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舞论舞民族之象的表演逻辑浅析

以舞论舞民族之象的表演逻辑浅析

摘要:“以舞论舞”是将舞蹈作为一种特殊语言,通过论述前人的舞蹈,实现舞蹈与舞蹈之间的对话,并指导或服务自己的舞蹈。一切艺术创作的源泉归之于生活,已然成为艺术实践者的共识,舞蹈作为一种民族文化现象,是将某个民族或地区人们的社会生活、居住环境、语言系属、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俗活动等文化传统及生活习性进行民族文化的符号性表达,进而通过中国传统舞蹈的独特审美形成一种内在规定性。

关键词:表演逻辑舞蹈表演传统舞蹈

一、“源”于生活之本

“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是艺术家在实践、认知过程中秉持的通则。“源”之意,古书典籍《礼记》中有“祈祀山川百源”“犹浊其源而求其清流”,可谓“水源”“源泉”之意;《旧唐书·儒学传序》中“启生人之耳目,穷法度之本源”,亦可谓“来源”“根源”之意。两种“源”的解释都体现着“追根溯源”“源远流长”的肇始之意。一切艺术创作的源泉归之于生活已然成为艺术实践者的共识,对于舞蹈艺术创作而言,从舞蹈作品构思到舞蹈作品编排,再到舞蹈表演实践,都离不开“生活”二字,“生活”是艺术之本,是舞蹈创作之本,也是舞蹈表演之本。

(一)生活习性的根性探寻。舞蹈是远古时期最早出现的艺术形式之一,它伴随着人类的进化、社会的进步而逐渐发展。舞蹈创作和舞蹈表演的实践都是对细微生活的高度凝练,也是舞蹈编导和舞蹈演员对生活体验的感悟和对美好生活的赞颂。一部优秀舞蹈作品的产生需要舞蹈编导贴近民间生活,寻找创作的灵感,同时也需要舞蹈演员深入生活,感悟生活,寻找情感体验,产生情绪共鸣。舞蹈是以肢体为媒介来讲述日常生活的肢体语言,舞蹈动作源自舞蹈编导对现实生活的高度凝练,有的源自日常的一般性劳作,有的源自日常的仪式性动作,有的源自征战伐谋。虽然舞蹈作品是由舞蹈编导来构思创作,但最终需要舞蹈演员的表演实践来具体表现,传递思想,产生共鸣,使观众获得美的享受,完成生活起始—编导凝练—演员传递—观众欣赏的舞蹈作品实践的全部过程。

(二)形象动机的联觉机制。“形象动机”是舞蹈编导在创作实践中通过对生活的凝练所产生的对人或物的想象和塑造。舞蹈创作需要将感性的想象调动起来,在生活记忆的表象中,通过艺术加工塑造鲜明的艺术形象。舞蹈创作中“形象动机”的产生并非捕风捉影,空穴来风,而是舞蹈编导在感性与灵感的引导下将具体的生活事象凝练为舞蹈本质的升华,从而在形象塑造过程中,建立起一种联觉机制。“形象动机”不仅是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还可以是生活中的一种劳作过程。例如,瑶族舞蹈《打蓝靛》,取材于广西蓝靛瑶地区的一种劳作方式,形象动机产生于“蓝靛瑶传统靛染工艺中一道很重要的工序,表现了蓝靛瑶姑娘们不怕苦、不怕脏的精神。”这种“形象动机”的塑造形成了从生存环境到生产方式到生活习性再到舞蹈语汇的联觉机制。《打蓝靛》的“形象动机”源自蓝靛瑶的淳朴生活,“蓝靛”作为一种植物本就可以成为一种形象,而活态工艺和之后形成的蓝靛织物也可以作为一种形象,甚至背后烘托出一种工匠精神,同样可以作为一种形象。例如,作品开篇“水”的塑造是一种拟物化的表现,到后面染、搅、踩拟人化的转换以及场景的转换、故事的转换,包括情节的转换都是“形象动机”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从“蓝靛”到“工艺技术”到“蓝靛织物”再到“工匠精神”都可以被看作一种形象。“蓝靛”作为一种初始形象在《打蓝靛》这部作品中具有点题之意,没有“蓝靛”就不可能促发作品中一系列生活性动作的编排。这种由“形象动机”探索朴素之美的舞蹈作品离不开舞蹈编导和舞蹈演员对生活的深层感悟,离不开编导十几年对壮乡瑶寨民间生活的积累,也离不开编导心中对艺术精品的渴望和对编创净土的坚守,使舞蹈编导成为勾勒“生活”的速写师,舞蹈演员成为演绎“生活”的讲述者。

二、“元”于民族之象

舞蹈以人体为表现工具,通过有节奏、有组织的动态形式保存文化、表现文化。舞蹈艺术“元”于民族之象是指一部舞蹈作品通过表现某个民族或地区人们的社会生活、居住环境、语言系属、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俗活动等文化传统及生活习性达到民族文化的符号性表达。

(一)民族文化的符号之象。“文化符号”是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域、一个团体富有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的载体,凝结着一个民族最核心的文化观念。“民族文化符号”是民族文化直观的感性形象和表现手段,流传于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并不断被赋予象征之意。在舞蹈创作与舞蹈表演的具体实践中,“民族文化符号”的“舞台化”或“表演化”烘托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底蕴和历史内涵,衬托起人们对民族文化的两个认知:一是民族文化可以通过舞蹈作品将标志性的文化符号得以象征性呈现;二是作为民族文化符号的象征物能够通过舞蹈艺术形式加以转换,并以全新的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让人们更加了解民族文化。舞蹈作品是使民族文化从传统社会原生环境转向符号性的表现,也是民族文化进入当代社会文化审美的象征性表达。舞蹈艺术为民族文化提供了“符号”与“象征”的可能性。

(二)民族属性的表象之象。表象作为一种外物的呈现方式,与其说它是一种现象,不如说它被赋予了意义与价值的现实感。表象与真实之间存在距离,通过叙事、行为、符号等方式呈现的才叫表象。舞蹈文化符号的体现是舞蹈演员综合道具、服装、灯光、声音所体现的动态形象,包括舞蹈演员在表演过程中所在的环境。例如,瑶族舞蹈《白白的裤子黑黑的哥》,作品通过瑶族白裤瑶支系具有象征性的白色裤子与肤色黝黑的白裤瑶男子形成鲜明对比。白色裤子作为一种民族文化符号是文化属性的找寻,而肤色黝黑的白裤瑶男子除了与作为民族文化符号的白裤子形成文学与视觉上的鲜明对比外,还塑造了白裤瑶女追男的独特风俗。对于舞蹈创作来讲,舞蹈编导要扎根于民族文化的沃土之中,走进民间,用敏锐的洞察力捕捉民间的风土人情,洞察民族文化符号,寻找舞蹈创编素材。对于舞蹈表演来讲,舞蹈演员作为当代民族文化传承主体的主要力量,是依据个人经验与日常实践,将实践活动搬上艺术舞台,以实现表演与传承的任务。

三、“圆”于文化之意

“圆”之意除了我们知悉的几何认知外,背后还蕴含着中国古代从地理空间到民俗信仰的文化意蕴。从太阳、月亮的星辰认知到兽牙、砾石、石珠上的圆形钻孔的“圆”的概念,再到日常生活用具的几何形制,“圆”的出现与应用始终伴随着人们的生存活动。在我国许多民间舞蹈中,“圆”似乎已经成为其独特审美,从舞蹈动作到舞蹈队形都存有一种内在规定性,外在表现为“圆”之形,内在表现为“圆”之意。

(一)空间审美的文化诠释。地理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它的客观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人的认识能力尚未达到科学认知的原始社会,人们对生存空间的认知往往被审美化了。一种由人们审美思维出发建构的空间及地理形态出现。审美思维的地理之“圆”,并非自然地理空间上的几何之“圆”,而是作为观察主体的人以自我为中心建构成的审美之“圆”。这种观念在《庄子·天下》中就有记载:“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从满天星斗到以中原为中心,从多个“圆”到一个“圆”,良渚文化的玉璧和玉琼就是最好的解释,古言道:“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玉璧、玉琮为象征物的空间地理观念对中国早期文明发展具有普遍影响。人们将地理空间视为圆形,对审美之“圆”的建构催生出以自我为中心的国家地理空间的观念——天圆地方。

(二)文化认知的肢体叙事。基于“天圆地方”宇宙观念的形成,一种在文化认知下的肢体叙事被不断建构而成。“在舞蹈历史的源头,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出土的举世无双的舞人纹彩陶盆;甘肃半山、马厂出土的精妙绝伦的连臂跳蛙舞蹈壶、罐,其舞队绝对成圆形,其移行轨迹也谨遵圆之意味。”我国56个民族中的民间舞蹈更是如出一辙,例如,藏族的“锅庄”、傣族的“嘎光”、白族的“绕三灵”、安徽花鼓灯的“编花篮”、鼓子秧歌的“跑鼓子”、海阳秧歌的“大场”表演,都体现了舞蹈队形之“圆”和“平圆”“立圆”“八字圆”的舞蹈动律之“圆”。中国传统舞蹈以身体叙述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各民族的民间舞蹈,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其背后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其传统习俗、民俗信仰和生活方式等诸多信息传递出极其深厚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

四、结语

中国传统舞蹈承载着鲜明的民族精神和审美风范,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都有着自身独特的民族文化。探寻“以舞论舞”的表演逻辑,从“生活之本”“民族之象”“文化之意”着手是因为无论舞蹈创作或舞蹈表演都不是动作元素的简单搭建和信息传递。所谓“以舞论舞”,就是以“生活之本”为起点,通过“民族之象”探索“文化之意”的逻辑构成,最终落脚在逻辑序列中。“生活凝聚文化,文化塑造艺术。”舞蹈不单纯是舞蹈,生活也不单纯是生活,舞蹈与生活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舞蹈文化内涵,探讨舞蹈创作与舞蹈表演的内在逻辑变得日趋重要。

参考文献:

[1]韦金玲.谈瑶族舞蹈《打蓝靛》的艺术特色[J].歌海,2016(3):111.

[2]张晓梅.圆:打开舞蹈艺术之门的钥匙[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1999(4):243.

作者:罗凯源 单位:广西艺术学院舞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