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础论文范例

宪法基础论文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1

1.准人方案设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选课的学习后,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准人课程可以设置为: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准人标准为:在第二学期结束时,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通识通修类课程。本院学生第二学期结束时须完成上述6J’丁专业准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外院系申请准人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至少取得4个准人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准出方案设置

准出标准为:首先必须修完下列基础课程: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学、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其次,完成全校通识通修类课程、准人课程、专业准出课程,并取得所有学分。

3.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办学目标,应严格按照专业学术类、跨专业复合类以及就业创业类这三种类型的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运作和施教。首先,认真培养从事本专业学习和深造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为他们将来能成长为本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做好准备。该类学生除了要认真学习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程之外,推荐选学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并且鼓励选学一级学科选修课。其次,积极支持学生们从事跨学科的、跨专业的学习和深造,在他们完成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之外,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学其他学科、专业的课程。在选学过程中,系里将提供一定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二、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课程模块设置

根据上述培养目标和培育方案的设置,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可分为三大课程模块:

1.通识通修课程模块

这一模块的目的是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的哲学、逻辑学等思维。课程包括学校统一安排全校公共课和文科公共基础课,例如: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军训、军事理论与军事高科技、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大学计算机应用、简明微积分、体育等。

2.学科专业课程模块

包括所在院系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课程包括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公共行政学、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

3.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包括专业选修课、一级学科选修课、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该模块的课程,应该在院系的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要自由选择搭配。课程包括政治学专业英语、政府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城市与社区管理、行政伦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政策分析、西方行政学说史、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公务员职业能力与职业发展、数字化政务信息管理、政治心理学、政治认同导论、中国行政改革与发展、台港澳政治与行政、社会实践。跨专业选修课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的量化方法、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学、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2

关键词:通识教育;专业教育;法学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纠正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中过分专门化的倾向,20世纪90年代中期通识教育的理念被引入国内,1999年教育部首次建立32个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开始在高校开设有学分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即全校通选课,此后全校通选课成为通识教育的主要载体,虽然后来一些学校在建设“通识教育核心课程”①、书院制②和大类招生等方面进行过新的尝试,但是并没有改变我国一直以来遵循的以“通识课程”推进通识教育的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分隔甚至相对立的基础上,导致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通识课程在师资、课时、学分以及学生的需求等方面与专业课程发生冲突的情形,通识课程在高校的实际实施状况并不理想[1]。实际上,如果重新审视通识教育的理念,我们会发现:首先,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不是完全分隔、互不关联的,“要使通识教育的效用最大化,还需将其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相辅相成、学以致用的和谐状态。通识教育所要培养的学生的品格修养、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等,在不同的学科和专业之中有着迥异的内涵和具体体现,因此只有在学生自己的专业领域和职业生涯的情境中进行学习、思考和讨论才更有实际意义。”[2]其次,“无论在什么学科领域中,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区别都不是在教学内容上,而在方法和观点上”,如果用技术性方法去学习文学、历史、艺术,就会产生相应的专门科学,这种方法在带来专业性、准确性的同时,也将对学生的培养局限在某一领域,无法提供对总体关系的理解[3]。最后,通识课程并不是通识教育的唯一载体,通识教育所追求的“培养完整的人”的教育目标也可以在专业教育中得到贯彻和实现。与“通识课程”模式相比,在专业教育中实现通识教育目标的做法既可以缓解高校在师资、课时分配方面的压力,也可以减少学生选择的困惑,如果能在专业教育中找到实现通识教育目标的适当切入点,“专业课程”可能会成为“通识课程”之外推进通识教育的一条新路径,本文将以法学教育为例探讨这一路径的可行性。

二、法学教育与通识教育目标之契合

(一)通识教育的目标

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的对立面是专才教育,针对专才教育的弊端,通识教育特别强调培养“完整的人”,所谓“完整的人”就是“具备远大眼光、通融识见、博雅精神和优美情感的人”,他们“不仅学有专长,术有专攻,而且在智力、身心和品格各方面能协调而全面地发展;不仅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独立思考以及善于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够主动、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4]在“完整的人”这一总体目标之下,通识教育的目标还可以从知识、价值、态度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具体化。1.通识教育以知识的整合性和贯通性为目标通识教育的目标不是要让学生通晓所有学科的知识,而是重视不同学科知识之间的整合和融会贯通,以及学科知识与真实世界生活和行为的连接,从多学科和跨学科的视角去分析和看待所遇到的问题,避免知识的碎片化。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有一种通识课程叫聚合课程,该课程的教育目标之一就是开展多学科教学与学习,由“不同学科的教师围绕同一主题进行多学科视角的协作式教学,让学生从多个学科的角度思考问题。”[5]194这一目标在我国“全校通选课”的通识教育模式下是难以实现的,这种模式虽然存在课程涉及面广、选课灵活自由的优点,但是学生所选课程彼此之间可能并不相关,在内容上也多为泛泛而谈,除了获得一些专业外的知识和方法外,对于学生形成宽厚基础和贯通知识的效果甚微。2.通识教育以学生能力的培养为目标通识教育追求知识的传授,更重视学生健全心智的养成,为此在较早提出通识教育的美国高校大多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例如哈佛大学将学生的大学经验与毕业后的生活相联系,确定了通识教育的四个主要目标,即为学生的公民参与做好准备;培养学生对他们所言所行的伦理维度的理解;使学生能够批判性和建设性地回应改变;教导学生将自己理解为艺术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的产物和参与者[6]。斯坦福大学2013年进行的通识教育改革,将目标设定为“培养学生深度阅读、熟练写作、有效交流与批判思维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建立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联系,并指导学生将来理智地工作与生活。”[7]3.通识教育以培养有责任感的公民为目标有责任感的公民除了要具有合理的知识和能力,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和自由的精神[8],既要理解个人的价值和意义,又要有广阔的国际视野,“要能在国家和全球的层面上,去理解文化的、种族的、性别的差异性、相似性和贡献”[5]236,要了解当代社会重要课题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二)法学专业教育对通识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针对上述通识教育所追求的目标,专业教育并不能承担起全部实现的重任,在此需要澄清的一点是,本文关于“在专业教育中实现通识教育目标”的主张并不是要取代现有的“通识课程”,而是希望在不断完善通识课程的同时,在专业教育中为通识教育的推进开辟一条新的道路。为此,我们首先要认清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目标之间相互契合的程度,并在专业教育可以达到的范围内实现通识教育的目标,否则不但无法达到拓宽通识教育渠道的理想效果,还会适得其反,给专业教育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以法学教育为例,虽然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这在总体上与通识教育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并不妨碍法学教育在具体目标上与通识教育具有一定的契合度。法学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通识教育目标,尤其是在思维能力和有责任感的公民的培养方面,法学专业教育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为法学教育在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重视学生法治精神的培育,而法治精神正是有责任的公民所必不可少的素质。而且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学生交流、写作和批判能力的培养,虽然这种能力多局限于法律领域,但也构成通识教育所追求的思维和表达能力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法学教育在学科的整合与贯通方面也能发挥一定作用,以宪法学为例,宪法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实际上是一个广域课程,涉及政治学、法学、哲学、管理学、经济学、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化学等社会学科的不同知识和多元方法论,在授课过程中如果将这些不同知识和方法综合起来,以宪法现象、宪法事件及宪法问题为中心组织教学内容,不仅可以打破原有学科的理论界限,而且有助于整合各类社会科学的知识[9]。除了传统法学学科,一些跨学科、交叉型的法学课程,如工程法、交通法、医事法等也能实现同样的目标。在认清了法学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之间的契合程度后,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实现通识教育目标的具体路径:其一是通过法学专业教育自动实现通识教育目标;其二是通过充实法学主修科目来实现通识教育目标。

三、通识教育目标在法学教育中的自动实现

如上文所述,法学教育中内含的对法治素养的培育和对思维能力、写作能力与交流能力的训练与通识教育目标具有极大的重合度,因此,通识教育的同类目标可以在法学教育中得以自动实现。

(一)通过法学教育培育法治精神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精神是完整的人和负责任的公民必须具备的素养,法学教育在培育法治精神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法学教育的过程就是法治精神培育的过程,法治精神的培育是所有法学专业课程的共同使命,为此,法学教育不应只是法律条文的罗列和知识的简单堆砌,也不是不同国家法律条文和制度的简单比较,而应有一个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的基础思维,这个基础思维的核心就是法治的维护和人权的保障。首先,以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作为核心理论基础来贯通宪法学知识。虽然所有的法学课程都有助于法治素养的培育,但是宪法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尤为显著,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原则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原则。在宪法教学中,学生除了应当学习宪法条文,了解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运作,还应当明白人是具有独立价值和人性尊严的主体,尊重和保护人性尊严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和责任,这样学生才能有足够的能力反省国家的法治现状。与作为核心通识课程的宪法教育相比,专业宪法教育在学生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培育方面应当更深入一层。作为核心通识课程的宪法学,“其教学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讲授宪法知识和宪法原理,理解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宪法学的分析方法,能够对社会生活中的宪法现象、宪法事件和宪法问题进行不同思维的分析并提出多元解决办法,培养学生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最终树立宪法思维和宪法信仰。”[9]而专业宪法教育在这一目标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和以自身行动维护法治与人权的能力,学生在学习中一方面要检视我国整体法律秩序的构造和国家权力的运作是否符合法治和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反省宪法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否存在有效的救济途径,并在检视和反省的基础上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其次,以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作为核心理论基础来贯通部门法知识。法治精神的培育不仅体现在宪法教学中,也应该体现在所有部门法的教学中,任何部门法的学习都不应局限于本部门法律条文的诠释和学理的探究,学生应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视角来看待部门法,应将部门法的学习建立在法治和人权的基础之上,关注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是否被贯彻到低位阶的立法中,关注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部门立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构成过度限制以及低位阶立法的解释是否与宪法相一致,以法治和人权为基础实现各部门法之间的融会贯通。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学专业教育对于学生法治精神的培育不仅仅是“对法治观念及其抽象理论的了解和认同”,更重要的是使学生“能够通过法律解释以及法律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无形中浸润于其中所包含的法治精神”[10],因此法律专业教育对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技能的训练与法治精神的培育非但不是互相矛盾的,而且是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法律条文的适用和案例的分析都伴随着复杂而微妙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而每一个法律解释和推理的过程都是一次法治精神的实践过程,在这样一次次的实践过程中学生的法治思维得以强化,法治精神也自然地被融入到专业学习和未来工作中。

(二)通过法学教育培养阅读、写作、交流和批判能力

阅读、写作、交流和批判能力是通识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共同追求的目标,只是法学教育对于上述能力的培养是与专业紧密相联的,每门法学专业课程都会涉及这四方面能力的训练,当然具体的效果可能会受到教学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的影响。与大班教学和讲授形式的课程相比,小班研讨课为学生提供了更多阅读、思考和展示的空间,学生在阅读和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研究报告或论文,并在小组或班级进行讨论和交流。此外,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课程均以真实案例为教学对象,采用模拟或真实实践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分析,对于学生检索、阅读、口头和书面表达、独立思考和与不同观点进行交流等能力的培养都有其他课程无法替代的作用。

四、通过充实法学主修科目的方式实现通识教育目标

主修科目是对某一具体学科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科目,所谓充实主修科目,就是“鼓励学生不仅去深入探索主修科目这个领域,而且也要帮助他们认识它的广阔背景。充实的主科学习要对三个基本问题作出回答: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涉及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11]充实主修科目的方式既可以是教学内容方面的拓展,也可以是教学方法的改进。

(一)在阅读经典中寻找法学的历史与传统

为了消除通识课程存在的概论式、通史式教学的弊端,阅读经典的重要性被人们反复提及,并被认为是通识教育的核心和灵魂。经典名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了解人性、了解自我、了解人类社会的桥梁,“学生们从阅读材料中汲取历史上前人具有普遍意义的智慧,而不是某种专门知识。”[12]美国学者艾伦•布鲁斯从三个方面解释了阅读经典的意义:其一,经典著作可以使人们了解历史;其二,可以让我们熟悉人类究竟面临哪些重大问题,只要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并在最低限度上熟悉各种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理论模式;其三,或许是最重要的,在人们共有的体验和思想基础之上,建立这些思想之间的友好联系[13]。作为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法学有着悠远的历史,形成了许多体现人类思考深度和广度的经典著作,这些经典著作通常不会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甚至不会局限于法学学科,这种既与法学相关又具有跨学科特质的著作为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了宽厚的基础,学生可以从中找寻到法学的历史和传统,并思考法条以及法条背后更深层次的人文社会因素。以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为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学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内容上涉及经济、政治、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书中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应从人类社会的气候、宗教、施政准则、风俗习惯等方面综合考察法律,而且只有当法律被置于决定地位时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该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为形式法治国原则提供了坚实的体系架构[14]。学生阅读这部经典的目的不是为了学到经典中的知识或背诵其中的经典段落,而是发现经典中所包含的“意义”,从中体悟和理解自然法理性和法的精神,实现历史和当代视域的融合。在选择阅读的著作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著作在历史上的影响力、是否具有持久重要性的思想及是否能激发富有成果的讨论[5]90,按照这个标准,除了《论法的精神》,柏拉图的《法律篇》、洛克的《政府论》、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霍布斯的《利维坦》、罗尔斯的《正义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梅因的《古代法》等都可以称得上是经典的法学著作,通过对这些经典的阅读和不同经典著作之间的联系和参照,不仅可以让学生深入理解法学知识的传承体系,引发学生对法学传统与现代问题的思考,也能同时培养通识教育所追求的跨学科视野的批判性思考能力、交流能力、表达能力和想象力。

(二)在教学案例中融入社会、经济、文化和道德性因素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以判例作为解释成文法的分析材料的案例分析方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专业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在教学案例中引导学生对法律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进行思考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法律解释中,可以培养学生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理解和敏锐的洞察能力,是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实现通识教育目标的可行路径。具体的做法是在专业课程设计中,“以国内外具社会伦理道德与文化争议性的法律或司法判例作为教学的题材,并以比较法学的方式,鼓励学生以判例进行讨论与论辩,加深法律专业学习,加强对于文化道德重要性的认知,并建立健康正确的法律思维习惯。”[15]平等权是法理学、宪法学、人权法学和国际法学共同关注的课题,涉及性别、民族、种族、年龄、语言、宗教、财产、政治观点等众多个人、社会和政治领域,是个人和少数群体寻求保护的重要武器,承载着对价值多元化和个人差异性的尊重和包容,因此平等权及其相关案例可以成为法学教育融入文化道德因素的一个合适的切入点,本文将以“禁止公共场合或工作单位穿戴宗教服饰是否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和平等权”为例加以说明(本部分案例及其分析来自于范继增:《欧盟法院对穆斯林妇女在工作场所戴头巾说不》,载《人权研究》2018年第19卷)。首先,在案例选择方面,应当选取典型性案例,例如2017年欧盟法院审理的Achbita案(SeeCaseC-157/15,Judgement14March2017),该案中的申诉人Achbita是比利时G4S安保公司雇佣的一名穆斯林员工,她在2006年要求公司允许她在上班时佩戴头巾,公司以内部规定“禁止佩戴任何政治、哲学或宗教性标志”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后Achbita因不服从公司规定而遭到解雇,比利时劳动法庭裁定G4S公司的决定并不违法并向欧盟法院提出咨询,欧盟法院认为私营企业以维护公司中立形象为理由禁止穿戴宗教服饰不构成直接歧视。该案是欧盟法院首次对就业领域中的宗教歧视问题发表意见,虽然判决维护了公司的中立形象,但却因未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和判决对穆斯林妇女的不利影响而受到质疑,是一起引发广泛争论的典型案例。其次,在分析法律问题的同时,引导学生深入分析案例涉及的社会和文化问题。上述Achbita案的法律问题是私营企业以公司中立性的内部规定禁止穆斯林员工穿戴宗教服饰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宗教自由和平等权的侵害,法院在对此进行司法判断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案件所涉及的文化、社会和宗教背景,因此可以在专业的法律问题之外,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公司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成为禁止员工穿戴宗教服饰的正当理由,国家的中立、民主和世俗等政治价值与宗教信仰的保障如何协调,国家如何保障不同宗教的平等。第三,引入相似案例,通过比较的视角加深对案例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重要性的认识。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不同国家对于同类案件的认识也是不同的,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Casey案中将宗教自由的功能认定为保障个人的自治性,要求国家政府以及其他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对不同信仰给予尊重与宽容,并在Elauf案中认定雇主因雇员佩戴宗教标志而对其解聘的行为构成了歧视,用人单位提出的“雇员中立性外观”规定不能构成解聘合同的正当动机。与美国不同,比利时、法国等世俗主义至上的国家通常会以政教分离原则为理由允许公司禁止员工穿戴宗教服饰,同为欧洲国家,英国社会对宗教标志的宽容度要高一些,穆斯林妇女普遍享有在工作场所佩戴头巾的自由。通过对不同国家同类案例的分析,可以引导学生思考面对同类案例不同国家的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的判决,以及影响这些判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是什么。

五、结论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3

关键词:科技期刊;学术影响力;新媒体;编辑;《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科技期刊是刊载科学技术论文、发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传播科学技术创新知识的载体,同时,也是一国科技竞争力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科研实力和科研产出快速提升,然而我国科技期刊总体质量仍然不高,与科研大国地位不相匹配,成为科技界的一块发展短板。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2015年,实施了史上最严环保法,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随着一系列政策的,环保产业迎来新一轮发展浪潮。《环境工程技术学报》(以下简称《学报》)于2011年正式诞生,借助环保产业与科研实力的迅猛发展,迅速成长起来。然而,由于《学报》创刊时间较短,面临着社会关注度低、学界不了解、稿源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在现有科技期刊评价体系中不占优势。为尽快提高《学报》的学术影响力,编委会及编辑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笔者对主要措施进行归纳,以供参考。

一、掌握最新科研动态,提升组稿与策划能力

报道领域内最新的研究成果可显著提升期刊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参加学术会议可以直接和快速地了解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前沿及热点问题,并了解各位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1]。期刊参与或开展学术活动是提升期刊曝光度,提高期刊学术影响力的另一重要举措[2-3]。《学报》依托主办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长期合作,参与协办了多次在环境领域具有权威性与影响力的学术会议,如第三届全国水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高级研讨会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水环境分会2018年学术年会、2019年全国有机固废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研讨会、第22届世界疏浚大会、第三届全国水处理与回用学术会议等,此外还参与了历届科学技术年会、中国大气环境科学与技术大会等,通过制作宣传海报、赠送刊物及礼品、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宣传、推广期刊,取得了显著成效,吸引了众多潜在作者与读者,极大地提高了来稿数量与质量。

二、调动编委积极性,保障稿源及质量

编委会不仅负责期刊的日常运营,也对期刊的核心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4],在树立期刊品牌,扩大影响力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5]。编委不仅是期刊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同时也是期刊的作者和读者,在承担审稿任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为期刊投稿的责任,编委对期刊的关注度以及自身的学术水平深刻影响着期刊的发展[6]。切实发挥编委作用,总结近年来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根据最新成果策划选题并设置特色栏目,发表一系列高水平、受关注的论文,将极大地提高期刊的影响力。青年学者具有创新思维和工作热情,科技期刊要想提升编委会的活力,并使其真正具有执行力,提升自身的质量,成立青年编委会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学报》于2018年底重组编委会,通过权威专家推荐的方式,新增了许多有影响力的学者。这些编委积极为期刊发展建言献策,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推荐或将自己团队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汇总,组织了一批高质量的专栏,如“打好碧水保卫战”特色研究专栏、“流域污染治理”特色研究专栏、“打好蓝天保卫战”特色研究专栏、“献礼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色研究专栏等,专栏中还介绍了自己的团队成员、最新研究成果、研究方向等,对其团队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此外,《学报》计划于2021年起实施编委会动态调整机制,并组建第一届青年编委会。每年根据年度工作情况评估编委会成员对期刊的相对贡献,综合考虑青年学者的学术水平、学科和机构分布以及对本刊的关注度等情况,经过编辑部筛选、主编审核等多个环节,共遴选了18名青年编委,优秀作者、优秀读者和优秀审稿人是本届青年编委人选的主要来源。《学报》每年年初组织编委、同行专家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成果的应用价值、文字写作水平等方面,对上一年发表的论文进行排序,评选出优秀论文,并在本年的期刊及网站上予以公布,以鼓励更多优秀论文出现,促进环境工程技术的交流和发展。这些举措充分调动了编委的积极性,切实发挥了编委拓展稿源、保障质量、提高档次、扩大影响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提升期刊影响力

(一)XML结构化。目前,大部分科技期刊出版的论文仍以PDF格式为主,PDF缺少交互功能,读者在阅读论文时如有疑问,无法及时与论文作者或其他读者进行讨论[7]。采用XML结构化技术对期刊论文进行处理,可以以论文段落、图和表为基本单元,将论文拆分成不同的区块,这样不仅能完全保留PDF中的内容,还植入了社交功能,读者可以针对不同区块的内容相互交流,以提升论文的互动性。XML结构化技术将期刊论文与社交媒体相结合,既保持了论文原有的完整结构,又更易于以碎片化的方式在社交媒体上传播,从而实现作者与读者的互动,增强了传播能力,最终实现科技期刊影响力的提升[8]。《学报》从2017年开始,所有文章均实现了XML结构化处理,并逐渐对2011—2016年的文章进行XML结构化处理。

(二)微信公众号。微信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为科技期刊扩大读者范围奠定了良好基础,为科技成果的定向传播、精准推广搭建了平台[9]。微信公众号可以根据论文内容改写的科普小短文、最新行业动态、学术会议信息等内容;论文后,可及时通过微信推送热点文章、编辑推荐等。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内容更适合手机碎片化阅读,是对纸刊内容的补充与扩展,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作者和读者[10]。“学报”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5月正式开通,包含网刊管理、稿件管理、最新动态三大模块。可通过该微信公众号查询当期目录、最新录用文章、浏览过刊等,投稿作者还可查询投稿须知、稿件审稿情况等,为读者、作者及审稿专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定期推送发表的论文、环保知识、最新环保动态等,吸引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关注环保的各界人士,实现用户人数稳步增长。编辑部将继续通过期刊、网站等方式宣传推广微信公众号,并积极推荐来稿作者、审稿专家等关注。通过微信的推广,期刊网站的访问量和阅读量都得到了大幅度增长。

(三)优先数字出版。由于排版、校对、印刷等一系列问题,科技期刊论文出版周期较长,优先数字出版则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比纸刊提前几周甚至几个月出版,加快了科技成果的传播速度。对作者而言,优先数字出版能使其研究成果的首发权得到及时确认;对读者而言,可以了解最新的科研成果和研究方向,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对期刊而言,周期的缩短能够赢得广大科研工作者的信赖和学术圈的先发影响力,从而提高期刊的核心竞争力[11]。《学报》顺应潮流发展,加入了中国知网的优先数字出版平台,使网络出版比印刷出版提前三个月,同时也开通了论文加急出版的快速通道,极大地缩短了稿件的发表周期,从而潜在提升了文章引用量。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4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渊源

高校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主权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权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一)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源于国家教育权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保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不是约束和限制学生。高校自主权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在高校内部管理事务范围内对抗公权力的干涉,它同样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高校实施自主权的目的是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在对高校管理关系类型化时,不能背离充分保障学生基本权利这一最终目的。

(二)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层次

首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应当明确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分主次关系。其次,在基础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标准: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权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权力。若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由于涉及高校自主权的排他性干涉,应以宪法人权保障理念,以学生标志性权利——学籍是否改变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是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存续的标志,也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凡是涉及学生学籍的取得和消灭而改变学生身份的管理事务,应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绝不可擅自决定或变相提高标准,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法律规定转化为校规予以执行,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不改变学生学籍即在学生学籍维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务则是高校自主权范畴,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避免司法介入。

(三)区分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从实然状态看,应该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为已经被区分,即在现行高校管理关系中哪些行为已经归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已经归入行政法律关系。从应然状态看,随着社会发展,应该关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为还没有明确其法律关系以及它们应该归入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的构建

(一)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既是作为“社会人”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基本权利之要义和根本。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渊源、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具有普通意义上的宪法法律关系,这是二者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二者之间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就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学生是宪法规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双方均负有作为法律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均负有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次,基于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两者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高校应当明确学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应当在充分保证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学生管理权;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履行作为学生这一特殊身份的义务,以达到双方的和谐共处。另外,从权力的运行结果看,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后或协商或诉诸诉讼解决,皆源起于宪法,终于宪法,受限于宪法,两者权利义务必须得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

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取得与消灭

(1)入学与注册

入学本质是学籍取得的条件规定,与之对应的是高校招生权。学生依据招生简章参加法定入学考试,由高校依据成绩和志愿确定录取后,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在此过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包括制定招生简章、确定招生人数等在内的招生权,只不过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之下进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则,规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学这一环节,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契约自由的民事法律关系。入学包含两个过程:获得入学资格,即获得录取通知书;履行相关入学手续,即预注册,也就是说,学生要获得学籍,必须依据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因此,预注册和复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续,期限3个月,在此期间学生还未真正成为高校内部的一员,即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双方的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案例2就是因为招生简章规定的已经在学生中形成信赖保护的奖学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论上学生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司法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学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主客观因素而暂时中断,待相关因素消失或履行相关程序又恢复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学期结束。注册即学期登记,是在籍学生必须按照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本质是学籍的延续。在高校逐步推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册对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的,则以退学论即终止学籍,换言之是终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高校注册与否的行为和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学籍是否存在,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

(2)毕业证颁发与学位证授予

毕业既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一致认为两证的授予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可诉性。需要说明的是,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与肯定,与其他任何行为和事项无关,仅与专业学术水平和能力相关,只要达到相应标准即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做出是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专业学术权,即专业知识评价与判断。专业评价是一种高度学术行为,非法律问题,是由专业学者或团队完成的,这也是法律授予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具有授予学位权的主要原因所在。学术评价权属高校自主权,是学术自治范畴,由于专业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层介入。但这种阻止并非完全阻却,而是说,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应坚持程序审查,而避免实质审查。换言之,司法机关审查高校学术问题,只能对相关答辩程序、认定资格和评定标准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对于学术实质内容,司法机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判断的,因为专业学术权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程序问题,并非是论文的学术水平。二是学生管理权。现实中,高校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与学生受教育管理情况相关联,比如,对欠交学费或不服从学校日常管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扣发两证,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行为。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与学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两个问题,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径,高校将被置于尴尬境地。

(3)开除学籍

受教育权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剥夺的,且国家和高校负有积极保障的义务。开除学籍是对违法违纪学生的一种惩罚,不仅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要终止学籍,堪与刑法中“死刑”有一比,这不仅强制剥夺了学生在本校学习的权利,也剥夺了学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学习的可能,即意味着学生的命运将因此改变,尤其是将给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今后的发展问题,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和申诉程序,但从法的效力层面讲,以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设定剥夺效力层次高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有违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讲,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高校校规是否可以严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案例3中的校规“一旦作弊则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规定;开除学籍的认定标准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考试作弊,等等问题都值得探讨。从审判结果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持续与变更

(1)学籍的持续

学籍持续是在不改变学籍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持的一种状态,包括以下内容:A.考核与成绩记载,这实质上是教学管理权,是《教育法》第28条第2款的具体化,即高校有权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并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实施管理。B.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包括住宿、助学和校园秩序管理及学生团体活动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它是高校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C.奖励与处分。处分相对于奖励对学生影响较大,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不改变学生学籍,是高校依法实施自主权的内容之一,也是高校对内部事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处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解除。D.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这是指学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调整专业或者暂停学业,这些行为不改变学生学籍,只要学生有正当理由并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即可。对于休学,高校应保留学籍,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复学,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终止学籍。

(2)学籍的变更

即学籍异动,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变特定高校和个体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情况。转学就是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本校转到另一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学校审批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籍才能得以保留和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高校对此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结合实际,有两个方面:(1)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既是高校所有财产,又是学生学习之必须,高校负有管理责任,学生则有合理使用的义务。若高校管理疏漏,未尽相应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基于人身权有权要求高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若学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时造成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损坏的,高校基于所有权有权要求学生照价赔偿。(2)在组织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中,高校负有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及危险提醒的义务,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未履行义务并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负有因自身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相应活动的告知义务,未履行而造成伤害的,高校则不负法律责任。

2.后勤服务

高校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高校为学生提供的饮食、住宿服务。随着社会发展,高校后勤服务已基本社会化:一是外界民事主体租赁高校场地进行服务经营;二是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经营。无论何种情况,学生与高校或外界民事主体均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外界民事主体进驻高校场地开展服务经营,高校有监管义务,如高校未尽自己的监管义务而侵害学生权益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分担原则,应与外界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而侵害学生权益的,高校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高校依法负有对饮食、住宿的监管职能,在此范围内,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主权,其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即高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3.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人格权,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让与和抛弃的权利。名誉是对学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隐私是学生在学校特定场所对其信息、活动和领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隐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誉中,侵犯隐私权以侵犯名誉权论。因此,本文将两者一并论述。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学生的私人信息,即学生个人资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其次,学生的私人领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或搜查的权利。但目前大多高校为了达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给予评价并公布,已是常态,这种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最后,学生有权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学习不被非法披露。即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不受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以及学习成绩、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对学生处分的张贴公告行为即构成侵权。从高校警示教育目的与保护特定学生隐私、名誉权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继续成长看,后者价值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关系到特定学生未来以及高校将处于违法的尴尬地位。

4.财产权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5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宪法基础论文范文6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想更好地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要想更好地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已是高校面临的公共课题。   一、准确把握课程性质,明确教学宗旨   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公共课程之一,是思想品德课的组成部分。作为公共课程,其教学目的不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技能,更重要的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作为思想品德课程之一,要注意把握讲授法律知识与育人的关系。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也是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保障。大学生将来无论从事何种专业,都必须在掌握广博的专业知识的同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规范,才能健全知识结构,增强法制观念,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问题,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全面发展的跨世纪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优选教学内容,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同时,注重法治与德治教育   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存在着法律体系庞大、教学内容繁多、教学课时较少的实际困难,所以要根据学生不同专业的需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科学地确定教学内容。要注重法律基础课法治与德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在教书中育人。第一,要讲授法的一般理论与依法治国理论,使学生认识到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第二,要讲授宪法部分,使学生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树立宪法权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人民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第三,重点讲授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指导学生学会用法律眼光观察社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用法律准则判断行为的是与非、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及社会的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另外,学校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增加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理工类学生介绍专利法;对文学艺术类学生介绍著作权法;对师范类学生介绍教师法;对经济管理类学生介绍经济法;对医学类学生介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要阐明立法目的、讲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依法处理好权益争议,自觉守法用法。   三、改进教学方式,丰富教学环节   教学方式是提高教学质量与进行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基础课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联系现实生活非常紧密。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基础课的老师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切实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生已有的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探讨与本学科特点、课程内容、教学对象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从而丰富教学环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就目前我们的教学情况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需要加强。   (一)强化案例教学,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趣味性   根据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选择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论证分析,具有一定的教学效果。诚然,讲法律结合案例,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教学实践证明,学生是喜欢听案例的,但不能说学生喜欢,我们就海阔天空讲案例。因为案例并不能代表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做到以案说法,以法解案,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关键是法案结合。结合得好,就能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概念和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在教学中选用案例要注意准确性、典型性、科学性、思想性,特别是注意选一些发生在大学生中的案例,要把案例提高到理论上来认识,服务于教学内容。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和说服力,提高教学效果。   (二)重视课堂讨论,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课堂讨论是一个重要的教学形式,但对此我们还没有充分重视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一是法律基础课内容多,没有时间安排课堂讨论;二是法律基础课大班上的比较多,没有条件搞课堂讨论。除此之外,还有教师主观上的原因,就是组织课堂讨论比较麻烦,不如教师自己讲省事。事实上,对一些与学生思想实际有紧密联系的内容或者是一些简单的、学生能自学的内容,教师可以提出目的、要求、重点、难点,让学生自学,然后组织课堂讨论,最后由教师针对讨论中悬而未决的问题总结讲解。这样,既克服“满堂灌”的弊端,又能调动教学主体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思考能力、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运用电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能加速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更新,改进教学效果。随着教育教学现代化的建设,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电化教学手段,应该说是有条件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未能充分利用好这个条件。因此我们今后应根据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选择一些反映法律现象、法律文化或者类似案件审理之类的有关音像资料,把教学与观看音像资料相结合,增加学生的感性知识,扩大学生的视野,启发学生的思维,从而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和实效性。   (四)注重课外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第一课堂教学   法律基础课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要掌握它仅靠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为弥补课堂讲授的不足,应探索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旁听和模拟法庭。这是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同学们最喜爱的一种方式。如在学习三大诉讼法律制度时采用旁听法庭的方式,让学生适时的参加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走出校园,坐在庄严的法庭,感受执法的氛围,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在老师的指导下,同学们模拟法庭演绎角色,不但增强了同学们学习的热情,也使课堂向外延伸,增加了学生实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2)影视观摩。利用课余时间播放相关专题片,让学生接受活生生的直面教育。   (3)图片展览。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形式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图片展。   (4)专题报告。为配合法律基础的教学,及时联系有关法律专家、学者,举办热点法律问题的辅导报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   (5)组织系列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会、辩论会、法律咨询、撰写论文等系列活动。   在今天的社会大环境下,面对跨世纪的大学生,用什么方法才能使法律基础教学收到更好的效果,这是我们高校教师正在实践探索的课题。“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这需要每一位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出适合自己的教学风格的教学方法,为搞好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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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能否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决定着企业甚至是整个行业的兴衰。而人才的培养来自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能否拥有高水平的高等教育,决定着国家培养人才的水平,甚至是国家的未来。   一、中外高校金融专业课程设置比较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关键,所以课程设置是整个教育教学的核心和关键。   我们现以俄罗斯为例简要介绍中外课程设置的差异:俄罗斯某高校金融专业本科阶段课程设置[1]:课程设置国家历史、俄罗斯及国外文学、哲学、心理学和教育学基础、宗教研究、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基础、外语、俄罗斯宪法基础、生态学基础、生命安全、国防、劳动保护基础、体育、政治经济、微观经济、宏观经济、经济学说史、经济历史、经济数学、计量经济学、统计学、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企业经济、管理学、市场经济、企业金融、会计、经济分析、保险、投资、经济法、国际经济、财务管理、税收体系、银行程序、金融市场、财务分析、基金市场、货币与信贷、资产定价、国际金融市场、第二外语、国家经济部门和区域金融、区域金融的当代问题、审计学基础、金融风险管理、国家资金目标学期论文政治经济、微观经济、企业财务、保险、国家金融、税收体系、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国内某高校金融专业本科阶段课程设置: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大学体育、大学语文、大学生就业指导专业必修课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会计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国际金融学、中央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金融市场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经济法专业限定选修课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期权期货与其他衍生工具、金融工程、西方金融理论、公司财务、资本运营、信用管理、管理学、金融英语、财务管理通过以上两所学校课程设置的比较,可以看出国内金融学专业课程设置与国外存在一些差异:   1.国内课程设置单一和僵化,没有重视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比较落后,决定了我国金融专业培养目标的单一性,主要是银行、证券领域,因此导致了课程设置单一和僵化。课程设置主要集中在货币银行、银行经营管理、证券投资,长期以来课程设置单一僵化,不能紧跟金融实践的发展需要。而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发展,要求大学课程必须加强学科间的交叉和横向联系[2]。国外的课程中涉及到了哲学、心理学、生态学、社会学、第二外语,甚至是劳动保护和宗教,这些综合性跨学科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扩大视野,更有利于毕业生很好地适应社会和工作岗位。   2.从国外的课程设置中可以看到除了基本课程以外,还有一部分就是学期论文。国外高校从大二开始每学期都要求学生就本学期的课程完成一至两篇学期论文。这是列入教学计划并在学期末要进行考核的。这样可以使学生综合运用课程学习中获得的知识,综合阅读文献资料,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比国外,国内在这方面做的稍显欠缺。   3.国外大学四年每学期都安排有课程,并且学生到课率非常高,因此以上的课程学生都能够得到全面的学习。而国内到大四安排课程非常少,大四第二学期基本没有课,而且大四学生由于考研、找工作、写论文等诸多原因,到课率非常低,因此以上很多课程学生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学习。   二、中外高校教学模式比较   1.我国金融学本科阶段课程多,主要依靠教师课堂授课,这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基础知识,但是有可能成为培养学生独立性和创新能力的障碍。教师开设了大量的课程,以统一式的课堂讲授为主,造成了学生学习主动性缺乏,自学和讨论的时间太少,使有限的学习讨论流于形式。相比而言,俄罗斯高校教学方式就显得非常灵活。每门课程通常都分为大课小课两种形式。每门课程在每周都设有一次大课,叫做讲授课,这种课程是合班上的,教师统一式的授课,讲授基本的理论知识。同时每周该课程还设有一次小课,即讨论课,这时要分成小班,由不同教师组织学生对这门课程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讨论内容丰富,方式灵活,学生可以与教师自由交换意见和观点。这也是一个鼓励学生提出新观点、新方法的学习过程。   2.国内高校本科阶段课堂时间繁多,课外时间不足。除了安排满满的课堂学习时间外,还有学校规定了早晚自习。而国外的教育是教会学生怎样去思考,而不是思考什么。俄罗斯教育一直以来非常注重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启发他们主动学习,不是简单地从老师那里接收知识的单向过程,而是鼓励学生广泛阅读,深入研究,并就所学内容提出疑问,不断思考[3]。俄罗斯高校一般一天时间只有半天是在学校上课,其余时间学生可以自由支配。这就给了学生充足的时间去阅读和思考,形成自己的问题和观点,然后拿到讨论课上去研究讨论。在这种教育的熏陶下,学生不仅能全面掌握学科知识,而且具备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国内高校考核方式僵化落后,无论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全靠一张试卷来考核学生的成绩。其中客观题占40-50分,主观题占50-60分。在这种考核方式下,有很多学生全靠期末突击,不论其是否真正掌握了这门课程的知识,也能考一个不错的成绩。而国外的考核方式就相对较为灵活,教师在考核中的主动性也比较强。考查课有很多不是笔试,而是口试。每个学生接受教师面对面地提问问题,一般为3个问题左右。考查课成绩没有等级,只有过与不过,并且教师有资格对每班学生中的3-5个进行考查课免试。考试课不是出一套试卷,而是针对这门课程,每个学生有3-5个论述题,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综合掌握能力。考试课成绩实行五分制。并且有些课程要求完成学期论文,完成学期论文是参加期末考试的前提,否则将不具有参加考试的资格。在这种考核方式下,教师具有比较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考核了学生的综合能力。#p#分页标题#e#   三、启示与借鉴通过以上对中外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课程设置要从社会需求、知识结构和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既要学习国外课程设置紧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又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开设课程,而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课程设置。比如,虽然我国当前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但我国还是银行主导型国家,银行还是金融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去向。所以在开设金融学课程的时候就要针对这一点,立足于宏观金融,以微观金融为辅,这样才能既适应我国国情又能与世界接轨[4]。   2.国外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理念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国外很多金融学、经济学的教授都是各大银行的行长、保险公司的高层,拥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国外学生的实践机会也比国内学生多很多。   3.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国内的教学模式给学生灌输了大量的类似“1+1=2”这样的“无用的、绝对正确的”知识,而教给学生的有用的方法太少,这样的学生动手和科研能力都会比较低下,难以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我们必须改变现行的教学模式,少讲多做,真正把相应学科的概念、原理、方法教给学生,促使学生形成研究性学习习惯,有更多的思想空间。   4.改革考核方式,赋予教师更多的灵活主动权。让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灵活地选择笔试、口试或是其他考核方式,消除仅凭一张试卷决定学生成绩的应试教育的弊端。   我国金融学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能够适应和满足经济全球化要求和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熟练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管理、决策、科研能力的应用型、复合性人才。改革那些陈旧过时的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存在的弊端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自如应对来自各方面、全方位的挑战,进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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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

作为我国学术文化事业主要组成部分的学术期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出版物,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1983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对此亦有完整的表述:我国的出版事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版事业根本不同,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学术期刊正确的办刊方向,就是要多出精品力作,通过推出更多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文章,深入阐释与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掘、整理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秀的人文社科研究成果,推动科技文化交流,促进学术人才的培养,为不断繁荣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自1986年第一家民办高校学术期刊《湖北函授大学学报》诞生以来,我国民办高校学术期刊办刊已走过32年历程。但是,到目前为止,近200家民办高校学术期刊中拥有公开刊号的仅有4家。当然,各刊在坚持正确办刊方向和宗旨方面总体是好的,但在西方国家千方百计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的大背景下,我国学术研究和学术期刊办刊工作也面临着极其复杂和严峻的形势。首先,我国人文社科学术领域曾出现宣扬所谓普世价值、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和,尤其是否定党的历史、党的领袖等思潮。对此,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为主阵地的报刊连续发表了一系列有分量的文章,进行旗帜鲜明地分析和批判。在各种思潮的影响远未消除的情况下,学术期刊必须牢牢坚守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其次,从陕西省报刊审读的情况看,近年来学术理论期刊上出现的导向和质量问题不少:有的违背有关政策规定,宣扬非主流价值观;有的受影响,评价历史人物偏离唯物史观的正确轨道;有的背离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方法,在评析作家、文化作品以及社会、自然现象时,观点片面、说过头话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受各种不良的社会思潮尤其是西方国家无孔不入的意识形态渗透等因素的影响外,“作者和编辑人员的政治意识、阵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报刊把关不严也是重要原因”①。最后,从我国学术期刊尤其是高校学报发表的成果看,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重基础理论和古代问题研究的多,对当代问题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的关注及研究不够。有些期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研究的很少甚至没有研究。民办高校学术期刊虽大多为内刊,但编辑必须像办公开刊物一样,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明确的质量意识,牢牢把握办刊的正确方向。一是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出版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办刊工作。在我国,所有出版物的底线是坚决不发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禁载的内容。二是关心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积极研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期刊绝不能脱离社会钻入象牙塔,学术期刊编辑的工作绝不能满足于不出问题、不惹麻烦,而是必须把办刊工作主动融于时代,自觉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满腔热情地研究、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提出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组织发表学习和阐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尤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论文,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指导、智力支持及决策参考。学术研究和学术期刊为现实服务的道路十分广阔,既可直接服务,如研究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和治国理政思想等,为研究、解决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提供思路和对策,直接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也可以是间接服务,通过研究、解决各学科的学术问题,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事实上,中外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期刊工作都有一个面向什么的问题,我国学术期刊要坚持两个面向:一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面向学科建设,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的繁荣②。对于普通高校尤其是高层次综合性大学来说,其研究更偏重于基础理论,更强调面向学科建设,解决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难题;而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其行业性、应用性办学的特点,决定了其学术研究应两者并重,甚至更偏向于实践、应用和技术类问题的研究。因此,民办高校学术期刊应更多关注当下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立足国家、行业和地区的需要,更多地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科技及文化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关注、研究高等教育尤其是民办高校办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服务教学和科研,促进学术交流,以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特色化办刊

特色化办刊已成为当今所有学术期刊尤其是综合类学术期刊办刊的重要理念。教育部原部长袁贵仁在2002年召开的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研讨会的报告中,全面、深刻地分析了我国学报办刊现状尤其是全、散、小、弱的问题,强调要提高高校学报的办刊水平和影响力,必须走特色化办刊之路,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坚持特色化办刊,深刻揭示了我国学术期刊办刊的根本规律,是办好学术期刊的一条重要经验。面对众多学科专业,综合性学术期刊如无自己的内容和重点,所发论文面面俱到,各学科平分秋色,什么问题都研究,或来什么稿就发什么稿,根本无法办出亮点,也永远不能走出平庸。考察我国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的实际可见,凡是办得好的学术期刊都有自己的重点和鲜明的特色,如《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文史哲》等刊重点在文史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突出重大前沿现实理论问题研究,都形成了各自稳定的内容侧重点和鲜明的办刊特色,产生了很大的学术影响力。普通高校学报办得出彩的也大都与其办得好的特色栏目关系密切,如进入教育部名刊的除了一流大学的学报,还有不少普通高校的学报,首批入选的云南大学《思想战线》,其水平和影响力主要来源于其民族学、人类学问题研究的深入、持久及高水平;《广西民族大学学报》作为一家普通的民族院校主办的学报,之所以在海内外广有影响并跻身中国百强报刊、国家百种重点期刊、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和教育部名刊等,也主要得力于其突出的内容特色,即长期坚持开展人类学研究。仅以笔者看到的该刊2017年第4期为例:共设6个专栏,其中4个为人类学专栏,分别为商业人类学、都市人类学、历史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理论与方法;刊文28篇,其中研究人类学的有22篇。黑龙江大学的《求是学刊》之所以能进入名刊,据笔者所知,其起点是因为“文化哲学”获得首批教育部名栏,该名栏属国内长期开设的仅有的专题专栏,其刊发的一批重要成果引领、开拓、推进并创建了我国文化哲学、生活哲学学科。有不少地方院校学报也因创办特色栏目而逐步在期刊界引人注目,如安阳师范学院《殷都学刊》的“甲骨文字研究”、《邯郸学院学报》的“赵文化研究”、《孝感学院学报》的“孝文化研究”、《衡水学院学报》的“董仲舒与儒学研究”、南阳师院《南都学坛》的“汉文化研究”、《渭南师范学院学报》的“司马迁与《史记》研究”、《唐都学刊》的“汉唐研究”、《咸阳师范学院学报》的“秦汉文史研究”和《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的“秦汉史与青铜器研究”等都享誉全国。名栏带名刊,名刊带名校,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有不少民办高校学报也十分重视策划设计专栏,并努力组发大量有价值的论文,如《浙江树人大学学报》的“民办高等教育”栏目因发文数量多、质量高,已入选教育部名栏工程,并于2016年教育部名栏工程建设检查评估中成绩显著,荣获“名栏建设优秀奖”“名栏优秀论文奖”等多项奖励。学术期刊突出内容重点和特色,主要落实在精心设计和办好专栏上。学术期刊的专栏大体可分为学科专栏、问题专栏、专题专栏和地域历史文化专栏等类型。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对以往以学科专栏为主的办栏模式提出质疑,提出以问题专栏代之,实践表明,比之学科专栏,问题专栏在提高办刊水平、扩大期刊学术影响方面,确实收到了显著的效果。笔者认为,在设计和编辑学术期刊专栏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专栏的设计、策划应坚持“两个实际”。一是从本单位、本地区科研的实际出发,重点选择能反映本单位、本地区优势学科的问题和领域作为研究的重点与专栏;二是从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重点选择研究国家及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急需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民办高校来说,除策划设计有关本校学科优势方向和领域作为研究的专栏外,还应特别关注民办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设计、开办相关栏目。

2.努力改变“千刊一面”的状态,积极探索开设问题栏目。民办高校不要与公办高校比,各民办高校之间也不要简单的模仿和攀比,办学术期刊必须走自己的路,切实从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出发,确定各自的内容重点和特色栏目。如《陕西国际经贸学院论坛》根据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实际,依托本校养生文化研究中心、医药学院等教学研究机构,关注养生养老,开设“养生文化研究”专栏,并依托珠宝学院等特色学科专业,开设“玉石文化研究”等专栏并多有创新,如能长期坚持,定会彰显学术特色和社会价值。另外,《西安思源学院学报》的“陈忠实研究”“白鹿论坛”、《浙江树人大学学报》的“茶文化研究”、《黄河科技大学学报》的“黄河文明研究”“生态文明园地”、《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的“饮食文化研究”“中国—东盟发展研究”等栏目特色鲜明,并组发了一批有价值的论文。但在栏目设置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陕西某民办高校学报某期刊发的研究思想的几篇论文,其选题、内容均不错,但栏目名称为“党建与思政”,范围太大、太泛,不符合专栏要求。另一学报某期刊发的3篇研究“一带一路建设”的论文,选题专深,却被分别安排在“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栏目内;其接下来的一期仍有《中国与中亚五国经贸合作及其障碍分析》等文,亦属“一带一路建设”研究论文,却被安排在“经济学研究”栏目中,从而失掉了这些论文应有的新颖性及内容特色。

3.办好学术期刊专栏,一定要长期坚持并连续发文。《陕西师范大学学报》依托我国历史地理学科奠基人之一的史念海所领导的历史地理研究所(现改名为西北历史环境变迁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坚持开办“历史地理研究”专栏40多年,吸引海内外名家发表了大量高水平的论文,发文量达400多篇,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光明日报》等媒体曾发表专文予以评介。陕西省社科院主办的《人文杂志》多年来坚持突出价值哲学研究,在国内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办学术刊物必须有重点、有特色且长期坚持,才能形成拳头产品和亮点,如西安外事学院主办的《民办教育研究》创刊10多年来,始终坚持把研究“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民办教育法律与管理”“中外民办(私立)教育比较”“大学文化”等作为重点栏目,组发了不少高水平的论文,在学术界尤其是在民办高校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但是,一些民办高校刊物在栏目设计上未认真策划,存在明显的随意性,如某民办高校学报除相关学科、专业栏目外,又设了一个“理论研究”专栏,细看其他各栏中均发有理论问题探讨的论文,而刊发在“理论研究”专栏中的论文并不都涉足理论研究。对本来就以研究理论问题为主的学术期刊来说,再设置此类脱离学科专业问题太过空泛的“理论研究”专栏完全没有必要。某民办高校学报某期在“教学研究”专栏下安排2篇论文———《一带一路背景下西安港城互动发展战略》《西安市钟楼商圈商业业态现状调研》,专栏与所发论文的内容风马牛不相及,若改为“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专栏,其效果会大不一样。

三、关于提升编辑质量

民办高校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总体状况是好的,大多数期刊都至少有一个专职人员为主的精干的编辑部,编辑爱岗敬业,一心办刊,但由于其民办特点,且大多为内部资料,办刊工作可谓困难重重。基于办刊的重要性及民办高校学术期刊的实际情况,当前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强化组稿工作,积极开拓优质稿源。在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十分重要,首要和最关键的是组稿工作,稿源的质量决定着一份刊物的水平。然而,当前困扰民办高校学术期刊的最大问题就是稿源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有的期刊甚至一期找不出几篇有价值的论文。因此,要提高民办高校学术期刊的办刊水平,中心工作和编辑的重点应放在花力气开拓稿源、加强组稿工作上。对于民办高校刊物来说,从自由来稿中获得优秀论文的可能性极小,编辑部必须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开展组稿工作。根据笔者的体会,做好组稿工作有下列几种方法与途径可以尝试。一是积极关注本校各类立项课题及其研究进展情况,主动联系课题组成员,及时组发其阶段性研究成果。民办高校学术期刊组发课题成果,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一些学校对作为内刊的民办高校学术期刊的论文评价较低,在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和科研奖励上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本校教师不愿将自己的成果投给本校学术期刊。因此,有必要通过学校和编辑部合力做细致的工作,实现本校学者完成的课题成果首先在本校学术期刊上发表。在这方面,学校应制定相关政策,如教师在职称晋升、业绩考核中承认在本校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哪怕承认一篇代表作);对作者适当计发稿酬或计算工作量,以支持和鼓励本校教师给本校学术期刊投稿。二是跟踪各类学术会议。学校应大力支持编辑人员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学科研究的动态趋势,同时在会上结交专家学者,发现并及时组约高水平的稿件。三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调动编委会成员、栏目主持人、刊物顾问和特约编委等专家办刊的积极性,利用其在学术界的人脉关系,帮助组织或推荐稿件。西安外事学院《民办教育研究》就曾通过有关顾问先后组发了北京等地一批专家、教授有关教育学尤其是民办教育研究的高水平论文,有效地提升了刊物的影响力。四是充分发挥编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编辑人员要满腔热情地投身工作,开动脑筋,多想办法,尤其是要走出去,深入各院系所,经常与校内各学科专家学者、博士等联系交流,了解和掌握其研究动态。当然,在紧盯着名人、权威的同时,必须把眼光更多地投向校内外中青年学者,积极组发其有见解的成果。重视并积极组发在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论文的期刊不少,这不失为提高稿源质量的一个好途径,如《黄河科技大学学报》开设的“博士论坛”专栏就很有远见和创意,长此以往,一定能吸引更多的博士生群体,组发更多有较高质量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