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农经代办机制思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农经代办机制思考

一、农经代办机制容易引发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承保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比如A农户已经将自家土地承包给B农户,A农户实际已不种地,但A农户仍然按二轮土地面积投保,B农户投保时把承包A农户的土地也计算在内,因此,A农户虚构了投保标的。再如某农户实际只有10亩地,但投保时填写的种植面积远远大于10亩,则虚增了一部分投保标的。二是替保问题。比如A替B以A的名义投保了农业保险,投保人是A,保险标的归B所有,出险后A获得全部赔款或A和B一起瓜分赔款。三是冒名投保。比如A冒用B的名字,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以B的名义投保农业保险,出险后A获得赔款。

(二)理赔数据不真实。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灾返本,即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达不到公司条款规定的起赔点时,通过编制虚假赔案的方式将农户交纳的农险保费再返还回去。二是协议赔付或平均赔付,即不考虑承保标的受灾程度的差异,通过参与各方协商确定一个赔款金额,通常一个保单项下的参保农户所获得的亩均赔款是一致的。三是通过虚增农险理赔款向部分农险经办人员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向有关参与各方支付一部分额外收益。

(三)农险资金使用缺少监督。

一是农险代办费使用缺少监督。在农经代办机制下,保险机构无法监督代办费资金的实际用途,代办费有无使用、如何使用等情况均不得而知,导致使用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农险防灾防损费使用效果不佳。实践中,保险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了大额的防灾防损费,但检查发现,有的防灾防损费支付已超过了保险期限,资金支付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的支付给对方单位后做挂账处理并未实际使用,未发挥防灾防损作用,还有的防灾防损资金用于治沙打井等,与农业保险关联不大。三是农险专家鉴定费支出缺少监督。在农经代办机制下,保险机构一般会聘请大量的农险专家参与理赔查勘并支付高额的鉴定费,但从检查情况来看,有的专家实际不具备资质,有的专家虽具备资质但实际并不掌握农险查勘定损知识。

二、原因分析

(一)农业基础数据相对薄弱。

当前,我国农业基础数据仍相对薄弱,土地面积存在粮食直补面积、二轮土地面积、实际耕种面积等多种统计口径,加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十分不规范,一般不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因此,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和二轮土地面积不符情况十分普遍,这在客观上给农险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在农经代办机制下,保险机构不会也无法去一一甄别农户的投保的面积是否客观真实,致使虚保、冒保、替保等问题屡禁不止。

(二)公司内控管理不够完善。

一是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还比较淡薄,主要是公司高管、员工对依法合规经营存在重视不够、意识不强、认识偏差和执行不力等情况,仍存在“抓发展一手硬、抓合规一手软”的倾向。二是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还存在漏洞,保险机构未真正摸清农险经营中的各类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范工作。三是内部管控体系还不健全。表现在核心内控制度尚不健全,贯彻落实无据可依;内控制度执行力较差,形同虚设;内审监督检查还相对滞后,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等。

(三)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从农经代办流程来看,农险代办链条上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一层是保险机构和农经部门之间的代办关系,另一层则是农经部门和村干部之间的代办关系。一方面,由于农经部门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两种角色,保险机构无法真正监督其代办行为;另一方面,目前对村干部的代办行为也未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险公司不直接向村干部支付报酬,反过来也无法对其代办行为加以监督考核,村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农险基础信息填写不准确、承保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发生,在利益驱使下甚至会与有关各方合谋来牟取私利。

(四)政府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一是农险代办费使用未真正落到实处。从农经代办机制实践运行情况来看,真正承担农险登记、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的是广大村干部,但农险代办费在自上而下分配过程中基本划拨不到村干部手中,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政府部门对种植险查勘定损结果有一定干预。实践中,种植险理赔通常会达成一个“政府部门满意(无上访事件)、农户满意(不亏本)和公司认可”的结果,而要做到这一点势必会导致平均赔付、无灾返本等问题发生。

三、几点建议

(一)推进惠农政策的协同配合。

一是尽快实现农户耕地信息确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及种植地块方位信息库,避免农业保险中的虚保、冒保和选择性投保等行为。二是建立信贷保险互动机制,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贷款时可提高其资信水平,引导农民不断增强保险意识。三是加快推进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基础建设,从根本上减轻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农业保险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加大对农险经办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教育培训力度,利用不同场合,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加强宣导,使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高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增强严格遵守农险监管要求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人人合规、事事合规、时时合规”的良好氛围。同时,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与职责,切实守住农险依法合规经营这条底线。

(三)健全农险代办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考核办法,强化对农经部门代办行为的考核约束,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并严格与代办费用支付进度和额度相挂钩。二是建议对村级农业保险经办人员明确保险资 格,降低资格准入门槛,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村级经办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据考核结果支付代办报酬,从根本上理顺农经代办机制,实现责、权、利对等。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秩序。

一是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角色上由主导转为引导,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实现无灾不赔、小灾小赔、大灾大赔,切实避免无灾返本、平均赔付等问题。二是建立动态的评价机制。对农险经办机构人员配置、组织发动、宣传、承保达成率、查勘定损质量、农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机构不得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停办农业保险业务。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由财政、纪检、司法、审计、保监等多部门的联动检查机制和重大违法问题移送机制,弥补保险监管部门当前农业保险检查中出现的权限不足、单兵作战等问题,保持农险监管高压态势。

作者:马爽 蔡碧红 单位: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