力较强的法学院高校可以实行联合培养机制,利用各自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补齐短板,共同开设医药卫生法律专业,既保证了人才培养的能力,也可以保障人才培养规模,还保障了人才培养的质量[3]。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3

关键词:开放出版;预印本;著作权;开放获取;知识共享

开放出版与预印本是科技期刊2种引人瞩目的新型出版模式。一方面,源自“开放获取”运动的开放出版,以革新科技期刊出版的著作权机制为特征,解决了研究人员基于公共资金资助出版的科研论文因传统出版著作权运营模式而不能使公众永久免费获取的问题。另一方面,近几年涌现的预印本,直击科研论文评审周期长、评议机制不透明、获取费用高昂的痼疾,为科研论文直接发表和免费获取提供平台,被视为学术交流模式的“破坏性创新”[1],对发掘优质稿源、缩短评审周期、革新评审方式带来积极意义[2],也被美国《科学》杂志评为“2017年十大科学突破”[3]。科技期刊出版领域出现的这2种新型出版模式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但也因为政策定位不清晰、政策机制不完善等原因[4],使业界有所顾虑。鉴于2种出版模式均以改革著作权运营模式为核心特征,厘清其著作权机制对理解这2种新型出版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1OA期刊出版

1.1开放获取及其相关概念。根据《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倡议》,“开放获取”(OA)指“公众可以通过公共网络免费获取文献,并被允许阅读、下载、复制、发行、打印、搜索,对论文全文进行链接,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携带数据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使用文献不受经费、法律或技术的限制(接入互联网除外)。版权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并没有限制,其所发挥的唯一作用是赋予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被正确引用、贡献承认的权利”[5]。开放获取与免费获取不同。免费获取是对订阅期刊中的文章,向非订阅者提供免费阅读;开放获取则是依据具体的许可协议,向公众提供文章。两者的核心区别有二:一是开放获取允许第三方在遵守许可协议的前提下重用作品,免费获取只提供免费阅读;二是开放获取没有时间限制,免费获取可以对免费访问设置时间段。开放获取分为“金色OA”和“绿色OA”。金色OA即开放出版,意味着论文的最终出版版本可以永久在线免费向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提供获取。绿色OA即开放存储,也称为自存储(self-archiving),意味着作者可以在数据库中存储论文的非最终出版版本,并向公众提供永久免费获取。金色OA通常会收取论文处理费(APC);绿色OA不需要支付论文处理费,但共享论文通常有时滞期(embargoperiod)限制。绿色OA是否设置时滞期,以及设置多长时滞期,取决于期刊政策。金色OA分为“完全OA”和“混合OA”。“完全OA”是指期刊中每一篇论文都是金色OA论文;“混合OA”是指期刊本身是订阅期刊,只是将其中一些论文制作成金色OA论文。制作方式有2种:一是在期刊决定录用论文后,由投稿人选择适用金色OA的许可协议,并支付APC;二是在论文作为订阅文章正式发表后,由投稿人联系期刊将论文回溯为金色OA论文并支付APC(图1)。回溯型金色OA论文与直接以金色OA出版的论文相比,投稿人所支付的APC计算标准不同,前者通常支付标准化的APC。对于以订阅模式出版的论文,即使不回溯为金色OA,也可依据期刊政策实现绿色OA。期刊是否支持绿色OA,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绿色OA,取决于期刊政策。

1.2开放出版的著作权机制。1.2.1金色OA的著作权机制在科技期刊的传统出版模式中,期刊往往要求作者将论文的著作权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期刊,期刊才能从事相应的出版活动。作者将论文的著作权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期刊后,期刊会主动管理论文的著作权,并在遭到侵权时主动维权。期刊同时也会制定政策允许投稿人保留一定的权利,例如保留署名权、保留非商业性使用论文的权利,以及保留在遵守期刊时滞期要求的前提下将论文手稿在个人网站、博客或机构知识库中等权利。在开放出版模式中,期刊不要求作者将论文的著作权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期刊,而是按照3个步骤来处理:1)作者保留论文的著作权,但与期刊签署出版协议,授予期刊出版发行该论文所需的权利。2)作者选择一种具体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并由该许可协议来规定论文出版后他人可以如何使用该论文。常用的许可协议是知识共享协议,即CC协议;也有出版商自行制定许可协议供作者选择,如爱思唯尔集团[6]。3)期刊以作者选择的许可协议向最终用户提供该论文的网络获取。在传统出版模式中,著作权运营是期刊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而在金色OA模式中,由于作者保留著作权并提供开放获取,期刊便以收取APC的方式来弥补这部分的损失。当然,业界对金色OA模式下APC计算的依据与透明度仍有争议[7-9],但这是审计问题,而非著作权本身的问题。未来需要探索如何从法律层面来规制不合理的APC,并建立合理、规范的标准,既保证对出版商具有一定的激励,也不会毫无限制地提高APC,使作者、机构难以负担,从而实现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金色OA的可持续发展。1.2.2绿色OA的著作权机制与金色OA不同,绿色OA针对的是以传统模式出版的论文,即订阅期刊论文。绿色OA的主要途径是将论文手稿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或主题存储库中,以及将论文在作者博客等社交媒体上。与普通存储不同,绿色OA是作者在适用某一著作权许可协议的前提下进行存储与。绿色OA不需要向期刊支付APC。期刊一般通过设置时滞期,并在时滞期内禁止作者公开共享论文,来保护期刊的收益。目前,多个国家的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均对其资助的科研成果有绿色OA的要求[10-12]。期刊支持绿色OA,将有利于作者遵守其工作单位或资助机构的政策要求。

1.3开放出版的著作权问题与应对。1.3.1不同版本的共享问题在写作和出版的不同阶段,论文有多个版本,每个版本涉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略有不同。因此,不区分论文版本对论文进行共享会有著作权侵权风险。根据NISO(NationalInformationStandardsOrgani-zation)和ALPSP(AssociationofLearnedandProfessionalSocietyPublishers)制定的《期刊论文版本指南》,期刊论文分为“作者的原始手稿”(AOM)、“最终审定稿”(AM)和“出版版本”(VoR)[13]。AOM是作者向期刊投稿的、尚未进行同行评议的原始手稿。此时,著作权在作者手中,作者完全能够决定是否共享、如何共享。AM是经过同行评议后被修改并被期刊编辑接受发表的版本。此时,作者往往已经与期刊签署了出版协议,论文的著作权受协议的约束,因此AM是否共享、如何共享需遵守协议约定。例如,期刊有时滞期要求的,作者将AM上传至机构知识库时,需注意在时滞期内不得公开共享。“出版版本”是经过编辑、排版、应用元数据,并分配了DOI的正式出版版本。对于“出版版本”,除了出版协议的约束外,期刊还对论文排版享有版式设计权。对于出版版本,如果论文以金色OA出版,则可以根据需要共享;如果论文以订阅模式出版,则即使期刊有支持绿色OA的政策,共享该版本也必须有期刊的授权。1.3.2绿色OA著作权处置的权限问题随着开放获取运动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对其资助产出的科研成果制定了OA政策,包括绿色OA政策。在我国,2014年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基金委分别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公共资助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14]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15],要求得到公共资助的科研论文在发表后12个月内实现绿色OA。然而,由于绿色OA针对的是订阅期刊论文,这类论文在录用时著作权往往已经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了期刊,作者对论文著作权的再次处置将受到出版协议的约束。由于机构政策对期刊与作者签署的合同并没有强制力,在期刊不支持绿色OA的情况下,如果作者依据机构的政策对论文进行绿色OA,则作者将面临违反出版协议,有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作者依据出版协议不对论文进行绿色OA,则作者又将面临违反机构政策或资助协议,也有违规或违约的问题。为了避免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作者向期刊投稿之前,务必了解该论文的资助机构对有何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更多的科技期刊支持绿色OA。1.3.3“CC协议”的冲突问题由于不同机构OA政策推荐使用的CC协议的类型可能不同,各个期刊的OA政策要求使用的CC协议的类型也可能不同,一篇论文因此可能会使用多个不同类型的CC协议,这就带来不同类型的CC协议相互冲突的问题。对此,建议期刊在作者选择CC协议时,提示作者核查其工作单位或资助机构是否有特定的许可协议要求,并提示作者哪些类型的CC协议相互之间不能兼容(表1)。1.3.4“CC协议”不可撤销的问题为保持著作权授权稳定,CC协议一经适用则不可撤销。如果作者因不了解CC协议的内容或对协议内容有误解,导致错误地选择适用了CC协议,或选择适用了错误的CC协议,则论文一旦以某种CC协议发表或共享,将不能再撤销协议。可见,CC协议关系到作者对其论文著作权的重大处分,期刊有必要在金色OA的出版协议或绿色OA的支持政策中,明确提示作者可选择的CC协议类型及其具体内容,并提示作者了解不同类型的CC协议对论文提供的重用权利和可能的影响。

2预印本出版

2.1期刊是否能出版预印本。2.1.1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与传统期刊出版模式不同,预印本模式下,预印本论文著作权通常由作者保留。arXiv、bioRxiv、ChemRxiv等知名预印本平台均不要求作者将预印本的著作权转让给平台,只要求作者授予平台存储和预印本的永久、非独占的著作权许可。这意味着作者仍可再向他人授予预印本著作权的非独占许可,如再许可其他平台使用、再以不同的协议后续版本,包括以CC协议等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对论文进行授权。这也意味着作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付费/订阅期刊,只是期刊即使获得作者转让的著作财产权,也无法阻止他人依据预印本适用的CC协议规定的条件来使用该论文手稿。预印本平台支持预印本OA。建立预印本模式主要目的是向科研人员提供直接发表研究成果的渠道,以改善出版周期拉长科研成果时间的问题,加速科学研究的交流和OA。因此,arXiv、bioRxiv、ChemRxiv等知名预印本平台均支持以CC协议实现预印本的OA。CC协议是由6个基本元素进行不同组合而形成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不同类型CC协议的开放程度各不同。开放程度越高,重用限制就越少。没有声明使用CC协议,且未对著作权作任何声明的预印本论文,在著作权法默认“保留所有权利”的立法模式下,只能推定该预印本论文不提供OA。由于文本与数据挖掘(TDM)需要海量的稿件,而CC协议的条款设计往往仅针对单篇稿件,因此bioRxiv、ChemRxiv等预印本平台均声明支持文本与数据挖掘,以消除这一方面的不确定性。2.1.2是否出版预印本取决于期刊的意愿期刊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作者以预印本论文投稿,以及是否出版预印本论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上,预印本与传统期刊出版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预印本适用了某一著作权开放许可协议———目前大多数预印本使用的是CC协议。从调研来看,国外大多数科技期刊都愿意接受预印本投稿,很少因为许可协议而拒绝作者投稿[16]。当然,期刊接受预印本投稿,出版预印本论文,并不意味着只能遵循作者在预印本上使用的CC协议,相反,期刊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诉求,对接受投稿或拟出版的预印本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提出要求。例如,基于保护市场销售的考虑,期刊可要求投稿本刊的预印本适用包含“NC”(禁止商业使用)、“ND”(禁止演绎)要素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以避免市场竞争对手对预印本进行商业利用。为了避免纠纷,对于接受预印本投稿的期刊,建议在著作权政策中声明本刊所接受的CC协议的类型,并提示作者向预印本平台提交论文前,先查阅本刊对CC协议的要求,避免与本刊支持的CC协议相冲突。此外,由于形成永久学术记录是预印本平台建设的目的之一,预印本平台一般不支持删除已提交并的预印本。又因为CC协议不可撤销,论文一旦以某一CC协议在预印本平台上,则期刊将无法阻止他人以该CC协议规定的条件使用在预印本平台上的该篇论文。因此,建议期刊在进行是否接受出版预印本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是否能容忍这一情况。由于CC协议有多种类型,相互之间的条款可能不兼容,为避免同一篇论文上适用的CC协议发生冲突:一方面,建议作者将论文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之前,先核实计划投稿的期刊是否支持预印本投稿,并核实期刊具体支持的CC协议类型;另一方面,建议期刊在接受作者的预印本投稿时,要求作者明确告知期刊其在预印本上适用的许可协议。如果同一篇论文上存在着相互冲突的2种以上的CC协议,则意味着他人可选择该论文上任何一种CC协议约定的方式来重用论文。期刊在作出预印本论文出版决策时,需充分考虑是否能容忍这一情况。

2.2期刊对其出版的预印本是否享有著作权。2.2.1对出版版本的著作权由于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由作者保留,预印本平台只需获得作者有关存储和预印本的永久、非独占的著作权许可,因此期刊完全可以要求作者将被期刊录用出版的预印本论文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期刊或将独占许可给期刊,预印本论文的作者也完全有权这样做。除了著作权之外,期刊还可以通过与作者签署出版协议约定期刊对拟出版的预印本论文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享有何种专有出版权,以避免其他期刊、出版商重复出版。此外,对于期刊出版版本的论文,期刊还享有为期10年的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可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载有该期刊版式设计的论文版本。需要注意的是,CC协议不可撤销,一旦以某一CC协议预印本,则正式出版该论文时,即使期刊通过签订协议获得了论文著作权的独占性许可,甚至获得了论文的著作权,都不能再阻止他人依照CC协议来使用预印本(即未经期刊编辑的作者手稿)。例如,不能撤回或阻止他人根据CC协议的授权对论文进行复制、汇编、改编等。2.2.2对更新版本的著作权预印本论文在被期刊正式接受发表前,作者可以随时在预印本平台上对预印本论文进行修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创作完成”的界定,创作完成包括整体完成和局部完成,“只要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因此,预印本的著作权自作者完成论文之日起自动产生,作者后续进行修改并不影响预印本著作权的产生,但如果修改版构成了新的作品,则产生新的著作权。由于判断修改版本是否构成新的作品是一件复杂的事情,预印本平台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来判断论文修改版本是否构成新的作品。为了避免纠纷,预印本平台通常让作者自行判断修改版是否构成新论文:如果作者提交的修改版本与原版本相比,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并且作者希望将其视为与原版本不同的新论文,则作者可以选择将其作为新稿件提交,系统将对该稿件创建新的DOI;如果作者提交的修改版本与原版本相比,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作者也不希望将其视为与原版本不同的新论文,则作者可在作者操作区域勾选“提交修订”选项,提交修改版本,与原版本在同一DOI下,原版本同时可在新版本论文页面的“信息/历史记录”选项中访问。就期刊而言,为了避免纠纷,可以要求作者在预印本被期刊正式接受发表后,又对该预印本论文进行重大修改,使论文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以新的DOI修改版本,且以与期刊政策不相冲突的CC协议;作者在预印本论文被期刊正式接受发表后,仅对该预印本论文进行文字性修改,未使论文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以原版本在同一DOI下,且以与期刊政策不相冲突的CC协议。同时,出于对期刊出版工作的尊重和便于读者追溯出版版本,无论哪种情况,建议均附上该预印本论文正式出版版本的出版信息和出版版本的官方链接。

2.3预印本投稿是否构成“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著作权中并没有一项专有权利可以禁止“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我国法院在“戴捷与复旦大学出版社退稿纠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一案中指出,一稿多投的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禁止。有学者甚至对一稿多投的合理、合法性质进行了论证[17-18]。期刊界之所以抵制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主要因为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浪费了珍贵的期刊审稿资源与出版资源。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的CY/T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中(以下简称《界定》)也将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列为一类学术不端行为[19]。但是,从第2.5、2.6、3.5、3.6条对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定义和列举来看,构成学术不端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均以投稿人未作说明或违反约定为前提。如果投稿人已如实说明,不应被视为学术不端。可见,构成学术不端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在主观上要求投稿人有隐瞒投稿、发表情况的恶意,在客观上投稿人有造成浪费期刊审稿资源与出版资源的结果。而以预印本向期刊投稿的投稿人,若投稿人已如实向期刊说明了该论文在预印本平台上的发表情况,则主观上投稿人并没有隐瞒投稿、发表情况的恶意;在投稿人如实告知,期刊能够充分知晓论文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的前提下,如果期刊仍决定接受该论文并进行审稿、出版,则表明期刊愿意付出相应的审稿资源和出版资源,在客观上投稿人也没有造成恶意浪费期刊审稿资源与出版资源的结果。因此,以预印本向期刊投稿时,若投稿人已如实向期刊说明预印本平台上的发表情况,不构成学术不端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当然,为了避免纠纷,建议期刊在投稿政策中声明:作者以预印本投稿的论文,需说明该预印本的发表情况和所使用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并要求作者在期刊正式出版后,在相应的预印本平台上声明论文的正式出版情况,和/或添加指向论文正式出版版本的链接。如果期刊希望论文只发表在本刊上,也可以在投稿政策中要求作者告知论文是否已作为预印本发表,并声明本刊不接受预印本投稿,通过拒稿的方式拒绝预印本投稿。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4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5

关键词:科技期刊;科研诚信;生态

科研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自适应体系[1]。其中,科技期刊是促进科学知识传播、积累与增长的重要媒介,包括审稿人、编辑、编委、出版社、期刊行业协会学会等在内的科技期刊界是科研诚信建设的一方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4958种科技期刊,不仅在国内的影响力呈上升趋势,也正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关注[2]。科研诚信建设对于科技期刊的发展日显重要。2019年,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我国科技期刊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论文作者及期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查处机制,筑牢学术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3]。因此,深入分析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的关系、明确科技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角色与任务必要且重要。

1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

1.1科研诚信。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中的“诚信”表述一般用“integrity”。该词除了“正直、诚实,不搞欺骗、权术、虚伪和各种肤浅的手法”等含义外,还有“坚定地按照道德、艺术或其他价值准则办事”的意思[4]。同时,该词也包含了公正负责、可信的含义,高于所谓的“底线”,符合如哈格斯特龙所强调的“专门职业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强烈地承诺于更高的价值观”[5]。科技领域的诚信一般被称为科研诚信或学术诚信,是诚信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国内外对科研诚信的认识无论是学术界、政府还是社会团体、公众都未见形成统一的定义。科研诚信的概念内涵随不同主体、地域和时间都有相应的改变[6]。狭义的科研诚信仅涉及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诚信。广义的科研诚信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学会协会等,还包括学术期刊从业人员和机构等,涉及的行为活动除科学研究活动外,还包括对科学研究的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诚信。科学研究管理、服务诚信强调合规合宜,遵循科研管理与服务、科学传播与运用等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根据Martinson等(2005)和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报告,将科研诚信涉及的领域总结归类为数据管理、与人或社会的联系、作者与出版、研究资助、研究方法等5个方面[7]。其中,包括科技期刊在内的“学术出版”是科研诚信涉及的重要领域之一。

1.2科研失信与不端。与科研诚信相对的概念是“科研失信”,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名词使用上相对集中于使用“科研(学术)不端”。不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学者等对科研不端的含义解释各有不同,并存在同时使用科研(学术)不端、科研(学术)失范、科研违规等不同概念的情形。国外对科研不端有按照故意行为、疏忽职守、粗心大意等不同类型的区分,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不良研究等不同实践的区分。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科研诚信的负向行为提法是“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简称为“科研失信行为”,并将其定义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同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明确列举了科研失信行为的6种具体类型和1项兜底条款,包括了情节较为严重的不端行为、违规行为,也包括情节相对较轻的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科研失范行为,以及相对独立的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囊括的行为类型范围较宽,但涉及的主体则集中于科研人员和单位。涉及科技期刊的不端行为既包括科研人员,主要是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也包括编辑、编委、审稿人和出版社等多方面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相关主体和行为类型都较为广泛,可与广义的科研诚信相对应。

2科技期刊诚信政策规范

2.1国外政策规范。国外科研诚信的政策规范有多个层次,包括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学术团体层面、科研单位层面等。诸多科研诚信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政策,也包括科学共同体的惯例和指南等规范。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很多国家都出台了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政策。有的国家对科研诚信进行了法律规制,如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DCSD)的一切行动都有法律依据,挪威颁布了《科研伦理和诚信法》等。德国、法国等虽然没有专门的科研诚信立法,但在《民法》《刑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处罚[8]。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是国际期刊界最重要的诚信规范制定者。2017年,COPE推出了10个方面关于出版伦理标准的“核心实践”[9],帮助期刊、出版商等多方面主体共同维护和促进科研诚信。COPE还为作者和期刊提供了编辑行为准则、文章撤稿指南、科研机构与期刊合作解决科研诚信案件等多种指南、流程图和信函模板等。此外,国际科学编辑委员会(CSE)、国际医学编辑委员会(ICMJE)、欧洲科学编辑学会(EASE)、国际实验动物科学理事会(ICLAS)等多家组织和出版商也制定了综合或专业领域的出版伦理指南规范,涉及“重复发表、一稿多投、剽窃、未公开的利益冲突、作者署名、数据造假、科研伦理”等[10]。

2.2国内政策规范。目前,我国对科研诚信没有单独立法,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了“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条款,同时规定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也明确提出了科研诚信相关要求。与科技期刊相关的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政策主要包括: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1999年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2015年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科技期刊科学道德规范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联合声明》,以及行业标准CY/T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等。近几年,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步伐显著加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指出,“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3科技期刊是维护和培育科研诚信的重要力量

3.1科技期刊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科技期刊是传播科研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科技期刊是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对科研人员的诚信管理可以贯穿学术出版的全流程。首先,在论文投稿环节,科技期刊应重点关注作者的贡献确认,主要体现在署名方面。有时论文作者会要求文章署名排序的变更或增减,如修改通信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并列作者等,这种时候就要引起警惕。其次,在论文审稿阶段,科研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文献引用、数据和图表不当使用等方面,科技期刊可通过使用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软件等技术支撑,检测稿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科技期刊应当审慎对待可能涉及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重复或拆分发表等问题的稿件,必要时可要求作者提供原始数据和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在环节,科技期刊主要是确认稿件是否为作者自己撰写、投送和修改,避免、。近年来,新型科研失信行为是所谓的“学术黑中介”操纵出版过程,其中最突出的做法是操纵。这一现象较典型的案例是2017年《肿瘤生物学》的集中撤稿事件。第三方在过程中大量伪造审稿人和审稿意见,造成了逾百篇中国作者论文撤稿。2020年7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与施普林格·自然(SpringerNature)联合撰写的《学术出版第三方服务的边界蓝皮书(2020年版)》[11]正式。该书就可接受服务与不可接受的第三方学术出版服务提供了指南。最后,在后的诚信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后的问题查处。对此,COPE提供了非常翔实的对各类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流程指南和样表,以及与作者沟通的信件模板等,为期刊和出版社提供了细致的指导。国内已有期刊在COPE流程图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制定出所在期刊科研不端调查的工作流程。

3.2科技期刊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建设者。科技期刊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科研诚信生态环境的完善。回顾国际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期刊对论文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伦理审批的强制性要求,这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就整体促进科研诚信建设而言,科技期刊一方面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防范科研诚信风险于未然。例如,期刊界可对论文致谢提出要求;对使用第三方服务的,要求作者在论文中说明;可实施学术规范承诺制,要求作者就论文的撰写和投稿合规进行承诺声明,特别是对贡献进行说明,且所有作者对贡献和署名顺序等确认签字,以防止后期论文署名的各种争议和变更。期刊界应在公布的投稿指南中明确合理的审稿周期并认真执行,避免作者因担心不能及时获得审稿意见、延误而选择一稿多投、拆分发表等情形。另一方面,期刊界也可以采取惩戒性措施,增加科研失信的成本代价。如建立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查处制度,明确若发现已错误或存在问题行为时,及时勘误更正、关注或撤稿等,并及时告知收录论文的相关数据库。对查实的严重失信作者,期刊应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如取消责任人一定期限内在期刊的资格、告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告知论文相关资助机构等,以形成震慑。此外,科技期刊还可以通过完善数据共享政策和提供相关工具、明确不同类型学术论文的诚信标准要求、使用作者身份和数字文献标识、采取措施激励优质审稿人、提供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资源等,促进科研诚信水平的提升。

3.3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不容忽视。要做好科研诚信的守门人和建设者,完善科技期刊的内控和监督机制十分重要。除了对稿件严格审查把关以外,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也必不可少。期刊可通过公开评审意见等提高透明度的举措促进评议合理合规,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严惩擅自透露或公开讨论或抄袭、剽窃投稿论文等行为。出版机构应制定实施严格的同行评议制度、管理利益冲突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编审程序、审稿标准和稿件处理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组建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团队并定期对编辑等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当方式公开出版费用、自身经费来源等信息[12]。科技期刊相关社会团体应制定推广出版伦理与科研诚信规范、指南、标准,完善期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等。中国科协组织编写的《科技期刊出版伦理规范》设专章论述了期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涉及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评审、编辑加工,以及论文出版后的获取、科研失范处理、合理勘误等,是良好的示范。同时,仍需强化期刊编辑的专业协会等同行监督、专业学会组织监督、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13],督促科技期刊提升诚信水平,顺应国际共同治理“掠夺性期刊”的潮流。2018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14],相关机构已积极落实。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6

关键词:PPP模式;棚户区改造;文献;SWOT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165万套,基本建成205万套。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但是棚户区改造又是一项准公共物品,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现阶段未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商业价值较低、实施难度较大的工程,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资金问题。近年来,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连续发文,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工程(PPP模式)。基于此,本文通过对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整理,从文献计量和研究内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同时通过SWOT分析法对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模式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用提供参考。

一、相关概念

(一)PPP模式。目前,关于PPP模式的起源,一般认为英国的PFI模式是现代PPP模式的发端。20世纪80年代,时任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夫人在公路、水务、国防、教育等方面大规模推行私有化,通过政府与社会合作来共同经营提供公共服务。1992年,时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拉蒙特将撒切尔夫人在公共服务方面引入社会资本命名为私人融资计划(PFI),现代PPP模式由此萌芽。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统一PPP模式的定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贾康和孙洁根据人们对PPP的认识,并结合国内外机构和专家的观点,就PPP做出了一个新的定义: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

(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通常指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棚户区改造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根据国务院201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政策力度支持,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二、基于文献计量层面分析

(一)文献来源。本文所研究的论文和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知网,利用高级检索的方式,输入关键词“PPP模式”并含“棚户区改造”,以主题相关的方式进行搜索,查得论文为107篇,其中期刊论文61篇,硕士论文45篇,会议论文1篇。

(二)总体趋势分析。文献的总体趋势可以反映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热度。从已有研究文献的整体趋势来看,国内关于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研究的发文量呈现了先升后降的趋势。自2011年起,我国学者从文献层面开始对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从2014年起对该领域的研究开始激增,发文数量呈陡坡式上升,于2017年达到了最多的31篇,并开始逐年减少;就参考文献而言,自2006起关于该研究领域的参考文献的引用出现波浪式的上升,引用2015年的参考文献数量最多;引证文献伴随着整体研究趋势的变化而变化,在2014年之后呈现陡坡式上升,目前呈下降趋势。总的来说,目前对于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研究处于下降趋势。(图1)

(三)关键词分析。累计次数出现较高的关键词反映了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和重点,本文运用VOSviewer软件分析了2011~2021年所查到的107篇文献的关键词共现情况,绘制了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研究关键词共现图谱,见图2。该图谱有42个群集和629条连线,关键词分布较散。可见,107篇文献涉及研究内容较多,关注点较为分散。这107篇文献涉及的关键词主要集中于棚户区改造(词频为74)、PPP模式(词频为53)、PPP(词频为23)。去除“PPP模式”与“棚户区改造”这两个关键词和与其类似“PPP”“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关键词后,笔者整理发现“融资模式”(8次)、“可行性”(5次)、“政府购买服务”(5次)、“物有所值”(5次)出现的次数较多,这说明学者们将注意力放在了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可行性等研究热点上,表明该研究领域最核心的关注点仍是PPP模式是否能解决棚户区改造融资难的问题和应用于棚户区改造中是否可行的问题。(图2)

(四)论文引用频次分析。论文的引用频次通常会用来评估其学术价值,论文的引用频次越多,证明其越被学者认可,在同行中引起的反响越大,受到的关注也更高。本文选取了被引频次最高的前10篇期刊论文作为研究对象,以此来观察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关注点。高被引频次最多的年份是2015年和2016年,各3篇;其次是2011年、2013年、2017年和2018年,各1篇。在这10篇论文中,被引频次最高的是由清华大学潘在怡和罗茜等共同撰写的“我国棚户区改造常用开发模式比较、建议及案例应用”一文,被引次数达到了62次,下载次数为1,838次,这篇论文于2016年发表在北大核心期刊《地方财政研究》上。这篇文章分析和比较了我国现有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常见开发模式及其问题,并通过具体的项目策划分析提出了商品房与棚改一体化开发、棚户区改造与文化地产结合的建议,对研究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论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义。在这10篇论文中,笔者认为清华大学的刘婧湜和王守清等的“狭义PPP模式下棚户区改造项目结构创新研究”一文中有一点可以供研究者参考,作者指出相对广义PPP,狭义PPP模式更强调政府的参与及在项目公司中占有的股份,政府与企业以狭义PPP模式有机结合有利于突破棚户区改造现有困境,推进项目进度。所以,研究者在研究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的时候,不应该只关注棚户区改造资金需求大的特点,还应该关注棚户区改造项目周期长、难度大等特点。

三、基于研究内容的角度分析

(一)棚户区改造应用

PPP模式的可行性与意义方面的研究。关于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的可行性与意义方面的研究,学者所站立场不同,研究的角度也有所不同。有学者从政府角度分析PPP模式的可行性,认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应用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扩宽融资渠道,促进项目风险分担和转移。如,冯从敢认为在PPP融资模式下,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可以减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资金,转移、减轻政府的投资风险,民营企业的专业性保证了更好地为棚户区居民提供服务。还有学者从建立模型和案例分析角度来分析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的可行性。如,梁玲霞和韩芳通过构建城镇棚户区改造PPP模式VFM定量评价模型,对乌鲁木齐市老城区改造提升建设工程(A1项目包)PPP项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证明该项目通过物有所值定量评价,适合采用PPP模式。

(二)棚户区改造应用

PPP模式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PPP模式运作流程的复杂性,棚户区改造PPP项目风险管理难度较大,部分学者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对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李文娟和金长宏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构建风险层次结构模型,对棚户区改造PPP模式融资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进而判断出影响项目的关键风险因素,对棚户区改造PPP模式风险管理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刁江月运用核检清单法、系统分析法和专家调查法构建起项目风险清单和风险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搭建起具有普适性的PPP模式棚户区改造项目风险管理框架。

(三)PPP模式下棚户区改

造融资方面的研究。随着我国棚户区改造进程的不断加快,融资问题成为当前棚改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关于棚户区改造融资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文章:余洋结合棚户区改造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PPP模式的内涵和流程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影响这两种融资模式选择的因素,并建议结合具体的影响因素采用最适合的融资模式。欧阳炯指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是PPP模式的重中之重,资金是该模式的核心环节,按照长远发展趋势,PPP模式将是棚户区改造融资的重要方式。

四、棚户区改造采用PPP模式SWOT分析

笔者结合文献分析得到的优点和问题,对棚户区改造采用PPP模式进行SWOT分析。SWOT分析法是一种可以将研究对象所处的情景进行全面、系统、准确地研究的态势分析法,其中SWOT四个英文字母是strength、weakness、opportunity、threat的缩写,分别代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

(一)优势(strength)分析

1、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项目,目前我国在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但是棚户区改造涉及众多环节,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仅靠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远远不够。政府采用PPP模式,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入,为项目带来资金支持,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政府可以将资金投入到更多的民生工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2、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服务质量。政府公共部门包办公共基础建设低效率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采用PPP模式将引入竞争机制到棚改工作中,为了达到签约合同和盈利的目的,民营企业必须提出更高效和更优质的方案,同时民营企业相对在知识、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更强,政府也可以摆脱繁重的事务,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提供者转变为监管者,从而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服务质量。3、有利于风险转移与分担。棚改项目中应用PPP模式,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引入社会资金,这样可以有效地分担政府部门独立承担棚改资金问题带来的违约和赤字风险,也能为民营企业的投资贷款分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因为PPP模式是政府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合作的方式,风险共同承担,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承担损失,实现了风险的转移和分担。

(二)劣势(weakness)分析

1、投资面临风险,私有资本难以加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惠民工程,其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项目的合同期限较长,初期投资金额巨大,仅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能否收回成本尚不确定,项目投资面临较大风险。而且,目前棚改项目大多由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实施,其他私有企业很难进入棚改项目,项目社会资金加入方式单一。2、建设周期长,征收难度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棚改项目建设一般包括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结算等阶段,整个建设周期一般3~5年。征收难也一直是棚改项目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但是仍有部分人不同意房子被征收,存在故土情节;还有一部分“钉子户”漫天要价,对拆迁补偿金额期望值过高,抱有超额赔偿的幻想,加大了征收的难度;棚改政策宣传不到位,媒体的舆论引导和部分低收入人员的安置不到位等也是造成征收难的因素。

(三)机会(opportunity)分析

1、相关政策支持。自2008年中共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以来,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也不断深入。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为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中提供了政策支持。2015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2、资金需求大。随着前几轮的改造,目前剩下的基本是商业开发价值低、改造难度大的“硬骨头”,同时城市中心区域土地紧张,棚改出现向城市和边缘扩展的趋势,新建、改造老旧基础配套设施的资金需求巨大。以江西为例,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江西棚户区改造63,202万元,江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开工目标为7.91万套,棚户区改造一般为60~8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按照60平方米/套计算,7.91万套棚户区改造仅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就超过1,423,800万元,资金缺口巨大。3、运作基础良好。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PPP模式,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PPP模式已经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如国家体育场(鸟巢)、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等,相关的政策也在不断出台。目前全国也有多个成功的棚改PPP模式案例,如吉林省哈达湾棚户区改造和湖南津市棚户区改造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和评价,这些成功的案例和相关的鼓励政策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领域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运作基础。

(四)威胁(threat)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PPP模式本质上是以合同为基础,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会牵扯许多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解决。但是,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在针对PPP模式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PPP模式的法律法规,只是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意见,缺少国家立法的支持将会影响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2、缺乏专业人才。我国对PPP模式的应用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关专业人员比较少,尤其是大部分管理人员对PPP模式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而棚户区应用PPP模式会涉及到金融、法律、建设、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一定要有专业的人员在项目决策、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至运营整个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管理,因此专业人才的缺乏正成为推广PPP模式的一大障碍。

(五)对策和建议

1、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扩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棚改项目投资面临很大的风险,项目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投资回收期长等情况使得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棚改PPP项目涉及的环节和参与主体,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合理公正地进行风险分担,把不同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参与方。同时,政府应该扩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提供政策支持,提高私有资本参与的积极性。2、依法征收,合理安置。政府应制订科学的规划方案,对征收方案进行充分的调研,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民众的参与度,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征收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漫天要价”“蛮不讲理”的钉子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同时,政府应针对民众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落实安居工程,加大棚户区改造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走向。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目前PPP项目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政府应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PPP模式的法律法规,打破现有法律对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融资方面的约束,保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而行。同时也要注意参考国际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法律法规接轨,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性。4、培养专业人才。目前,我国PPP模式相关专业人才短缺,需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政府应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PPP模式相关内容进行教育。同时,我们可以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来培养中国式PPP专业人才。

五、结语

通过对现有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现有文献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较丰富,但研究深度有待加强,目前定性研究较多,以后的学者可以加强定量研究,增强研究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点工程,对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有重大意义,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解决棚改融资难的问题,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服务质量,政府也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专业人才、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来保障棚改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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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Z].国发〔2013〕25号,2013.

[5]潘在怡,罗茜,王守清.我国棚户区改造常用开发模式比较、建议及案例应用[J].地方财政研究,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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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从敢.利用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5(02).

[8]梁玲霞,韩芳.城镇棚户区改造PPP模式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06).

[9]李文娟,金长宏.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棚户区改造PPP模式融资风险分析[J].安徽建筑大学学报,2016.24(02).

[10]刁江月.PPP模式棚户区改造项目风险管理机制研究———以Y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20.

[11]余洋.新常态下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简析[J].时代金融,2016(21).

[12]欧阳炯.浅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PPP融资模式[J].建材与装饰,2017(33).

[13]陈广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广西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21(35).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7

图书馆管理是一个计划、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全部过程,它对于图书馆文献以及各种有效资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图书馆的管理目标。长久以来,图书馆管理都是一个热点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以近年来的122篇文献作为数据源,通过知识图谱分析,来展现我国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以及研究内容。

关键词:

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知识图谱;文献

随着我国理事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人管理结构已经确立,这使我国图书馆管理从理论转向实践过程中收获了稳定进展,而学术界也从这些年的学术动态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以正面的姿态去面对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才能巩固研究成果。本文将从空间、演化两大维度,运用知识图谱的方式对我国现在的图书馆管理研究现状展开分析,拟能提供借鉴作用。

1来源数据库与研究方式

我国当前文献数据库众多,不同的资源库的优点也不同,目前中国知网(CNKI)作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的出版总库,它有着其他众多资源库所不具备的优点和功能,比如检索数据快,更新速度快,资源更丰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级搜索针对性更强,对于CAJD检索要选择研究对象,而且主题检索所获得结果要更多,关键词检索范围要小一些,不过主题检索也有缺点,就是检索出的无关内容多,要被检索者进行再次筛选,这会相应损耗一些时间,举个例子,比如主题检索中,选择“图书馆”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选择“图书馆”再加关键词“理事会”,就会得到两种相差甚远的检索结果,分别是358条和880条,笔者又将其中含有有效关键词的文献进行再次几何处理,比如按照优先出版和增刊进行检索,最终获得了122篇可用论文。笔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计量并通过知识图谱展现的方式,知识图谱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图形化展示,可以以颜色的不同来反映不同的类聚联系。

2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的时间分布

2.1研究论文的年度分布

从时间分布上我们能够看出学术成果的发展情况,对于论文在时间轴上的反映,表示学术研究成就随着年份推移呈现了不同趋势,笔者将筛选出的数据用表格进行了升序处理,展现出的分布图示如图1。图1中展现出的论文出现了三种走势,我将它们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萌芽阶段,2000-2006年是论文的一个初期上升阶段,作为S1段,年度论文量只有一两篇,特别是第三年还出现了空白;第二时期是转折阶段,2007年整年度的论文量超了前面所有年度的总数,以后两年进入的是发展探索阶段,作为S2段,年度论文量在5-10篇;第三时期是发展阶段,在2010年出现了第一次峰值,作为S3段,但是此时我国的学术论文产量还是出一个探索阶段,此后五年我国论文量积累又创立峰值,但是这也并不是成熟阶段。但是2010年是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的一个关键年,当年有关论文量已经达到了25篇之多,这是我国日后图书馆管理不断成熟的标志,特别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图书馆管理作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一个关注重点。

2.2研究论文的作者合著网络

笔者将文件导入后根据时间不同进行了整理,节点类型勾选“Author”(作者),阂值的三个具体指标均调节为(1,1,10),在其他参数为默认设置的情况下,运行软件后获得包含116个节点和42条连线的作者共现网络,调整节点在界而中的位置并优化布局,截取的全部作者合著网络图。节点上的标签代表作者;圆圈的颜色反映发文时间,颜色越深表明时间越早;节点直径的大小与节点上的作者或机构的发文量成正比,节点之间连线的粗细反映合作关系的强弱。借助CiteSpace提供的节点信息可知图书馆管理研究作者共116位,其中发表1篇论文的96人;发文量为2篇的11位;发文量为3篇及以上的9位。属于第一方阵(T1)的作者群是以黑龙江大学蒋永福为核心的研究团队,T1由蒋永福(15)、张世颖(2)、王明慧(2)、王清远和李京构成,T1内的作者除李京外,均来自高校系统。属于第二方阵的作者群是以深圳图书馆肖容梅为代表的研究人员,T2由肖容梅(5)、梁奋东(2)、吴烯(2),邱维民、万群华、刘杰民、汤旭岩和肖永衫组成,T2内的作者均来自公共馆系统。属于第三方阵(T3)的作者群由阮胜利(9)、毛旭(2),鲁卫良和袁雪梅构成。以西安文理学院段小虎(4)为中心的研究小组属于第四方阵(T4)。来自中国科学院的黄颖和西安科技大学的姜利华等各自构成的研究小组属于第五方阵(T5),冯佳、李明生和王冬阳均各发表3篇论文,是较大的节点。

3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的现状与变化趋势

为了深入研究我国图书馆管理的现状与变化趋势,笔者运用CS软件对时区分布进行了制图分析,在对数据进行关键词设置后,软件收获了61个阶段和75个相关关键词。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有三个年度时区内没有相应的关键词,分别是2001年、2002年、2005年度,这是因为这三年我们在上文提到过没有相应的论文。其次,由于软件设定算法的迥异,所以各个年度没有显示相应关键词。最后,随着时间从过去到现在的推进,节点颜色由冷变暖,由此笔者认为,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具体展开探讨如下:

3.1西学东渐———早期萌芽阶段

在2000年我国经济形势开始出现较大进展,同时图书馆行业也形成了第一次进步,虽然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很严重,并成为阻碍我国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旧的管理体制中转变出来,并为未来的图书馆管理注入新的活力,这是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的先河。作为我国的公众服务机构,图书馆管理政府做主导的问题长期以来还十分凸显,黄颖在2003年的文章中提到,想实现管理型的转变,需要与市场充分接轨,淡化公共行政干预的色彩,并有法律制度作为长久保障,图书馆管理不能再是政府行为,必须要下放给市场,这一点徐引旎在2004年的文章中就有涉及,她提到美国国家图书馆理事会的职权、组织不同层级是完全不同的,而我国的图书馆管理就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

3.2中西合璧———中期探索阶段

此阶段认为,管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可以是社会力量,或者任何可以担当此角色的群体来实现目标管理。图书馆管理并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的部分,比如在发达国家的图书馆管理中就与我国有着本质的差异,如美国的学区图书馆,在管理模式上与我国非常不同,姜永富在2008年提到,图书馆管理的参与者不仅仅需要政府,还需要社会组织、协会、人等各种力量的参与,他们都是事先图书馆管理核心价值的重要主体,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图书馆管理应当以保护公众信息为首要目标,因此管理中也要以此问题为重。依照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管理情况来看,政府还是占据了相当的重要地位,社会力量仅仅是参与,因此下一步政府应当下放权力,与社会团体实现良性互动,比如建立图书馆管理理事会等。我国对于图书馆管理的法律制度也十分欠缺,当下应当学习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充分赋予图书馆理事会权力,鼓励各地出台相应的规章、办法,但是我国现在相关法律身上,法律效力不高,导致制度运行并不畅通,图书馆法人管理结构将是一个重要的解决方向。张洪斌在2009年的文章中提到,图书馆的相关利益者是作为理事会运行的重要主题,可以让他们作为图书馆法人管理结构中的一员,负责其运营发展,并通过决策机构———理事会,确立战略计划,从而实现一个科学健康的运转。另外,法人管理制度要实现内外监督机制,即审计、决策、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因为我国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文化氛围都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因此在制度和运作模式上不可以照搬,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并且有利于我国图书馆管理趋势的运作模式。

3.3西学中用———中期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也是我国自2010年后的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2010-2014年),我国相关利益者认为要实现正确的行政导向,图书馆管理的关键要素是关心支持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和个人,图书馆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人的理念变革,这是形成有效管理的内在动力。引入图书馆理事会制度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机制改革中的适应性问题,核心是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问题。虽然依照我国国情来看,要实现多元化的设置格局还受到体制的较大阻碍,但是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管理,将是我国促进图书馆管理发展,形成新的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

4结束语

本文从时间维度、作者合著网络两大方面揭示了我国图书馆管理理论的现状与发展态势,也从多个视角对我国图书馆管理理论进行了研究。进入21世纪后,我国图书馆已经实现了质的跨越,但是我们仍然要看清其中的问题,并探索日后的新格局。随着图书馆管理模式的升级,我国图书馆管理模式仍然受到了制度与社会环境的不同影响,因此日后我们要从政策上完善,改进做法,不断推进国家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作者:莫晓君 单位: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张鹏.我国图书馆联盟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D].曲阜师范大学,2013.

[2]李文娟,杨国立.近五年我国情报学研究知识图谱分析[J].情报科学,2014,01:104-109.

[3]苏坤,杨洁.我国图书馆联盟研究趋势知识图谱分析[J].情报探索,2014,09:11-16.

法律机制论文范文8

1.法律难以跟上新媒体发展节拍

学术期刊没有作者许可是否可以网络使用存量论文。“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使用的通常法则。依此,学术期刊网络使用论文除法定例外必须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而,广大学术期刊对历史上的大量存量论文,尤其是互联网还没有兴起时登载的论文,并没得到这样的授权。这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术期刊们是无法直接网络使用这些存量论文的,除非他们一个个找到作者,拿到授权,但这又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融合是大势,但若不能很顺畅地利用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进程自会大大受阻。学术期刊是否有“孤儿作品”的网络使用权。或者因为作者离世且无继承人,或者因为版权管理信息不全而无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学术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儿”或“无主”作品,对于这些作品是否能网络使用,目前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大部分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或“投稿声明”方式来获取作者的信息网络使用权,诸如“凡经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对其图文作品形式网络传播再使用的权利”。对于这种获权方式的合法性,学术界有不同声音,司法实践也未给予实质性支持。[4]经过作者许可的网络使用是否不需要学术期刊的授权?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者手里,为此,一些网络媒体时常只获得了作者的许可便转载使用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样的网络使用对学术期刊的利益损害很大,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发行,此外也是对学术期刊论文生产投入的否定。学术论文的最终成稿出版,并非仅仅是作者的劳动成果,外审专家的评审,编辑的选稿、审稿和与作者的反复讨论,校对的审校,等等,学术期刊投入了很多,网络转载时不经过学术期刊的许可,这意味着这种投入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种不公正的对待,也会严重挫伤学术期刊的积极性。现有“合理使用”给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户个体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间里以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将学术期刊的论文进行上传或转发,那么这样的作品使用是否适用“合理使用”?依照传统环境来看,这样的作品使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环境中,若也简单将其适用,就有可能对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因为假如用户是网络大V,那么这样的上传或转发就可能带来很大的论文点击量和转发频次,这自然会冲击到学术期刊的发行量,损害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学术期刊版权素养整体偏低

2010年9月《传媒》杂志曾经展开过“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数据表明,与其他媒体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权素养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经过版权培训,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顾问。[5]其中的学术期刊也不乐观。2014年和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认定了两批学术期刊名单,第一批为5756种,第二批为693种。这些学术期刊大部分处于“小弱散”的状况:几名编辑,有时会有一两个编务和一两名经营人员,加上社长总编,大致10人左右规模;经营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体外输血;至今没有一家叫得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期刊之间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这些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时常较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业单位,一些已转为企业的也仅仅是“翻牌公司”。总的来说,学术期刊现有的状态很不利于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提升。一方面,没有能力在版权领域做过多的投入,如设置版权管理部门、整理作品版权信息、展开维权保护、让员工接受版权培训,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动力,体制的庇护和资源的红利虽不能使日子“红红火火”但也能“旱涝保收”,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增利很难内化为一种激励。

3.版权的授权和评估环节不畅

版权的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合理的版权保护有助于版权利用的顺利进行,顺畅的版权利用能促使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现今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利用不是太畅通,突出表现在版权的授权组织不发达和价值难评估两方面。融媒环境中如何将学术期刊版权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学术期刊和新媒体用户联系起来,这需要较为发达的版权授权中介组织。当前,与学术期刊版权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虽成立时间较早,但依然处于职能较弱、权限不大、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学术期刊版权授权时较少会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传统难题。一篇学术论文究竟价值几何,惯例评估做法,一是国家法定规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千字稿酬标准;二是合同约定,当事人互相约定价格。然而,现有法定规定针对传统纸质环境中而形成,融媒环境中是否适用没有法律支撑,也时常得不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如论文的市场表现数据,如点击率和转载率的造假问题,便容易使作者或学术期刊质疑所获得的版权报偿。合同签订习惯的未养成,如很少有学术期刊与作者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以及新环境中版权价格的很难达成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合同签订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约定来评估版权价格的这一方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