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煤化工产业发展意见

市政办煤化工产业发展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煤化工产业加快发展,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推动全市煤化工产业由初加工向精细煤化工迈进,着力打造全省煤化工产业基地,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稳煤、控焦、兴化”的总体发展思路,坚持以煤为基,大力推动安全发展、循环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集约化水平为目标,以合理规划和优化结构为重点,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特点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为载体,以延伸产业链和资源循环利用为手段,以生态环境和谐有序为要求,依托煤焦油、焦炉煤气、粗苯等焦炭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延伸转化,不断扩大煤化工产业的整体规模,为加快经济崛起,建设繁荣富庶秀美文明的幸福之城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要依据全市煤化工产业的发展实际,高标准编制发展规划,实现对有限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2、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企业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化工项目,并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坚持发展与环保并重的原则。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鼓励清洁生产,限制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   4、坚持集中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等4个煤化工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入驻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促进产业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5、坚持技术进步的原则。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实施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   6、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型化工项目,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要通过加快园区建设和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煤化工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初步形成以“化”为主,以“焦”为辅的产业格局,逐步建成低耗能、高产出的精细煤化工发展模式。到年,全市煤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亿元,实现利税100亿元。   二、产业发展方向   (四)大力发展煤焦油深加工项目   重点推进公司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及5万吨煤沥青针状焦项目和七煤公司煤气厂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及10万吨炭黑项目。聚集全省煤焦油资源,力争形成120万吨/年深加工能力。在此基础上,以轻油、酚油、萘油、洗油、蒽油和沥青等化工产品为原料,鼓励推进酚油馏分出苯酚合成酚醛树脂项目、酚油馏分出甲基酚生产灭杀农药项目;洗油馏分出1—甲基萘和2—甲基萘并分别生产荧光油漆和维生素K3项目;蒽油馏分出咔唑生产造纸助剂项目、蒽油馏分出蒽醌生产农药项目;沥青馏分聚合分离再炭化和石墨化生产高强高密石墨材料项目、沥青馏分聚合分离生产锂电池炭负极材料项目(具体框架见附件1)。   (五)大力发展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   利用我市焦炉煤气并聚集全省甲醇资源,鼓励推进60万t/aMTP(甲醇制烯烃)项目。在此基础上,鼓励利用丙烯为原料通过聚合生产30万t/aPP(聚丙烯)项目或不进行聚合推进15万吨苯酚、9万吨丙酮、20万吨丁辛醇、14万吨丙烯酸丁脂、2万吨丙烯酸项目;鼓励利用乙烯为原料合成醋酸乙烯生产10万吨EVA树脂项目;鼓励利用乙烯生产环氧乙烷项目(具体框架见附件2)。   (六)大力发展粗苯加工项目   重点推进公司(巨达公司)年产6万吨环己酮项目,鼓励支持年产5万吨己二酸项目和年产4万吨的尼龙66项目。   三、主要任务   (七)加快园区建设,促进煤化工产业规模化发展   按照全市“十二五”规划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托现有资源和产业优势,统筹规划,科学引导,着力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以提升产业关联度和集中度为目标,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现有资源的统筹整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以不断延伸产业链条为主线,使煤炭循环经济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形成资源配置合理、产业链条衔接紧密、企业竞争力强、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煤化工发展模式,促进全市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要重点推进、、、—4个煤化工园区建设,逐步建成产业关联度高、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显著提高、各具特色的部级煤化工产业示范基地。   (八)做好煤炭资源接续,推动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十二五”期间,要着力做好资源勘探,保证资源接续,合理配置区域煤炭资源。加快推进里四个重点区域资源勘探。推进新矿井建设和老矿井改造。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增加资源转换附加值,达到充分综合利用的目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发展和建设。   (九)强化行业宏观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全市煤炭、煤化工及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十二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洗煤、焦炭等低水平煤炭加工项目,减少争夺资源的现象发生。加强监管,对污染环境,浪费严重的洗煤、焦化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新建煤化工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环境保护评价和安全评价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实现产业、环境和谐发展。#p#分页标题#e#   (十)搞好煤化工资源的整合利用   要以煤化工企业为核心,整合地方主焦煤资源和焦油、煤气、粗苯等初级化工资源。真正形成几个依托资源的煤化工企业集团,有效提高煤化工企业的竞争力,使市的主焦煤优势和煤化工优势真正集合为产业优势。尤其是在煤气资源的开发利用上,鼓励焦化企业利用焦炉煤气制取甲醇,为下一步上马甲醇制烯烃项目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严格控制煤气发电、燃料用气等焦炉剩余煤气一次性消耗项目上马。   (十一)推进项目谋划和招商引资,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重点抓好项目开发和项目储备工作,提高项目策划包装能力,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的可研报告,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要分别引进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2项,亿元以上项目5项,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20项,着力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十二)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强化产业人才支撑   制定吸引人才的若干优惠政策,大力引进高素质的煤化工科研人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工作推进力度,通过举办精细化工科技合作洽谈会等形式,为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牵线搭桥,增强我市精细化工产业的研发能力。重视培养精细化工专业技术人才,将精细化工企业经营管理者及技术人员列为企业家培训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市职业学院的培训资源,采取订单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办法,不断扩充我市化工行业后备人才。   四、政策措施   (十三)煤化工产业项目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和沉陷区治理搬迁腾空的土地,能够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优先做为煤化工项目用地。   (十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收取。工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全额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要缴纳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十五)对我市煤化工企业优先配置煤炭资源,企业从事的煤矿在资源勘查、扩储资源的,市国土局每年有计划的安排与企业挂钩,帮助解决企业在资源接续、开发利用上存在的问题,对域外购买、并购资源的,可以协助收集资料和技术服务,努力保障煤化工企业的资源供给。   (十六)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由一名市级领导包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由一名正处级领导包保,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由一名副处级领导包保。包保领导按期限帮助企业办理环境评估、可研论证、立项审批、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   (十七)企业购买高科技专利投资上项目,待开工建设时用于直接购买专利所需资金,市政府视同贷款,并给予2—3年贴息扶持。   (十八)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按照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实缴税金超过上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实缴税金超过第二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承担。   (十九)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以及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分别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70%、100%出资,支持企业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煤化工项目,企业新建共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占地不超过2公顷的研发中心、科研院所和人才公寓,免收城市配套费,并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十一)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煤化工项目,5年内免收市本级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调基金,需要上缴的收费由市政府负责对上争取减免缓,涉及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性收费的,按最低下限标准收取。   (二十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含改扩建),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和手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全部无偿代办、限时办结。建设期间办理证照和审批手续需缴纳的有偿服务成本费,由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收取。   (二十三)实行政府部门入企报告制,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其它部门必须向市创建办报告,获得批准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二十四)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的重点煤化工产业项目,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主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允许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行业和项目用语予以登记。   (二十五)煤化工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使用控股企业的字号的(控股企业名称为无地域名称),可以将名称中的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的无地域名称。对于煤化工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二十六)积极保护煤化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别要对煤化工产业重点企业、龙头产品企业、潜力产品企业的商标权进行重点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二十七)帮助重点煤化工产业项目企业通过经营资格重组整合,实现重点产业项目规模化经营。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其中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免于重新办理许可审批。#p#分页标题#e#   (二十八)鼓励支持企业创品牌和自主创新,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省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奖励和支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提供。   (二十九)引导本市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化工产业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通过设立煤化工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化工相关专业。对煤化工企业选派专业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深造单独给予资助。   (三十)新上符合国家政策的煤化工企业及项目除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其它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