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就业援助通知

市政办就业援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推动我市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为主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促进和谐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和完善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立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年年底前,对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通过实施就业援助,做到“存量消零”;2008年1月起,对新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实行随认定、随帮扶,做到“动态消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下岗失业、夫妻双方下岗失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下岗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本村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由于本人原因,3次以上拒绝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转移机会的,不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拿出适当比例的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妥善解决好所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促进其稳定就业。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每年要按职工总数2%的比例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援助岗位;对不落实援助任务的企业,原则上每年每少安置1名就业特困人员,捐助6000元的帮扶资金。

(二)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对于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3年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可相应延长。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统筹解决好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市、乡新建、改建或扩建市场,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个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由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适用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五)积极组织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通过就地转移、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形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需要的就业岗位。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协作,积极发展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输出基地。劳务输出机构要按照“谁输出、谁管理”的原则,协调用人单位与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到用工单位了解情况,协助处理好劳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下发以后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自发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和自发组织起来就业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5人以上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具体办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搞好就业服务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市、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全程化。抓好市、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工作,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强农村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建设,各行政村(社区)设立劳动保障专(兼)职协理员,协助做好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做好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及服务工作。劳动保障协理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统一管理,市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岗位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和行政村(社区)规模大小确定发放标准。

(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市、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主动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就业困难人员树立市场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观念,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就业形式和渠道。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发适应岗位需求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项目,通过开展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等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结合。对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p#分页标题#e#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市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会议,对就业援助整体工作的开展进行调度部署。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和落实好就业补贴资金,充分发挥好职介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工商、市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提供扶持。

(三)建立情况通报和监督举报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电话,进一步畅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投诉求助渠道。市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中央、省和市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我市开展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内容,引导就业困难人员转变观念,自强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