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范例6篇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范文1

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告称,此举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

国税总局称,近来,各地税务机关反映征收1元以下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常常会明显增高。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包括通用缴款书的印制成本、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费用、POS机划卡缴税费用等。同时,纳税人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

国税总局表示,该项政策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减轻税务征收人员的工作量。

“一家企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额2万元,2万元以下不征税,2万元以上才征税,用计税营业额乘以3%的税率,应纳税额至少是600元,就不会存在1元以下纳税额。”北京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相关人士昨日说。

“但如果一批货物进项是100元,销项是102元,销项减进项,再乘以17%的增值税税率,那么缴税凭证上就会出现1元以下的纳税额了。这种1元以下纳税额的情况在基层还是挺多的。”上述纳税服务中心的相关人士举例称,差额征税相对容易出现小额纳税额的情况。

该人士认为,在实际征税的过程中,税务人员要打印凭证和提供服务等,运用各种人力物力成本,整个缴税的操作过程中,耗费的成本高于纳税额;而对纳税人来说,为了1元以下的纳税额还要跑银行缴税,也浪费成本,所以1元以下应纳税额免税对纳税双方都有好处。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畅通“蓝领”成才通道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离不开健全而系统的培训。今后要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并提出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企业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

今后,我国还将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由财政给予支持。鼓励各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央财政将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要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业绩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用人制度。鼓励企业拓宽职工成才发展空间。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并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开展试点。此外,国家还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核心技术领域探索设立“首席技师”,享受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我国将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2012—2015年,我国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我国将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此外我国还将采取措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不断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

上海:多项政策促就业 非沪创业者首次纳入范围

据悉,上海虹口区近日调整多项创业促就业政策,放宽了对创业者户籍的限制,并将扶持创业的重点聚焦至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和青年群体创业上。

虹口区《鼓励青年创业专项补贴政策》规定:参加虹口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实训)后实现创业并带动就业的青年,给予专项开办费补贴6000元;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的,给予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的80%的补贴;招用本区失业人员的,给予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全额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工商注册登记起的18个月。

专项开办费补贴条件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虹口,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创业组织带动本市户籍就业人数不少于1人。

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虹口,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非本市户籍创业者(法人)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申请补贴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广东:扶贫开发协会启动创业扶贫工程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近日在佛山正式启动了创业扶贫工程,该工程主题为“论坛为指导、科技为先导、创新为动力、青年为主体”。近1300名中小企业主、创业者代表以及创业探路者、立志创业者参加了活动。

政策法规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法规性文件精神,联系实际,教育广大干部牢记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督促干部在选人用人上懂规矩、讲规矩和守规矩,进一步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和用人公信度。

二、目的要求

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纪律观念,自觉履行干部选任和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责,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对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特别是《干部任用条例》等基础性政策法规,要达到领导干部熟悉、党员干部知晓、党员群众了解。

三、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

学习宣传月时间:2012年5月10日至6月10日。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党组中心组近期要以四个法规性文件为重点,集中学习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并继续深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

(二)开展一期专题培训。要以学习贯彻四个法规性文件为契机,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专题培训,引导领导干部加深对有关对有关法规制度的理解和把握。

(三)参加一次知识测试。市委组织部将在全市干部中组织开展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知识测试,将政策法规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市残联将组织党员干部参加测试。

政策法规范文3

一、行政执法规范化

(一)做好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换证工作。严把执法队伍准入关,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换证工作。

(二)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按照执法人员三年岗位培训的要求和培训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坚持做到理论学习与案例模拟相结合,重点培训执法文书填制规范,执法文明用语、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行为规定等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执法大比武”等活动形式,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规范执法文书填制。按照交通部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进行执法文书填制培训,并通过开展执法案件评查等活动,努力实现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制统一规范。

(四)行政处罚制度化。一是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都要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各执法单位要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幅度、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三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月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推进“六个统一”工作。一是统一执法标识,二是统一执法制式服装,三是统一执法案卷填制规范,四是统一执法设施装备,五是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六是统一执法用语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通过逐步推进“六个统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行政审批便民化

(一)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制度。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服务;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功能,切实做到“项目到位、授权到位、业务骨干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县级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结。

(二)进一步倡行“执法为民”理念。深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负责制”,“AB角互补制”,做到“即办件”当场办,“承诺件”限时办,“联办件”牵头办,“急办件”特别办。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逐步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拓展交通窗口的服务功能。

(三)积极推行电子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所有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在网上公开,并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管。

三、执法监督常态化

(一)继续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市局与各单位继续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层级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监督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力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因执法过错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规范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规范的交通行政许可、不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用语和行为,上级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通过整顿执法风纪,促进执法队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落实各项监督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督察制,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性督察和不定期督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落实法制机构核审制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

(四)积极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积极受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确保渠道畅通,把交通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力争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四、普法宣传全员化

(一)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用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参加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广大交通工作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培养、树立和表彰一批交通执法和法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营造创先争优氛围,建立和完善文明执法长效机制。

(三)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省厅制定的“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全市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推进依法治交进程。

(四)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法制宣传日主题,开展“一学三讲”,法律咨询及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增进全社会对交通依法治理的认同和支持。

五、交通发展制度化

政策法规范文4

6月7日和8日,国家主席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安纳伯格庄园举行两场会晤,双方达成七项共识。

一、重申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二、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相互尊重、合作共赢,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三、双方同意加强各层次对话沟通,不断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四、双方同意不断加强两国在经贸、投资、能源、环境等领域合作。同时愿意推进中美新型军事关系建设。中方将应邀参加2014年环太平洋军演。五、重申中方在上的原则立场,希望美方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停止售台武器。六、两国元首认为,中美在亚太的共同利益远大于分歧,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减少摩擦,努力形成良性互动格局。七、两国元首同意继续深化中美在多边机构内的合作。

中国有多少“战略关系”

战略伙伴关系:蒙古、印度尼西亚、尼日尼亚、德国、乌克兰、加拿大、阿根廷、秘鲁、委内瑞拉、智利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哈萨克斯坦、南非、法国、葡萄牙、西班牙、英国、欧盟、墨西哥、巴西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阿富汗、巴基斯坦、韩国、斯里兰卡、印度

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缅甸、泰国、柬埔寨、越南、老挝

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俄罗斯

战略性友好合作关系:沙特

互惠战略伙伴关系:爱尔兰

战略新合作关系:菲律宾

战略合作关系:土耳其、埃及

战略互惠关系:日本

超九成网民支持对欧贸易战

欧盟委员会宣布,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5日消息,决定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截至6月12日12时,共有3904人参与《国际先驱导报》联合搜狐网展开的调查, 超九成网民支持对欧贸易战。

超七成网民认为应公开美黑客证据

路透社6月初报道,中国负责互联网安全的最高官员说,中方掌握美国黑客证据,但不指责白宫。白宫官员4日说,华盛顿认为北京对中国境内发动网络袭击负有责任。截至6月12日12时,共有2011人参与搜狐网展开的调查,超七成网民认为应公开美黑客证据。

为期一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扫除“”

在6月18日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提出: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上。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

根据他的要求,这次为期一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要集中解决上述“”问题。

国务院简政放权清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文件,决定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公布其中104项的清单。重点是经济领域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以及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投资城市轨道等项目的审批权力,其中国家发改委放权所占比例最大。此前的5月13日,在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

2012年白皮书面世

国新办发表《2012年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指出,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取得新进展,国家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此外,被羁押人的居住、生活和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

国务院要求各地对修建政府楼堂馆所进行清查

为落实本届政府“在任期一律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承诺,国务院办公厅5月中旬印发紧急通知,对各地、各部门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此前有媒体披露,一些地方超标准盖豪华办公楼,耗巨资建高档招待所,引发社会不满。专家指出,要刹住这股奢靡之风,必须完善财政预算制度,并建议对已经违规建设的重新核定面积,将多余部分转为图书馆等民生事业。

中央巡视组工作重心转向“反腐”

近期,中共启动最高一级巡视反腐工作,严查党内腐败、监督八项规定落实、严明政治纪律、严格用人制度,对巡视组长“一次一授权”,并赋予抽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手段。分析称,已经运行10年的中央巡视工作组将工作重心转向反腐,各地、各部委的巡视工作也有望进行相应改革。

全国人大确定今年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确定的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今年除初审或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商标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外,还将适时安排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列入立法预备项目的有: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红十字会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事业法、单行税法等。

官员个人事项申报将抽查

今年1月,中纪委提出对领导干部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抽查,随后广东、上海开始试点抽查干部财产申报。目前中纪委正在研究全国性的抽查方案,最可能采纳的方法有三种:一是确定一定比例随机抽查;二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抽查;三是根据举报线索,对被举报官员的申报内容进行核查。

中央部委集体晒“三公”

除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调整的国家铁路局等四部门外,80多家中央部委同时公布了2013年部门预算。与去年相比,此次公开时间集中、力度更大,多个部委主动减少了公务费。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9.69亿元,比去年预算执行数减少1.26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1.36亿元,公务接待费14.34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为43.99亿元。减少的公务用车费占减少“三公”经费的55%,显示了公车改革的紧迫与必要性。

广西:八万干部扫乡村

一场声势浩大、急风骤雨般的“清洁乡村”活动正在广西全力铺开,自治区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八万多干部进驻一万多个行政村“打扫垃圾”。整个自治区已被仔细划分成多个“战区”。全区14个市、111个县(市、区)、1126个乡镇,甚至连全区一万多个行政村都明确了工作队的组成人员。目标便是消除农村垃圾、污水、农药污染等。

最高法院公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审结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首次了十起国家赔偿案例。这些案例在诉权保护、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适用规则、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宣布,2013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182.35元的新标准,比2012年增加19.7元。

公务员聘任制密集试行

有消息称,福建首批聘任制公务员已陆续在漳州、厦门上岗,今年江苏将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公务员聘任制,北京的相应试点方案已在研讨中,广西也将在高层职位试行这一机制,公务员聘任制已经形成潮流。人社部官员此前曾透露,正在制定相应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分析称,公务员聘任制使公务员选拔趋于多样化,略高的薪酬、较短的任期更能激励公务员积极性,并使一些重要岗位不再长期集权于个别人手中,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民政部拟规范家庭寄养儿童

近期,民政部公布《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于备受关注的家庭寄养儿童问题,该意见稿规定,将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寄养家庭须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稳定经济收入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家庭成员须无犯罪记录。寄养家庭可寄养的儿童人数限定在1到2名。主要照料人为年龄在30至60岁之间全职女性,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

我国陆地边界基本划定

外交部官员近期披露,我国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已划定并勘定了边界,解决了90%的定界问题。中国与印度、不丹两国的边界虽然还没有划定,但总体形势也是稳定的。

国企高管收入拟出“限高”政策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公布3个月后,公众关心的国企高管收入“限高”问题进入实质阶段。人社部等多个部门已前往各地国企进行调研,未来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国企高管将纳入“限高”名单,相关政策极有可能于今年下半年出台。

“移民潮”呈现新趋势

调查称,我国正经历以高学历、高净值精英为主要群体的第三次“移民潮”,技术移民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带动大量财富出国。近年来,受国外优质教育、健康环境、安全食品等因素的吸引,不少普通白领也开始设法移民,普通百姓的移民意愿日趋强烈,这一现象令人深思。

“提拔”年轻官员多有背景

近期,云南漾濞县被曝一次性提拔9名乡科级领导干部,83后女性占了8人,有批评称当地只提拔年轻女干部;湖南耒阳市被曝80后副市长王卿系前市长之女,80后新任市团委书记王芳系前市委宣传部长的儿媳;广东揭东县被曝现年28岁的江中咏接替父亲出任副县长,四五年光景即从办事员升到现职。

故宫首次实施全面禁烟

5月18日是世界博物馆日,故宫自该日起正式启动六百年来的首次全面禁烟。职工吸烟将扣除全部门的防火奖金,不听劝阻的吸烟游客将可能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据悉,故宫虽然设置了多处“禁止吸烟”的警示牌,但一些游客随意吸烟仍给故宫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达699万人

统计称,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达699万,为建国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年,而招聘岗位比往年下降15%,就业形势严峻。

政策法规范文5

(一)什么叫农村水电?

1.从定义上讲,农村水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上个世纪50年代,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2.从定性上讲,农村水能是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含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就是开发利用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现实、不经济、不科学的旧观念旧模式;就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倡导,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让电力普遍服务深入农村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直接惠及农业、农民。

3.从定位上讲,农村水电是指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通过开发农村水能形成的中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主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当地水能资源贫乏,通过协议采取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过路(或绿色能源配额交易)向本地提供电力,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为农村水电。

4.从到位上讲,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村农电气化,应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精干、工作到位。必须加强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水能”与“水电”,以及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等。

1.“水能”与“水电”。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水电”,则只对农村水电和水利系统水电,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

2.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

(1)地方性。农村水电主要由地方组织实施,是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主性。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所有权、行业管理关系、财税解交关系、使用权四不变。

(3)政策性。农村水电是在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电力生产力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对上划、代管、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供需直接见面,有供区市场和服务对象,实行办电与管电管网和服务用户的结合。要求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即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中央、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这些政策措施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和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的范畴。

(4)双重性。农村水电既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作为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又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5)准市场竞争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是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工程,是准市场竞争性工程。

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与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而不要社会公益、生态服务目标,要求国家直接配置调节部分资源,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要如此)或引导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用“看得见的手”补充“看不见的手”,不陷入“泛市场化”。

“准市场竞争性”是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非市场竞争性”,而不是“无市场竞争性”,因此,不应把农村水电工程当做政府的“福利工程”来经管,而应在通过国家实行优惠政策体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完全按照企业的要求来经营。

3.农村水电的超前性与外延性,以及实施联网的必然性。

(1)超前性与外延性。电量是电能的集结,电力是单位时间内电能的集结密度。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实施电力电量平衡,起主导作用的是电力平衡,电量的不平衡是电力的不平衡派生的。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供电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电力,要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而效益的发挥,则是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使用电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发展农村水电的超前性和外延性。要求我们不能滚铁球,死守老摊子;更不能滚泥球,越滚越小;而必须滚雪球,创新、开拓,进取、发展。

(2)实施联网的必然性。水能资源和电力负荷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同时就一个行政单元来讲,电源的增长呈阶梯形,而负荷的增长一般呈斜线,叠加在座标图上则反映为缺电---平衡---余电---平衡,再缺电---再平衡---再余电---再平衡,这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上突出反映了实施联网的必然性,要求农村水电走联网之路,实施县内联网、跨县联网、与更大的地区性电网联网、与国家大电网联网,以及打破省际之间市场壁垒,实施边境地方小电网跨省联网,交换交易电能,优化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行余缺调剂,适应和满足负荷需求,保障安全,发挥效益;才能建立比较深厚的技术经济基础,保障和促进农村水电巩固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地实行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三)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

我国水能资源十分丰富,其中可供经济开发利用的农村水能资源1.55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到2005年底已开发4380万千瓦,占可开发量的28.2%。农村水能遍布全国各地,主要集中在长江上游、珠江上游和黄河中上游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这些地区地域大、人口少、负荷分散,不适宜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而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具有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特点。

农村水能是现时期我国贫困山区农村集体和农民唯一易于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的农村稀有资源。开发农村水能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规模适中、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特别适合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开发。开发技术十分成熟,与开发小型煤炭等资源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技术、安全、节约、清洁、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我国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位分布与我国农村水能分布基本一致。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中,有占65%的385个县农村水能资源丰富,可开发量达5477万千瓦,目前开发率仅为15.5%。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是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解决无电缺电问题,实现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三农”的最现实最有效最好的途径;也是这些地区以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为载体,实行农村集体与农民入股办电,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最现实最有效最好的途径。

(四)现状与历史、趋势。

1.全国电力工业和农村水电等现状。

(1)全国电力工业。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亿千瓦,其中水电1.17亿千瓦,占23.4%;年发电量2.4万亿千瓦时,其中水电0.4万亿千瓦时,占17%。我国发电装机、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二位,有效缓解了能源不足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2006年全国将新增发电装机7200万千瓦(其中水电1000万千瓦),今年夏季最大电力缺口将低于1000万千瓦。

据预测,我国到2010年最大电力负荷将达5.84亿千瓦,到2020年将达9.56亿千瓦;到2010年全社会的用电量将达3.64万亿千瓦时,到2020年将达5.64万亿千瓦时。

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我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18亿千瓦,年均增长9.8%,其中水电1.64亿千瓦,抽蓄1762万千瓦,煤电5.90亿千瓦,核电1049万千瓦,气电2471万千瓦,新能源发电1050万千瓦。“十一五”期间全国将关停小火电2000万千瓦以上。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基本消除电网瓶颈,保证电力输送和分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水平,确保电网经济可靠运行。

(2)全国农村水电。到2005年底4万余座、发电装机容量4380万千瓦,占全国水电装机的37.6%,年发电量1380亿千瓦时,占全国水电发电量的34.9%,占全国可再生绿色能源发电量的99%。(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4885万千瓦。)

2005年电业总发电年利用小时为4800小时,水电为3100小时,农村水电为3150小时。表明农村水电有继续提高效率效能的较大空间。

在整个电业总量中,水电装机比重为23.4%,水电发电量比重为17%。充分表明大力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3)我国开发利用风能、大阳能的潜力巨大。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储量32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10亿千瓦,可开发的发电装机容量2.53亿千瓦,居世界首位。目前我国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已达76万千瓦。加拿大埃伏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内蒙古二连浩特市签约,拟投资12亿美元,在2008年前建成一个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亚洲最大风电场。 我国陆地每年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相当于8万亿千瓦时发电量,超过规划2020年发电量的1/3。目前,我国共建设了近800个太阳能光伏电站,总装机1.96万千瓦。

2.农村水电的过去和将来。

(1)历史表明:我国是世界上利用水力最早的国家,早在三四千年前就开始利用水力磨面、舂米、提水灌溉。利用水力发电,是上个世纪初从建设小水电开始的。1905年日本人在台北附近的新店溪支流上兴建了龟山水电站。我国自己兴建的第一座水电站,是位于云南昆明滇池出口--海口上的石龙坝水电站,于1910年动工,1912年建成发电,为清末官商合办,装机5台,容量480千瓦,后扩建为2920千瓦;新中国成立后,另安装了2×3000千瓦机组,并易名为昆明第四电厂。

(2)新中国成立前:1949年我国500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只有33处,发电装机容量3634千瓦。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离开江西中央苏区时,毛泽东曾握着一位当地老表的手说,等全国解放了,给你们一家家送来“小太阳”。1942年刘邓大军在河北涉县兴建了赤岸水电站;1947年在朱德的关怀下,平山县西柏坡村建设了装机250千瓦的勿勿水水电站。老区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前就见识了农村水电。

(3)新中国成立以来57年的实践表明:农村水电的历史,是由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写成的,是由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造就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各有关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决定的。农村水电是贫困山区农民的伟大创举,是改革的先行,是开放的先锋,是科技进步的实践者,是政策创新的体现者。

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汇报后说,“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倡导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胡耀邦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一通百通”的事业,是能够“实现‘两江河水颂伟业,三山灯火照宏图’这个我们祖祖辈辈没有实现过的景象”的事业。钱正英同志说,农村水电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地方性强、群众性强,政策性强的事业。

李鹏同志说,小水电必须要有自己的电网、供电区,没有自己的电网是发展不起来的,要坚持自建、自管、自营,促进小水电加快发展。朱镕基同志说,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的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

胡锦涛同志说,“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尤其要增加对农村水电等‘六小’工程的投入。要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步伐。” 温家宝同志说,“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群众普遍称说:小水电大政策大产业大事业。事实证明,农村水电具有资源的长效性,市场的长效性,资产的长效性,促进与保障农民增收解困致富的长效性。农村水电是媲美“三峡”并直接惠及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中国伟大工程,具有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

(4)新课题新举措。近10年来,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和动力,对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而产生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由于水能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而带来的水能资源无序开发,以及其他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对此,在中央的关怀、水利部的引领和各方面的支持下,农村水电行业从上到下,坚韧不拔,知难而进,从困境中崛起,在崛起中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破突。

从1997-2006年的这1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贯彻水利部党组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10年;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文件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10年;也是奋勇拼搏、探索追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10年。

10年来,农村水电装机不断取得新突破,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实现新跨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开创新领域,农村集体和农民股份制办电开辟农民持续增收新途径,农村水电电网大规模改造,农村水电现代化积极推进,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不断加强,农村水电坚持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深入进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结成硕果,农村水电国际影响显著提高。

新时期以来水利部连续下发3个文件,清查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各地积极响应和认真清查整顿治理,收到显著成效。中编办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水电局的行政职能;人事部重新将水电局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财政部将水电局工资纳入国家机关统发;水利部落实《可再生能源法》重新制定了水电局的“三定”方案,规定了10项行政职能,新增了水能资源管理职能,充实了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同时为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水利系统水电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依据和篮本。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水利部规划“十一五”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645万千瓦,到2010年达到6025万千瓦;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300个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大县,100个装机2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农村水电基地,40个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特大型农村水电基地,10个装机50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强省。我国农村水电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大规模发展,为广大县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和动力,不断深入农村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农业农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面对新形势,当前尚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①农村水电点多、面广、分散,情况不一,要求不同,发展不平衡,面上工作做深做透难度大。

②总体开发程度底,用电水平低,综合效益失衡,行业管理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均亟待提高。

③对属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的农村水电,国家扶持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带来不少问题。

④由于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虽经清查整治“四无”水电站,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侵占河道,过度开发,无证从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影响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

⑤开发农村水电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一些地方在开发与改制中尚存在侵占“三农”权益,损害地方和职工群众众权益等问题。

⑥通过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亟需研究确定的一项重大课题。

⑦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亟需在政府的主导下,国家电网企业尽快实施主辅分离、及早实施输配分开改革。

面对新课题,我们要突出采取以下举措:

①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程办法。

②巩固完善水能独立能源法律地位,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水电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工作,推进农村水电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

③加快农村水电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征用、淹没搬迁、农村水电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充分听取农民群众、职工群众意见,实现、维护和发展好群众利益。

④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农村水电增收解困致富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的特殊作用,让更多的农民在家门口打工,拉动非农就业,增加本地消费需求,带动当地农副产品加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综合创建,整村推进,建设新农村。

⑤提高农村水电企业管理水平,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为企业求发展,为职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

⑥执行农村水电定岗定员标准,大力推行农村水电思想、组织、队伍、方法、手段现代化,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实施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⑦深化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⑧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保障和促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

(五)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发展所制定的“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优惠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为实现农村水电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包括《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与正在审批的《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水电条例》等,已为并进一步为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管理,搞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增收解困致富工程建设和资源管理、建设管理、电站管理、电网管理、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现代化建设等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支撑和保障。

就当前而言,我们要通过上下努力,力争做到:

①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农村水电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发供一体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

②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

③支持农村水电借网过路,电网企业按实际成本收取过网费。

④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等绿色能源进一步实行配额制,建立绿色能源发电交易市场。

⑤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相关补偿入股、投劳投料投资入股、信贷资金入股、国家补助入股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并形成长效机制。

⑥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电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⑦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农村水电建设。扶贫贷款、信用社贷款、邮政储蓄资金、小额贷款要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⑧支持农村集体、农民使用未来农村水电股权权益、未来电费收益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的还贷期,应延长至25年,同时实行财政贴息。

⑨坚持“以税惠农”,农村集体、农民举办的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执行零税率。

政策法规范文6

1、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4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都对民办教育做出了法律合法化还有办学规范的法律规定,鼓励提倡社会各方面的民资力量参与到教育体系中。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具体办学指引后,民资办学组织、团体就从相关的规章和政策上进行参考,从民办高等教育被法律允许到现在,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国家指示、通知、决定、规定等反面规章和政策文件,这些规章和政策在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上做到了具体化。例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时规定》、《关于大量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都具体规定了民资办学组织、团体办学的停办、变更、申请、办学宗旨、办学方向等,其中还对国家的教育系统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出资进行教育建设为主体,社会民资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教育模式,改变传统的国家独立办学对教育发展的限制瓶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时规定》就对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并且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开展程序的有详细的规定。

2、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

自《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标准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发展阶段,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民资办学中的法律责任、机构解散、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先前宪法上对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的缺陷,并且在民办高等教学上具体规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原则、管理在行政上的体制。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由改革开放前的空白到改革开放后的出现,到2002年后的完善。2002《中国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法规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民办高等教育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法律上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了支持和鼓励,确立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把民办教育的办学、管理进行规范化。为了更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系统,国家在2003年还实施了《中国人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把民办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国际化,把民办高等教育限制进一步进行开放,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发展做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保障和规范了民办高等教育飞发展。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版本完善过程中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促进效果,同时也有限制作用,例如1997年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文规定了“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对高等民办教育办学的申请提高了难道。

二、民办高等教育和相关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是以民间集资的一种形式进行国民教育的,很多是以营利性质存在的,尽管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少贡献,但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民办高等教育存在办学本末倒置,教学宗旨不明确,我国的《管理办法法》第四十三条中明文允许了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模式的发展,很多民办高等学院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不重视学生的教育质量问题,同时还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对付相关的国家单位的检查,在教学设施、教学项目上存在作假行为,同时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让很多民办教育有空子可钻,对相关的规定和出发不够完善,监管机制配套工作不到位。

三、政策法规在民办高等教育中的意义

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根据不同时期的民办教学中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或者完善,对民办教学规范和指导具有时段性的意义,在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很大历史和现实指导意义的三大政策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存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这三大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见证,促使民办教育的兴起、发展、完善。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对民办高等教育在办学前、办学中两个环节上都有很的办学指导、办学保障、办学规范化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让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在办学前,对办学的方案确认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机构对办学的硬件和软件投入都有指导作用;在办学的过程中,民办高等教育学院可以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教育管理规范化,及时调整教学方向,端正民资办学的宗旨。

四、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评价

我国明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根据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不断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影响具有时段性,不同时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版本都具有针对性,其中对民办高等教育影响最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这三大政策,这三大政策在不同时期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现实的指导和规范,例如2002年通过,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应了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上的一个里程碑,把民办高等教育进行法律化、规范化发展。同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规范中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性的允许,促使了民资社会力量的办学热情,例如第一部民办教育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就规定了民资办学团体、机构、组织在预留民办教育的必须经费和发展资本外,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民办高等教育的出资方可以从中收取利润。

五、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