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范例6篇

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范文1

建立了**市受理外商投诉“三级”责任制工作网络。即市、区县两级受理外商投诉协调机构及**市外商投诉联席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建立了县区至少由常务副区(县)长以上职务人员担任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投诉协调的第一责任人,重新确认了投诉协调机制的负责人、联络员等;建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上报联络制度。通过外商投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了上下畅通、化解有序的投诉协调网络,充实了投诉队伍,加强了对各部门受理外商投诉情况的考核,提高了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和完善了外商投诉协调机制。

在外商投诉协调工作方式上实现了“三个转变”:从被动接受投诉向主动协调服务方面转变;从市局重点协调服务向强化县、区协调服务工作方面转变;从协调正在运营的外企投诉向在调度外资项目中重点解决外资项目洽谈、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方面转变。年协调爱理了**有限公司、***通有限公司、xx餐饮公司、**生物科技公司、**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投诉和求助案件97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有效的保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受到外商高度评价,极大地增强了外商在沈投资信心。

二、突破性地协调处理了重大历史遗留外商投诉积案及突发事件

解决了我市的历史涉外积案。在市委、市政府等领导高度重视下,外企服务处对我市历史上29件涉外积案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在分析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使我市大力度地协调解决了历史上的积案,如对香港长江集团投资建设大二环的股权回购、百利保土地置换等案件,在海内外反响很大。在妥善解决重大涉外积案的基础上,还成功地协调处理了女人世界商厦退铺、天山福园投资主体变更、塔民上访、新世界河滩地开发建设、汇津公司与市自来水总公司股权转让、绿岛土地等一批历时几年的重大涉外案件。大力度地协调解决突发事件。为给外商创造较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对突发的涉外案件坚持做到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妥善加以解决。如,韩商住宅半夜被物业管理人员强行断电后双方发生冲突,韩商一家深夜到市政府门前静坐要求保护,对此外企服务处立即指派专人到韩商住宅小区进行协调,经两天一夜的反复工作,最终问题得到了解决,爱到市领导的表扬。与此同时,阿特拉斯外商居住区受违法建筑噪音影响,东陵区泰得尔公司200多名下岗职工围堵厂区大门,米其林公司劳资纠纷等一批涉外突发事件和纠纷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优化政策环境,有效地制止“五滥”现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针对我市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外企服务处在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起草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外商投诉受理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了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使xx市的投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性收费。会同市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检查,规范行政部门严格按照《x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进行收费,严禁行政部门超《目录》收费,清理自立名目及超标准收费和《目录》外收费。严格履行执法会签制度。通过贯彻落实市政府41号文件,建立起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是简单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通过调查实际情况,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执法参考意见,为外商投资企业解决问题。年共受理全市涉外执法会签72件,由于认真坚持了会签制度,有效地制止了个别执法部门随意到企业检查等“五滥”现象的发生。:

四、认真贯彻《工会法》,为外企劳资双方建立正常的对话渠道

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总体部署,外企服务处积极配合市总工会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各县区外经贸局、区工会的工作指导,通过广泛宣传《工会法》,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指导外资企业成立工会。针对部分外资企业对成立工会不理解,外企服务处的同志主动上门到企业做宣传和说服工作,为外商答疑解惑,让他们理解并成立工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外资企业成立工会覆盖面广,速度较快,反响较好,同时也拓宽了外企劳资双方正常的对话渠道。截至到年末,外资企业中有1311家建立了工会组织,889家签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外资企业集体协商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呈逐步提高趋势。

五、开展投资环境调研,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范文2

【关键词】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措施

【 abstract 】 the invest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anagement. Bu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out of control phenomenon exists generally. This paper it is in this context,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estment control work the problem of the study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ving methods.

【 key words 】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vestment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F2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全过程、全方位投资控制的理论未落到实处,投资管理的各个层面不够完善,导致工程投资中损失、浪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工程建设投资失控的现象普遍存在。本人从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中存在问题入手,以寻求解决对策。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存在的问题

1、全过程投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前期工作的深度不够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从建设项目酝酿、决策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是建设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投资项目并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造成项目决策走过场、流于形式,立项批复建设内容与实际应建设内容出入较大,甚至有些项目已经竣工,前期建设手续尚未完成,投资概算对造价的控制失去意义;有的项目虽然做了可行性研究,但内容和数据不实,流于形式,一开始就使项目投资失控。

(2)对设计缺乏有效约束

设计阶段不仅影响工程造价而且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阶段。因此,为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把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工作的目光投向项目建设前期的设计阶段是必要的。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投资中重视设计工作的技术指标而对经济指标缺乏严格的约束,从而造成一方面工程建设投资活动的各参与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任意提高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的现象,缺乏精品意识,以至出现肥梁、胖柱、厚板,有的平面布置不合理,结构系数过大;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缺乏控制工程造价的主动性,以及必要的工程经济意识和“工程建设费用多少与己无关”的错误观念。

(3)招标阶段控制措施不当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对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的造价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基于各种原因,由于项目前期工作的时间跨度较长,为了不影响项目交付使用,有些项目在设计图纸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机构(或清单编制单位)往往在短时间内提交工程量清单,造成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缺项,工程量不准确的现象普遍存在。

(4)施工阶段管理不到位

施工阶段要编制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额进行比

较,并且定期进行投资分析和投资节超分析。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些修改或变更是难免的,有时是非常必要的,只要运用合理,变更可能成为控制和节约投资的重要途径。但是,实践中的设计修改或变更,其结果大多是超标准、增投资。

(5)造价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不能适应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工程造价顾问或咨询公司,主要业务大多是依靠定额进行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其人员往往只具有从事概预算工作的资格和能力,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缺乏主动的造价管理经验。因此在推行造价管理工作中,暴露出来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不适应现代造价管理的要求。

2、相关制度及约束机制的存在问题

(1)相关制度不完善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招标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按现行主管部门批准的计费标准,都是以项目投资额或工程造价为计费的基数,水涨船高,工程项目造价高,相应的费用也高,造成投资控制流于形式。

(2)约束机制不完善

目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单位,对投资控制效果如何.没有相应的约束。对投资控制效果如何,没有相应的评价,投资控制得不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重视。如:招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没有行业的约束制度,所编制工程量清单造成项目的损失也没有追究责任。

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如果对一个工程项目开展全过程控制,那么在项目决策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

时,首先就要对决策项目的选定,所建项目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和周边环境因素的影响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最终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这对控制建设投资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2、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加强设计阶段的经济论证

设计阶段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它决定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建筑方案、结构方案。设计方案优化与否,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因此,在设计阶段,应让经济人员积极地参与进来,不仅从技术上,更重要的是从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在方案比较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满足工程结构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依据经济指标选择设计方案。而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又可采用价值工程方法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

(2)实行限额设计及相应的奖罚制度

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确保要求的前提下控制初步设计以及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设计管理部门要严把质量关,不准出现肥梁、胖柱的超量钢筋以及加大截面和任意提高钢筋混凝土标号等级等现象出现。同时,应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奖罚制度,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限额,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实行工程造价和设计方案相结合的设计招标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行业引进了竞争机制,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将设计单位推向市场,实行工程设计招投标,将会促使设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设计水平和经济可计算质量,从而达到优化设计的目的。

(4)大力推广实行设计阶段监理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心是在施工阶段,而且重点仅局限于施工质量控制,这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的控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设计质量对投资控制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设计监理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还尚未普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设计监理越来越显示出其在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要性。

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范文3

【关键词】 多期资本限量决策; Excel; 规划求解

所谓多期资本限量是指在分期投资的情况下,各期资本供应不能满足所有方案的资金需求。在多期资本限量决策中,由于各项目(方案)的建设期不同,已经进入营业期的项目不断收回的资金可以用于正在建设的项目,“此时需要进行更加复杂的多期间规划分析”,如果采用计算机手段,利用Excel规划求解功能解决资本限量决策问题,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董黎明(2006)、郁玉环(2009)提出了利用Excel规划求解工具解决单期资本限量决策问题的方法,周国良(2008)建立了资本预算约束条件下采用Excel规划求解工具进行决策的模型。本文主要探讨利用Excel规划求解工具求解多期资本限量决策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一、多期资本限量决策的要素与单元格布局

在多期资本限量决策中,所涉及到的因素包括各方案的投资比例(或投资与否)、选中的各方案净现值(NPV)及投资组合的净现值合计、选中的各方案各期投资额及投资组合各投资期投资额合计、各期资本限量等。其中,投资组合净现值合计属于目标变量,所选择的方案及其投资比例属于决策变量,各期投资组合的投资总额合计与资本限额反映了约束条件。单元格布局就是在Excel工作表中确定目标变量、决策变量与约束条件的具置及其相互联系。在多期资本限量决策中合理布局单元格有利于清晰展现决策思路。

例如A企业有五个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其中方案1、方案2建设期为两年,方案3、方案4第一年投资、建设期为一年,方案5第二年开始投资、建设期也为一年,投资组合建设期按各方案最长的建设期计算,投资组合的建设期内各方案现金流量(投资额以负值表示)及各方案净现值等有关资料如图1所示,投资组合建设期内第一年资本限量为40 000万元,第二年资本限量为20 000万元,另外,各方案要么投资,要么不投资,不允许部分投资。要求确定在建设期内各方案累计现金净流出不超出各期资本限量的情况下的最佳投资组合。

根据上述条件,单元格布局如下:

(一)确定决策变量单元格

决策变量单元格表示方案是否被选中的位置,方案是否被选中是待定的,因此决策变量单元格一般称之为可变单元格;由于各方案不允许部分投资,因此可变单元格的值为0或1,即如果选中该项目,相应单元格的值为1,否则为0。

本例选择B6:F6为可变单元格或决策变量单元格。

(二)确定选中的各方案净现值及投资期现金流量的单元格

在多期资本限量决策中,各项目建设期可能不同,已经投入使用的项目产生现金流入可以用于正在建设的项目,在单元格布局时,要以建设期最长方案的建设期为依据,确定建设期内各方案的现金流出或现金流入的单元格位置,本例中建设期最长为两期,故以B8:F9作为显示选中的各方案前两期的投资额或现金流入的单元格,以B10:F10作为显示被选中的各方案净现值的单元格。在确定了选中的各方案的投资期现金流量和净现值的单元格位置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其与决策变量单元格的数量关系。由于各方案净现值及投资期现金流量乘以各方案对应可变单元格的数值等于被选中各方案净现值及投资期现金流量,所以在B8单元格中输入公式“=B$6*B3”;然后复制到B8:F10单元格。被选中的各方案投资额及净现值单元格初始状态均为0,如图2所示。

(三)确定最佳投资组合的净现值及各期投资额单元格

本例以G8:G10作为显示最佳投资组合的各期投资额和投资组合净现值的单元格。从投资组合与选中项目的净现值与投资额的关系上看,在多期资本限量决策中,投资组合建设期各期的投资额等于各项目相应期间现金流量的合计,投资组合的净现值等于各项目净现值的合计,所以在G8单元格中输入公式“=SUM(B8:F8)”,然后复制到G8:G10单元格。投资组合的累计投资额及净现值单元格初始状态均为0。其中G10单元格存放的是投资组合净现值,反映了决策目标变量。

(四)确定资本限量单元格

本例以H8:H9作为第一期和第二期资本限量的单元格,在H8输入第一期资本限量40 000, 在H9单元格输入第二期资本限量20 000。

(五)确定资本剩余单元格

本例以I8:I9作为显示投资组合资本使用剩余的单元格,在I8单元格中输入公式“=G8+H8”;然后复制到I9单元格,初始状态I8单元格为40 000,I9单元格为20 000,如图2所示。

二、多期资本限量决策规划求解的约束条件

在完成单元格布局后,选择工具菜单下的规划求解命令,进入规划求解对话框(如图3所示),在设置目标单元格的位置输入前面已经确定的目标变量单元格的地址,即G10,由于要求投资组合净现值为最大,所以在取值要求按钮中选择最大值按钮,并在规划求解对话框中的可变单元格位置输入前面已经确定的可变单元格,即B6:F6;然后添加规划求解的约束条件。

(一)添加资本支出约束条件

由于本例中建设期投资支出用负值表示,而资本限量用正数表示,因此两者相加之和大于或等于0时,表示投资组合各建设期累计现金净流出不大于资本限额,当等于0时表示资本无剩余,当大于0时表示资本剩余的数额。在图3中单击添加按钮,出现添加约束的对话框后,在单元格引用位置输入表示资本剩余的单元格I8:I9,在约束值栏输入0,两者的逻辑关系选择“>=”,如图4所示。

(二)确定决策变量单元格(可变单元格)的取值要求

由于本例中各方案不允许部分投资(一般来说各方案也是不允许部分投资的),所以决策变量单元格(可变单元格)取值范围为1或0。在图4中单击添加按钮,在出现的添加约束对话框中的单元格引用位置输入可变单元格B6:F6,逻辑关系选择“bin”,约束值为“=二进制”,表示B6:F6单元格取值要么为0,要么为1,如图5所示。

三、多期资本限量决策求解

完成约束条件添加后,在图5中点击确定按钮,返回规划求解对话框,如图6所示。

在图6中单击规划求解对话框中的求解按钮,得出求解结果,如图7所示。

根据规划求解结果,可变单元格中项目1、2、3、5的值为1,为选中方案,此时第一期累计现金净流出为40 000万元,等于第一期资本限额,第二期累计现金净流出为19 000万元,小于第二期资本限额,因此第二期资本剩余1 000万元,方案1、2、3、5投资组合的净现值合计为150 000万元,在所有符合资本限量的组合中,该投资组合净现值为最大。

上述案例方案较少,主要是为了说明Excel在多期资本限量决策中应用的程序和方法,在方案较多而且是存在多期资本限量的情况下,运用Excel规划求解功能解决资本限量决策问题,可以更好地提高决策效率,并可以保证决策结果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 董黎明.用Excel实现资本预算的线性规划解决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9).

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范文4

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证券业界是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推动者和主导者。早在187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投资者签署标准客户协议书,表明他们须把日后发生的任何金融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而不会提出诉讼。但是,证券交易仲裁的推行也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纠纷的可仲裁性、对投资者是否公平、司法审查等问题。直到20世纪80年代,证券交易仲裁才最终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此后,通过仲裁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交易纠纷就成为一种重要途径。作为一种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也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内容 美国证券仲裁的范围较为宽泛,既是解决证券领域劳动纠纷的方式,也是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商争议的主要手段,后者主要是指证券交易仲裁。目前,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及纽约证交所的会员监管、执法及仲裁职能部门于2007年合并成立的自律组织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IndustryRegulatoryAuthority,FINRA)负责营运全美国规模最大的纠纷调处,处理几乎所有涉及须以调解或仲裁解决的纠纷。其主要包括:(1)投资者与经纪商、交易商之间的纠纷;(2)经纪商、交易商之间的纠纷;(3)经纪商和交易商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如有关雇用、薪酬、歧视、不合理解雇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纠纷解决适用的规则是“客户争议仲裁程序准则”。金融业监管局还成立了一个全资附属机构,即金融业监管局纠纷解决中心,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以解决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注册代表之间的金融纠纷。 证券交易仲裁是指对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进行的仲裁。纠纷类型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违反适合性规则、违反信义义务、过度交易、违反合同、不实陈述和欺诈等。在美国证券交易实务中,投资者在开立投资账户时就须与经纪公司签订争议解决仲裁协议。如今证券仲裁协议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且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的现象也非常普遍。需要指出的是,经纪公司往往强迫其客户签订仲裁协议,以此作为开立投资账户的前提条件。强制性仲裁协议始于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hearson公司诉McMahon案①中作出的裁决。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声称,强制签订仲裁协议是联邦法院的政策。这项政策导致证券仲裁案件的大幅上升。1980年,820件仲裁案件经由自律组织结案,而1993年则上升至5300件。①这些仲裁案件主要是投资者对经纪公司启动的。与向法院相比,通过仲裁解决交易纠纷,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可谓是双赢。 首先,在理论上讲,仲裁时间比诉讼时间要短。美国的一般证券仲裁从投资者提出申请到收到裁决书花费383天。② 其次,成本低。仲裁收费较为合理,而且投资者可不聘请律师。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投资者在提出赔偿请求时,需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申请费以及听证会押金,如果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仲裁员在听证结束时有权利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听证费。另外,申请人也可以降低律师费用支出以降低成本。 再次,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而且不容易被。尽管仲裁裁决也可能被诉诸法院,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撤销,如仲裁员超越职权。这种最终裁定减少了败诉方的诉讼请求,从而减少了双方的额外成本支出。 最后,仲裁员来自业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所争议的问题。由于对案情比较了解,仲裁员可以作出更明智的判断,这对复杂案件更为有利。另外,证券仲裁对经纪公司也有利。因为仲裁程序并不公开,公司的声誉在公众中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二、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发展 美国证券业界直接推动了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发展。而且,美国联邦法院的态度与该项制度的最终确立直接相关。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的发展可追溯至1872年,在随后数年期间,许多其他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效法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客户签订纠纷仲裁协议书。这些协议书的效力一般均为法院承认,尤其在1925年通过《联邦仲裁法》(FederalArbitrationAct)之后,法院须把仲裁协议书视为其他合约执行。 在20世纪的50年代到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证券仲裁持消极态度。1953年,在Wilkov.Swan一案③中,一名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控告其经纪商,声称被其以欺诈手段诱使购入1600股某公司的股份。经纪商作出回应,指出该投资者在金融纠纷发生前签署的保证金账户(marginaccount)协议书中载有仲裁条款,因此要求法院暂停诉讼,直到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程序结束为止。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仲裁协议只是一种约定,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选择司法裁决的权利不能被放弃。因此仲裁协议不能限制买受人寻求司法救济。这实际上表明对仲裁机制存有怀疑,并裁定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2(2)条就欺诈行为提出的投诉,不能根据纠纷仲裁协议书解决。但该裁决与美国联邦仲裁法的立法政策不相调和,因为美国联邦仲裁法支持执行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快速、经济和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对待仲裁协议的转变是在1974年的Scherkv.Alberto-Culver公司一案。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因交易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并可以由联邦法院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予以执行。与Wilko案不同的是,Scherk案涉及一项国际合同。该项合同的另一方可能利用外国法院阻止或妨碍买受人选择美国法院的权利。美国法院随后逐渐改变了对商业仲裁的态度,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更重新考虑其立场。1987年,最高法院在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v.McMahon一案④中表示对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下的仲裁机制有信心,并质疑Wilkov.Swan一案中的裁决是基于对仲裁机制的不信任作出的。最高法院认为,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这种转变的背景是,成立于1977年的证券业仲裁联合会(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通过了仲裁统一法典(UniformCodeofArbitration),并被证券业自律组织采纳。在这些组织的努力下,法院开始改变对仲裁的看法,承认仲裁具有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的作用。[1]#p#分页标题#e# 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更进一步在RodriguezdeQuijasv.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①一案中先前Wilkov.Swan一案的裁决,坚称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提出的投诉,须根据纠纷仲裁协议书解决。自此,证券公司一般都在投资者签署的标准客户协议书内加入纠纷仲裁条款,并规定客户日后发生的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目前,证券交易纠纷主要通过仲裁或调解机制解决,大多在金融业监管局(FINRA)提供的平台进行。金融业监管局合并了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执行和仲裁部门。在此之前,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90%的证券仲裁,其余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尤其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至20世纪90年代,提交仲裁的证券案件呈增长趋势,并在2003年达到顶点,此后开始回落。这主要是受世纪之交因互联网泡沫的影响导致证券仲裁案件的增加。[2] 三、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主要争点 1.纠纷的可仲裁性 对于投资者与经纪商纠纷的可仲裁性,支持者认为仲裁是公正的有效率的,而且也很经济,可作为民事案件纠纷解决的一种替代方式。美国仲裁法期望改变几个世纪以来司法上对仲裁协议的敌视态度,以便当事人避开诉讼的巨大支出和迟延,让仲裁协议与其他合同一样处于同样的基础。但是,批评者主张投资者只能通过司法审判来保护,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来判定,而且也享有上诉的权利。批评者进一步指出,证券仲裁制度存在一种内在的偏向经纪公司的偏见。因为经纪公司都是金融业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的成员,而事实上证券仲裁都由这些机构负责。 2.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统一法典,如果投资者与经纪公司的争议超过6年则不能进行仲裁。即使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以后,投资者也可以要求管辖机构或仲裁员允许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管辖机构或仲裁员会保留管辖权并进行仲裁。在Howsam案件②中,法庭认为,法院并不会因为超过了6年的期限而撤销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要求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在仲裁决定范围之内,时间只是一个程序性规则要求。另外,统一法典规定,集团诉讼不适合仲裁。这主要是因为证券业仲裁联合会(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认为自律组织不适合于解决此类纠纷。一般而言,美国证监会和金融业监管局(FINRA)禁止集团诉讼类案件提起仲裁。[2]1006但是根据统一法典第8节的规定,上述禁止对于索赔请求的合并没有影响。 3.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支持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是因为其认识到仲裁在某些方面,逐渐与诉讼类似,即缺乏效率。调解与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自愿的,也不具有约束力,并不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机制。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提交仲裁或进行诉讼。当然,调解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或者两种程序同时进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调解通常始于双方当事人参加的会议。调解员和当事人各方均有机会进行公开陈述。此后,调解员与当事人各方进行单独商谈,主要集中于各方纠纷解决的预期以及可能的解决要求。如果双方都接受解决方案,则签订书面协议;即使调解不能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也使仲裁更有效率。 4.司法审查 根据仲裁法规定,法庭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撤销仲裁决定:(1)裁决因腐败、欺诈和不当手段而作出;(2)仲裁员明显不公或腐败;(3)仲裁员因不当行为而犯罪;(4)仲裁员超越权限。另外,多数法庭还认为存在另一种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即明显无视法律。③根据Wilko案件,法庭以此理由更改或撤销裁决须认定:其一,仲裁员了解主要法律原则,但拒绝适用或予以忽略;其二,被仲裁员忽略的法律规定明确、清楚,能适用于案件。④从司法实践来看,证券仲裁程序司法审查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首先,这反映了部分下级法院仍持有反仲裁的偏见,与最高法院的态度形成尖锐对立。最高法院并没有停止支持仲裁政策的表示,仲裁员享有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干涉权力。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法律公平问题予以关注的一种回应。但是,这种转变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美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均致力于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尽管这项任务尚未结束,但证券经纪业没有理由断言受到不公正待遇。最后,这是20世纪70-80年代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反投资者保护趋向的延续。如果投资者获得大额赔偿,司法机关对这种大额赔偿的不支持就会反映在仲裁业中。如果这样,下级法院就不会充分理解最高法院McMahon案件以来的重视仲裁和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倾向。对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呈增长趋势一般有利于经纪公司而不利于投资者:第一,它导致仲裁时间的延长和费用支出的增加,而经纪公司有能力负担增加的成本。第二,投资者更可能因争议的公平解决而受益,而不是法律解决。司法干预应保持最低限度。如果都认为仲裁员公平而应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那么,自律组织需要选择和培训更好的仲裁员。第三,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受益于不断增长的证券仲裁。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司法干预过度则会阻碍证券仲裁。 5.对投资者是否公平 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的公正性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虽然它对投资者有利,但是,由于它附属于证券业自律组织,而该组织又是由证券业资助的,天生具有不公正的表象。加上一段时间里,由于规则的不完善和监管的缺失,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确实作出过一些偏向证券业的裁决,所以,投资者和证券业自律组织仲裁制度的批评者对其公正性产生了怀疑。[3]为了使投资者改变他们“在由证券业控制的裁判场所中仲裁”的印象,树立其对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将会公平解决纠纷的信心,美国证监会和各证券业自律组织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关于证券仲裁对投资者否公平的问题始于McMahon案件。人们对于证券仲裁司法审查必要性的看法主要源于仲裁程序是否公平。当时的看法是,证券仲裁的关注点应是对投资者是否公平,而不是经纪公司,因为经纪公司控制着仲裁协议内容,并为仲裁提供经济上的补贴。为此,Sternlight教授提出了消费仲裁中衡量公平性的一系列要素:签订仲裁协议时合理的告知,一个公正的决策者,由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陈述案情的权利,适当发现的权利,充分救济的权利,了解裁决理由的权利,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①另外,自律组织已将仲裁成本支出小于诉讼费用,作为仲裁的一个主要优点,以此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优势。#p#分页标题#e# 总之,证券仲裁对投资者是否公平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投资者救济方式的自由选择。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明确规定了仲裁中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及其显著特点,并要求在签字行上方突出强调仲裁条款以引起投资者足够的注意。但问题是,投资者在如何对待该信息上没有选择,因为经纪公司往往将签订仲裁协议作为开立账户的前提案件,投资者陷入“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境地。最高法院在McMahon②和Rodriguez案11中明确表示,这种不公平是不可接受的。尽管如此,但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仲裁员有作出损害赔偿裁决的权利;仲裁协议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限制这项权利。尽管存在着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用的争议,但仲裁员作出上述裁决的情形正逐步增长。 第二,投资者的成本支出。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明确规定投资者有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也有一大批积极的证券仲裁律师参与进来。但是,小投资者不仅面临律师帮助的困难,还面临其他一系列问题。例如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仲裁员对仲裁程序事项有完全决定权,投资者没有权利在仲裁协议中按其意思确定听证地点等。 第三,仲裁员的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两名非证券业的成员和一名证券业人员组成。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主要改革是增加非业界成员的独立性,并允许投资者在选择仲裁员时有更多的参与权。但美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并没有进一步认真审查每个委员会的业界成员,一些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会助长行业偏见。但也有一些律师持不同观点:业界专业知识对投资者有利,在美国仲裁法还没有停止规范证券之前,也将证券仲裁员区分为中立代表和业界代表,因此这种规定并不为自律组织所独有。 第四,仲裁裁决书的说理。仲裁裁决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所有的裁决书可以公开获得。但是,仲裁员一般不提供仲裁理由。在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的改革中,美国证监会认为仲裁员应对裁决作出解释说明,自律组织持反对态度,声称这可改变仲裁的基本性质,而一些评论家都支持说理性裁决。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时,有时也会注意到缺乏理由说明,并进而对仲裁程序产生怀疑。特别指出的是,仲裁员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制作裁决书,除非获得相应的补偿。即使简单的解释都要求仔细、周到的草拟,因为表达不善或者不全面的说理可能会受到“明显藐视法律”的影响。 四、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我国《证券法》第176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9条分别规定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对于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但并未涉及仲裁。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规定首见于自律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如1990年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试行规则》对证券仲裁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有地域性和自律性特征,缺乏法律依据,因而约束力有限、适用范围狭窄,而且因其自身规定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一致而导致其最终未能有效实行。与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发展相近的是,证券业界是证券仲裁的推动者,具有自发性。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证券仲裁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79条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由于《仲裁法》并未对证券仲裁作出明确规定,因此,1994年8月及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又先后了《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和《关于证券仲裁协议的通知》。此时的证券仲裁范围有限,不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仲裁,而且有关规定也因与此后颁布的《仲裁法》相冲突而被废止。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对证券仲裁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基本上可以涵盖证券、期货市场所存在的纠纷类型。这表明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仲裁的推动力量开始发生变化,即从上而下进行推行。但从实践来看,证券仲裁涉及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几乎没有,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纠纷、股票发行纠纷及国债交易纠纷。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的证券交易仲裁制度,较为激进的观点是,为证券仲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应修改现行《仲裁法》,承认行业仲裁的合法地位,建立独立的证券行业仲裁机构,即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之外建立不附属于任何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证券行业仲裁机构。这种观点无疑是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因其突破了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而难以实现。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除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以外,其他各类争议的仲裁都必须遵守仲裁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与原则。也有观点主张,我国应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行业内部的证券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其会员之间所发生的证券纠纷。[4] 这种设想也与现行立法关于行业仲裁的规定相冲突。值得指出的是,建立行业仲裁的观点也会同美国证券仲裁一样会产生公正性问题。事实上,上述思想不仅具有局限性,也完全无视我国金融市场仲裁实践的发展状况。因为,不仅证券市场存在仲裁问题,而且期货市场、理财市场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都存在仲裁制度的建设问题。目前可行的办法或者最优的选择方案是,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充分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并与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组织进行合作,开展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工作。具体就是,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组织保障、仲裁制度支持以及程序规范建设,而由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以及交易所等提供专业人士。在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合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制度的建设。由于金融商品交易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从而能够保证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美国证券仲裁给我国仲裁规则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金融商品交易仲裁规则要体现出行业性、自律性特征,符合效率性和公正性要求,同时在仲裁规则中具体规定调解和仲裁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员应来源广泛,体现出行业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具体包括国内外的金融从业者、律师、退休法官等等。借鉴美国统一仲裁法的经验,业界外的仲裁员应成为大多数,并公开适当的信息,如仲裁员的姓名等。[5]#p#分页标题#e# 从我国金融交易仲裁的实践来看,专业性都有很大的体现。另外,对于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还应建立咨询、论证制度,在作出裁决前要认真听取专家咨询意见或论证意见。在具体规定上,应强调仲裁员的职责要求和法律义务。而且,金融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应加强业界对仲裁的监督。

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范文5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问题 对策

0 引言

众所周知,造价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投资项目最终是否盈利,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营效果以及发展前景。但是,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还明显的存在三超现象,怎样避免或者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使投资企业利益最大化,资源利用合理化,工程方案最优化,是身为造价人员的职责。下面分几点来讨论一下现在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1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

1.1.1 目前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公司没有设置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项目的考察调研,并出具详细且有说服力的项目建议书,从而使现在的项目建议书普遍存在简陋粗糙的通病,没有专业的数据以及多种方案的比较。并且由于参与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是很高,因而提供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

1.1.2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这一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难点是:第一,项目模型还没有,估算难以准确;第二,此阶段业主往往是为项目能上马,长官意识比较强,投资估算偏小;第三,投资估算所选用的数据资料信息有时难以真实的反应实际情况。这一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应是力求把投资打足,避免钓鱼项目的发生。

1.2 项目设计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

1.2.1 设计阶段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重点。但在选择设计单位的时候往往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招标,招标的话也仅仅流于形式,这样就导致设计成果的质量没有保证。

1.2.2 在设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不结合实际,一味的复制套用,没有合理优化方案。

②很多业主急于使项目尽快完工,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规律办事,导致出现边设计,边施工,从而造成投资决策失误,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质量低劣、设计更改频繁,致使工程造价无法得到控制。

③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不足,建设单位不能及时表达自己的设计意图以及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

1.3 招投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1.3.1 有些施工单位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过程中又通过施工签证,偷工减料等手段来谋取利益,这不仅造成了质量隐患,也使工程造价难以得到控制。

1.3.2 施工单位专业人员素质有限,导致制定的造价控制目标不合理,不先进,甚至不科学。

1.3.3 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采购部门管理方法落后,材料的采购和存储存在问题,以及不法分子从中渔利获得回扣,使得资金流失。

1.3.4 在施工组织方面,没有采用先进优化的方案,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1.4 竣工结算阶段目前存在问题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存在多算、变更减少不计入,定额单价高套、材料价格虚高,高套取费标准,曲解合同文件条款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

2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2.1 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2.1.1 确定影响投资估算的主要因素,如:建设地区的选择、建设地点(厂址)的选择、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项目的经济规模等。

2.1.2 市场调研。国内外市场在项目计算期内对拟建产品的需求状况以及发展前景;已建类似项目的运营情况;政府对该产业的政策和今后发展趋势等。

2.1.3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考虑充分,估算合理,充分估计出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的收益与风险,并提出防范的措施,但也要防止过分高估,尽可能做到全面、准确、合理。

2.2 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实行设计招标制度,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性变化的发生,对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一个工程的设计,如果工程监理参与进去,排除不利因素,一般可排除80%的错误。在建设全过程成本控制中,施工开始后充其量只能节约投资20%,关键在于建设期的成本确定和控制。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说明,协助业主审核不同的设计方案,以便进行经济比较,制定出资金支出的初步估算计划,以保证投资能得到最有效的运用;配合业主对监理工作包括: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说明,协助业主审核不同的设计方案,以便进行经济比较,制定出资金支出的初步估算计划,以保证投资能得到最有效的运用;配合业主对不同的设计方案,算出各自需要的材料和设备,以便进行成本分析和研究,并向设计人员提出成本建议,协助他们在投资限额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以节约投资。从中寻求一次性投资少且经济性好的设计方案,取得最合理的经济指标。

2.3 招投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投资人的委托下可以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3.1 有招投标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可代业主编写、招标公告书,制定资格预审条件,评标细则、进行资格预审,选择优秀的施工、监理企业等。

2.3.2 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审定标底、评标、开标。

2.3.3 为业主进行甲乙双方所签订合同有关造价部分条款的咨询,尽可能减少发生造价条款争议的可能。

2.3.4 招标人不允许任意压低中标价,要求施工单位让利。

2.3.5 在施工过程中仔细审查合同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基本单价及其他有关文件;结合工程进度和质量,正确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账单,按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正确理解设计意图,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设计不妥的地方及时更正;加强工程索赔控制,进行全方位合同管理;熟练运用概预算定额,合理进行现场签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利用技术经济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运用价值工程对施工阶段材料及施工方案选择进行优化,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监理。

2.3.6 正确掌握材料价格走向,科学储备已购材料,达到有效控制材料价格的目的。

2.4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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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BL教学法的基本内容

PBL教学法主要包括问题设置、自学与分组讨论、教师评鉴和学生总结反思等主要内容。问题设置是整个PBL教学法的前导环节,对该教学法的实施成功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设置的问题要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调动其学生的积极性。自学与分组讨论是PBL教学法的中心环节,这个环节要求学生主导,学生自主完成,学生整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全面掌握。教师评鉴主要是学生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进行评价和纠偏,学生的解决方案尽量不做定性的评价。学生总结反思主要是学生对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等方面进行反思,并为以后解决类似问题引用借鉴。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运用PBL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1.问题设置根据PBL教学法的定义,我们认为要在证券投资学课程中实施PBL教学首先应该是设置具有代表性、启发性和系统性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设置概念问题模块,使同学们通过这些问题能够了解证券投资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为了增加同学们的兴趣,我们还可以增加对证券历史问题的设置。其次,是证券分析模块问题的设置。这个模块的内容不但需要对书本知识的掌握,更需要一些经验之谈,所以我们建议这里辅以传统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再次,是现资组合模块问题的设置。现资组合是现资学的发展趋势,问题设置需要有一定前瞻性,同时现资组合模块涉及数学知识多些,建议在涉及问题时增加相应数学知识问题。证券投资学课程通过三个大的模块问题设置,使PBL教学在本课程中得以应用。

2.组建学习小组PBL教学法的下个一个重要步骤就是组建学习小组。学习小组的人数应该有所控制,以5~8人为宜。分组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更加充分的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更好的发挥各自的特长,同时也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进行PBL教学法我们需要给每个组设置一名组长,让其来负责分工协调。由于证券投资学课程的问题答案的有一定的开放性的特点,我们建议对同一个问题由两个以上的小组来完成,以利于大家对问题进行讨论,并启发同学们的发散性思维。

3.学生根据问题自我学习过程当教师分配或者学生根据兴趣选择题目之后,寻找答案的过程是整个PBL教学法的中心环节,这个环节是每个学生自我学习证券投资学的过程。我们教师在学生拿到研究问题之后,应给学生一定的指导,比如如何获取相关的宏观经济数据,如何获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如何利用证券行情软件查阅证券价格走势等基础研究和学习方法。在学生了解一定的简单的方法之后,以小组团队的形式利用图书馆、互联网等方式扩充自己的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小组成员在搜集资料,查找问题答案的过程中,要经常进行头脑风暴,在探讨、争论中把问题解决的更完善。

4.教师评鉴与学生总结学生在提出解决方案之后,利用分析报告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课堂讲解,教师和其他同学对其分析问题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案进行提问和讨论,最后教师针对分歧比较严重的问题进行答疑,最终让同学们找到较完美的解决方案。同时教师对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采取的方法,解决方案的完善性,团队合作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让学生了解解决问题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提供更好的借鉴。这里还要求学生在教师评鉴之后进行总结反思,梳理相关问题的思路,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便今后借鉴。

三、PBL教学法在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1.学生学习变被动为主动以往的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主要是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学生是被动式的学习,教师讲授什么,学生就听什么,教学效果的好坏完全依赖于教师对证券投资学课程掌握程度、实践经验丰富程度和演讲水平高低。现在采用PBL教学法,学生对证券投资学的学习必须变的主动,我们通过有针对性的问题设置,让学生对证券投资学课程产生兴趣,兴趣的增加也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的学生本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