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的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协同机制

低碳经济下的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协同机制

摘要:在低碳经济大环境下,促进碳减排问题至关重要。国际上碳减排机制主要有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两种形式。实行碳排放交易或碳税单一机制都存在各自的优劣势:碳排放权交易成本较高,构建一个碳交易体系需要耗费人力物力;但征收碳税只是增加一种税目,实施成本较低。碳排放权交易覆盖面比碳税小,碳税的社会成本较高,容易将价格转嫁到最终消费者上。碳排放交易的减排效果在中国已有丰富经验,减排效果明显;碳税理论上可以减少碳排放量,但不确定因素较多。碳排放交易的监管难,中国税收已有健全的法律惩罚措施,监管上有律可循。此外,碳税灵活性较强,可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调整税制与税率;但碳交易形式不多,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时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协同并进的策略,推进碳减排全面实施。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交易;碳税

2018年5月18-19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要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国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同时,日益显著的碳排放问题也凸显出来了,对碳减排机制选择的探讨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热点问题。2016年在巴黎气候大会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不具有强制减排的义务。但中国以大国之风范,自愿采取减排措施,且承诺2030年实现减排65%的目标。为实现碳减排,2013年6月,中国国内先后开放7个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7年12月19日,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五年来,碳排放交易成为中国减排的主要机制之一。随着全国碳排放交易的启动,问题也相应产生。因此,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碳税机制的呼声不断,学术界对中国碳排放交易的实施与效应进行分析。

一、相关碳减排理论基础

为了减缓全球变暖的步伐,温室气体减排成了世界各国的责任与义务。至2016年4月,175个国家正式签署《巴黎协议》。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氟利昂、甲烷、氧化亚氮等,以二氧化碳为主。因此,碳排放是温室气体排放的简称。学术界早已对碳排放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大致认为科斯定理是碳排放的理论基础。根据科斯定理,在产权明晰且交易成本很小甚至为零的基础上,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是有效的,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碳排放交易权的发展除了科斯定理以外,经济学外部性、公地悲剧等都是产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条件。环境是公共资源的一种,环境污染若无成本,就会产生负外部性。环境容量的概念也是碳排放交易发展的基础理论。环境容量是指环境自我净化能力内,污染物的排放的最大限量。碳排放交易的基础就是进行初始配额的分配,这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一定基础上进行的。排污权交易思想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思1968年首次提出,他在科斯产权交易理论基础上,提出在环境容量既定的条件下,允许排污权买卖,实现市场均衡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此外,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庇古税也是目前碳减排机制中的主要理论基础。针对公共资源的外部性,庇古认为资源配置失效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造成的,通过对排放污染物进行征税或者补贴,有效地弥补私人成本的亏损,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此外,如美国政治经济学家欧玲所提出的面对公共资源利用时,“公地悲剧”会通过一定的讨论制定出规则从而得以避免。以上都是碳减排的相关理论基础。

二、国际上碳排放与碳税的发展现状

目前国际上碳减排的主要政策是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征收。随着环保意识的深化,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全球超过40个国家开始征收碳税或已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25%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国际上澳大利亚、日本、美国、欧盟等先后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国从2013年在7个城市先后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试点,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交易正式启动。每个国家每种交易体系都是不一样的,国际上普遍以《京都议定书》为准则。碳排放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规定的行业以及少数机构与自愿加入碳排放交易的个体。如中国碳市场覆盖行业包括电力、电子等制造业,钢铁、石化、水泥等工业企业,航空、港口、铁路、宾馆等非工业企业。交易配额也不尽相同。澳大利亚先以“固定价格向政府购买配额”,后改制为“灵活拍卖配额”的方式。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大部分配额以免费形式发放,早期澳大利亚初始配额也是以免费形式发放。1990年芬兰首先开征碳税,随后丹麦、瑞士、荷兰、波兰也加入征收碳税国家行列。1991年瑞典引入碳税,且个人与企业、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缴税比例各不相同。同年,挪威先对汽油、矿物油和天然气征收碳税,两年后,增加对煤和焦炭的征税。2000年英国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主要针对电力、天然气、煤、以及液化石油气。欧盟自2012年开始征收航空碳税。各国从开征碳税起,不断对碳税进行改制改革,普遍存在两个特点:第一,开征碳税较低,碳税在改革中不断攀升,从而稳定由于征收碳税带来的经济动荡;第二,对部分行业免征、减征或者补贴,如瑞典对公共事业免征碳税,英国对可再生能源免税等,从而完善税制,提高碳减排效应。到目前为止,美国、加拿大部分州开始征收碳税,欧盟与北欧几乎已经普遍接受碳税征收。中国目前尚未开始征收碳税。但是学术界已经对碳税的开征争论不断。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仁贤,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曾提议推行碳税,在碳排放的前端增加成本费用,达到碳减排的目的。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征收碳税。

三、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6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了20%且超额完成17%的目标,为实现中国经济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7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中国7个试点城市,共覆盖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成交排放配额约1.9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约45.16亿元。至今,7个试点已完成至少3-4次碳排放权履约,减排效果初显成效。除此之外,2016年底福建省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覆盖9个行业以及277家重点排放企业,启动当日成交配额为78.63万吨,交易额1822.65万元。截至2016年12月,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已累计成交减排量811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7.2亿元。

(一)碳排放交易机制与碳税对经济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理论上,根据中国以及国际上的经验,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在经济的短期与长期中产生的影响不同,实施的成本也大不一样。尽管碳排放交易机制能有效地降低大比例二氧化碳排放量,但对经济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减少配额总量、减少免费配额以及提高碳交易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碳排放量。[2]1-8中国可通过推进碳排放省际交易促进碳排放市场机制的改良,进而促进碳减排的实施如若适当性的放松对GDP指标的要求,碳减排的成效就会越明显,从而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因此,现阶段中国碳排放交易中经济与碳减排存在一定程度上此消彼长的关系。另一方面,碳税的征收对国内生产总值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明显的负面影响。碳税征收必然降低居民的消费水平以及固定资产的累积,但对碳减排的效应明显。

(二)碳减排与碳税增加经济成本

首先,碳排放权交易成本较高,构建一个碳交易体系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同时征收碳税虽仅增加一种税目,也存在一定的成本,包括构建碳税征收法规以及相应监管法律法规等。其次,碳排放权交易覆盖面比碳税来小,碳税的社会成本较高,容易将价格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降低人民生活水平,进而对人民产生一定生活成本压力。中国需要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碳排放市场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进而降低碳减排成本。

(三)碳税机制的不确定性

碳排放交易在中国已有丰富经验,减排效果明显。尽管碳排放交易的监管难,但中国税收已有健全的法律惩罚措施,监管上有律可循。但碳税理论上可以减少碳排放量,但在各国国情不一致的情况下,贸然实施碳税,不确定因素较多。目前尚无健全的法律法规针对碳税的开征,使得碳税的开征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碳税灵活性较强,可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调整税制与税率,提升碳减排率的同时促进经济。但碳交易形式不多,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碳排放交易与碳税作用的时滞

碳税政策减排效应存在时滞问题,碳减排效应一般在中长期才可明显显现,有利于长期改善环境问题。但碳税政策会增加企业成本,短期会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建议与其他机制共同使用以稳定短期经济波动。[3]938-941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理论上都能有效进行碳减排,尽管对经济社会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会减缓经济发展速度,但可为2030年碳减排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四、采用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协同并进机制

(一)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协同可全面实施碳减排

基于上述对碳交易排放与碳税发展现状以及这两种机制效果的研究分析,显然单一机制肯定存在自身机制的缺陷。因此,在中国现阶段碳排放交易已经较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推行碳税的征收,以弥补碳排放交易的缺陷。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机制协同并进在国际上已有经验,中国在改善碳排放交易体制的同时,开征碳税可以扬长避短,使碳税覆盖范围更全面,机制更灵活、完善,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选择合理的碳排放机制,从而在稳定经济发展的同时早日实现碳减排目标。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机制协同并进,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进行碳排放交易与征收碳税的企业进行区分,避免重复交易与缴税,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拖累整体经济发展。同时应避免管理上出现真空,导致碳减排不能全面实施。

(二)建立监管处罚机制与优惠政策

在实施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前,应设立监管处罚机制。若只有制度没有处罚机制,碳减排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要对不参与、不遵守碳税征收或碳排放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征收碳税以及参与碳交易排放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与情况,在启动征收时期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与补贴,可提高企业碳减排的积极性,在政策启动初期起到过渡作用,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循序渐进征收碳税

碳税初始实行时,应考虑碳税覆盖面较广的问题,应有阶梯式的征收标准,否则可能会引起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性。在征收碳税前,应考虑碳税的成本收益原则。碳税机制成本包含了行政开支以及企业经济的负面效应,碳税的税率应在成本收益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地制定,一开始不宜过高,否则容易导致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因此,如何征收、征收标准是多少也是碳税开征至关重要的问题。

五、结语

碳税与碳排放交易协同机制优于单一碳税或单一碳排放交易机制。[6]89-92由于中国碳税收政策还未启动,国内学者对碳税的分析一般都是通过国际上的一些数据进行。碳税与碳排放的优势劣势大体不一致,碳税短期内虽对经济有一定影响,但长期上可以对碳减排有一定的持续作用。同时,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协同并进并不相悖,且必然存在无差别平衡点,可在实现碳减排的同时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因此,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协同并进有利于中国全面科学地实现低碳经济与绿色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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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凌寒 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