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范例

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范文1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社会法学范文2

 

一、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法治化需求城乡社区是大多数居民生活的基本依托,基层社会管理主要体现在对社区社会事务的管理。为使管理有序、有效,应以社区建设为平台,实现依法管理、制度管理,充分发挥其基础作用。   (一)社区管理体制建设的法治化需求   社区管理体制是指社区的组织结构及其制度体系。   我国社区在管理体制上分为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不管什么形式的社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都面临人口复杂化、利益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等诸多新问题,因此,社区管理体制的协调运行更需要法治规则和秩序。首先,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建设。当前,我国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的组织结构、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责任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城市,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打破了以“单位”为载体的行政组织化管理,公众的参与和自治成为社区组织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待健全法制,形成行政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相结合、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在农村,随人口流动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面临新建社区、社区功能转变、社区服务提升等新挑战,社区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都有待依法创新。其次,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运行。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总体要求,社区管理体制应实现政府引导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的结合,政府的规划指导、社区的议事决策、民主选举以及社区事务的管理、监督等活动都需要依法进行。再有,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保障。社区管理体系应适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方面,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成员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对政府行政过程的监督,都应该以法保障。   (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法治化需求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工作的直接承担者,肩负着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等责任。社区工作的依法开展,是推进社区法治化建设的关键。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尚不完善,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构成复杂,没有形成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专职工作队伍,不能适应新型社区建设的需要。为此,在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上,一方面,需要从法律上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身份,对其职责、权益加以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法治教育,促使社区工作能依法而为,推进社区建设的法治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既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不断提高社区依法决策、依法建设的水平,还需要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法制教育是社区法治化建设的基本保障,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使广大基层群众真正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依法律己、依法维权,从而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三)社区矛盾纠纷解决的法治化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而这些矛盾大多是群众日常性的矛盾,更多地集中在基层,社区也成了矛盾的集中地。当前,社区内出现的矛盾将呈现内容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原因复杂化的新特点,社区矛盾既涉及婚姻、家庭、邻里、财产权益等民间纠纷,也涉及劳动保障、下岗就业、拆迁征地等社会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涉及居民、相关经济组织、政府等多方利益,调解难度大,容易激化,从而导致基层社会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在社区还存在大量弱势群体,如老龄人口养老问题、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妇女儿童特殊保护问题,这些群体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也需要社区具备相应的功能。要化解社区矛盾只有依靠法制,只有把社区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民主化、法治化促进社区建设和管理,才能维护社区社会稳定,保障社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法学教育与基层社区法治需求的有效结合   (一)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设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正在经历从职业教育———专业教育———通识教育的演变过程。就法学教育整体而言,学校类型、办学条件、人才培养模式和质量标准都存在很大差异。法学教育呈现出多样化的局面。虽然这种现象在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对法律的现实需求,但另一方面也给各法学教育单位带来了适应市场竞争的挑战。当前,法学教育越是普及,规模越是扩张,特色办学价值就越是凸显出来。作为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层次教育,怎样在多元化的发展道路上,结合地方法治需求,办出地方特色,是引人深思的。从时展背景来看,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我国法学教育承担了三大历史任务,一是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围绕司法改革,为立法、司法、执法环节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通过普及法制教育,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三是发挥法学教育社会服务的功能,结合社会的法治需求,为社会提供法治研究、决策咨询、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在定位选择上,应充分与地方法治建设的需要相结合,更注重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从社会发展需求来看,法学教育应根据各自学校的类型、层次、办学传统与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各自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地方高校作为地方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应与当地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基于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多种法治需求,法学教育可以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协同作用,在发展教育型法律的同时,让老师、学生更多地接触社会,走进基层,通过参与基层社会法律服务,实现真正适应社会法治需求的人才培养。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看,法学是实务性科学,在进行知识性教育的同时,更应注重学生的亲身体验与实践培训,而且这样的体验和培训应贯穿学习的始终,不是靠随意的毕业实习等环节就能完成的,需要长期性与稳定性。如果法学教育能以基层社会管理为平台,通过与基层社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协同关系,那么在服务基层社会管理的同时,法学教育既能发挥专业教育优势,又能将专业教育融入社会实际,适应法律职业的现实需要。#p#分页标题#e#   (二)法学教育与基层法治需求的有效结合   为实现法学教育与基层法治需求的有效结合,有必要进行各项资源的整合,包括知识的整合、人员的整合和服务平台的整合。   1.法学教育与基层法治需求应进行知识的整合。所谓知识的整合,是将专业知识与社会知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课堂知识与社区知识有机融合,使之更具条理性和系统性,从而实现教育的知行合一。法学教育除了强调法律知识和基础理论学习外,更重要的在于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特有思维方式和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离不开社会的。如美国法学教育界认为法律是一种渊博的社会之学,学生学习法律之前必须有较成熟的思想,才可能对法律有深入的理解。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是建立在一种“大司法”观的教育理念之上,即法学教育是广泛地为全社会各领域培养法律人才,为此,法学专业知识与社会知识是密不可分的。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接触的是社会基层,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里有形形色色的人、形形色色的现象,存在很大的社会学习空间。   2.法学教育与基层法治需求应进行人员的整合。基层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明确领导主体、管理主体、协同主体、衔接机制和考核体系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基层社会管理涉及政策、法律、政治、经济、心理等多方面知识,要求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协调能力、组织技巧和心理应对等方面具备较高的素质。而当前,我国基层社区的管理普遍存在任务繁重、人员紧张、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很多基层工作人员结构单一、素质偏低,有些临时聘用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同时基层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其身份、权责、工作形式都有待明确。基层社会管理进行人员的整合就是一方面应以基层社会管理为平台,整合包括政府、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另一方面应重视基层法治需求,重点发挥高校法学人才的专业优势,以协同主体的身份融入基层社会管理,为基层社会管理提供相关知识和业务帮助。高校学生有理想、有知识、有热情,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既充实了基层社会工作队伍,又能充分学习与锻炼,为日后成长奠定社会基础。   3.法学教育与基层法治需求应进行服务平台的整合。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政府主要负责的是服务,通过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确保职能部门形成运转协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合力。法律服务属于社会服务之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具有多元化趋势,既有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所等正式主体,也存在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非正式主体。在这些众多的法律服务主体中,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有的主体具有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如律师事务所、司法所,但有时与基层实际需求不相协调,尤其在我国农村社区,因为诉求成本因素的考虑,在选择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候,更倾向于借助民间习惯和风俗取代抽象的法律条文;有的主体具有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群众切身需要的优势,如基层法律服务所,但其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很多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普通民众“获得司法救济”的道路上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但不具有专业的法学教育背景。尤其是在广大的基层农村,很多法律工作者是当地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德高望重的人组成,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高素质要求。培养法律实用型专业人才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由法学学生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可以弥补律师等专业人才高价位服务标准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基层法律工作者缺乏专业背景的不足。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基层法治需求的结合,有必要构建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明确学校教育与基层社会工作的衔接方式。为此,需要将基层社会中多种法律服务主体进行整合,根据不同层次的法治需求来明确各服务主体的服务范围,如涉讼纠纷由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职业主体负责,民间调解、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由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学学生承担。   三、法学教育服务社区法治建设的实现途径   社区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既有助于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也为社区的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直接以地方社区建设实际为依托,可以在基层社区的法治规划、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社区法治建设的完善。   (一)基层社区的法治规划   当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两部基本法律,在推动城乡村(居)民自治、村(居)民民主、村(居)务公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两法”中涉及的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居)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等问题需要结合社区发展实际,就实施方式、实施过程等进行具体规划。为此,基层社区进行法治建设,首先应进行法治规划,应依据基层社区的地域特点、文化特点和村(居)民特点等,明确依法治区的目标、方式及步骤。在基层法治规划中,地方高校可以社会协同主体的身份,参与基层调查、制度建设和民主监督等工作。以民主选举制度为例,就候选人的情况宣传、基层群众的需求调查、选举人的培训等问题,都可以由法学学生承担。同时,在民主决策机制中,涉及议事规则、听证制度等规范化问题的法学师生也可以参与进来,负责制度建设的咨询、建议和起草工作等。如村(居)务听证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在于保证了村(居)民行使当家作主、直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流于形式,听证参与人没有真正发挥听证的作用,如果由法学学生参与听证过程,负责听证宣传、监督等工作,有助于听证制度的实效发挥。   (二)基层社区的法治宣传   基层社区进行法治建设,需要有效的法治宣传,并且这种宣传需要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果由地方高校的法学学生承担基层社区的法治宣传工作,既有助于国家基本法律在基层的落实,又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在宣传的形式上,可以采取日常性宣传、阶段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性选传是广泛地普法式宣传,主要通过布置法制宣传栏、印发宣传手册、宣传单的方式进行,以便广大基层群众了解我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阶段性宣传主要是结合我国某阶段的立法动态,就新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进行重点宣传,可以与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相结合,采用表演、布置展台等方式开展。重点宣传是与基层群众的现实法治需求挂钩,通过走村入户的方式进行宣传。如在基层进行换届选举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村(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有针对性地解决村(居)民在自治过程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还有可以通过讲座形式,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层群众社保医疗、劳动保障、失业救济和公共服务等热点问题进行宣讲,让广大群众了解我国的法律,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规范行为。#p#分页标题#e#   (三)基层社区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基层社区,存在一些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处于弱势地位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   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可以以社区为基本单位,通过直接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站,开展法律服务。地方高校可以与当地司法局合作,以小分队形式,在周边基层社区设立法律援助点。   通过这种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开展,既可以使更多的群众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又可以解决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案件来源问题,使学生接触更多的,不同类型的案件,从而多方面锻炼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综上所述,基层社会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微观基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需要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形式。   基层社会管理通过调动一切社会协同力量,有助于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地方高校作为重要的协同力量,有必要通过专业优势、人才优势的发挥,尝试“校区合作”管理,促进社区法治化建设。

社会法学范文3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社会科学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恩格斯曾经说过:“缺乏对革命理论的兴趣,是缺乏革命精神的体现。”实践证明,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导,没有科学文化知识的全面武装,就不可能有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出现了多元化倾向,一些人的价值观念趋于市俗化,货币拜物教,重利轻义等道德滑坡现象有所发展,一些领导干部的全局意识淡化,小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时有抬头。   改革的攻坚阶段使每个公民的个人义务和责任加大,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蹭加了个人就业和收人的不稳定性,对照传统社会主义模式所留下的深刻印象,使得一些群众在思想上陷人迷茫和困惑,甚至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发生动摇。所有这些使得理论的武装、舆论的导向、信仰的确立显得愈加重要,而这正是社会科学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社会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快速。   当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正深刻地改变着经济、政治和人们的思维方式及生活方式,也深刻地改变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和我们的国际环境,各个门类的新兴社会科学应运而生。如经济科学、除传统的理论经济学和部门经济学外,现在又出现了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国土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教育经济学等等,其他门类的社会科学也都发展了许多分支。其总的发展趋势是研究的领域越来越宽,学科的分工越来越细。   第三、社会科学的交叉性越来越明显。   社会科学的这一特点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联系的。可谓社会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分工的细密,二是相互联系的紧密。一个人单独完成一件产品是小生产,许多人许多部门共同完成一件产品是大生产。表现在社会科学上就是各门学科的互相渗透和交叉,这不仅表现在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也表现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叉。这种渗透和交叉的结果是出现了许多“边缘科学”,如数量经济学、经济哲学、文化哲学等等。   第四、社会科学的实践性越来越强。   如果说自然科学向生产力的转化周期越来越短,那么社会科学也已走出书斋和学院,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现在的社会科学既重视宏观问题的研究,又重视微观问题的研究;既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又重视应用和对策理论的研究;既重视历史问题的研究,又重视现实问题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探索和实践成为社会科学发展的主旋律。   面对社会科学发展的大趋势,一切严肃的有责任感的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应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同时要深人生活,调查研究,不仅要发现问题,而且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不断增强马列主义的理论勇气,敢于开拓进取。   更重要的是要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回报社会,服务群众,用正确的理论宜传和武装群众。使邓小平理论成为全党全民的指导思想,这是社会科学工作者光荣而神圣的历史责任。

社会法学范文4

 

我们正在进人21世纪这个崭新时代,将是人类社会发生前所未有深刻变革的时代,将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振兴的时代,也将是哲学社会科学获得大发展的时代。社会科学工作者应该从关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前途和命运的战略高度,积极投身于新世纪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探索的伟大事业,努力繁荣社会科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发展。   繁荣社会科学促进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是要从未来社会发展趋势前晗性角度,重视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一是要认识到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二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相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受重视的程度显然总是差一些,境遇往往不令人乐观。二是要认识到社会科学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不可轻视,更不可替代。社会科学中的绝大部分学科,像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文艺学、法学等,本身就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正是社会科学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的重要性,以及解决实际社会问题中所表现出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使许多国家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不重视社会科学的做法。   美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也迟至20世纪60年代初,才受到政府和一些公益性基金会的真正重视和较大规模的经费资助,从而得到较大发展。三是要认识到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空前活跃时期即将到来。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加快,交通和通信高新科技的飞速发展,把我们生活的地球变小了。曾几何时,有人把巨大的地球看作一个“村”。这一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好处,同时也使我们不得不面对大量的新问题和潜在的危险。诸如环境问题、生态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都市化问题、跨国犯罪问题等等,已经十分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探索这些问题解决的办法,是时代赋予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预示着社会科学研究新时期的到来。   繁荣社会科学促进社会发展的具体实施关键,是要抓住重点,深人实际,开拓创新。一是必须深人研究、丰富和发展邓小平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最伟大的理论成就,就是形成了邓小平理论。21世纪社会科学界最重大的理论课题,就是不断总结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深人研究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特征、新变化,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科学地回答并解决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的具体问题。二是必须深人探索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改革进人攻坚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了关键时期,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下大气力研究和探索如何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①我市如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经济持续增长?   ②如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合理高效地配t有限的资源,使市、县属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充满生机和活力?   ③如何建立和完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加快依法治市的进程?   ④如何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使两个文明协调发展?   ⑤如何保障政策发展进程中的社会稳定?   ⑥如何科学制定我市“十五规划”,并使之得到顺利的贯彻实施?   总之,面对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新时代,社会科学工作者任重道远,要进一步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进一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为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进一步坚持尊重知识、珠重人才、改进方法、造就一支高家质的杜会科学工作者队伍,进一步贴近时代、联系实际、为实现市委八届十二次全会提出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杜科工作者应有的贡献!

社会法学范文5

在我国,“五大发展理念”是新时期面对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而产生的创新性理论成果,它也是对马克思社会主义发展哲学理论内涵的全面诠释,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观的继承创新。在我国“四个全面”社会发展战略布局背景下,“五大发展理念”就拥有了发展源动力,逐渐成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决胜阶段的重要灵魂。因此本文希望基于“五大发展理念”,探讨它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视域下的科学内涵,以及它与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发展理论的有效契合。

关键词:

“五大发展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视域;发展践行;契合

自我国“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确立以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就基本形成,它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要发展理念和奋斗目标。在该阶段,我国必须克服社会贫富差距,避免陷入社会的“中等收入陷阱”,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水平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上述就是党中央所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它应该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社会发展哲学理论支撑。

一、基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视域下“五大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剖析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视域下,“五大发展理念”所体现的科学内涵就涉及到促进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历史合力”理论两大要点。

1、对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有效推动

马克思倡导唯物理论,它在唯物史中就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规律,特别强调了生产力之于社会发展所起到的关键作用。他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以及交往形式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源自《德意志意识形态》)。所以在社会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影响到了社会上层建筑的发展进程,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当生产力成为社会发展根本动力源泉并决定生产关系性质内容及启动形式时,一个国家的基本性质也就此形成。可以见得,对人类历史的研究一定要同他们的生产历史、工业历史联系起来,这也强调了生产力之于社会发展的影响状况,它决定了社会发展的走向。

2、关于“历史合力”理论

“历史合力”理论出自于恩格斯的《致约•布洛赫》,它其中就提到“在世界中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它们就是一个个平行四边形,它们所产生的合力就是历史的结果,而这些结果又可以作为一个个整体,不自主的成为对社会发展起到作用的产物。”这一段话就指出了关系社会发展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它不仅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也影响社会改革方向和科学技术衍生。当这些力量从四面八方共同集结汇总,所产生的合力对社会发展就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统筹更多要素,抓住主要矛盾。所以促进“历史合力”是能够影响社会发展、解决分歧,协调发展的,并使这种“历史合力”得到继承和发扬[1]。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视域下“五大发展理念”与社会发展的有效契合

在马克思社会哲学视域下,就存在创新发展理念和协调开放发展理念,这两大理念就是围绕“五大发展理念”所衍生的社会主义发展理论,它与实际的社会发展相互有效契合,为推动社会向前形成合力。

1、创新发展理念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动力理论的丰富

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就证明若以社会发展基本矛盾问题作为切入点,那么生产力创新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就这一点,党中央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也有所明确,它将创新引领社会发展作为第一动力,强调创新之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所以在我国,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要强调创新,例如专业理论领域的创新、制度完善领域的创新、文化发展领域的创新等等。创新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完全驱动力,它转变了社会发展的固有思维模式,实现了更多挑战。现如今是网络信息化社会,以“互联网+”为主的信息时代新导向已经形成,它所给出的创新理念不断与传统商业模式相互结合,发展出更多商业网络领域,提供了更多就业形式和机会,也拓宽了社会发展的经济方式。所以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的视角来看,这种创新发展理念就是“五大发展理念”中所衍生的,能够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动力理论。

2、协调开放发展理论对“历史合力论”的发展继承

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理论为主的“历史发展和理论”思想强调经济发展主导,同时对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哲学、宗教、文学和法律产生极大影响。在“五大发展理念”所引领的新形势下,“历史合力论”是应该被得以继承的,它创新了马克思主义的合力思想,也协调发展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主的总体战略布局,特别关注了我国在发展进程中所存在的结构模式不均衡、城乡区域差距过大、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不协调等等问题。它就鼓励我国要发展地方经济模式,大力提升人民群众经济收入同时也开拓他们的视野,特别是以贫困地区生态资源发展为主的区域教育、文化、经济援助,也要以多元化就业形势来促进社会进步,做到发挥地域优势、缩小差距、协调开发。近年来,“一带一路”合作战略被提出,我国也试图打造以多国多地区多领域为核心的区域性合作模式,实现互利共赢。这种发展走向也契合了“五大发展理念”核心思维,实现了更为开放的合作理念凸显,从不同发展视角、不同空间视角来关注了马克思社会主义发展的合力思想论调[2]。

三、总结

客观讲,“五大发展理念”对新环境、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我国发展提出了新挑战,它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及哲学视域下的思想理念的创新传承,可以说二者在核心本质内容上是相互统一且存在必然联系的。在“五大发展理念”背景下,我国也有了重新面对新问题、新矛盾的动力,它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有力保障。

作者:朱颜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社会法学范文6

(一)背景

随着国家的建立,法律随之诞生,法律依靠国家力量占有调整人们行为的主导地位。流传千年的习俗必然会与现代社会的法律碰撞,就形成了习俗可以容忍但法律却要规制的灰色地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大量的跨国公司进入市场,开拓市场的进程和公司本土化适应必然会有冲突,怎样把握经济效益和合规、合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跨国公司拿捏分寸。其中2013年的葛兰素史克在华商业贿赂案件是这个领域的典型案件,作为一家有着几百年历史的大型跨国药企,进入中国后仍避免不了收贿受贿,以致最终触犯法律,本文将以葛兰素史克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二)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逐步崛起。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也不断顺应全球化潮流,吸引外资,发展市场经济。以可口可乐公司1978年重返中国大陆为序幕,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国投资己成为我国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商业贿赂的情况时有发生。2013年年初,公安部在工作中发现作为大型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销售渠道、提高售价等目的,通过旅行社开具假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套取现金。这些资金一部分流向公司高管的腰包,另一部分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葛兰素史克一案说明商业贿赂已经形成规模和链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我国本土企业的竞争,我们应当对商业贿赂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已经形成商业“潜规则”的问题

跨国公司不仅贿金数额巨大,且手法多样。除现金等传统贿赂外,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其跨国优势,研究出降低暴露风险的贿赂手法。其一,协助掌权官员子女移民、出国“深造”。这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惯常手法,其二,与官员或其亲友在海外设立合资企业。以正常业务往来为掩护,将资金转移到前者名下。其三,运用“期权”令官员卸任后兑现“好处”,许诺在未来给予高位(特聘顾问)优薪(咨询费)。其四,在支付方式上采用“曲线救国”模式,利用第三方缓冲,撇清自己与款项的关系。鉴于第三方保密、安全,这种方式渐为多用,甚至形成了潜规则。从已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看出,贿赂方式不断更新,并且更加的隐蔽,各种直接支付现金的“咨询费”、“劳务费”,提供实物的汽车、房屋、首饰,安排子女留学、旅游考察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由于商业腐败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中国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商业贿赂情况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而南开大学法学院对此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一半以上的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都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经成为许多公司的竞争法宝。在产品质量相差无几的情况下,谁的“手段”高明,谁就能赢得市场。

二、社会环境对法律遵守影响的分析

社会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法律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环境的良好发展的产物。遵守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是制约权力滥用、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针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层出不穷的现象,已经暴露了社会环境对法律的影响,本文将选取社会环境中的社会习俗和市场经济两方面来分析。

(一)社会习俗对法律遵守的影响

人类的文化是多元的,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规制方法,在中国的历史的发展和社会控制中应用时间最长的就是“人伦”与“情理”,宗族制度的存在和安土重迁的思想使我国长期处于一个“人治”社会,习俗作为“人伦”与“情理”,是个人或群体习惯扩散与积淀的产物,被习惯性地重复着直到今天。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仅仅依靠习俗潜移默化的指引人们的行为已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一方面,社会习俗影响法律定义。我国习俗中习惯统称,不需要列举全面,比如《刑法》中贿赂内容为“财物”在习俗中应当是泛指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事物,但法律是严谨的,需要列举全面,因此习俗不能直接运用到法律中,如果将其规定到法律中则失去了其统称的作用,就会变得死板、固定,不适于规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社会习俗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请客送礼”在中国的习俗中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面对国内审批环节过多,每一道程序都会影响跨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益,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为了顺利打开中国市场,借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扩张人脉和销售渠道,“入乡随俗”也成为其商业贿赂的借口,使其看似合理化,进而广泛使用。到一个不同国情的地方,当然需要根据当地情况风土人情调整经营思路和策略。但是入乡随俗不等于没有规则,一旦其突破习俗的范围,则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二)市场经济对法律遵守的影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我国现在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丰富的经济形态所带来的问题,丰富了法制建设的内容,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一方面,市场经济丰富了违法行为的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具体经济过程的控制和约束的范围逐步减少,,由此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葛兰素史克一案中可以看出,各种行贿方式大量出现,如果法律规定的贿赂对象仍然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只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贿赂内容仅仅为“财物”,就会使固定的法律无法囊括所有的违法形态,现有的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刺激违法犯罪的步伐。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很多犯罪分子会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如在葛兰素史克一案可以看出,为了开拓市场商业贿赂已经大量存在,“给回扣”已经成为许多公司的竞争法宝,在此情况下,只有强化法制对经济领域的调控作用,才能抑制部分主体不适当的追求自身利益,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主体和社会成员的行为不至于无序和失控。

三、加强跨国公司法律遵守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对策

由葛兰素史克一案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社会环境适应下的跨国公司本土化建设道路任重道远,跨国公司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其本土化建设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应当总结经验,使跨国公司更好的适应他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与人们的自然习惯和逐步养成的守法观念。法律制定出来后得到自觉的遵守和服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状况。在法律意识中,占核心地位的是法律价值观,遵纪守法的习惯不是天生的,要靠后天的教育培养,新型的违法行为如商业贿赂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形成的,不应当仅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治理,我们应当从源头抓起,加强法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从点点滴滴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及心理,加强对跨国公司及其高管的法律宣传,公司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深刻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内化成规范合法的经济行为,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

(二)及时了解法律与社会环境的变化

社会法学范文7

[关键词]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建设逻辑;社会发展功能

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的基础,学科发展水平决定着高校的办学水平。2015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了五大建设任务和五大改革任务,为高校学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确定了新目标,提供了新思路,全面开启了我国高校“双一流”建设。

一、一流学科建设的社会功能

探究一流学科建设,注重社会功能表达的原因,需要对其内涵与属性进行界定,需要从一般学科建设与一流学科建设之间的差异入手,进而了解一流学科建设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一)内涵与属性辨析

学科建设是指按照一定的范式所进行的发现新的现象与问题、创新知识、不断完善科学理论的活动。一流学科建设是指高校集中力量,如财力、人力、物力,对高水平有特色的学科进行重点扶持,使其产生的结果有积极的外化作用,不断对相关学科进行辐射,提高学术影响力与社会声誉,并且能为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的系统工程[1]。一流学科建设与一般学科建设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从概念上看,一般学科建设注重学科的系统性与整体性;一流学科建设则强调单科的价值表达,注重学科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一流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竞争性主要体现在不同高校之间同类一流学科之间的竞争;非排他性则体现在同校内同类学科内部成员之间对成果以及资源的共享。这样的属性主要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是一流学科建设的组织不能完全独占建设后的收益。因为一流学科建设是高校与社会进行的知识生产与知识交易的活动;二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现状造成的。理论上,每所高校在学科建设上处于平等竞争的位置,但因为教育资源的缺乏,导致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只能集中在少数高校内,从而形成了一个非完全的竞争现状;三是高等教育本身就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从而引申出了一流学科建设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由此可见,一流学科建设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公共产品供给途径。

(二)社会功能的界定

社会是由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型系统,教育是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与社会其他的子系统相互作用。学科建设属于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子系统,而高等教育又属于教育的子系统,因而学科建设包含在社会的子系统中。教育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体现,又是社会发展的推力,教育对社会的稳定运行以及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即为教育的社会发展功能。因此,一流学科建设对社会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推动作用,这种对社会发展起到稳定的、积极的推动作用就是正向社会功能,它包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子系统的正向推动作用。正如布鲁贝克曾经说过,“若大学仅是拥有为社会服务的知识,却缺少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的决心与责任心,那么大学将会因无用而失去存在的根据”[2]。同时,一流学科建设的提出是基于国家与社会发展的角度,其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高校,因此基于国家战略的定位,引导高校将一流学科建设与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相结合,更有利于服务国家以及社会的发展,也就意味着一流学科建设在社会方面将发挥其正向的社会功能。

(三)社会功能表达的内容

由于学科是在一定的历史时空中依据特定的准则构建起来的科学的知识形式,因此它具有历史特性。从内容上看,学科建设是将学科方向、学术梯队、基地、项目建设于一体[3],同时以学科的学术性作为核心建设,其组成部分都具有历史性。因此,一流学科建设离不开自身外部环境的发展,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变化而变化,这决定了一流学科建设的社会功能表达的内容具有历史性的特点,其表达内容是当代社会文化、政治、科技、经济等影响下的前沿产物。一流学科建设的社会功能可以通过其对社会的其他子系统的作用表达出来,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以及其他功能等。从内涵上看,一流学科所产生的知识成果对人类知识总量与质量的贡献是重大的,对知识的生产与传播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而知识的生产与传播对社会的文化以及教育的发展又存在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可以看出,一流学科建设在前沿的学术知识表达、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从学科建设的定义分析来看,学科建设是依靠内在驱动,按照学科自身规律而进行的活动。一流学科建设则是由外部环境刺激驱动的,随着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日益上升,而受到优惠、有利的政策以及特殊的资金的支持。因此,可以看出影响学科建设的外部因素是社会的发展。从学科的概念分析来看,其主要内涵包括:知识体系、历史因素、学科组织、规范研究对象等的组合,对应的主要构成元素为学科研究方向;学科外部环境即社会对学科的研究内容提出的要求、学科的组织结构、学术队伍;学术管理等。因此,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研究方向、科学研究、学术队伍、人才培养、条件建设以及管理等方面。

(一)人才争夺的问题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从这一角度来看,人才的水平决定着学科建设的成果,因此拥有一批高质量的人才对于一流学科的建设至关重要。在对一流学科评价指标主要因素分析中发现,人才因素如杰出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学术团队等对一流学科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正因如此,各大高校为建设一流学科,选择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人才的抢夺,以此保证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占据有利的地位。然而,有序的人才流动才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高校抢夺人才的作法违背了人才流动的规律,势必会引发无序竞价的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西部地区的高校就发生了人才严重流失的问题,如兰州大学,“该校所流失的高水平人才,完全可以再办一所同样水平的大学”[4]。随着人才大战的上演,高校内的学术生态环境也随之遭到破坏,具体表现在:教师奖励模式的不平衡化、新引进的人才与校内原有人才的学术资源分配的失衡、高校教师晋升模式的失衡等。学术生态遭到破坏,高校人才心理产生了不公平感与失落感,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增加了职业倦怠与厌恶情绪,直接影响了学术成果的生成,从而阻碍了学科建设中的社会文化功能的表达。

(二)社会经济功能的过度解读

充足的资源是一流学科建设的物质基础,学科建设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是外部对其经济投入的程度。学科建设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可分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民间组织。因此,一流学科在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与资源获取的途径是多方的。从我国各地的政策中可以发现,各地都在逐渐加大拨款来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然而如何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以及如何建立高校的经费审核机制等都尚未形成科学的方案与制度,造成了经费的无序消耗与重复投入等问题。同时,在一流学科建设中不断追求建设结果的可量化性即重视学科建设的经济产出,这种思维模式,导致一流学科建设的主体将经费不断投入到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学科上,而人文社科类以及基础研究的一流学科建设受到限制。

(三)社会政治功能的过度表达

学科建设主体指的是能够担负学科生存发展职责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政府就是其中之一。纵观高校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我国高校发展始终处在政府的集中控制与约束中,因此,一流学科建设也势必脱离不了政府的控制与约束。政府可以通过颁布相关政策干预一流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决定一流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控制一流学科建设的保障条件和具体措施。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为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提供资金与资源的方式,参与到高校一流学科的建设中,对其进行考核、评估。这种全程参与的方式,使得高校在一流学科建设中逐渐丧失了自主性。同时,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高校内部结构变动时,过于依赖外部的力量,且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尚未能够得到有效的平衡[5],这样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的高效运行。

三、实现一流学科建设的正向功能释放

美国教育批评家弗莱克斯纳在《美英德大学》一书中指出,“大学不是一个温度计,对社会每一流行的风尚都做出反应。大学必须经常给予社会一些东西,这些东西并不是社会所想要的,而是社会所需要的”[6]。学科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大学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发展,释放社会功能。

(一)在学科建设中要明确好逻辑关系

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把不同逻辑结构与内容的知识称作学科,不同学科的整合则确立成组织,学科建设是由学科组织在知识生产方面的能力形成的。学科建设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7]。学科作为大学组织的基本要素,为了获得进一步发展和实现学科组织建设目标,需要资源的支撑和制度的供给为学科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使两者处在恰当的平衡点,因此学科建设要遵循社会发展逻辑。行政逻辑和学术发展逻辑,具体表现为:一是社会发展逻辑为一流学科建设提供方向。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指出要“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统领,以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为导向”[8],强调一流学科要服务于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一所大学不仅需要开展学术基础问题研究,更需要开展基础问题与社会实践相平衡的研究,一流学科建设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紧密相联。以江西省为例,其中部地区的鹰潭(铜)、新余(光伏)、萍乡(资源型城市转型)、景德镇(陶瓷)、上饶(新能源)、吉安(电子信息)等城市,地方资源及地理位置优越,以工业经济为主,各高校依据当地的战略性产业布局和发展而设置了相应的学科与专业,如重点建设的物理学、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电气工程等学科。二是行政逻辑成为学科建设的主要推力。政府的有效管理是一流学科建设的基础,政策是导向,一流学科建设受国家政策直接影响[9]。早在1987年和1988年国家就开始对高校的学科进行评定,并选取了416个重点学科。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开始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此后,政府不断根据社会发展与学科自身发展规律对一流学科建设进行合理引导、有效监督。三是学术发展逻辑是学科建设的基本与核心。学科组织具有学术性和知识性,参与一流学科建设的教师对学科发展的信念、兴趣和责任感影响着学科的学术性发展。因此,教师在研究同一方向的学科内容时,能够形成一致的组织文化信念、价值取向和学术成果认同,并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是学术组织获得合法地位的基础,共同体中的教师可以通过学术切磋、交流来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实现社会正向功能的释放

首先,需要不断加强学科的基础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遵循学科建设的学术逻辑,通过提高人员的素质,不断改善科研的文化环境与硬件环境,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科学研究,实现学科建设服务于社会的价值。一流学科建设的水平不仅仅体现在学术研究的成果上,也体现在营造出的良好的学术环境上,体现在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上。人才的存在对于一流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高校更需要建立良好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为一流学科建设做好保障工作。其次,在学科建设的关注方向上,有引导性地向政府、社会需求偏移。民为国家之本,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实质上是对社会上个体人的发展需求的满足,因此,需要深入了解百姓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认知与需求,促使学科建设的方向与表达在社会个体上得到体现与释放。在此过程中,需要对一流学科建设进行有效且合理的布局,虽然每所高校已经明确了自身的目标,但对一流学科建设的目标定位尚未清晰,因而建设一流学科的高校需根据高校自身的实际,依据政府的宏观指导方向,遵循自身的学术逻辑,为解决社会需求等问题进行建设。为防止过度的经济价值取向而造成学术研究的困境,学科发展需建立以学术逻辑为主导的价值取向认知。同时,政府还应该交还给高校在一流学科建设方面的自主权,在微观层面上进行权力下放,在宏观上依旧保持对一流学科建设的指导。

参考文献:

[1]蒋红等.以重点学科建设为突破口构筑上海高校知识创新的新平台[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30):208-211.

[2]李云鹏.美国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发展动力与变革模式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

[3]郑玉玲.高等院校学科建设探析[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5,12:32-35.

[4]张正国,王根顺兰.教亦多术[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11).

[5]谢延龙.我国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历程、困境与突破[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7(10):26-29.

[6]向兴华.研究型大学学科建设主动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对策[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02):61-65.

[7]孟艳,刘志军.“双一流”背景下一流学科建设的三重逻辑———以河南大学学科建设为例[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7(04):67-71.

社会法学范文8

一、哲学社会科学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创新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古今中外,任何一种科学理论的形成、一个学科体系的构建、一项学术成果影响力的产生,都是由于其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有独到的建树和创新。党的五中全会在擘画“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时明确指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这既包括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创新,也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一定要适应时代要求,把推进理论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力争以源源不断的创新成果彰显哲学社会科学的生命力,以发展着的理论研究、指导、引领发展着的实践。

二、社科创新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新时代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贯穿到具体的研究工作中。在涉及政治原则、政治立场的重大理论问题上,始终保持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中央要求高度一致,不可须臾偏离。同时,要突出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如何及时发现我国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风险、矛盾、困难和问题,以科学的理性思维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化解矛盾、防范风险、破解问题的可行之策,是时代赋予哲学社会科学的崇高使命。近年来,省委党校在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党校优势,彰显党校特色,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山西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对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努力使思想走在前头、研究处于前沿、成果进入实践。总书记指出:“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解决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成果,发现问题本身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成果。我们要深入实际,发现“真问题”,提出正确的疑问,从而聚焦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