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范例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范文1

我国关于非家庭承包流转制度不足分析

关于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并不明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四荒地”出现了严重的“被丢荒”现象,而村民组织集体之外的投资者又难以涉足。这种矛盾凸显带来的诟病使得近年来学者提出了不少的反思,指出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如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虚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受的不合理限制明显存在等等。本文只分析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受的不合理限制这一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关于对“四荒地”流转限制性规定的制度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这两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都对“四荒地”的承包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物权法出台之前,人民对它充满着期待,希望物权法能够突破这一限制,推动广大农村的“四荒地”承包的发展。物权法出台并未出现人们所期盼的“为“四荒地”承包制度松绑。《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依然没有取消对“四荒地”流转的限制。毋庸置疑,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在我国以往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业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然而,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范围的转移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的比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我们应看到,无论是在我国经济较发达东南沿海地区还是在劳动力输出地中西部省份,大量农民放弃对家庭承包土地的耕种,尤其是是“四荒地”更是常年无人问津。另外,我国法律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脚投票权在实践中对实际生产活动的阻碍非常明显,不利于生产活动的稳定。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集体组织失去诚信,常以当初签订承包合同时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而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很多基层法院则以合同违法《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为由,判决合同无效,导致承包人多年的投资血本无归,这对承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非常不利,也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和农村诚信体系的重新回归,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制度不应继续抱残守缺,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与个人经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仍然给予如此严格的限制,这样只会导致土地闲置,阻碍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和土地资源效益的发挥,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尤其是放开“四荒地”的限制已经是历史的选择了。

非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可行性

(一)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制度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我国城乡分割的社会结构尚未从根本上破除,农民不享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还停留在土地保障阶段,土地是农民生活最根本也是最后的保障。“积谷防饥,养儿防老”依然是中国农村的社会现实。可见,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现实地持有土地,能够给农民最直观的生存安全。尤其是不与子女一起居住的农村老人,除了子女给予有限的赡养费以外,主要靠本人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对他们来说,土地是他们养老的依靠。由于非家庭土地承包没有担任农村社会保障的角色,对这种承包制度进行改革不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可以进行大胆地改革。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可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是势在必行了。

(二)非家庭承包权的物权属性为改革提供了法理上的可行性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可以《物权法》中找到根据。所谓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但以不损害物实质为限。《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比较明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而《物权法》在第三编中更是确认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既然明确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根据用益物权的特点,用益权人便应该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目的及条件灵活有效地行使其抽象权利所包括的具体权能,以便使权利人在保持物之固有权利和性质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权益,没有必要再经过他人同意这个多此一举的程序。

土地制度范文2

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财富,从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本论文通过对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灵的原因,提出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现状反思;重构措施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体位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作者:窦金野 窦国友 单位: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辽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清河门分局

参考文献:

[1]梁迎修.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江西社会科学,2008,01:217-221.

[2]程雪阳.中国的土地管理出了什么问题[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03:108-122+126.

[3]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6-82.

土地制度范文3

关键词:经济法;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主要指的是农民将该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结合,最终达到提升自身经济收入,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视角下,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介绍,同时根据稳定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构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主要信托财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明确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在含义,才能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展开全面有效的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主要指的是土地在一定时间内相关人员对土地的占有权以及收益权,属于一种物权。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所有制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人不能享有土地度所有权,但是具备一定的限物权,也就是在一定时间以及空间范围内,相关人员可以使用或者占有土地的相关权利。我国《物权法》中明确指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对土地展开转让以及承包,其中主要包括农业活动中的生产经营权以及土地组织经营权。在我国《托信法》中,对托信财产展开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不是所有而定财产都能够转化为托信财产,在此过程中,土地承包人员利用法律权益获得土地经营权,目前,土地经营权已经成为较为完善的所有权之一。该种权力在设定之后,不能进行随意变更或者转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展开权力转移。

(二)信托制度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委托人,第二种是受托人,第三种是受益人。这三种类型的当事人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拥有不同的权力,在权力的基础上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中委托人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将经营承包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主要负责对土地展开土地管理以及土地经营等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对最终土地经营活动中的收益展开划分。收益人主要指的是在农村土地信托合同基础上,共同分配最终土地经营活动中的利益。在实际实施该项制度的过程中,以上三个当事人之间可以相互协调,制定其中利益分配的比例,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顺利实施,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问题是行政干预力度较大,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未来长期稳定的发展。该制度在正式应用过程中,政府从发起到组织再到结束都是全程参与,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保证托信活动的展开。但是随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政府部门在参与过程中受到的经济诱惑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政府人员为了获得较大的利润,对其中的土地价格进行更改,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这种方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降低农民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以及积极性。面对这种情况,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降低政府的干预程度,避免政府在此过程中的过度干预,影响最终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甚至影响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未来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产权归属不明确以及流转程序不够规范两方面内容。在明确产权归属问题的过程中,相关概念比较模糊,导致在实际产权划分过程中无法展开清晰有效的划分。例如,在土地托信的过程中,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将土地转租给经济合作社,再由合作社转给农民,在这种土地托信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并不是托信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农民在此过程中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另外,在土地托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对这一过程的监管不够全面,同时监管力度不够,进而造成整个实施流程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进而影响最终土地托信的质量。这一问题在流转期限方面更为明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内容缺乏一定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该过程中具有的权力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导致最终出现利益分配不明确的现象。

(三)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全面性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对于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来说是一种发展和创新,在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同时各个地域中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具有较大差别,土地对农民来说相当于生活的全部来源。因此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能够提升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经济水平以及发展质量。但是,该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流程监督力度不高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最终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应用质量也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另外,在政府方面,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农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导致以上几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经营管理不够完善,其中存在的漏洞较多。

三、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本文将以《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例,对完善方法展开研究。在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我国《土地管理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的人口问题以及土地问题,该法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这一期限规定目前已经不符合我国目前土地发展的现状。在展开土地托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将一定范围内零散分布的土地进整合,在整合完毕后展开经营活动,这种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导致在土地托信开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限制因素,影响土地托信的发展质量。因此在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对规定期限展开适当调整,保证土地托信活动能够顺利展开。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可以将土地托信的内容也纳入到其中,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没有与土地托信的相关内容,缺乏对土地托信的详细规定,面对这种情况,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托信内容展开具体制定。另外,将土地托信中的登记内容也融入到该法律中,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力,提升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进而保证土地托信的顺利实施。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此过程中可以以下两方面内容展开研究,第一方面,建立科学的价格评机制,土地托信制度的本质就是土地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一定会涉及交易价格,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土地托信的质量,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价格评估机制。目前在制定价格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进而影响最终的交易质量,在对其完善的过程中,需要从土地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及土地本身的价格入手,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价格。第二方面,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其中主要包括风险回避机制、交易风险损失控制机制、风险转移机制以及风险保留机制。例如,在土地托信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内容展开合作交易,并对土地的实际运行情况展开实地考察,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对进行评估,这种方式能够避免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降低其中发生风险的概率。在风险转移的过程中,中介机构通签订风险协议的方式,将其中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中,降低自身在交易过程中发生风险的概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农民在土地托信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风险。风险保留指的是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建立一定的交易基金,当交易过程中存在潜在风险时,利用部分基金实现风险补偿,降低风险对交易过程的影响。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提升交易过程中风险控制的质量,最终达到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目的。

(三)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

在此过程中可以从下两方面内容展开研究,第一方面,完善土地托信体系,在此过程中需要提高相关服务机构的运行质量。目前土地托信的实际发展速度较慢,这种现象说明与其配套的相关设备发展速度也较慢,面对这种情况,需要进一步提升相关服务结构的运行效率。例如,在提升中介服务机构运行质量的过程中,扩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收集的范围,使其能够得到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高质量的服务。另外,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正确认识,知道当事人的根本需求,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第二方面,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民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社会保障机制存在设定不全面等现象,因此在完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全面性中,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农村医疗保险机制、农村社会救助保险机制以及农村低保机制等方面内容,通过完善以上几方面的制度体系,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整体的运行质量。

四、结论

土地制度范文4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对农村经济发展及土地的充分利用方面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大陆开始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今这一制度取得了不少的辉煌成就。社会发展,时代不断进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也表现出了诸多缺陷。本文将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意见。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矛盾问题;对策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通则》都有条例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所有权里的“集体”一词定义较为模糊,没有指定是哪一级别的集体,就会有土地所有者上的缺位,加上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清晰及农民们各自的不同理解,土地权属问题更是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上会产生许多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经营的热情,可能就会导致土地的荒置,土地盐碱化、沙化、荒漠化等恶劣现象逐渐加重,笔者身处内蒙古,目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尖锐,亟待政府进行来改变这一现状。

2)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矛盾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较多已经开始采用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规模化生产加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专业化分工则是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进而使农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代变迁而目前我国沿用的《土地制度法》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弊端与漏洞,土地承包时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方面有所偏重,缺乏与土地经营管理有关的明文条例,土地有偿期限抵押、转让、出让等方面规定也比较含糊,对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不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整体来说土地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应运而生了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激烈矛盾。

3)农民利益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物权法》里确定对农用地进行补偿范畴主要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农民其他方面的损失不予补偿。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的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不符合现今市场经济规律,实属不完整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显得很不科学。

3讨论问题的对策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国土资源为前提,为了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快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制定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还没得到全面的开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人的地权,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发给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对全国土地进行统一编码的工作,积极全面负责农村用地的分配、经营及管理。同时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机构,并派监督人员对土地调查机构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且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全方位且准确地提高国家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掌控。

2)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变农村用地的抵押权的现状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比如农村用地可以抵押的话,即能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其一可以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其二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面对前面阐述的相关矛盾,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在集体范围里的自由流转,以“依法、有偿、自愿”为原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看准时机实现农村用地在农民间的自由流转与规模经营。

3)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市场原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公平补偿是按照反映出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标准来进行的,补偿标准制定后,还要全面考虑,即有土地用途补偿,又要有土地用途转化后的补偿差异,着实充分为农民的生产权益和发展权益着想。

4结论

结合上面的阐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与农民密不可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切实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文中对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可行的对策,希望能给有关工作人员一些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在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时,从农民利益出发的同时还要把各条款落到实处,最后达到促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飞 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1]杨春玲.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08:45-46.

土地制度范文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但是城乡之间的差距依旧很大,农村的经济相对落后许多,形成明显的两极分化。一面是繁荣发达的城市经济,一面是落后的农村经济。面对这样的现状,缩短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作为农村基础制度的土地制度,其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大量农用地逐渐流失,因此,失业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不仅造成了一系列留守儿童等问题,并且还无法保留足够的,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

[关键词]

农村;土地制度;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点问题,土地政策由最初的国有制变成农有农用,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多次的调整,如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是满足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所应做出的选择。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意义

土地的产权问题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核心。在科学发展观的影响下,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逐渐跨入新的发展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将现代科学技术不断的应用在农业生产中,加快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1978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村焕发了新的生命力,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让大多数农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同时,也促进了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也不断地降低,使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焕发了活力。

二、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的产权不明确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属于乡集体、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但其实这些法律概念都十分模糊,从具体情况来看,土地的权利依旧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一些基层的政府在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土地流转,动用受众权利进行“暗箱操作”,出现大量的违规用地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基层政府是土地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的现象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农民的利益。通常,农民只有30年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无法将其进行交易和继承,当出现一些问题时,还很有可能被国家收回承包权,这种情况下,农民处在一个土地经营非常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许多乡镇企业的农村用地价格低廉,导致人们的观念出现偏差,人们会认为在农村进行土地的利用成本很低,在这种观念的误导之下,就会出现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二)没有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管理环节非常的薄弱,由于相关法规对于土地流转的规定非常抽象,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土地的流转做出有效的管理。当一些农村集体土地出现纠纷时,也无法采用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理。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也很容易出现操作不正确的现象,一旦农民与农民之间土地流转出现问题,很容易出现扯皮现象,人们无法妥善处理。同时,对于土地的流转缺乏专业的定价,在土地流转时,转出方漫天要价,而转入方则想尽一切办法压低价格。农村土地的用途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随意将土地进行开发,用作许多的非农业的用途,打乱了流转市场的秩序。还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从事农业劳作,也不愿意将土地承包出去,导致出现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和闲置现象。长久的发展下去,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过强的土地社保功能

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承包土地对于许多农民来说,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基本生存,还具有一定的社保功能。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了维护农村的社会的稳定,农村的土地按农户的人口数来分配,无论土地大小,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这一项政策还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样的政策也导致农民不愿意轻易离开自己的土地,如果没有一个长期、稳定、高收入的工作,大部分的农民都不会离开自己的土地。现如今,随着城市化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的价值在逐渐攀升,许多农民看准了这一社会现状,更加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土地,因为一旦离开,就很有可能失去很大的利益,免征农业税的政策也是农民不愿轻易离开土地的原因之一。由此不难看出,如今我国的农村土地社保功能很强,这对推广一些先进的农业技术来说十分不利,也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没有形成规模的农业经济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农村用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但是,却也将土地经营推到了一个小规模分散的现状。这样的分散经营极大地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阻碍了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步伐。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增强,我国无法形成合适的农业经营规模,农业生产的成本无法降低,导致农产品的产出率无法提高。农村也需要将富余的劳动力都转移出来,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保证二、三线产业的稳定发展,将农业进行职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经营的效果,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改进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

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这是一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体制的产权体系,这种体系非常有利于土地的统一管理,并且能够减少当前的土地管理成本。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保制度非常脆弱,而农村土地的社保制度又相对较强,所以,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我国农村当前的土地承包权界定非常含糊,因此,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注定这样的法规后,除了政府征地外,其它机构或个人想要获得土地就必须按照市场上的操作流程和规则来进行。法律也应当严格规定政府征地的范围,严禁出现滥用征地的现象,当政府部门出现一些腐败现象时,就会导致土地的征用混乱。上述的措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在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兼并现象,也能够抑制没有土地的农民失业现象,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并且可以不断地促进农业经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从而不断推动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营机制

不断地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营机制,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农业发展缓慢的问题。首先要建立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将土地承包权的有偿出让和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为农民取得最佳利益制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其次,要健全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因为目前,我国的土地分级制度和评估环节还处在一个初期起步阶段,这样的现状对于将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的流转和出让非常不利。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起土地定价的体系,以便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定级和评估的工作。最后,要不断加强建设土地市场中介。目前,我国的土地中介组织发展不完善,缺乏金融机构的支持,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很容易出现纠纷,土地流转的频率缓慢等现象。在这种现状下,要不断加快建立土地交易的中介组织。具体地说,就是让国家将一级市场进行垄断,将二、三级市场开放,让农村土地进行公平公开的竞价交易。具体的实施流程要在国家和政府的监督和调控之下进行。同时,各级相关部门要遵循公众的意愿,将土地流转的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和,积极进行土地开发的招商引资。目前,农村存在许多无人耕种和管理的土地,集体经济这时应当出面将这些土地进行储备,做好预先流转的工作。在进行土地的储备和流转工作时,还需要较强土地的监管力度,创建一支专业的土地监管队伍,大力打击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行为,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过强,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相对较弱,这样的现状导致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工作困难重重。土地社保制度的强大让大部分农民认为,自己的承包土地就是自己的福利保障,除非有更好的条件,否则不愿意轻易放弃,即使目前许多的农户都发展了第二副业,但依旧将土地作为最后的基础保障。所以,要顺利进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将必须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将社保作为农民的基础保障,同时还要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解决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各个地区也要根据自身地区的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当地现状的农村社保体系,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农户主动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最大限度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四、结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土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断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我国政府要根据当代国情,制定出符合时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的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增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逐渐缩小城乡差距。

作者:高春华 单位:延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土地制度范文6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城镇化发展;创新

土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础,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过程中,土地管理问题一直是需要注意的大问题。我国土地广阔,但是人口众多,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受到的制约较多,使土地管理制度不能服务于城镇化发展,所以应当将传统的、落后的土地管理制度改进,探索适合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

一、传统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土地管理模式与城镇化发展不符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模式与城镇化发展空间需求不符,城镇化发展水平已经明显提升,但是与总体目标相比依旧有较大差距,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需要更多的城市用地,但是国家所规定用地范围只能是建设城市的十分之三,所以对城市建设有严重制约。城市规划缺乏农村用地指导,乡级规划将农村居民土地保存了原本用途,因此不能够对农村土地进行正常利用。人口城镇化速度比土地城镇化速度发展慢,虽然我国人口持续增加,但是我国土地城镇化速度发展更快,存在两者发展不协调情况,对城镇化发展造成消极影响。所以在此背景下,我国城镇化建设达不到预期标准。

(二)农村传统土地产权限制

我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没有清晰叙述。法律规定农村以及城市郊区土地应当属于农民。但是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管理全部为集体化模式,农村许多土地并未规划到农村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制度所有权不够完整。在我国土地制度中,土地不能随意买卖,对土地实际用途不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土地所有权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负面影响,显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的情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流程存在缺陷

在法律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依旧不够全面,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集体建设用地在市面转让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较差,我国农村土地管理规划起步较晚,在实际工作中长时间未做到良好规划,使城市与乡村存在较大差距。在编制和执行中并未做到良好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旧进展缓慢,流转平台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缺陷。配套设置不够完备,现阶段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并未有实质性进展,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依旧存在较多问题,针对不同问题解决措施不足,群众利益没有保障,在此背景下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四)征地与土地审核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部分地区用地已经出现规划指标不足情况,但是依据有部分土地审批后,但是没有供应,出现征收土地多,但是利用率低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征收程序不够合理,在征收土地前,农民并未参与到土地规划中。所给予的安置费用都是在征地后开始研究,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所征收土地的农户安置方式较为单一,在农民被安置过程中,一般都是采用费用补偿方式,对于远离城市的乡村,补偿费用较低,农民基本的生活问题无法被解决。

(五)集体建设用地不够合理

把征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扩大征地范围,且征地补偿太低,损坏了农民利益。同时,政府通过指令性规划配置土地资源,其中大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出让给了开发商,但为了争夺投资项目,地价优惠很多,开发商拿到地后便粗放利用。而限量供应、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市场,因指标少,造成住宅用地价格高涨,进而推高房价,致使农民工买不起房,这是影响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的途径

(一)完善土地产权管理制度

为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工作,使下证速度快,增加下证范围,应当将所需要规划的土地进行细化,合理规划出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到个人或者具体组织中,使集体土地制度更加完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出土地所有权、收益权等事项,有效的将农村土地的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加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根据农村抵押融资具体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土地融资行为符合标准。

(二)建立法律保护农民利益

经过多年的征地,管理部门已经积累的许多经验,明确其中利害关系。国家一般只会征收公益性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应当向农民或者组织征收。利用科学征地方式,使农民分红入股,与投资方建立合作关系,避免企业在征收时支付大量费用,使农民能够得到长远的利益。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所征收的土地与农民利益挂钩,农民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在征收土地组卷过程中,应当做好补偿登记,与农民或者组织协商补偿方案,并签订好补偿合同,所以需要对现阶段不够完善的法律政策进行调整。

(三)建立农业用地保护机制

应当建立农业用地保护机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农用地保护组织,强化更低控制措施。被利用的土地中应当提取出一部分耕地开垦费用以及有偿使用费用,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先施工后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补偿方式,在保护耕地同时也能使农民获得较多的收益。土地管理中应当将农民放在主体地位,加快建立农村用地补偿机制,使农民能够参与到征地中,使农民具有选地权、土地调整权等,鼓励相关农民监督征地项目过程,使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其中。

(四)建立土地管理退出机制

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应当制定出农村土地产权公平交易机制,对所交易的土地、机构、方式、程序等做出合理规划,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流程在合法的方式下。创新新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根据我国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新型综合交易场所,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五)转变政府土地管理职能

要转变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线,改变现在政府主导得城镇化为市场主导的城镇化。要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必须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得基础上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把土地资源市场化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使地方政府从土地交易中退出,把精力主要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度与执行上。只有这样,政府职能才不至于缺位、越位错位等情况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

三、结束语

社会发展必然使城镇化发展速度加快,我国土地利用率依旧不高,甚至阻碍我国城镇化进程。针对这类问题,政府应当将传统的土地管理制度重新规划,结果我国农村发展情况,做出调整。在保障土地合理利用以及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构建公平、合理的土地转让交易市场,使农民能够完全参与到土地征收项目中,以主体的角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城镇化发展必须坚持以民生改善为最终目的,必须以质量为先,城镇化不仅要关乎发展,更重要的是关乎民生和民心,深化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被侵害,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与重要前提,也是加快现代化城镇化发展的重大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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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淑琴,王云,徐铖元,王红艳.深化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思考[J].宁夏农林科技,2014(04)

[3]宋迎新,陈建杰,钟和曦.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J].浙江国土资源,2013(10)

土地制度范文7

一是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当前影响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政策中主要是与江西省有关的部级发展战略6个,省级发展战略5个。二是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当前,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政策主要有:动态监管机制、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建设用地管理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全面、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三分之一”计划下达、省重大产业项目“点供”制等计划差别化管理制度,促进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方面更加节约、更加高效。同时江西省也出台了城乡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耕地补充政策。

2实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编制《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后的调整方案》(以下称《规划衔接方案》)对《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补充完善。《规划衔接方案》对部分县、乡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或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优先安排结构性调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部分节余且暂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城乡建设用地。二是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局部调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允许矛盾突出的个别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微调,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县与县之间作适当调整。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次数为一次,修改原因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说明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非擅自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而规划调整修改符合法定条件,调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严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执行。

2.2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向莆铁路、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德兴至南昌高速、济南至广州高速瑞金至寻乌段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经济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资产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05,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6.39。(2)GDP、固定资产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3,固定资产投资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73。

2.3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1)计划管理。规划实施以来,江西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江西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达70.48%,利用率达58.41%,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总体较好。计划管理目标实现程度较好。(2)规划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级、1493个乡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指导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等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引导城市、交通、村镇、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的编制,规划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2.4耕地补充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实施期间(2007~2011年),全省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建设规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总投资43.1亿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4年来,全省共批复11个设区市80个县(市、区)250个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批复拆旧区总规模9300ha、预计补充耕地8100ha;建新区总规模8873ha、拟占用耕地5893ha,可净增有效耕地面积2206ha;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12个项目区复垦区,总面积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年均控制规模为2000ha。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的耕地补充政策中各试点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显。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存在问题

(1)新的试点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体现,造成试点政策实施较难,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项目区,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布局,在报批时往往会因为不符合规划而被搁置,导致新的试点政策在规划实施中较难开展。(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对中央重大发展战略预计不足,无法满足中央重大发展战略政策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异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显,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空间分布不均衡。(4)建设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致使实际用地超出规划目标规定。

3.2对策

(1)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使试点政策和土地利用战略政策变化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3)建立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动态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调整。(4)参考耕地保护责任体制,建立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4结语

土地制度范文8

[关键词]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农民经济利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施区域土地管理制度来对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不断的探索,从而提高农民的经济利益[1]。我国在不同的阶段对于土地资源利用率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已经实施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度,这其中特别对土地整理了根本策略,从而保证了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到了20世纪60年代之后,我国开始了农业合作社的新形势策略,来推进从互助组,从最初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到最后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业发展路线,做到了政社合一的制度,因此农民的土地私有从个人所有转为了集体所有制度。在这期间土地整理的主要要求为土地权属关系的整理[2]。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全国农村发展了农业科学大赛运动,在此期间许多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是把现有的农田分批次分期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从而实现了粮食大丰收的景象。到了80年代之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土地整理的内容又集中在土地权属调整方面。如今我国农村已经进入机械化大生产的先进模式,区域土地管理制度需要以提高农村经济利益为发展路线进行针对性创新。

1农民经济宏观利益的影响研究

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中对农民的经济利益产生宏观影响主要为,通过规范农民土地承包制度和减少建设征用土地量权两种方法来大面积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

1.1规范农民土地承包制度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个人或农村集体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向国家申请土地种植许可证,并最终得到土地所得经济收益归为承包人的权利。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主要包括农民个人或集体土地行使所有权来对乡村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即为农牧渔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设目标得以实现,同时,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农村土地资源拥有了合理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拥有了自主经营种植业、畜牧等农村经济项目的权利。如果未经依法批准,则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的操作,进而保证了承包土地的用途合理性[4]。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创新降低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因素,促进形成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市场。如今已发展为大批量的农村个体户大棚,来取代传统一个企业家大面积承包的现象,让广大农民都成了农场主,从而既促进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又提高了其自身经济利益。

1.2减少建设征用土地量

有关土地建设征用权的由来是因为土地为农民经济利益的根本来源。因此,针对土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必须要具有合理可靠的法律依据。有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行使权的相关内容,都必须以中国宪法为准则,其中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必须以农用土地的占有或使用为目的为依据,进而形成合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同时在农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也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章程。比如针对各种娱乐场所、工程设施、实验基地以及公寓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建设用地时,需要农村、村企业或者镇子上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方可执行。针对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必须严厉禁止挪为私用。即使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农村、村企业,如果因为破产或合并等而丧失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间接造成了村企业建设用地标准由其所在自治区或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给予救助。此外,如果以其合并一方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或将国有土地私自占为个人财产,那么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就必须要先通过征收将私自占有土地没收,重新返回为国有土地资源,并要给私自占有土地的非法承包人相应的法律处罚,以此来保证中国广大农民的最基本经济利益。

2农民微观经济利益的影响研究

区域土地管理中对农民的经济利益产生微观影响的就是宅基地的利用问题[5]。所谓的宅基地就是农民居住和生活的地点。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自主建造住房及其附属生活设备,造成了很多农用基地的浪费现象。为了避免将耕地、林地过多用作宅基地,从而造成农民经济利益减少的现象。创新区域土地管理制度中,对于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管理内容必须尽快落实,其执法过程中主要依据的原则为:第一保证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完全符合规定的人口数目;第二必须坚决执行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仅限于居住,不能将宅基地变为用于他途;第三必须确保需要住房转让的人员清楚:宅基地使用权一旦转让,绝不可二次申请;第四严禁城镇居民在自然保护区购置宅基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必须经过县级或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安排宅基地的数量和大小,并且合理高效地组织农户重新分配以前利用不合理的宅基地[6]。在重新分配宅基地期间,如果有村民不予配合或恶意违反农村宅基地处理原则且严重影响分配工作的正常进行,则必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严格执行针对宅基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才能做好大力提高国家土地的利用率,避免了农村个体户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行为,从而改善了农民的微观经济效益。

3结语

本文针对农村经济利益中的宏观利益和微观利益作为研究的重点,通过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建设征用权和宅基地合理利用三个创新路线对其经济利用的影响情况,来探究最适合当下土地区域管理的方法,从而有效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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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鑫,覃一般.大力推进农机合作社建设促进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合浦县闸口镇惠东农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思考[J].广西农业机械化,2018(04):19-20.

[5]马行智,魏晋,唐永金.市场经济视域下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管理的缺陷与对策分析——基于四川省绵阳市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2):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