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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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论文范文1

[关键词]高职院校;形势与政策;教学改革

一、“形势与政策”课的特点

(一)理论武装时效性。理论性是指该课程理论性强,要讲好“形势与政策”课,任课教师必须具备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比如中东局势为代表的国际局势类的问题就涉及诸如劳动、剩余价值、资本、(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等概念和理论,同时也涉及诸如战略位置、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陆)海权论、文明冲突等军事、地理、历史、政治多学科的相关知识。该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就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综合多学科相关知识背景以及相关学者的论述,才能将相关的焦点、热点讲透说明,否则就热点讲热点,就焦点讲焦点,流于表面而影响教学效果。另一方面,该课程时效性强。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每学期初下发的《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选取半年内发生的要闻组织教学,而国际国内的焦点热点瞬息万变,不可能有固定的教材,甚至本周的课结束后,下周的课讲什么内容都要重新严格界定和组织。这里要说明的是,不管是理论性还是时效性,对教师的要求都非常高。而理论性和时效性同时集聚在该课程里面,教学难度更可想而知了。

(二)释疑解惑针对性。根据理论的时效性特点,“形势与政策”课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和直面学生的问题。一方面,“形势与政策”课在大部分高职院校都被划入理论课,但实际讲授中,理论只能是一条隐形的支撑线索,更多的还是针对一个个鲜活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形势与政策”课不同于高职院校一般的理论课,前者重例有理,后者重理有例;前者具体鲜活,后者抽象概括;前者要透过大量纷杂的现象点明本质再回到现象本身,难以有固定的模式套用,后者逻辑分析和推理过程都有理可循。另一方面,“形势与政策”课必须经常直接面对来自学生的各种质疑和问题,现实而敏感,差异性大而又有相似之处。如何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是对任课教师极大的考验,也是“形势与政策”课课堂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点。

(三)教育引导综合性。如上所述,“形势与政策”课不仅要求任课教师具备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还要综合利用各相关学科理论和背景知识,更要有针对性地回答来自学生的各种问题。学生所提问题,从三观缺失到大学生活适应,从学业迷茫到失恋迷失,从网络时尚到人际关系,从社会万象到人间小事,纷繁杂呈应接不暇。在这种情况下,“形势与政策”课要想起到教育引导作用,教师要综合考虑学生各种情况,要掌握当代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特点,使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从不同的侧面和不同角度分析,使学生不失时机地实现智力发展,逐渐促进学生优良思想品质的形成。

二、“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观念和重视不到位。高职院校对“形势与政策”课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到位,对课程重视不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思政课“无用论”的观念根深蒂固。长久以来,对思政课的厌倦,几乎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学生几乎把思政课与“洗脑”“无聊”等字眼直接挂钩,很多教师甚至是学校领导也把思政课归入鸡肋课程行列。第二,高职院校普遍存在重专技轻思政的传统。第三,高职院校的思政课的生存空间逐步被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技能大赛和考证侵吞。于是,“形势与政策”课学分少课时少,任课教师之间以及与专业课教师之间各自为政,大班上课成为常态。

(二)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在大多数高职院校,“形势与政策”课任课教师一般归属于三类———带其他思政课专任教师、辅导员和学校行政人员。第一类教师能上但不愿上,能否上好还是未知数。第二、三类教师愿意上但很难上好。这三类教师分属不同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组织课堂教学。同时在这三类教师中,中级职称和本科学历的人员居多,比例高达60.5%,高级职称和博士学历的教师严重缺乏,占比不到7%。这三类教师一般教学任务繁重,在完成授课任务之余,难以留存科研工作所需的充足时间和自我提升的学习精力,繁重的教学任务在客观上也制约了教师继续学习和教研活动的开展,因而导致部分教师职业能力水平低下难以胜任教学工作。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不够丰富。高职院校许多教师仍然采取满堂灌式教法,有的更是集中起来作报告。这样的教学形式往往会抑制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总处于被动学习,兴趣和激情就得不到有效调动,于是开小差、迟到、旷课、睡觉也就成了普遍现象。另外,有的“形势与政策”课仍然是教师一支粉笔、一本讲稿、一张嘴的授课方式,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没有充分利用,有些教师做的PPT课件,充其量是对传统板书的简单代替,达不到应有的教学辅助效果。

三、对“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程度和教育观念双到位。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是全方位的,而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质是人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就不能局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应关注学生的思想品质和全面发展。“形势与政策”课不是单纯地灌输时事热点,而是磨砺学生的双眼,使其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不是机械地进行道德大义说教,而是磨砺学生的思维,使其学会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不是强制式的头脑洗礼,而是引导学生的灵魂,在带入中发现差异,在对比中发现自我、认识自我、回归自我。如果“形势与政策”课有幸能让学生搞清楚“我是谁”,那么接下来能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就顺理成章简单自然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势与政策”课的真正意义和作用就能呈现出来。因此,高职院校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在人力、财力上,还是政策、组织、措施上都给予足够支持,确实保障其健康和持续发展。“形势与政策”课只是一门课程,但其课程改革和建设发展离不开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实际。为谁培养人和培养什么人是高职院校办学定位的根本问题,也是高职院校包括“形势与政策”课在内的各类课程教学改革的根本方向。高职院校办学都面临经费、生源、师资以及大环境的变化等等都是具体而不能绕开的办学实际问题,直接关乎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关键在于,如何将课程性质与办学定位、办学实际相结合,在综合平衡中找到真正适合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起点。只有找到这个起点,才能找到走适合自己的道路,才能不被各种光鲜艳丽的教育潮流所迷惑。否则,人云亦云始终走不出困境。只有找到这个起点,才能构建良性发展的基本框架。

(二)构建课程改革的基本框架。首先,加强师资队伍多元化建设。专业教师结构配置要多元化。专任教师要“好”,辅导员和行政人员要“能”,其他专业课教师要“愿”。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强、知识结构合理、教学技能丰富的作为专任教师,形成师资队伍的中坚力量。选拔经验和阅历丰富的辅导员及行政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多学科融入的优势。切实提高“形势与政策”任课教师的地位,让其他专业课教师“愿”加入其中,并在统一规划和有力领导下,塑造良性的竞争状态和发展趋势。当然,多元化不是无底线,而是让“形势与政策”课任课教师构成形成良性互补和充分竞争的良好态势。另外,专业教师成长多元化。在教师成长类型上,教学效果良好的任课教师应多鼓励和支持其赛课、评课,培养“以赛促长”“以赛促建”和“以赛促学”的软环境;在教师成长激励上,要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政策支持相结合。在教师考评上,实现学生评教、同行互评和学校考核相结合。在职称评审上给予关注。其次,规范教学内容和管理。“形势与政策”课没有固定的教材和教学内容,却有一条不变的红线———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围绕这条红线,模块化每学期的教学内容以确保教学内容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教育部的“教育教学要点”,可视化每学期的教学专题以确保教学内容的统一性。发挥教研室的作用,标准化备课、编写教案和制作课件以确保教学内容的规范性。另外,课程管理规范化,课程由谁组织协调、由谁布置实施、由谁负责考评,高职院校要出台文件务必落实到各具体职能部门。

(三)课程改革重在形成长效机制。课程教学改革的起点和基本框充其量只能算是制度设计,并不是实施过程更不是结果。因此,高职院校应该在具体教学组织和实施过程中,随着各种问题的暴露,不断结合本校实际,摸索和建立起一套长效机制,并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灵活多变的优势,实施一校一方案和一课一方案的“四一工程”,走特色发展之路,走创新发展之路,走内涵发展之路。丰富教学方法和手段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集中体现。“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瓶颈或许不是选择规范性、系统性的教学专题,而是如何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引导学生参与进来并入脑入心。因此,应充分考虑各学院以及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课表,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充分激活专题,以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导向调动学生的兴趣;充分研究高职学生的特点,找到起点代入理论,内化于心;充分利用热点分析、主题演讲、时政报告、现场辩论等多样化教学手段,提高课程互动比重,激发学生思考,外化于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各种实际问题,高职院校的“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应该在了解课程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综合本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实际,找到课程教学改革的起点,进而构建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框架,并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逐步形成特色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张莉,陆海霞.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8(5):34-35.

[2]雷艳平.高职院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模式探讨[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5,17(3):122-124.

政策论文范文2

关键词:专业服务;形势与政策教学现状;创新思路

2018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形势与政策”课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优质课程的覆盖面,提升‘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形势与政策”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职业教育承担着实践育人的重要任务,更加强调人才培养的专业技能特征,以专业服务为导向的实践创新有效增强了形势与政策课程的精准性和育人功能,如何进行形势与政策教学创新,加强时政理论知识学习、实践问题关注、社会价值引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专业服务导向的形势与政策教学特征

职业教育以培养专业技能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职业化人才为教育目标,凸显育人的专业技能与服务社会功能是形势与政策课程的有效创新之处。

(一)以专业为导向的教学目标设置具备精准性特征

专业为导向是课程设置环节的重要选择,充分发挥学生的专业特质,结合教学大纲有效的分类教学,教研室分类研讨课程内容与教学实践手段,贴合每个班级实际,符合学生专业发展需求,将职业教育的特色融合进来,按层次解决学生对时政信息接收的差异性,较强的针对不同专业的培养特色,发挥课程的精准育人功能。

(二)以服务为导向的教学实践要求具备社会性特征

服务导向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属性,将实践育人与理论教学相结合,成为沟通社会时政信息与课堂学习的桥梁,将学习体验、技能实践、服务社会相结合,将研究的实际问题应用到工作实践中,结合实习与就业,拓展广阔的实践平台,使形势与政策课程的社会性发挥出来。

二、职业教育中形势与政策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课程较强的理论性导致学生对课程的兴趣度下降,育人功能减弱

《形势与政策》课程兼具较强的理论性和实时性特征,理论性强使学生的接受度下降,结合较强的时政新闻又能有效地迎合大学生对信息的巨大需求,思想政治理论教学普遍存在学生感觉枯燥,兴趣度下降的现实问题,时政课也往往缺乏对课程大纲与学生兴趣之间的有效结合,探索结合专业实践教育的时政教学路径,能够有效解决学生的兴趣下降与时政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增强形势与政策课程的育人功能。

(二)教学手段缺乏创新导致课程指导实践的作用不强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的授课主要停留在“教”与“学”的传统方式,使得教学能力目标不能重复实现,理论课教学服务于专业实践的效果不足,学生对于信息的巨大需求早已随着时代的变迁成倍的增长,如何满足学生对时政知识需求,改进学校传统理论的教育手段,成为摆在时政课教育面前的巨大挑战。

(三)师资配备不足,教师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亟待增强

高校对形势与政策课的重视程度决定了专职教师的配备不足,专职、兼职授课教师,辅导员和心理指导老师,都成为时政课教学任务的承担者,教师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不够深入,尤其对班级学生专业的结合程度不深,影响到课程的整体教学水平。因此,应充分调动已有教师对时政信息的获取,并定期进行研讨与学习,充分激发教师队伍的积极性,进行专业与理论相结合的创新教学。

(四)考核方式的单一性,使得时政课教育流于形式

形势与政策课的考核方式主要是论文、卷面考试、课堂讨论等单一的考核方式,教学过程较为传统,然而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不仅仅是理论的简单获得,教育环节也应扩大到实习、就业、专业应用以及服务社会的层面,对考核方式应进行多元化的扩充,对教育教学效果进行持续的跟踪与多方面的评价,使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不简单的流于形式。

三、专业服务导向的形势与政策教学创新的思路

根据当前高校特别是职业教育中,形势与政策课程开设与教学的现状,探索有效解决其中矛盾的创新教学方式,通过专业服务导向的形势与政策教学创新,在教学环节设计、教学内容选取、知识与实践考核等方面凸显专业实践与精准育人特色,创新的教学思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形势与政策课程与职业教育的精准育人功能

“精准育人”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思路,是专业导向的育人方向,是职业教育实现育人目标的重要保障,以学生专业选择为导向,以时政信息获得为载体,创新精准化的“形势与政策”课程实践教学任务,选择任课教师对精准授课全程指导与监督,将时政课程大纲与授课内容结合,渗透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创新意识培养、综合素养实践等多元化能力目标,按专业分类,选择主题式育人方案,设计分类化实践要求,完善专业与理论结合的考核方式。精准育人方案需要推进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制度化、系统化,继续完善师资与配套体系。

(二)将课程内容的时事性与实践育人的实践性相结合

《形势与政策》课程区别于其他思政课程,内容具有较大的广度与深度,涉及国内实时消息、国际重大事件等,授课部分的选择要兼备时间与育人效果的双重目标。因此在授课方法上,要紧紧围绕课程的时事性特点与实践育人的创新路径,最大限度地发挥《形势与政策》课灵活多样的育人优势,在创新教学手段上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创新专业服务导向的专题项目教学

成立《形势与政策》课程教研专题,完善课程师资,包括专兼职教师、辅导员、心理辅导等多方面教师队伍,专题小组进行专题选择、课程管理、任务监督、进度研讨、实践考核等环节,按照课时要求设定主要教学专题,按照大纲与专业的不同,合理侧重教学任务,立足于学生的专业与技能特长,分解教学实践任务,提高时政的接受度,安排实践活动任务,定期完成实践考核与反馈,提高教研小组的教学实效性。

(四)实现专业分类的教学研讨与考核

以往的理论教学侧重于学生的出勤、作业、论文和卷面考试,以专业服务为导向型的教学创新,突出教学过程的研讨和教学结果的考核,建立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实习导师、社会就业方等多方面组成的多元化考评体系,不仅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还包括对教学团队、学生效果反馈的多重评价,创新教师评价机制,结合实习与就业实践,定期组织进行实践督导与效果评价,企业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学生对师资和实习环境进行反馈,定期召开讨论会,及时掌握任务进程,提出考核与评价建议。职业教育应以适应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不断增强学生的人文素养与综合素质,学生的专业素质与品德、政治素质并重,提高形势与政策课程的重视程度,因此完善专业分类的教学探索势在必行。

四、结语

职业教育需要更多的信息化手段以创新教育教学路径,使学生能够与时俱进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通过专业服务导向的创新探索,使其发挥实践的指导作用,充分体现教育的社会化与精准化,强调形势与政策的服务社会功能,结合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双重育人目标,因而探索专业服务导向的形势与政策教学创新思路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夏依丁•亚森.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模式创新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10):204-205.

[2]韩冬.网络媒体环境下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实效性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67-168.

政策论文范文3

国民党中央关于会议提案标准说:凡蒙藏地方现在代行司法权之机关,须将司法权交由新设之司法机关行使,以期蒙藏人民与内地人民受同一法律之保障。⑤会议通过《改进蒙古司法办法大纲》⑥8条,由蒙藏委员会呈行政院转咨司法院核准,由两院会呈国民政府第100次国务会议修正备案。该大纲改革盟旗司法制度的取向是明确而坚定的。如第1条“蒙古地方,应于旗治或其他适宜地点,由司法院积极筹设独立司法机关”;第5条“蒙古世爵、喇嘛等私人均不得受理或处理关于司法案件”。但它也考虑了盟旗地方的特殊性。如第3条“蒙古地方现已设立及将来筹设之独立司法机关,须参用蒙人为推事及检察官,并须设蒙文译员及代缮诉状,以期使得蒙人之诉讼”;第6条“蒙古各旗应选送兼通汉蒙语言文字之蒙人入各法律学校肄业”;第7条“游牧地方得因其情形采用巡回审判制度”;第8条“蒙古地方司法机关传集蒙人时,应请该管旗署或旗员协助办理之”,即保留其部分司法权。“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陷,华北危急。救亡压倒建设,训政话语下的激进方案破局。朝野各方关注经济、教育和国防,“独于内外观瞻所系、人民生命财产所托,且为法权收回枢纽,并关全民重心吸力之边疆司法事务,尚未从长计划、彻底改善,并因厄于目前国库空虚、无暇兼顾”。①当局边疆政策特别是“治蒙”方略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在总体上,南京政府的边疆民族政策已趋软化,且其坚持已非现代化改革,而在于国防安全与国家统一。1934年,南京政府决定成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并承诺“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②这使得盟旗地方司法改革的法理基础流失,改革成效可想而知。律师刘陆民1935年说:“迄今内蒙古各盟旗之司法权可谓超前清而上之,抑何从而见有司法系统”;新疆“高等法院终不办一案,其对各县司法亦自无系统可言”;西康之司法系统亦“无从说起”,③遑论外蒙古与西藏。

国难当头,边疆地区的司法改革问题也受到边远省区代表和法律界人士的重视。相关提案在1935年司法会议提案中占相当大比重。其中关于司法经费问题者25案,5案涉及边疆地区;关于法院设置及法官配置问题者18案,8案涉及边疆地区。尤以绥远高院院长余俊将边疆司法改革提到“救亡图存”的高度。他说:“拥护法权,实为目前治边之唯一出路,亦即民族复兴之一线生机。是边区法院比较内地尤为重视,无待烦言。倘再沓泄因循,坚持以前错误心理,仍将边陲司法视作不急之务,听其自为生灭,则覆巢之下必无完卵,皮之不存,毛之安附?”④相关提案均获会议通过,会议宣言强调:“内地组织较完备,而边远省份,辄多因陋就简,似此畸形发展,殊非所宜”。按照这次会议的精神,司法行政部于次年制定分三年普设计划,边疆省份各县均须同时筹设(盟旗地方则无安排)。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民国政府的地方司法改革几乎横遭中断,但客观上对西部省区的司法发展却有促进作用。论司法人才,东南沿海地区沦陷后,战区法院关闭,司法人员求职于西南边远省区,“贵州司法官几有人满之患”。⑤论改革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末以后,新式法院集中于东部的不平衡发展格局。⑥同时,民族地区司法改革问题也受到较多重视。1943年9月,国民参政会三届二次大会通过的《推行蒙藏地方司法制度》案说:近年来,边省当局尊重司法独立,司法行政人员多能明了边情,恪尽职守,善为处理,故能博得边民极深切之信仰,树立法治清明之威信。因此,提案拟出两项具体办法:(1)请增设蒙藏地方司法机关;(2)请增加青、康、宁、新等边远省区司法人员经费。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交行政、司法两院会商办理”。①当然,司法行政部办理时却不无折扣。国民参政会通过的《川康建设案》,较为完整地表述了南京政府推进边疆民族地区司法改革的策略和地方的呼声。1939年初,国民参政会一届三次大会决定组织川康建设期成会,派遣视察团分赴川康各地视察。参政会在视察团报告书基础上通过的《川康建设案》中提出治本与治标两方面的办法。治本方面有三条措施:(1)制定适合康区民情之特别法规,斟酌康宁各地情形制定特别适用法规,以为边地司法人员处理民刑案件之根据;(2)用彝族民族文字翻译适用法典,“俾康人倮人得知法律究为何物,庶几可以减少各民族间若干无谓之纠纷”;(3)向康百姓普遍宣传法律常识。治标方面有四项办法,即:培植边疆司法人才、统筹边疆司法经费、改进边疆司法程序和缩小边疆司法单位。②1941年初,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因“旅藏汉民管辖权已逐渐收回”,会商司法当局“暂将旅藏汉民司法权,托由本处斟酌地方习惯代行”。司法行政部派员会同蒙藏委员会议定“要点”6项和《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处理司法事务暂行办法》10条,经行政、司法两院会呈国防最高委员会。但国防最高委员第71次常务会议决议“缓议”,直到1944年才“核准施行”。1945年初,司法行政部与蒙藏委员会拟订《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处处长审理诉讼暂行条例》(草案)和《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办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经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③但终至南京政府覆灭,该法案尚未完成其立法程序。

1945年5月,国民党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言强调“必以全力解除边疆各族所受日寇劫持之痛苦,必亦全力扶助边疆各族经济、文化之发展,尊重其固有之语言、宗教与习惯,并赋予外蒙、西藏以高度自治之权。”④同年7月,国民参政会召开四届一次大会,边疆民族问题成为提案热点。雷沛鸿提案在政治方面“宜以法律保证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在文化方面“仍宜尊重文化的少数者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⑤格桑泽仁提议将蒙藏等少数民族自治制度“载诸宪法”,提出3种自治区构想:一是设特别自治区,即外蒙古、西藏,实行高度自治;二是自治区,即东蒙古、西蒙古两个自治区,喀木和安多两个藏族自治区(喀木指西康及川滇边区,安多指青海及川甘边区);第三种可算是“准”自治区,新疆等省其他民族与蒙藏情形有相似之处,“援照蒙藏各自治区办法另订适宜制度”。①李永新则提议:国民大会代表名额规定为“每县市每旗宗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县市旗宗同等;增列“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统辖蒙古各盟部及独立旗等。②但当局未采纳上述提案。1947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从会议提案可以看出,边疆司法改革进展令人失望。青海建省以后,不惟法院设治尚未遍于旧西宁道属,法权所及亦未逾越旧西宁道属一步。“坐是一省之内,此疆彼界,形成异国,法权莫及之,俨同化外。”③宁夏蒙汉杂居之地,“蒙人与汉人间之争执,蒙人固欲旗政府管辖,而汉人则无不愿司法机关之保障。然蒙人游牧为生,居无定处,有事则聚骑争夺,避匿则远?大漠”。所有裁判无旗政府协助则难发生效力,“由是边区之法权,无异昔日外人租借地,于国权统一不无缺憾”。值得注意的是,清末以后改革先行一步的东北也成为要求特殊政策的边疆地区。④这次会议关于边疆地区司法改革的众多方案,成为纸面上的空谈。#p#分页标题#e#

司法改革的特殊政策与国家法制的统一,是一个必须全面审慎考量的敏感问题。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法令,边疆各省当局的要求,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大致可从三方面观察。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低,民族结构异于内地,边疆省区在新司法组织建议方面,除要求较慢的进度外,还要求享有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在实践中,多集中表现为下列两个问题。争取资金支持。与内地省份相比较,边疆省区司法经费特别困难。首先,由于地方财政有限,司法经费乃至被军事、行政等费用挤占。例如青海,该省财政艰穷达于极点,各机关维持费无从筹措,“尤以司法机关为最甚”,积欠常在10余月以上。青海高院认为:“显系本省财政根本上之绝境,而非朝夕之短期事态。”⑤其次,边疆地区司法收入有限。由于司法经费由地方负担,各省司法自收自支。“此在法收丰裕省分,尚能牵萝补茅稍资挹注;而在法收微薄之省,仍属捉襟露肘无法补救。”①对此,边省颇感不公,“甚非平等改进司法之道也”,②普遍要求中央多方支援经费。一是要求中央专案补助。1935年司法会议上,甘肃高院要求按照法官官俸额数编订新预算,除原由省库负担及法收弥补者外,不敷之数即由法部设法拨款补足,使与内地各省法官同样待遇。二是平均分配全国司法收入,统一司法经费。青海高院院长提出《全国各省司法收入应统筹平均动支暨各省司法官员应一律平等待遇实施共同发展案》。宁夏也有类似提案。县司法经费也有类似问题,须由省府统筹,按县配给。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特别是司法当局的态度还算积极。1929年国民党三全大会,即有“确定司法经费”之筹划。对于西康,中央政府就主动承担高等、地方法院建设费用(有意思的是,地方军阀刘文辉并不买账)。到1941年,无论战区或非战区省份,已设或未设法院县份,司法经费一律由国库支出。③1943年9月,国民参政会提请增加青、康、宁、新等边远省区司法人员经费,“送请政府分别办理”,④但效果似乎不佳。在1947年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边疆司法经费问题仍是提案焦点之一。变通司法体制。一是设最高法院分院。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拟酌设最高法院分院数所。按1928年司法部的方案:“拟于北平设最高法院第一分院,甘肃省治设最高法院第二分院,四川省治设最高法院第三分院,云南省治设最高法院第四分院”,分辖边远省区。⑤其他各地最高法院分院一律裁撤,唯东北分院因政治地位特殊而留存,直到1931年东北沦陷。1932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删除最高法院分院之规定。在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上,青海高院院长曹文焕等提议:“虽不能大设分院,亦可按地取材,简置最高法院西北分庭,管辖西北各省诉讼之终审案件。”⑥不过,南京国民政府并未采纳这些提案。抗战期间的最高法院分庭并非针对边远省区而设,抗战胜利后一律裁撤。二是实行巡回审判制度。边疆地域辽阔、交通不便,边省司法当局普遍要求实行巡回审判制。但南京国民政府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少有的例外最初是甘肃。⑦1930年12月公布的《改进蒙古司法办法大纲》也规定:“游牧地方,得因其情形采用巡回审判制度。”正式颁行的各法典都没有此项规定,充其量不过说:“彼外国之巡回审判制,虽难通行于我国,然此际自无妨略师其意。”⑧但抗战全面爆发后,司法院公布《战区巡回审判办法》等,先后实施的湖北、广东等9省均非边疆地区。至抗战结束,相关条例废止。在1947年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有代表提议于边远省份设置巡回法院。大会的审查结果是:“请制定边省或交通不便之地方富有弹性之巡回审判法规。”①三是简化程序、精简机构。国民参政会通过的《川康建设案》建议:改进司法程序,“将一般程序,酌加变通,力求简便,以适应边地需要”;“缩小司法单位,提高边县区长地位,付与兼理初级司法之权。”具普遍意义的是精简人员编制。当时,司法机构“随行政区域而设置,遂致劳逸不均”。例如宁夏、西康等省高院,“以推事一人可了,而依法须分置民刑庭,不得不配置推事多人”。对此,司法行政部准许,“合议审判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就两庭庭员互为陪席,必要时并得依法调用当地地方法院推其职务”。书记官以下各项人员,也尽可酌予虚悬,暂不按照概算所列员额派用。②

边疆省份的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较之内地困难更大。首先是文化教育不发达,法律专业人才储备不足,无法“就地取材”。而高等教育集中于内地省份,边疆省份的子弟毕业后,多数也到中央机关或内地省份谋职。其次,边疆地区生活条件艰苦,无法吸引内地特别是南方各省法律人才。此外,在边疆省区的司法人员,须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熟悉其风俗习惯,合格人选更不可多得。准入门槛较低。以司法官而论,《甘宁青新法官任用暂行办法》规定,“在国立或经最高教育行政机关立案或承认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修习法政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直接派充候补推事或检察官;成绩在70分以上而具审判官、书记官资历者,得派充学习推事检察官。③对于这种降格以求,有的省份并不买账。如甘肃高院在1935年司法会议上的提案认为:“是直视西北各省区为异域,而以人民之生产财产名誉及自由为试验品也。”④辽北高院在1947年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的提案也认为:“减低边疆人员任用资格,制定边疆人员任用各种法规,法良意美,足资补救。惟因有此规定,而边疆司法人员之资格逾较内地为低,势将永无平衡之日。”⑤但多数边远省份对此类降格以求是欢迎的,并力求“用足政策”。例如:《边远省份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经一再延展,将于1948年1月截止。新疆高院在1947年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提请将该条例施行期间再续展三年,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至于其他各省,西康请以关外各县及宁属边远县局司法官适用第二条所定荐任职之资格,书记官及监所人员均适用第三条委任职之资格;绥远建议“凡曾在专科以上学习政治毕业之现任司法人员,及曾任记录书记官多年学历不合经验丰富者,均应由部调受一至二年之训练后,派充县司法处审判官”;贵州要求“对于本省法官资格稍放宽大,援照西康、台湾、东北各省成例,仍适用边远省份司法官任用资格条例”。⑥俸薪待遇优厚。保障司法人员任用待遇及俸给问题,是1935年司法会议提案的焦点。甘肃高院建议:凡轮船、火车不到之省区,司法官薪俸不及官俸额,其不敷之数由司法行政部径行拨发。在边疆服务三年以上者准予优先调近。①宁夏高院建议“凡派赴甘宁等边省司法官,一律由部补助途资在法收项下支给”。②陕西高院第三分院院长萧敷详提出《任用法官须慎人选法官待遇边区与内地尤宜平等》案。全国司法经费统一由国库支出后,此类提案在1947年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仍有增无减。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是受司法复员效应。二战后司法复员,西向避难的专业人员大多东迁,边疆省份亟需提高待遇而罗致专业人才。二是地方政局的影响。例如新疆物价高且币制不同,司法人员之薪给以国币照算,购买力差。三是新不平等政策的出台。例如,司法人员生活基本数及加成数办法,导致内地优而边区较薄。“揆诸厘定初意,或以为边区生活较低,不如内地高昂”,实则边区多数县份,“实与内地无殊,而布匹日用各物,则多由内地转输,且较都市尤昂,兼之边地多属瘴区,气候恶劣,易生疾病,每年医药费恒超过生活费而有余”。此外,还有一些老问题没有解决。一是气候条件恶劣,例如东北,地属边疆又位于亚寒地带,冬衣与煤火之负担高于内地。二是赴任差旅费较多。总之,为发展边疆司法,鼓励司法人员到边疆任职,应提高边疆司法人员之待遇,不必拘于全国一律。会议将相关案件合并讨论,决定:司法人员待遇应特别提高,边疆及其他有特殊性区域之司法人员,尤应尽先设法优其待遇。③但后来重新公布的官等官俸表对此未有特别规定。④考选制度倾斜。在司法人员培养、考选和派任方面,奖励、督促内地司法人才服务边疆。在1947年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司法行政部民事司长吴与新提议教育部在边疆学校增设法律科,免费招收边疆学生;在新疆设立法学院一所。同时,在派用司法人员时尽量就邻省人士选派。⑤兴安、绥远、西康等高院都有类似提案。青海高院院长郭润霖的提案称赞前清时代,就地取才,不遗在远,足以加强民族之向心,而增进文化之交流,实属“法美意良”。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考区限于内省,边地考取之人士仅任职于中央或交通便利之区。青海高院成立后,“合格法官既不可得”,中央派赴本省者绝无,“间或有之,亦不过藉本省法官之名义,而实际供职他省或中央而已”。他建议合格法官应尽量分发边省法院服务以免人才集中于内地一隅,而边省感到缺悬事废;应就边省适中地点划为考区,每两年由中央简派大员莅试一次,并对与试法官人员限定录取名额。大会决议“原案拟送请司法行政部转送考试院参考”。⑥实际上,南京国民政府对此也有实践与尝试。在普通公务员方面,1935年8月颁布《高等考试、首都普通考试边区应考人员从宽取录暂行办法》。在司法官方面,当局为就地取才计,于1937年8月在贵阳举行“司法人员临时考试”,其中“高考”初试录取41名。以后历次考试在西部基本上均设考点。1948年7月修正公布《考试法》规定各省区定额标准,同年高等普通考试即分考区进行,并照此定额录取。①让现任人员通晓边疆形势,掌握少数民族语言并熟悉其风俗习惯,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是边疆地区司法职业化建设的重点内容。《改良蒙古司法办法大纲》认为:“蒙人之语言、风俗习惯与内地不同,若法院之推事及检察官均以内地人民充任,难免因事理隔膜裁判失当,故须参用蒙人为推事检察官,又须用蒙文译员通译推事与当事人间之意思,以期明白事理”。国民参政会《川康建设案》建议从速特别设所训练边疆司法人才,便能粗通边民语文,谙悉边疆情形,习于边地生活;并须于边民中择优培植司法人才,使任司法职务。在实践中,司法人员训练机构都设有边疆政策的课程。#p#分页标题#e#

政策论文范文4

粮食政治学属性反映了粮食同社会权力相互作用时的内涵,而政府制定的粮食政策所引发的各种政治现象也决定于这种内涵。因而,粮食的政治学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策施行可能带来的政治效益。

2如何用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

2.1政治学属性为评价粮食政策提供合理的参考系

宽泛而论,评价体系的科学与否主要依赖以下几点:第一,评价广度,即能够评价的政策范围;第二,评价深度,即评价过程对标准的依赖程度,是否做到了紧密切合标准;第三,评价效度,即评价的结论能否为以后再评提供参考。

2.2政治学属性之下粮食政策优劣的标准

2.2.1粮食的政治学属性揭示

第一,粮食的生产是权力意识的开始。它是一切政治现象存在的基点。区域间粮食生产力的不平衡发展对权力控制的范围和强度提出要求,这种要求随着粮食自身生产状况的变化而改变。第二,粮食的拥有是原始的权利象征。它的形成与发展构建了统治分级的基础和权利结构的模型,而与之相关的所有形式的土地制度,粮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为加强和巩固这种基础所做的努力。第三,粮食的分配决定权力统治的根基。粮食不同于其他的事物,它既是一个民族根本的生存资源,也是国家得以运转的根本政治资源,其自上而下流转分配的效率是衡量政府管理效果的基本指标。

2.2.2粮食政策优劣标准

第一,政策是否有利于改善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如果政策仅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忽略了这种不平衡,没有相应措施来调整粮食生产资源的配置问题,那么政策就是有后期漏洞的。第二,政策是否有利于政府在国内外环境下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权。如果政策直接或间接削弱甚至丧失了对粮食运作的实质控制权,那么无论其起初的目标是什么,这种政策都是危险甚至不可取的。第三,政策是否有利于提高粮食集散分配流通的效率以保障改善民生。如果政策降低了粮食运作的效率,那么就会影响到人民生活质量,情况严重时会爆发政治危机。

2.3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的理论过程

首先,分析粮食政策的背景,政府制定政策所处的时代格局和本国国情。然后,保持严谨态度去分析政策符合标准的程度。这种严谨性是保证评价客观的重要一环,我们只保持客观的态度对待研究的过程,而不涉及科学意义的探讨,分析政策也应严格参照其能否贴合粮食具有的政治学属性来进行,不进行主观的人文关怀。

3用粮食的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

3.1用粮食政治学属性评价坚守1.2亿hm2红线政策

3.1.1坚守1.2亿hm2红线政策的背景

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1.2亿hm2耕地是未来五年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2007年3月5日,温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指出“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3.1.2坚守1.2亿hm2红线的措施

国家为守住1.2亿hm2耕地红线,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以下重要举措:第一,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第二,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系统的互连互通和数据的网络传输。第三,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

3.1.3评价坚守1.2亿hm2红线的措施

首先,“层层落实责任到具体负责人身上”其实就是以行政力量为中介,法律为后盾,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可以揭露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清晰面目,为改善这种不平衡提供依据。“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落实非农业用地建设对耕地的回补制度”和“大力推进整理复垦开发,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就是在维持土地资源配置的平衡和稳定,避免政府对耕地资源管理的逐步失控。可以看到,这项政策的内涵符合粮食具有的前两点政治学属性,而没有违背第三点。综上,当前,虽不能论断政策实施的细节是否是目标整合后的最优选择,但至少没有违背粮食具有的政治学属性,可以说,这项政策不是缺陷政策。

3.2评价我国应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政策

3.2.1转基因农产品相关政策的背景

转基因农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安全问题在国际上引发热议,各国出自利益的权衡致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态度不一。欧盟、日本对转基因农产品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并且迅速出台法律加以限制相关农产品的流入,而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则采用宽松的进出口政策。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我国相关的转基因农产品政策便应运而生,。

3.2.2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政策

我国为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贸易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1996年7月10日,中国农业部为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发展,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6日,政府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且在2002年3月20日付诸实施。中国国家质监总局也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说明了转基因农产品的范围,对其监督、检查、研究、生产、加工、进出口、经营和相关的罚则都做了规定。

3.2.3评价应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政策

1)从政策是否利于改善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来看。

由于转基因种子有可能对本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预料的恶性后果,转基因果实对身体健康可能具有潜在的、不确定的、甚至是长期的影响,所以,我国政府对转基因农产品一直保持谨慎的态度。截至2014年,通过我国法律获得批准,用作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番木瓜,而批准进口的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种作物仅用做加工原料,不得改变用途,不可在国内种植。这意味着至今我国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种植。可以看到,对那些可用作粮食用途的转基因作物,大豆、玉米、油菜,甜菜的管理是很严格的。若此类作物管理宽泛,出现生态环境的紊乱,就会对各区域间粮食生产的稳定模式产生不良后果,给粮食生产的平衡带来恶性因素,甚至造成粮食运营系统的瘫痪,最终威胁到国家的粮食主权。

2)从政策是否利于政府在国内外环境下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权来看。

虽然政策并未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粮食运作的控制权,但由于我国对转基因农产品保持审慎,政策严格限制了进口的转基因粮食作物适用范围,即便现今科技手段不能达到全面控制的程度,也已将其潜在的不确定因素严格控制在了可挽救的范围。因此,政策也并没有使政府丧失对粮食运作的实质控制权。

3)从政策是否利于提高粮食集散分配流通的效率以保障改善民生。

政策指导下,转基因粮食作物的介入是在有序控制下进行,而且进口的转基因粮食作物只用于加工原料,而不像一些国家那样大面积种植,所以,转基因粮食作物的运营过程并未降低粮食分配流通的效率,对民生也未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4结语

政策论文范文5

一是纳入保险目录的农产品分必保和选保两大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农产品,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色、产业规划和实际风险状况,选择不超过6种选保农产品;二是共保体保险保障的对象以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为主,其中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都可以参保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保险;三是共保体保险以保障投保主体的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一般是承包农产品物化成本的50%,保险责任以暴雨、洪水等主要自然灾害为主;四是各级政府均对参加共保体保险的农户进行保险费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最高,达到80%,水稻保险费补贴75%,蔬菜等经济作物的保险费补贴45%;五是共保体保险实行有限额的赔付责任,其中保险赔付在当年保险费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如果超过当年保险费2倍,超过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六是理赔支付分两次进行,发生灾害损失时,首先由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先向受损农户支付核定赔款的50%,剩余部分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完全年总赔款后,按照前述赔付责任承担比例再对受损农户支付余款;七是对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实行以险养险的经营支持,鼓励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承保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和综合财产险等业务以及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开发与承办,以弥补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出现的亏损;八是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伴随农业巨灾风险的是承保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这也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大后顾之忧。为了提高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2011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保险费25%提取巨灾风险保险准备金,逐年积累、专款专用。

2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分析

在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这种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显著,在灾后恢复生产、农户损失补偿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及与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共性的问题。

2.1农业自然灾

害的系统风险和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浙江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农业自然灾害高风险和低风险地区分布较为广泛,在遇到重大灾害的时候,政府和共保体按照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但是风险分区、保险费率和区域风险系数差别并不大,在采取农户自愿参保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高风险地区参加积极性增加,低风险地区参保积极性下降,进而出现一些地区超赔,而一些地区参保率不足,风险不能在系统内通过大数法则有效分散,不利于其自身基金积累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2.2对种养大户

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吸引力较大,对普通小农户的覆盖面不足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模式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承保,对普通小农户则以自愿参保为主,而普通小农户由于耕地少、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比例下降,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非常低,但是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又是自身难以抵御的,这个矛盾目前还很难解决。虽然地方政府对农户进行财政项目扶持时要求其必须参加共保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普通小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自身的成本效益核算。根据相关的调查分析,农户经营规模越大,就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农户水稻种植面积每增加1%,保险支付意愿会增加0.581%。

2.3农业自然灾

害风险再分担机制还不够完善浙江作为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省份,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比较大,全省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损失平均在40亿元左右,遇到大灾之年农业直接损失则在100亿元以上,共保体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随之增加。为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而在这方面,浙江省共保体模式的试点中尚未有新的突破。虽然浙江省政府已经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但是运行时间尚短,资金积累还不够充分,对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有限。此外,浙江省政府虽然财力相对充裕,政府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有能力为共保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财政兜底,但是考虑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终发展走向,依然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高度关注。

3提升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3.1推进适度规

模经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的需求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种植规模是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非常显著的因素,规模越大的种植大户对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强烈,甚至可以自己承担全部保费以期得到保险的风险保障。目前,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经营呈明显增加趋势,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他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是迫切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农业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历史的进程,必须从实际国情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出发,必须与城镇化进程、农业人口转移程度、农业技术进步、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可拔苗助长,必须坚持在适度规模的尺度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2建立巨灾风

险分散转移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赔付能力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一旦遭遇巨灾损失,会吞噬掉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多年积累的准备金甚至资本金,因此迫切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形成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损失多方承担、共同化解的风险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分散保险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应该逐步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再保险保障。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再保险保障,分担其承保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二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建立区域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对遭受农业自然灾害巨灾损失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其抵御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的能力。

3.3建立多层次

政策论文范文6

经济政策不同于经济法,其不属于法律的一种,只是在执行经济政策的时候为了使其内容更加规范,和行使过程中有相应的保护一般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赋予其真正的法律效应。作为国家计划以及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具有分解计划中所规定的经济发展总任务和实现各种宏观调控总量指标的能力,对各种方面的基本行为方针与准则都能直接的发挥出调节的作用。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在概念以及行使上都具有较大的差异,两者虽在字面上较为相近,但绝不能混为一谈。经济政策作为经济法内容以及性质的一个重点,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其中绝大部分的经济法都是透过经济政策所体现出来的,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性,相通性以及同一性等内在的联系。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

经济法具有三大明显的性质特征,第一经济法具有系统性,上层建筑直接能反映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综合性以及其系统性都是由经济法所呈现。经济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物质生活过程中满足了社会以及国家对于经济关系,经济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且具有系统性的调整,为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具体问题,或是具体的权益纠纷中带来有法可依的解决办法,但经济法所设立的最主要根本点是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关系到国家经济利益,或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活动,以系统的理念实施全面实时的宏观的,系统性的协调。经济法第二个显性质就是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而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主要由国家做出的经济协调调控所体现出来。作为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市场上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需时刻秉着社会责任的理念思想,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基准点,凸显其应有的社会公益性。政策性是经济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性质,主要从政策法律化,法律政策化以及法律政策相互混合这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个国家内的经济生产活动往往最先是以政策先行,最后慢慢为了政策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才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让成文的经济法具有为此经济活动相对稳定的特性,同时也不失一般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受到法律滞后性的约束,这就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也由此而有了紧密的联系。而法律政策化就是同政策的法律化相对而言的,指法律具有了某些政策性的特征。法律与政策相互间的混合性作为第三个方面表现出经济法政策性,这一里所说的法正混合简单而言就如,现代国家广泛运用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竞争政策、消费者政策等,几乎渗透到国家经济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以及经济法的每一个部分和分支,这些政策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性的政策”,而是具有巨大影响的,对法律体制具有“补漏”和“缓冲”价值的政策。经济法政策性的特征要求经济法成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政策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而日趋成熟。

三、经济法在政策分析中的具体表现

近几年,经济法在政策分析下在关乎民生,社会利益等社会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都表现出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现社会较为关注的房地产问题,在经济法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中最为鲜明的表现就是现在大家热议的“限购令”。从“限购令”的内容以及其内容可以看出,“限购令”是由政府所制定,但其所制定的程序上会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法规或是政府的规章。“限购令”推出所有具有的政策相对而言更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而从其所表现的内容上看,其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或是针对一些炒房者在消费权利上的直接约束,具有经济法的规则性特点。从其实施的主要目的上也可以得知,“限购令”就是政府对房地产调整控制所使用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时能到达抑制房价高涨所采用的临时性措施,完全符合政策的特点,从内容和目的上看表明了“限购令”即法律的特点,也具有政策的特点,是经济法在政策分析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调控措施。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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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法制宣传月”等活动,经常组织职工和执法管理人员,深入库区及周边,采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宣传,增强了库区乡村组织、人民群众、来水库参观游客保护水源的意识。狠抓水源污染防治认真执行《宝鸡市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在水库开展网箱养鱼项目,防止投喂饵料造成水质污染;严格禁止在水库库区修建娱乐设施和开展水上游乐活动,防止造成人为水质污染;严格查禁向水库倒渣弃土、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污染水质问题;严格保护水库生态鱼类,靠鱼类摄食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有机碎屑和藻类,控制有害生物繁衍,抑制水体富营养化发展。开展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积极实施了库区水保生态治理工程,治理库区水土流失12km2,新建苗圃35亩,育苗7.5万株,建设生态园154亩,完成库区植树85万株,造林5556亩;更新改造库区重要工程设施,加固堤岸,绿化美化库区环境;实施库区和城市供水引水明渠隔离网工程,设立保护、警示标志牌等,使库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加大水源保护执法力度针对水库水域辽阔,库区地形、社情复杂,偷盗、破坏水利设施、林业和渔业资源的行为及涉水案件多发等情况,管理单位充分发挥水政、渔政执法组织机构作用,加大依法查处破坏水质案件力度,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安全。实施水质有效监控水库管理专业人员坚持每月1日、11日、21日三次定时定点在距引水口上游1km的断面采集水样,及时送达专业检测部门进行水质化验,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同时发挥水库枢纽安全监测、图像监控、自动测报等自动化管理系统作用,对水库水质实施有效监控。多年检测结果显示水库水质良好,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项检测指标稳定在地表Ⅱ类水质标准以上。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流域内绿化覆盖率较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特别是每年汛期洪水含沙量增加,杂质和杂物增多,对水质影响很大。库区一些建设项目存在污染隐患。如穿越水源地的宝中铁路、宝平高速公路、千阳千湖湿地公园等工程没有必要的防污措施,直接威胁水库水质安全。流域内的污水处理重点设施,因资金不足等问题,运行难以维系。在治理水库炸鱼、排污等违法事件和库区水保、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由于库区各县和水库专管机构在土地权属、治理理念、利益和工作上的矛盾,缺乏有关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体制和机制。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目前仍留居有陈仓区和千阳、凤翔县7个乡镇、26个村、81个村民小组近20000人,人畜活动给库区封闭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冯家山水库的水质和水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宝鸡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要建立水功能限制纳污红线,整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污水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推进实施排污许可有偿使用机制,全面改善水环境生态治理”的要求和满足大城市百万人口用水需求目标,对加强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充分认识库区生态环境重要性,增强水源保护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落实省政府《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验收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市政府修改完善1996年颁布的《宝鸡市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增加对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污染水源事件和行为等的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治理流域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冯家山水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水库水质的有效途径。

建议尽快成立宝鸡市千河流域综合治理管理机构,积极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加大库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通过农业、林业、环保、水保等部门的支持,整合有关项目和国家投资,向流域和库区综合治理倾斜,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生态环境建设、水污染防治等项目建设;同时,重点在库区滩涂、正常水位至塌岸线高程区域及塌岸区以上荒山荒坡分区分类栽植水保林草,控制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库岸垮塌,减少入库泥沙和杂物。发展水库流域环保产业,减少水体污染目前,水源保护区的主要污染源是流域内农业生产产生的面源污染、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产生的点源污染。因此,建议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建设50m~100m宽的环库绿化隔离带,拦截径流带入水体的各种杂物,阻止人畜靠近水体。鼓励和支持流域内特别是保护区农业生产者降低化肥、农药等施用量,通过政府扶持建设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业基地;大力推广保护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实施厕改和沼气池建设工程;加强流域内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旅游餐饮服务、医疗卫生、矿产和化工、建材行业等重点污染源防治工作,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减少污染源,保护水库水质安全。严格库区建设项目许可制度,加强水源地环境整治开展冯家山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标桩亮界工作,设置水源地保护标志、警示牌;将一级保护区内居民逐步搬迁,有效杜绝和减少人为活动造成污染。严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关,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坚决取缔千阳县在水库库区建设的湿地公园游乐项目。同时将城市供水头部3km引水明渠改造工程纳入宝鸡市重点项目计划,尽快实施暗管引水方案。组建监测和执法机构,强化水源地保护管理建议成立冯家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制定水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水质污染预警制度。组建冯家山水库水质监测站和库区执法大队(或水利公安分局),提升水库水质监测水平和能力,强化水源地保护管理,及时有效处置水源污染事件。

政策论文范文8

当今,中国人口政策正处在一个微妙的位置,是继续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持低出生率的同时导致劳动力不足;还是重新回到生育毫无控制的时代,导致资源短缺加剧,社会问题出现。因此,这是一个我们必须做出人口选择的时代。“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为人口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个新的契机。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粘锅”

指出,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这样多的人民,这么复杂的国情,领导者要深入了解国情,了解人民所思所盼,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要有“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态度。面对众多的经济、政治、文化政策,人口政策作为芸芸众生的一员,也只能算是“小鲜”。“小鲜”数量繁多,且很脆弱,久烹则糊,需要及时翻动。计划生育已经四十多年了,“小鲜”早已“烧糊”了,人口政策现在该翻就得翻。小鲜越糊越粘锅,如果不果断翻动的话,全部都会粘锅。同样,计划生育实行了几十年,已经跨越了最佳发展阶段,渐渐进入衰退期,导致生育率大幅减弱、年轻人口比例下降、老龄化加剧,非常“粘锅”。同时,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反作用,错误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的发展”。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扭曲了民众心理,很多人将计划生育政策当成不变的思维模式,千篇一律的执行。总之,如果继续执行计划生育,“粘锅”会演变成“砸锅”了。

(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带有社会性,人口问题是个社会问题,我们不能撇开社会来谈人口。我们在考查人口政策调整原因时,必须从社会角度去考虑问题。新形势下,社会现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单独二孩”政策的开启迎合了时代的要求,更是扩大了人民消费的需求。自亚洲金融危机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趋势日趋平稳,GDP保八发展显示疲态;市场的供求关系从供不应求转向供大于求;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也从扩大储蓄和投资转变为扩大消费需求。如果继续执行计划生育,会导致需求不足,这与我们努力扩大消费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相悖。另一方面,“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人口红利周期,即相对提高了新增长人口数量,促进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上升,有利于形成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抚养负担轻、于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人口红利期”,为经济增长继续注入“活力”。

(三)家庭生育心理的推动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代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大到国家层面的经济、政治关系;小到家庭层面的家庭关系。家庭作为国家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人口心理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人口政策调整。从功利角度讲,人的行为要追求善的最大化。边沁认为,“人类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家庭选择生育的子女数时便会考虑快乐和痛苦的收支,趋利避害。在经济上,每一个家庭都有自有的一套“人口价值学说”,当家庭认为每一个孩子在将来可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使家庭更加富裕的时候,他们会趋向于多生育子女。在我国农村地区,男孩不仅被认为是家族人丁兴旺的象征,同时也是农业的重要劳动力。在精神上,出于各方面原因,如担心独生子女遭遇不测,以防万一,或者是认为生育两个孩子对孩子心理、品德成长更有利,这时父母都会选择生育两个以上的小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庭愿意生育两个子女,是国家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微观条件。

二、“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影响

“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绝大程度上缓解了低生育率状况,使人口政策与社会现实更加紧密结合。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忽视它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一)生育率短期显著回升

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翟振武表示:“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平均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如果长期低于1.8,或长期在1.5-1.6水平上徘徊,不利于人口的均衡发展。”历史证明,中国的总和生育率最高时曾经到达7左右,而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育观念的转变,总和生育率才得以下降,降至目前的1.5-1.6。“单独二孩”政策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大大放宽了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使我国总和生育率有一个相对显著地回升,并逐渐向1.8靠拢。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前期开展的生育意愿调研可知,全国范围内有1500万至2000万符合生育新政的夫妇,大约50%至60%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单独二孩”政策是在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的基础上实行,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一个过渡形式,这样可以防止一下全面放开两孩,短期的累积效应会使生育率大幅度上升,大大超过更替水平,对长期发展不利。

(二)消费结构的变化

消费结构是指消费中不同商品或劳务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随着我国商品市场化和资源的共享化,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显著提高,居民的各项支出逐渐增加。“单独二孩”政策的实行使得少年儿童人口增加,人口年龄结构改变,从而也影响了消费结构。“单独二孩”政策少年儿童人口的消费更偏向于一些基础的、低水平的消费,如儿童生活用品花费,初级教育文化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水平的消费金额比例下降,如高科技方面的消费,而高科技方面的消费的减少会导致高科技企业的资金积累速度变慢,抑制了相关产业的规模,阻碍产业结构升级,延缓了经济发展的速度。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系列的过程中经济的实际增长“乏善可陈”,但对市场的运行、资源的浪费,甚至于环境的破坏却是可以预见的。

(三)耕地压力加大

耕地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最必需的生产要素,一定的耕地保有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孕育人口最重要的保障。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的人口大国,人口众多且增长迅速,而土地则是一个既定的存量,它不仅不能再生,而且还在日趋锐减。据统计世界人均耕地而积为0.32hm?,中国只有0.09hm,少0.23hm。不仅如此,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更多的土地资源被需要,这些地从哪里来获得?不就是从耕地面积里去拿,如此一来耕地压力不仅是水深火热,更加是雪上加霜。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单独二孩”政策加剧了人地矛盾。国家“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各省市的细则也陆续出台,政策上的鼓励满足了符合条件的家庭想生育二胎的心理意愿,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加入了生育二胎的队伍中,大幅度加快了新生人口数量,这对土地的承载力是更大挑战。

三、我国人口政策改革的方向

(一)人口数契合生产最优化

所谓的生产最优化指的是生产与环境、资源、消费市场相适应,价值最接近边际效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规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只能人去适应规律以谋求发展最大化。同样,我国的人口增长也存在着客观规律,如果我们能找到这个客观规律,那么解决人口问题将不再是空话、梦话。因此,第一,人口数量变化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口是指生活在特定历史阶段和特定地域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的总和,所以在政治经济学中研究的人并非是生理上的人,而是社会生产中的人。也就是说社会中应该有多少人应该根据社会生产所决定。进入21世纪,我国的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水平极大提高,我们必须改变人口政策,以达到统筹人口最优数量的目的。第二,劳动力数量与就业数量相吻合。早有中国学者提到劳动力数量与就业者数量吻合之后能保持人口零自然增长率。在这种人口增长模式下,人口结构按各年龄段平均分布,不需要大规模的人口政策引导,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二)提高人口质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提到:“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它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的需要的人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所以,解决人口问题困境,探求我国人口政策改革的方向,必须提高人口质量,使人口优势变成人才优势。邓小平强调:“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提高人口质量,增强教育水平和强化人力资本是必要的。据相关数据统计,工人受教育年限每提高1年,劳动效率提高17%,假定一个全部由初中以下学历的职工构成的企业将其职工全部换成高中学历的话,则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将提高24%,如果全部换成大专学历的话,则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可以再提高66%。因此,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继续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明确从人力资源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从而达到增强人口质量的目的,明晰人口政策改革的方向。

(三)保持人均耕地高于最小人均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