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务员转正总结范例6篇

法院公务员转正总结

法院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1

法院办公室XX年工作总结

XX年,办公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办公室的职责,增强办公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了我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搞好日常服务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办公室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服务工作:一是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注重培养成员服务意识,将为了审判,服务审判,促进审判作为工作出发点。二是牢固树立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思想。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管理,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三是牢固树立为干警服务的思想。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较好地解决干警办公、住房、福利、医疗等问题。

二、做好事务性工作

院办公室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日常工作,如转发文电、接听电话、撰写材料、布置会场、安排值班值宿、组织劳动,等等,这些事情虽然具体、琐碎,但也事关全局,如果不经意中出现的丝毫差错,都会给全局工作造成损害。为了做好事务性工作,办公室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制定了办公室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办公室成员头上,使成员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快捷。这样,抓好执行和落实,强化管理,保证了各项事务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努力改善办公条件

今年上半年,院办公室协助执行局在市外贸公司租用了十四间办公用房,将执行局迁址办公,缓解了我院审判用房紧张的局面。院办公室又对原有的办公室进行了改造,现院内共有中审判庭二个,小审判庭五个,基本上做到每个业务庭室都有审判庭。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我院更新了复印机、传真打字复印一体机,确保了办公质量,提高了办公效率。

四、完善办公经费管理制度

今年年初,院党组在我院办公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为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现象,制定了《 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法院办案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实行办公经费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挂钩。财务制度制定后,办公室按制度规定将办案经费及时发放到各业务庭室,既确保了各办案庭室办案的正常运行,又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往乱收费的现象。同时,办公室对各业务庭内勤进行了基本的财会知识培训,定期对各业务庭的帐目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各业务庭帐目清楚、支出合理。

五、认真做好审判业务研讨会会议筹备工作

今年9月份,由 高院组织,我院承办的审判业务研讨会在我区召开,为做好此次会议的组织、接待工作,办公室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会议筹备、接待的具体事项,在会议召开前后,办公室成员加班加点,热情服务,确保了会议的圆满召开,得到了高院领导及与会代表的好评。

六、规范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

今年10月份,院党组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决定对我院司法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指定办公室负责我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办公室接到任务后,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及时对外委托鉴定、传递鉴定结论。自10月份以来,已对外委托鉴定48件。

七、加强车辆管理

为加强对警车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我院制定了警车管理办法,对于司机管理,警笛、警灯的使用,警车的停放,安全驾驶等方面做了规定,同时对司机进行了安全驾驶教育,并组织了业务考试,从而使我院警车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八、配合党总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今年,办公室除了做好日常工作外,还积极配合党总支开展了许多有意义的活动,组织召开七一职工运动会、十一文艺汇演等文体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办公室的同志积极筹备,主动热情地为大家服务,保证了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院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2

早闻南京审计学院后勤集团公司走出了一条自己的独创之路:时间很短,发展很快,改革彻底,措施得力。为此,记者一行走访了该校后勤集团及相关领导。通过采访和实地观察了解到,他们在后勤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真正实现后勤工作的社会化积累了经验。

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乔春华教授、后勤集团公司总经理滕学成、副总经理王学军在繁忙的工作中约见了我们。学院领导班子的团结务实,乔副院长的“管钱用钱,良性循环”的工作理念以及该集团公司领导有力,措施扎实,管理到位的工作作风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001年,学院根据国务院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精神,将学院后勤系统中饮食、维修、车辆运输、设备管理等服务部门从学院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

首先,集团公司领导思路更新,很抓机制转换,教育员工改变观念,实施核算承包,改变了餐饮、运输等部门过去由学院大包大揽计划经济下的运行模式,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自收自支和自负盈亏。2001年以前,学院对上述两个部门是有补贴的,其中,餐饮全年补贴46万元,车辆补贴20多万元,转换机制后,学院断掉了“皇粮”,后勤职工认识到只有通过为师生员工提供更加优质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正如乔副院长所说的那样:“不要找院长,要找市场”。由于学院领导和集团公司老总们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因此,员工的市场意识和后勤服务素质得到提高。他们多次召开各种会议,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一再强调面临的“断皇粮”、“靠市场”的巨大挑战,号召后勤职工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努力干好本职工作。他们拉起了宣传横幅,办起了板报,设立了监督电话,向各部门发送多种服务项目。餐饮部开展为20岁学生生日送蛋糕的活动,行政部为学校大型活动免费提供盆花2万多盆,维修部启动了24小时报修电话等形象工程,受到师生的欢迎。

岗位职责,公司根据新的任务及工作性质的需要,先后制订了安全奖罚条例、财务管理办法、中心会议制度、中心检查汇报制度等,并结合新一轮方案又先后制定出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中心人事部制度,中心工资分配办法,中心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等方案,随着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不仅使各项工作循序渐进,规范运行,而且还对关键环节起到了保证与监督作用。

通过一系列的精神文明建设,该集团公司各项工作已迈入正常轨道。食堂在化小核算单位以后,狠抓开源节流,菜饭价廉品种多,就餐率稳步上升,学生伙食每月150元~200元左右,反映良好,经每月一次4个方面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单车承包的师傅们无论寒冬还是酷暑都在辛勤工作,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明显上了一个台阶;维修工作几年来,自己承担费用,自己养活自己,注重维修质量,一年强于一年,维修满意率及时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准上,维修工作在圆满完成本院的任务基础上,还主动开拓市场,参与社会上的维修工作竞争,完成了10多万元的对外水电安装任务,受到外单位的好评。

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以及校园内绿化、卫生工作,根据学院要求,在核定岗位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模拟社会上物业管理的运行模式,也取得较好成绩,几幢楼的卫生清洁工作,每天人流密度大,从早到晚持续时间长,始终保持干净,没有垃圾死角。记者漫步于校园中,无论室内室外,教学楼及锅炉房,整齐清洁,环境宜人美在不言中。

值得一提的是,该集团公司设备部对水电及跑冒滴漏的管理尤其出色。配置现代设施,完善管理环节,层层计量指标,步步核算到位,彻底克服了以往学院吃大锅饭的现象。一年下来,经测算,节约电费达到50万元;集团公司加上汽车盈利及5名司机相关费用和现有员工34人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自身承担,综合起来为学院节省开支150万元以上。乔春华副院长说得好,用各方节省的钱充实全院的教学科研,教育同样是产业,做强做大,资金的良性循环非常重要。

整合人力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同样是该集团公司的又一特色。该集团公司办公室作为机关的一个非经营实体,除加强文字、宣传、协调、管理工作外,还承担了浴室,50亩地物业及承包网点的收费管理。浴室管理做到了把好维修关,杜绝跑冒滴漏,把好进油关,比油价、抓计量,把好服务关,采取延长开放时间等办法,使洗浴人次提高,人均耗能下降,物管费用下降,办公室人员为集团公司开源节流,提高经济效益做出了贡献。

滕学成总经理的工作思路及经营理念那就是:“先做人,后做事”、“全心全意做好一切服务”。并把这些思路贯穿在一切工作中,竭忠尽智,尽职尽责。正如乔副院长所说:“二位老总工作勤奋、廉政,有事业心。”学院领导短短的话语,正是他们工作业绩的真实写照!

短短的1年半时间,由于改革思路明确,管理措施得当,后勤集团工作已取得骄人的业绩,员工素质的提高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均上了一个台阶,为今后的后勤工作社会化夯实了牢固的基础。该校的后勤集团整体综合效应已经走在江苏高校后勤工作前列。时间短,发展快。正像乔副院长总结的那样,改革措施加上思想政治工作,才会发生质的变化。

深化改革,不断总结,才能提高,集团公司二位老总充分认识到,成绩要不断创造,不足要经常看到,他们已认识到在前进的道路上仍有诸多不足,如人事管理方面、企业现代管理方面、分配制度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规范,在企业化现代管理上狠下功夫,在“三服务、二育人”宗旨上花大力气,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当好学院后勤兵,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全心全意为学院教学、科研提供保障,一心一意为学生服务,使集团公司办出自己的特色,突出自身优势,赢得学院师生的信赖。

公司自成立以来,各方面工作一直得到了学院党委、校行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关怀,没有校领导的支持,全校员工的信赖,取得如此成绩是根本不可能的。

法院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3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清活动重大意义。开展“学、转、促”活动,是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的要求,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是实现xq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要求,是落实自治区重要决策部署的要求,是促进首府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要求,是回应各族群众强烈期盼的要求。全院各部门、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把“学、转、促”活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推动党风司法作风向善向上,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二)准确定位活动目标要求。开展“学、转、促”活动,基础在“学”。要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与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xq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xq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通起来学习、统一起来领会,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总目标,进一步用总目标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开展“学、转、促”活动,关键在“转”。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是xq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作风不实是我们更大的敌人”意识,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坚决纠治维护社会稳定和审判执行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作风问题,着力培养朝气蓬勃、斗志昂扬,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善作善成、务求实效的新风正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造融洽密切的党群干群关系。开展“学、转、促”活动,目的在“促”。要聚焦总目标,树立必胜信心,排除杂音和干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各项WW工作措施,以铁的纪律和好的作风保障总目标落地生根、保障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实现安定团结的发展局面,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召开。

(三)全面把握活动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学、转、促”活动全过程。坚持学用结合。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学思践悟,用总目标凝心聚力、推动工作。坚持从严从实。严字当头,从严开展学习教育,从严纠治作风问题,从严落实WW措施;实字托底,倡导“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落细落小、注重实效,以工作实绩来检验活动的成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和xq工作总目标,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改起,以问题整改开局亮相,以问题整改整饬作风,以问题整改注入动力,以问题整改赢得民心。坚持标本兼治。既要侧重于惩治和威慑,以严肃问责解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风问题,让思想麻痹、松懈厌战、措施棚架者在带电的高压线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又要侧重于教育和制约,着力解决思想源头问题,扎紧制度笼子,综合施策,健全以良好作风促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坚持全面覆盖。把“学、转、促”活动覆盖到全院党员、干部,实现学习教育全覆盖、转变作风全覆盖、促进WW措施全覆盖,做到无盲区、无死角、无空白点。

(四)全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总目标意识牢固树立。全院各部门都能紧紧围绕总目标开展工作,在落实总目标上没有杂音,全民WW理念进一步树牢,形成高度的认识统一、意识统一、行动统一、成效统一。干事创业局面良好。全体干警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意识明显增强,党员干部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平台进一步完善,“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的良好风气成为常态。一年稳住局面形成。领导班子抓稳定机制更加完善,各部门协调联动、运行有效,严打斗争取得重大成果,社会安全防范全面加强,基层基础更加牢固,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有效落实,总目标深入人心,全区实现“不出事”目标,为实现常态化打下坚实基础。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持续开展反恐严打斗争,切实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服务辖区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群众工作能力水平大幅提升,服务群众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加深,各族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增强,人心民心进一步凝聚。政治生态风清气正。从严管党治党不断深入,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全体干警始终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形成敢于担当、善作善成、踏实干事、风清气正的新风正气。

二、主要内容

(一)学讲话。深入学习《中国共产程》,深入学习系列讲话,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第二次中央xq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xq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谈治国理政》《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7年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维护xq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XX﹞5号),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中共xq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学习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区委二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二)转作风。认真落实《中共xq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解决当前作风突出问题的意见》,深入查找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作风问题,严厉整顿“”“四气”,着力解决八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形式主义,重在解决对总目标认识不到位,作风漂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整顿,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整顿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不讲奉献、只讲待遇,讲究排场、丧志等问题。整顿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整顿“官油子”之气,重在解决推过揽功、投机取巧、阿谀逢迎、拉帮结派、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问题。整顿不作为之气,重在解决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只有唱功、没有做功,措施棚架、失职渎职等问题。整顿漂浮之气,重在解决思想麻痹、松懈厌战、照本宣科、跑冒滴漏、虚报浮夸、隐瞒实情等问题。整顿“两面人”之气,重在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方面态度暧昧,甚至与分裂分子相互勾结、沆瀣一气等问题。着力解决聚焦落实总目标不够、有麻痹松懈厌战情绪、从严治党有缺失、政策措施棚架、工作作风漂浮、基层基础还有漏洞、群众工作不到位、闯劲和担当精神不足这八个方面突出问题。

(三)促落实。统筹好稳定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个关键点”,健全两套班子工作机制,坚持一套班子全力以赴保稳定、一套班子集中精力抓审判执行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反恐WW“九项措施”,做到“六个抓好”“五个管住”“四个全覆盖”“一个努力做到”“一个常态”,坚决落实好维护稳定组合拳,突出抓好“业务建设年”活动,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夯实严格公正司法的坚实根基,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学习,着力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成果。将专项活动的学习内容纳入2017年中心组理论学习、各支部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体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培训与实践相结合,通过集体研讨、专题讲座、专家辅导等方式,力求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纳入院主要领导讲党课重要内容,结合历史、联系实际学习宣讲;纳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创新学习方式,注重运用身边事例、现身说法,强化互动交流、答疑解惑,提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通过深入学习,教育引导全体干警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成果、新观点、新举措,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始终成为领导xq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坚强核心;全面领会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系统领会党中央治疆方略,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科学思想和工作方法,深刻认识党中央明确xq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大意义,坚持所有工作都要聚焦总目标、盯住总目标、落实总目标、服从服务于总目标,确保各项工作都围绕总目标来展开、来谋划、来推进。

(二)自查自纠,着力整治作风建设突出问题。畅通意见渠道。敞开大门,上下互动,通过问卷调查、群众评议、网络留言、热线电话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广泛听取案件当事人、基层群众的意见,认真倾听各方呼声,逐条梳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作风问题。认真对照自查。要组织党员干部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目标任务,对照岗位职责,重点查找总目标意识是否牢固树立、WW职责是否履行到位、WW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四气”和八个方面突出问题是否得到纠治,作风不严不实的现象是否得到解决。党内互查互找。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结合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帮助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找准找实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作风问题。逐项销号整改。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责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改要直指病根、对症下药,做到真认账、不推诿,真整改、不敷衍。要结合年度考核,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管好干部,着力推动党风司法作风向善向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xq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管理制度,强化院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一把手”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政工科的配合责任,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以严的措施管理、以严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对党员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坚决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祸害。

(四)突出反恐WW“组合拳”。做到“四个抓好”。抓好严打斗争。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从快、从严、从重打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抓好民族团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抓好保障民生权益,服务经济发展。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依法妥善处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指导企业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抓好意识形态。牢固树立阵地意识,始终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严格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全院意识形态工作,坚决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做好“两个管住”。管住网络。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监控发现、清理整治能力,确保网络安全。管住重点。突出抓好院内安保,确保院审判大楼、头屯河人民法庭及院落的安全,法警队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确保本院遇有突发事件时处置工作准备充分、组织严密、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最大程度地杜绝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安全稳定。

实现“四个全覆盖”。党的组织全覆盖。实现各部门都有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优势。群众工作全覆盖。坚持走群众路线,确保党的群众工作覆盖各部门,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凝聚群众,打一场反恐WW的人民战争。快速处置全覆盖。突出一个“快”字,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无盲区、无死角、无空白点要求,加强应急演练,做到遇有突况,第一时间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作风转变全覆盖。深入纠治“”“四气”和八个方面突出问题,下决心把作风转过来,以党员干部作风转变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确保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打好审判执行工作“组合拳”。更加注重服务大局,坚持公正高效司法。深入推进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民商事审判力度,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强执行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坚持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继续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司法责任制。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机制,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拓展网络执行查控覆盖面,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袪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更加注重案件质效,坚持强化审判管理。以“业务建设年”为抓手,树立“大管理”理念,把审委会管理、院庭长管理、审管办管理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完善工作量化和评价考核机制,将法官的绩效考核与办案数量和质量挂钩,全面客观地量化考核法官的工作绩效。健全案件节点管理机制和长期未结案件督办防控机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着重强化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释法说理,提升服判息诉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力争审判质效上升到新的水平。更加注重司法为民,坚持优化司法服务。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落实庭审直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司法便民举措,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途径、交互式的诉讼服务,进一步实现诉讼服务的均等化和便捷化。发挥信息技术全程留痕、动态跟踪的特点和优势,使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努力建成“智慧法院”。

(五)严肃问责,着力推进从严管党治党

领导干部做表率。从院党组成员做起,发挥班子领导模范带头作用,带头转变作风、坚决贯彻区委关于“学、转、促”活动“十二个坚持”要求,坚定坚决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信仰上的忠诚人、行为上的老实人、工作上的担当人、作风上的实干人、为民上的贴心人、团结上的促进人、纪律上的自律人、廉洁上的干净人,率先抓好自身作风建设,管好队伍、管好身边的人,防止失教、失管、失察、失责,为全院干警树好榜样。抓好“一把手”这个关键。“一把手”要带头转变作风,对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亲自抓、具体抓,既安排部署,又督促检查,不当“甩手掌柜”。加强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干警的责任心、事业心,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解决好思想“总开关”不灵,“发动机”动力不足,精神疲沓“原地踏步”甚至“开倒车”问题。

注重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扎实开展“业务建设年活动”的“四项技能竞赛”、“六个一”活动和“判例辩论公开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注重青年干警的培养,强化师徒结对和传帮带,推动实现人才队伍的有序衔接。

强化执纪问责。坚决查处各种违反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斗争纪律的行为,尤其是对在斗争中不发声不亮剑,当“两面派”“两面人”,支持、参与、组织分裂活动等人员,一律严肃查处、顶格处理。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在维护稳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哪一级干部、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变事后追责为事前问责,对维护稳定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上追一级、严肃问责。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使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坚持从严治院,持之以恒地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

(六)强化监督,着力抓好“学、转、促”活动成效

对活动的开展情况,综合运用督查等方式,持续、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注重发现WW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隐患,现场反馈、限期整改,对问题整改情况,要跟踪回访、确保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院党组将成立“学、转、促”活动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周斌同志任组长,王铁玲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活动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深化推进。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开展“学、转、促”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学、转、促”活动与年度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业务建设年工作、学习工作紧密结合、相得益彰、相互促进。要进一步促进党建工作措施落实,把“”制度坚持好,真正把党内生活严格起来,党总支书记、各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党建工作。

法院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4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xx,xx毕业于xx大学。在xx年xx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招录中报考永川法院法官助理一职,并顺利通过招录考试,有幸成为xx法院大家庭的一员。一年来,在xx法院这个团结求实,温暖友爱的集体里,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互助。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下,我顺利完成了从象牙塔到法院、从学生到公务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此一年的试用期间,我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对业务精益求精。在试用期满之际,我向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恳请组织予以批准。下面,为便于组织对我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的实际工作学习情况进行如下汇报:

在此一年的试用期间,我被分配在刑事审判庭工作。在这期间,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提高,积累了经验,增长了才干,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首先,夯实政治理论基础,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在平时工作中主动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切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关于公平正义的论述武装自己的头脑,将关于公平正义的思想真正落实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其次,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作为法官助理,要全面接触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在了解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后,逐步熟悉并熟练掌握了法庭记录、案卷装订、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等基本工作。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在及时完成事务性工作之外,还会认真研究总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虚心向案件的承办法官请教学习,在这过程中受益匪浅,不仅见识到了承办法官抽丝剥茧般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能力、驾驭案件庭审的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答疑息诉的沟通能力等,而且开阔了自己的视野,拓展了自己的思维,逐步培养自己审理案件的思维方式。在工作之余,也会进行充电学习,勤能补拙是良训,对于新出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等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巩固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也会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知行合一,在实践中学习、反思、总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第三,严以律已,廉洁自律,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伊始,认真学习了法院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要求,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守住底线,不碰高压线。始终坚守职业理念,严守职业道德,践行职业理想。

在这一年的时间内,我虽然在思想和工作上都有了新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急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工作业务水平仍需提高,审判调研能力也需增强。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改进,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

以上是我工作一年以来的基本情况总结,不妥之处,恳请领导批评指正。作为一名公务员,我期望按期转正,请领导根据我一年的工作学习表现,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法院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5

医改涉及到民众、医院、政府三个群体,关系到国家稳定。三个群体共识不到位,就会给医改带来负面影响,影响改革进程。民众担心“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依然如故,医院担心自身发展受到影响,医务人员担心收入待遇等切身利益没有改善等等。加强医改宣传,从政府与医院层面上来讲尤为重要,加强宣传是让民众与医务人员放心的必要措施。1.政府决策与措施1.1做好宣传,正确引导。社会上一些人认为这次医改,药品虽然实行了零差价,但医疗服务价格上涨,等于换汤不换药,医生的红包、回扣现象还将存在;医院管理层担心这次价格调整,可能影响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医务人员认为自身的执业与收入不成正比,得不到好处。因此,政府需要重视以下问题。一是给百姓吃上得实惠的“定心丸”。如在改革中,政府对我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其总金额为药品差价收入的87%,也就是说,药品差价总额的13%让利给老百姓了;政府还出台政策,提高了参保人员报销基数,对医院的门诊、住院两项均次费用进行了控制。二是医院要发展。政府加大对医院硬件与人才、科研的投入,减轻经济负担。三是让医务人员提高收入待遇有盼头。回归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就应从提高医务收入待遇入手,如财政投入,理顺价格机制,放宽分配额度,加大对以医生为核心的分配机制倾斜力度等等。因此政府部门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利用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营造宣传氛围,发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知识问答宣传资料等等。同时让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如药品本身“三分毒”对人体有害,减少用药就是减少病人药物不良反应与身体伤害,也减少其对医生开药中的不信任,诊疗变得安心等,从而让群众有一个充分了解过程。1.2掌握原则,突出重点。市政府下发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公立医院采取以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通过采取“一减一调一补”(即:减少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适当增加财政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投入)。政府这次对我院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调整参考2010年药品差价以及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重点对门诊诊查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等五项收费项目中收费偏低的,经成本测算亏损的进行调整。同时,出台了对医院投入的政策与措施,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补助、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方面;对医院因基本建设等形成的历史债务建立以财政保障为主的多渠道化解机制。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加强了对医院监督管理,出台了《桐乡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一系列配套政策。如“医保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双控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总控药品目录及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实行“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结算原则,以激励医疗机构充分节约医疗资源,减轻病人医药费用及基金负担。实行药品零差价,必将影响到医院、百姓的利益,也影响到政府公共资源的平衡。如药品实行零差价,患者配药从周边医院、药店流向我院;又如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本地患者涌向周边医院,医疗卫生资源流失,本地患者住在当地医院费用增加,会加重经济负担。基于这些问题,政府需出台一系列政策,如提高患者的报销基数;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市级地区医院、市外医院之间的就诊报销比例差距等等。2.医院决策与措施。从药品“差别差率,顺价作价”到药品零差价,医院经营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医院要制定一套可行的措施与方案,建立一套如合理用药、规范检查、合理治疗、降低成本支出措施,重新修改绩效考核分配方案,调整奖惩机制等等,才能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医院可持续稳定发展。2.1积极争取领导重视,政府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目的是让“百姓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具体实现就要让患者医保有保障、看病能便捷、治疗得安心,这是百姓得实惠的关键所在;医疗服务价值回归理性,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与劳动报酬成正比,是医院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公立医院改革任务重、难度大,需要政府牵头、各部门有效协调才能做好。2.2加强内部监管的同时,积极调动医生的积极性。第一,加强领导,营造氛围。医院成立了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卫生部、省、市政府下发的医改文件精神,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带领并依靠医务人员主动参与改革。召开全体职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动员大会,利用医师会议、中层干部例会等进行专题分析,让医务人员认识到“百姓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真正含义和实行药品零差价的目的,特别指出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只有改革,才有希望改善医务人员待遇,医院才能得到正常有序发展。第二,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放在医生人群,解读医改的政策及优点和医保、农保的支付方式等内容。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取好经验。如到周边医院学习合理用药、规范检查、合理治疗等好方法与措施;邀请上级专家进行临床路径及单病种质量管理讲座,医保、农保管理部门领导解读医改政策;召开全体医师大会开展处方点评等等。第三,实行院领导下科室分块包干联系制,对医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尤其是对合理用药、规范检查、合理治疗方面进行指导,并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医改,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加医改的积极性。第四,严控目录,倡导基药。我院提倡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品)和医保甲类药品,控制使用其它药品。如从全市药品总控目录中选择品种,品种数量符合上级规定的限度内,品种价格上坚持选廉不选贵;门诊、住院用药分别对待,如门诊根据病人需求配备药品,减少备药品种,清理出一批用于重症的、高价的药品。第五,以五项指标为重点,降低药品费用。以门诊人均费用、出院人均费用、药品比例、抗生素比例、基药比例为重点,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分析、不断改进。对药品使用进行排序并公示,包括全院药品按金额消耗前十位药品和抗菌药物按金额消耗前十位药品排序;让医生在电脑上可实时浏览药品使用情况,自觉控制药品使用量;对药品使用采用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通报制度和适时干预联运机制。推行临床路径及单病种质量管理,推进合理用药,规范治疗;定期组织检查,重点针对临床用药的合理性,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的现象。第六,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奖优罚劣,有效调动积极性。及时修订了与医改要求相适应的新的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制度和措施,把五项指标作为考核重点,加大了奖惩力度。同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奖惩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加强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规定》、《临床路径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单病种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合理用药考核办法》等规定,鼓励医生规范诊疗和减少使用抗生素;对科室制定出百元医疗收入耗材比例奖惩措施,要求医生引导病人少用高档材料,控制减少耗材用量额度,控制费用总量,以减轻病人总费用。如住院病人如果提出不需要X光常规胶片的,则不收取其材料费用;如果由病人承担手术的材料费,对科室实行总量控制,限量供应等。第七,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如诫勉谈话、超费停药等限制不合理用药。我院对处方均值或出院者均次费用下降比例最低的前五名科室(或医生),由纪委牵头主动约见主任(或医生)谈话,帮助他们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途径和开展警示提醒教育;坚持开展处方点评,对不合理用药和超常处方进行专项点评和干预;对非基本药物中的非治疗必需用药的金额进行限定,对用量过大、金额过大或存在较严重不合理用药的药品实行叫停采购制,暂停采购周期为2个月,继续出现类似问题的,停止使用。绩效考核实行院部与科室两级考核制度,按月进行,对未完成五项指标的科室,限期整改。第八,按照政策,对特殊困难病人进行减免。如血透自费增加部分全部减免等。今年上半年减免血液透析病人费用共11.43万元。

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今年1-6月与去年同期相比:门急诊病人44.02万人次,同比增长19.61%;住院病人14175人次,同比增长22.44%;全院病床使用率117.77%,上升19.45%。医疗收入18375.26万元,同比增长17.29%,其中药品收入7568.74万元,同比减少8.15%。平均门诊人次费用177.47元,同比下降2.07%,其中药品费用下降18.02%;平均出院病人费用7216.90元,同比下降4.85%,其中药品费用下降29.68%;药品比例41.19%,同比下降21.69%;出院医保病人每人次人均自费2138.05元,同比减少313.70元,下降12.79%,出院农保病人每人次人均自费3180.29元,同比减少838.78元,下降20.87%。上述数据显示,群众已得到了实惠,医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体会1.医改的正面效应。彻底破除了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医务人员的观念得到了明显的转变。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受到重视,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医院合理用药的行为逐渐好转,医药费不合理、过快的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了医院经济运行的新机制;人民群众就医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政府卫生投入增加;医院行风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有望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形象有所提升,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逐步缓解。2.存在的问题2.1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远远没有得到体现,药剂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的劳务价值需转移至医、护、技的身上。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破除了“以药养医”,实行药品零差价的认知差距较大。医改只是破除了“以药养医”现象,医院管理层领导不需要靠药品收入维持医院运转;而医务人员认为,药品零差价,只不过是收费种类价格上发生了转移,他们的劳务价值不是体现在百姓能否承担支付多少费用上,政府既然实行公立医院改革,就应该及时配套出台提高医务人员劳动报酬与激励机制的政策,目前医务人员认为他们的劳务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他们期待政府提高他们的收入待遇。这是制约医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更是制约医院深入改革与医院发展因素之一。2.2医院需要超负荷运转才能维持生存的局面仍未有效解决。由于“以药养医”政策,医务人员靠超负荷工作,通过多增加门诊、住院人次,多开药、多检查来增加业务收入,导致医务人员常年处于超负荷状态,医院人力资源配置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医改后,门诊、住院人次又处于高增长趋势,如从药店转向医院,从卫生院住院转向医院住院,卫生院基本药物之外的药品比较匮乏等等,也是县市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人次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公立医院医务人员需要超负荷工作才能维持生存,这是制约医院深入改革与医院发展因素之二。2.3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局面、医疗资源浪费仍不能完全改变,双向转诊难实现,医疗服务和质量难改善。这次药品零差价,省发改委规定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上调不得超过药品差价的90%。因此,只有通过多吸引病人、多开检查、多治疗才能弥补药品差价收入或提高业务收入,从而容易导致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医务人员天天应付日常工作,无时间钻研业务,科技成果出不来,医疗质量提不高,存在下降趋势;由于医务人员看病不限号,超量接待就诊病人,出现“应诊”病现象。如接待病人不抬头(忙于写病历),回答问题简单化,沟通不充分,服务不热情,由于其它病人排长队等候常常无法准时下班,等等。医改后,政府不对医院加大投入,依旧靠医院医务人员劳动收入,是制约医院深入改革与医院发展因素之三。2.4目前,社保、农保、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都把门诊、住院均次费用作为评价或考核的主要内容,降奖升罚。均次费用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医疗费用增长与我国的GDP和CPI密切相关,医疗费用增长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医保部门要有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机制,否则,将会妨碍医院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妨碍疑难重症病人的救治,制约医院的全面发展。目前,中国逐步进入老年社会,老年病人逐年增加,危害人们生命的四种重点慢性病包括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它们都处于高发上升趋势,医疗费用势必增加。由于新的医疗设备和新的医疗技术不断涌现,尤其是大型医疗设备的逐步普及,也大大增加了医疗总费用。如果政府部门片面追求医疗费用零增长,长期不增加医院对病人应该诊治所需费用,医生就无法控制费用总量和两项均次费用,重新回到拉病人诊治老路,医院通过增加门诊、住院人次数量来缓解费用总量和两项均次费用超量等等,导致只看常见病,看轻症病人,推诿慢性病、疑难杂症病和重症病人等现象。因此,长期不变的总量控制或门诊、住院两项均次费用零增长是制约医院深入改革与医院发展因素之四。2.5药事服务无收费(即药品零差价),它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从药品“差别差率,顺价作价”到药品零差价政策,其实质是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个极端。药事服务是指导医生合理用药,指导病人如何用药,药品配伍等技术性工作,与检验、放射等功能科室服务性质类同,体现在药品差价上。一家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药事服务工作人员就有40-50名,把他们为病人提供的药事服务成本包含在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中,也就是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中,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药品零差价政策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是一项缺陷。政府应该明确规定,医院不对百姓收取药事服务费是政府无偿服务于百姓,得益于百姓的公益事业服务,医院药事服务工作人员收入待遇以及设施设备就应由政府来全额承担补足。2.6药品零差价与遏制药品回扣影响不大。政府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意图之一是想切断医生与药商之间的利益链。但真正能切断它们间的利益链,不是实行药品零差价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不是药品与医院脱钩,或让第三方来管理就可以消除药品回扣问题。因此,政府需要理顺厂家——公司——医院三者关系,挤掉药品回扣那部分金额,那么医药代表推销产品的行为自然就受到抑制,不正之风就无从产生。

法院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六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四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八十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七条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预算的作用预算又有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之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