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法制教育优化思路

职校法制教育优化思路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在当前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轻权利,重义务”的情况,在法制教育中,强调义务本位,向学生灌输最多的是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忽视了法律更重要的一个作用———保护权利。这种教育的结果是学生造成了“我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的消极守法心理定势,从而导致很多大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不感兴趣,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学生认为自己不过是义务主体而已,而非权利主体。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不够系统,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法制教育应该是一个贯穿整个大学学习阶段的过程,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大一,而到了大二和大三法制教育则是一片空白,由于缺乏连续性,法制教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并且,缺乏不同专业、行业、岗位相关的法律素养的教学侧重点和针对性。

完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若干建议

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完善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学生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我们在教育中尤其应该注意提升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针对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高职生法律素质为重点。当代社会需要高级专业技能加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其中法律素质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定位于法律素质教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社会领域其他各种信仰一样需要有意识的培养。中国传统文化重“情理”轻“法律”,因此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任务尤其艰巨,“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得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对高职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以树立法律信仰为核心,将现代法治的“公平、民主、正义”精神内化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在高职学生心中的权威。

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教学手段多样化,丰富实践教学环节。如今各大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时,绝大多数是采用课堂教学这唯一的手段,缺少其它渠道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来源于社会生活,要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手段来充实法律教学。首先,课堂教学应加大案例教学的力度。案例教学很好地将抽象的法律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增强法制教育的趣味性,通过案例的剖析。在选择法律教育素材时,应选择那些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案例。其次,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对疑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进行案例分析、法理分析。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针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探讨。这种方式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以法律逻辑思考问题的习惯。此外,邀请法官、律师、学者举办法律讲座,还可以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审判。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组织学生观看法制影视片,是最有效,学生也最感兴趣的法律实践活动。将法制教育渗透在富有吸引力的内容和环节之中,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法制教育内容能够与现实相结合,从而使学生形成较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能力,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法律信仰。

坚持法制教育的连续性,将高职特色融入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是一个贯穿整个大学学习阶段的过程,目前很多高职院校仅在大一开设法制教育课,而到了大二和大三法制教育则是一片空白。法律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培养出来的,法制教育需要连续性,必须遵循学科的特点才能收到预期效果。高职院校的学生培养目标是在具备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能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为能满足以上要求,必须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进行整体的、系统的规划,使必修课与选修课相互衔接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必修课侧重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选修课应针对提高学生就业后的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都非常重要和实用的法律知识,有计划地开设民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课程。在法制教育当中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根据不同的专业,调整教学的侧重点,使这种能力培养具有行业、岗位的针对性,有目的的培养相关的法律素养。充分利用院校便利条件,营造法制宣传教育良好氛围。高职院应当积极创建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多渠道、多形式、系统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校园传媒作用,办好班级普法黑板报、安全法制展板、校园广播的法制专栏和法制系列讲座等活动,使学生在法制校园的氛围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结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为培养高技能和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社会对精通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强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紧迫性。针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在加强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首先应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改革我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放在核心位置,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为国家输送一批又一批高素质的建设者,真正发挥高职院校在建立法治国家,振兴中华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作者:于齐 单位: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助教,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