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论文范例6篇

农村政策论文

农村政策论文范文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农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和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和诸多环节,包涵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层次。它也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小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概括。财政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调节部门,如何通过财政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重要的历史性任务。

一、强化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中的责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涉及范围极其广泛的领域,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娱乐、公共安全等诸多方面。从财政支持的角度讲,主要是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是明确农村公共服务财政直接投入的范围,对于那些市场无法提供、私人无力承担或不愿投入的农村社会服务,以及基本的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应由政府直接投入,承担起提供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责任。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贫困人口的救助等应由政府直接投入。二是对那些市场和社会具备一定条件,可以界入的农村公共服务,可以由财政投入部分资金,提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通过政府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完善,为市场和社会介入公共服务创造条件和提供公平的环境。在政府制定具体政策、确定公共服务人员资格(如农村医务人员、代课教师、各种农业技术人员等)、并监督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市场和社会可以界入部分农村公共服务,提供部分准公共产品,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投入的不足。如农村道路建设、中小学校舍建设、具体的医疗服务、文化娱乐、荒山改造、慈善事业等,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扩大农村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

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不发达地区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投入保证社会成员获得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有限,不能完全保证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其缺口部分应由中央政府承担,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解决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缺口。中央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地区人口数量、地区财政收入水平等有关数据,制定地区财政收支平衡指标,确定地区财政应承担的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然后,中央财政根据全国公共服务平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同样一省区域内,由于同样存在经济基础、地理条件、资源情况的差异,因而也存在财政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的不同,存在着本地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需要省市级财政通过本省市范围内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以及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投入的不足,使本地区农村人口获得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本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基础设施,提高落后地区教育水平和医疗水平,从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

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通过国家、社会和个人多渠道共同投资,可以拓宽投资渠道和服务范围,促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速度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首先,引导社会和个人投入农村公共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乡镇企业和个人财富,有能力为农村公共服务投入资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乡镇集体和民营经济投资农村公共服务,如可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道路、文化娱乐设施、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和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以扩大投资渠道,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其次,合理利用国债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和发行国债的力度都很大,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但由于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不大,出现了城乡差别扩大的局面,因此,在目前地方财政困难,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从外资和国债转贷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农村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农村教师、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改善农村教学、医疗、科技服务和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再次,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福利赞助和捐赠,在国外,社会团体和私人赞助及捐赠是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筹资渠道之一,国外一些有名的公司和企业家,对社会公共福利和慈善机构有数量可观的捐赠,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公共福利的服务发展。近年来,我国也接受了一些国外和国内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的捐赠,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晚,各种配套政策、管理措施和宣传力度都比较滞后,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捐赠、接收使用行为,并加大宣传力度,使我国的公司和企业家增加社会责任,积极参预各种公益活动,提高我国企业家和公司对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环境

一是大力加强农业重大工程的建设,搞好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一些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制,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要继续搞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山区综合开发等生态建设工程,改善农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二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条件,解决贫困地区人畜吃水困难,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速度。三是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山西省在“十一五”期间,分期分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四化”和“四改”工程,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环境。

五、加大农业科技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是提高农业科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证农业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国债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投入,用于农业重大科技工程和重点农业科研基地的建设。二是要利用财政贴息、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三是要发挥农业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联系科研机构和农业生产环节的桥梁作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多种形式的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搞科研,培养“公司+农户”、“科研+基地+农户”等多种科技推广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培养农业科技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山西省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各地根据地理位置和传统产业以及各类技术人员情况,依靠农村基层部门和农村能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因此,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集团化、产业化发展,将分散的农户和企业联合起来,形成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村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六、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卫生投入比重,保证各级政府卫生预算支出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的速度,并保证各级政府卫生投入向农村公共卫生倾斜。二是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山西省已经制定了实施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规划,中央和省财政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等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四是严格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建立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以来一些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将提高补助标准所增加的资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农民身上,以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防范基金支出风险。

七、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农村教育条件

农村政策论文范文2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目标政策需求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农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二元对立的格局必将被逐步消除,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也会不断提高、范围会不断扩展,逐步建立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本文结合国内外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分析了为实现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需求,即法制先行、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原则、规范基金管理以提高基金收益率。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战略目标:国民一体化

从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史看,都经历了由城市逐步向农村覆盖的过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国民一体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享受一模一样的保障待遇,而是指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体系、政策制度应一脉相承,保障项目大体一致,保障水平相对合理,基金管理办法原则一体化以及相互之间可以自由选择与转换。长远来讲,就是要改变农民远离以国家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状况,使农民能够有效化解风险、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格局决定了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完全意义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于是往往设计出一些过渡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主张都暗含一个共同假设前提,即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从价值取向上看,这些主张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际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中,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谓“花样百出”,管理口径的不一致本身就限制了城乡统筹及接轨。因此,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持战略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的角度去重视和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性模式,以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的统一的国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为导向,限制或控制城乡及各地农村之间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差异,尽可能确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和缴费标准,同时允许实施方式有别及有限化的待遇差异。一方面,逐步削减政府在城镇养老金的财政投入,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并轨,以减少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轻乡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已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前政府采取的“挖农补工”的政策,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抽走的大量利润,应适当返回给农村和农民,把该资金作为建立农村保障机制的基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同时,国家应当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政策需求分析

2.1依法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制先行

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权、利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农村养老保险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如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57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瑞典的公民基本养老金是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来实施的。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详尽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保证养老保险的制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相对滞后农村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不仅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应法律,而且已经制定出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普遍存在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这样就容易造成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基金管理缺乏约束性。

但是,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截止2005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442万人,普遍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农村养老保险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在许多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或管理暂行办法。如上海市早在1996年就已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从有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与转化的角度出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缴费模式和制度框架对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作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改原来的个人帐户制为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调整了缴费标准和办法,规定了最低缴费额和补贴比例。2003年l0月推出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加快推行小城镇社会保险,逐步淡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战略思路,逐步探索并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向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这种农保制度的创新与转换,既保证农民的养老水平,又适应了新的“三农”形势,向城乡统筹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而处于苏南地区的常熟市以其发达的乡镇企业为突破点,于2001年出台了《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建立起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接轨的统帐结合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致为25%,并加强了对乡镇企业职工参保的强制性。

上述这些地区所出台的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一些部门规章或管理暂行办法,都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筹集与支付、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执行者的职责和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就账户模式、筹资标准、政府责任程度、待遇计发方法及基金运作模式等内容具体化、详细化。此外,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农村实际情况,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便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2.2确立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供给主体地位

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农民个人、家庭成员、村集体、政府都承担养老责任。但其中政府尤其应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从理论角度看,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理应由政府提供;从现实需要看,建立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加速、传统的“家庭供养加土地保障”养老方式受到当前社会结构转型的强烈冲击,所引致的迫切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历程也表明,政府角色不明、职能缺位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体现在财力上的支持。原制度方案在全国大面积的试点和典型地区制度创新的实践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完全的个人储蓄积累制模式是很难行得通的,恰恰是集体和政府的大量保险费补贴才使得典型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获得了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的生命力。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试点的地方——山东省为例,由于经济基础好,山东省基本上坚持按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展开工作,也是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其成效的取得除经济条件的因素外,还在于对原制度进行了创新。如在2006年,山东省招远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实行储蓄积累的模式。明确规定市级财政每年补贴200万元,每年增长10%,补贴额按投保人数测算确定,有条件的镇、村也应对投保农民给予适当方式、适当数额的补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及市(镇、村)财政补贴一并记人个人帐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标准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一40%的基础确定。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或政府承担最低保证金)。如德国和日本都是来自个人和政府供款,其中政府补贴的比例较大,德国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70%,日本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1/3。韩国相比较,由于制度建立较晚,在吸收和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政府实行有限性补贴,旨在引导农民参加保险,不过其补贴额度也较大,占到了总保险费的2/3。在新加坡和智利,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因此无论从国内一些地区的成功实践还是国际经验角度出发,都应该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参照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财政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多元缴费机制,并规定农民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努力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

另一方面,是发挥政策优势。针对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出台扶持政策。如力争获得同商业保险资金同等的“协议存款”或高于商业保险资金“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发行国债时,给予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优先认购权,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对基金收益或购买的企业债券实行免税;出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管理行为;对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部免税政策等。

2.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多层次性的原则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结构及社会化程度。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呈现东、中、西部由高到低的趋势,而且区域内部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试图让城乡两种不同水平的保障制度马上并轨,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因地制宜,建立多层次、相互补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多层次原则既包括家庭保障、社区保障、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互助以及其他的多层次,还包括保障水平起点高低的多层次性。多层次的改革取向也是发达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如德国为减轻财政负担,将养老金给付水平降下来,其改革设想就是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农场主购买商业年金保险。这样就可以成功构建一个由社会保险、终老财产和自我保障“三根支柱”组成的更为安全可靠的保障体系。法国也鼓励农场主自愿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的不足。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应加大地方政府的投资力度,继续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适时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即实行统一的“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在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落后地区,应采取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的水平。随着贫困地区经济条件的逐渐改善,可以引导和鼓励其适当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实现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向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

农村政策论文范文3

1.农村金融组织难以满足三农要求?

近年来,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更加注重集约化经营,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另一方面,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撤并,设在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同方向变动,从而使有限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而且,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过分强调风险防范,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严重挫伤了信贷员的放贷积极性。他们为减轻责任追究,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人为设置贷款障碍,拉长信贷决策链条,制约了三农对资金的要求。

2.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定位不明确,缺乏分工协作?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虽然比较健全,但服务面窄,其职能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仍有许多盲点。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逐步退出了农村服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没有体现出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也没有体现出政府对弱势产业的重视,农业基础性设施建设少有金融机构问津,弱势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支持。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因历史包袱沉重,甚至相当一部分社已资不抵债,加之结算手段落后,吸储能力不足,很难真正发挥好为三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

3.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粗糙,“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形同虚设,经理人控制现象严重,三会成员也主要由农信社主任与上级部门任命,或由他们提名,再经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这一程序。而农业银行虽为国有独资产权模式,但所有者缺位问题严重,缺乏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并且单一产权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容易造成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责权利不明,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

4.农村金融组织缺乏良好的经营环境

农村经济落后,再加上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地区农民生活贫困,乡镇企业不景气,破产倒闭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业务开展。而地方政府为出政绩,支持不该支持的行业或企业,当贷款难以收回时,政府甚至鼓励企业逃废债务。对于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也没有进行引导、监管,而是不允许其存在,丧失合法地位的民间金融机构只能转为“地下金融”方式,资金紧张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赖于这种“地下金融”,导致高利贷盛行,一方面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严重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

此外,在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的金融需求已经突破了“传统农业”和“自给自足”的局限,农村金融的需求层次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与此相应的对金融机构、金融机制、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需求显然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在加入WTO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不能依靠单一主体(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村金融不能被排除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之外。

二、明确和加强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益,很难引进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所以,迫切需要政府的介入。从各国的经验看,农村金融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各国政府一般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一是农业保护政策等软公共产品。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因此,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制定了许多农业保护政策,如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制度等。二是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公共产品,包括交通运输、电力设施、水利工程、治理农业污染等。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也是农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需要物资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各种设施,如贮存技术和设施。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的公共产品,包括农业信息、中介服务、农业气象预测预报等。此外,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也是极为重要的。通过完善农产品市场加工、储藏、保鲜、监测、检验等配套设施,建立起信息系统、质量检测检验系统、电子结算系统等,完善农产品市场行情信息网和供求信息网,完善市场信息收集与制度,提高农产品市场设施水平,强化服务功能并消除农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加强这些公共产品的建设是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生产率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加入WTO之后对农业保护的可行选择。针对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农业资源匮乏、农户生产规模较小、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等特点,我国政府更应把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为重点。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继续抓好大型水利工程、农村能源、电力、生态环境改善等建设;加强农村通讯、信息、市场、城镇化建设,构建农业发展的良好平台;对于可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国家应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予以优惠。

2006年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表示,允许并鼓励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文件还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十余项重要举措。这意味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将出现重大突破,鉴于此,笔者提出完善农村金融的几点政策建议。

三、完善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基本符合世贸组织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手段。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定位,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区分国家必须的财政投入和国家予以补偿的财政投入。对农村的公共道路、重大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业的基础科学研究建设等可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无偿投入,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农业发展银行要突破单纯依靠央行再贷款支持的路径,通过发行债券,逐步转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二)培养和提高农民的信用观念,完善农户自身的贷款条件

农户的信用观念差是影响农户贷款取得的重要原因。当然改变农户信用观念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金融部门、法律部门、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实现。通过对农产贷款进行商业化管理,逐步培养农户的信用意识。此外,农业产业风险大、农户收益水平低,也是限制农户取得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对农业的税收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农产品流通体制等多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使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提高,使农业经营者可以获得平均利润,使土地所有者能够获得地租收入。

(三)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应多元化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只要坚持了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可以因地制宜地多样化。首先,贫困地区的农信社可暂时转为政策性银行,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等待时机成熟,再采取合作金融方式;其次,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广大农村地区,取消县乡两级法人制,实行县级统一法人,减少管理层次,划清责权,提高抗风险能力;再次,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参照江苏江阴、常熟、张家港的做法,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加强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主要是解决两大问题:第一,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有效职能。重视社员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分设理事长与信用社主任,杜绝内部人控制现象;监事会不能流于形式,帮助完善贷款审查、财务审计、管理层及员工行为监察、风险防范等内控制度。第二,加强职工素质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定期开展在岗培训。干部选拔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且对外广纳贤才,改善内部人才结构。

(四)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组织

目前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从组织形式上看,由于政策性银行在乡镇普遍未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又从县域经济中大幅度撤退,使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事实上的垄断者。农村金融市场缺乏适度的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必然是一个没有活力、低效率的市场,这也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又一重要原因。各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需要,强行取缔将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因此,应承认这些体制外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使其从地下转为公开,并为之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民间金融组织无国家信用保证,在与正式金融组织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考虑给予民间金融机构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允许在一定限度内上浮存款利率,吸收资金。同时加强监管,杜绝任何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及高利贷行为,走规范发展道路。此外,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支持农民自发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中小型农村商业银行,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

农村政策论文范文4

(一)主要成效农村土地流转到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后,农业产业结构、农民收入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从流转比例看,目前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22.7万亩,其中,盐湖区总耕地面积81.3万亩,已流转12.8万亩,流转比例15.7%;新绛县总耕地面积53万亩,已流转14.3万亩,流转比例26.9%;闻喜县耕地面积72.7万亩,已流转11.2万亩,流转比例15.4%,三县流转比例均高于全省13.8%的平均水平。从农业产业化发展看,通过规模经营,促进了设施农业、品牌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健康发展,运城市已形成粮、棉、果、畜、菜五大产业,运城市粮食总产占到全省的近1/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262元,同比增长13.8%,高出全省1.3个百分点,成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主要产业。从土地产出效益看,加快土地流转,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过去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年亩收入为600元左右,实施土地流转及土地整理发展设施农业后,亩均收入比原来增长了5倍。从“三农”结构看,农业实现了现代化,农村加速了城镇化,种地务农成了体面的职业。如盐湖区三路里村瑞杰农场,农民既拿到土地承包费,又可在农场务农每月收入3000元,吸引了更多在外打工的人回乡务农,近年村里统一规划建设了新村,使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集中住上了新楼房,也不再为农机具和粮食的存储、堆放而发愁,真正实现了就近就业,成为了收入稳定的农业产业工人。

(二)主要做法1.领导重视,政府引导。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起步较早。早在2005年,就有农民自发相互进行承包地的短期租赁,取得一定成效。当地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反应,顺势而为、试点先行,逐步闯出土地流转的新路子。各县区普遍成立了流转工作领导组,每个乡镇村都明确了土地流转工作机构,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保障。2.措施有力,服务到位。近年来,盐湖区连续出台了《土地流转暂行办法》《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流转档案管理》《农村产权交易规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流程》等管理办法,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建立了全省最大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管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县经管中心主任说:“有了交易中心对土地流转过程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的鉴证,使土地流转双方的心里都踏实了,农民不怕租赁费拿不回来,企业也不怕农民反悔收回土地。”3.操作严格,流程科学。各地紧密结合县情实际,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申请、信息、流转组织、合同签订、鉴证归档、抵押登记、评估担保等服务流程,确保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营。如迎太农业公司董事长张迎太说:“因为流转手续规范,我才敢一次性大规模投入建设服务50-70年的高质量蔬菜大棚。”4.政策奖补,农民受益。为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运城市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连片经营面积达3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特别是2013年新绛县被山西省政府确定为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试点县,目前,全县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价值评估、风险担保、银行贷款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已为试点村113户农民发放土地流转贷款913万元,涉及土地2000亩,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同时,该县还从全县国土出让收益中拿出2%,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保障流转土地农民在遇到灾害和风险时利益不受损害。

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在运城市调研中发现,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土地权属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完善,致使口头协议、无证流转、一年一价等不规范现象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以证确权、凭证交易势在必行。

(二)存在流转期限较短的政策障碍国家对土地承包期限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对长期的预期投入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比如盐湖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至2024年,而迎太农业公司对设施农业的投入都在50-70年,远远超过剩余的10年承包期限,其他种养大户也存在承包期能否延长、30年的政策界限能否突破的顾虑。

(三)土地流转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交易平台服务不到位。现有土地交易平台服务人员属公益岗位,主要靠财政补贴,随着土地流转的大面积推开,需要强有力的平台服务与之配套。二是土地流转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贪大求快,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人为垒大户,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有些地方工作不深不细,农民流转有顾虑,流转土地难以集中连片。三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些地方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存在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四)土地流转融资困难经营大户没有贷款担保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一些农户希望能够将宅基地抵押贷款,用以筹集土地流转和农业投入资金,目前在政策上还存在障碍。此外,农民目前缺乏有效经营载体,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较少,没有形成应有的带动作用。

三、对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加快土地确权工作按照依法依规、严格程序、民主协商、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确权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密切配合,落实工作经费,搞好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同时建议政府从实际出发,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期,给农民吃上“定心丸”,进一步增加土地流转的预期性,保障农民权益。

(二)积极稳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水平必须与农民的非农转移相适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不能定任务、下指标,更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因地制宜,正确引导,把土地流转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起来,与带动农民就业、加快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引导承包土地向农民合作社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流转,发展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特别要选好带头人,培养一批种植养殖大户,带动形成一批农业工人,推动城镇化进程。

(三)健全服务平台,规范流转工作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调研,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乡镇村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设立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指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要完善土地流转办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限制“非粮化”,禁止“非农化”,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农村政策论文范文5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

一、前言

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国外政策性金融支农经验分析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政策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区分他们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较之于一般公共产品,其特殊之处在于供给区域主要限定在农村,其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等。因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他性,无法排除打便车者毕业论文提纲,私人部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但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改善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并辅之以其他供给方式。

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分析

2.1城乡二元发展战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二元发展战略,以二元社会制度下城乡一国两策的“体制内、体制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以农养工、以农哺工”制度安排下,一些“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不公正政策措施名正言顺、大行其道。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渠道则是主要由农民自行解决,国家仅给适当补助。而且在特有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差别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通过工农价格的“剪刀差”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提供工业资本积累及城市建设,逐渐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职能加强的同时却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正是由于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使得我国农村资金流出多、补偿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的“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已形成了“城乡收入分配存在差距,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资金来源、城乡收人差距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现状。因此,我国传统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村公共政策的偏颇性和不公正性是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总量上供给严重失衡以及城乡极大差距的首要因素,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性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性。

2.2“举国体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形式的弱化

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在半个多世纪中,这一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提纲,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奥运战略不可动摇的基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二个阶段的变迁,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在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单一供给体制下,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各级政府联合供给的。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很清楚。然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县乡财政目前困难重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便失去了必要的财政支撑。由此,处于边缘状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更是首当其中成为“弱化”的对象。

2.3责任主体角色“缺位”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挤兑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的责任供给主体。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来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部门在各项达标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及目前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价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体育公共产品资源配必然成了他们挤兑首选的对象。其次,农村实行分税制后,因制度变更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财权作基础状态下下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承担过多的责任,本已捉襟现肘的基层政府,势必再次陷入与上级政府在税收激励和自筹边界确定问题的矛盾之中。虽然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一事一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定制度空间,但广大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非迫切性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根本得不到多数人的统一和有效的供给。可见,在这一不公正公共财政制度和财事权不对应的裁判框架下,其必然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责任角色的长期“缺位”。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单中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我国地广人多农业社会环境下毕业论文提纲,以及人们多样化与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与服务面前,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缺位”现象越来越严峻。当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和体育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

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3.1改变传统观念,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体制

历史地看,中国举国体制既反映了中国国情特定的发展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优先与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是公民享有均等化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协调社会利益机制的立足点,从以往注重竞技体育走向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或“相对平等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和最好结合点,建立合理配置体育公共资源的新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和规则,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改变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体育观念,以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正当性,通过专门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公共政策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来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以制度和法规的手段保障农村这“边缘群体”享有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3.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那些市场调控失灵的体育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那些与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发展有关的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主体中的最重要一元,是由政府自身的属性和本质决定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成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优先的供给者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另一方面毕业论文提纲,私人及企业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还有各种非政府合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之一,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重要的技术和生产信息。优化供给结构,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多元主体的转变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各供给主体的资金、知识、技术等优势,较好地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发挥开放系统的整体功效。

3.3实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实现农村村民自治,首先要实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多中心决策体制,必须坚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地区农村村体育发展大局的,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规定、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方案等体育公共产品的决策中,要不断整合其决策程序,从而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要什么,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反馈,做出反映农民真实需求的决策。建立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意愿。

3.4建立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农村干部考核制度毕业论文提纲,将农村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性供给。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组织方法、操作规则、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配备多学科和具备政策科学知识的评估领导队伍,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此外,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采用“走下去”和“走出来”两种方式来进行培训;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企业,除上述政策上给与优惠外,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采用共用、共管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2]赵艳芹,等.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农业经济,2006,5.

[3]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4]楚永生,丁子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消费水平相关性分析[J]. 农业经济,2004,7.

[5]姚轶蓉.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政府创新[J]. 理论导刊,2005,7.