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对策

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对策

一、当前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制,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从属于测绘地理信息执法,因此,当前我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制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一)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立法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与国家地理信息行政保护最为相关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法》的主要内容以测绘监管为主,并未详见地理信息安全及监管相关内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上位法的缺失造成全国上下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政策法规难以统筹和各自为政。

(二)地理信息安全执法缺乏专业执法人员

一支数量充足、掌握专业知识的执法队伍是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的保障。但从各地调研情况来看,就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的现状而言,各地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个别市县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到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力量比较薄弱;二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多数行政执法人员是测绘专业出身,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执法力度不强,造成大案办不起,小案抓不住等问题;三是执法手段不足,难以适应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新业态发展领域监管需要;四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经费不足,导致执法装备缺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低,影响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同时,对新型地理信息市场缺乏认识和监管手段。尤其是互联网地图服务和电子导航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执法手段存在缺失,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技能,执法效果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三)地理信息安全执法力度小,行政处罚不具震慑力

当前由于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立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的双重原因,在现实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普遍存在地理信息安全处罚力度轻微、发挥不了处罚震慑力作用。

二、完善我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的对策思路

针对当前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和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尤其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完善我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护,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一)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立法

当前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呈现出无上位法可依、有法不依及有法难依的现状。为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尚需及早创制上位法,提高违法成本,实现科学立法。要修订《测绘法》,加快《地理信息安全法》立法。构建完善的地理信息安全立法体系是加强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从立法层面重点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的涵义,解决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关系问题;二是明确界定测绘与地理信息监管的范围、对象,解决测绘从业单位、地理信息从业单位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问题;三是通过法律规定赋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地理信息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各项措施,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统一监管。

(二)完善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制

首先,要完善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系。目前地理信息行政监管机构难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上下一条线”的监管体系,国家局与市、县测绘管理处之间业务部门无法一一对应。因此,目前首当其冲的是完备从国家局到地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使相关业务部门实现一一对应,机构设置系统化、体系化。其次,要理顺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执法体制,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省份省局没有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各职能处室的职责分工由各职能处室承担;市、县行政执法职能则由国土资源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运行不顺。因此,应当进一步理顺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或者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服务领域广、流动性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主要依靠市、县,行政执法的重心应当放在市、县,在依法行政日益要求严格的情况下,建议赋予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更多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第三,要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首先应当将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于法有据、责任明确、执行到位。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办案程序,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集体研究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执法办案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第三,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盲目性和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三)加大地理信息安全处罚力度

当前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执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违反地理信息安全的处罚力度小。法律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凸显,流失泄密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较低,尤其是针对涉外违法测绘案件的处罚力度较弱。调研显示,众多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对于这类从业单位的现行法律罚款与其预期收益相比往往显得微乎其微。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执法要从严执法,依法巩固监管成果。执法不力往往改变立法初衷。为确保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实效,应当从严执法。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过程受执法内外环境影响。从执法内在环境出发,应当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者能力。

(四)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护氛围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地理信息安全执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应当积极加大宣传力度。与此同时,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力度,提高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工作的社会参与性。通过线上线下的全方位地理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及安全保密防范技能。在帮助大众更好履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义务的同时,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邹成勇 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