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国内商业贿赂的法社会学

跨国公司在国内商业贿赂的法社会学

一、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背景及存在的问题

(一)背景

随着国家的建立,法律随之诞生,法律依靠国家力量占有调整人们行为的主导地位。流传千年的习俗必然会与现代社会的法律碰撞,就形成了习俗可以容忍但法律却要规制的灰色地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大量的跨国公司进入市场,开拓市场的进程和公司本土化适应必然会有冲突,怎样把握经济效益和合规、合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跨国公司拿捏分寸。其中2013年的葛兰素史克在华商业贿赂案件是这个领域的典型案件,作为一家有着几百年历史的大型跨国药企,进入中国后仍避免不了收贿受贿,以致最终触犯法律,本文将以葛兰素史克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二)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逐步崛起。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也不断顺应全球化潮流,吸引外资,发展市场经济。以可口可乐公司1978年重返中国大陆为序幕,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国投资己成为我国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商业贿赂的情况时有发生。2013年年初,公安部在工作中发现作为大型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销售渠道、提高售价等目的,通过旅行社开具假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套取现金。这些资金一部分流向公司高管的腰包,另一部分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葛兰素史克一案说明商业贿赂已经形成规模和链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我国本土企业的竞争,我们应当对商业贿赂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已经形成商业“潜规则”的问题

跨国公司不仅贿金数额巨大,且手法多样。除现金等传统贿赂外,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其跨国优势,研究出降低暴露风险的贿赂手法。其一,协助掌权官员子女移民、出国“深造”。这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惯常手法,其二,与官员或其亲友在海外设立合资企业。以正常业务往来为掩护,将资金转移到前者名下。其三,运用“期权”令官员卸任后兑现“好处”,许诺在未来给予高位(特聘顾问)优薪(咨询费)。其四,在支付方式上采用“曲线救国”模式,利用第三方缓冲,撇清自己与款项的关系。鉴于第三方保密、安全,这种方式渐为多用,甚至形成了潜规则。从已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看出,贿赂方式不断更新,并且更加的隐蔽,各种直接支付现金的“咨询费”、“劳务费”,提供实物的汽车、房屋、首饰,安排子女留学、旅游考察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由于商业腐败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中国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商业贿赂情况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而南开大学法学院对此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一半以上的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都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经成为许多公司的竞争法宝。在产品质量相差无几的情况下,谁的“手段”高明,谁就能赢得市场。

二、社会环境对法律遵守影响的分析

社会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法律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环境的良好发展的产物。遵守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是制约权力滥用、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针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层出不穷的现象,已经暴露了社会环境对法律的影响,本文将选取社会环境中的社会习俗和市场经济两方面来分析。

(一)社会习俗对法律遵守的影响

人类的文化是多元的,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规制方法,在中国的历史的发展和社会控制中应用时间最长的就是“人伦”与“情理”,宗族制度的存在和安土重迁的思想使我国长期处于一个“人治”社会,习俗作为“人伦”与“情理”,是个人或群体习惯扩散与积淀的产物,被习惯性地重复着直到今天。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仅仅依靠习俗潜移默化的指引人们的行为已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一方面,社会习俗影响法律定义。我国习俗中习惯统称,不需要列举全面,比如《刑法》中贿赂内容为“财物”在习俗中应当是泛指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事物,但法律是严谨的,需要列举全面,因此习俗不能直接运用到法律中,如果将其规定到法律中则失去了其统称的作用,就会变得死板、固定,不适于规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社会习俗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请客送礼”在中国的习俗中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面对国内审批环节过多,每一道程序都会影响跨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益,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为了顺利打开中国市场,借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扩张人脉和销售渠道,“入乡随俗”也成为其商业贿赂的借口,使其看似合理化,进而广泛使用。到一个不同国情的地方,当然需要根据当地情况风土人情调整经营思路和策略。但是入乡随俗不等于没有规则,一旦其突破习俗的范围,则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二)市场经济对法律遵守的影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我国现在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丰富的经济形态所带来的问题,丰富了法制建设的内容,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一方面,市场经济丰富了违法行为的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具体经济过程的控制和约束的范围逐步减少,,由此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葛兰素史克一案中可以看出,各种行贿方式大量出现,如果法律规定的贿赂对象仍然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只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贿赂内容仅仅为“财物”,就会使固定的法律无法囊括所有的违法形态,现有的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刺激违法犯罪的步伐。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很多犯罪分子会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如在葛兰素史克一案可以看出,为了开拓市场商业贿赂已经大量存在,“给回扣”已经成为许多公司的竞争法宝,在此情况下,只有强化法制对经济领域的调控作用,才能抑制部分主体不适当的追求自身利益,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主体和社会成员的行为不至于无序和失控。

三、加强跨国公司法律遵守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对策

由葛兰素史克一案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社会环境适应下的跨国公司本土化建设道路任重道远,跨国公司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其本土化建设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应当总结经验,使跨国公司更好的适应他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与人们的自然习惯和逐步养成的守法观念。法律制定出来后得到自觉的遵守和服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状况。在法律意识中,占核心地位的是法律价值观,遵纪守法的习惯不是天生的,要靠后天的教育培养,新型的违法行为如商业贿赂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形成的,不应当仅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治理,我们应当从源头抓起,加强法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从点点滴滴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及心理,加强对跨国公司及其高管的法律宣传,公司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深刻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内化成规范合法的经济行为,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

(二)及时了解法律与社会环境的变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他国市场,面对市场扩大的巨大经济诱惑,跨国公司仍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好企业本土化的变革。只有深刻了解当地的法律建设和社会建设、及时跟上法律和社会变动的步伐、维持好经济效益和合法合规之间的平衡,才能利用好跨国经济这把“双刃剑”,尤其是我国十八大召开以后新一届政府成立,中国的经济和政治重心发生了改变,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反腐倡廉之风正将新一届政府的反腐决心演变为社会习俗中的共同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腐败。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中国正坚定不移的把反腐建设引向深入,习俗与法律的界限越来越清晰,面对我国政策的新方向,跨国公司应注意这种变化、做好这方面的功课,尤其是公司的管理层,深入解读我国政策,开拓市场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面对变化的环境,及时暂时的市场份额下降,也要重新调整政策、知法守法的进行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环境作为法律的渊源,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要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相联系。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伦”“情理”思想,“人治”社会必然要与“法治”社会存在冲突,因此要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培养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的显规则,必须与社会的潜在规则(包括习惯在内)相联系,外在的国家强制力与内在的潜意识影响双管齐下才能实现真正的遵守法律,否则法律就不可能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将受到影响。

作者:王婷婷 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