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衍生物,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网络欺诈、虚假宣传、泄露消费者隐私等现象层出不穷,加上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缺位,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无法得到保障。由此,本文立足于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针对网络消费中的潜在问题,提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法律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策

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模式改变了单一的消费市场,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同时,新的贸易方式给我国传统的经济法规带来挑战。电子商务伴随着科技的革新,会不断滋生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无法实时更新,做到全面规制,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形式,其所产生的问题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好地实现消费维权,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行解析是必要的。

(一)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

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应当被概括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分配和责任负担。根据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其内容包括:其一,网络经营者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其二,网络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诚信的交易环境;其三,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其四,关于电子消费中争议合同的解决机制和途径。

(二)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首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文件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对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的经营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其次,我国在2014审议通过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网上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信息保护、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极大地保障了消费安全。最后,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逐步对电子商务这一领域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总的来说,我国关于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过少,且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文大多适用于实体交易关系,对于网络交易关系调整性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规定。

(三)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

随着网络技术的革新,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为了实现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三个层面来构建电子商务下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在体系构建中,首先要细化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其次,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最后,要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如此一来,才能保证电子商务背景下的交易公平和自由。

二、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复杂性,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知情权、隐私权难以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受限于格式合同,权利救济也存在障碍,立法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依靠的是虚拟的网络,基于这一特质,很多网络经营者都利用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来侵害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首先,在交易中,消费者只能够根据网络经营者所提供的图片来获得商品信息,关于商品的真伪、质量、保质期等信息都处于未知状态,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获得有效保障。其次,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电商APP的注册需要进行实名认证,还需要绑定银行卡以便支付,一些商家还可能诱导消费者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埋下信息安全的隐患,一些不良商家的泄露行为会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失衡

电子商务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这种格式合同的提供主体为经营者,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网络经营者可能会在格式条款中增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特别是免责、管辖等条款,来逃避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还有一些经营者在交易中设立霸王条款,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损合同自由和交易公平。此外,由于缺乏书面合同,消费者面对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虽然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改,但是经营者的口头保证难以作为之后维权的证据。

(三)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困难

无救济则无权利,电子商务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多种多样、层出不穷,但是立法似乎并未给予消费者完善的救济。首先,电子商务交易中,侵权主体的确立困难。当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常常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明或者是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相互推诿的情形,使消费者无法得到赔偿。其次,消费者举证困难。电子商务下的交易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依赖性,而且涉及网络平台、网络经营者、物流单位、物流配送者等多方主体,当出现侵权行为时,侵权主体难以确立,并且经营者可能会采取技术销毁一些关键证据,致使消费者无法成功举证,难以获得救济。最后,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传统的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商品快速找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并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快捷的得到救济。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实际距离被无限拉大,责任主体、管辖法院的确立耗时耗力,诉讼成本增加,为了减轻诉累,消费者通常息事宁人或者通过线上沟通解决问题,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渠道,还难以真正实现维权。

三、电子商务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首先,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立法应当对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2014年新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虽然对经营者的披露义务进行了法律规定,但是,新消法却没有明确违反该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由此,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经营者的披露义务进行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方便消费者进行售后维权。其次,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和自由,法律应当对电子商务下的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新消法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经营者对重大事项的说明义务,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其一,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说明和提示,并且以某种形式记载消费者对条款的认可证据,便于维权使用。其二,应当不断完善技术,保证消费者可以打印纸质合同,作为维权使用。

(二)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制度规范

首先,可以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公约,通过行业牵头,制定一个自治公约,管理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物流配送、服务标准、售后维权等内容,并配合监管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尽量减少电子商务下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次,要完善电子商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体系,严格电子商务行业的准入门槛。《电子商务法》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门槛,提高经营者的担保财产,对经营者所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为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执照,并在系统中备案,为消费者提供查询入口,如此不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还为监管机构的审查提供便利。

(三)健全电子商务下消费者的法律救济途径

电子商务下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耗时长、效果不佳,如何提高消费者维权的便捷性,拓宽电子商务下消费者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向其他组织请求调解的救济方法,但还是无法有效降低消费者的救济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便捷性。因此,应当做出以下改变:其一,可以明确网络平台的职责,消费者可以针对侵权现象向网络平台申请维权,由网络平台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桥梁,通过沟通调解,还原事实,解决纠纷。其二,可以创新性地建立网络仲裁机构,受理消费者的维权申请,在线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并高效裁决,降低维权成本。综上,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贸易方式,在未来将会渗透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根据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完善立法,严格电子商务行业的准入门槛,拓宽消费者的法律救济途径,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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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秋菊.浅析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J].商场现代化,2017(14):101-102.

作者:廖子劲 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