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卫生监测检验收费管理思考

地方卫生监测检验收费管理思考

1989年以来,我省物价总水平有大幅度提高,试验用材料大幅度涨价。据测算,各种试验试剂、材料22年来上涨幅度都在5倍以上,有些试剂价格的上涨幅度甚至超过10倍。目前,我省的收费标准不仅远远低于外省水平,而且,同一收费项目,疾控机构的标准与省内其他系统的标准也相差悬殊。1989年颁布的收费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计委、省审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01]3号)要求,从2001年8月开始,监测检验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强化了多年实行的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4年1月起,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卫生监测检验收入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监测检验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安排与监测检验服务收入相分离,成本性投入得不到全面补偿,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执收主体多元化,均系委托服务性收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的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科)是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执收主体。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属的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系部级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主要承担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卫生质量仲裁检验、产品投产前的鉴定检验、预防性卫生监测检验等工作。受托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有专项委托经费安排收费的监测检验项目均系企业和个人委托服务行为。而我省具有同样资质和能力的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还有省农业科学院的质检中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测检验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检所、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检疫中心等,委托监测检验企业和个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涉及收费的监测检验行为已呈现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建议

监测检验收费政策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息息相关,针对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定价机制,有效规范疾控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出台新的监测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前我省执行的收费标准是1989年制订的,1992年,按照《财政厅国家物价局卫生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精神,要求各省理顺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但我省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做调整,外省早在1992--1993年、1996-1997年、2007-2009年进行了多次收费标准调整,使我省收费标准远远低于周边省,无法开展正常的卫生监测检验和防治工作。从2000年开始,我省卫生主管部门一直致力于新的监测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并于2009年2月出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9]115号],对新增的212项监测检验项目进行明确,一定程度促进了监测检验工作的开展。但1989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直未作调整,不同程度影响了疾控机构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开展。建议价格、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对现有的监测检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理顺关系,明确职能,科学测算,合理定价,尽快对1989年的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出台科学规范、符合监测检验工作实际的项目和标准。

2.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更符合目前工作实际。1992年,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卫生部联合颁布《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价费字[1992]314号),当时的卫生防疫站具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的的双重职能,卫生监测检验服务的开展完全依靠卫生监督行政职能的发挥,监测检验服务收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有其历史背景。但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已不适应卫生监测检验服务工作实际。2001年,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见卫办发[2001]112号),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调整和理顺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关系,据此,成立了河南省卫生监督所,将卫生监督的职能从防疫站剥离出,2004年,原河南省卫生防疫站撤并为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行政执法的职能不复存在,成为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监测检验服务收费均系监测检验企业和个人自主委托行为,不具有指定性和强制性,实质上已脱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畴。而我省监测检验服务收费至今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议财政、发改委和卫生主管部门能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考虑明确卫生监测检验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要求,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明确项目与标准,并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

3.加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从外部政策讲,价格管理部门对疾控机构的收费管理脱节,政策滞后,以致各地政策执行不一,矛盾叠现。但卫生监测检验工作事关广大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目前形势下,仍要加强对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卫生监测检验收费行为,切实杜绝乱收费和收费不服务,重收费轻服务,超范围收费等问题。在积极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有关政策的同时,要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对监测检验收费过程、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资金的全程监控。疾控中心的行风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小组要定期对执收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违规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的发生。严格界定、划清服务性质和界限,对承担政府赋予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卫生监督检测坚决不能收费,对个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性检测实施收费。建立奖惩制度,把卫生监测检验收费管理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要加强外部监督,完善投诉管理制度。各级疾控机构有义务接受客户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发生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客户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要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作者:谢金月常红单位: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