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体现的平等观反思

自然法学体现的平等观反思

 

古希腊时期,法律平等思想就已经产生。但最早提出这一理念的是英国。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系统地阐述天赋人权学说的同时,首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理念,认为人类天生就是自由平等的。随后的美国独立宣言将平等思想从政治主张落实为法律,强调公民对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参与及对特权的禁止。后来这一思想被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广泛采用,成为资本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平等思想的发展是伴随着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的理论基础正是在古希腊就已经产生的自然法学观。   一、古希腊时期的法律平等观   公元前8世纪到6世纪,手工业的分离导致希腊的工商业奴隶主和土地贵族们的矛盾日益尖锐。通过提秀斯改革、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古希腊成为一个奴隶制的国家。其中以梭伦改革最为著名。他根据一年农产品收入的总量将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土地贵族等,并以此来分配不同等级的居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担任的公职。同时,他创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庭,由大家来决定国家的事务,而不是少数人代表。这反映了“人人平等”的思想,废除了贵族专权的统治。当然,这种改革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没有财产的居民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平等”的权利。随后伯里克利废除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国家的公共职权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即使是最贫穷的人,也可以当选执政官。他在其演说词中强调“:无论能力大小,人人都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普遍平等,在成绩卓著时得享功名。担任公职的权利不属于哪个家族,而是贤者方可为之。家境贫寒不成其为障碍。   有能力为国家服务的人,不因地位卑微而受妨碍。”①伯利克里改革促使“法律平等思想”深入民心。   在古希腊建立的国家中,主要以城邦制为主。城邦制的建立,促使了民主制的建立,进而推动其发展。   它使古希腊各城邦在政治上保持了独立性,各城邦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所有的城邦制国家中最有名的城邦当数斯巴达和雅典。   前者实行成年男女皆为战士,加入“平等者公社”的行为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思想,同时要强调的是,这一举措促使妇女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从而扩大了“平等”思想的范围,即男女平等。   在雅典,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了民主政体。但雅典的所强调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如它所规定的,只有18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才有均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妇女却没有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雅典的民主制度对欧洲和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在古希腊,城邦制的平等观是其一大特色,但我们要明白这种城邦制度不利于古希腊形成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综合国力强大的城邦国家与综合国力较弱的城邦国家相比,仍然会存在一种表面地位平等,但实质地位却不平等的现象。   正因为古希腊建立数以百计的城邦,因而城邦成为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人们为城邦而战。因此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这当然也包括法律平等观念。   古希腊城邦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智者学派的产生提供了基本条件。智者学派认为人天生就是自然平等的,崇尚人的自然天性,但是人为的法律却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普罗泰戈拉最早关注法律平等观的问题,他所谓的平等仅仅表现在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安提丰认为自然法就是平等,提出:“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这不仅是论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更将“平等”的主体和内容加以了扩大,是对普罗泰戈拉法律平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古希腊的智者派的观点为以后古希腊甚至是其他国家的法律平等观奠定了基础,也提供了理论来源。   随后,苏格拉底将法律平等观发展到了更深的层次。他把正义和平等融合在一起,强调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无论人们的身份如何,每个人都必须坚决地服从,严格遵守。他的以身殉法,证明了服从法律的重要性,也体现了他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亚里士多德论证了是社会制度和城邦法律使人成为了奴隶,他坚持奴隶应该和自由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   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也体现了他的平等观思想。他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是指求得比例的相称,也就是说,是人与所的物间的比例上的平等。不同地位身份的人要按照等比例原则办事,不同品德的人在社会上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力,不同的社会荣誉和不同的社会财产数额。   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一般来说,它是一种实质的正义。②而矫正的正义是指在物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契约性的正义原则,它强调的重心是形式上的平等。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对正义观点的分类说明我们应既坚持形式上的平等,也要坚持内容上的平等。   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平等观   伴随着城邦自治的丧失,城邦观念也消失了,世界国家观念开始出现,到罗马帝国时代,世界国家观念成熟起来。   古罗马时期,国家观念的产生,促使法学家们不得不探讨罗马国内外公民的关系。此时所关注的法律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世界主义的浅析经典时期的“法律平等观”———以自然法学派为例杜伟(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平等观上。   在古罗马,西塞罗的平等观念最负盛名。   他认为,“不管对人做怎样的界定,他必定也对所有的人适用。   这一点充分证明,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他通过自然法则的普遍性原理推导出了人类在法律上是自然平等的。西塞罗指出应该把共同享用自然法的人们看作同一国家的成员,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公正的,否则就是违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又是不可违反的。#p#分页标题#e#   在“世界国家”的大家庭中,共同服从“自然法”的人,不论其原来的国别、种族、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即便是奴隶,也是“与上帝共同享有理性”的公民。西塞罗强调每一个人成为“人”的尊严。③可以说西塞罗的自然平等的法律观在西方法的平等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他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之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平等观,也为后来的法律平等思想奠定了基础。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古罗马的私法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自然法突出了人天生平等,成为批判奴隶制度的思想武器。查士丁尼在要求制定法律时,注意到本民族和外民族之间的关系,为调整两者之间的平等和谐关系,他将奴隶和自由人﹑本民族人和它民族人之间的等级关系缩小,突出了古罗马时期特有的法律平等的整体性,即世界各民族都是平等的。古罗马的万民法将世界主义平等观的理论运用到了实践之中,有利于不同民族人民扩大交往、扩大贸易往来。万民法无疑也为后来的国际法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整个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平等思想具有进步性,它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既继承了之前古希腊的平等思想,也对其进行了发展,扩大其内容,同时也为后世对此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