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范例

农村法律知识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1

追求优质教育是所有受教育者的共同愿望,提高教育效率是农村社会与政府部门对农村教育的最新期待,平衡教育质量与效率是发展农村教育的合理方式。但是,由于教师、学生、教育场地设施之间的失切性,使农村各学校间及同一学校的师资、学生、场地、设施、设备的质量与数量始终呈现出失调发展状况,进而影响了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平衡发展。平衡教育质量与效率的数量关系,以班级标准化限额和师资质量均衡化程度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成效考核指标,重新理顺农村各学校软件与硬件的数量关系,是实现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平衡发展的根本方式。

[关键词]

农村教育;数量;质量;效率综合

以往农村教育发展方面的研究发现,由于研究者所处环境及其价值观的不同,出现了两种农村教育发展方向的主张:一种强调质量,一种主张效率。但在实践中发现,两种主张分别不足以解决我国目前的农村教育问题。新世纪的农村教育需要努力提高质量,但也应该更加注重效率,提高质量、效率是实现农村教育协调发展的合理性方式。

一、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平衡发展的意义

教育质量是教育产品满足教育主体需要的主要因素。基础教育阶段,教育产品是人才,教育主体指相关教育人员或社会。所以,高质量教育产品可以更好地满足教育人员或社会发展的需要,低质量教育产品难以满足教育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是教师、学生、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办学方式,所以制约教育产品优劣的主要因素是教师素养、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教育设施手段和办学方式,决定教育质量高低的主要因素也是教师自身素质、学生素养、教育内容、教育设施手段和政府办学方式。在教学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场地设施大小好坏是形成教育产品质量的基础因素,教师素质高低是教育产品质量好坏的关键原因,办学方式是形成教育质量的最直接和最后原因,而学生既是形成教育质量的根本性因素,又是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志性因素。因此,可以说教育产品质量是优质教育的原因,也是优质教育的结果。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质量观。传统社会的教育质量观以简单化、片面化和模糊化为特征,是对教育产品优劣好坏的朴素化评介。现代社会的质量意识已经走出了传统静态、单一化的质量观,成为一种动态性和整体性的认识[1]。效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社会效率,是社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狭义的特指经济效率,是单位时间的经济收益率。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在内的其他各种社会投入不变或减少的情况下,产出却在增加称之为效率。教育效率是广义性社会效率,是社会对教育的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比率,或者教育产出数量与社会消耗之间的比率。社会投入不变或减少,而教育产出量却在增大,教育效率就高;社会投入多,而教育产出量却小,教育效率就低。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消耗获得最大的教育效率[2]。追求优质教育是现代社会各个教育主体的普遍目标。农村学生家长因为师资、教育设施等条件的限制,更渴望他们的子女能与城市学生一样能享受到优质教育。但农村学生家长因为生存环境和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大部分人还是希望子女能就近上学,以减少家庭教育开支,保障孩子人身安全。对于农村学生而言,他们也普遍希望就近享受优质教育。农村偏远地区学生因生活条件恶劣更渴望平等享受优质教育,并希望通过优质教育获得更好的发展,以彻底改变个人的前途命运。但是,农村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区域内相对优秀的师资、优越的教育设施主要集中在城镇。地理位置偏僻、经济条件落后的偏远乡村地区很难获得优质教育。教育资源分布长期不平衡,给农村偏僻地区基层学校学生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影响了学生个体的身心发展,也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和社会需要增加对农村公共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少对社会处境不利和社会边缘群体的伤害,促使这类人群获得最好的发展。追求教育效率是农村现代社会及其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府改进农村教育工作的新动力与新目标[3]。农村地区经济社会水平落后、人力资源匮乏,更需要多出和快出人才,以实现跨越式发展。政府行政部门也期望最大限度地发挥、提高农村教育投资的普遍效应和社会效率,以有限的财政投入获取更大的教育效益。在政府投入不足情况下,我们更期望以较少的社会资源获得较高的教育教学效率。影响教育效率的直接因素是教育场地设施、教师和学生的数量与质量。教育场地设施与教师数量多而学生数量少,教育教学效率则高,但教育投资和产出效率就低;教育场地设施与教师数量少而学生数量多,教育教学效率则低,但教育投资产出效率相应较高。没有一定数量的场地设施和学生,就形成不了规模效应,也不能取得基本教育投资效率。但若为了教育经济效率而集中办学,就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率。因此,发展农村教育需要均衡不同层级学校学生数量,保证各学校共同的经济效率和教育教学效率,避免各学校因师生、场地数量失衡而出现效率失衡现象。统合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发展是发展当代农村教育的合理方式,统筹农村教育质量效率是符合农村地区各类学生发展需要,符合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基本方式,也是符合农村教育发展规律的内在方式。但是,由于历史、地理、教育自身因素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使农村教育质量效率存在诸多问题。

二、制约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平衡发展的几个关系

从理论层面看,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方式、教育主体(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对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会产生影响。但从实践领域看,影响教育质量与效率的主要因素是教师、学生、学校设施设备的质量数量以及三者之间的适切性。教师质量与数量、学生质量与数量与学校场地规模相匹配,有助于形成质量与效率;否则,或者影响质量,或者影响效率。三重关系中教师的数量与质量关系是形成农村地区不同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关键,也是形成农村地区不同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原因。没有优秀师资力量作保证的学校,就不会有高效率教学,会影响学生整体发展的速度和效率,同时也会影响学生更好、更快地发展。教育产品不能满足教育主体需要,也就没有更好的教育质量。但是,由于农村地区工作生活条件艰苦,教师工作内容多样和教师工作压力巨大,很少有教师愿意向这些学校流动。同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基层学校又以有限薄弱师资维持其存在态度,造成越是基层学校其教师人数越少,非专业性代课教师和老教师越多,教师结构性质量问题越严重以及学生学业质量越差;而层次越高的学校教师人数越集中、专业性代课教师越多、师资更优越、学生学业质量也较好。2010年11月,笔者对宁夏五所村级小学教师结构调查时发现,各学校60%以上教师年龄超过了45岁。这些教师既没有外出进修学习过,又基本上都是非专业性代课教师。由于专任教师数量不足而代多门课、全天候上课导致无法精细备课的教师很多。虽然提高了教师的使用效率,却影响了其教学质量。而乡镇级及以上学校,教师数量增多,教师职称、学历水平较高,代课门类少而专业化程度高的教师较多。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相应较高,教师的工作内容相对较少、工作量小、使用效率较低。学生的数量与质量关系是教育质量与效率的根本,又是学校教育质量与效率关系的直接反映。所以,平衡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关系必须平衡农村学生数量与质量关系。但是,由于农村地区师资数量、质量差异明显,由师资质量拉动的各学校学生质量、数量差距也随之显现。又因各地积极推动撤并学校的运动,造成不同层级学校间学生数量、质量出现了愈来愈明显的差异性。1998年至2003年,陕西某地区乡镇学校学生占全地区学生的46.07%,乡村学生减少了27.90%;1998年至2008年,该地区城镇学生增加到了79.33%,乡村学生减少了67.02%[4]。众多村落学校学生逐渐流动到乡镇中心学校,也有越来越多的村落学校学生流动到了城市学校,从而使不少新农村投资建设的新学校变成了“空巢”学校。而乡镇学校在被迫进行大班额教学和实现了教育效率的过程中,教育质量却难以提高。据了解,近年来西部地区乡镇中心学校平均班额普遍达到了60人以上,有些学校班额甚至达到90人以上,而城镇学校70%的学生都来自于乡村。按照发达国家确定的班级规模标准,正常班级规模应控制在25~30人,而我国班级规模标准长期执行的标准是45人[5]。理论上讲,班级规模低于标准数值将降低教育效率,高于标准数值则会降低教育质量。农村地区不同层级学校班额量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其效率变化,并影响其质量变化。农村村级学校因学生数量少、班级规模小而有助于增加每个学生的教学时间,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但这同时又大大提高了其师生比,降低了农村学校的教育投资效率。乡镇及以上学校因学生人数多、班额扩大而大大节约了师资力量,相应节约了教育成本,教育教学的经济效率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却无法因材施教,难以实现教育教学质量上的相应提高。班额扩大以后,教师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了维持教学秩序上,而用于具体教学的时间随之减少。另有调研发现,班级规模过大与学生成绩呈反比例关系[6];还有研究表明,被动流动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对学校的适应性明显下降[7]。因此,在区域内学生数量确定的情况下,学校学生数量非合理性增多或减小不仅影响学校教育质量、效率的协调发展,也会导致学校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失调发展。办学基础设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关系既是平衡学校教育质量与效率关系的前提,也是平衡不同学校教育质量与效率关系的重要方式。而农村、乡镇两级学校办学基础设施设备条件长期存在数量质量、使用效率间的平衡问题。乡镇学校教学设施条件整体上优于村落学校,村落学校基础设施、设备、器材整体上严重短缺,为农村、乡镇两级学校质量效率平衡发展带来了难题。2010年之前,全国各地许多为新农村建设修缮的村落新学校因政府撤点并校政策的实施变成了空荡荡的校园,修整完好的教学设施利用率和教育投资率跌到了低点,而乡镇及以上学校因学生持续涌入、生满为患和基础设施的过度使用,使教育投资效率有了显著提高,但因为无法保证每个学生享受足够的教育资源,难免造成其教学质量下滑。一般而言,有多大场地就应当按生均面积接受相应数量学生,有多少学生就应当按相应的生师比配置教师,才可以促成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协调发展。但近十年来,农村地区层级高、占地面积大的乡镇学校接纳的学生越来越多。有些学校接纳的学生数量已经远远超越了其承受能力,造成其教育投资效率显著提高的同时,质量也在逐步下降的事实。层级低、占地面积小的村级学校因接纳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少,以至于远远达不到标准班额,进而出现教育投资效率下降的状况。因此,只有平衡好同一学校和不同学校师生数量质量关系,平衡好同一学校和不同学校师生数量质量与其场地设施硬件数量质量关系,才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协调发展。

三、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平衡发展的基本方式

由于农村教育质量效率失调发展源于对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场地数量和质量关系的误解,以及所采取措施的失当性;因此,平衡教育质量与效率关系的最好方式是由教育政策专家统一协调规划其运行,具体可以通过专题调研、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等形式,形成行政决策人员统筹兼顾的合理性质量与效率观。由于教育效率不代表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也有高于、低于和等于教育效率几种情形,高质量不代表高效率,提高质量不等于提高效率,高效率也不意味着高质量,而且任意学校的质量与效率不能被其他学校的质量与效率代替。因此,只有统筹兼顾每所学校内部的各类质量与效率关系、统合好农村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各类质量与效率关系,方可以实现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平衡发展。而充实村落学校教师数量,均衡村、乡两级学校教师质量,稳固村小学生数量是平衡农村学校教育质量与效率的核心和主要方式。实践证明,农村地区教育质量效率失衡发展的根本原因是村落学校教师数量不足和乡镇两级学校优质教师数量不均衡。因此,平衡农村教育质量与效率关系的核心是村级学校师生数量补充和各学校优质教师、学生资源的均衡方式,而农村师资数量补给、质量均衡的主体又是县乡两级政府部门。因此,应当以我国中小学班额45人为上线标准,按照国际班额30人为下线标准,通过学生人数与课程门类数量核算教师数量,并将高职称、高学历、骨干教师均衡分布程度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同时,以更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如绩效津贴等方式,推动农村地区教师自觉向下流动,自觉平衡农村教育质量。平衡农村、乡村两级学校之间及其内部软硬件数量关系是平衡农村地区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基本方式。场地设施设备是办学的前提条件,没有最基本的基础设施设备就无法组织实施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学校基础设施设备若不随师生情况而变化,也会影响教育质量与效率的平衡发展。基础设施设备的增减依据的是学生数量变化,因此,平衡学校数量、调整学校规模需要以师生的数量为依据。在扩大乡镇学校规模之前,提前统合和增加其场地、设备等基础设施数量,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实验和课外活动正常进行;村落学校学生数量减少之后,需要尽快转移其设施设备,避免教育资源的闲置浪费。平衡农村村乡两级学校,以及每一所学校基础设施数量及其师资质量与数量发展方式,实现农村教育教学质量效率的平衡化发展。平衡农村地区师资等软件及其硬件的数量及其质量关系,是平衡农村教育质量效率发展的合理方式。

作者:王安全 单位:宁夏大学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韩映雄.高等教育质量研究———基于利益人的分析[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3:27.

[2]靳希斌.教育经济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6):261.

[3]范先佐.中国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合理布局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6):61-64.

[4]榆林市教育局编.榆林市教育统计年鉴[G].1998,2003,2008.

[5]潘颖,李梅.班级规模与学生发展的问题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59-163.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2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3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4

在法律知识的组成结构、法律意识的强弱程度,以及二者在考评体系中的权重并不完全等同。由于普通公民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存在着差距,对于普通公民的法律知识评价要素的内容,应当适度放低底线,以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为宜。相对普通公民,大学生受教育的程度较高,他们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获取大量的法律信息,加之高校一般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在校期间均接受了普法教育。因此,对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考评设置,应当适当抬升底线,其法律知识不限于民法、刑法,还应拓展至行政法以及与社会热点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法领域。对于法律素质的考评设置,针对不同的主体要有所区分。就大学生而言,应当侧重法律信仰、权利意识、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考评。一个只有法律知识,却不信仰法律,缺失权利意识、不善于从法律角度思考的大学生,即便知识再丰厚,法律素质也是残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考评中的权重也应不同,普通公民,应当侧重于法律知识,而大学生应侧重于法律意思。尽管普通公民在丰富的生活经验中容易形成和积累一些与法理精神一致的基本观念,但他们并没有太多机会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知识应当作为考量该群体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变量。大学生恰好相反,他们没有很多社会生活经验,习惯于接受二手观念的灌输,极易形成偏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因此,法律意识更能反映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方式———问卷调查主要是大学生法律素质评价的主要方式,问卷内容的设置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评价机制的核心。设计调查问卷,首先要界定调查对象,即调查客体,因为这涉及到问卷类型的划分。

民法婚姻法知识掌握较好,其他部门法掌握一般。婚姻法基础知识,正确率83%,劳动法基础知识,正确率52%,行政诉讼法知识,正确率41%。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在汲取法律知识方面往往偏重实体法,忽视程序法;偏重休戚相关的法,忽略事不关己的法。主要因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性学习,法律知识的获取往往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和临时的兴趣。

法律信仰不够坚定。对权力与法律关系的认识,54%的学生认为“权力高于法律”;遇到法律纠纷时,58%的学生选择了“找关系把事摆平”,21%的学生“对司法机关持怀疑态度”。调查发现,大学生并不十分理解权力与法律在法理上的应然关系,即便他们理论上理解权力不能冲破法律的原则,但心中却仍然怀有崇拜权力、看重“关系”、情法纠结的俗世情怀。究其原因,年轻的大学生在理论结合实践的途径和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他们对验证法理学理论的实践,主要来自于间接社会经验,“现实社会中发生的涉法事件,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例,往往成为他们初步了解法律问题的主要途径,当那些以权压法、人情案、关系案等反面案例转化成他们的第一手资料时,他们往往不经过深层次的理性分析与思考,而仅仅根据事件的表象,就情绪化地得出‘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结论。”这也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不够成熟、对法律的信仰不够坚定。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农村治理现代化;基层组织;村民

1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对乡村基层治理做出了详细部署,在规划的第八篇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夯实基层政权。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力争5年内建立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机制、基层服务平台。多主体治理,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这充分表明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如今比较重要的研究方向,它将推进农村的发展,推动农村的富强。如今,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全国乡村发展程度不均,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不完备、农村发展动力不足、村民文化水平、整体素质较低。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探讨出一条清晰、有效的农村治理现代化道路。本篇论文将以M旗的农村为例。M旗位于偏远地区,是一个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研究发展落后的旗县在现阶段对于如何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是比较有意义的。

2价值意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联系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并以现代化为落脚点,揭示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而农村治理现代化就是将治理现代化应用于农村,运用现代化方式手段来进行治理。农村治理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人民充分参与治理;有利于规范治理手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尺度应该包括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建立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体系应该作为最重要的尺度标准。这些价值尺度在农村治理现代化中依然适用。笔者认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意蕴为依法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管理人员精英化;基层组织体系完备。

2.1依法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法治建设给出了具体指导。这要求广大行政人员要依法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公平公正的服务,对于行政人员来说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把权力更好地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2.2多元主体共治。治理现代化是从“政府垄断”向“多元协调”转变]。治理现代化不是由政府垄断管理公共事务,而是号召市场、社会与政府一同治理。各行各业、广大群众都要参与到公共治理中来,表达自己合理的诉求,明确国家主人身份,为社会建设出谋划策,并对行政人员进行监督。政府也要理清自己的角色,树立“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念。

2.3管理人员精英化。管理人员精英化是农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高,可以确保农村快速的发展。精英化管理者可以带来积极的致富态度、开拓的思维和先进的方式方法,可以带动农村改变落后的境况,通过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农村实践出来,带动农村百姓发家致富。

2.4基层组织体系完备。基层组织包括基层政府和村支部。在农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基层政府与村支部是推动农村发展最前线的组织,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备,将会有利于各项国家战略的实现,只有其体系完备,能够准确、有序地开展工作,才能确保农村发展的每一阶段目标可以按部就班的达成。因此,基层组织体系完备是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保障。

3农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

通过在该旗县的部分乡镇进行研究,对照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意蕴,可以发现乡村中普遍面临一些困境。

3.1法律知识欠缺。在治理现代化中,我们强调依法治理。目前相关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不完备,大多没有法学背景,法律知识只是在日常的工作中积累或者在政策的学习中吸收,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这可能会导致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把握法律要求的尺度。大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匮乏。因文化水平受限,大部分农民未受过专业法律教育;并且农民精力有限,把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耕作、劳务,对于法律相关知识不愿、不想去过多了解,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会存在一种老百姓“恶意告状”行为。认为只要自己的诉求没实现就可以上访,因此出现了自己的要求并不合规合法,却仍将行政人员举报,由此对行政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2治理主体单一。目前,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未实现,以基层政府为主导、村干部辅助、农村自治、社会协同治理的共治格局尚未搭建。大部分村民不关注农村治理,习惯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不能、不敢、不愿相信自己拥有治理社会的权力。当前,农村企业发展较快,各乡镇都存在几个小型企业。但是各产业主要集中精力在经营企业方面,较少甚至没有参加过农村治理,没有积极主动地去思考如何以企业家的身份去助力农村现代化建设。仍是传统地按照政府的部署开展社会性工作,缺乏主动发声的动力。

3.3人才匮乏。通过采访及调查问卷的形式,对X镇及W镇进行调查,得知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中大部分领导班子成员为本科学历,平均每个乡镇政府有1~2人为研究生学历。但由于研究生学历工作人员大多刚毕业,并未开始重用,且乡镇领导班子平均年龄约40岁,这个年龄段工作在基层的人员学历都处在大专以上本科居多,所以党政领导班子中研究生学历约占该政府的1%。在各村村支部中,在竞选时,由于各村的空心化现象较严重,留村人口学历普遍较低,并且选举规定村支部中有一个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即可。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在思维、价值观、工作态度等方面都更容易出现错误和偏差,会阻碍农村的发展。并且M旗是偏远旗县,因为该旗县交通、经济等发展相对落后,很少有人愿意回乡奉献基层,导致人才匮乏现象。

3.4基层组织懈怠。基层组织是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但基层组织存在着工作懈怠的现象。在乡镇政府中,有一些年龄较大,但未处在领导级别的公务人员,就会“倚老卖老”,存在“吃空饷”的嫌疑。虽然对此类人员有处理规定,但乡镇领导碍于情面大多都采取得过且过的处理方式。这样的现象不仅对年轻的工作人员来说较不公平且打消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老赖”会影响乡镇领导的威信。村支部也存在着懈怠的问题。村支部中缺乏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只完成政府的工作,却不能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活动。甚至还有村支部对于政府下派的工作敷衍了事,不能保质保量完成,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开展。

3.5缺乏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现阶段虽已在农村开展文化建设,但大多都停留在表面,设施使用未完全对外开放,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农村还缺乏精神文化建设,村民没有集体意识,眼界狭窄,无大局观,缺少集体致富的观念。精神文明建设都只是停留在几个条幅、标语中,过于追求形式,缺乏实际效果。M旗是民族自治旗县,拥有民族乡、民族村,它应充分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但是目前除了在基础设施及房屋外观上体现了民族风情外,并没有很好地将民族风情表现出来,缺乏民族传承精神。

4农村治理现代化实现路径

该旗县在农村治理现代化实现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用科学有效的路径去推进其实现。我们要找到问题之根,用易操作、可实行的路径来解决问题。

4.1推进农村法治体系建设。党的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法律在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作用非凡,对百姓起到引导及制约作用。我们应拓展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定期展开法律培训活动。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作为一线公务人员,要积极补全自己的法律知识空白,依法执政,在法律的约束下全心全意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合理合法地解决百姓所遇到的问题。在农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告诫百姓,尊重法律、正确用法。并开展法律培训活动,对村支部成员及优秀上进的村民进行培训,通过组织集体观影、志愿者入村教育、一对一帮扶等方式在全村展开普及活动,让每一位村民都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4.2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要避免治理主体单一的局面,应鼓励企业、农民共同加入到农村治理中来,多听取多方的声音,明确多方的需求,用多思维、多角度的形式去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基层。政府在工作过程中,完成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学会放手、学会倾听,推动治理主体现代化的实现。并且要消除民不参政的旧有思想,鼓励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到农村治理中,运用好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利。对于企业来说,也要积极参与到农村治理中,积极提出自己的需求,同时也应借助自己的企业优势,去提供一些岗位及资金资助,农村的发展和其企业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农村发展快速,也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4.3制定人才培养及引进政策。目前在人才培养方面,该旗县有“雨露计划”,该计划就是为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助学金。但此类资助项目应该增加,比如设置旗级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中名列前茅的学生进行奖励,使其心存感激,将来回乡就业。对于享受民族优势的高考生也应签订相关协议,要求其在毕业固定年限期间回乡就业,为家乡发展带来新鲜血液。“大学生村官”项目、人才引进政策等应加强完善和积极运用,在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同时,也可以将人才引进,提高村支部的整体素质。对于考入到政府机关的高学历者,给予2~3年的基层历练,根据其表现情况予以重用。让这些有学识的公务人员发挥其应有的能力,可以更好地运用专业的知识推动农村现代化的实现。

4.4提高公务人员的价值认同。公务人员工作态度懈怠主要原因为价值观的偏离。随着工龄的增加,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因此,应纠正其价值观念,经常开展党史学习、思想教育,从思想上提高公务人员的觉悟,在治理过程中基于人民本位;提高基层政府的回应性;构建人民满意的治理体系。与此同时还要明确治理目标,将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分成多阶段、多层次,逐个击破重点、难点,同时也可以调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政府部门还要完善非人格化管理,避免基于血缘、人情等非正式规范产生的庇护关系,对于体制内“老赖”严格打击,坚决避免公务人员不作为、不奉献、不服务的现象。建立健全激励制度,提高公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加乡镇政府间的互动、交流、学习,共同进步,提高服务能力。

4.5完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应努力提高村民价值认同感,增加村民为村做贡献的信念,可以开展“文明家庭”评比,给予生活用品作为奖励,调动村民贡献乡村的积极性,培养村民集体责任感,使村民心向组织靠拢。完善基础设施,并对村民全面开放,丰富村民生活、提高村民整体素养。另外,民族村应加大对自己民族文化的弘扬与继承,可以开展民族风情体验、民族农家乐等相关的经营,这样既可以推广该民族文化,也可以帮助民族村村民致富。

5结束语

农村治理现代化道阻且长,需要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摸索的道路中寻找经验。虽然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我们耐心解决,一步一个脚印地推动农村的发展,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指日可待,我们将带着全国人民一道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薛柏武.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探讨[J].当代县域经济,2022(1):64-66.

[2]范逢春.国家治理现代化:逻辑意蕴、价值维度与实践向度[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86-94.

[3]李庆瑞.城市治理的理论阐释与中国实践:一个文献综述[J].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5):1-8+85.

[4]桂华.迈向强国家时代的农村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状、问题与未来[J].人文杂志,2021(4):122-128.

[5]袁延文.强化农业农村法制建设助力乡村振兴[J].湖南农业,2019(2):1.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6

关键词:贫困地区;法律意识;金融投资

党的将精准脱贫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乡村振兴战略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举措,而乡村振兴实现的起点和前提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农村脱贫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和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也是其中一个方面。为切实掌握当前贫困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和对金融投资的需求,我们调查了河北省某贫困村近100户农户,以此对当前农村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及金融投资需求问题做了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调查对象概况

该村农户共计293户814人,下辖3个自然村,村内主街道全部硬化,已实现户户通水泥路,生活生产用电基本能保障,耕地灌溉用水基本满足需求。长期以来,村民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以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劳务输出为主。辖区所在乡设有农村信用社,开办储蓄信贷等业务。

(一)个人基本情况。在被调查对象中,从年龄阶段来看,其中20~30岁占1.3%,30~40岁占40%,40岁以上占58.7%;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其中没有接受过正式教育占3.9%,小学文化水平占31.2%,初中文化水平占52%,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占12.9%。

(二)家庭收入情况。被调查者人员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情况较为复杂,从事种植业的占19.5%,从事养殖业的占9.1%,依靠工资收入的占13%,从事个体经营的占3.9%,依靠打工为生的占39%,通过其他途径赚取收入的占15.5%。可见,该村居民主要依靠打工方式赚取收入。

二、调研方式及问卷发放/回收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及个体访谈的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98份。收集后对调查问卷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试图了解该村村民在法律、金融方面的认知程度,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以求提高其法律意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满足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调研结果分析

(一)法律意识调研分析

1、法律知识普及情况。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汇总分析发现,从了解法律知识程度上看,被调查人中完全不了解法律知识的人占57.1%,一般了解的人占15.6%,比较了解的人占27.3%;对法律非常有自信的人占51.9%,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及工具的人占13%,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的人占9.1%,目前没有明确观点的人占26%。从法律和日常生活关系度上看,有41.6%的人认为法律和日常生活关系密切,31.2%的人认为关系不大,3.9%的人认为没关系,另有23.3%的人无法说清法律和日常生活是否有关系。从了解法律援助程度上看,知道且有一定了解的人占13%,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内容的人占48.1%,不知道并且从未听说过的人占38.9%。2、法律运用情况。在调查村民对于法律运用能力方面,我们设计了4种不同的情景:(1)对不幸遭遇抢劫或偷窃是否会报案的情况,58.4%的人表示会通过报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9%的人表示不会报案,因为报案也没用,13%的人表示虽然会报案但是对挽回损失不抱太大希望,另有24.7%的人表示要看具体的损失程度决定是否报案。(2)从与亲戚、朋友、邻居发生纠纷选择解决方式上来看,48.1%的人会选择找村民委员会调解,39%的人会选择私下解决,12.9%的人会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选择忍气吞声,无人因纠纷起诉至法院。(3)从在商店购买到一件伪劣商品后,采取的措施来看,24.7%的人不会采取任何措施,只能抱怨自己倒霉,54.5%的人会返回商店要求其退换货,20.8%的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4)就出嫁的女儿继承父母的遗产问题来看,32.5%的人认为是合法的,6.5%的人认为不合法,11.7%的人认为有道理但不合法,35.1%的人认为合法但不符合乡俗,另有14.2%的人无法表述出对于遗产继承权的看法。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素养整体来看还比较低。被调查者思想相对保守,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尚浅,害怕打官司,权利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信任,认为法律知识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人不到50%。近半数人对于法律援助的方式虽然听说过,但并不知道如何得到援助。对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知之甚少。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村民在碰到不能达成和解的纠纷时,第一想到的就是找相关行政组织,而不是找司法部门,所以司法独立在贫困农村很难实现,人们缺少对司法权威性的认知,缺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法律在村民心中的地位较低,在本地的实施难度较大。产生问题的原因,立法方面,很多农业立法质量不高,操作的难度大,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比较少,无法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所以人们用法维权的积极性也不高,法律正是缺少了应有的经验性,才导致人们不相信它,没有主动使用它,这也是法律的尴尬。执法方面,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存在滥用职权、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的现象,执法者的这种执法行为,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

(二)金融投资需求调研分析

1、金融安全意识普及情况。通过对调查者数据进行统计发现,当遇到向特别好关系的朋友借出资金时,13%的人认为关系好不用写借据,61%的人认为应当写借据,9.1%的人认为写不写都无所谓,另有16.9%的人不清楚是否要写借据。在对现行金融诈骗种类认知方面,理财产品诈骗占15.6%,集资诈骗占55.8%,收藏品诈骗占19.5%,民间借贷诈骗占9.1%。2、资金投向及投资需求情况。通过对被调查者的询问发现,当收入增加时,11.7%的人会选择拿出一部分收入购买保险,32.5%的人会选择将收入存入银行,3.9%的人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51.9%的人会选择全部投入到生产中。当可以从银行借款时,如果用于农业生产,19.5%的人会选择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等,10.3%的人会选择购买农机具,26%的人会选择进行畜牧养殖,44.2%的人会选择用于其他方面;如果用于家庭生活消费,3.9%的人会选择用在翻盖新房,20.8%的人会选择用在看病上,75.3%的人会选择供子女上学。3、金融知识及金融服务(产品)需求情况。首先,针对村民金融知识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想要了解借记卡基本情况及主要功能的人占14.2%,想要了解信用卡基本情况及主要功能的人占33.8%,想要了解个人贷款种类及申请条件的人占20.8%,另有31.2%的人想要了解网上银行的使用说明和收取费用情况。其次,对被调查者获取金融知识的途径进行了调查,其中11.7%的人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宣传材料获取,36.4%的人通过电视获取,28.6%的人通过网络获取,另有23.3%的人通过亲朋好友获取金融知识。最后,对被调查者迫切需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占比最高的金融服务是银行卡和投资理财,分别为26%和24.7%。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有较强的意识,但对现行金融诈骗种类认知方面还只局限于旧有的集资诈骗,对于新兴的民间借贷诈骗认知程度仅占9.1%,这与被调查者所处地域有关。在问到怎样做才能防止自己在投资理财时不被欺骗时,被调查者列举出的渠道主要是多浏览时事新闻。被调查者对于理财服务及产品知之甚少,过半数的人不会选择投资而是继续生产,但是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在被调查者的观念中,受教育程度很重要,所以高达75.3%的人会选择将多余资金用于供子女上学。大家对获取金融知识的热情度普遍较高,也乐于接受信用卡、网上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项目。

四、对策建议

(一)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是根本。报告做出了一个重大战略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在更好解决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重大问题,加快补上“三农”这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可谓高瞻远瞩,意义深远。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和金融投资需求不足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统筹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根本举措。夯实贫困地区产业基础是经济发展的治本之策。发展产业必须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加快实现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销售体系的一体化。只有注重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注重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兜底等政策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逐步缩小贫困农村在思想和生产、生活等方面与城市的差距,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加大贫困地区教育培训力度。当下,贫困地区教育培训水平相对落后,人们得不到很好的教育,使得贫困人口在包括法制、金融观念方面相对落后,缺乏知识、技能,缺乏自我提高、自我发展内心动力和主动性。因此,需加大贫困地区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们整体素质。应以教育扶贫项目为抓手,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完善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贫困家庭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学生资助体系,大力实施贫困地区教师配备和交流工作,强化贫困地区教师全员研修培训工程等举措,来提高贫困地区教育培训水平。

(三)培育贫困地区法治环境。法律意识的养成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法律只有在合理的运行过程中才能让人们现实的感受到其存在的必要性,从而逐步加深对法律的认可。立法、执法和司法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能够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培育贫困地区的法治环境,立法方面要提高立法质量,体现人们的情感,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考虑到贫困地区的乡情乡俗,吸收一些村规民约,将本地的一些比较合理的习惯法纳入法制轨道,让人们切身感受到法律的保障,产生对法律的主动需求。执法和司法方面,可以在乡镇设立相应机构,以方便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完善法治监督体制,使良法善治有效实施,从而营造一种和谐的法治社会氛围,促进贫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信仰的确立。

(四)多措并举强化贫困地区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让贫困地区人们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就要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来增加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应该采取切合实际、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普及。如,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QQ群、公众号,利用新媒体交流分享,引导他们遵法守法,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利用群众开会、村民集会等场合,组织法治宣传员、人民调解员等进行现场法律咨询,发放各种与村民生产生活、民主管理相关的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承包经营等案例、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和普法读物。加强法治宣传志愿者、法治文艺宣传员队伍建设,组织他们定期深入贫困乡村,通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加大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健全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优秀法律人才到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并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为贫困地区人们在针对侵犯自己权益行为进行救济时提供资金支持。

(五)健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体系。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功能,为当地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可通过设置信用社代办站、补充农金员、增加农贷协管员,增加和创新支农金融产品等途径,为人们提供信贷、各项中间业务等服务,解决当地金融服务难,尤其是信贷服务难、资金结算渠道不便的问题。组织从事金融教学、科研的高校教师及金融行业实务人员经常深入贫困地区,积极宣传、解释金融、保险等方针、政策,介绍金融知识、金融新产品以及农业政策性保险知识等内容,为人们提供金融信息,传授反假币、防金融诈骗知识,使人们免受不必要损失。

(六)优化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加强贫困地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专门为贫困地区服务的贷款担保中介机构,对贫困地区农民项目贷款予以优先安排和评估,贷款利率给予优惠,解决由于贫苦地区信贷机制不健全,贫困农户因为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而无法得到信贷资金支持的问题。同时,建立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与逆向惩罚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避金融债务不法行为,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耿韬.新农村建设视域下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7(22).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7

关键词:农村治理现代化;基层组织;村民

1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对乡村基层治理做出了详细部署,在规划的第八篇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夯实基层政权。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力争5年内建立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机制、基层服务平台。多主体治理,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这充分表明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如今比较重要的研究方向,它将推进农村的发展,推动农村的富强。如今,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全国乡村发展程度不均,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不完备、农村发展动力不足、村民文化水平、整体素质较低。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探讨出一条清晰、有效的农村治理现代化道路。本篇论文将以M旗的农村为例。M旗位于偏远地区,是一个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研究发展落后的旗县在现阶段对于如何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是比较有意义的。

2价值意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联系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并以现代化为落脚点,揭示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而农村治理现代化就是将治理现代化应用于农村,运用现代化方式手段来进行治理。农村治理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人民充分参与治理;有利于规范治理手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尺度应该包括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建立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体系应该作为最重要的尺度标准。这些价值尺度在农村治理现代化中依然适用。笔者认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意蕴为依法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管理人员精英化;基层组织体系完备。

2.1依法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法治建设给出了具体指导。这要求广大行政人员要依法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公平公正的服务,对于行政人员来说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把权力更好地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2.2多元主体共治。治理现代化是从“政府垄断”向“多元协调”转变]。治理现代化不是由政府垄断管理公共事务,而是号召市场、社会与政府一同治理。各行各业、广大群众都要参与到公共治理中来,表达自己合理的诉求,明确国家主人身份,为社会建设出谋划策,并对行政人员进行监督。政府也要理清自己的角色,树立“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念。

2.3管理人员精英化。管理人员精英化是农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高,可以确保农村快速的发展。精英化管理者可以带来积极的致富态度、开拓的思维和先进的方式方法,可以带动农村改变落后的境况,通过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农村实践出来,带动农村百姓发家致富。

2.4基层组织体系完备。基层组织包括基层政府和村支部。在农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基层政府与村支部是推动农村发展最前线的组织,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备,将会有利于各项国家战略的实现,只有其体系完备,能够准确、有序地开展工作,才能确保农村发展的每一阶段目标可以按部就班的达成。因此,基层组织体系完备是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保障。

3农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

通过在该旗县的部分乡镇进行研究,对照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意蕴,可以发现乡村中普遍面临一些困境。

3.1法律知识欠缺。在治理现代化中,我们强调依法治理。目前相关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不完备,大多没有法学背景,法律知识只是在日常的工作中积累或者在政策的学习中吸收,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这可能会导致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把握法律要求的尺度。大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匮乏。因文化水平受限,大部分农民未受过专业法律教育;并且农民精力有限,把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耕作、劳务,对于法律相关知识不愿、不想去过多了解,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会存在一种老百姓“恶意告状”行为。认为只要自己的诉求没实现就可以上访,因此出现了自己的要求并不合规合法,却仍将行政人员举报,由此对行政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2治理主体单一。目前,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未实现,以基层政府为主导、村干部辅助、农村自治、社会协同治理的共治格局尚未搭建。大部分村民不关注农村治理,习惯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不能、不敢、不愿相信自己拥有治理社会的权力。当前,农村企业发展较快,各乡镇都存在几个小型企业。但是各产业主要集中精力在经营企业方面,较少甚至没有参加过农村治理,没有积极主动地去思考如何以企业家的身份去助力农村现代化建设。仍是传统地按照政府的部署开展社会性工作,缺乏主动发声的动力。

3.3人才匮乏。通过采访及调查问卷的形式,对X镇及W镇进行调查,得知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中大部分领导班子成员为本科学历,平均每个乡镇政府有1~2人为研究生学历。但由于研究生学历工作人员大多刚毕业,并未开始重用,且乡镇领导班子平均年龄约40岁,这个年龄段工作在基层的人员学历都处在大专以上本科居多,所以党政领导班子中研究生学历约占该政府的1%。在各村村支部中,在竞选时,由于各村的空心化现象较严重,留村人口学历普遍较低,并且选举规定村支部中有一个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即可。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在思维、价值观、工作态度等方面都更容易出现错误和偏差,会阻碍农村的发展。并且M旗是偏远旗县,因为该旗县交通、经济等发展相对落后,很少有人愿意回乡奉献基层,导致人才匮乏现象。

3.4基层组织懈怠。基层组织是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但基层组织存在着工作懈怠的现象。在乡镇政府中,有一些年龄较大,但未处在领导级别的公务人员,就会“倚老卖老”,存在“吃空饷”的嫌疑。虽然对此类人员有处理规定,但乡镇领导碍于情面大多都采取得过且过的处理方式。这样的现象不仅对年轻的工作人员来说较不公平且打消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老赖”会影响乡镇领导的威信。村支部也存在着懈怠的问题。村支部中缺乏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只完成政府的工作,却不能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活动。甚至还有村支部对于政府下派的工作敷衍了事,不能保质保量完成,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开展。

3.5缺乏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现阶段虽已在农村开展文化建设,但大多都停留在表面,设施使用未完全对外开放,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农村还缺乏精神文化建设,村民没有集体意识,眼界狭窄,无大局观,缺少集体致富的观念。精神文明建设都只是停留在几个条幅、标语中,过于追求形式,缺乏实际效果。M旗是民族自治旗县,拥有民族乡、民族村,它应充分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但是目前除了在基础设施及房屋外观上体现了民族风情外,并没有很好地将民族风情表现出来,缺乏民族传承精神。

4农村治理现代化实现路径

该旗县在农村治理现代化实现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用科学有效的路径去推进其实现。我们要找到问题之根,用易操作、可实行的路径来解决问题。

4.1推进农村法治体系建设。党的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法律在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作用非凡,对百姓起到引导及制约作用。我们应拓展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定期展开法律培训活动。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作为一线公务人员,要积极补全自己的法律知识空白,依法执政,在法律的约束下全心全意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合理合法地解决百姓所遇到的问题。在农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告诫百姓,尊重法律、正确用法。并开展法律培训活动,对村支部成员及优秀上进的村民进行培训,通过组织集体观影、志愿者入村教育、一对一帮扶等方式在全村展开普及活动,让每一位村民都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4.2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要避免治理主体单一的局面,应鼓励企业、农民共同加入到农村治理中来,多听取多方的声音,明确多方的需求,用多思维、多角度的形式去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基层。政府在工作过程中,完成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学会放手、学会倾听,推动治理主体现代化的实现。并且要消除民不参政的旧有思想,鼓励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到农村治理中,运用好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利。对于企业来说,也要积极参与到农村治理中,积极提出自己的需求,同时也应借助自己的企业优势,去提供一些岗位及资金资助,农村的发展和其企业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农村发展快速,也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4.3制定人才培养及引进政策。目前在人才培养方面,该旗县有“雨露计划”,该计划就是为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助学金。但此类资助项目应该增加,比如设置旗级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中名列前茅的学生进行奖励,使其心存感激,将来回乡就业。对于享受民族优势的高考生也应签订相关协议,要求其在毕业固定年限期间回乡就业,为家乡发展带来新鲜血液。“大学生村官”项目、人才引进政策等应加强完善和积极运用,在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同时,也可以将人才引进,提高村支部的整体素质。对于考入到政府机关的高学历者,给予2~3年的基层历练,根据其表现情况予以重用。让这些有学识的公务人员发挥其应有的能力,可以更好地运用专业的知识推动农村现代化的实现。

4.4提高公务人员的价值认同。公务人员工作态度懈怠主要原因为价值观的偏离。随着工龄的增加,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因此,应纠正其价值观念,经常开展党史学习、思想教育,从思想上提高公务人员的觉悟,在治理过程中基于人民本位;提高基层政府的回应性;构建人民满意的治理体系。与此同时还要明确治理目标,将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分成多阶段、多层次,逐个击破重点、难点,同时也可以调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政府部门还要完善非人格化管理,避免基于血缘、人情等非正式规范产生的庇护关系,对于体制内“老赖”严格打击,坚决避免公务人员不作为、不奉献、不服务的现象。建立健全激励制度,提高公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加乡镇政府间的互动、交流、学习,共同进步,提高服务能力。

4.5完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应努力提高村民价值认同感,增加村民为村做贡献的信念,可以开展“文明家庭”评比,给予生活用品作为奖励,调动村民贡献乡村的积极性,培养村民集体责任感,使村民心向组织靠拢。完善基础设施,并对村民全面开放,丰富村民生活、提高村民整体素养。另外,民族村应加大对自己民族文化的弘扬与继承,可以开展民族风情体验、民族农家乐等相关的经营,这样既可以推广该民族文化,也可以帮助民族村村民致富。

5结束语

农村治理现代化道阻且长,需要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摸索的道路中寻找经验。虽然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我们耐心解决,一步一个脚印地推动农村的发展,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指日可待,我们将带着全国人民一道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薛柏武.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探讨[J].当代县域经济,2022(1):64-66.

[2]范逢春.国家治理现代化:逻辑意蕴、价值维度与实践向度[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86-94.

[3]李庆瑞.城市治理的理论阐释与中国实践:一个文献综述[J].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5):1-8+85.

[4]桂华.迈向强国家时代的农村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状、问题与未来[J].人文杂志,2021(4):122-128.

[5]袁延文.强化农业农村法制建设助力乡村振兴[J].湖南农业,2019(2):1.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8

关键词:新农村;法律意识;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党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手段。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要从扩大基层民主、提高村民自治程度等方面出发,保证农民群众自觉行使自己权利,并将强化民主法治建设当作新农村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实现新农村法治化,是新农村建设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将农村建设与农业发展结合起来,可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为农村建设提供广阔空间。

1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农村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同样是促使农村法治化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农村运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立法不完善的缺陷,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农村建设各个领域,使得农村基层干部在开展工作时无法可依。并且有的法律制度内容操作性较差,没有做到与农村法治建设实际情况相结合,尤其是法律责任还没有明确界定,会降低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和强制功能。除此之外,农村有的法律规章还没有及时修正和完善,不能满足农村法治建设需求,无法发挥法律制度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1.2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农民法律意识是指农民有关法律的知识理论、心理、思想及观念的总和,能体现出他们的法律认知程度。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但是还存在农民主体意识薄弱、对权力盲目崇拜等问题。农民法律意识对其法律行为有直接影响,是提升法治舆论导向作用的重要来源。目前广大农民群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极少借助法律手段来保障其自身权益,在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会对农村法治建设带来较大阻碍。

2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因素

社会主义农村法治建设比较落后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基层政治体系运行问题。我国在基层政权管理方面,通常采取党政两套班子共同管理的方式,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运行这一政治体制,还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相关制度规定中指出同级党委领导只单纯体现在关键决策制定上,不应由党委直接办理行政类工作。但实践过程中,无法做到各部门职能明确,这种情况下不会影响管理工作开展,但会造成农民诉讼无门,对农村法治建设有不利影响。二是经济发展落后会阻碍农村法治建设。长期以来,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导致农村经济滞后于城市,农民收益增长缓慢,农业效益差。并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全,在交通和水电建设等方面有所不足,是制约农村法治建设良好开展的经济因素。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措施

3.1健全农村法律法规

为了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进程,需要从健全农村法律法规这一角度出发,为农村建设奠定基础。需要将有关农村的法律制度作为法律体系重点内容,注重这些法律条例的完善和实施[1]。例如,我国加大了对《农业法》制定及实施的重视,围绕农业发展建立了结构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及相互影响的法律体系。另外,为了有效落实农村法律法规,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及立法原则,以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作为法律法治制定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做到法律法规的制定符合农村法治建设需求。另外,还应尽快制定有关农村经济建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明确农村市场主体、保障农村市场正常运行、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条例,为农村发展建设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3.2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要想保证农村法治建设朝着正确方向开展,则应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法治理念,这是新农村建设良好开展的关键。实际进行农村法治建设时,要根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将涉农法律问题的解决放在突出位置,最大程度发挥法治力量在农村建设上的推动作用[2]。并且在法治理念有效树立基础上,能促使农民群众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法治化程度,将相关法律制度落实到农村建设中。首先,要做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尽快构建以工促农的经济增长机制,在城市发展带动下,充分挖掘农村经济发展潜力,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经济基础,是实现农村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其次,应遵循民主管理要求,适当加大农民基层干部的行政权力,为农村法治建设有序进行加以保障。具体来说,确定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群众能动性,能有效加快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

3.3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农民群众法律行为对农村法治建设效果有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以便确保农民行为规范。并且农民群众是农村建设的主体,提高对其的法治素质是建设法治化农村的关键,只有在农民具备较高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可为农村建设提供较大推动力。相关部门要针对农民群众组织相应的培训教育活动,以法律知识作为主要培训内容,并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加强农民法治思想建设。要将有关农民利益的法律教育及宣传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从建设和谐农村、维护农民利益等要求出发,加大对农民法律素质的培养,以便加强其自治能力。同时,还应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激发基层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并实行考核机制,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掌握情况、法律素质等进行评价,以便为其提供专门的法律知识指导,发挥他们在农村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作用。

3.4加强农村法律服务

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应通过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来确保农村法治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主要是农民学习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是需要高质量完成的工作内容。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善法律服务工作体系,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使得他们能做好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3]。

4结束语

为了促进我国农村的良好发展,需要从农村法治建设角度出发,采取一系列建设措施,为农村发展奠定基础。当前新农村法治建设还面临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和法治建设物质基础落后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因此,要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从基础制度建设、法治意识培养等多个角度出发,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晓艳.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及对策[J].山西农经,2017(4):1-2.

[2]王晓洁.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体会[J].中国科技投资,2017(5):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