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安全困难及措施

生态安全困难及措施

作者:肖祥 单位:桂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随着海岸带和海岛开发范围和密度加大,沿海工业污染加重,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不仅造成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下降,局部海域水质指标超标甚至成为污染区域(如防城港、钦州湾近岸局部海域受无机氮和石油类污染物污染严重),而且还造成近岸的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和海草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二是海洋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由于内海捕捞过度、海水养殖、海岸湿地围垦和海洋环境污染等,附近海区生物种群减少、一些珍稀海洋生物濒危,改变了海洋生物群落结构,降低了海区生物多样性。三是海洋捕捞造成北部湾海洋渔业生态系统退化。由于内海和中下层海产资源捕捞强度过大(达到90%左右)、捕捞工具改进和渔民缺乏可持续性捕捞意识,渔业资源无法承受高强度的捕捞行为,捕捞增产只能靠大量捕获幼鱼和低营养级劣质鱼种,“营养级联效应”造成北部湾海洋渔业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下降[1]。是海洋资源开发产业结构不合理、层次低,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率不高,严重制约北部湾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北部湾海洋生物综合开发层次和效率普遍较低,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占主导,而海产品加工、海洋生物医药开发、海洋生物产品贸易等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慢、规模小,加重海洋生物系统产出压力。第三,能源安全问题。北部湾能源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能源的利益争夺和矛盾冲突加剧;能源供应与需求矛盾突出;能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开发利用不足、效率较低、浪费大;能源环境污染严重;能源贸易与世界市场脱节,能源价格存在不合理之处;工业能源、城市能源和生活能源供需紧张,等等。这些问题加剧了生态环境压力,使泛北部湾生态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第四,湿地生态安全问题。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6-2030年)》,广西北部湾共有湿地47.78万公顷,其中近海及海岸湿地33.60万公顷,河流湿地5.20万公顷,人工湿地3.90万公顷。

当前,北部湾湿地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随着北部湾经济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工厂兴建,湿地面积缩小。二是人为破坏。20世纪50年代的围海造田、90年代之后的滩涂围垦养殖等,造成湿地遭受很大破坏。三是湿地功能由于遭受污染有退化趋势。第五,森林生态系统安全问题。一是沿海防护林受破坏严重、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功能低。二是森林树种单一、结构简单,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差、整体功能较低。

维护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的必要性

维护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发展的需要。

第一,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是保障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一是不能忽视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值约占GDP的14%[2],因此泛北部湾区域因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二是泛北部湾区域内各国出于国家利益需要,对生态资源的争夺、对生态恶化的责任推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三是某些国家打着“环境责任国际化”的幌子,借环境安全之名干涉他国主权,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将区域问题国际化。四是就国内政治发展而言,以人为本的生态执政观是政党执政理念的优化;各级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树立绿色政绩观、打造生态型政府;用生态安全理念指导社会建设、推进生态型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国家安全意义。

第二,维护区域稳定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构筑和谐区域发展格局”的战略目标。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具体实施,就面临的生态安全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而言,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刻不容缓,这是推进区域合作、交流、共赢、发展,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维护区域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发展。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须落实在具体空间,广西北部湾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突出生态空间的区域性和特殊性。广西北部湾正成为中国新的经济增长极,改善该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区域生态文明,是当前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具有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战略意义,同时具有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的多重影响。

保障泛北部湾生态安全的对策

针对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面临的严峻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建构泛北部湾生态安全格局。

第一,完善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生态安全保护制度,制定《泛北部湾生态安全公约》。迄今为止,尚未有类似泛北部湾生态安全的环境安全协议或“公约性”的制度解决方式。实践表明,生态安全的维护离不开国家或政府的主体作用。作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构想的最早提出者和倡导者,我国应从区域生态安全和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视野,促成具有法规约束力的《泛北部湾生态安全公约》的制定,并促成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建立泛北部湾国家生态安全预警与防范体系。一是建立泛北部湾国家生态安全组织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和掌控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是针对我国对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的相关信息尚缺乏足够的获取、检测、分析、、评估、预测能力,生态安全预警能力亟待提高的状况,完善各级各类专门的监测、分析机构和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类相关科研机构和咨询机构,建立完整预警与防范体系,在国家生态安全组织领导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下,有效地获取、相关生态安全信息,为国家生态安全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三是实施动态监测,对泛北部湾资源与环境安全度及各项生态安全衡量指标进行适时的关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第三,积极开展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的国际合作。我国应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基本原则,开展生态安全信息交流、生态环境监控、环境污染防治、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合作。一是达成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国际合作的价值共识,使以合理、公平、持续、和谐为基本价值理念,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发展共赢为基本方式的生态文明共享模式成为价值认同,避免生态资源的恶性争夺,促成区域协调发展。二是建立强有力的生态安全协调机构,着力解决各国、各地区跨境河流污染治理、跨区域物种入侵、跨区域生态失衡、海洋资源保护等生态问题。三是维护生态安全“集体行动”之责任合理划分与承担。Risse-Kappen认为,集体权责是解决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3]。集体行动的参与各方都应该认识到合作必定会带来明显的国家净利[4];同时应该进行责任合理划分与承担,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如通过《泛北部湾生态安全公约》或成立具有法律约束性的“生态安全专门委员会”,实施更加细致的“硬法约束”和“软法约束”。#p#分页标题#e#

第四,建立市场化生态安全保护体系,优化生态治理的利益调节机制。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利益机制的调节对于生态安全更具动力性。一是在生态资源和环境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各方通过协商、谈判,协调利益收益,降低生态资源管理成本,既要避免生态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地悲剧”,又要避免“反公共地悲剧”,从而破解“资源魔咒”[5]。二是建立区域性生态补偿机制。生态治理收益和生态破坏成本具有外溢性,如上游的国家对河流污染的治理,会使处于中下游的国家享受好处;生态环境破坏若不及时进行补偿,就会因为累积而不断扩散,使污染范围扩大、程度加重,从而增大污染治理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因此,泛北部湾区域各方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制定下游对上游、受益区对受损区、受益者对受损者的利益补偿政策,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制定泛北部湾能源资源安全风险防范对策,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我国应该全面重视泛北部湾区域能源安全问题,尤其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集石油加工与储备、进口煤炭交易与配送和电力生产于一体,服务“三南”(西南、华南、中南)地区的国家战略性能源安全生产基地,为实现泛北部湾区域“互惠的能源安全”作出表率。一是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二是确立市场对能源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统一协调、规划,加强能源资源管理;三是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协商和合作,加强能源出口国和消费国的对话和沟通,强化能源政策磋商和协调,创造良好的能源安全区域政治环境;四是提高能源供给能力,鼓励能源产业投资,扩大世界能源供应,形成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尤其促进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维护合理的国际能源价格,满足经济社会对能源的正常需求;五是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鼓励研发和使用核能、水电等非化石能源,全面推进能源节约、促进能源产业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加强生态安全文化建设,提升民众生态教养和生态安全意识,激发维护生态安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新闻媒体、资料宣传、讲座、展览等方式,加大对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使民众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公民义务,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广泛参与生态文化建设,从而形成维护泛北部湾区域生态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七,制定泛北部湾区域生态环境评估和考核体系。泛北部湾区域环境监管能力较弱,生态环境评估和考核体系尚未完善,因此,一方面,应建立全区域、标准一致的生态环境评估和考核标准体系,对诸如经济发展对资源能源的消耗状况、生态安全状况等级、生态资源和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应加大针对泛北部湾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尽快完善国家生态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准确获取区域内污染排放和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升环境监测水平,及时掌握该区域生态安全的状况及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