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调研报告范例6篇

财税调研报告

财税调研报告范文1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形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第一,要深化财税改革,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推动科技进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财税体制。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财政体系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主要内容包括: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要逐步做到把政府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和各类基金、收费)统统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界定,为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奠定基础。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大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改善民生,逐渐做到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饮用水安全、公路与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廉租房供应、治安、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税收政策如出口退税政策等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断提高转移支付的有效性,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减少管理层级,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县级政府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做到保底。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清理、规范非税收入,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收入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纳入“费改税”范围,增强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开征物业税,充实基层财力;调整资源税,增加地方税收。第二,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稳步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之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加大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力度,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发展金融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保

险市场。稳步发展货币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培育外汇市场。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的市场化定价。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境内企业、个人使用和持有外汇的限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国家对大型商业银行的控股地位,加强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等金融基础建设,确保对外开放格局下的国家金融安全。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同时,顺应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趋势,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和业务属性实施的功能监管,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建立健全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建立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第三,要推进国家规划改革,完善国家规划体系,使国家的发展规划和地方的发展规划相衔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审批,需保留审批的要规范和简化程序。按照科学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发挥国家发展规划如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和协调作用,并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为国民经济的运行提供稳定的环境。在调控方式上,逐步做到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总量调控为主,努力保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也要促进重大结构的优化,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财税调研报告范文2

逐年加大投入保证财政导向作用

根据国务院日前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已经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08年,中央和省级共安排财政支出288.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国际市场开拓。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财政的导向作用,2009年中央财政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从39亿元增加到96亿元。积极鼓励和引导地方财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体,拥有我国市场上大部分专利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调整结构实现更快发展,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

多方面努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为中小企业减负的努力来自多方面。国务院意见指出,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除获得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的扶持,还将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表示,税基减半的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力军,因此目前中国经济刺激的核心就应该是搞活中小企业。随着国家明确了中小企业各类负担的进一步减轻,企业将可直接从这些“新政”中受益。据估计,明年企业可以减少一成左右的成本。

此外,去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减轻小企业负担,新税法中规定,对工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员工100人以内,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其他企业优惠五个百分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降至3%,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这些财税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中小企业负担,使得中小企业受益明显。

以出口退税的调整为例,中小企业是我国外贸的主力军。为减轻金融危机对外贸企业带来的冲击,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我国去年以来已经多次调整纺织、服装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2009年9月份全国实际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抵调库)404.26亿元,同比增长45.9%,环比增长22.9%。这个月也成为今年以来办理出口退税额最高的一个月。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实际办理出口退税3037.79亿元,同比增长12.4%。

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解决资金之患

国务院意见还指出,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据统计,2006年至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38亿元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支持担保机构266家。2008年,中央财政除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外,还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资金,资助了330家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

财税调研报告范文3

如何调整和改进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科学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转机制,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实现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课题在对政府间收入划分体制改革背景、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体制和现状分析后认为,近期是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通过适度向地方分散财力,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从中长期目标来看,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一、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及基本评价

1、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阶段特征

规范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历来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和收支划分主要经历了十多次体制调整和变化,其基本取向都是沿着集权与分权关系判断与选择这条线来进行的。过度的集权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阻碍地方基本职能的发挥,而过度的分权又会导致中央政府宏观控制力下降,实现其必要职能能力的削弱。因此,寻求适当集权与分权的体制,是我国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变革和完善的主要动因与基本走向。

从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的历史演变进程可以基本佐证这一趋势判断。建国初期至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之前,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演变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统收统支体制(1950—1952年)阶段,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上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体制,财政收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适应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的需要。第二阶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3—1978年),实行了“总额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各类体制,其基本特点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适当分权型体制。这类体制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积极性。第三阶段,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0—1993年),在经济体制实行重大改革的背景下,对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的放权让利是改革的主要基调。适应这种改革要求,政府间财政体制逐步走向分权性体制。以“分灶吃饭”为典型的分权体制,使得地方政府的财力不断增长,中央财政的财力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中央财政对各地区的财政调节能力明显减弱。

以上三个阶段的财政体制,基本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国家的政治形势,推动了当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时背景下是客观现实的选择。从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变化来看,大致是沿着从集权向分权这条主线推进的,特别是第三阶段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走向分权的步伐更大,在充分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积极性的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相应下降,削弱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一是弱化了中央政府在预算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影响了中央财政的控制力;二是强化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三是包干制阻碍了流动性,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模糊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不利于税收制度的优化。有鉴于此,财政包干制已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ii]

2、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试点及全面推行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制度创新。其改革初衷是要建立与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的中央(或联邦)政府控制下的各级政府适当分权的财政关系。与“分灶吃饭”的包干体制相比,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向适当集权的方向改进,核心是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征管机构;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在认真总结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XX年中央又实行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各省也相应出台了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措施。这次所得税分享改革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深化和完善,除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外,打破了原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进一步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的集中程度。

3、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缺陷

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31.2%下降到11.2%,财政职能作用不断消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分税制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从1994年至XX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

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XX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是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1994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2386亿元,到XX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达到7362亿元,增加了2.09倍。从转移支付结构来看,逐渐增加了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因此,基本上维持了地方的既得利益。[iii]

总体上看,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是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初步构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在许多关键之处仍留下了诸多“先天不足”。

一是照顾既得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以1993年为基数的两税增量改革之路,日后几乎所有财税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都纷纷效仿,过多增量改革路径的选择,回避了改革的诸多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致使部分改革流于某种简单形式上的转换,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二是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成为日后深化改革的羁绊。1994年分税制财政改革,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存在着“内外不清”、“上下不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弊端,虽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但实际操作上仍保留和延续了“基数+增长+分成”的传统做法。时至今日,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一直制约着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

三是以集中中央政府财权为出发点的改革,很大程度上重新步入了“集权”与“分权”的怪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权集中度,削弱诸侯经济实力,采取一种“倒轧账”方式,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力规模比例,在零和博弈状态下,中央政府增加的财力无疑就是地方政府减少的财力。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过分强调收入而忽略事权的及时调整,不知不觉中步入“集权”与“分权”的怪圈。[iv]

(二)当前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1、省对市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1994年,中央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随后,湖北省对地、市、州也实行了分税制的收入划分体制,将市、州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固定收入、地市州固定收入、省与地市州共享收入。XX年,省政府根据中央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的精神,再次对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该体制运行至今。

案例1:省对**市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XX年,省对**市财政体制作了相应调整。主要内容,一是实行企业税收属地征管。从XX年起,将中央下划的一般企业所得税和省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7种小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下放到市,实行属地征管,从而解决了以往多头征税问题,理顺了税收征管体制。

二是扩大税收分享范围。在中央对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增量分享的基础上,省里除对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外,还将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纳入分享范围。与中央的分享改革一样,省调整体制实质是增量分享,即以XX年为基期年,统一实行省与市分享增量。其具体分享比例是: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XX年地方50%部分省分享20%、市分享30%,XX年地方40%部分省分享15%、市分享25%,XX年至今省、市分享比例与XX年相同;②增值税25%部分省分享8%、市分享17%;③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70%;④7种小税以XX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省,未实行增量分享。

三是改变所得税基数核定办法。省对省级、市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以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企业所得税,省级以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市以XX年实际完成数乘以XX年1-9月增幅或者1999年、XX年两年平均增幅为基数。如果以后年度市的“四税”收入达不到核定的基数,省相应扣减对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市的基数上解。

从XX年省对**市财政体制调整以来的运转情况看,这次体制调整实质上是保存量、分增量,但形式上是对“四税”全额分级入库,资金上平时给予调度,这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统计口径和可用财力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从财力上讲,XX—XX年三年间,省净集中**市增量资金累计23亿余元,平均每年7亿元。从发展趋势看,中央和省集中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地方财政收入占比逐年下降。

2、省对县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XX年以前,实行的是市管县的财政体制,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XX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随后,也相应确立了省对县(市)的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其运行情况:

从XX年起,全省所有市、县(市)财政体制统一按鄂政发〔XX〕29号和〔XX〕5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不再完成所属县(市)税种和新增集中县(市)财力,省、市、县(市)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县市)25%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县市)25%比例分享;增值税按中央75%,省8%,市(县市)17%比例分,省同时分享相应的税收返还增量;营业税按省30%,市(县市)70%比例分享执行;七个小税种按确定的定额上交省财政。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68个县市区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以XX年为基数,XX—XX年新增上交省的增量,全额返还县市区,用于支持县乡综合配套改革和县域经济发展。

3、市对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据调查了解,目前全省市对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实行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市区财政收入范围的体制。对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财政收入划归市级收入,对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财政收入划归区级收入,然后核定收支基数,对收大于支的定额上交,收不抵支的定额补贴,收入超基数的比例分成或超收全留。

二是实行分税制的收入划分体制。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将市、区收入捆在一起,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案例2:随州市对曾都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XX年地级随州市成立后,从XX年起,对曾都区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定额补助,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的收入划分体制。

1、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1)市级收入: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5%,农业税30%,地税收入40%,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基金收入、规费收入等;(2)区级收入: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地税收入60%,农业税70%,农业特产税100%,区属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税收入等。

2、基数计算。以1997、1998、1999三年的实际完成数和XX年的计划数加权平均数递增10%作为XX年收入基数,对区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市、区2:8分成;短收入基数部分,市、区2:8负担。

3、定额补助。区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部分为市对区的定额补助。XX年以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出台和省对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调整,随州市对曾都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也作了相应的完善。

4、县对乡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据了解,全省县对乡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各有特色,但大同小异,其主要体制模式有三种:一是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超收全留”的收入划分体制;二是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自补或短收分担”的体制;三是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递增包干上交”的体制。

案例3:随州市曾都区对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根据税费改革及上级财政体制变化后的实际,XX年,曾都区调整对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基数全额返还”的新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将乡镇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省级收入、区级收入、镇级收入,其中区、镇级收入范围分别为:

1、区级收入: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2、镇级收入: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5%,一般营业税7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教育费附加、契税等8项收入的100%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3、收入基数确定:按上述税种和比例将XX—XX年实际完成数进行加权平均作为收入基数。

(三)省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运转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有所变化。我省现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按转移支付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性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或者叫均等化转移支付,根据均等化目标设计,专项转移支付也叫专项拨款,是有附加条件的转移支付,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构成。均衡性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采用XX年统计资料中的国内生产总值、总人口、乡镇数量等数据分别建立线形回归模型计算确定。激励性转移支付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财政改革与管理量化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和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发挥财政职能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试点激励性转移支付组成。具体支付数额分别设立公式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等。分别按公式计算确定支付数额。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995年的1.75亿元,经过十年的发展,到XX年已达到23.5亿元,增长12倍,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9.20亿元,占39%;激励性转移支付3亿元,占13%政策性转移支付11.3亿元,占48%。

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省还设计了一些补助下级财政专门的转移支付,称为专项转移支付。目前省对下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率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粮食直补转移支付等。专项性转移支付数额根据各种款项的性质考虑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案例4:省对潜江市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XX年至XX年湖北省对潜江市转移支付额分别为3925万元、3607万元、6418万元、5694万元、15227万元、31895万元,分别占潜江市可用财力的12.36%、9.7%、14.82%、12.35%、26.48%、42.65%,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XX年至XX年为零,XX年50万元,XX年1800万元,XX年6599万元;专项性转移支付XX年至XX年分别为3446万元,2470万元,2840万元,2360万元,4073万元,6792万元;其他转移支付分别为479万元,1137万元,3542万元,3284万元,9354万元,18504万元。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省对潜江市转移支付资金增加较快,但专项性转移支付增量不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很大。

二、当前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省财力集中度较高,过分强调集中收入,忽略了事权的调整,制约了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

1、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十多年以来,中央、省收入占比大幅度提高,地方收入逐年下滑

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中央、省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增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意图得到充分体现,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如随州市XX年中央、省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3%、1.7%,到 XX年上升为44.9%、9.5%,分别提高21.6、7.8个百分点;而地方收入的比重下降了29.4个百分点。加上垂直管理部门(如工商、药监局、交通)收取的专项收入,中央、省级收入所占比重将更大。

2、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的增量大部分集中到了中央、省,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是与经济增长最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其增长幅度一直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较大。如随州市XX年这四项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41.4%,XX年达到68.6%,提高了27.5个百分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中央、省与地方共享,且中央、省分享比例相对过高,消费税全部归中央,税收增量大头都集中到中央、省。如随州市,XX年中央、省分享了这四项税收的61.8%,XX年达到72.1%,增长10.3个百分点,绝对额增长130%。尽管中央对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实行1:0.3系数返还,省对集中的增量给予返还,但由于中央计算增量返还实行环比计算法,省实行增量返还只给予3年优惠期,地方分享的收入比重仍然持续下降,严重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3、主体税种过多采用共享税模式,有复归“比例分成”老体制的倾向,失去分税制改革的本来意义

XX年中央、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主体税种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对增值税、营业税,省分享8%、30%;随后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对超基数部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担,进一步扩大了主体税种的分成范围。由于主体税种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且比重不断提高,对主体税种过多采用共享模式,有复归“比例分成”老体制的倾向,有违分税制改革的本来意义。

4、税权过分集中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

当前开征的税种绝大多数由中央立法开征,省级只对少数税种的税率有调整权,而且这少数税种的税率有调整权也很难实现,使得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税收立法权、政策的制定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上级收入、实现宏观调控,但对地方利益考虑不够。

(二)地方财力留成偏低,难以保障地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基层财政日趋困难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省不断集中财力。如随州XX年以来,上划收入年均递增19.4 %,从XX的20763万元,增长到XX年的50476万元(参见表2)。财力上移的同时,事权呈现不断下移的态势。如民兵训练、预备役部队经费、武警部队营房建设等。目前,地方政府担负的事权很大,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帐多、所需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结果是地方财政困难与日俱增。根据XX年省财政厅开展的基本保障能力调查分析,随州市按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测算,财力缺口近亿元,按实际财政供养人员测算财力缺口达2亿元。人均财力仅为1.7万元,仅仅只够维持工资的发放。

2、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薄弱,缺乏基本稳定的自主财力

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不断下降,地方支出需要过多依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对上级财政依赖程度日益加深。随着中央及省不断加大集中财力力度,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越来越差,收支缺口逐渐拉大,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度也逐年增大。以随州为例,XX年,随州市完成一般预算收入34333万元,财政自给系数为0.47;到XX年,随州市完成一般预算收入42460万元,财政自给系数为0.3,比XX年下降0.17(参见表1)。由于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越来越弱,只能依靠中央及少量转移支付来勉强维持地方运转。加之目前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带有浓厚的过渡色彩,基数法痕迹过重,专项资金比例过大,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过低等,使得基层财政处在“等米下锅”的艰难境地,从而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表1] XX—XX年随州市财政自给系数 [v] (单位:万元)

年份 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支出 地方财政自给系数

XX 34333 73369 0.47

XX 36021 88099 0.41

XX 44110 103279 0.43

XX 44816 114520 0.39

XX 42460 142426 0.30

[表2 ] XX—XX年随州市上划收入变化情况表[vi]

年份 划收入(万元) 递增幅度(%) 年均增幅(%)

XX 20763 10.2 19.4

XX 30755 48.1

XX 29680 -3.5

XX 44859 51.1

XX 50476 12.5

3、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刚性强,财政平衡难度大。

由于地方财政财力规模小,事权范围大,形成支出结构刚性强,调整难度大,从地方本级支出结构看,基本上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农业、科学、教育等法定支出,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政策性支出各占1/3。人员经费是必须确保的项目,农业、教育、科学等支出项目,相关法律规定其必须按照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安排。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都是近两年中央出台的重要支出政策,必须落实到位。所以,从目前的地方支出结构上看,没有调整的余地。

4、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维持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压力较大

由于地方财力严重不足,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各项事业,不少地方政府直接借入大量资金或出面担保贷款,形成了巨额债务负担。截止到XX年末,湖北省各级政府债务余额836亿元,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2.7倍。其中县乡政府债务余额453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4%,为当年县乡地方财政收入的5.3倍。全省逾期债务余额387亿元,占债务总额的46%,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25倍[vii]。日益膨胀的政府债务已成为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地方财政并未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因此债务负担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财政的无形缺口,当勉强维持政府运转的地方财力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必然挤占用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资金,甚至诱发专项资金的违规和错位,严重侵蚀财政的根基。

(三)转移支付体系不健全,稳定、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保障

1、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现行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种类过多,错综复杂,政策指向不明确,多年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转移支付形式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具体和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多形式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使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划分不稳定,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与其财力不匹配。

2、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各项专款过多,且缺乏程序化、公式化的分配办法,随意性较大

目前,省对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相对而言较规范,大多设立了公式,透明度和科学性均有所提高。但专项拨款范围过宽,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科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分配方法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容易发生“寻租行为”。同时,不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下级财政对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难以准确预测,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无法纳入当年的财力安排,影响了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利于接受人大监督。

3、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了拨付进度和政策落实到位

如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地方自身社保基金收不抵支,和自由财力不足,必须依靠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来提供保障,如果上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及时到位,下级为按时兑现落实政策,除财政拿出一部分进行补组助外,大部分基金缺口需向银行贷款解决,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加重了本级财政的困难。

4、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调节功能微弱

中央、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大部分是按分税制以前的基数返还的税款,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体制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不合理的因素,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呈逐渐扩大趋势。目前,转移支付办法对一些地区的特殊因素考虑不周、考虑不足,使得省级财政向市(县)级财政的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偏小,同时市(县)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收者地位,对市(县)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财政均衡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即使在同一省份或城市,不同地区间的人均支出水平相差悬殊。

(四)财政收入征管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国税、地税、财政机构分设,征管协调困难大,成本高

一是国税、地税分设,税务人员分散,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没得到有效缓解。受财政体制(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影响,现行国税、地税基层征管机构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相对有限的税务人员随着大量征管机构的设置,造成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有的基层税务所甚至只有2—3人,根本上形不成征管合力。二是国税、地税并行运行,税收成本增高。除了税务部门固定运行费用的增加外,为保持各级税务机构正常运转,征管成本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相当比例的边远地区税务所一年所征收的税收收入还不及保持税务所正常运转的税务支出。而且,从纳税人角度讲,全国90%以上纳税人往往要同时向国、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国税、地税征管权限相互交叉,地方政府难以合理组织收入

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不仅存在纳税人的大量交叉重叠、税种的交叉,所征收的税种之间更是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两套税务机构围绕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征管活动,人为地割裂了各税种之间的有机联系。国税、地税以组织收入为中心, “争”、“抢”税源,税收流失严重。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个体零散税收,哪一边征税少、税负轻,就“靠”向哪一边申报缴纳,而另一边也不可能去督促纳税人重新按规定缴纳,形成税收流失。而不易于征管地方(如边远地区、征管难度大的地方等)的税收,国税、地税都不愿意去征管,形成税收征管“真空”,造成税收流失。分头征收、多头管理、重复检查,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组织收入。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收入体制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一)基本思路

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于正确处理收入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适时选择合适的财政收入的集中度和分散度。集中程度高一点比较好,还是分散程度高一点比较好,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而定,其中,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是要考虑的主要方面。回顾我国财政体制演变的历程,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受经济发展形势影响进行了多次调整,都较好促进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同的国家,其财政体制亦选择了不同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也都较好地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尽管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财政收入集中与分散选择各不相同,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的选择标准的。从原则上讲,财政收入划分上集权与分权的选择,一是要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使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发展较低阶段,政府需要有一个财力集中的阶段来推动经济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和阶段后,政府应适当地放权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经济有效率地发展。发展经济学理论也说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启动阶段,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来进行基础设施等大规模建设,但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市场难以集中资源,必须由政府通过计划手段集中大规模的社会资源,来引导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市场已有能力完成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配置,此时政府就应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市场,财力应适当分散。

我国经济改革之前,财政体制虽几经变化,但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总的来看是偏重于集权的,收入划分自然是以中央集中为主。改期开放的初期,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一个快速放权的过程,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和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称“两个比重”)迅速降低,并由此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影响了中央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预期调控目标是,中央预算收入占全国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到60%,全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20%[viii]。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以来,中央财力大幅度提高,国家调控能力大为增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到了XX年的55%。同时,财政收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从1993年的12.6%,提高到XX年的19.3%[ix],已基本上达到20%与60%的既定目标。预期目标的基本实现,意味着两个比重在此后一个时期应当保持“基本稳定”,而非“继续提高”。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着自动向上集中财力的效应,如果维持现行体制不变,“两个比重”将持续不断提高,形成财政收入大幅向上集中,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局面。财力过度向上集中,既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地方有效履行行政职能,保证基层正常运转和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鉴于目前“两个比重”基本达到或即将超过调控目标,国家已具备了相当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增强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是新时期财政体制完善的主要任务。

作为财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是弥补体制在收入划分上的不足,协调各级政府的预算平衡,在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功能中,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替代。因此,增强地方政府财力,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从根本上来看,只能靠体制的完善来解决,不能过多依靠强化转移支付功能。同时,现行的转移支付在运行上也有诸多不是:一是具有不稳定性。由于对地方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不可预测的,年初不能知道转移支付的数量,无法和地方自主财力一起统筹考虑使用。二是中央有些属于自身职能范围的支出政策,中央只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一部分资金,其他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于地方的财力年初预算已经有所安排,如果安排配套资金,对地方预算的执行造成较大冲击。三是转移支付的拨付不及时,地方不得不靠银行贷款使资金按时到位,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和利息负担,更增加了地方的财力紧张程度。因此,当前的财政体制通过提高财力集中程度,进而将集中的财力以转移支付形式来弥补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而代行一部分体制功能的做法是一种被动的、低效率的无奈选择。

基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中央财力的实际状况,近期应是适时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具体可考虑:一是在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将个别税种适当调低中央和省级的分享比例,相应调高地方,特别是市县的分享比例。二是对于个别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如消费税,通过与地方分享,使地方相应增加部分收入。从中长期目标来看,仍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二)具体建议

1、合理调整收入结构,切实增强地方自主财力

XX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2万亿元,XX年达到2.5万亿元,到XX年突破了3万亿元,[x]三年三个台阶,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中央、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适当让度部分财力,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财力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在确保中央和省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按照公平、规范、简便的原则,减少地方税收上划基数,适当调增地方收入分成比例,切实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2、合理调整事权范围,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改变地方政府“小马拉大车”的状况。根据公共品受益范围原则,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以及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品,进行合理划分。凡属中央和省政府承担的政府支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财力保障,不得转嫁给市、县财政。凡委托市、县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或要求地方配套。凡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受益程序,并考虑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的经费负担办法,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3、认真清理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要认真清理核实县乡债权债务,分清债务类型,落实偿债责任。对属于落实中央和省级事权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承担化债责任;对关闭乡镇“五小企业”、发展乡镇企业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给予国有企业改制相同的优惠政策支持化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解决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比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办法支持化债,妥善处理各项债务。要建立举债约束机制,控制产生新的债务。对县乡举债的审批实行上收一级管理,对举借外债要由省级统一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4、强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以科学的分配方法和严格的制度规定,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使地方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当年的财力安排,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5、深化税费和机构改革,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财税调研报告范文4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 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 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 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 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 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 应及时报告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税务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 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 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 )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 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 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 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 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 报 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 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 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 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 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检查中, 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 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 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财税调研报告范文5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公开的全面改革方案(下称“383“改革方案)中,财税体制被列为重点改革领域之一。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全面推进的税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将担当起深化改革的尖兵重任。会计工作是经济和财政工作的基础,以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难点重点,均与会计改革与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推进预算管理改革 政府会计体系配套跟进

预算体制是财税体制的基础,关系到我国超过十万亿元规模的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有效、透明。近年来,公开“三公”经费(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公车购置运行、公务招待产生的消费),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决算范畴,政府预算报告的细化程度和关注度逐年提升,部分地方先行先试公开财政预决算和政府开支,这些为我国财政决策民主化、透明化、制度化建设拉开了帷幕,也反映了国家预算体制乃至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指出,当前预算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在于完整性、透明度与社会期望差距较大,预算立法、执法严肃性不足。这一方面导致人大和社会各界无法有效发挥全面监督功能,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政府公信。他表示,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是以“法治”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完整透明”的预算管理体制,即预算权力的配置、制度设计应科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过程应依法规范;预算报告应包含所有的政府收支信息,并按照便于分析、审批的要求编制好,完整、透明地展示政府的财务信息。他认为,实施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应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加强完整性,在现有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基础上编制综合预算;应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同时独立编制资本与债务预算,强化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管理;探索建立中期预算框架,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从存量上全面深入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其次,采取限定范围、抓住热点、分块推进的方式,大幅增强预算的公开透明。第三,应加强人大常委会等部门的预算管理能力,加强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出的事后监管,尤其应大力增强审计部门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对于财政资金的合规性、使用绩效的事后审计功能,以此为基础可弱化对财政资金的事前审批,提高效率并减少腐败。

而以“法治”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改革,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则有待于我国《预算法》的修改以及预决算制度的健全。与公众生活及民众权利直接相关的《预算法》是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我国现行《预算法》于1995年施行,提出修订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2012年7月6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就收到33万条意见建议,参与人数高达19万人,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原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未出现在会议议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按照现行的《预算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不能直接修改政府的预算案只能建议,且承认了预算收入还有制度性收入和制度外收入,而严格来说,政府所有收入都应该列入预算。他认为,在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在政府收支逐渐走向阳光、透明、公开的进程中,《预算法》的修改亟须加速推进。

从专业技术层面看,与预算管理改革配套的还需要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预算编制和管理需要一个标准的政府会计设计与其对应。”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系教授李玮光说。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政府会计规范体系确立了总预算会计与单位预算会计分立设置的制度模式框架,发展至今,形成了现在的相对独立的三个制度分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厦门大学副校长、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建发分析表示,三个制度采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各自不同组织类别的交易,按照不同的财务报告体系进行报告,从而使得整个政府会计无力提供支出周期各阶段的完整信息,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府财务信息的分裂肢解,漏掉了大量有关政府整体的重要财务信息,致使财政资金一旦通过拨款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后,财政部门难以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其结果必然影响预算管理的效果。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常丽则认为,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下形成的政府会计报表系统以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要目标,以财政部门等内部使用者为服务对象。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对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依法向社会公众承担明确的、可衡量的公共受托责任。从会计专业的角度而言,即政府负有财务受托责任的各项业务应全部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公共部门的财务会计信息还要面向公众接受监督。由此,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民主、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体制,需要建立含有市场竞争机制、预算控制、信息披露等理念的政府会计体系与之配套跟进。

有政府会计研究学者的设想则更为超前,未来对于政府,需要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三个方面相结合,才是彻底到位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例如购置公务车,首先要建立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这属于资产管理方面;资产管理配置计划获得批准后,要纳入预算管理体系,限定支出如何使用;下一步骤为有效率地使用国有资产,属于财务管理范畴。约束资金的预算管理,资产使用及其考核的资产管理,保证使用效率的财务管理是组成政府会计体系的三大块,而我国现有会计体系中强调最多的仅为预算管理,且还不完整,其他两方面则更为薄弱,没有成本信息,对于长期资产的使用效率没有在会计系统中进行衡量。而今,我国循序渐进展开的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进行重大制度调整。李建发认为,这是政府会计改革的切入点,其成功经验未来有望为政府部门会计制度的变革所借鉴,整合条块分割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提供关于政府整体预算执行的会计报表,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绩效以及成本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推动预算管理改革。

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激增、潜在较大风险等问题逐步暴露。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从2008年起大幅增加,当时以期使我国经济平稳度过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后,这种政府举债推动经济增长的边际效益逐步减弱,而财务风险逐步显现,2013年,惠誉、穆迪等国际评级机构纷纷下调中国信用评级后,中国地方债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焦点。此次“383”改革方案提出,扩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范围,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估算各省、市、县和村级债务总额在10万亿元至20万亿元间,规模相当于我国经济总量的20%~40%。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葛守中认为,地方债总额的相关数据是按照统计原则计算出来的,其准确性值得考量。一方面,没有考虑债务的抵消问题,如数据中包含了地方政府之间的债务,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另一方面,没有考虑资产抵消问题,如存在可出售的政府资产。目前得出的数据只是单纯的负债,无法全面看到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从而无法准确评价债务的可控性。

我国政府部门目前采用的是预算会计,主要对资金的流量进行反映,而不是从政府财务状况这个角度进行反映。目前的政府债务数额是现金收付制下计算的债务,主要从公开渠道发行,如地方负债中有一部分是地方委托中央发放的债券,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有一个借入款项科目,所以,这部分负债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属于显性负债。但是,这些并不上升到政府层面的负债,只是反映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债务关系情况,即还有一部分隐性债务其实并不能在目前的政府会计体系中进行反映。有专家提出,要全面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的范围和结构,有必要将政府承担的、能够影响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够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纳入核算,并且区分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各自的风险,需要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全面的资产和负债信息是评判、控制政府债务及其风险、形成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基础。

“政府有多少收入,债务规模有多大,公共基础设施、房产、公共储备物资……这些关系政府财务状况的信息,今后都将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2013年5月,财政部党组成员刘昆表示,在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进程中,我国将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

正如企业的财务报告一样,政府也需要一套高质量的、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来反映完整的资产负债信息,以提升市场和利益相关者对政府的信任。上世纪80年代起,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财政赤字快速扩张、债务不断积累,仅靠传统年度决算报告,无法全面反映政府真实的财务状况,开始推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并将政府财务报告作为政府债务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这一源自西方国家的制度更类似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将信息披露的对象换为政府后,包括政府整体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报表附注、附表以及其它必要的补充信息组成。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王鑫认为,治理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是充分认识并反映政府债务,特别是地方隐性负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中,资产负债表作为最主要的一张报表,通过政府的资产和负债,反映政府未来将面临的风险和抗风险能力。

从市场经济角度考量,政府运营与企业运营类似,作为市场化的承债主体和制定不同阶段整体运行目标,政府应该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乃至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使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公众能了解国家财富的资产与负债结构、比例、期限,实现政府财务信息透明化。先认清风险,再有效控制风险,既有利于增强政府债务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又能加强风险的防范并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政府编制资产负债表,但是现行的报表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编制,无法满足政府管理者全面了解政府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和债务风险的需求。这就导致事实上我国政府会计系统还无法反映隐性债务、间接债务的经济状况,致使这类债务游离于会计核算系统之外,无法实现有力、有效的内部控制、债务监管、债务预警和风险防范。

2010年初,财政部首次提出试编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当时还停留在建立健全政府财政统计报告制度、研究建立全口径的年度政府收支统计制度层面。2011年,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解释国家“十二五”规划期间财税体制改革的总思路和改革举措时表示,为推进这项改革,要试编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建言:政府也应该像企业一样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编制并定期公布我国的国家资产负债表,摸清国家的家底,提高国家财富管理的透明度;将中短期经济政策的长期成本显性化;帮助规划地方融资平台问题的解决方案;提高地方财政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2013年9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表示,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将其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健全债权债务人对账机制,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加快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科学安排财政收支,保证政府的可持续发展。

王鑫认为,在政府财务报表编制初期,我国可以从资产负债表先行突破,编制收支表,并应尽快增加预算对照表。今后,我国应该尽快优化会计核算制度,对试编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进一步加以完善,将前期试编调适数与会计日常核算的汇总合并数相互协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应该尽可能以会计核算及其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规范的政府整体综合财务报告,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还有业内人士认为,推动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公开很重要,应鼓励先行先试的省市率先公开政府财务报告,然后将公开层层推进,逐渐实现强制公开,并引入审计和鉴证制度,提升信息质量。

优化财权事权结构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十八届三中全会进入倒计时,财税改革顶层设计方案作为下一步经济改革的突破口,而被寄予厚望。那么财税改革自身的突破口又在哪里?今年6月底,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追踪2012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全国18个省的“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420亿元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2012年年底,这420亿元资金中的42%还滞留于账面上,而支出的部分中又有相当数量没有发挥效益,挤占挪用严重。这再次印证了我国经济中的“硬骨头”: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回溯到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现了我国财税体制从以“财政大包干”为代表的“分钱制财税体制”,到以“分事、分税、分管”为核心的“分税制财税体制”的转变,这次改革在初期改变了中央政府财力虚空的境况。然而,当时的分税制改革没有做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时间过去近20年,中央和省市一级财政收入与县乡财政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许多地方也出现了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地方政府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汲取能力,将增加财政收入的目光投向土地开发和上项目,导致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土地财政如影随形。

1994年分税制,中央财政收入迅速提升到50%以上,直至近两年降至48%,而中央的财政支出仅占总财政支出的不到20%,地方则超过了80%,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约40%,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不仅加大了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压力,而且分税制改革没有考虑到公共产品投入的需要,导致在公共产品配置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现象。以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为例,全县397所学校须拆除重建危房面积总共近9万平方米,加上学校其他设施建设,匡算后大约需要投入2.4亿元。而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拨付的学校房屋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总共收入不到2000万元。“两千万的投入要做2亿多元的事情,这项工作只得做一些是一些。”该县县长雷高飞说。这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在面对教育、医疗、住房等提供公共服务时有心无力的现状,并且间接引发了地方政府的各种乱收费和中央政府连续多年的宏观调控不力。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概念。五年后,十报告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2013年7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参加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时表示,正在酝酿财政改革以支持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方向之一是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保障市场更加统一、公平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均等化。

财权是各级政府依法享有的筹集收入的权力,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财力是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财政资源,来源于本级政府税收、上级政府转移支付、非税收入及各种政府债务等;事权是一级政府在公共产品或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李燕说,财政是国家各级政权“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为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此三者的呼应性,是保证财税体制安排能够正常运转的内在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冯键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力相对集中在中央、省级,事权分散在基层,大量的具体支出责任主要落在了县市基层政府身上,而基层政府可支配财力又很少,形成责任在基层、财权在上级的不合理局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分析认为,这些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密码在于各级政府都是发动机,都是投资主体,但我们过去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变成当前经济发展的病灶。未来深化改革,应该按照的思路是,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一级产权和横向转移支付。最后达到各个地方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境界。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马晓方说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指出,实际工作中政府间事权划分并不明确。目前,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教育、卫生、支农等多个事项的支出责任多数未明确,而少数明确支出责任的事项,上下级政府又交叉安排支出。事权划分不清,导致有些事没人管,有些事多头管,行政效率低下。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还导致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而使用效率低下,主要依靠国家转移支付的地区,其接受转移支付的资金层层截留,到县一级时资金量已与中央最初拨付时存在相当差距,最后到乡镇时更加稀缺。而地方政府反映事权不堪重负、可分配财力有限的同时,其自身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普遍存在财政监督缺失、财政预算不严肃的问题,根据地方行政领导意愿调整预算的现象不一而足。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认为,当前财政支出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用于自身消费支出多,用于公共服务少;用于投资多,用于民生少。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则进一步分析指出,这种支出结构的危害是,一方面民众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另一方面,财政支出过多地用于建设和投资领域,也干扰了市场价格信号。“政府账本收入与支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地方财政公共化、民主化的关键前提。”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宏观经济室主任梁鹏介绍说,我国部分地区已在进行强县扩权、合乡并镇、乡财县管、省直管县等方式的尝试探索,在县级政府的层面集中财权,编制财政综合预算,核心概念是全县所有政府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税费全部进入财政口径,全县政府部门只有一个收入账户,而各个部门只有支出账户没有收入账户,真正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 各部门预算甚至细化到多少次会议、每次参会人数,每个人的支出标准甚至包括小礼品的支出,“这样的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不但敢于向公众公开,更敢于接受公众监督”。

税制改革全面推进 为经济社会传递正能量

当前,全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增速仅为1.5%,由于制约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仍然较多,完成全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压力很大。同时,由于民生等重点领域的刚性支出需要优先保障,财政收支矛盾很可能加大,倒逼财税改革提速。税收改革是我国新一轮财税改革确定的方向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说,届时将提出综合改革方案,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有财税专家预期,肯定有税制改革的方案。通过税收政策的改进能完善收入分配关系、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 那么具体的着力点应在哪里?2013年7月,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二十国集团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就我国财政税收政策走向表示,减少政府管制,完善税收制度,减税同时削减政府开支, 构建地方税体系,重点推进增值税实现完全转型, 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肇始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实施结构性减税战略的“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今年推向全国,引导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向深水区迈进。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12省市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2012年试点地区的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平均减税面达到95%,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截止2013年9月30日,当年来自全国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申报税款125.37亿元,其中新纳入试点的22个省区成功申报税款39.28亿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指出,在当前中国经济增长整体放缓的形势下,政府应优先考虑整体减税,给企业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使企业得以休养生息,在整体减税的思路下,适度减少间接税的税率和比重的同时,增加直接税比重,此举应该是未来税制改革的大方向。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增值税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但由于当时服务业规模不大,为解决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保留了营业税,而这一税种存在重复征税。楼继伟说,此次“营改增”实际上是继增值税改革的逐步完善后,进入收尾阶段的重要改革,而增值税改革的逐步完善,先是增值税的转型,从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现在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来的营业税征税行业,随着行业的不断扩大,就可以覆盖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使生产和流通等环节重复征税的税制安排成为历史,所以说“营改增”是财税改革的重要一步。

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趋势将不止于营改增试点,更多减税举措还将惠及企业和居民。财政部表示,将继续落实好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从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将开启中国新一轮财税改革。”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说,营改增表面看是两个税种的归并,但会倒逼财税体制改革的配套,推进建立新的地方税体系,并触动政府间收入划分格局,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营改增为引领,我国正在加快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简洁的税制结构。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我国将加快推进营改增、消费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重点税种改革。从近期改革部署看,消费税将更好助力经济转型,使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房产税会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资源税实施范围从石油、天然气向煤炭、矿产、水扩大的改革路径进一步明确;个税改革则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财税调研报告范文6

关键词:税务会计;纳税信息;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7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要求相互独立的客观环境逐渐成熟,相对于财务会计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而言,税务会计的体系框架有待建立和不断完善。经过漫长的历史变迁,财务会计已经进入了以财务报告披露为主体的时期,会计报表附注在很大程度上扩充了财务报表的内容,使财务报表的信息更加详尽,极大地满足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相对于处在发展中亟待独立的税务会计而言,它的信息披露受到了诸多关注。

一、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能获得的信息形式、内容的不同,可将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为企业内部管理者、税务机关和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三类。对于每一类信息使用者来说,各自的信息需求是不同的,如对企业内部管理者来说,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纳税信息,从而对税费支出做出合理控制与规划;对税务机关来说,只需要企业按经济业务的发生如实、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但其他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却需要了解企业的纳税金额,纳税事项,上缴情况。相较于税务会计信息需求的不同,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程度较低。

(一)从企业内部管理者角度看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税收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占比重较大,这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管理者来说,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就势在必行。

1、非系统性的会计及纳税信息影响税收筹划的制定及实施。管理者是企业内部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他们虽然可以获得企业全部的会计和纳税信息,但这些不及时、不系统的纳税信息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筹划的制定、测试及实施,从而影响了企业对税收优惠的选择、纳税义务的高低及纳税期的选取;同时,在面对投资、融资、经营方式和盈余分配等不同方案的选取时,也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放弃最优方案,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增大了企业填制纳税申报表的难度与工作量。企业会计人员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由于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不同,许多纳税调整项目必须重新计算、调整,如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若企业采用的是加速折旧的方法,而税法只承认直线法,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重新按照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将这种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计入纳税调整项目。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适用年限较长,购入时间又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调整的难度逐年增加,会计人员工作量也逐年增大。

(二)从税务机关角度看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纳税信息相关性较低。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提供的资料来看,它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通过加减纳税调整额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的,由于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等项目在时间与金额上的不同,以及税法中各种加计扣除、免税、不征税项目的存在,导致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较大差异,因此财务报告这种忠于会计准则要求所提供的信息与税务机关所需以税法为依据的信息相关性较低。

2、视同销售的存在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除企业所得税之外,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主要体现在视同销售这一问题上,当企业申报纳税时,要根据现有的会计资料将这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的事项重新计算,以达到税法的要求。这一方面增大了企业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给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工作也提高了难度。即使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是准确无误的,税务机关在核对上也会浪费诸多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从其他利益相关者角度看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相较于税务机关而言,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所能获得的企业纳税信息相当有限。这些外部信息使用者仅能够从财务报告中获得企业的纳税信息,又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对纳税信息予以单独披露,除三大报表中要求披露的期初、期末余额外,对附注中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没有特定的格式及信息量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比较规范,但仍然有很多家公司在报表附注中仅标明了该公司存在的税种、各税种适用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而对具体纳税金额和项目没有详尽的披露。此外,对日后各会计期间应交税费具有重大影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变动金额的原因也没有详尽的说明。

二、完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及方法

基于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发展的现状,要完善税务会计的信息披露,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改进的建议和方法才能真正有意义、有价值。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中,企事业单位众多,规模不一,盈利状况千差万别,本文认为改进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应区别对待。大中企业及盈利状况好的企业,应当编制计税财务报告,也就是在原来财务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要求编制计税资产负债表、计税利润表、计税会计报表附注;小微企业、近几年盈利状况不会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编制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表,以此来披露会计和税法存在的差异,达到充分披露税务会计信息的目的。

(一)计税财务报告的编制

1、计税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对于计税资产负债表的设计结构和列报项目可参考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来确定;资产类项目应以各项资产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并结合其计税基础计算、分析后进行填列,其中的“应收账款”项目下应列示其备抵项目“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应符合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列示时,不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也要列示备抵项目“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应按税法规定计提。“存货”、“在建工程”在列示时,不再考虑包含“存货跌价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也不再包含“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项目;负债类项目应按照计税基础计算填列,并不再包含“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一项目。

2、计税利润表的编制。对于计税利润表的编制基础应严格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来确定各项目的计税基础,其格式仍可参考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多步式利润表。

第一步,计算收入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收入总额=计税销售收入+计税投资收益+计税投资转让净收入+计税其他收入

其中:计税销售收入应包括计税主营业务收入、计税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计税其他收入应包括计税营业外收入以及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如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扣除项目总额=计税销售成本+计税期间费用+计税投资转让成本+计税其他扣除项目

其中:计税销售成本包括计税主营业务成本、计税其他业务支出和视同销售成本。计税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计税营业外支出和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计税期间费用是指按税法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总额-计税扣除项目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四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计税投资收益取得时已缴纳的所得税

3、计税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对于影响企业应交所得税金额的重点项目在计税会计报表附注中都应有所体现,主要包括:

(1)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该项目应能够说明对本期应收账款金额变动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金额、往来单位名称,期末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等。

(2)存货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购进的存货及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原因,本期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存货及增值税进项转出税额等。

(3)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及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及其他原因转出或转入的固定资产、本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

(4)无形资产及累计摊销。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购入的无形资产、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及其他原因转出或转入的无形资产、本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

(5)各税种对应的计税收入。该项目应能够分别说明本期发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

(6)各项计税费用。该项目应能够单独说明超过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利息支出、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捐赠支出等项目。

(7)计税投资收益。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及其取得时已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等项目。

(8)罚没支出。该项目应能够说明本期应支付的各项赔款、罚款等项目的金额和原因。

(9)其他各项与纳税相关的税费支出。如支付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时,应提供计税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可逐步公开计税财务报告,特别是计税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对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可以通过编制的计税财务报告,清楚地了解企业涉税信息,达到逐步完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

(二)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的编制。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企事业单位可以选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编制“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在该计算表中全面披露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影响。表内项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1、收入、利得类调整项目。如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的收入、资产评估增值收入、不征税收入、减免税收入等。

2、费用、成本、损失类调整项目。如视同销售成本、不可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加计扣除费用、超标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等。

3、特别纳税调整类项目。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通过该计算表,各类信息使用者都能够基本了解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构成原因、内容和金额,有助于内部管理者提高其决策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也可以帮助外部信息使用者准确进行反应,做出相关决策。此外,该计算表还可以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表起到补充作用。

三、结语

针对我国这种以税法为准绳,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模式,要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须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框架,并尽快改革实践中的不合理方面,建立一套真正独立、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服务于各类信息使用者,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梁红梅,李建丽.改进企业纳税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8.1.

[2]王华明.试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J].税务研究,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