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性法律理念分析

宪法性法律理念分析

本文作者:孙桂燕 单位:德州学院

宪法性法律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随着依法治国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宪法性法律问题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并成为理论界当前研讨和争论的热点,探讨主要涉及宪法性法律的涵义、我国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是否属于同一法律部门、宪法性法律的构成、宪法性法律是否是我国的宪法渊源等几个方面,现将学术界主要观点作简单的综述。

一、关于宪法性法律涵义的界定

关于宪法性法律的涵义界定,目前国内理论界使用得比较混乱,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其观点大致有以下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又称宪政法规,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主要渊源。其含义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1]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或者说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没有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2]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前者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一般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等同。其特点是内容单一、制定方便、使用灵活。宪法本体法多为不成文宪法国家采用,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3]第四种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地位高于一般法律,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仅为宪法典,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除宪法典外,还包括一般法律中规定有关宪法内容的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4]

二、关于我国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是否属于同一法律部门

通常认为,法律体系由若干法律部门组成。法律部门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组成的同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我国理论界对于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还存在争议,但是,将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相结合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已为绝大多数所接受。基于将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学者们将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同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要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可以指作为根本法的一种法律渊源,也可以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宪法,还可以指同类法律规范总和的宪法部门。[5]但也有学者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同属于宪法法律部门提出质疑,认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不是部门法,原来“部门法”中的宪法性法律应成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对近代宪法中派生出的许多类似于宪法又区别于宪法,既不是宪法本身又不能作为部门法的新的规范性文件,如组织法、选举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授权法、议事规则、立法法、国家赔偿法、军事法、监督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与宪法规定有联系,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但是如果把他们视为宪法部门的组成部分,那么这个宪法部门不仅庞杂,而且明显不是传统的宪法了。[6]

三、关于宪法性法律的构成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与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都不是指单一文件,实际上由许多不同的法律文件组成。而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法律体系和内容的不同,构成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文件不仅在数量上有多少之分,内容上也存在众多差别。关于宪法性法律由哪些部分组成,学界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各国的实践及学者的认识来看,一般都会将涉及下列内容的法律文件划归宪法性法律之列:(1)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方面的法律;(2)有关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的法律;(3)其他方面的法律,所谓其他方面的法律,是指那些不能够明确纳入上述两类,但其内容和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有密切关系的法律。[7]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是包括:(1)“宪法”法,是关于宪法自身问题的规定的法律;(2)“国家”法,比如,国旗法,国徽法和国籍法等;(3)国家权力组织法,包括选举法,组织法等(4)国家权力运行法,主要是政治权力运行法;(5)公权利法,主要包括结社法,出版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8]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宪法法部门(宪法性法律部门)主要由下列几方面的宪法性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组成:(1)组织法。即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方面的法律;(2)职权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职权方面的法律;(3)选举法;(4)代表法;(5)议事程序法;(6)立法法;(7)监督法;(8)公民权利法。是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9)地方自治法。也可称为国家结构法或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是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10)国家标志法。[9]第四种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关于国家及其权力的法律;(2)关于国家机构的法律;(3)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4)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律。[10]

四、关于宪法性法律是否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其宪法的成文形式,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其构成了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渊源。对这一点,学界的观点是一致的,没有人提出异议。但是对于宪法性法律是否是我国的宪法渊源却争议颇大。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我国宪法渊源的学者有蒋碧昆、周叶中、王广辉先生等,蒋碧昆先生认为:从宪法形式(渊源上)看,宪法是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制定法)和宪法惯例等构成的结构体系。对于成文宪法(多指传统分类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来说,其外在构成要素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惯例,其中宪法典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宪法典的补充。[11]周叶中先生也认为: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上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12]王广辉先生认为:宪法性法律广泛存在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但其地位和作用却不相同。[13]认为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渊源的学者有莫纪宏、胡锦光先生等,莫纪宏先生认为:在我国,能够作为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以及对宪法典予以修改的宪法修正案。另外,依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所作出的解释,也可以视为表现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14]胡锦光先生认为: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析一系列法律。[15]#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