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控研究

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控研究

摘要:自2007年国家推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之后,各地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显著降低,农民收入日益稳定,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这些要得力于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但不得不承认,各级政府在管控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时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地方财政。县级财政如何有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风险管控,将是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广泛实施的关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控;县级财政

一、引言

由于农业生产主要靠“天时地利人和”的“天时”,散播空间分散,劳动强度高,生产资料利用具有显著的季节性,具备极大的不可控性,所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各级财政的支持。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范围的延伸,中央、省、市、县财政相继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由于不同地区的农业模式、经济发展水平、风土人情、地方财政实力等存在不少的差异,具体到县级财政支持政策也不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因其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成本性而多次遭受失败的打击,部分县级财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原因是县级财政配套压力大、具体投保、理赔、发放环节监管缺位、财政补贴存在隐患等等,因此实施风险管控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给农民带来福音,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

(一)县级财政配套压力大

因为农业保险辐射范围广、外部效应大,所以才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即需要通过政府的支持才能使其长远发展,而政府包括了中央、省、市、区(县)政府,县级政府作为政府领域的下层,直接面对老百姓的需求,固然重要。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但要求必需地方财政先配套,具体流程是保险公司先将农民需承担保费收入收缴完成后,保险公司再据此进行县级财政补贴申请,只有县级财政补贴到位后,才可以申请市级、省级、中央级财政补贴。中央、省级财政承担比例,中央及省都有明确规定,市县具体承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有的市由于财政压力大不承担或承担的很少,相应的配套压力就转移到县级,因此,普遍出现这样一种现象:财力较为雄厚、财政基础较好的地方政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得“有姿有色”,但实际上地方农业比重较低。而很多落后的县市区属于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县级政府却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来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财政补贴存在隐患

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采取“补贴联动”的补贴方式,使其县级财政有资金支持,从而发展当地的农业保险。然而这种补贴方式时间周期较长,致使中央政府的资金拨款滞后。没有及时的资金流转,为了保险起见,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和保险公司在某些地方也存在着保守的执行理念,尤其在制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农业保险补偿方案的时候。同时,地方政府的保费补贴“参差不齐”,有些地方的补贴比例较低,相对应来说,农民在参保后背负的保费成本颇高。当支付的成本高于自身的支付承受能力和预期估值时,更多为了保险起见,选择不投保。还有些地方为了“保成本”,实行“保费低”、“保障程度低”的补贴模式,最终的结果是农民真正遭遇自然灾害后,仍旧无法获得相匹配的赔偿金额,如此下来,增大了风险管控的风险。

三、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控的措施

(一)适当降低或取消县级财政配套比例

农业比重较大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就大,但是县级财政必须先配套的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农业保险的开展。各级财政应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切实为农民接纳并取得收益。各级财政不应该只根据固定比例分摊模式,而应该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农业比重、县级财政实力、地理位置、文化差异、农业保险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实施符合当地民情的、差异化的财政转移政策,组建巨灾农业保险基金,确定具有差异性的补贴比例,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降低或取消县级财政配套比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支持体系,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真正意义上“支农”。县级政府在配套比例降低后,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加大财政保费补贴力度,大力推进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创新、补助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比如自从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试点推广之后,位于安徽省西北部的阜阳近些年掀起一股种植地方经济作物和特色种养产品的热潮,以往这些特色农产品投入资金大、种植风险大、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许多农民不敢轻易种植。而现在阜阳的各县级政府大力鼓舞当地农民种植闻集草莓、阜南会龙辣椒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给予相应的地方农产品补贴,带动了当地的农业发展。

(二)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

针对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发放、理赔环节的监管缺位,建议:一是打破保险公司区域垄断机制,加大县级财政部门对承办保险机构经营能力的考核,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多种方式,使更多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参与进来,相互竞争,相互监督。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虚报投保亩数、夸大受灾情况,冒领赔偿款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是县级政府可成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控组,可以对农业保险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商讨,并且不定期、定期地监督检查各人员的执行情况。

(三)优化保费补贴政策,提高农户的参保率

中央财政要加大保费补贴,合理配合和支持地方财政,改善目前的“联动补贴”模式,改变固定补贴比例制度,补贴金额要灵活、有弹性。县级政府要遵从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指导原则,构建一个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补贴方针。并且根据情况提高农民的补贴,激发他们参保的积极性,说服低收入的农民仍能参加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中来,共同受益。此外,财政部门可以划分农业保险补贴的对象,比如有一些地区将参保对象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所有农户。地方政策规定只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都可以得到保费补贴。第二,大户人家。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尤其是一些龙头行业、种养大户等,县级政府将给予较为丰厚的保费补贴,以带动产业发展。第三,小户人家。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传统农户,县级政府照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因为这些小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较为浅薄,对农业自然风险和农作物产量损失所能接受的程度较弱,为了保证小农户的持续运作和保持其积极性和农耕热情,需要县级财政对其进行全额补贴。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和支持。风险管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农业保险经济效益的基础。各级财政通过各种补贴政策、宣传推广等方式,激励更多农户投入到农业生产的工作中,增强农户的参保意识,提高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从而有效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提高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适应现代农业保险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赵君彦,王卫国,晋颖.农业保险经营的技术制约与创新路径[J].经济论坛,2016(11):82-84.

[2]张三梅.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J].当代农村财经,2016(06):62-63.

作者:王军 单位:新泰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